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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兵主任点评
本案的关键在于找到有利于被告人的辩点。两位辩护人凭借精湛的业务技能,充分发掘出单位犯罪、从犯等从轻、减轻情节,最终二审法院对被告人减轻了刑罚。
被控事实
某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系共同犯罪。被告均已到案,该案社会危害性重大,证据确实充分,现依法对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承办过程
秦某一审判决不满,要求家属委托知名律师为其二审辩护。王雪莉律师、马兵律师接受秦某家属委托,在查阅案件以及会见秦某之后,认为这起上诉案件中被告人应系单位犯罪、被告人秦某系从犯等诸多对被告人有利的辩点。王雪莉律师、马兵律师与二审承办法官充分沟通,提交了近万字的辩护意见书,说服法官开庭审理本案,最终二审充分采纳了辩护意见,减轻了被告人的刑罚。
承办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人秦某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大大减轻了刑罚。
附辩护词(节录)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方面。
(一)上诉人秦某作为被告单位的实际出资人和管理者应当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主体中的主管人员。
(二)一审判决认定走私行为偷逃税款数额的鉴定程序存在瑕疵,结论有误。
二、关于本案的量刑方面。
(一)上诉人秦某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二)上诉人秦某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应当从轻处罚。
(三)上诉人秦某系自愿认罪被告人。
(四)上诉人秦某愿意清偿国家税款以弥补损失。
(五)上诉人秦某年事已高,已没有再次实施犯罪的风险,建议二审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