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符合以下情形的: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相关司法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相关司法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情节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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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相关司法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
“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相关司法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相关司法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珍贵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附录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
相关司法解释附表中未规定的珍贵动物的,参照附表中规定的同属或者同科动物的数量标准执行。
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小结】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犯罪目的可以是非法牟利,也可以是其他目的。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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