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有的夫妻双方在婚前会约定,一方赠予另一方房屋,出于对感情的信任可能当时并未达成任何书面协议,也未办理过户手续。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后,可能夫妻双方在感情出现问题时,一方反悔赠予,那么这种赠予是否可以撤销呢?
这里有两点我们需要把握:
(一)夫妻房产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的适用方法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条件是赠与房产的产权未发生转移,不适用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夫妻一方就赠与另一方房产的约定行使任意撤销权,受赠人请求继续履行时,如果赠与房产既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亦未进行公证,对受赠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分清赠与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
动产的赠与以交付为物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只要交付了标的物,就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不动产和需要登记的特殊动产(如机动车、船舶、飞机)的赠与以办理过户登记为物权转移的生效要件,交付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如果夫妻一方赠予的是动产,一旦交付了,就属于受赠方所有,不能撤销,而像房产这样的赠予物,则可以在未办理过户登记之前撤销赠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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