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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事”摆出的债务官司

(2009-07-03 17: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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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句老话:“口说无凭,立字为证。”指的是在对人作出承诺时要有书面证据,而且这一条被普遍应用到借贷关系中。在借钱时,写借据恐怕是从古到今老百姓普遍都有的证据意识,但是有了借据就足以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吗?如果它被证明是在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这份借据还有效吗?           

 

     这是两张欠条,内容是这样写的:“王大力欠李发海2万元,2007年11月2日前还清。”另一张也写明:“王大力欠李发海1万元, 2008年5月1日还清;”这两份欠据出具的时间都是2007年10月31日,李发海说王大力欠钱到期不还。

    此事发生在北国江城吉林市,李发海,今年34岁,在吉林省一大型企业工作,而王大力今年39岁,也在这一单位,只是不同的部门,双方并不认识,官司始于2008年8月,吉林市某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了此案,啥叫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审判组织采取独任制。即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并独自作出判决。

在庭审上,李发海当庭呈上这两份欠据,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王大力偿还拖欠的3万元欠款。
    当审判长问被告王大力对李发海的起诉有什么意见时,王大力却否认欠他的钱。

    王大力:我与原告李发海根本不认识,我不可能向李发海借钱,所以我根本不欠李发海钱。

   (旁白)二人围绕着这两张欠条打了近一年的官司,一方说借了,一方说没借,那就肯定有一方在说谎,几乎和二人认识的人都在饶有兴致地琢磨着这件事的谜底。欠条上有王大力的签字,他为何还要否认呢?

    在庭审过程中,王大力向法庭提供了一个证人,说她向审判长介绍了的情况能说清这件事,这个证人就是王大力的姐姐,她说:我是2007年10月31日去我弟弟单位,当时是我弟弟单位的一名领导接待的,因为我家是通化的,我和领导说因为父母80多岁了,家里就这么一个儿子,想把弟弟调回去。这位领导说知道我弟弟的情况,单位正在考虑这件事,但后来又说得找一下一个叫赵二宝的人,因为他们有一些事需要处理清楚,之后这位领导打电话给赵二宝,起初赵二宝不肯见我,但后来在这位领导劝说下还是来了,是个3、40岁男的,我说你和我弟弟有什么事没处理,他说是因为请人帮助我弟弟打仗的事,我问站在我身边的弟弟是否有这事,我弟弟承认了,我又问是否认识帮助打仗的那个人,我弟弟说不认识,赵二宝说那天找的人把饭店砸了,得赔偿人家,如果我弟弟调走了,这些人找他算帐该怎么办?并说找人说合一下,说先让我们回到我弟弟的寝室等一会儿,等我们到我弟弟的寝室,那个叫赵二宝的人就又打电话找来了今天的原告人李发海和一个男孩,李发海说因为打仗的事要35000元,当时和我一起到吉林市的还有我弟媳妇,我弟媳妇说能不能少点,他们说不好使,只能少5000元钱,我弟媳妇说没有那么多钱,小孩上学没有钱,之后我弟媳妇给原告他们跪下了,但是也不好使必须拿那些钱,如果不拿钱,就出不了吉林市,还卸胳膊腿啥的,后来我弟弟就害怕了,没有办法就打了这两张欠条。

    面对王大力姐姐的陈述,李发海质证说证人所说不属实,并称是王大力在2007年10月31日向原告李发海先后两次借的款,合计人民币30,000元。

    审判长:王大力,欠条上的签名是你签的不?

    王大力:是。

    审判长:说一下欠条形成过程。

    王大力:2007年8月22日晚上6点多,我同几名同事在一起喝酒,酒桌上发生口角并打起来,经大家劝阻,才算暂时平息。我让朋友赵二宝找人“平事”,但赵二宝找人来却把酒店的玻璃给打坏了。2007年10月31日,赵二宝和李发海找到我,说事平了,让我拿钱,赔偿玻璃款我认,但他们进屋后就要35000元,经赵二宝说情才讲下5000元,当时我爱人和我姐姐也在场,也吓坏了,如果当时不打欠条,他们就没完,事情也解决不了,在此情况下被迫才打的欠条。

    面对王大力的陈述,李发海予以否认胁迫这一事实。

    审判长问王大力:你说李发海胁迫你,是否有证据?

