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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绝世◇峰景—老赵的博唠阁</title>
        <description></description>
        <link>http://blog.sina.com.cn/zhaosf</link>
        <lastBuildDate>Sat, 28 Nov 2009 11:32:31 GMT+8</lastBuild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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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nguage>zh-cn</language>
        <copyright>Copyright 1996 - 2009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copyright>
        <pubDate>Sat, 28 Nov 2009 03:32:31 GMT+8</pubDate>
        <item>
            <title>两场婚礼</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13041c0100gi9z.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 ALIGN="center"><a href="http://blog.photo.sina.com.cn/showpic.html#url=http://static10.photo.sina.com.cn/orignal/4c13041c449e75f381989&amp;690&amp;690" TARGET="_blank"><strong><img STYLE="MAx-WiDTH: 500px; WiDTH: 448px; HeiGHT: 308px" HEIGHT="286" SRC="http://static10.photo.sina.com.cn/bmiddle/4c13041c449e75f381989&amp;690&amp;690" WIDTH="486" /></STRONG></A></P>
<p ALIGN="left">&nbsp;</P>
<p ALIGN="left"><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FF0000"><strong>先说第一场。<br />
话说某中午，正在我昏昏欲睡时，收到姐姐的短信，姐姐说，兑现了两年前的诺言，在三年内把自己嫁出去，明年1月份大婚。</STRONG></FONT></P>
<p ALIGN="left">&nbsp;</P>
<p ALIGN="left"><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FF0000"><strong>再说另一场。<br />
话说也是某中午，正在我昏昏欲睡时，收到老车的短信，老车说，下个月在他的那个城市的某酒店，大婚。</STRONG></FONT></P>
<p ALIGN="left">&nbsp;</P>
<p ALIGN="left"><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FF0000"><strong>还说第一场。<br />
女主人公是我的姐姐，当然，是我认的姐姐。<br />
04年，我大四，考研，和姐姐报考同一个学校，在一个论坛里认识了姐姐：雁渡寒潭。<br />
后来慢慢相熟，在那段难熬的日子里，姐姐给了我很大的鼓励。<br />
再后来，我们都没考上。<br />
毕业，我工作了。再后来，我辞职了，还是考研，想回学校读书。<br />
我考上了，兴奋地打电话告诉姐姐。<br />
当时我就说，要去姐姐的城市，去看看姐姐。<br />
后来，就去了。<br />
后来姐姐跟我说，三年之内要把自己嫁了。<br />
我说，我姐姐得嫁个好人家。<br />
我还说，我是娘家人。<br />
明年一月，姐姐就出嫁啦~</STRONG></FONT></P>
<p ALIGN="left"><br />
<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FF0000"><strong>还说另一场。<br />
男主人公是我的学长兼挚友兼哥们。<br />
老车大我一届，教给了我许多的东西。<br />
2001年的某秋夜，老车跟我说了一番让我受益良久的话，我现在还经常把这些话告诉给我身边的朋友们。<br />
老车有很大的人格魅力，这是一般人学也学不来的。<br />
他对感情也很专一，很执着，让我不得不佩服。<br />
毕业后大家各奔东西，联系不多，每次打电话或者短信，都不用矫情，不用寒暄，直接就是暖暖的话。<br />
其实老车是比我大的，只是不知道为啥，就是没想过要叫他一声哥什么的，或许是叫老车叫习惯了。<br />
如今，老车也结婚了，嗯，很好很好，别漂着了，settle down，这样至少让大人放心。</STRONG></FONT></P>
<p ALIGN="left">&nbsp;</P>
<p ALIGN="left"><br />
<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FF0000"><strong>嗯，我在乎的两个人都找到了属于他们的幸福，我很开心。<br />
祝福你们哈，我的姐姐和哥哥~<br /></STRONG></FONT></P>]]></description>
            <author>老赵</author>
            <category>完美生活</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13041c0100gi9z.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Thu, 26 Nov 2009 11:58:04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13041c0100gi9z.html</guid>
        </item>
        <item>
            <title>终于不用再纠结了……</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13041c0100gg44.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ALIGN="center">&nbsp;</DIV>
<div ALIGN="center">&nbsp;</DIV>
<div ALIGN="center">
<table STYLE="BACKGroUnD: #cccccc; MArGin-LeFT: -13.85pt; WiDTH: 83.28%; mso-cellspacing: .7pt" CELLSPACING="1" CELLPADDING="0" WIDTH="83%" BORDER="0">
<tbody>
<tr STYLE="HeiGHT: 30pt; mso-yfti-irow: 0; mso-yfti-firstrow: yes">
<td STYLE="pADDinG-riGHT: 0.75pt; pADDinG-LeFT: 0.75pt; BACKGroUnD: white; pADDinG-BoTToM: 0.75pt; WiDTH: 22.92%; pADDinG-Top: 0.75pt; HeiGHT: 30pt" WIDTH="22%">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center">
<b><span STYLE="FonT-siZe: 9pt; 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
成绩一 <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

</SPAN></SPAN></B></P>
</TD>
<td STYLE="pADDinG-riGHT: 0.75pt; pADDinG-LeFT: 0.75pt; BACKGroUnD: white; pADDinG-BoTToM: 0.75pt; pADDinG-Top: 0.75pt; HeiGHT: 30pt">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center">
<b><span STYLE="FonT-siZe: 9pt; 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
成绩二 </SPAN></B></P>
</TD>
<td STYLE="pADDinG-riGHT: 0.75pt; pADDinG-LeFT: 0.75pt; BACKGroUnD: white; pADDinG-BoTToM: 0.75pt; pADDinG-Top: 0.75pt; HeiGHT: 30pt">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center">
<b><span STYLE="FonT-siZe: 9pt; 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
成绩三 </SPAN></B></P>
</TD>
<td STYLE="pADDinG-riGHT: 0.75pt; pADDinG-LeFT: 0.75pt; BACKGroUnD: white; pADDinG-BoTToM: 0.75pt; pADDinG-Top: 0.75pt; HeiGHT: 30pt">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center">
<b><span STYLE="FonT-siZe: 9pt; 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
成绩四 </SPAN></B></P>
</TD>
<td STYLE="pADDinG-riGHT: 0.75pt; pADDinG-LeFT: 0.75pt; BACKGroUnD: white; pADDinG-BoTToM: 0.75pt; pADDinG-Top: 0.75pt; HeiGHT: 30pt">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center">
<b><span STYLE="FonT-siZe: 9pt; 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
总成绩 </SPAN></B></P>
</TD>
</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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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STYLE="pADDinG-riGHT: 0.75pt; pADDinG-LeFT: 0.75pt; BACKGroUnD: white; pADDinG-BoTToM: 0.75pt; WiDTH: 22.92%; pADDinG-Top: 0.75pt; HeiGHT: 30pt" WIDTH="22%">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center">
<b><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9pt; 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 XML:LANG="EN-US">93</SPAN></B></P>
</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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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center">
<b><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9pt; 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 XML:LANG="EN-US">95</SPAN></B></P>
</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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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center">
<b><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9pt; 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 XML:LANG="EN-US">97</SPAN></B></P>
</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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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center">
<b><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9pt; 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 XML:LANG="EN-US">103</SPAN></B></P>
</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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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center">
<b><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9pt; 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 XML:LANG="EN-US">388</SPAN></B></P>
</TD>
</TR>
</TBODY>
</TABLE>
</DIV>]]></description>
            <author>老赵</author>
            <category>完美生活</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13041c0100gg44.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Sat, 21 Nov 2009 10:45:22 GMT+8</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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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此刻你只需要闭上眼，倾听</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13041c0100gdds.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 ALIGN="center"><embed ALIGN="middle" SRC="http://player.youku.com/player.php/Type/Folder/Fid/3275141/Ob/1/Pt/0/sid/XODM3MzI4MjQ=/v.swf" WIDTH="480" HEIGHT="4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MODE="transparent" ALLOWSCRIPTACCESS="allways" QUALITY="high"></EMBED></P>]]></description>
            <author>老赵</author>
            <category>一地鸡毛</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13041c0100gdds.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Sun, 15 Nov 2009 05:26:10 GMT+8</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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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洛阳行记</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13041c0100g6ws.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font COLOR="#000099">省公务员考试，原本以为就在郑州考了，结果很意外，我们所有的考生被安排在全省各地市，我们班同学一下子被分派到全省各地……</FONT></P>
<p><font COLOR="#000099">我被分派到洛阳，一个陌生的城市。</FONT></P>
<p><font COLOR="#000099">提前预订了酒店，怕到时没了住处，价钱还算可以接受。</FONT></P>
<p><font COLOR="#000099">开始了找工作的季节，有些花销是必需的……</FONT></P>
<p><font COLOR="#000099">没精力顾及城市的景色，只是去考试，仅此而已。但多多少少留下了些许印象，权且记下，当做我找工作季的开始……</FONT></P>
<p><font COLOR="#000099">到洛阳那天天气十分不好，或许这也影响了心情吧。</FONT></P>
<p><font COLOR="#000099">打车到酒店，经酒店服务员指点，还不错，没被出租车司机绕路。</FONT></P>
<p><font COLOR="#000099">住宿环境还行，全国连锁的酒店还是好一些。</FONT></P>
<p><font COLOR="#000099">住地距离考点不算近，打车20分钟左右，15块钱。</FONT></P>
<p><font COLOR="#000099">考点很偏僻，提前一天去看了考场，找好了周围可以吃饭的小饭馆，也只有一些小饭馆了。</FONT></P>
<p><font COLOR="#000099">头一天晚上，抽空去了超市，在繁华区吃了饭，还是全国连锁的比较有名的XX豆浆，服务员态度很差，而且在饭店有食客用筷子敲桌子，很没有素质。</FONT></P>
<p><font COLOR="#000099">第二天考完试，从考点打车去火车站，还好丫头在外边事先打好了车，谈好了价钱，不然会被狠宰一刀的。其实我们已然多掏钱了，从考点到火车站按计价器走的话不会超过30
，但当时丫头上车早，跟司机谈，司机也算“善良”，说一个人10块，坐满4个才走。我交了卷子第一时间跑出考场直奔门口，已经有大批的人在外边打车了，司机坐地起价，一个人20，我们那个车的司机由于讲好价，不好意思再加钱，于是就收了我们拼车的4个人40块钱到了火车站，其他人估计就没有这么幸运了，甚至还有司机载有人砍价时一副厚颜无耻的表情说“难得有这么一次”……我鄙视洛阳的那些出租车司机！</FONT></P>
<p><font COLOR="#000099">上火车离开这个城市。</FONT></P>
<p><font COLOR="#000099">没留下什么好印象。</FONT></P>
<font COLOR="#000099">这就是传说中的古都，这就是我的洛阳行……</FONT>]]></description>
            <author>老赵</author>
            <category>完美生活</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13041c0100g6ws.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Tue, 03 Nov 2009 15:07:41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13041c0100g6ws.html</guid>
        </item>
        <item>
            <title>八分钟的震撼</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13041c0100g1ji.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 ALIGN="center"><embed ALIGN="middle" SRC="http://player.youku.com/player.php/sid/XMTE5Njc2MDg0/v.swf" WIDTH="480" HEIGHT="4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SCRIPTACCESS="sameDomain" QUALITY="high"></EMBED></P>]]></description>
            <author>老赵</author>
            <category>一地鸡毛</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13041c0100g1ji.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Sat, 24 Oct 2009 14:23:52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13041c0100g1ji.html</guid>
        </item>
        <item>
            <title>endless exam</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13041c0100fqej.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 ALIGN="center"><a href="http://blog.photo.sina.com.cn/showpic.html#url=http://static7.photo.sina.com.cn/orignal/4c13041c44b23ddf81c86&amp;690&amp;690" TARGET="_blank"><img STYLE="MAx-WiDTH: 500px" SRC="http://static7.photo.sina.com.cn/bmiddle/4c13041c44b23ddf81c86&amp;690&amp;690" /></A></P>
<p>&nbsp;</P>
<p ALIGN="center">忽然觉得有些无奈。<br />
仔细算来，在已经走过的这二十多年中，有四分之三的时间都伴随着考试。<br />
如今，还要面对一拨又一拨的考试。<br />
考完这个考那个，总有那么几个考试，比约会情人还准时的等在前面。。。</P>]]></description>
            <author>老赵</author>
            <category>完美生活</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13041c0100fqej.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Sat, 03 Oct 2009 02:13:36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13041c0100fqej.html</guid>
        </item>
        <item>
            <title>正当程序视角下的法官：地位、作用与职业伦理（2）</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13041c0100fo1e.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续前文）</P>
<p>&nbsp;</P>
<p>四、正当程序视角下的法官作用<br />
　　法官通过其判决所引起的结果，使受损害的权益得到补偿，使扭曲的正义得以伸张。而这个通过正当程序得出的判决，其实也是一种强大的道义力量，判决中对权益的保护和对正义的伸张，使得大众能够对司法产生信任，进而对法律和国家产生信任——可见法官做出的判决的重要性。那么，在作出判决所依赖的正当程序中，法官究竟应当起到什么样的作用，也就成了笔者即将讨论的问题。<br />

&nbsp;<br />
　　（一）相关现象的描述<br />
　　现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五条关于法官职责的规定表明，法官的工作主要是“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但与此同时，在第三十条又规定奖励法官“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br />

　　现象二：新闻媒体中经常出现的“某法院组织法官走上街头开展法律宣传和义务咨询活动”、“某法院法官走进农村，送法下乡，帮助当地农民朋友排忧解难，细心地指导诉讼，解决他们在生产和生活中遇到的各种纠纷”、“某法院的法官教育、挽救、感化失足少年”、“某法院积极探索执行方式，解决执行难问题”之类的报道。[38]<br />

　　现象三：时常可以见到的或听到的“司法机关为当事人服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为西部大开发服务”、“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等标语口号。[39]<br />

&nbsp;<br />
　　（二）对现象的反思<br />
　　首先，立法关于奖励法官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规定，笔者实在不敢苟同。原因在于：第一，这与法官中立的身份不符。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任何人在没有被宣告有罪之前，都是无罪的，法官凭什么先入为主的认定某人是犯罪分子，进而与其作斗争呢？第二，按照正当程序对法官的要求，只有在一种情形下才有可能产生法官与其作斗争的情形，即某人当庭扰乱法庭秩序，这种情况一旦出现，法官可以根据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即可——而这种“斗争”，应当不是《法官法》的立法原意。第三，“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不仅仅是属于对法官的要求，而应当是属于对全体公民的道德要求，即使《法官法》是以鼓励法官的见义勇为作为出发点，也不应当将此项标准特别列出而作为奖励法官的标准——在这个意义上，法官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与一般民众无二。<br />

　　其次，法官“与社会的必要阻隔”[40]是十分必要且必须的。第一，法官不是律师，不应充当咨询员的角色；第二，法官不是法学教师，法律教育的工作不应由其来完成；第三，法官不是心理医师，没有必要去充当感化者的角色；第四，法官更加不是追讨债务的助手，当然不应由法官和当事人一起去执行。这些活动种类与法官应有的职责不符，不能体现法官应起到的作用。<br />

　　第三，司法程序的启动是由冲突双方引起的，法官只是被动的处理纠纷。而且对纠纷的处理是司法程序的要求和目的，至于其他的功能，则应该是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所衍生出的附带功能，而并非司法过程本身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的司法活动不应涉及过多的服务功能。另外，原本法官对纠纷的处理过程就是一项集法律技术与法律伦理为一身的极为复杂的过程，能将纠纷按照正当程序处理得当已属不易，不宜再让法官背负更多的负担，何况这些负担本不是在正当程序的视角下法官应当背负的。<br />

&nbsp;<br />
　　（三）法官作用的定位<br />
　　基于前面的分析，笔者认为，法官在正当程序中的作用不应被过分的扩大化，过多的功能并非法官一人所能具备。之所以会出现如此多样的对法官的要求，与对法官这个职业没有形成清晰的认识不无关系。因此，对法官的作用进行定位思考就显得十分必要。<br />

　　1. 指挥程序<br />
　　按照季卫东先生的观点，程序因一方的申请而开始。在程序启动之后，除了对立的双方之外，需要有一个人，以居中第三者的身份，依程序之规定引导冲突双方进行各种活动，从而指挥程序的顺利进行——这便是法官的作用之一。<br />

　　在司法程序进行中，法官拥有程序指挥权，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官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指定或变更期日、期间，中止诉讼程序等；第二，法官保障冲突双方诉讼职能的实现，并保证其合法诉讼权利的行使；第三、在冲突双方就事实和证据进行对抗、争辩时，适时的对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行归纳和总结，以使其争议焦点集中、主题明确；第四，始终掌握程序的主动权、指挥权，维护程序的秩序性，保证程序平稳、高效的进行；第五，适时的终结程序。概而言之，法官按照正当程序的要求指挥着司法程序一步步的进行，最终终结程序并形成对纠纷的解决方案。<br />

