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人是否能解除合同

2025-09-03 13:59:51
标签: 保险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

原创:翟东卫、颜业祺,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运输、供应链案件18年。

团队公众号:《珠三角物流律师》

团队官网:https://www.wuliulvshi.com/

保险合同成立之后,可能出现另外一些情形,打被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费与承保危险之间的对价平衡关系,使保险人承担的危险或保险金赔偿责任明显减轻,在此情形下如果保险人继续按照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标的的危险和价值收取保险费,同样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收取的保险费较多、承保的危险、承担的责任较少。鉴于此,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调整是必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举例说明:A公司就拟运输的一批货物向B公司购买了航空一切险,但在运输前一个月内,航路多次因恶劣天气雷暴导致飞机剧烈颠簸和迫降,此时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已经显著增长,较之于投保时已产生较大变化,此时,B公司有权主张A公司增加保险费用,若双方协商不成,保险人有权退还保费并解除合同。

我们团队认为: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存在显著增加的可能。所谓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一般性判断标准可以掌握为:保险人按照其核保规定,针对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后的实际危险程度,收取更高的保险费。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是由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翟东卫律师发起创建。该团队自2007年起专注于处理海事海商、航空运输、跨境电商物流、供应链案件,至今已有18年历史。该团队目前是24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500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团队业务遍及美国、欧洲、东南亚、香港等国家及地区,有着雄厚的法律实力及物流行业经验。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在深圳市福田区、广州市天河区,上海闵行区均有办公场所。深圳、广州,上海三家律所共300余人,其中物流律师团队48人。该团队现有留学生7名,英语专业八级的律师数名,可以以英文、法文为工作语言,为国内外物流企业提供专业、全面、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2015年,翟东卫律师接受新华网的专访,被新华网称为“深圳物流行业的法律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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