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家”收入比“主人”还高?(作者 袁 祺)(2009-05-20 16:55:48)
引自2009.5.16《文汇报》一版
“音集协”从2006年至今收得卡拉OK版权费8000多万元,不仅其中很大部分未分配给版权人,还提取高达50%的“管理费”——
“管家”收入比“主人”还高?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从2006年至今收得卡拉OK版权费8000万元,不仅其中很大部分未分配到版权人手中,还提取高达50%的“管理费”——这种“管家收入比主人还高”的反常情况,连日来引起广泛争议。记者从法律界人士处了解到,尽管国家著作权法中对于代理收取版权费的“管理费”确实没有具体规定比例,但音集协的许多做法,都有违规之嫌。
一问:“高”成本的证据在哪里?
为什么要收高达50%的“管理费”?音集协有关负责人称,他们在收取卡拉OK版权费的工作中遇到了“巨大阻力”,因此“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拿高比例的“管理费”,“完全是为了抵消高昂的管理成本”。然而,记者查遍音集协网站上的相关文件,却未看到任何管理成本支出账目的明细列表,这“高昂”二字自然令人生疑。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从收得的版权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很遗憾,目前对于这个‘一定比例’,确实没有划出明确的范围。”上海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顾惠民告诉记者,但比例没有具体规定并不代表可以任意开价。著作权人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关系,当属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管理费的比例,必须经过双方协商确定。
“如果音集协主张自己在前期作了巨大投入,所以可以收取高达50%的管理费,那就必须将包括人力、物力在内的投入都一一列出明细账目进行公示。”顾惠民说,在音集协公开账目后,还必须接受双方共同审核,得到认可。
二问:版权费分配要“拖”到何时?
中国音像协会从2006年开始代收卡拉OK版权费,2008年6月音集协成立后则由它全面接手。若从2006年算起,国内产生卡拉OK版权费已有近三年。然而时至今日,这笔费用的绝大部分还滞留在音集协而未分配,叫人难以理解。
“卡拉OK的版权人,应当说都是很明确的。对于被委托收取版权费的音集协来说,应当不存在寻找版权人的任何困难。”顾惠民指出,按照国家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被委托方收取版权费后,应当尽快按照约定比例将费用转交给版权所有人;退一步说,即使版权所有人暂时无法接收款项,也应当依照法律将这类钱款交由国家公证机构提存。被委托机构长时间截留资金,无论如何都是不妥当的。
三问:歌手为何无权“分钱”?
这次卡拉OK版权费纠纷的起源,是有歌手表示自己从未收到过相关费用。音集协对此的回应是,歌手作为表演者,应根据他们和唱片公司的协议获取相应报酬,而非向卡拉OK歌厅收取著作权使用费。这种表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呢?
“音集协认为许多歌手并非词曲作者或影像部分权利所有人,所以不能参与分配,这种说法值得商榷。”顾惠民告诉记者,在卡拉OK歌厅中使用的音乐电视作品,尽管很少播放歌手原唱,但歌手的原声其实是包括其中的。许多消费者在试唱不熟悉的歌曲时,往往会调出歌手的原唱跟着学——这说明,歌手的表演包含在了卡拉OK歌厅提供的服务之内。
“也就是说,卡拉OK歌厅经营者所支付的版权费用中,包含了歌手演唱部分的费用,因此应当按照合理比例分配给歌手。”这是顾惠民的意见。
本报记者 袁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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