　　2. 裁判纠纷<br />
　　从本文第一部分关于正当程序的构成的讨论中不难看出，裁判者是正当程序不可或缺的构成要件。在司法程序中，这个裁判者就是法官。司法程序中的裁判者具有其自身的特性：首先，由于冲突双方的对抗性，诉讼的要求必然是一方胜诉而另一方败诉，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做出非黑即白的判决，而不能模棱两可，这与行政决定的做出者不同，后者在做决定时往往是根据公共利益找出最有利、最理想的途径，而不完全是法官决定那样的泾渭分明。其次，与参与程序的冲突双方不同，法官在程序中不能意气用事，不能将个人好恶带入程序之中，只能站在完全中立的立场，消极的、被动的、冷静的听取双方的意见，理性的对双方提供的信息和证据加以鉴别，并得出结论。而无论这个裁判者自身的特性如何，其最终的任务和目标，无一例外的都是裁判纠纷。对纠纷所做出的裁判，是建立在其按照正当程序的要求指挥程序，并且对冲突双方的意见和证据信息予以充分的考量和甄别的基础之上，最终形成的一个“确定的结果”。<br />

　　综上，法官在程序中的作用不应该涵盖过多，前文所说的教育、感化、执行等等，均不应当列入正当程序中法官的作用之中。[41]笔者认为，在正当程序中，法官的作用只有两个——指挥程序和裁判纠纷。<br />

&nbsp;<br />
　　五、正当程序视角下的法官职业伦理<br />
　　法官——司法程序的指挥者与纠纷的裁判者——是一种很特殊的专门职业，正当程序的运行离不开法官。如何保证法官能够指挥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并做出正当的判决？这就需要法官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与技术，例如关于证据的知识与技术、关于逻辑推理的知识与技术，甚至包括了关于程序本身的知识与技术，这些也就是被称作“技术理性（artificial
reason）”的内容。不仅如此，法官还必须遵循其所特有的一些与司法程序紧密联系，并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道德准则和规范，也就是可以称之为程序伦理的内容。上述二者合在一起，便构成了本节讨论的内容——法官的职业伦理。<br />

&nbsp;<br />
　　（一）技术理性<br />
　　17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学家爱德华·柯克爵士（Sir Edward Coke）在与英王詹姆士（King
James）关于国王是否可以亲自审理案件的对话中谈到，英国人的生命和财产，受到“人为理性（技术理性）和法律判断（artificial
reason and judgment of law）”的保护，而国王自己也“处在上帝及其法律之下（sub Deo et
lege）”，[42]法律是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在柯克看来，法律是技术理性，而法官就是技术理性的拥有者。国王虽然居于万人之上，但他并没有那种经过长期的职业培训而获得的职业技能。这种职业技能，即经过专门训练所拥有的特殊的知识体系和思维方法，就是这里要讨论的法官的技术理性。<br />

　　技术理性的前提要求是法官必须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伯尔曼先生曾经指出，法律的施行是委托给一群特别的人们，他们或多或少在专职的职业基础上从事法律活动。法律职业者都在一种具有高级学问的独立的机构中接受专门的培训，这种学问被认为是法律学问。[43]这种学问至少要包括法律概念和术语、理性的思辨逻辑、职业化的纠纷处理方法与技能等等。<br />

　　按照职业逻辑而不是普通民众的逻辑来处理纠纷，这是技术理性对法官最为重要的要求。法官的职业逻辑要求他们谨慎对待情感因素，但这并不意味着绝对排斥情感因素。与道德判断不同，法律判断是以对事实与规范的认定为中心任务的，因此法律判断应当服从的是法律规则而不是情感。对于纠纷的处理结果，普通民众总会有所期待和猜测，这种猜测不可避免的会带着其自身的个人好恶与感情色彩，并且极有可能形成倾向性的感性意见。法官遵照程序用职业逻辑的方法将纠纷进行处理之后所形成的结果，可能会与民众的意见一致，但也有可能出现其结果与民众的意见存在差异甚至完全相反的看法，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便是典型。问题出现了：当法官的意见与民众的意见背离时，法官应当如何抉择？按照技术理性的要求，毫无疑问，当然是按照法官的意见来处理，因为司法活动的正确与否并不取决于民众的看法，也无须取得民众的欢迎，法官只需要遵守法律，服从法律，按照法律的要求行事即可。如果程序正当，那么即便是获得不利处理的一方，也会接受这个结果。从短期来看，可能会造成民众的不解与不满，甚至有可能会在民众与法官之间形成一道屏障，话语难以沟通。但是从长远来看，如果法官每次总是向民众妥协，形成了一个个非正义的判决，当然，这些判决其效力可能不受影响，但长此以往，法的实效必然会被影响。妥协是可能的，但损失却是惨重的，不仅使法律规定所具有的确定性毁于一旦，而且必将导致民众法律信仰的缺失。<br />

&nbsp;<br />
　　（二）程序伦理<br />
　　除了技术理性之外，法官的职业伦理中还包括另外一项必不可少的要素：程序伦理。程序伦理的不可或缺性是由法官在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作为程序的指挥者，若不具备程序伦理，其最终对纠纷的解决结果必然不会令人信服。<br />

　　所谓程序伦理，笔者将其概括为司法程序中形成的、法官必须遵守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那么究竟法官应当遵守哪些程序伦理，换言之，程序伦理的具体体现是什么，就是讨论程序伦理必须解决的问题。有学者认为，程序伦理仅要求法官在程序上要“中立超然”[44]；也有学者认为，程序伦理分为“已在实在法中规定确认的程序伦理”和“没有在制定法中规定确认的程序伦理”两大类；[45]还有学者将程序伦理具体化为这样的一段话：“为求审判的公正，司法官首须抛弃传统的官僚意识形态。由于在官僚意识形态下，司法官极易确信警察或者检察官，不论在如何的情况，绝不做严刑迫供的国家机关；或有维护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的心态，而片面的认定警检的笔录为真正；或对鉴定机关的鉴定，非以之作为心证的参考，而系直接引为判断的依据。其次，司法官应避免预设立场，致任事用法有所偏颇。或就一造当事人之辩驳，仅以‘无非是饰词狡辩之词’，予以驳斥。最后，在诉讼指挥形式上，应力求公平对待机当事人，避免造成当事人对法官有偏颇之印象。司法官既是公正的审判者，其外在的行为亦需正当。即不得有如公务员服务法第五条规定，有骄恣贪贿、奢侈放荡、冶游、赌博、吸食烟毒等足以损失名誉之行为。”[46]结合本文讨论之主题，笔者认为，首先要明确一个前提，即此处所指的“伦理”，仅仅是在程序中所要求的伦理，而并非对法官所有的伦理要求。<br />

　　在明确了这一前提之后，窃以为，以正当程序的构成和价值特征为基础来厘定法官的程序伦理似更具合理性。通过本文第二部分对正当程序的界说，我们大概可以得出法官的程序伦理应该包含哪些要素：<br />

　　1. 超然与中立<br />
　　法官在程序中的一举一动均有可能左右程序的进行，也会给冲突双方乃至普通民众展现出其是否独立、是否公正、是否中立的评判基础。<br />

　　所谓的“超然”，一方面要求法官严格遵守不告不理的原则，不主动启动程序；另一方面，一旦程序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则必须严格依照当事人的主张进行处分，不能超越当事人主张的范围。概言之，法官只须被动的处理纠纷即可，而无须主动出击。<br />

　　所谓的“中立”，前文已述及，此处不赘。<br />
　　2. 保证冲突双方的平等参与<br />
　　在程序中，法官需要保证冲突双方的平等参与权，具体而言，法官应做到以下几点：<br />
　　首先，保证双方提供信息和证据。法官需要重现“过去”，并且需要其所认定的过去是最贴近事实的过去，就必须充分的掌握信息和证据。基于法官地位的考虑，这些信息和证据又不允许法官主动亲自搜集，因此，就必须保证冲突双方提供其能够提供的证明材料。<br />

　　其次，保证听取双方意见。法官应避免预设立场，仅听取某一方的意见而置另一方于不顾。听取双方意见并加以甄别，才是法官最终做出正确判决的保证之一。尤其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中，法官切不可由于多年形成的固定观念认为凡是指控的当时人绝大多数都是有罪的人，进而在程序进行中不顾及辩方的意见而对当事人做出有罪判决。<br />

　　最后，保证双方对立意见的交涉。对立意见的交涉是正当程序必需的构成要件，只有在针锋相对的争辩中，事实才有查明的可能。正当程序中的法官，不仅要平等的听取双方意见，更要保证双方的对立意见能够有效的交涉。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就当事人而言，保证其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从而对最终的结果不会产生抱怨；就法官而言，充分的争辩可以帮助其更好的去伪存真，查明事实真相；而就整个程序而言，充分的意见交涉方能体现正当程序的价值。<br />

　　3. 纠纷处理的效率与权威<br />
　　纠纷的处理不能久拖不决，这是正当程序的价值之一。“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这句西方著名的法谚正说明了这一点。如果程序过于拖沓繁冗，不仅会导致冲突双方产生难以容忍的情绪，而且会令民众产生对程序的厌烦和畏惧，出于诉讼成本的考虑而不愿启动程序，使程序虚置。<br />

&nbsp;&nbsp;&nbsp;
作为裁判者，在公正的基础之上，按照正当程序的要求有效率的处理纠纷，那么其最终的处理结果则必定是具有权威性的，应得到冲突双方的接受。对于败诉一方来说，由于程序的正当性这一“看得见的正义”赋予了结果以合理性，虽然后果对其不利，但对他来说这样的结果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br />

　　上述技术理性与程序伦理的综合，基本上构成了法官职业伦理的内涵。[47]正因为法官具备了这样的职业伦理，他们才能够把纠纷中所蕴含的价值问题与道德问题转化为技术问题，才有可能把可能面对的政治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从而通过其技术化的程序处理，避开了非法律人所关注的“事实”，而转向了法律人所看重的、形式的法律。[48]<br />

&nbsp;<br />
　　六、结&nbsp; 语<br />
　　通过这一番论述，对于正当程序视角下的法官，应该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轮廓了。概观全文，可以作如下的表述：在正当程序中，法官应该是一个保守的、独立的、中立的程序指挥者和纠纷裁判者，他以其特有的技术理性和程序伦理指挥程序进行并处理纠纷，在保证程序效率的前提下，做出具有法律权威的裁判。笔者认为这才是“法官”所应当树立的形象。<br />

　　回到文章伊始：司法改革。不可否认的是，我们的改革热情很大，不断推出各式各样诸如个案监督、从司法系统外招考法官、电视直播庭审、送法下乡等新举措，但细细研究便会发现，这些举措之间纵横交错，甚至是相互冲突的。[49]这样的冲突和矛盾说明，如果没有对法院以及法官的地位和作用有一个清晰的界定，那么这样的改革就迷失了努力的方向。我们可以说，明确法官的地位与作用，是任何改革措施实施的前提。<br />

　　在任何社会中，司法都是一种正义的代言。什么是正义，在很大程度上不取决于领导人的讲话，不取决于某一部法律的颁布，也不取决于法学教科书的论述和法学家的呼喊。而是取决于一个个鲜活的判决，取决于民众在司法程序中的所见所闻。作为司法程序的指挥者，法官的言谈举止之间是否体现了正义，才是正义最直观的体现。<br />

　　行文至此，似乎可以画上一个句号，但又生出些许担心：文中的某些观点，或许过于激进（或曰极端？），转念一想，又或许，这正是我们可以为之努力的方向。当然，毕竟只是一家之言，欠妥之处，烦请各位方家不吝赐教。</P>
<p><br />
【注释】<br />
[1]
相关论述较多，仅举几例，可参见王锡锌：《论法律程序的内在价值》，《政治与法律》2000年第3期；范愉：《从司法实践的视角看经济全球化与我国法制建设》，《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谢晖：《论法律程序的实践价值》，《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1、2期；黄松有：《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理论基础与制度构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转型的基本思路》，《法学研究》2007年第4期。<br />

[2]
相关论述亦颇多，仅举几例，可参见杨开湘：《法官自由裁量权论纲》，《法律科学》1997年第2期；孙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付建平：《法官判决中的竞争性因素》，《法学》2001年第3期；贺卫方：《法官的法袍代表了什么》，《中国律师》2002年第1、2期；岳悍惟：《法官的司法伦理基础探析》，《法学论坛》2002年第6期。<br />

[3] 王锡锌、傅静：《对正当法律程序需求、学说与革命的一种分析》，《法商研究》2001年第3期。<br />
[4] Se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Amendment 5：“No
person…shall be deprived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任何人……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 Amendment 14： “…No
State shall make or enforce any law which shall abridge the
privileges or immunities of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nor
shall any State deprive any person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br />

[5] [美]约翰·V·奥尔特：《正当法律程序简史》，杨明成、陈霜玲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5—6页。<br />
[6] 参见[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李克强、杨百揆、刘庸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br />
[7] 前引５，中文版前言。<br />
[8] 参见孙笑侠：《程序的法理》，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8页。<br />
[9]
事实上，对正当程序下定义是很难做到的，一方面，几百年理论的发展都没有形成定论，可见其难度；另一方面，与其给出一个不完善的概括，倒不如相对周全的对其进行描述。下定义的工作，就留待那些有识之士们进一步研究讨论了。<br />

[10]
参见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8页。季卫东先生在此文中讨论了调解程序、审判程序、立法程序、选举程序、行政程序等多种程序，那么可以认为他的概括是以一般程序为讨论对象，所以涵盖的要素相对较多。<br />

[11]
参见前引8，孙笑侠：《程序的法理》，第29页以下。又见孙笑侠、应永宏：《程序与法律形式化——兼论现代法律程序的特征与要素》，《现代法学》2002年第1期。虽然孙笑侠先生指出其所述的程序涵盖面不限于诉讼程序，但他同时也承认诉讼程序是程序问题之首要，进而认为，谈程序必然离不开决定者。<br />

[12] 苏力：《关于对抗制的几点法理学和法律社会学思考》，《法学研究》1995年第4期。<br />
[13] 对于
“平等”这一点，也许有人会以我国刑事诉讼控辩双方的地位问题加以指摘。笔者认为，正当的刑事诉讼程序应该是：控辩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裁判者在整个程序进行的过程中对双方的控诉与辩解、信息和证据予以同等对待，对其权益予以同等的关注与尊重，通过这种程序所产生的裁判结果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和可接受性，也就最大程度的接近正义。当然，这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仅在此作简要说明。<br />

[14] 参见李玲、徐亚文：《正当法律程序的法理分析》，《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br />
[15] 参见陈瑞华：《论程序正义价值的独立性》，《法商研究》1998年第2期。<br />
[16] 参见前引1，王锡锌：《论法律程序的内在价值》。<br />
[17] 参见前引1，谢晖：《论法律程序的实践价值》。<br />
[18] [美]戈尔丁：《法律哲学》，齐海滨译，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241页。<br />
[19] 前引17，戈尔丁：《法律哲学》，第241页。<br />
[20] 关于法官的中立问题，此处不详细展开，留待下文讨论。<br />
[21] See Robert S. Summers， uating and Improving Legal Processes： A
Plea for “ Process Values ”， Cornell Law Review 1974， Volume 60，
Number 1， p.26.<br />
[22] 参见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7页。<br />
[23] 参见前引8，孙笑侠：《程序的法理》，第114页。<br />
[24] 前引5，[美]约翰·V·奥尔特：《正当法律程序简史》，第22页。<br />
[25] 前引2，贺卫方：《法官的法袍代表了什么》。<br />
[26]
倘若法官可以走出法院大门，那么他们的行为与寻找案源的律师的行为还有什么分别？这样做的直接后果，或许就是使法官的尊严和威信大打折扣。<br />

[27] 前引10，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第37页以下。<br />
[28] 前引8，孙笑侠：《程序的法理》，第111页。<br />
[29]
参见前引1，黄松有：《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理论基础与制度构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转型的基本思路》。黄松有先生的文中讲到的和谐主义诉讼模式中法院的职权其实与本文讨论的法官的裁判者地位的相关内容有相同之处，比如，他也同意法院“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必要的证据调查”，同意“禁止法院在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之外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只是笔者认为，黄松有先生的“作业共同体”的说法容易引起误会和分歧，故而提出一点质疑。<br />

[30] “裁判”是法官在程序中作用的体现，将在下文论及。<br />
[31] 前引5，[美]约翰·V·奥尔特：《正当法律程序简史》，第7页。<br />
[32]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9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其中第6条规定了批复（即“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是司法解释的形式之一，具有法律效力。换言之，批复中的规定也是各级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中必须适用的“法律”。<br />

[33]
这种制度设计的不合理导致法官“天生”缺乏自主性，从而造成法官惟命是从的品性。一个担心自己的饭碗随时被拿走的人，只可能对端他饭碗的人负责，而不是法律、正义等其他因素。<br />

[34] 宏观的制度性问题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仅为后文的论述做一点铺垫，故点到为止。<br />
[35] 此处所指的干涉和影响不包括合法的、正当的监督。<br />
[36]
尤其是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中，一旦民众形成对罪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压倒性舆论，而根据法律规定该罪犯又“罪不致死”，法官便很难在法律规定与大众舆论之间进行抉择。<br />

[37] 季卫东：《法律解释的真谛——探索实用法学的第三道路》，《中外法学》1998年第6期。<br />
[38]
在《人民法院报》上，这样的报道很多，笔者在这里仅举几例便可见一斑。余建华：《一心为民写公正——杭州市拱墅区法院司法为民工作纪实》，《人民法院报》2006年9月14日；赵兴武：《“三个立足”构建执行模式》，《人民法院报》2007年6月26日；李国清、陈群安：《孩子们叫她“邱妈妈”——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法官邱建军》，《人民法院报》2008年3月8日。<br />

