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
酒后撞人酌情从轻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此案后最终认定了以下事实:
“2006年12月16日凌晨2时许,翁俊波酒后驾驶小客车,在机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民航医院附近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小客车撞倒行人杨洋及右侧施工围蔽栏。事发后,翁俊波曾下车查看,但不顾车后受伤倒地的杨洋的安危及围观群众的劝阻,仍执意驾驶车辆准备逃离现场,车右前轮碾压杨洋身体后,致杨洋当场死亡。”
事后,被告人翁俊波的家属已向被害人杨洋的家属赔偿了191500元。
白云区法院认为,翁俊波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鉴于案件的起因是由于翁俊波酒后交通肇事所致,事发后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法院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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