    王大力说除了他的姐姐可以出庭作证外,没有其他证据。审判长又问王大力,既然你出具的欠条是被迫的,是否报案了?王大力说报案了,但没有证据。

    审判长开始询问原告李发海:你起诉状所说的被告人先后两次借款,而且你出示的都是欠条,被告人是如何欠你钱款的,陈述具体经过
    李发海:我不认识王大力,我们之间有一个中间人赵二宝,他是我同学,8月份他找我帮被告王大力打仗平事,我们把酒店的玻璃砸了,并打坏了一个人,因为打仗我们花了35,000元钱。我们这一方有一个人已经进监狱了,因为这个人在拘留所呆了一个多月,我们在保释他时花了11000多元,钱交给检察院了。当时王大力说你把这些钱先拿着,回头我给你,这是经被告同意的,所以被告人写了欠条。

  旁白)事情叙述到这,我们终于明白了,原来这3万元是李发海给王大力“摆事”的花销钱。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该!但法律是否管这种事呢?

    2008年9月5日,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王大力给原告李发海所写的两份欠条,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所写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合法有效的。被告理应按自己所写的欠条内容,履行给付原告的还款义务。因此,原告来院告诉,要求被告履行给付原告欠款,本院应予以支持。关于庭审中被告所提出的,被告给原告所写下的欠条是被迫所写,但其所述事实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因此,被告的抗辩主张,本院无法确认。遂判决:被告王大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李发海3万元整。

    接到这一判决结果,王大力傻了!

    王大力虽然知道这事是由自己引起,但他觉得这样一件小事总不致于需要3万元来摆平呀,何况他一年也争不到3万元!王大力不服这一判决结果,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并且主要提出两个理由:1、原审程序错误。本案双方争议较大,疑点很多,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我与李发海素不相识,不可能发生几万元的借款。事件的起因是我与他人喝酒时发生口角,产生矛盾,对方有威胁语言,我找赵二宝帮助调解,在我回避后又返回时发现酒店玻璃被打坏,此事实是一审庭审中无争议的事实。即便是赔偿酒店玻璃,不可能发生3万元的赔偿费用。李发海威胁我出具欠条,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在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院提供新的证据。

    但审判长没有停留于此,而是进行了认真的询问。

    审判长:王大力,你主张抗辩是受胁迫签的字,按照我国民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受胁迫所为的行为你有申请撤销的权利,你是否提起过诉讼要求撤销这两个欠条?

    王大力:没有。

    审判长:上诉人,你上诉还提出可能是蓄意敲诈勒索,关于敲诈勒索你是否向公安机关报案过?

    王大力:报案过。

    审判长:王大力,现在是否有立案证明?

    王大力:没有立案。

    审判长:李发海,你简要说明一下这两张欠条欠款是怎么形成的?

    李发海:通过我一个同学,向我借钱,我把钱借给了上诉人。

    审判长:李发海,你在一审是怎么陈述的?

    李发海:一审的时候我正在治病,那个时候我说什么现在也记不清了,那个时候我脑袋有毛病,正在北京治病还没有确诊。

    审判长:李发海,是否影响你的智力?

    李发海:有一定的影响,有的时候脑袋迷糊。

    审判长:被上诉人,除非你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你说的话才受到影响,是无效的,你是否达到了这个程度?

李发海:没有。

审判长:李发海,你说一下欠条中的欠款是怎么形成的

李发海:通过我同学作担保我把这个钱借给了上诉人。

审判长:李发海,你的同学叫什么名?

李发海:赵二宝。

审判长:李发海,你认为是两笔借款,借了多少?

李发海:3万,没有利息。

审判长:什么时间借的?

李发海:2007年10月31日。

审判长:是否是一天借两笔?

李发海:是。

审判长:被上诉人,你把现金交给谁了?

李发海:你我交给上诉人了。

审判长:被上诉人,你借上诉人钱上诉人干什么用?

李发海:我不知道。

审判长:李发海,你在一审庭审中的陈述你现在是什么意见?

李发海:一审的时候脑袋糊涂刚打完针。

审判长:王大力,你简要陈述一下你为什么给被上诉人出欠条,你是否收到款?

王大力:我没有收到款,欠条是赵二宝领着被上诉人胁迫我写的,是敲诈我。

   (旁白)通过二审法院的开庭审理,使我们看到什么是狡辩,什么是歪打官司、刁告状了!但法院会相信李发海的陈述吗,王大力还需要偿还这笔债务吗?