[39]
贺卫方先生曾经提到过这样的内容，参见前引2，贺卫方：《法官的法袍代表了什么》。孙笑侠先生在其《程序的法理》一书中也谈到了这个问题，参见前引8，孙笑侠：《程序的法理》，第152页。<br />

[40] 参见苏力：《法律活动专门化的法律社会学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6期。<br />
[41]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教育和感化等功能，通过程序的进行和最终结果的产生，对冲突双方已经是一种教育，而通过一个个以正当程序进行的审判，也会对民众有所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讲，教育等作用是间接的而并非法官通过正当程序直接进行的。至于执行，笔者认为，这并非法官的本职工作，虽然我国法院内设有执行庭，但执行庭的工作人员严格意义上讲不能称作法官，法官只应负责对纠纷的处理。<br />

[42] 参见前引5，[美]约翰·V·奥尔特：《正当法律程序简史》，第18—19页。<br />
[43]
参见[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9—10页。<br />

[44] 前引2，岳悍惟：《法官的司法伦理基础探析》。<br />
[45] 参见前引8，孙笑侠：《程序的法理》，第167页。<br />
[46]
雷万来：《论司法官与司法弹劾制度》，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169页。转引自前引8，孙笑侠：《程序的法理》，第181页。<br />

[47]
虽然笔者试图对法官的职业伦理做出比较全面的概括，但事实上，技术理性和程序伦理远不止上文所讨论的这些，按照孙笑侠教授的观点，程序伦理是不可能被穷尽的。笔者自然无力将所有的元素一一列举，文中所述及的各要素，也只是一家之言。<br />

[48] 参见前引8，孙笑侠：《程序的法理》，第71页。<br />
[49] 例如个案监督制度与法官的司法独立就构成了矛盾，再如电视直播庭审在某种程度上也会影响法官的独立断案。</P>
<p>&nbsp;</P>
<p>【参考文献】<br />
[1] [美]约翰.V.奥尔特：《正当法律程序简史》，杨明成、陈霜玲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br />
[2] [美]戈尔丁：《法律哲学》，齐海滨译，三联书店1987年版。<br />
[3]
[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br />

[4] [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李克强、杨百揆、刘庸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br />
[5] 孙笑侠：《程序的法理》，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br />
[6] 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br />
[7] 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br />
[8] 雷万来：《论司法官与司法弹劾制度》，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3年版。<br />
[9] 王锡锌：《论法律程序的内在价值》，《政治与法律》2000年第3期。<br />
[10]范愉：《从司法实践的视角看经济全球化与我国法制建设》，《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br />
[11]谢晖：《论法律程序的实践价值》，《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1、2期。<br />
[12]黄松有：《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理论基础与制度构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转型的基本思路》，《法学研究》2007年第4期。<br />
[13]杨开湘：《法官自由裁量权论纲》，《法律科学》1997年第2期。<br />
[14]孙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br />
[15]付建平：《法官判决中的竞争性因素》，《法学》2001年第3期。<br />
[16]贺卫方：《法官的法袍代表了什么》，《中国律师》2002年第1、2期。<br />
[17]岳悍惟：《法官的司法伦理基础探析》，《法学论坛》2002年第6期。<br />
[18]王锡锌、傅静：《对正当法律程序需求、学说与革命的一种分析》，《法商研究》2001年第3期。<br />
[19]苏力：《关于对抗制的几点法理学和法律社会学思考》，《法学研究》1995年第4期。<br />
[20.李玲、徐亚文：《正当法律程序的法理分析》，《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br />
[21]陈瑞华：《论程序正义价值的独立性》，《法商研究》1998年第2期。<br />
[22]季卫东：《法律解释的真谛——探索实用法学的第三道路》，《中外法学》1998年第6期。<br />
[23]苏力：《法律活动专门化的法律社会学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6期。<br />
[24]孙笑侠、应永宏：《程序与法律形式化——兼论现代法律程序的特征与要素》，《现代法学》2002年第1期。<br />
[25]余建华：《一心为民写公正——杭州市拱墅区法院司法为民工作纪实》，《人民法院报》2006年9月14日。<br />
[26]赵兴武：《“三个立足”构建执行模式》，《人民法院报》2007年6月26日。<br />
[27]李国清、陈群安：《孩子们叫她“邱妈妈”——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法官邱建军》，《人民法院报》2008年3月8日。<br />
[28]Robert S. Summers， uating and Improving Legal Processes： A Plea
for “ Process Values ”， Cornell Law Review 1974， Volume 60.</P>
<p>&nbsp;</P>
<p><font COLOR="#FF0000">注：<br />
本文原载石茂生主编：《法治评论》（2009年上卷），郑州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31-248页。<br />
网络首发于北大法律信息网，原文地址：<br /></FONT><a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50028"><font COLOR="#FF0000">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50028</FONT></A></P>]]></description>
            <author>老赵</author>
            <category>法边余墨</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13041c0100fo1e.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Mon, 28 Sep 2009 02:22:20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13041c0100fo1e.html</guid>
        </item>
        <item>
            <title>正当程序视角下的法官：地位、作用与职业伦理（1）</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13041c0100fo1d.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 ALIGN="center"><font STYLE="FonT-siZe: 20px">正当程序视角下的法官<br />
——地位、作用与职业伦理</FONT></P>
<p>&nbsp;</P>
<p>
【摘要】在关于司法改革应当如何进行的讨论中，宏观制度方面与微观细节方面的探讨均颇有成果，但是对这两个层面相关内容的契合，却鲜有研究。在正当程序的视角下审视法官，正是这样一种契合的尝试。以正当程序为视角，法官应当处于保守的、独立的、中立的地位，他是程序的指挥者和纠纷的裁判者，即以其特有的技术理性和程序伦理，指挥程序的进行并处理纠纷，在保证程序效率的前提下，做出具有法律权威的裁判。这些内容构成了正当程序视角下法官的地位、作用和职业伦理的内涵。<br />

【关键词】正当程序；法官；地位；作用；职业伦理</P>
<p><br />
一、引&nbsp; 言<br />
　　“司法改革（或曰司法体制改革）”，自上世纪末被提出以来，人们围绕如何进行改革的讨论已经数不胜数：有学者将关注点集中在司法制度、法律程序等宏观层面的问题，[1]也有学者将关注点集中在法官、法袍等微观层面的问题。[2]尽管论述颇丰，也十分深入，但细细研读后不难发现，对于这两个层面相关内容的契合，却鲜有论及。有鉴于此，笔者拟对这两个方面的部分内容做一次契合的尝试：即在正当程序的视角下审视法官，以对正当程序的简要界说为切入点，进而以此为视角，对法官的地位、作用以及职业伦理展开讨论。<br />

　　尽管有学者宣称，“‘程序正义’正以一副救世主的面目闯入中国法律学界，成为每一个试图显示学术水平、争取话语权力的法律学人首选的课题”，[3]——笔者才疏学浅，研究这一问题绝不敢妄称是为了“显示学术水平、争取话语权力”，实属讨论之必要，虽不能逃脱嫌疑，却也不愿因此而有所顾忌。只希望通过本文浅显的探讨，引起更多学者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更加深入的研究。<br />

&nbsp;<br />
　　二、正当程序界说<br />
　　正当程序（也有人将其称作“正当法律程序”或者“法律的正当程序”）为我们所熟知或许是由于美国联邦宪法第五、第十四修正案的表述，[4]但其最初并不是由美国宪法制定者发明，而是他们从形成这一短语的英国宪政传统中发掘出来的。早在公元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Magna
carta）中，便有了经典的表述：“任何自由人非经贵族院依法判决或者遵照国王的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公权，或对其放逐，或受到任何伤害、搜查或者逮捕（No
free man shall be taken or imprisoned or disseised or outlawed or
exiled， or in any way ruined， nor will we go or send against him，
except by the lawful judgment of his peers or by the law of the
land.）”。[5]到了公元1354年，英王爱德华三世首次以法令的形式对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予以表述：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辩，对任何财产和身份的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夺继承权和生命。[6]这也被我们视为英美普通法中正当程序的最早渊源。<br />

　　经过几百年的发展，正当程序业已成为英美法律中程序的最高原则。但什么才是正当程序，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还没有形成通说，尽管这是正当程序首当其冲需要解决的问题。有学者认为，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指的是“普世价值的观念——法治观念，即要求审判公开，法官独立以及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裁决”。[7]也有学者指出，正当程序的最低标准是要求公民的权利义务将因为决定而受到影响时，在决定之前必须使其享有知情权和行使申辩权的机会。[8]笔者在这里也无法对正当程序给出一个确切的定义，[9]只能通过对其构成要素和应具备的价值特征入手来展示本文所指的正当程序。<br />

　　（一）正当程序的构成要素<br />
　　程序若要进行，其过程必然要有一定的条件、方法和步骤。要想达到程序的目标，就需要具备一些不可或缺的要素，以构成程序本身。有学者认为，程序的一般结构部件包括原则、两种“过去”的操作、对立面的设置、信息与证据、对话以及结果的确定性，不同的程序类型有不同的构成要素。[10]也有学者将程序的要素概括为对立面、决定者、信息和证据、对话、结果五个方面。[11]就本文而言，既然将要讨论的程序与法官有密切联系，那么我们不妨做一个限定，将程序的讨论范围限于司法程序，下文如无特殊说明，所谈程序均指司法程序。既然是限定在了司法程序，那么笔者就更加倾向于接受后者的观点，即正当程序应当由这几个方面构成：对立面的设置、中立的裁判者、有关的信息和证据、对立意见的平等交涉、确定的结果五个方面。<br />

　　1. 对立面的设置<br />
　　程序始于一方的申请，终于裁判者的决定。一方的申请须以另一对立方的存在为前提。换言之，程序中应当存在对立的双方，在彼此的社会生活中产生了相互冲突的利益追求，进而有了参加程序以确认自身利益以及协调相互关系的动机。在这样的程序中，双方的利益或者意见必须是相互对立的（或曰相互冲突的），否则就会使决定变得模糊。但这并不是说双方的对立面彻底的不可调和，对立面的存在并不排斥以妥协的方式解决冲突，因此才有可能给裁判者从中斡旋，使冲突的双方达成调解的机会。<br />

　　2. 中立的裁判者<br />
　　裁判者指的就是解决前述对立面冲突的第三人，或者说是程序进行的指挥者。对立意见的冲突一旦进入了司法程序，那么必然要求出现这样的一个人：一方面，他负责听取对立意见，对双方提供的信息和证据加以甄别，并在此基础上做出裁判意见；另一方面，程序开始后，这个人就成为了该程序的指挥者，由他负责按规定指挥对立的双方将程序进行完毕。这个“第三人”和“指挥者”，就是在程序中起到裁判作用的人——法官。<br />

　　关于裁判者的“中立”，将在下文论及，此处不赘。<br />
　　3. 有关的信息和证据<br />
　　程序开始之际，有待程序解决的冲突事项已然发生，变成过去的事情。从这个角度来看，程序给冲突双方提供了一个重现过去的机会。但这个“过去”已经不是“那种作为物自体而存在的事实真相”，[12]而是法律意义上的过去，即通过冲突双方提供的信息和证据而在法律上确认的“过去”。由此可见，与双方争议有关的信息和证据的重要性。而对于裁判者来说，一个正确决定的做出，所依赖的也恰恰是足够的信息和证据。对于这些信息和证据，既要求其达到一定的数量，同时也要求提供者对其来源的合法性负责，以确保裁判者做出正确的决定。<br />

　　4. 对立意见的平等交涉<br />
　　有冲突必然会有对立意见。冲突的解决不仅有赖于信息和证据的充分，而且需要冲突双方针对其争议焦点在平等的基础上展开意见的交涉。[13]这种交涉其实是为了获得冲突的解决而使用的一种手段，因为对立意见的交涉意味着冲突双方必须向对方说明自己主张的合理依据，而对方也可以使用其掌握的信息和证据予以反驳并提出自己的主张，在交涉的过程中，裁判者“冷眼旁观”，用自己的判断对双方的意见进行取舍，进而对法律上的“过去”予以确认，并形成最终的决定。<br />

　　5. 确定的结果<br />
　　程序伊始，事实已经发生，但是结果并不确定，因为程序给了双方重塑过去的机会。但随着程序的展开，双方提供的信息和证据经过交涉后，由裁判者予以选择和确认，原来不确定的内容渐渐的被确定下来，成为了“法律意义上的过去”，冲突双方都受到这个“过去”的约束——此其确定性之一。<br />

　　如前述，程序“终于裁判者的决定”。程序最后的环节就是形成了解决冲突的决定。这个决定是裁判者遵从正当程序的步骤做出的，具有对冲突双方的强制力和对裁判者本身的自我束缚力。因此，该决定是不能被撤销或者变更的，除非按照特别的规定进入了另一个程序。——此其确定性之二。<br />

&nbsp;<br />
　　（二）正当程序的价值特征<br />
　　学界对于正当程序价值的讨论由来已久，讨论的角度也有所不同：有对正当法律程序进行法理分析的；[14]有对程序正义价值的独立性进行分析的；[15]有对法律程序的内在价值进行分析的；[16]有对法律程序的实践价值进行分析的[17]……可谓林林总总，不胜枚举。由于本文主题所限，笔者在此不打算就这个问题展开比较与批判，仅以个人之理解，阐述正当程序的几个价值特征。<br />

　　1. 参与性<br />
　　所谓参与性，是指当事人能够参加到程序之中，并且通过其参与对裁判者决定的做出施加影响，以实现其权益。这一特征也是正当程序最低标准的要求之一，即任何人的权利义务将因某决定而受到影响时，在决定之前他必须有知情权和行使陈述权的公正的机会，必须赋予其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br />

　　就司法程序而言，参与性的特征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权益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主体，有权自程序伊始就参与关系到他本人的决定过程中去，不得在其未参与的情形下做出决定；第二，冲突双方都应就各自主张提供信息和证据，并且均应了解对方所持的信息与证据；第三，“应只在另一方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一方的意见”。[18]<br />

　　2. 公开性<br />
　　正如一句法谚所说，“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既如此，那么追求正义的司法程序就必须是公开透明的，如果正义的实现过程不公开，尽管结果可能是公正的，但是由于人们对过程的无知，就很可能导致人们有理由对该结果的公正性产生质疑。公开性要求由裁判者指挥的程序应该公开进行，是任何人都可以直观的看到或感受到，其目的是通过使包括冲突双方在内的大众亲眼看到正义的实现过程，进而产生对结果的信赖。同时，程序公开也提供了对裁判者的决定过程实施监督的可能。<br />

　　3. 平等性<br />
　　平等性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具体而言，平等性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br />
　　一方面，从冲突双方的角度来看。首先，双方的地位平等；其次，双方应在平等条件下拥有获取信息和证据的方法和途径，并且“都应得到平等的机会来对另一方提出的论据和证据作出反应”；[19]最后，双方具有均等的胜诉机会。<br />

　　另一方面，从裁判者的角度来看。首先，平等对待冲突双方；其次，对冲突双方及其论据和证据应给与同等的注意；最后，始终以中立的立场来对待双方，对任何一方不得抱有偏见，不得形成带有个人利益倾向的决定。[20]<br />

　　4. 程序理性<br />
　　程序理性是罗伯特 S. 萨莫斯（Robert S.
Summers）于1974年在康奈尔法律评论上发表的题为《法律程序的估价与善用：为“程序价值”申辩》的论文所提到的概念。[21]我们可以认为，程序理性首先是指在程序中对信息和证据的分析以及法律推理过程必须符合理性的要求，而不能恣意妄为。具体而言包括：仔细辨别证据并对各项论点进行讨论并进行衡量；冷静而详细的对案件做出评议；公正而无偏见的解决问题并以事实为根据；为决定提供充足的理由等。[22]不仅如此，程序理性还意味着，程序的决定结果、程序的各种活动与解决纠纷的目的三者之间应具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即戈尔丁所说的“理性推演”。[23]合乎理性的推演所参照的材料应当是冲突双方提供的信息和证据，推演的方式应当合乎逻辑，并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总而言之，程序应当排除一切所谓的直觉和个人偏好，一个决定需要通过理性的分析与思辨，用专门化的法言法语来做出。<br />

　　5. 效率性<br />
　　效率性（也可称之为及时性），顾名思义，既然司法程序是为了解决纠纷而设，那么对于这些纠纷，就不能久拖不决。这就要求裁判者要做出决定，必然不能过多的拖延时间。如果一项程序活动旷日持久，从某种意义上看，无异于拒绝了人们利用程序的权利，可能导致程序参加者因为无法忍受而放弃程序活动，或者由于惧怕程序的过分拖沓而不愿意启动程序。关于效率性，需要说明一点：也许有人会说，法律程序并非都简单的以“效率”为价值要素，比如在刑事诉讼中，效率就等于草率，而草率就容易出错，因而否认了效率是程序的价值特征。笔者认为，这里所说的效率，并不仅仅是要追求速度，而是在公正的条件下提高解决纠纷的时效，换言之，程序的效率要以公正为前提。<br />

