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律师:洪强律师
个人简介:洪强律师,天津行通(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主任;洪强主任视野开阔、思维缜密、逻辑严谨、作风稳健,自执业以来承办以刑事诉讼为主的各类案件数百起。洪强主任凭借扎实的理论功底和良好的沟通能力,使其承办的案件均取得了圆满结果,其中无罪、罪轻、不起诉、撤案的案例不胜枚举。广博的法律知识、深厚的法律素养、求实的工作作风、热情的服务意识,使洪强主任获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和良好口碑。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被告人马某隐瞒已婚事实,虚构姓名及职业,与被害人L某以结婚名义交往,后在天津市和平区某商场餐厅内以过年购物为由,骗取被害人L某人民币10000
元,后逃匿。同年3月,被告人马某以相同手段骗取被害人S某人民币50000元,后逃匿。
公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已涉嫌诈骗罪。
承办经过:
洪强主任介入案件后,对《起诉书》指控马某涉嫌诈骗罪的定性以及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马某具有诸多从轻、减轻处罚之情节。理由主要为以下四方面:
一、被告人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
二、被告人马某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希望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三、被告人马某无前科劣迹,此次犯罪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可改造性较强。
四、马某参与诈骗系生活所迫。
最终结果:
人民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的马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判决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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