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反腐败文件出台,还需切实手段支撑(2007-07-13 11:5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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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反腐败文件出台,还需切实手段支撑
赵 华
据《检察日报》记者丁海东7月11日报道:从中央纪委《八项禁令》到“两高”惩治十种新型受贿犯罪行为的《意见》,40天里两个“重磅”反腐败文件出台,再显党和政府反腐的决心和力度,反腐败将出现新一轮“冲击波”。
京津沪几个地方大员的落马以及国家药监局首贪郑筱萸的伏法,也印证着中央的反腐决心。这些都很值得广大公民的期待。
据丁海东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但伟博士说,中纪委《八项禁令》将一些伪装了的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腐败行为具体而准确地描述出来,所列行为超出了现行刑法中受贿罪的有关条款,“两高”《意见》迅速以法律解释的形式加以明确,表明这些行为本质上是检察机关应该查办的。这是“两高”充分运用宪法赋予的司法解释权,对现行法律进行及时的修补和完善。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也认为,这两个文件创建了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之间紧密衔接、快速过渡的新模式。但任建明又说,《八项禁令》和《意见》并不能独立起作用,还需要其他制度的支撑。其中“最主要的是有力、有效的举报制度”。
笔者认为,任建明的这个观点,点到了反腐的“死穴”。若无切实的举报手段做支撑,党和政府反腐决心再大,出台的文件再“重磅”,也难免虎头蛇尾。“冲击波”一阵风过去,还是难以持续,不得不在以后再来一次又一次的“冲击波”。这是广大公民所不愿意看到的。
迄今为止,党和政府反腐决心一直很大,腐败之所以越反越烈,贪官层出不穷,就因为我国根本就没有能够有效保护举报人的举报制度。古语云:“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几乎所有的贪官,出事前都曾被人举报过。但由于官官相护的潜规则,或者部门、地方纪委及检察院本身就是被举报者的下属,这些举报信大多落入被举报者本人之手。若非匿名举报,举报人被残酷报复的悲惨下场可想而知。这又使得大多数举报都是匿名的,从而造成了查证的困难。由于没有能够有效保护举报人的举报制度,反腐败就成了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叠床架屋、设立再多的反腐机构,都难免变成瞎子的眼睛和聋子的耳朵——摆设。正由于痛感我国缺乏“有力、有效的举报制度”,反腐败收效甚微,笔者于今年两会期间提出过一个建议:
仿照“110报警电话”,设立一个全国统一的“100举贪电话”。这个举报通道,应由最高检察院属下的国家反贪局直接掌控,垂直延伸至县一级行政区域,不受其他任何党政机构、包括地方党委和检察院的干涉,但要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监督。按照“政党也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纪委,也应该按照“国法大于党纪”的原则,于国家反贪局查证结案之后,再对相关涉案党员进行党纪处分,不得干涉办案过程。
笔者已将上述建议提交中央纪委举报网站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网站。由于上述建议是通过比较麻烦的“举报”通道提交的,笔者建议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网站上开通民间反腐建议的专门通道,以便利广大公民提出更多积极有效的反腐建议。
附:各级人民检察院举报电话
最高人民检察院:010-65252000/65592000
地址:北京市北河沿大街147号邮编:100726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010-68682000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022-27422000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0311-3012000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0351-722200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0471-6962000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024-86232000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0431-7632000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0451-2362000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021-64152000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025-3702000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0571-8822000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0551-3642000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0591-7832000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0791-8332000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0531-83072000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0371-5952000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027-88852000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0731-4732000/4412000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020-87362000
广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0771-588200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0898-5352000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023-67522000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028-6752000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0851-6572000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0871-4622000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0891-6822000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029-7292000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0931-8332000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0971-6302000
宁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0951-5012000
新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0991-264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