　　6. 终决性<br />
　　在前文有关程序的构成要素中，笔者已经提及，裁判者根据正当程序所做出的决定具有对冲突双方的强制力和对裁判者本身的自我束缚力。对于冲突双方来说，由于裁判者的地位以及法律的权威，便赋予了该决定法律上的强制力，再加上该决定是按照正当程序的要求做出，所以会对冲突双方产生一种心理上的震撼和暗示，这种震撼和暗示从某种程度上也增强了决定的强制力。而对于裁判者本身来说，经过对信息和证据的理性的分析与思辨，以冷静的头脑以及合乎逻辑的方法所做出的决定，几乎不存在被其自身推翻的可能性，而且，恰恰因为该过程强烈的理性色彩，也使得裁判者本身对其产生无可置疑的笃信，从而约束自己不改变决定。从上述两方面的阐述不难看出，程序最终所产生的决定具有终决性，是不可轻易的改变或撤销的。<br />

&nbsp;<br />
　　三、正当程序视角下的法官地位<br />
　　在司法程序中，裁判者做出的决定具有终决性，换言之，裁判者具有了一种神圣的权力，这种权力可以剥夺某一方权利，或者“剥夺甲方而授予乙方（taking
from A and giving to
B）”。[24]法官为什么会拥有如此大的权力？除却国家强制力的原因之外，或许可以从法官地位的角度找找答案。在笔者看来，如果从正当程序的角度来考量，法官的地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以体现：<br />

&nbsp;<br />
　　（一）作为保守者的法官<br />
　　与保守相对应的词，似可以用改革二字。然而就改革而言，也并非任何行业都对它趋之若鹜，法律行业就是例外之一。法律这个行业，就是要培养一个人保守、稳定，不激进，要维护既定的规则与价值。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今天所说的‘法治’之所以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向往，是因为它最大的好处是让我们受到某种过去的规则的制约”。[25]换言之，法官应该遵循“向过去看”的习惯：从对待法律的态度上看，法官应该只承认既定的规则，包括处分权利的实体性规则，当然更包括规定如何处分权利的程序性规则；从做出的判决来看，应该保证与先例具有一般意义上的一致性，即同样事例获得同样处理。法官的这种保守性格其实与法律的稳定性有着天然的联系——法一经颁布就不得朝令夕改，这样才能使法官放心的援引法律规则处理纠纷，而不必担心做出判决的依据是否依然有效，如若不然，不仅会让法官无所适从，也会造成大众对法的不信任，正义观念的树立也就无从谈起。而这其中又以程序的稳定更为重要，原因在于，就实体规则而言，由于社会发展等因素，会产生许多的变动——这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然程序规则却有不同，试想，当出现争端和矛盾之时，若要诉诸法律，必然会求助于程序规则来启动解决纠纷的程序，进而通过程序一步步的进行，最终将纠纷解决——尽管纠纷的类型不同，但是处理纠纷的程序模式却大同小异。也正因为如此，才需要有法官严格遵循既定的程序规则，面对各种各样的纠纷。此乃法官保守的体现之一。<br />

　　换个角度来看，保守与开放似乎也是一对反义词。这就涉及到法官保守的另一个层面：法官处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这个相对封闭有两方面的涵义，其一，对空间内而言，封闭意味着排除各种待解决纠纷之外的纷争，排除各种具有干扰性的复杂关系，排除不相干人的各种意见，在一个相对独立的时间和空间内，理性的解决纠纷。其二，就封闭整体而言，它不具有扩展性，这一点尤为关键。不具有扩展性意味着法官必须坚守“不告不理”，而不能主动的迈出法院的大门去处理未进入司法程序的纠纷，这与法官应有的地位不符。[26]<br />

　　综上述，作为以保守者姿态出现在正当程序中的法官，除了将自己定位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之外，还应该以一种谨慎的态度严格遵循既有的规定，面对纷繁复杂的冲突与矛盾。<br />

&nbsp;<br />
　　（二）作为中立者的法官<br />
　　诚如季卫东先生所言，现代程序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中立性，中立性的原则是程序的基础。[27]笔者在论及正当程序的构成要素时已经提到，作为裁判者，作为程序的指挥者，有一个要求是其必须要做到的，就是中立。正当程序中的法官理应保持一种冷静的中立态度。但不得不承认的是，在司法程序中，法官中立的判断标准很难被界定的十分清楚，但总有些关于中立的要素是没有争议的：第一，一个人不能成为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的法官，判决结果中不应含有法官的个人利益。这也是法官回避制度产生的原因。第二，在程序中，法官不得对任何一方抱有偏见，应以同等态度对待冲突双方。第三，对冲突双方的请求以及提供的信息和证据给予平等的注意，听取并重视双方的交涉意见，不能偏听偏信。第四，“从外观上讲，决定者在操守方面不应该出现让当事者感觉到自己可能会被不公正对待的言行举止，诸如法官不应该单独与一方当事者会见”。[28]第五，法官不应主动介入冲突双方的争论，只需要居中倾听，并以理性的思辨加以过滤，以达致去伪存真的效果即可。<br />

　　有学者指出，如果法官完全站在中立的立场，仅仅根据当事人的辩论做出判决，而不立足于案件是非曲直处理纠纷，在很多情况下往往难以公正、有效地解决争议，无法实现诉讼制度设置的目的。当事人未能正确、充分陈述其主张便可能导致自身的败诉，这就影响了案件的实质公正性。并进而提出，诉讼活动既不是完全由当事人起主导作用，也不完全由法官控制，而是法官与当事人共同促进的作业，法官和当事人成为诉讼活动的作业共同体。[29]笔者认为，此观点值得商榷：其一，就搜集信息和证据而言，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为了支持其主张，必然会尽其所能的搜集相应的信息和证据用来说服法官，冲突双方的这些信息和证据汇集在一起，就有了将法律认定的“过去”与事实发生的“过去”无限贴近的可能；从法官的角度来看，他只需要将冲突双方提供的信息和证据进行甄别即可，若主动搜集信息和证据，则可能对某一方产生不利的影响，另外，法官主动搜集证据也会挫伤冲突双方的积极性，反而对还原事实真相有害而无利。其二，就职责而言，法官的职责应该是居中解决纠纷，是程序中的裁判者，[30]而并非当事人，因此，让法官和当事人“成为诉讼活动的作业共同体”，不应该是正当程序的初衷和目的，法官只能是消极的、被动的、铁面无私的裁判者，而不能再扮演程序中的其他任何角色。其三，司法程序中，冲突双方对于结果的接受程度更多的取决于解决纠纷的程序是否正当，而不是结果是否正当。如果法官可以和当事人“共同作业”，失去了其中立者的地位，那么必将引起双方当事人对程序的质疑，如果连程序的正当性都难以保证，更遑论正当的结果了。对于一个由不正当的程序得到的一个所谓正当的结果和一个由正当程序得到的在当时或许被大多数人看来不那么正当的结果，从短期来看，或许有人会选择前者，但如果从长期的法治国的视野来看，后者的生命力更加顽强。<br />

&nbsp;<br />
　　（三）作为独立者的法官<br />
　　独立是法官所应具备的品格之一，法官的独立性是法官得以公正、得以在社会中展现正义力量的非常重要的保障。这里的“独立”主要是指法官在司法程序中除了受法律及其良知的拘束之外，不受任何干涉。约翰·奥尔特先生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可谓一针见血，他指出，程序问题最本质的特征，即案件“由一位独立做决定的人来裁决，这位做决定的人与裁决结果没有个人利害关系，而且无论他做出何种裁决都不担心来自权势的报复”。[31]要想使法官处于独立的地位，就必须排除影响其独立的因素。就当下而言，法官独立的压力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br />

　　第一，法院系统内部。一方面，在本级法院内部设置审判委员会，对一些所谓疑难案件的处理采取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处理。问题在于，审判委员会的成员并不都是承办该案件的法官，而审判委员会形成的意见极有可能成为案件最终的判决，但这个判决并不完全是主审法官的决定——这就形成了一种吊诡的“判而不审，审而不判”的情形。法官对于自己审理的案件应该有完全的审判权，应禁止没有参与审理的审判委员会成员对案件施加影响，以保证法官审判的独立性。另一方面，我国宪法规定上下级法院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事实上，对于一些连审判委员会都觉得棘手的疑难案件，下级法院便会向上级法院请示。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上级法院对于此类请示所做出的批复，下级法院必须遵守。[32]这在实质上就等于上级法院已经提前介入了对案件的审理，使冲突双方的上诉失去了意义。因此，必须保证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相互独立性，换言之，上级法院不能提前介入下级法院法官的具体审判，不能指示法官对案件如何处理。<br />

　　第二，党政机关。从执政党与国家机关的关系来看，在实质权力关系上，国家机关必须接受执政党的领导，法院也不会例外。[33]而从司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来看，司法机关也会受到其他国家机关的干涉和制约。[34]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党政机关的某些领导经常性直接过问案件情况，参与案件的讨论，更有甚者凭自己的主观判断和个人情感，直接“批示”或“督办”案件，不仅给法官形成了巨大的压力，也限制了法官裁量权的自由行使，从而损害法官处理纠纷的独立性。<br />

　　第三，社会舆论。法官独立行使其审判权总是不希望受到任何干涉和影响，自然也包括社会舆论在内。[35]但社会舆论并不会因为法官的不情愿而放弃其关注和发表观点权利，因为在民众心目中，法院、法官的司法活动理应是彰显正义的，那么法官行使裁判权的不公较之其他社会问题，更能引起公众的注意和不满，更容易成为舆论热点，导致关注度升高。如果某一纠纷引起的关注度过高，那么这种过分的关注便会自觉不自觉的对法官独立行使裁判权形成侵害。[36]“防止舆论压力左右法官的推理和心证”，[37]是作为独立者的法官在程序中应当坚守的原则。<br />

&nbsp;<br />
（发文篇幅所限，剩余部分待续）<br />
<br />
<font COLOR="#FF0000">注：<br />
本文原载石茂生主编：《法治评论》（2009年上卷），郑州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31-248页。<br />
网络首发于北大法律信息网，原文地址：<br /></FONT><a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50028"><font COLOR="#FF0000">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50028</FONT></A></P>]]></description>
            <author>老赵</author>
            <category>法边余墨</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13041c0100fo1d.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Mon, 28 Sep 2009 02:13:06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13041c0100fo1d.html</guid>
        </item>
        <item>
            <title>一种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13041c0100fely.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ALIGN="center"><font STYLE="FonT-siZe: 18px"><strong>一种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STRONG></FONT></DIV>
<div ALIGN="center"><font STYLE="FonT-siZe: 18px"><strong>——读《法律的道德性》</STRONG></FONT></DIV>
<div>&nbsp;</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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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20世纪英美法系的新自然法学的代表，美国法理学家富勒提出了许多重要的理论和方法，并有多本著作。在他的诸多著作中，《法律的道德性》一书被认为是其法理学主张较为全面的展现，是其思想发展的巅峰之作。在该书中，富勒充分展现了他的新自然法思想及其理论建构，尤其是围绕法律内在道德而展开的论述及其由此而引发的学界激烈讨论，不仅使我们对法律概念本身的理解有了新的思路，同时对整个法学理论的发展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br />

