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违法建筑”?违法建筑的界定标准是什么?相信诸多非法律人士并不能够作出准确的判断。实际上,如果了解“违法建筑”违反的是哪部法,就不难对其作出明确的定义。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同时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故,从以上法律规定不难得出,“违法建筑”就是那些建设前未向城乡规划部门办理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虽已取得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既包括建筑物,例如房屋,还包括构筑物。例如,围墙、地面硬化等。
总而言之,无证房屋并不等同于违法建筑,对于一些历史原因导致的证照不齐全房屋,政府应当尊重历史、面对实际,在综合考量建筑的形成时间,办理手续情况,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大小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依规作出公平、公正的认定和处理。
评论
重要提示:警惕虚假中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