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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知道“骗色”无罪?!(2007-05-18 22:20:41)
标签:杂谈 骗色 无罪 法律 漏洞 可笑 未艾 分类:未艾声音
知道骗色无罪吗?我是现在才知道,我们的法律一直在给骗色者一个“绿色通道”,难怪有人对女人实施色诱乐此不疲,逍遥快活着呢。
 
先来看这样一条来自《法制日报》的消息: 连日来,一剧组导演在厦门上演多起“骗色”丑剧,正成为街谈巷议的话题。
 
消息称,“五一”期间,家住福建厦门的女子小红远赴北京,想把自己的终身“托付”给不久前认识的车副导演,却始终见不到车副导演的踪影。至此,小红才彻底认识到自己被车副导演给骗了。但当她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对车副导演的骗色行为加以惩罚时,却发现自己遭遇到了“法律空白”。
 

小红从小就有明星梦,但一直没有机会。直到电视剧《让爱化作珍珠雨》剧组来厦招募演员时,小红仿佛看到了希望,立刻到剧组车副导演处面试。进到车副导演房间不久,车副导演就提出了性要求,由于渴望演戏,小红就答应了。可事后,小红仅仅得到了一个类似于群众演员的小角色,这让她十分气恼,意识到上当受骗了。

 

据说,被骗色的远不止小红一个,或者说好几个女孩为了争到一个好角色,甘愿被车副导演“规则”掉,等到发现受骗后,才想到要声讨车副导演。

 

但是,在咨询并寻求法律支持时,受骗演员被律师告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因此,骗色不构成强奸罪,刑法中也没有其他针对骗色的罪名。

 

而另一种声音却认为,给骗色定罪是不妥的。有律师称,如果妇女愿意将身体用于交换利益,则属于一种商业行为。国家既然不鼓励妇女将身体用于交换金钱或其他利益,则不应针对骗色立法,特别是为骗色创立刑法罪名,来保护这种交换中产生的风险。

 

那么,骗色是否算得上诈骗呢?一位法学教授称,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但骗色行为所骗取的对象是“色”,并非公私财物,因此这种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瞧,“色”是虚,物是实,人不如东西有价值!东西被骗是诈骗,女人被骗色,色不属于女人身体!这是一种什么逻辑?

 

有人提出质疑,称车副导演的行为是否有构成性骚扰?如果构成性骚扰,受骚扰者有权提起索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索赔。但就这个案子而言,车副导演的骗色行为因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不能构成性骚扰。车副导演把人家女孩哄上了床,达成性目的,最后连骚扰罪都不是了。

 

回过头来看车副导演,他之所以敢明目张胆地大行骗色之事,说明他有足够的心理准备,他一定琢磨过这样一个法律“漏洞”,这个漏洞给他入侵送上床的女孩以“保护”,他除了受到舆论上的道德层面上的谴责,他没有伤到丁点儿皮毛,还是当他的导演,继续去骗色。

 

骗色,自古就是家常便饭,多少良家妇女被江湖混混骗过,官府还知道去捉拿罪犯轻则打个半死,重则投进号子。没想到,在今天,在一个法制越来越健全的社会,原本居心不良的人如车副导演骗色却不够成犯罪,你说滑稽不滑稽?我突然觉得,如果经这样一个案子传播后,会不会有更多的无良男人,像电脑黑客一样入侵这个法律漏洞,如车副导演般做不用承担任何后果饱享艳福的勾当呢?

 

也好,男人骗吧骗吧不是罪!在这个骗色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漏洞被打上补丁之前,好色的男人们是不是不要太委屈自己?当然,好色男人要记好了,你所骗取的女人是她心甘情愿被你色掉的。

 

多么可怕的漏洞,多么可笑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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