【关键词】富勒；法律；道德<br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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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朗·富勒（Lon Luvois Fuller
1902-1978）是美国著名的法理学家，曾先后任俄勒冈大学、伊利诺依大学、杜克大学和哈佛大学的教授。作为20世纪英美法系的新自然法学代表，他的传记作者、康奈尔大学教授R·萨默斯将他和霍姆斯、庞德以及卢埃林并列为美国近百年来最重要的法学理论家。
<a TITLE="跳转到该注释"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9683#m1" NAME="1"><sup><font COLOR="#0000FF">[1]</FONT></SUP></A>
富勒的研究涉足的领域非常广泛，其中包括合同法、财产法、社会保障法等多个部门，尤其是在法理学领域，更是提出了许多重要的理论和方法，并有多本著作，这其中《法律的道德性》被认为是其经典的代表作。富勒在该书中全力论述了“法律的内在道德”主要是一种愿望的道德而非义务的道德，
<a TITLE="跳转到该注释"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9683#m2" NAME="2"><sup><font COLOR="#0000FF">[2]</FONT></SUP></A>
它是“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这一事业本身所固有的道德性原则。尽管“法律的内在道德”引起了颇多争议，也遭致了包括哈特在内的许多法学家的批判，但这一观念的提出无论是对于法律本身的理解抑或是对于法学理论的发展都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价值。本文围绕对《法律的道德性》一书的解读，从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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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一、一套致力于追求法律上卓越品质（legal excellence）的规则系统</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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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新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富勒也提出了自己的自然法法则。但他所提出的自然法法则，并不是古典自然法学的那些诸如“理性”、“天赋人权”或者“社会契约”等学说，
<a TITLE="跳转到该注释"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9683#m3" NAME="3"><sup><font COLOR="#0000FF">[3]</FONT></SUP></A>
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人类活动所遵循的自然法”，一种“一种程序版的自然法（procedural version of natural
law）”。 <a TITLE="跳转到该注释"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9683#m4" NAME="4"><sup><font COLOR="#0000FF">[4]</FONT></SUP></A>
无论一套法律规则体系实体上的目的是什么，它在整体上必须要遵守一些基本的程序性要求，富勒将其称为致力于追求“法律上的卓越品质（legal
excellence）” <a TITLE="跳转到该注释"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9683#m5" NAME="5"><sup><font COLOR="#0000FF">[5]</FONT></SUP></A>
的一套规则系统，并列举出八种法律上的卓越品质：</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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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第一，法律的一般性。规则的存在是使人的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逻辑前提。在完全未能确立任何规则，以至于每一项问题都不得不以就事论事的方式来得到处理的情形下，创造和维系一套规则体系的事业无异于镜花水月。因此，富勒将规则存在评价为一套规则系统显而易见的首要素质。需要说明的是，在笔者见到的一些论述中，有一些观点认为，富勒此处所指的法律的一般性包括了通常所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以及同样情况获得同样处理等内涵，
<a TITLE="跳转到该注释"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9683#m6" NAME="6"><sup><font COLOR="#0000FF">[6]</FONT></SUP></A>
但笔者发现，富勒的观点是，“一般性要求有时被解释成意味着法律必须客观地运作，它的规则必须适用于一般性的阶层并且不能包含专门针对某些人的内容。宣布‘私人性法律’和‘特殊立法’无效的宪法条文就表达了这一原则。但这些条款所保护的是一种公平原则，根据我在这里所提出的分析，它属于法律的外在道德”。
<a TITLE="跳转到该注释"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9683#m7" NAME="7"><sup><font COLOR="#0000FF">[7]</FONT></SUP></A>
根据富勒关于法律的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的区分（这一内容将在下文论及），在此处法律的一般性应该仅仅是指规则的存在，而不包括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同样情况获得同样处理等内容。
<a TITLE="跳转到该注释"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9683#m8" NAME="8"><sup><font COLOR="#0000FF">[8]</FONT></SUP></A></DIV>
<div>&nbsp;</DIV>
<div>
　　第二，法律须颁布。富勒认为，法律应当被公布的理由至少有以下几方面：其一，人们只有在了解法律内容的基础上，才能去遵守法律；其二，法律只有被公布才能将它们置于公众评论之下；其三，法律如果不向民众公布，人们便无法监督负责使用和执行这些法律的是否无视其规定。
<a TITLE="跳转到该注释"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9683#m9" NAME="9"><sup><font COLOR="#0000FF">[9]</FONT></SUP></A></DIV>
<div>&nbsp;</DIV>
<div>
　　第三，法律不溯及既往。法律的效力应当是面向未来的，用明天制定的法律来惩罚今天的行为无疑是荒谬的。因此，法律必须是可以预知、面向未来的。但是，富勒也承认，在某些特别的情况下，当法律出现错误或困难时，法律的溯及力可以起到一定的补救作用。例如，在“告密者案件”中，富勒就倾向于制定一部溯及既往的法律，因为这样的法令象征着与过去明显决裂的方式，将曾经存在的非法状态予以隔离，“这就有可能会使司法更迅速地返回到给与法律道德性以恰当尊重的状态”。
<a TITLE="跳转到该注释"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9683#m10" NAME="10"><sup><font COLOR="#0000FF">[10]</FONT></SUP></A></DIV>
<div>&nbsp;</DIV>
<div>
　　第四，法律的清晰性。一方面，富勒指出，“含糊和语无伦次的法律会使合法成为任何人都无法企及的目标，或者至少是任何人在不对法律进行未经授权的修正的情况下都无法企及的目标，而这种修正本身便损害了合法性”。另一方面，富勒认为获得清晰性的最佳办法是“利用并在法律中注入常识性的判断标准，这些标准是在立法会堂之外的普通生活中生长起来的”。
<a TITLE="跳转到该注释"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9683#m11" NAME="11"><sup><font COLOR="#0000FF">[11]</FONT></SUP></A></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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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第五，避免法律中出现矛盾。对于这一问题，富勒讨论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一部法律规定中的矛盾，另一种情况便是不同的法律规定之中的矛盾。要确定规则是否矛盾，往往要考虑一系列规则本身的语言之外的因素，，这些因素不仅仅是技术方面的，更包括“这一问题周遭的整个制度环境——无论是法律的、道德的、政治的、经济的还是社会的”。
<a TITLE="跳转到该注释"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9683#m12" NAME="12"><sup><font COLOR="#0000FF">[12]</FONT></SUP></A>
如何避免矛盾？富勒并没有简单的给出解决方案，盖因要提出这样的解决方案并非易事，况且也不是其在该书中讨论的重点问题。</DIV>
<div>&nbsp;</DIV>
<div>
　　第六，法律的可行性。法律不应当规定人们无法做到的义务或是不可能实现的目标，这似乎是显而易见的事。但是，富勒指出，法律的可行性不是绝对的要求，首先，难以实现与不可行之间往往存在一个中间状态，很难明确区分；其次，可行与否在一定程度上要取决于人们对社会、自然的理解。
<a TITLE="跳转到该注释"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9683#m13" NAME="13"><sup><font COLOR="#0000FF">[13]</FONT></SUP></A></DIV>
<div>&nbsp;</DIV>
<div>
　　第七，法律的稳定性。富勒认为，法律的频繁变动与溯及既往型立法所造成的损害之间存在紧密的相似性，这两种损害都来自于一种可以成为立法上的反复无常（legislative
inconstancy）的现象。 <a TITLE="跳转到该注释"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9683#m14" NAME="14"><sup><font COLOR="#0000FF">[14]</FONT></SUP></A>
朝令夕改的法律是对法律严肃性的极大破坏，立法的动荡会严重影响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法律必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DIV>
<div>&nbsp;</DIV>
<div>
　　第八，官方行动与法律之间的一致性。法治的精髓在于，“在对公民采取行动的时候（比如将其投入监狱或者宣布他据以主张其财产权的一份契据无效），政府将忠实地适用规则，这些规则是作为公民应当遵循、并且对他的权利和义务有决定作用的规则而事先公布的”。
<a TITLE="跳转到该注释"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9683#m15" NAME="15"><sup><font COLOR="#0000FF">[15]</FONT></SUP></A>
但现实中的确存在一些诸如腐败，偏见，漠不关心，愚蠢，以及对个人权力的渴求等行为，均构成了对这种一致性的损害。如果政府可以不受法律约束而任意行事的话，法治精神就荡然无存。</DIV>
<div>&nbsp;</DIV>
<div>
　　富勒所提出的上述八项要素，是构成一套致力于追求法律上卓越品质的规则系统所必须的要素，它们被富勒称为法律的内在道德，以区分法律的外在道德。那么如何划分法律的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这便是下文即将讨论的内容。</DIV>
<div>&nbsp;</DIV>
<div>　　二、两种道德</DIV>
<div>&nbsp;</DIV>
<div>　　在谈到区分法律的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之前，作为理论上的铺垫，富勒首先区分了义务的道德（morality of
duty）与愿望的道德（morality of aspiration）。用通俗的说法，可以理解为“道德义务”与“道德理想”。
<a TITLE="跳转到该注释"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9683#m16" NAME="16"><sup><font COLOR="#0000FF">[16]</FONT></SUP></A>义务的道德是一个社会维持秩序的基本要求，它规定了人们的基本义务和行为的最低底线，因此往往表现为“不应怎样”的否定形式，违反义务的道德的行为会受到谴责和处罚。而愿望的道德是指关于幸福生活、人的力量的充分实现的道德，这种道德要求人们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行事，它反映了人们对美好与善的追求，因此常常表现为“应当怎样”的肯定形式；也正是由于愿望的道德是人类生活的至高目标，因此如果一个人违背了这种道德，人们只会表现惋惜，而不会对其加以谴责。富勒认为，义务的道德与法律最为接近，它所谴责的行为往往也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愿望的道德很少被纳入法律的框架，但是它与法律的普遍含义有一定的联系，即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着人们去遵守愿望的道德，换句话说，法律制度无法强迫人们过高尚、理性的生活，但却可以创造出合乎理性存在的必要条件。
<a TITLE="跳转到该注释"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9683#m17" NAME="17"><sup><font COLOR="#0000FF">[17]</FONT></SUP></A></DIV>
<div>&nbsp;</DIV>
<div>　　关于法律的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的区分，在该书中被多次提及。 <a TITLE="跳转到该注释"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9683#m18" NAME="18"><sup><font COLOR="#0000FF">[18]</FONT></SUP></A>
概括而言，法的外在道德（external morality of
law）即“实体自然法”，是指法的实体目的或理想，如人类交往和合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抽象的正义，等等；法律的内在道德（inner
morality of
law）即“程序自然法”，是有关法律的制定、解释、使用等程序上的原则或法治原则，是使以规则治理人类行为的事业成为可能的道德，也是法律之能成为法所绝对必须的先决条件。
<a TITLE="跳转到该注释"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9683#m19" NAME="19"><sup><font COLOR="#0000FF">[19]</FONT></SUP></A></DIV>
<div>&nbsp;</DIV>
<div>
　　在论及这二者的关系时，富勒指出，就广义的范围来说，这二者是不分彼此的，它们以相同的功效为法的事业服务。但它们又是互相影响的，其中一方的败坏不可避免地导致另一方也趋于败坏。
<a TITLE="跳转到该注释"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9683#m20" NAME="20"><sup><font COLOR="#0000FF">[20]</FONT></SUP></A>
富勒没有像传统的自然法学家那样对法律的实体目的投以过多的关注，相反，他认为法律与道德的必然联系恰恰在于法律的内在道德。因为，人们通过几千年的司法实践，已经对法的运作形式有了深刻的了解并基本达成共识，但是对事物本质内容的完整认识远比对事物形式的认识困难得多，至少在目前来看，由于客观的社会环境和主观的意识水平的不同，人们对法的实体正义尚不能达成共识；除此之外，法律的内容以及实体道德往往难以确定，并且经常会随着社会环境的发展而变化，只有法律的形式和程序才是相对稳定而基础的东西。因此，富勒认为，法律的本质和存在条件在于程序上的道德性，“法律即使仅仅被看作是秩序，也包含它自身的隐含的道德性，如果我们要创建一种被称为法律的东西，即便是恶法，这种秩序的道德性也必须得到尊重”，
<a TITLE="跳转到该注释"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9683#m21" NAME="21"><sup><font COLOR="#0000FF">[21]</FONT></SUP></A>
违背外在道德的法律只是不能有效地实现实体目的，但违反内在道德的法律根本就不配称之为法律。</DIV>
<div>&nbsp;</DIV>
<div>　　富勒对法律内在道德的关注与重视，使得他着重论述了法律的内在道德，并以此为基础阐述了他的法律观。</DIV>
<div>&nbsp;</DIV>
<div>　　三、法律：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DIV>
<div>&nbsp;</DIV>
<div>
　　在对霍姆斯的预测说、弗里德曼的公共秩序存在说、霍贝尔的强力威胁说、凯尔森等人的权力规范等级体系说、戴雪的国会主权说等学说进行分析批判的基础之上，
<a TITLE="跳转到该注释"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9683#m22" NAME="22"><sup><font COLOR="#0000FF">[22]</FONT></SUP></A>结合其之前关于法律内在道德的论述，富勒提出了自己的法律观，即法律“是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这种观点将法律视为一项活动，并且把一套法律体系看成一种有目的的持续努力的产物。”
<a TITLE="跳转到该注释"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9683#m23" NAME="23"><sup><font COLOR="#0000FF">[23]</FONT></SUP></A>
既然是一项活动，就不可避免的遇到各式各样的困难，而为了成功达致其目标， <a TITLE="跳转到该注释"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9683#m24" NAME="24"><sup><font COLOR="#0000FF">[24]</FONT></SUP></A>必须克服这些困难。</DIV>
<div>&nbsp;</DIV>
<div>
　　从富勒的法律观，可以看出其研究的视角已转向法律及法律制度的实现过程，其提出的这一理论无论是对于法律本身的理解抑或是对于法学理论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价值：</DIV>
<div>&nbsp;</DIV>
<div>
　　首先，富勒注意到作为一项法律事业所需要的社会基础。他分析了社会民众与立法者之间的互动、配合对于法及其运作的作用和影响。使人们更多地从“同意”或“自愿”而非“被迫”或“制裁”的角度去看待法律现象。这种法律观更注重法的社会内容、社会目的和社会作用。</DIV>
<div>&nbsp;</DIV>
<div>
　　其次，富勒提出的法律事业的内在道德为法律权威本身寻找了正当性，树立了法律在人们心中的权威形象。加深了人们对“权威”本身“正当性”的信任。</DIV>
<div>&nbsp;</DIV>
<div>
　　再次，富勒提出的不同于古典自然法正义原则的程序正义，即与实体正义保持相对中立的八项要素，是法律这一事业要达到其目的所必须严格遵循的内在逻辑。这就为加强法律人受严格程序约束的法治意识，避免执法和司法上的专断，为保持司法中立性、法律自治提供了理论支持。</DIV>
<div>&nbsp;</DIV>
<div>
　　最后，富勒看到了具有目的性的法律事业的发展过程，并提出了与此相应的职业角色道德，这就为提升法律职业群体的法律职业意识与职业道德素质提供了观念支撑。法律人真的对法律采取一种可通过不断努力而得到完善的合作型事业观，并付诸实践，那么就会在实践中真正做到不断提高、完善立法和公正司法。向法治社会迈进。
<a TITLE="跳转到该注释"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9683#m25" NAME="25"><sup><font COLOR="#0000FF">[25]</FONT></SUP></A></DIV>
<div>&nbsp;</DIV>
<div>&nbsp;</DIV>
<div>&nbsp;</DIV>
<div>【注释】<br />
<a TITLE="回到本文注源"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9683#1" NAME="m1"><font COLOR="#0000FF">1</FONT></A>]
参见R·萨默斯：《法学理论家富勒传略》，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页。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2页。<br />

<a TITLE="回到本文注源"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9683#2" NAME="m2"><font COLOR="#0000FF">2</FONT></A>] 参见
<font COLOR="#000000">美</FONT>]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52页。<br />
<a TITLE="回到本文注源"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9683#3" NAME="m3"><font COLOR="#0000FF">3</FONT></A>]
参见严存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25页。<br />
<a TITLE="回到本文注源"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9683#4" NAME="m4"><font COLOR="#0000FF">4</FONT></A>]
同前引2，富勒书，第113—114页。<br />
<a TITLE="回到本文注源"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9683#5" NAME="m5"><font COLOR="#0000FF">5</FONT></A>]
同前引2，富勒书，第49页。<br />
<a TITLE="回到本文注源"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9683#6" NAME="m6"><font COLOR="#0000FF">6</FONT></A>]
参见朱晓红：《富勒的新自然法学对当代法治国家的启示》，《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另见前引3，严存生书，第388页。又见前引1，沈宗灵书，第45—46页。<br />

<a TITLE="回到本文注源"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9683#7" NAME="m7"><font COLOR="#0000FF">7</FONT></A>]
同前引2，富勒书，第56—57页。<br />
<a TITLE="回到本文注源"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9683#8" NAME="m8"><font COLOR="#0000FF">8</FONT></A>]
富勒关于法的一般性的论述集中于该书的55—59页，在这几页的论述中，笔者并未找到能够支撑“法律的一般性包括了通常所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以及同样情况获得同样处理等内涵”的论据。依笔者愚见，此处所指法律的一般性，不应延伸出上述内涵。<br />

<a TITLE="回到本文注源"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9683#9" NAME="m9"><font COLOR="#0000FF">9</FONT></A>]
同前引2，富勒书，第61—62页。<br />
<a TITLE="回到本文注源"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9683#10" NAME="m10"><font COLOR="#0000FF">10</FONT></A>]
参见富勒：《实证主义与忠实于法律：答哈特教授》，强世功等译，北大法律信息网，原文地址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2465，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3月20日。<br />

<a TITLE="回到本文注源"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9683#11" NAME="m11"><font COLOR="#0000FF">11</FONT></A>]
同前引2，富勒书，第76页。<br />
<a TITLE="回到本文注源"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9683#12" NAME="m12"><font COLOR="#0000FF">12</FONT></A>]
同前引2，富勒书，第83页。<br />
<a TITLE="回到本文注源"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9683#13" NAME="m13"><font COLOR="#0000FF">13</FONT></A>]
参见前引2，富勒书，第84—86页。<br />
<a TITLE="回到本文注源"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9683#14" NAME="m14"><font COLOR="#0000FF">14</FONT></A>]
同前引2，富勒书，第96页。<br />
<a TITLE="回到本文注源"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9683#15" NAME="m15"><font COLOR="#0000FF">15</FONT></A>]
同前引2，富勒书，第242页。<br />
<a TITLE="回到本文注源"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9683#16" NAME="m16"><font COLOR="#0000FF">16</FONT></A>]
参见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41页。<br />
<a TITLE="回到本文注源"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9683#17" NAME="m17"><font COLOR="#0000FF">17</FONT></A>]
参见刘全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3—165页。<br />
<a TITLE="回到本文注源"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9683#18" NAME="m18"><font COLOR="#0000FF">18</FONT></A>]
参见前引2，富勒书，第53页，第153页，第154页等。<br />
<a TITLE="回到本文注源"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9683#19" NAME="m19"><font COLOR="#0000FF">19</FONT></A>]
参见前引16，张文显书，第53页。<br />
<a TITLE="回到本文注源"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9683#20" NAME="m20"><font COLOR="#0000FF">20</FONT></A>]
参见前引16，张文显书，第55页。<br />
<a TITLE="回到本文注源"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9683#21" NAME="m21"><font COLOR="#0000FF">21</FONT></A>] 同前引10
，富勒文。<br />
<a TITLE="回到本文注源"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9683#22" NAME="m22"><font COLOR="#0000FF">22</FONT></A>]
参见前引2，富勒书，第125—138页。<br />
<a TITLE="回到本文注源"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9683#23" NAME="m23"><font COLOR="#0000FF">23</FONT></A>]
同前引2，富勒书，第124—125页。在这本书中，富勒不止一次的提出了他的这个观点，参见该书第84页，第138页。<br />
<a TITLE="回到本文注源"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9683#24" NAME="m24"><font COLOR="#0000FF">24</FONT></A>]
富勒指出，“法律制度的目的是一种很有分寸的、理智的目的，即使人类行为服从于一般性规则的指导和控制……将这种目的赋予给法律似乎是一种无害的自明之理。”参见前引2，富勒书，第170—171页。<br />

