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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资产证券化信托

(2019-12-11 10:57:32)

 什么是资产证券化信托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组合,进而转化为可出售和流通的并有固定收入的证券,以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技术和过程。

  资产证券化不同于传统的融资方式,它是一种以项目收入为导向的结构型融资方式。它以资产为基础,通过提供资产本身信用和衍生信用,以资产破产隔离、信用增级等技术,将资产转换成可以流动的证券,从而提高资产的流动性,使基础资产脱离发行人自身的信用,以较低的成本获取资本,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加快资本的周转、分散和降低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表外操作模式(将资产证券化的资产移出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之外)一般更具有规范性、普遍性和长期性.为各类发起人所愿采用。SPV作为资产证券化的证券发行人主体模式又可分为SPC和SPT两种模式。前者是指发起人将拟证券化的资产转让给一个 空壳性特殊目的公司(SPC) ,该公司以这些资产为担保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ABS ,应用领域包括房屋抵押贷款、汽车贷款、设备租赁、助学贷款、信用卡应收账款等);后者指发起人在拟证券化的资产上设定特殊目的信托( SPT) ,借助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理隔离资产风险,通过结构性安排设计出资产证券化信托产品,销售给合格的投资者。

  由于我国现阶段的现行法律法规,对实行SPC模式尚存障碍。相比之下,SPT模式的运用具有比较性优势。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已表明这一优势对启动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积极作用。该办法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转让信贷资产,由受托机构负责管理信托财产,以信托财产所发生的现金流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这就给出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定义,它是一种特定目的信托。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其被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不单指优良资产,也包括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并不必然地意味着高风险,通过受托人严密的尽职调查、资产评估、谨慎的结构性设计安排,也仍然可以构造出信用较高的证券化产品。

  按照信托方式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其基本程序为:

  第一,银行作为发起人,针对其自身的资产流动性的需求,选择一定规模的拟实施证券化的资产构建资产池;

  第二,发起人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签定信托合同,将拟证券化的信贷资产设定为信托财产,以合约出售方式转移至受托人。彰显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实现破产隔离功能;

  第三,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

  信用增级有内部和外部两种方式:内部信用增级一般是采用现金流分层实施信用增级的方法,就是把所发行的证券分为不同的级别,各级别还可再分出若干档次。优先级证券将首先得到偿付,这样便将优先级证券的风险移转到次级证券的持有者身上,从而提高优先级证券的信用级别。即通过设定优先次级等若干类别(级别和档次)的证券结构内部安排方式,达到信用提升的效果。内部信用增级还可以由发起人采用承担更多连带责任的方法(如提供过度担保和追索权)来实现;外部信用增级的主要方式是通过信用增级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的第三方担保。

  信用评级,是通过公认度高的权威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各级别、档次的证券进行信用评价。一般,因优先级证券公开招标发行,故重点要对优先级各档的证券进行信用评级。次级证券一般占发行额比重较小,多为定向发行,可不评级。证券发行前的信用评级,以各级别档次之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损失均值计算,结合考虑各种风险对信用提升度的要求为依据,反映的是各级别档次之资产支持证券利息获得及时支付和本金在到期日前足额偿付的能力。证券发行后,在信托存续期内信用评级机构可依受托人的委托,对已发行的证券进行跟踪评级;

第四,受托人委托发行安排人和承销商发行证券;

第五,合格投资者购买证券;

  第六,受托人以证券发行收人向银行(发起人)支付信托财产对价;

  第七,发起人同时作为贷款服务机构依与受托人签署的服务合同,负责管理资产池,负责回收借款人(债务人)的贷款本金与利息的偿付。资金划人受托人与资金保管机构签署的资金保管合同所指定的专门账户;

  第八,受托人负责向证券持有者清偿证券本息,待资产支持证券到期后,向聘用的各类机构支付服务费。

  资产证券化业务,并非只局限于信贷资产上,事实上以券商为主导的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已有以市政基础设施为主的几类资产的证券化业务得到拓展。

  不管是银行,还是券商所进行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都是依靠信托的财产风险隔离功能而建立的运营体系。可以说,信托公司在很大程度上起到管道的作用。诸如产品开发设计、发行、交易等方面的工作均待发挥更大的作用。

  由信托的特性所决定,资产证券化信托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按照我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本应可以利用财产信托和资金信托进行资产证券化,由委托人(发起人)将其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受托人)发行以发起人为受益人的结构化信托受益合同。发起人可保留一部分权益并将高级或次级受益合同转让给第三方投资者。但是,现行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规范的信托公司之经营行为,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操作还存有法律距离。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公募性质,有固定收益率,可在指定平台进行公开交易;而信托公司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属私募性质,不能承诺最低收益,也无法进行公开交易。因此,以信托公司为主导的资产证券化信托业务,还有待更高层次的专门法予以统一规范。

 信息来源:小貔貅信托https://www.pixiuvip.com/ba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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