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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赏秋罚冬刑天有四时王有四政春庆杂谈 |
分类: 历史 |
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写道:“王者配天,谓其道。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四政若四时,通类也,天人所同有也。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
春庆
立春是春天到来的标志,中国传统社会一向重视立春日,自朝廷至民间立春前后有诸多或严肃或嬉戏的仪式与习俗,庆春、迎春、鞭春、说春、演春、望春等等。
立春为四季之首,是温暖季节的开始,对于以农业立国的中国人来说,立春意味着生命活力的复归与丰收的期待。自然节气的“天时”,是人间生活的依据与行动指南。在王朝时代,天时的预测与掌握,首先需要统治者的仪式性接收与确认。在周官月令时代,周天子在立春之前三天斋戒,立春之日,天子亲率三公、九卿、诸侯大夫,到东郊迎春,祭祀东方天帝太昊与春天之神芒神。同时行“籍田”之礼,以倡导农事。
汉朝继承周制。在天人感应气氛浓郁,讲究服色制度的汉朝,皇家复兴了周人月令的时间制度,立春日汉家天子率众朝臣浩浩荡荡赴东郊迎春,迎春的车马人员清一色的青色服饰,一路上人们唱着
《青阳》《八佾》之歌,舞着《云翘》之舞,迎春仪式搞得有声有色。不仅京师百官要穿青色衣服,郡县的官吏也得戴上青色的头巾,在门外立起迎春的旗幡,妇女也戴上迎春的华胜。自汉以后,立春日东郊迎春成为朝廷的惯制。
除朝廷迎春典礼外,唐代开始出现了立春日鞭春习俗,即地方官员以杖打土牛,以表达迎春的意愿。宋朝虽然迎气之礼淡薄,但对立春日鞭春的习俗十分热衷,鞭春成为国家迎春礼仪的中心内容。《东京梦华录》
记载了开封府进春牛鞭春的情形,街市上还有小春牛出卖,以供市民迎春之用。
立春日,府县官吏都要穿上官服,祭祀勾芒,各人用彩杖鞭打春牛三下,以表示官府倡导农耕之意。
明代杭州立春的仪式,由附郭的仁和、钱塘二县轮年值办。仁和县于仙林寺,钱塘县于灵芝寺。立春日,郡守亲率僚属前往迎春,前面是社火表演,后面跟着春牛,人们聚集沿路围观,竞相用麻、麦、米、豆,抛打春牛。社火表演的社首,身着冠带,骑驴跳跃,大呼小叫,并以人扮皂隶士卒簇拥前行,称为“街道士”。街道士等经过官府豪门时,都用赞扬的语词祝福主人。最后来到州府厅堂,以彩鞭鞭碎春牛,随后以彩鞭土牛,分送各级官员与地方贤达。而民间妇女,才“各以春幡春胜,镂金簇彩,为燕蝶之属,问遗亲戚,缀之钗头。”(田汝成《西湖游览志余》第二十卷,熙朝乐事)
清代北京迎春仪式与明朝略同,立春前一日,顺天府尹率僚属朝服至东直门外迎春。立春日,大兴、宛平县令设供案于午门外正中,恭进皇帝、皇太后、皇后芒神、土牛,还呈上用春天花草插成的春山。
夏赏
从孟夏开始,就算进入了夏天,古代的夏天是一个忙碌的季节
在明人的《莲生八戕》中有“孟夏之日,天地始交,万物并秀”的记载,意思就是农作物的长成与丰收,从立夏开始。而在《礼记·月令》中也有说法:“立夏之日,天子亲率三公、九卿、诸侯、大夫,以迎夏于南郊。还返,行赏、封诸侯,庆赐遂行,无不欢悦。”所以说,在立夏节气时,古代君王则会对臣子进行封赏。
而在夏天的几个节气中,芒种前后则是古代最为农忙的时期,夏至阳气最为旺盛,则更加要注重养生,嵇康的《养生论》就有提到夏至时节的养生:“更宜调息静心,常如冰雪在心,炎热亦于吾心少减,不可以热为热,更生热矣。”这就与我们现在所说的“心静自然凉”有异曲同工之妙了。
小暑时天气炎热,古人多食用一些清凉的食物,雕刻西瓜灯则成了古人最喜欢的消遣,而大暑节气是一年中最热的时候,乘船赏莲采莲,还有浙江地区的送大暑船活动,也深受古人的喜爱。
秋罚、冬刑
“秋后问斩”这一词最早来自于《礼记·月令》一书,书中有记载:“凉风至,白露降,寒蝉鸣,鹰乃祭鸟,用始行戮。”意思是秋风到的时候,白露霜降,寒蝉鸣叫,老鹰会用自己捉到的小鸟去祭天,这时候就要开始行杀戮之事,也就是可以对犯人行刑了。历史上第一次记录秋冬行刑的事件是在《左传》中,《左传·襄公》中说:“刑以秋冬”这也为历史上最早实施秋冬行刑的时间做出了论证。
而对于秋冬时节行刑的准确时候,古人大都选择在秋分之后,主要是受汉朝时大儒董仲舒的“天人合一”的思想所影响。
况且秋冬是树木凋零,万物凋谢的时节,象征肃杀,对犯人行刑符合天地肃杀之感,所以秋冬行刑最好不过了。董仲舒的“天人合一”思想受到汉朝帝王的追捧,在汉朝形成特定的制度,在《后汉书·肃宗孝章帝纪》汉章帝下诏称:“王者生杀,宜顺时气。”后来将行刑时间改为冬初一个月的时间,而后世也大都实施“秋后问斩”的做法大部分都是由汉朝而来。
秋分又是古代帝王祭月的时间,根据《礼记》所记载:“天子春朝日,秋夕月。朝日之朝,夕月之夕。”春朝日,夕照月,在古代祭祀日月与祭祀天地一样重要,所以在祭祀月亮活动之前,不能实施刑罚,否则祭月活动之前就大肆实施血腥活动,不利于国泰民安。
除此之外,秋分这一日也是不能杀生的,《千金月令》中就有说法:“秋分之日勿杀生,勿用刑,勿处房帷,勿吊丧问疾,勿大醉。君子当斋戒静专以自检。”不能杀生,不能责骂下属和小孩,不能行房事,不能吊丧不能看病,当然也不能喝醉,而是应该吃斋静默和自我检查中度过。
不过历朝历代虽然大都在这个时间段对犯人行刑,但也大都有自己的变通之处。例如在东汉和魏时,就没有选择在秋分之后实施刑法,而是选择延迟到霜降和冬至之间的时节作为行刑的日子。
唐、宋、明各代都选择在秋分之后实行,唐代的《狱官令》中有记载:“从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唐代也是等到秋分之后才能行杀戮之事,不过唐代除了时节有所忌讳之后,在个别的日子也是不能允许实施行刑的。例如正月、五月和九月为断屠月,每个月的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和二十九的十斋日也不准杀生。
不过对于一些罪责重大的犯人,都有决不待时的决定,唐朝后期对于一些犯了重大的死罪的犯人,就采用决不待时的办法。而像律法严苛的秦代则没有适时行刑的说法,一年四季都可以行刑。
春庆,夏赏,秋罚,冬刑,不同的季节有不同的活动,四时节令,古人也都明白适时而动、尊重自然规律的道理。微博:@三甲第四,欢迎关注本博客及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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