<a TITLE="回到本文注源"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9683#25" NAME="m25"><font COLOR="#0000FF">25</FONT></A>]
参见孙育玮，吴涵孜：《富勒新自然法思想探析》，《求是学刊》2008年第2期。</DIV>
<div>&nbsp;</DIV>
<div>&nbsp;</DIV>
<div>注：本文首发于北大法律信息网，原文地址：</DIV>
<div><a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9683">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9683</A></DIV>
</DIV>]]></description>
            <author>老赵</author>
            <category>法边余墨</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13041c0100fely.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Wed, 09 Sep 2009 04:23:01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13041c0100fely.html</guid>
        </item>
        <item>
            <title>【转】李承鹏：人肉有价</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13041c0100ewye.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font STYLE="FonT-siZe: 18px" COLOR="#FF0000"><strong>【按】刚刚在李大眼的博客看到这篇文章。大眼不是学法律出身，可我怎么看都看这篇文章，都看出了些许内行的门道来……</STRONG></FONT></P>
<p><br />
&nbsp;</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00FF">如果未经新闻证实，我会以为这是假新闻，是为了强调安全驾驶特意在浙江卫视门口斑马线上进行的一次现场拍摄。</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00FF">&nbsp;</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00FF">只有编剧才可以调动这些戏剧元素：一辆酒后驾驶的顶级保时捷卡宴，轰鸣声连电视台里面的人都听见，车上有两名衣着入时的美女，还有一名帅哥，散发着酒味冲过专门在胡斌案后设制的爱心斑马线，然后一名十七岁的打工女被撞飞三十多米，她的一只拖鞋也被撞飞到马路边，上面还有一只红色蝴蝶结。富人VS打工女，保时捷VS行人，卫视VS斑马线，酒后驾驶VS无法指认驾驶员。</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00FF">&nbsp;</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00FF">很专业的编剧，很敬业的演员们，保时捷，包死劫。</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00FF">&nbsp;</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00FF">杭州，又是杭州，天堂建在地狱之上，杭州即地狱。当然，是不可以仇富的，中国的有趣现象是，“不准仇富”已经成为富人的避弹衣，或者可不可以说我们有仇穷的倾向，酒后驾驶的保时捷在爱心斑马线上撞飞十七岁打工女是可以发生的，自行车在豪华会所门口撞死带了四个保镖的富人是不会发生的，这是事实。中国是不可以有阶级划分的，那我们说阶层吧，大家不恨财富，恨的是不公，你爸就是比我爸胆子更大所以发了，我爸就是因为相信好人总会有好报，所以才下岗了。这样的群体暗示很危险，很危险，任志强还在说他只为富人修房子，TV还在说金融危机对老百姓生活影响不大，广州还在讨论通过征收拥挤费解决交通问题。</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00FF">&nbsp;</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00FF">富人们是不会因为收不收交通拥挤费而超速、酒后、撞飞、逃逸……的。这样的征收除了增长GDP以外，对整治交通有个屁用。</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00FF">&nbsp;</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00FF">我等着杭州法院这次怎么判罚，是交通肇事，还是危害公共安全。所以大家不要奇怪“真假胡斌”说法的甚嚣尘上，草民们是觉得113W+3年太科幻，所以也科幻一下，科幻是没有罪的。</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00FF">&nbsp;</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00FF">例子是：</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00FF">2005年5月，一个叫胡华的青年因偷盗下井盖，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半。</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00FF">2009年7月，一个叫胡斌的青年因闹市飙车撞死一人，被判有期徒刑三年。</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00FF">2009年7月，一个叫孙伟铭的表年因酒后无证驾驶撞死四人逃逸，被判死刑。</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00FF">某年某月某日，两个民工从提款机里非法提取90万，被判无期。</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00FF">某年某月某日，许霆非法从ATM机提取十七万多，先被判无期后被判五年有期徒刑。</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00FF">某年某月某日，官员甲因贪污数百万被举报，开除公职；某年某月某日，官员乙因挪用公款数千万元，被判有期徒刑三年；某年某月某日，官员丙……
…… 多年以后，我们发现甲乙丙丁都在另一地做官，有关部门说，这不是官，其实只是顾问。</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00FF">&nbsp;</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00FF">就是这样了，我说的不是胡斌判轻了，也不是孙伟铭判重了，而是我们以什么样的标准来判刑，中国地大物博，物种繁多，但法律尺码不能繁多。尺码多了那就不叫法律，叫女式内衣。</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00FF">&nbsp;</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00FF">每当喊冤时当律就命令我们要相信法律，其实我们是相信法律的，只是不相信法官，相信法律不也能能过命令，通过跨省追捕，而是要用法律执行令我们感动，法律不能让草民们感动，草民们就只有敢动法律，所以小杨同学拎把刀进去警察局，做了一回非常6+1。</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00FF">&nbsp;</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00FF">最近在做算术题，孙伟铭：杀四人、无证、酒后、逃逸；胡斌：杀一人、有证、无酒精、主动打电话报警。这么看来孙伟铭罪行情节和后果比胡斌严重得多，可法官是怎么量刑的，是不是杀一人判三年，杀四人判3X4=12年。又由于胡斌是给了113万的，假若一个人可以活得八十岁，减去孙伟铭现在的岁数后，得出一个中国人一年性命折合成人民币约2万左右（税后）。如果再除以一个成年人正常体重70公斤，一公斤肉实际售价为300元人民币左右（不含营业税）。</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00FF">&nbsp;</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00FF">谁说人肉无价？</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00FF">&nbsp;</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00FF">我等着、瞪着杭州法院怎么判决。</FONT><br /></P>
<p>&nbsp;</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0000"><strong>注：文章来源：李承鹏博客，原文地址：</STRONG></FONT></P>
<p><a HREF="http://blog.sina.com.cn/s/blog_46e7ba410100egvf.html"><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0000"><strong>http://blog.sina.com.cn/s/blog_46e7ba410100egvf.html</STRONG></FONT></A></P>]]></description>
            <author>老赵</author>
            <category>一地鸡毛</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13041c0100ewye.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Wed, 05 Aug 2009 15:32:30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13041c0100ewye.html</guid>
        </item>
        <item>
            <title>在规范与情感之间——试析“许霆案”的量刑</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13041c0100ef1g.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150%; MArGin: 0cm 0cm 0pt" ALIGN="center"><b STYLE="mso-bidi-font-weight: normal"><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26pt; mso-hansi-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font STYLE="FonT-siZe: 24px"><font STYLE="FonT-siZe: 32px"><font STYLE="FonT-siZe: 56px"><font COLOR="#000099"><font STYLE="FonT-siZe: 32px">在规范与情感之间</FONT></FONT></FONT></FONT></FONT></SPAN></B></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150%; MArGin: 0cm 0cm 0pt" ALIGN="center"><b STYLE="mso-bidi-font-weight: normal"><span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siZe: 16pt; mso-hansi-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0099">——试析“许霆案”的量刑</FONT></SPAN></B></P>
<p><font COLOR="#000099">&nbsp;</FONT></P>
<p><font COLOR="#000099">&nbsp;</FONT></P>
<p><font COLOR="#000099"><font STYLE="FonT-siZe: 16px"><strong>摘&nbsp; 要:</STRONG></FONT>
许霆利用银行系统的错误，使用其银行卡多次恶意取款数额达17万余元，该案经法院的几次审理之后，由有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这一判决引发了包括学术界和媒体在内的社会各界的讨论。根据我国现行刑事法律的规定，判处许霆无期徒刑是合法的，而后法院的改判却有滥用自由裁量权之嫌。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外界的舆论和社会压力给法院的判决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我们应该尽量避免这些影响。</FONT></P>
<p><font COLOR="#000099">&nbsp;</FONT></P>
<p><font COLOR="#000099">&nbsp;</FONT></P>
<p><font COLOR="#000099">&nbsp;</FONT></P>
<p><font COLOR="#000099"><font STYLE="FonT-siZe: 16px"><strong>关键词:</STRONG></FONT>
规范；情感；许霆案；量刑</FONT></P>
<p><font COLOR="#000099">&nbsp;</FONT></P>
<p><font COLOR="#000099">&nbsp;</FONT></P>
<p><font COLOR="#000099">&nbsp;</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8px" COLOR="#000099"><strong>一、案情简介暨问题的提出</STRONG></FONT></P>
<p><font COLOR="#000099">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旁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前取款。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l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自携赃款潜逃。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郭安山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情节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于
2007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彼时，其犯罪所得17.5万元赃款已被挥霍一空。2007年11月20日，该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霆的银行卡内只有170多元，但当其发现银行系统出现错误时即产生恶意占有银行存款的故意，并分171次恶意提款17万多元而非法占有，得手后潜逃并将钱款挥霍花光，此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P321）广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许霆上诉。该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并引发了热烈的讨论。2008年1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许霆案发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08年2月2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许霆案。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许霆不服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8年5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许霆涉嫌盗窃金融机构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并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之后，于2008年8月20日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以盗窃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被告人许霆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FONT></P>
<p><font COLOR="#000099">至此，轰动一时的“许霆案”以其被判入狱5年及罚金2万而暂告一段落，但由该案所引发的讨论却还没有停止。[i]
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法学家；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也无论是定罪还是量刑，这个案件从一开始就陷入了一场广泛的争论之中。在该案最初引起各方面的关注之时，笔者无意加入这场论战之中，只是作为一名纯粹的旁观者静观其变。时至今日，“许霆案”从形式上已经尘埃落定，但案件终而言不止，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反映出的许多问题仍然值得我们思考。笔者学识有限，无力对这些问题一一进行梳理和批判，在这里仅就与该案的量刑相关的问题展开讨论。</FONT></P>
<p><font COLOR="#000099">&nbsp;</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8px" COLOR="#000099"><strong>二、“许霆案”的量刑情节</STRONG></FONT></P>
<p><font COLOR="#000099">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之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定罪不变的同时，将量刑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一个法院，针对同一个案件以及同一个被告人，居然能作出两份相差如此悬殊的判决，在令人唏嘘的同时，笔者想要追问的是，作出两份判决的根据在哪里？</FONT></P>
<p><font COLOR="#000099">鉴于法院前后所作出的判决均认定许霆构成盗窃罪的事实，结合本文的论述重点，笔者在此不对许霆案的定罪问题展开讨论，姑且同意法院判决书所认定的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在这一前提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的第一份判决书中对许霆无期徒刑的处罚，是由其法律根据的，理由如下：</FONT></P>
<p><font COLOR="#000099">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FONT></P>
<p><font COLOR="#000099">“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FONT></P>
<p><font COLOR="#000099">（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FONT></P>
<p><font COLOR="#000099">（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FONT></P>
<p><font COLOR="#000099">该条第一项中的“盗窃金融机构”以及“数额特别巨大”，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三条以及第八条中予以明确：</FONT></P>
<p><font COLOR="#000099">“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FONT></P>
<p><font COLOR="#000099">（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FONT></P>
<p><font COLOR="#000099">（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FONT></P>
<p><font COLOR="#000099">（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FONT></P>
<p><font COLOR="#00009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FONT></P>
<p><font COLOR="#000099">第八条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FONT></P>
<p><font COLOR="#000099">银行是“金融机构”的一种，这是普通大众都知晓的常识，自不必多言。其放置于自动取款机（ATM）中的款项应当视为其“经营资金”，这一点也应没有疑问。如果认定许霆的通过ATM恶意取款行为是盗窃行为，那么其成立盗窃金融机构的结论是可以得出的。根据上述规定，盗窃数额达到三万就构成“数额特别巨大”，而许霆盗窃的数额为十七万余元，显然已经超过了三万元的标准，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之列。虽然该司法解释是1997年作出的，距今已经十余年，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做出该司法解释时已经相去甚远，但该司法解释是现行有效的，在没有新的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情况之下，我们只能遵照执行。根据上述规定以及案件事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第一份判决中，对许霆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处罚是合法的。至于大众和舆论会普遍认为判决过重，依笔者愚见，应当归咎于立法本身而并非司法程序。我国是制定法国家，在法律有明文的规定的情况下，法官所能做的就是以案件查明的事实为基础，根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判，而不能超越法律。结合本案来看，案件事实清楚，根据现行法律，法官的选择只可能是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法院第一份判决的合法性没有问题，只是由于立法的原因才使得这份判决看起来似乎“合法但不合理”[2]。</FONT></P>
<p><font COLOR="#000099">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之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份判决书却将刑罚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从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五年——这样巨大的差距，法院的依据又是什么？笔者从第二份判决书中看到，法院援引的是刑法第六十三条：</FONT></P>
<p><font COLOR="#000099">“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FONT></P>
<p><font COLOR="#000099">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FONT></P>
<p><font COLOR="#000099">该条的第2款被称为酌定减轻处罚条款，根据这一条款，即使不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法院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但前提是案件必须有“特殊情况”，且在程序上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对于什么样的情形方能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特殊情况”，有的解释是，“犯罪的某些情节虽然达到了在某一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的要求，但纵观整个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却达不到适用该法定刑的程度，按此法定刑的最低刑量刑也会重判。为了实现罪刑相适应，可以低于法定最低刑判处刑罚”[3]（P222）；而有的解释却说，立法的初衷是指案件的特殊性如涉及政治、外交等情况[4]（P61）。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份判决书中，其认为的“特殊情况”是：“许霆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产生犯意，采用持卡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从案发具有一定偶然性看，许霆犯罪的主观恶性尚不是很大”。根据上述情节，法院进而认为，“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许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ii]</FONT></P>
<p><font COLOR="#000099">问题再次凸显：立法并未对“特殊情况”予以明确界定，前述两种观点也并非官方的有权解释，仅具备学理意义。因此，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就赋予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问题在于，在本案中，法官如此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这也正是下文即将讨论的问题之一。</FONT></P>
<p><font COLOR="#000099">&nbsp;</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8px" COLOR="#000099"><strong>三、对“许霆案”量刑的反思</STRONG></FONT></P>
<p><strong><font COLOR="#000099">（一）反思之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FONT></STRONG></P>
<p><font COLOR="#000099">从理论上讲，减轻处罚的情节可以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情节指的是刑法明文确立的减轻处罚情节；酌定情节则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却经由法院总结审判经验，根据刑事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在量刑时需要酌情予以考虑的减轻情节[5]（P481）。法定的减轻情节又可以分为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和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前者包括造成损害的中止犯、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胁从犯、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等；后者包括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预备犯、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自首的、有立功表现的等等。对于这些法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法官在量刑时其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并不大，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而酌定减轻情节却显得弹性十足，似乎有很大的自由度。但笔者认为，即便是酌定的减轻情节，也应当比照法定减轻情节，使其能够与法定情节保持大体上的一致性。[iii]
在此基础之上，法官在判决中对其适用的酌定减轻情节也应当有充分的说理，否则无法使人对其判决产生信服感。</FONT></P>
<p><font COLOR="#000099">回过头来看“许霆案”，法院给出的特殊情况主要有两方面：</FONT></P>
<p><font COLOR="#000099">第一，法院认为，许霆的行为属于临时起意，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这里强调了“有预谋”和“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法院认为许霆没有预谋，没有采取破坏手段，就构成了“特殊情况”，那么试问，在司法实践中，有多少盗窃案件是有预谋的？另外，按照这样的逻辑，进入金融机构盗窃但并未采取破坏行为也应属于没有“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那这样的行为是不是也应当是“特殊情况”？在司法实践中，除了许霆案，其他的没有预谋或者进入金融机构盗窃但并未采取破坏行为，则并没有得到减轻处罚的对待，[iv]
唯独这一例。这样看来，法院给出的这一条“特殊情况”失去了普适性，显得十分牵强。</FONT></P>
<p><font COLOR="#000099">第二，法院还认为，许霆的案件具有一定偶然性，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是很大。但笔者认为，这一点也站不住脚。原因在于，就盗窃犯而言，除了惯犯，许多的犯罪嫌疑人都是偶犯，或曰临时起意，那么以偶然性为理由也欠缺普适性；至于主观恶性不大，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从轻的判断标准，鲜有将其作为减轻的判断标准的例子出现。那么，法院的第二点“特殊情况”也有失偏颇。</FONT></P>
<p><font COLOR="#000099">基于上述分析，既然法院给出的酌定减轻情节均不够合理，那么笔者得出的结论就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当，欠缺合理性，“有滥用自由裁量权之嫌”[6]。</FONT></P>
<p><strong><font COLOR="#000099">（二）反思之二：外界的关注对量刑的影响</FONT></STRONG></P>
<p><font COLOR="#000099">这里所说的“外界”，一方面指的是除案件主审法官之外的法院系统人员，包括本级法院的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也包括上级法院的各层领导；而另一方面，则主要指的是普通民众以及舆论媒体。</FONT></P>
<p><font COLOR="#000099">此案的第一份判决书被公开报道之后，旋即引起舆论的轩然大波，尤其是在互联网上，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有报道称，对于这样的判决，不仅有学者称“处罚太过令人震惊”，大多数的网友也认为对许霆量刑过重[7]。社会反应如此强烈，恐怕是法院始料未及的。在这样强大的社会压力之下，案件被发回重新审理。然而当第二份判决将无期徒刑改判成了五年的时候，非但没有因此而平息舆论，反而再一次引发热议。根据一项调查结果显示，[v]
有82.6%的人对重审结果不能接受，认为许霆应判无罪或更轻的徒刑；有16.6%的人认为能够接受，改判为5年算是宽大了；还有0.8%的人认为不关心，无所谓[8]。不难看出，即便是轻判了许霆，却依然没有得到大众的认可。从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五年，是什么力量使得前后判决的差距如此之大？</FONT></P>
<p><font COLOR="#000099">窃以为，首先，媒体的介入在此间起了重要的作用。没有媒体的介入，该案很难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即使许霆上诉，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其减轻刑罚的前景不容乐观——何鹏案就是典型的例证。其次，随着社会关注度的上升，也引起了官方的注意，于是就有了官方或明或暗的表态，正如一位网友所言，“联想到全国‘两会’期间，最高院一位副院长对该案有倾向性的发言，笔者认为这个案件的改判还是循千年未变的老路：冤案闹大了，让巡察的御史得知上达朝廷，为平息民愤高层作出决定，于是冤情得以昭雪”[9]。</FONT></P>
<p><font COLOR="#000099">正是在这些力量的共同作用之下，才“促成”了许霆得以有机会减轻刑罚处罚。但我们也应该看到的是，许霆案毕竟只是个案，是由于其受到了媒体的关注才引发了后续的一系列事件。如果没有媒体的介入，或许其命运和云南的何鹏相去无几。换言之，媒体的关注使得许霆案以特例的方式获得了相对无期徒刑而言较为合理的五年有期徒刑的判决，但这样个案的结果对整个司法制度而言并没有建设性。通过媒体所呈现出的强大的民意能够对地发的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本身恰恰说明司法本身的权威没有真正树立起来，这或许也是前后两份迥异的判决非但没有使人信服，反而更加之人鄙夷的原因之所在。</FONT></P>
<p><font COLOR="#000099">&nbsp;</FONT></P>
<p><strong><font STYLE="FonT-siZe: 18px" COLOR="#000099">四、结语</FONT></STRONG></P>
<p><font COLOR="#000099">许霆案暂告一段落，但由该案折射出的问题却依然存在，虽然有学者试图从理论上寻找法院减轻处罚的合理性[10]，但如前所述，笔者认为，法官在法律规范与大众情感之间的抉择是存在问题的。</FONT></P>
<p><font COLOR="#000099">众所周知，在现实生活中，个案均有其独特性，不可能如法律规定那般机械的发生和发展，这就决定了在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之间必然存在的差距，为了适当弥合这样的差距，在我国现行刑法中采取了是相对不定期刑，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这样一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应当有一定的尺度和标准，否则难免陷入滥用裁量权的泥潭难以自拔。在规范与情感之间，法官能做的，应当是依据规范，而不是凭借情感，[vi]
尤其不能受到大众情感倾向的左右——或许做到这点很难，但这正是法治国家的必须。</FONT></P>
<p><br />
<font COLOR="#000099">--------------------------------------------------------------------------------</FONT></P>
<p><font COLOR="#000099">[i]
截至笔者写作本文之时，在所收集到的文献之中，也不乏2009年所发表的一些论文，而这些文章的发表时间距该案审结已有近一年了。相关文献在此仅举几例：李兰英.
量刑的技术与情感——以许霆案为例[J]. 政法论坛，2009，（3）；张明楷. 许霆案的刑法学分析[J].
中外法学，2009，（1）；赖修桂、赵学军. 从许霆案看刑法的谦抑性[J]. 法律适用，2009，（2）.
等等。</FONT></P>
<p><font COLOR="#000099">[ii]
参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刑二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FONT></P>
<p><font COLOR="#000099">[iii]
对于如何判断这种一致性，标准似乎很难确定，但至少可以肯定的是，我们似可以依据一般的价值评判标准来衡量，这种一般的价值评价标准，笔者暂且将其界定为在案件发生的当世被人们所普遍接受和认同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标准。</FONT></P>
<p><font COLOR="#000099">[iv]
极其典型的例子是，云南一名叫何鹏的男子，与许霆的行为几乎一致，只是数额为40余万元，2002年被判处无期徒刑。没有各方的关注，该案被告何鹏也就没有了许霆的“运气”，至今仍在监狱服刑。参见李朝涛.
“云南许霆”父母称要为儿子翻案[EB/OL].</FONT> <a HREF="http://news.sina.com.cn/s/l/2008-04-01/025615264267.shtml"><font COLOR="#000099">
http://news.sina.com.cn/s/l/2008-04-01/025615264267.shtml</FONT></A><font COLOR="#000099">，2009-6-20.</FONT></P>
<p><font COLOR="#000099">[v] 该调查共有10559人参加投票。</FONT></P>
<p><font COLOR="#000099">[vi]
此处的情感，既包括法官的个人好恶，也包括像许霆案这样的案件被民众关注后所产生的情感倾向。</FONT></P>
<p><font COLOR="#000099">&nbsp;</FONT></P>
<p><font COLOR="#000099">&nbsp;</FONT></P>
<p><font COLOR="#000099">&nbsp;</FONT></P>
<p ALIGN="center"><font COLOR="#000099">参 考 文 献</FONT></P>
<p><font COLOR="#000099">[1]谢望原，付立庆. 许霆案深层解读——无情的法律与理性的诠释[M].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FONT></P>
<p><font COLOR="#000099">[2]李兰英. 量刑的技术与情感——以许霆案为例[J].
政法论坛，2009，（3）.</FONT></P>
<p><font COLOR="#000099">[3]刘家琛. 新刑法条文释义[M].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FONT></P>
<p><font COLOR="#000099">[4]胡康生，郎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M].
法律出版社，2006.</FONT></P>
<p><font COLOR="#000099">[5]赵秉志. 刑法总论[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FONT></P>
<p><font COLOR="#000099">[6]陈瑞华. 脱缰的野马——从许霆案看法院的自由裁量权[J].
中外法学，2009，（1）.</FONT></P>
<p><font COLOR="#000099">[7]ATM出错恶意取款者被判无期，专家称处罚太过令人震惊[N].九成网友认为量刑过重[N].
牛城晚报，2007-12-25（A8）.</FONT></P>
<p><font COLOR="#000099">[8]你是否接受许霆案的重审结果？[EB/OL].</FONT> <a HREF="http://survey.news.sina.com.cn/voteresult.php?pid=22917"><font COLOR="#000099">
http://survey.news.sina.com.cn/voteresult.php?pid=22917</FONT></A><font COLOR="#000099">，2009-6-20.</FONT></P>
<p><font COLOR="#000099">[9]十年砍柴. 脆弱的民意 虚假的胜利[EB/OL].</FONT>
<a HREF="http://www.infzm.com/content/6346"><font COLOR="#000099">http://www.infzm.com/content/6346</FONT></A><font COLOR="#000099">，2009-6-21.</FONT></P>
<p><font COLOR="#000099">[10]张明楷. 许霆案减轻处罚的思考[J].
法律适用，2008，（9）.</FONT></P>
<p><font COLOR="#000099">&nbsp;<br /></FONT></P>
<p><font COLOR="#000099">&nbsp;</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8px" COLOR="#FF0000"><strong>本文首发北大法律信息网，原文地址：</STRONG></FONT></P>
<p><a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8558">
<font STYLE="FonT-siZe: 18px" COLOR="#FF0000"><strong>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8558</STRONG></FONT></A></P>]]></description>
            <author>老赵</author>
            <category>法边余墨</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13041c0100ef1g.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Wed, 08 Jul 2009 12:59:30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13041c0100ef1g.html</guid>
        </item>
        <item>
            <title>Just some words(2)</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13041c0100e984.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00CC">&nbsp;</FONT></P>
<p ALIGN="center"><a href="http://blog.photo.sina.com.cn/showpic.html#url=http://static7.photo.sina.com.cn/orignal/4c13041c44b23ddf81c86&amp;690" TARGET="_blank"><img STYLE="WiDTH: 571px; MAx-WiDTH: 500px; HeiGHT: 137px" SRC="http://static7.photo.sina.com.cn/middle/4c13041c44b23ddf81c86&amp;690" WIDTH="619" HEIGHT="141" /></A></P>
<p ALIGN="center"><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00CC">&nbsp;&nbsp;&nbsp;</FONT></P>
<p ALIGN="left"><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00CC">&nbsp;&nbsp;&nbsp;
不要总以为自己很聪明，尤其不要在以为自己很聪明的同时又以为别人都很傻——其实谁都不傻，在你自己自以为是的表演的时候，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跳梁小丑。</FONT></P>
<p ALIGN="left"><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00CC">&nbsp;&nbsp;&nbsp;
我不会成天惦记着害人。你有害我的权利，我干涉不了，但最好别被我察觉，等我缓醒过来的时候，就是秋后算账的时候。</FONT></P>
<p ALIGN="left"><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00CC">&nbsp;&nbsp;&nbsp;
做人不要玩的太花，玩的太假，玩的太绝……<br />
&nbsp;&nbsp;&nbsp;</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00CC">&nbsp;&nbsp;&nbsp;
(待续……)</FONT></P>]]></description>
            <author>老赵</author>
            <category>一地鸡毛</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13041c0100e984.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Thu, 25 Jun 2009 16:20:33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13041c0100e984.html</guid>
        </item>
        <item>
            <title>杂  记</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13041c0100dwj4.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 ALIGN="center"><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33CC"><strong><a href="http://blog.photo.sina.com.cn/showpic.html#url=http://static1.photo.sina.com.cn/orignal/4c13041c440ef59c258d0&amp;690" TARGET="_blank"><img STYLE="MAx-WiDTH: 500px; WiDTH: 355px; HeiGHT: 249px" HEIGHT="252" SRC="http://static1.photo.sina.com.cn/middle/4c13041c440ef59c258d0&amp;690" WIDTH="370" /></A></STRONG></FONT></P>
<p ALIGN="center"><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33CC"><strong>（天热了，这样凉快，大家可以向我学习哈~~）</STRONG></FONT></P>
<p>&nbsp;</P>
<p>&nbsp;</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33CC"><strong>每天抽空都会看一下博客，不是为了自恋，主要是因为在博客里保存了许多师友的链接，从这里链过去看看，渐渐的已经成了一种习惯。好久没有码字了，堆积了一些事情，留个记号。</STRONG></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33CC"><strong>-----------------------------------</STRONG></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33CC"><strong>关于老贺。上个月贺卫方先生来我们学校讲座，激动之余写下了些文字，并且兴冲冲的到先生的博客去给他留言，邀请先生读一下我的这篇“网友见面”的文章。原本以为先生很忙，会无暇顾及。意外的是，先生真的来我博客，看了这篇文章，还给我留言：</STRONG></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33CC"><strong>“老赵：谢谢你，也辛苦你了。大作也拜读了，深情厚谊，令我温馨。祝好！
守门老鹤于2009-05-02 12:17”</STRONG></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33CC"><strong>这个留言一直放在我的收件箱里，舍不得删去。</STRONG></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33CC"><strong>还能说什么呢，网络真的是个神奇的东西，呵呵~</STRONG></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33CC"><strong>----------------------------------------</STRONG></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33CC"><strong>关于司考。司法考试的大纲公布，最想感叹的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强势崛起”，近三年来这部分内容在大纲中的地位真的是一年一个台阶啊，今年都单独成编了，原来的十四门体系就这样生生的被扩充成了十五门——两个字的评价吧：</STRONG></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33CC"><strong>叹！！汗！！！！</STRONG></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33CC"><strong>------------------------------------</STRONG></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33CC"><strong>关于我的备考状态。还行，进度和有效度还都基本在控制之中。扎扎实实的解读每一道真题，理解背后的原理，吃透那些最基本的恒重点，是我这个阶段的目标。</STRONG></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33CC"><strong>关于英语六级。这个纯粹功利的考试，单词背背，真题做做吧。六月底的考试，还有一个月，再磨磨枪。</STRONG></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33CC"><strong>------------------------------------</STRONG></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33CC"><strong>关于研三，关于工作，关于未来。有些人不愿意去想，有些人却喜欢一遍一遍的设计。</STRONG></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33CC"><strong>而我，更加喜欢在确定了大的努力方向之后，把它当作灯塔，远远地看着它，然后低头踏踏实实的向它走就好，不想时时刻刻的念叨。即便是要仰望天空，也别忘了自己还是踩在地上，步子踩得不扎实，小心连路都走不好。</STRONG></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33CC"><strong>-------------------------------------</STRONG></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33CC"><strong>关于论文。最近在构思一篇论文，算是命题作文吧，目前正在收集一些相关的资料，希望在学期结束前能完成。</STRONG></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33CC"><strong>而毕业论文，我已经决定了，老老实实的写，争取将这篇文章做的问心无愧。</STRONG></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33CC"><strong>-------------------------------------</STRONG></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33CC"><strong>关于端午。假期不得闲，没回家，窝在小窝里干活，辛苦，却也充实。</STRONG></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33CC"><strong>往家里打了电话，老人们都很开心，这个最重要，精神好，身体好，病都是抑郁出来的，放宽心，享受天伦之乐，挺好挺好。</STRONG></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33CC"><strong>-------------------------------------</STRONG></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33CC"><strong>关于回家。前几天，跟妞回了趟家，满打满算在家里只待了不到三十个小时，老赵同志和大张二张小张同志都蛮喜欢妞的，我很欣慰啊。其实我心里已多少有点打鼓，不知道上述几位同志们的评价，虽然知道不会太差，可毕竟是第一次见。还不错，我跟着妞在家也享受了高级宾馆般的待遇，妞在我家里的地位怎么比我还高呢？！</STRONG></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33CC"><strong>--------------------------------------</STRONG></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33CC"><strong>总结如下：</STRONG></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33CC"><strong>1，最近状态不错</STRONG></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33CC"><strong>2，日子过得有些忙碌，不过很充实。</STRONG></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33CC"><strong>3，我把现在做的每一件事情都当作是一个汲取养分的过程。</STRONG></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33CC"><strong>4，尽量让自己集中精力做好当下对我而言最重要的事情，其他的，暂时不予考虑。</STRONG></FONT></P>]]></description>
            <author>老赵</author>
            <category>完美生活</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13041c0100dwj4.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Fri, 29 May 2009 05:34:01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13041c0100dwj4.html</guid>
        </item>
        <item>
            <title>又见卫方先生</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13041c0100dgei.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0099">昨夜，已经很晚，忽然得到消息，贺卫方先生要来学校做一场讲座。</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0099">今日得见。方知学校为何没有挂出通知：先生非专程前来讲学，无奈友人盛情难却，先生拨冗前来。</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0099">与先生有缘，有过三次见面。</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0099">第一次正值我初入大学校门，对法律几乎一窍不通，被学长告知有先生的讲座，于是去听，依稀记得先生那时讲的是法官的法袍问题，先生站着讲，因为先生说不习惯坐着，当老师就要站着讲……后来有学生提问如何学习法律，想来也是新生提的问题，先生的回答我也只记得大概，意思是说让我们养成法律思维。那时的我，只是听，没有胆量和勇气提问，或许，是因为自己的无知而生出的胆怯吧。</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0099">第二次是在四年之后我即将大学毕业之时。经过了几年的学习，所学不多，但多少也听说了一些法学学者的名字，先生更是我钦佩的学者之一。彼时忙于考研的我，还是没能抵挡住先生的魅力，在考研的前夕去听了先生的讲座。那次讲座的内容已经记不太清楚，只记得先生用一首即兴的七言做了开场，引得全场掌声雷动。我那次写了纸条提问，问到了当时的一时事热点，先生也说出了他的愤怒和无奈。依旧是站着两个小时的讲座，依旧的谈笑风生。</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0099">今天是第三次。巧了，又是隔了四年。先生一进屋，被眼尖的学生认出，遂响起了掌声，先生鞠躬致意。主持人，也是我的导师对先生进行了简单的介绍之后，便进入了讲座时间。先生说没做什么特别的准备，实在是友人的盛情不好推辞，也确实有一些想法跟大家交流，紧接着进入主题，结合新近的案例和时闻讲了司法改革的种种问题。先生还是站着讲，还是那样的慷慨激昂。时间所限，先生只讲了一个小时多一点的时间，剩下的时间留给我们提问。这次我站了起来，向先生问了好，也简单说起了这三次的缘分，随后问了两个问题，最后，我对先生说，愿您在新疆一切安好。在那一刹那，我也不知道是怎样的一种情绪，就让我自然而然的对先生说出了这句话，发自真心的希望先生可以平平安安的做他想做的事情。我想，在那一刻，先生的心应该是被温暖了的吧。先生很耐心的回答了我的提问，当然也说到，自己在新疆的日子很开心，正好也给自己一段反思和读书的时间，挺好。知道这段时间先生经历了一些工作上的波折，也没想过多的询问，网上的评论已经不少，不差我这几个字，只是希望先生能够按照自己的想法去读书，去反思，去考据。讲座结束，我上去请求跟先生合影留念，先生欣然应允，于是留影。还有一丝遗憾，没有带一本先生的书来让先生给我签个名。也许这样的做法很“追星”，可我确实佩服先生，不仅仅是做学问，还有那份知识分子的独立精神和良心。</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0099">先生的博客我常去，也有幸成为先生博客的好友，但如我浏览其他学者的博客一样，几乎没在先生的博客留下只言片语，只是默默地关注。</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0099">这次先生来，跟先生面对面的对话，也算是网友见面了，激动之余，写下了这些文字。</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0099">下一个四年之后，会不会再次见面呢？</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0099">&nbsp;</FONT></P>
<p ALIGN="center"><a href="http://blog.photo.sina.com.cn/showpic.html#url=http://static11.photo.sina.com.cn/orignal/4c13041ct689c1bad92ca&amp;690" TARGET="_blank"><font COLOR="#000099" SIZE="3"><img STYLE="MAx-WiDTH: 500px; WiDTH: 624px; HeiGHT: 459px" HEIGHT="495" SRC="http://static11.photo.sina.com.cn/middle/4c13041ct689c1bad92ca&amp;690" WIDTH="644" /></FONT></A></P>
<p>&nbsp;</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0099">&nbsp;</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0099">附：05年写的听先生讲座的一点点文字</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font COLOR="#000099"><b>老贺来了</B><b>&nbsp;
05/1/14</B></FONT></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0099">上午，老贺来了。<br />
对于时间珍贵的我来说，他的讲座还是不能错过的。于是，我去了。<br />
三年的时间，他还是老样子，神采奕奕的，一如三年前初次见面。<br />
那时，刚进入大学的我被糊里糊涂的拉去听他讲座，北大的教授，好厉害的人物啊。于是去了。<br />
现在想想，已经记不起来他当时讲的题目了，只记得他的第一句话是：<br />
“作为教师，还是习惯于站着讲话。”<br />
凭这一点，我就把他和其他的那些来讲座的教授们区别开来了，这才是我心目中的学者的样子，没那么大的架子，很随和。<br />
那一次，两个小时，之后，掌声经久不息，老贺一再的说“谢谢大家，谢谢大家”，可是满满的一屋子人不愿意停下，都以自己的的掌声表达着对他的敬意。<br />

