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走医保,又想拿赔偿,能有这样的“好事”?对医保基金动歪脑筋,自以为聪明,却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近日,象山法院办结一起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见12月4日宁波日报民生版)。
据报道: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学校门口时,撞到正在步行的郑某,造成郑某倒地脑部受伤。事故经认定,由陈某承担全部责任。陈某家属黄某(另案处理)找到郑某家属即被告人王某,合谋在就医时隐瞒真实原因,谎称是郑某自行摔倒,以骗取医保基金支付相关费用。作为“补偿”,黄某额外向王某支付一笔钱款。王某同意后,在郑某治疗过程中以上述方式骗取医保基金2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赔医保中心全部款项。
医保基金是群众的“救命钱”,不容任何单位和个人肆意吞噬。《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也明文指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人员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照理说,任何参保人员都应该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绝不骗取医保基金。然而,该案中的王某居然胆大包天地以“事故”变“自伤”之方式骗取医保基金2万余元,实在令人发指!
尽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明确指出,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近些年来因骗取医保基金而身入囹圄的人也并非个别。为什么还有人肆无忌惮地骗取医保基金?究其原因,还是侥幸心理作怪,被不劳而获的贪念蒙蔽心窍。
但是,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恢恢法网,绝不会让一个偷取医保基金的“贼”漏网。难道不是吗?前文所述的被告人王某,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看来,前车之辙,后车之鉴。每一个医保参保人员都应以此案为鉴,增强法治意识,依法合规使用医保,为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做出积极贡献,切莫因一时贪念铸成大错。否则,法律法规不容,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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