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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次我为什么支持重庆方面

(2010-01-14 00:02:21)
标签:

法律

程序正义

法治环境

制度环境

重庆

杂谈

    围绕李庄案,部分法学精英痛心中国法治之被践踏,痛批重庆之运动式打黑。而我则认为,李庄不过是这一次游戏中的失败者罢了。

    而所谓的北京律师和部分法学界人士对于李庄案表现出了强烈的关注,虽然这种关注高举推动中国法治建设之历史进程的大旗,然而说实话我怀疑这种强烈关注背后的真实动机。在我看来,其充其量就是律师群体对于“律师”在现实中国法治环境之下利益的关注。我不反对这种关注,但我更愿意辨析其关注的真正动机,因为这种关注在我看来事实上已然超越了法律本身,甚至是法学领域,而进入到了深层次的制度层面。而制度却是不仅仅关涉律师群体,而是关涉每一个人。

    现代法治意义上的程序正义和刑辨制度无疑是律师和法学精英关注的焦点。然而,我所关注的却更是在现实的体制和制度环境下,现实生活所提出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究竟是什么?如果所谓的程序正义和刑辨制度,其实这些在现代的意义而言,更是西方法治历史的产物,那么源自西方的制度安排究竟是否真的就是今日中国之必然的选择,除此外,我们是否应当探索更具有本土特色的司法机制?

    很遗憾,我没有看到对重庆方面的批评者进行上述的反思和追问,我所看到的更像是对李庄个人命运的关注。而真正的问题或许已然在表面的关注中被掩盖和遗忘了。

    法治追求也好,程序正义也罢,其实这些都是很宏大的理论命题,于思想的层面或者说是哲学的层面论述固然容易,然而如何将思想和理论转化为现实的制度却是真正的难点所在。换言之,思想之发挥现实的意义,其实是离不开制度化的,并且这制度化远非某一思想孤立的制度化,而是需要某种制度环境下的制度化。

    诸如律师的刑辨制度,在笔者看来,将所谓律师的刑辨制度从现实的司法制度中孤立的抽离出来而谈论,其意义是很值得的怀疑的。因为就刑辨制度的现实意义而言,恐怕更取决于整体的法治环境而非那制度本身。

    就刑辨制度而言,其是价值中性的,即这一制度非先在的倾向于公诉方,也非倾向于被告方,这一制度的目标指向本质上并非被告的权利和权益,而是法律的公正。就其现实表像言,其制度效应体现为对被告权利的维护,但就其实质言,它所着眼的并非被告本身,而是“法律”,是立法精神的实现,是法理正义的实现。

    然而,为什么中国的法学或者说是非法学的精英们在主张律师刑辨制度时,竟然会发出什么律师只对被告即自己的代理人负责的声音?为什么要将律师对法律负责简单的等同于,或者说有意无意混淆于为代理人负责呢?两者的区别笔者无意赘言,只想简单的说一点,所谓律师只为自己的代理人负责这样的观点,推向极致,理论上是存在着律师利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而为代理人卸责的道德解脱的空间的。而在一个并不完善的法治环境下,这一点又会意味着什么?而如此的追求所谓的“刑辨制度”是否已然走入了某种理论的误区?

    此外,以律师为李庄的辩护而言,其辩护律师一方面批评重庆方面将法律问题政治化,可另一方面自己不也同样是在将法律问题政治化吗?其实,在对重庆打黑的舆论批评中,一个有意思的现象就是,批评重庆方面将问题政治化的同时,批评者自己却也在将问题政治化。诸如,批评者批评重庆方面公、检、法三方联合办案,亦批评法庭审理时未要求证人出庭质证,然而,笔者的疑问是,重庆方面的这种做法,如严格的按照现有法律衡量,则究竟是合法乎?亦或违法乎?惜乎,批评者对这一问题其实是回避了,这无疑是因为,按照现行法律,重庆方面的做法并不违法。于是,批评者被迫绕开了这一问题,且将问题以理论逻辑引申到了相对抽象的程序正义方面。

    客观而言,涉及到庭审、证人质证、证言获得、证据之采信等等具体的司法审判之内容和环节,其实已是非常专业化的内容,一般公众并不了解,而在日常司法实践中,涉及这些内容时,观点看法不同,认识分歧不也是很正常的吗?然而,批评者却并未将商榷局限于实践的层面,相反却不无利用公众对相关知识的陌生,暗指重庆方面以权力干涉司法,从而希望唤起某种舆论的支持。

    然而,笔者的疑问是,在现体制下,何谓以权力干涉司法?在笔者看来,现体制原本就不是司法独立的体制,倘若按照批评者的标准,则理论上能够逻辑的推导出任何具体的司法审判都是被权力干涉的结果。然而,这样的批评究竟的法律的批评,还是政治的批判?

    又如当重庆司法局长要求律师要讲政治的时候,对其批评者又是如何主张律师之行为的呢?彻底的否定讲政治。在我看来,这同样是在批评对方将司法问题政治化的同时,自己也在将问题政治化。难道讲法律和讲政治真的就是矛盾的吗?理论上这其实是两个不同层次、不同范畴的问题。论者又为何要将其人为的矛盾对立,似乎非此即彼呢?

    本质上,法律也是政治。

    笔者坦承,相对于李庄个人之命运,笔者更关注也更在意“重庆打黑”,因为“黑”所祸害的是更多的草根。也请不要用理论的如果,即今天可以不讲法治的对待李庄,明天就可能会对待我们中的每一个人来辩驳笔者吧,这里笔者并无意进行这种理论的论辨。在笔者看来,这种理论的说词固然动听,但更大的现实可能也就仅仅是理论罢了,而现实是,就算是法治的对待了李庄,也依然会有太多的草根的利益事实上并得不到法治的维护;而相反或许并不那么法治或者说是程序正义的重庆打黑,却更可能维护了更多弱势者的利益。

    历史的进步,注定是一个缓慢的渐进的过程,而弱势草根的利益却没有理由因为历史进步的缓慢就被忽视。从这个意义而言,这一次,我支持重庆方面,也因为,重庆的目标是打黑,而非批评者所谓的强化人治,或者说是破坏法治。客观而言,人治也好,法治不完善也好,这些问题不是重庆打黑造成的,与其说重庆打黑制造了这些问题,倒莫若说重庆打黑是无可避免的要在一个问题环境之下,一个重庆无力解决和改变的制度环境之下而开展和进行。从这个意义而言,仅仅纸面上的、理论的法治,就现实而言,或许就是“打黑”的苍白无力。

    人,固然应当不懈的追求一个理想的目标,但人同样不能仅仅满足于对那理想目标的追求,而忽略了在那目标真正实现之前,通过某些或许并不理想的手段,现实的解决现实的问题。高唱着理想而容忍着现实的罪恶,可谓缺乏真正人文关怀的残酷和冷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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