这一次，还是那个报告厅，也是两个小时，听众变了，掌声却依旧热烈，持久。<br />
一眨眼，两个小时就过去了，很是不舍。<br />
但是，终究是要道别的。<br />
老贺，再见！</FONT></P>]]></description>
            <author>老赵</author>
            <category>完美生活</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13041c0100dgei.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Mon, 27 Apr 2009 15:25:32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13041c0100dgei.html</guid>
        </item>
        <item>
            <title>烦躁，现实，考试，明天，歌</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13041c0100d89t.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 ALIGN="left"><font COLOR="#000099">晴了几天，热的有些难受，我是一个很怕热很怕热的人，于是烦躁。</FONT></P>
<p><font COLOR="#000099">今天阴了，有小雨落下，我讨厌阴天，于是烦躁。</FONT></P>
<p><font COLOR="#000099">总之，烦躁……</FONT></P>
<p><font COLOR="#000099">------------------------</FONT></P>
<p><font COLOR="#000099">真TMD快啊，转眼间研二的日子就快要过完了，紧接着就是下学期开学，身披人模狗样的西服满世界找工作了——逃避不是办法，总是要面对，却觉得少了四年前那份天不怕地不怕的傻劲儿，如今留在身上的更多了一份对现实的无奈，或许，还有些许的期盼。</FONT></P>
<p><font COLOR="#000099">不想考试，可又完全无力摆脱这样的桎梏，没办法，还是现实。眼瞅着招聘单位要求这个证书那个证书，鬼知道要那个证书今后会不会用的上，可是，没有，就是不行。好吧，老子考就是了。你让考过的人过来跟我利利索索的说一段话试试，他不一定说的出来，你让考过的人过来给我翻译材料试试，他不一定翻得出来……吃不到葡萄说葡萄酸？哼，其实不怨你，不怨我，狗日的考试制度就是这样，所以我们没有必要在这个问题上纠结。我要说我是无冕之王，我自己相信，招聘单位相信么？所以，狗日的考试，我还是要去太阳一下，或者被太阳也说不定，谁叫这是现实呢，谁叫我活在这种现实呢……</FONT></P>
<p><font COLOR="#000099">-----------------------------</FONT></P>
<p><font COLOR="#000099">我是一个很没有主见的听歌的人，总是听到什么好的就喜欢上了，所以电脑里存的歌很杂。</FONT></P>
<p><font COLOR="#000099">但我不是一直这样，曾经我也执着的喜欢听周华健，喜欢听张惠妹，曾经收藏了正版的张惠妹出的前四张专辑，那时还是听卡带，用那时流行的爱华牌的随身听。到了高中，就开始了杂牌听歌了，只要是我喜欢的旋律或歌词，都会认真的听听。所以听朴树，听许巍，听唐朝，听Westlife，听Brain
Mcnight， 听BSB，听Mariah Carey，听 Whitney Houston……</FONT></P>
<p><font COLOR="#000099">现在电脑里有快400首歌曲了，杂七杂八的，视心情，和一些很偶然的因素混合起来，会就出几首听上一天，甚至几天。</FONT></P>
<p><font COLOR="#000099">比如最近，就在听这首：《我们的小世界》。</FONT></P>
<p><font COLOR="#000099">彭坦这小子，看到这歌的MV，让我想起了那个吼着“我祝你节日快乐，噢噢噢~”“你就是我的天使”的彭坦，那个一头长发的帅小伙。如今，MV里的他有了一个西瓜太郎的发型，帅气依旧不减，只是我发现，MV的开头，给出的这首歌的词曲，不是他。</FONT></P>
<div ALIGN="center"><embed NAME="ssss" PLUGINSPAGE="http://www.macromedia.com/go/getflashplayer" SRC="http://p.you.video.sina.com.cn/player/outer_player.swf?auto=1&amp;vid=18761221&amp;uid=1282390474" WIDTH="480" HEIGHT="37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samedomain"></EMBED></DIV>
<p>&nbsp;</P>
<p ALIGN="center"><font COLOR="#000099">没有流星的花园</FONT></P>
<p ALIGN="center"><font COLOR="#000099">我们坐在街道边</FONT></P>
<p ALIGN="center"><font COLOR="#000099">只要有浪漫的誓言</FONT></P>
<p ALIGN="center"><font COLOR="#000099">我们笑的一样甜</FONT></P>
<p ALIGN="center"><font COLOR="#000099">唱着情歌的感觉</FONT></P>
<p ALIGN="center"><font COLOR="#000099">好像风儿抚过肩</FONT></P>
<p ALIGN="center"><font COLOR="#000099">明明分开一转眼</FONT></P>
<p ALIGN="center"><font COLOR="#000099">却又开始了想念</FONT></P>
<p ALIGN="center"><font COLOR="#000099">在这下雨的夜</FONT></P>
<p ALIGN="center"><font COLOR="#000099">在这浪漫的夜</FONT></P>
<p ALIGN="center"><font COLOR="#000099">多想跟着你一起去冒险</FONT></P>
<p ALIGN="center"><font COLOR="#000099">在这浪漫的夜</FONT></P>
<p ALIGN="center"><font COLOR="#000099">在这下雨的夜</FONT></P>
<p ALIGN="center"><font COLOR="#000099">让雨水代替我亲吻你的脸</FONT></P>
<p ALIGN="center"><font COLOR="#000099">你对我很特别</FONT></P>
<p ALIGN="center"><font COLOR="#000099">很奇妙的感觉</FONT></P>
<p ALIGN="center"><font COLOR="#000099">你的微笑能映红我的脸</FONT></P>
<p ALIGN="center"><font COLOR="#000099">我对你很特别</FONT></P>
<p ALIGN="center"><font COLOR="#000099">不一样的感觉</FONT></P>
<p ALIGN="center"><font COLOR="#000099">这是个只属于我们两的爱的世界</FONT></P>
<p ALIGN="center"><font COLOR="#000099">多少美丽的诗篇</FONT></P>
<p ALIGN="center"><font COLOR="#000099">就像为我们谱写</FONT></P>
<p ALIGN="center"><font COLOR="#000099">让我感动的画面</FONT></P>
<p ALIGN="center"><font COLOR="#000099">就藏在你心间</FONT></P>
<p><font COLOR="#000099">anyway，这首歌我还是很喜欢的，看着俩人的那股腻歪劲儿，呵呵，很幸福的样子。</FONT></P>
<p><font COLOR="#000099">听这首歌总让我想起我的丫头，马上回来了，我也就重新开始了有她在身边陪伴的日子，也要这样幸福一下。</FONT></P>
<p><font COLOR="#000099">------------------------------</FONT></P>
<p><font COLOR="#000099">明天，明天，我会在哪里？</FONT></P>]]></description>
            <author>老赵</author>
            <category>完美生活</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13041c0100d89t.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Fri, 10 Apr 2009 05:26:33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13041c0100d89t.html</guid>
        </item>
        <item>
            <title>【转】睡眠与养生</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13041c0100cvxy.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font COLOR="#FF0000"><strong>【按】从一个同学那里看到的关于睡眠的养生经，很受用啊。我有时候晚上快12点了，很困，上床想睡觉，可过了12点半还没睡着，就会开始有精神，要持续好一阵子，到一两点才能睡着，早上很晚起，但还是一天都没精神，原来睡觉也这么有学问啊！和大家分享一下，学学养生经~~</STRONG></FONT></P>
<p>&nbsp;</P>
<p><font COLOR="#0033CC">一、睡眠的规则<br />
　　<br />
　　　　战国时名医文挚对齐威王说：“我的养生之道把睡眠放在头等位置，人和动物只有睡眠才生长，睡眠帮助脾胃消化食物，所以，所以睡眠是养生的第一大补，人一个晚上不睡觉，其损失一百天也难以恢复。”<br />