    二审法院审理后,于近日做出终审判决,认为李发海在一审庭审中陈述3万元欠条款项的由来与王大力的陈述基本一致,并被一审判决所确认,李发海针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又未提出异议而上诉,故应认定该3万元为李发海在帮王大力解决纠纷过程中因打仗等违法行为支出的款项。王大力在与他人发生争执,自己人身等权利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应采取向公安机关报警等合法手段保护自己不受侵害,而其采取请他人“帮忙”的行为是不可取的行为。李发海在接受请托后,未采取劝解等合法方法化解矛盾,而不理智地实施打仗等违法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受到损害的后果,李发海作为造成损害后果的直接行为人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王大力、李发海所实施的上述行为属我国法律所禁止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王大力虽向李发海出具欠条,但因形成欠条的原因行为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性,导致欠条归于无效。综上,原审判决认定欠条有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李发海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驳回李发海的诉讼请求。

  (旁白)这一案件挺新颖的,这一判决结果有些出乎意料,李发海为了帮助王大力摆事,应该有些支出费用,比方把酒店的玻璃打碎了,这事能说与王大力无关吗?但李发海要3万元,的确有胁迫之嫌疑,但今天这一终审判决结果公平吗?

    在终审判决书上,法院的论述是这样的:“形成欠条的原因行为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性,导致欠条归于无效。”欠条属于借贷合同类型,那么,那些合同关系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从而应确认合同无效?“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凡我国社会生活的政治基础、社会秩序、道德准则和风俗习惯等,均可列入其中”。实践中典妻、代理母亲(出租肚皮)、人体器官买卖、追索赌债、嫖资等都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并不需要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具体地禁止。根据上述理论,可以认定下列合同关系应认定为无效:(1)在履行上违反刑法的合同;(2)在履行上构成侵权的合同;(3)在履行上构成限制贸易或限制竞争的合同;(4)不违反法律但违反公共道德的合同;(5)破坏家庭关系的合同;(6)妨碍司法的合同;(7)故意规避法律的合同;(8)妨害他人的合同关系的合同。

     由此可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其实质上是违反了社会主义的公共道德,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例如,与他人签订合同出租赌博场所,这种行为不管是无意还是故意所致,都应使其无效。我国虽然没有采用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的想法,但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就是比较概括的规定。

    作为该起案件,李发海为了帮助王大力摆事,把酒店的玻璃打碎了,并引发了刑事案件,所以,他们之间的这种约定如果得到法律的保护,就背离了<<刑法〉〉的本意,也等于法律认可这种“摆事”的违法行为。所以终审判决没有支持李发海是正确的。但如果是酒店就玻璃损坏提起民事赔偿, 李发海和王大力都逃脱不了干系的。

   (旁白)通过你的讲解,我们知道了那些事是我们不该做的,但社会如何来惩戒和预防这些“摆事”的人,让这类人没有市场。

    在现实生活中,向这类靠“摆事”来骗钱的很多,也许我们不会忘记,在2002年,有人向公安部门举报原吉林市日升村主任陈某有犯罪行为,公安部门开始调查。陈某把情况跟朋友赵某说了并求赵帮忙“摆事儿”,赵某找到在北京开公司的韩某(女)。不久,陈某和赵某一起去北京,与韩某在一家咖啡厅见了面。陈某拿出一些资料交给韩某,韩某表示会尽量帮忙。几天后,双方又在咖啡厅见面,韩某说办事需要30万元,陈某没有怀疑将钱交给韩某。这之后陈某又分两次交给韩某100万元。韩某被逮逋后交代说,“80万元是陈某让我给他办事用的,50万元是为了感谢我的。其实我根本没找人,所有的情况都是我编的。”近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10年。

    我们也知道,在社会上由这种“摆事”能力的还有政法系统的干警,近日,吉林省政法委出台了《吉林省政法干警“八个严禁”》第二条规定:严禁利用职务违规干预案件办理,或者说情摆事。违者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或刑事责任。从事执法岗位工作的,一律调离执法岗位,并在三年内不得从事执法岗位工作。由此可见,最有能力“摆事”的人都不敢去摆事,你还相信其他人可以摆平事吗?正是:有事别怕事,遇事别慌乱,正确处理后果好,人间正道是沧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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