　　<br />
　　　　晚21点到凌晨5点为有效睡眠时间。人是动物，和植物同属于生物，白天（凌晨5点到晚上21点）活动产生能量，晚上（21点到凌晨5点）开始进行细胞分裂，把能量转化为新生的细胞，是人体细胞休养生息、推陈出新的时间，也是人随着地球旋转到背向太阳的一面。阴主静，是人睡眠的良辰，此时休息，才会有良好的身体和精神状态。这和睡觉多的婴儿长得胖、长得快，而爱闹觉的孩子发育不良是一样的道理。<br />

　　<br />
　　　　睡觉是养生的一大功能，养就是用大量的健康细胞去取代腐败的细胞，如一夜睡不着就换不了新细胞。如果说白天消亡一百万个细胞，一晚上只补回来五十万个细胞，这时你的身体就会出现亏空，时间长了，人就糠了，像糠萝卜似的。为什么世上有百岁老人呢？因为他们每晚都在21点钟准时睡觉。<br />

　　<br />
　　　　植物吸收阳光的能量，夜里生长，所以夜晚在农村的庄稼地里可听到拔节的声音。人类和植物同属于生物，细胞分裂的时间段大致相同，错过夜里睡觉的良辰，细胞的新生远赶不上消亡，人就会过早的衰老或患病，人要顺其自然，就应跟着太阳走，即天醒我醒，天睡我睡。人在太阳面前小如微尘，“与太阳对着干”是愚蠢的选择，迟早会被太阳巨大的引力催垮。这是客观真理。<br />

　　<br />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有入睡难，睡眠质量不高的毛病。睡眠不好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如肝火过盛，睡觉警觉；胃火过剩，睡觉不安；肝阴不足，睡觉劳累。<br />

　　</FONT></P>
<p><font COLOR="#0033CC">二、睡眠与疾病<br />
　　<br />
　　　　现代的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给人们的身体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形成“四大病”：水果病、冰箱病、电视电脑病、熬夜病。肝脏有一特点：卧则回血，坐立向外供血。<br />

　　<br />
　　　　子时（23：00—1：00），其实23点就是新的一天的开始，并不是0点开始的，这是我们犯的误识。肝胆相表里，互为一家，23点胆经开了，如若不睡，大伤胆气，由于十一脏腑皆取决于胆也，胆气一虚，全身脏腑功能下降，代谢力、免疫力纷纷下降，人体机能大大降低，胆气支持中枢神经，胆气受伤易患各种精神疾病，比如抑郁症、精神分裂症、强迫症、躁动症等。子时胆要更换胆汁，胆经渐旺人如不卧，胆汁更替不利，过浓而结晶成石，久之即得胆结石，如果把胆给摘了，一摘就胆怯了，全身的免疫力下降了50％以上，所以不能摘，要用它本系统的巨大潜能把它化掉。<br />

　　<br />
　　　　丑时肝经最旺，丑时（1：00—3：00）不眠，肝无法解除掉有毒之物，产生新鲜血液，因藏血不利，面呈青色，久之易患各类肝病，现在有些人肝不太好，特别在欧洲平均4个人就有一个大三阳或是小三阳，大都是因为违反自然规律过了子时不睡觉造成的。甲肝比较好治，乙肝就很难治。乙肝病毒携带者，是由于晚上经常不睡觉，人太虚弱了，也就是说秩序太乱了，病毒已经到了细胞里了。也就是说乙肝的病毒已经到了细胞里面，但是现在它还没有能力造成肝炎，当人身体处于最薄弱的时候就形成成肝炎，乙型肝炎就意味着将来40％——60％的肝硬化。聪明的人是应该了解天、地、人之间的关系，不聪明的人就是应该被淘汰的人。<br />

　　<br />
　　　　肝主疏泄，过子时不睡，可引起肝疏泄不利，肝气郁结，可见易怒，头痛头晕，眼红，眼痛，耳鸣，耳聋，胸肋胀痛，女性月经不调，便秘，也可引起肝气升发不足，人会目倦神疲，腰膝酸软，晕眩，失眠，惊悸，精神恍惚，重则会晕倒在大街上，不省人事。<br />

　　<br />
　　　　肝有藏血、调节血液的功能，过子时不睡，会造成肝血不足，还会引起吐血、流鼻血、皮下出血、牙龈出血、眼底出血、耳出血等出血证状。<br />

　　<br />
　　　　肝开窍于目，过子时不睡，易引起肝虚，则出现视力模糊、老花、夜盲、畏光、迎风流泪，等症状，还会形成青光眼、白内障、眼底动脉硬化、视网膜病变等眼疾。<br />

　　<br />
　　　　肝主筋，其华在爪，过子时不睡觉，会引起肝血不足，就出现筋痛，麻木，屈伸困难，痉挛抽搐，易造成灰指甲，缺钙，髌骨软化，癫痫病，骨质疏松等症。<br />

　　<br />
　　　　肝与心，过子时不睡觉，可引起肝血不足，由于心主一身之血脉，肝有储藏和调节血液的功能，会造成心脏供血不足，引起心慌、心颤等症状，严重的形成心脏病、高血压等心脑血管疾病。<br />

　　<br />
　　　　肝与脾，过子时不睡觉，会引起肝胃不和，由于肝助脾胃消化，由于肝气太虚不能助脾胃消化，使人脾胃消化功能不好，表现为舌苔厚，长期以来会造成中气塌陷。<br />

　　<br />
　　　　肝与肺，过子时不睡觉，无法滋阴潜阳，肝阴亏损，引起肝火过盛灼肺，出现干咳、或咳嗽、咳痰血等木火刑金的证状，易导致牛皮癣等各种皮肤病。<br />

　　<br />
　　　　肝与肾，过子时不睡觉，肝虚导致肾亏，由于肝肾同源，容易造成生殖系统疾病、不育、骨病、牙病、脱发、糖尿病、肾衰竭等疾病。<br />

　　</FONT></P>
<p><font COLOR="#0033CC">三、睡眠的方法<br />
　　<br />
　　　　交通规则——你不懂就容易出事故。比如说，23点至凌晨3点为子丑时，胆肝经最活跃的时候，肝胆要回血，“躺下去回血，站起来供血”。如果你每晚22点钟左右躺下，静静得不要说话，到23点的时候，也就睡着了。肝胆开始回血，把有毒的血过滤掉，产生新鲜的血液，到一百岁也没有胆结石，也没有肝炎、囊肿一类的病。如果你天天熬夜到1点多，肝回不了血，有毒的血排不掉，新鲜的血生不成，胆又无法换胆汁，所以这些人容易得胆结石、囊肿、大三阳、小三阳各种病症。<br />

　　<br />
　　　　在欧洲地区，平均四个人就有一个肝炎病毒携带者，这就叫不懂规则。睡前半小时最好不要讲话，睡觉的时候更不要说话，如一说话，肺经动，然后心经又动，（因为心肺共为上焦）人就容易进入兴奋状态，所以就很难入睡。<br />

　　<br />
　　　　21：00—23：00为亥时。亥时三焦经旺，三焦通百脉。亥时入眠，百脉皆得濡养，故百岁老人得共同特点即21：00（亥时）之前入睡。女性若想长久的保持容颜娇好，应做到早睡早期。<br />

　　<br />
　　　　睡觉要关窗，不能开风扇、不能开空调，人生病很多都与此有关，因为人在睡眠之中，气血流通缓慢，体温下降，人体会在表面形成一种阳气层，这种阳气层它使人叫“鬼魅不侵”，什么意思呢，阳气足的人，不做恶梦，就是这种阳气，占了上风。开空调，开风扇，情况就不一样了，开窗户，窗户走的是风，风入的是筋，如果开空调，也有风，风入筋，寒入骨，早上起来，身上发黄，脸发黄，脖子后面那条筋发硬，骨节酸痛，甚至有人就开始发烧，这就是风和寒侵入到了筋和骨头里的缘故，这也就是气受伤了。如果说晚上睡觉不开窗，不开空调，不开风扇，连房门也关上，效果最好，如果热，把房门打开，把窗户关上，效果就差了一点，但是他不至于第二天早上起来浑身乏力，后背僵硬。<br />

　　<br />
　　　　有人把客厅的空调开开了，把卧室的门打开，和直接开空调睡觉是差不多的，开了空调以后，空调那个寒进了骨了，所以心里发冷，心在哪，心在脑髓，脑为髓之海，骨髓里有寒，那肯定心里就寒了，怎么办，补肾阳、补中气，什么时候补到心里不冷，烧就退了，寒走出去了。<br />

　　<br />
　　　　睡觉要尽量早睡，睡得晚，伤了少阳之气，必然第二天是疲倦无力，要关上窗户，不开空调、电扇，保护阳气。<br />
　　<br />
　　　　肝胆在下焦，如果胃出现问题的时候，他就会出现寝睡不安，一个是胃寒，如果这个人胃阳本来就不足，过多的喝绿茶，就会出现胃寒，胃寒的时候人是睡不好觉的，或者吃带泥沙之物过多，胃隐隐作寒，肯定是睡不好；<br />

　　<br />
　　　　再一个是胃热，就是热气往上走，嘴里喘的都是热气，像这种情况也睡不好觉；再一个是胃燥，口干舌燥，胃里感觉到燥；<br />
　　<br />
　　　　还有一个就是胃厚，气味的味，胃厚，这种情况就是吃了这种厚腻的味道，有人吃海鲜、吃鱼、吃炖鸡，味道好鲜美，吃多了，美味不可多用，这些东西在里面要稀释它，不稀释它，它在里面味太厚了，所以这个也睡不好觉；<br />

　　<br />
　　　　再一个腹涨，腹是涨鼓鼓的，也睡不着，翻来覆去也睡不着；再一个是胃气太虚，冒冷汗，这也睡不好觉，这些原因都可能形成胃不宁，胃不宁就睡不好。<br />

　　<br />
　　　　睡觉时要肢暖，四肢要暖，因为四肢是阳之本，这个大家都知道了，四肢不暖，肯定是肾阳不足，应该在睡觉之前把手脚捂暖，手脚和肚脐、背后的命门都要盖好。<br />

　　<br />
　　　　睡眠法因人而异，下面介绍3种做法：<br />
　　<br />
　　　　1、睡觉前简单的压腿，然后在床上自然盘坐，两手重叠放于腿上，自然呼吸，感觉全身毛孔随呼吸一张一合，若能流泪打哈欠效果最佳，到了想睡觉时倒下便睡<br />

　　<br />
　　　　2、仰卧，自然呼吸，感觉呼吸像春风，先融化大脚趾，然后是其他脚趾，接着脚、小腿、大腿逐渐融化。如还未醒着，再从头做。<br />

　　<br />
　　　　3、入睡快的人可右侧卧，右手掌托右耳。右掌心为火，耳为水，二者形成水火即济，在人体中形成心肾相交。久之，养心滋肾。<br />
　　<br />
　　　　睡眠一定要早起，即使在冬天，也不可超过6点起床，春夏秋季尽量在5点之前起床，因为人在寅时（3点—5点）肺经旺的时候起床，能够使肺气得以舒展，以顺应阳气的舒长，来完成新陈代谢，肃降浊气，使肺气清，这样有助于养肺和顺应太阳的天势升起人体阳气，使人一天阳气充足，否则，就好像发动机，过了这段好时机就很难发动人体阳气，人体阳气淤积在人体下部不能由命门向上发动升起，会形成淫气，严重损害人的身心健康。<br />

　　<br />
　　　　早晨5点至7点是人体大肠经最旺的时候，人体需要把代谢的浊物排出体外，此时如果不起床，大肠得不到充分活动，无法很好的完成排浊功能，使浊物停留而形成毒素，危害人体血液和脏腑百骸。早晨7点到9点人体胃经最旺，9点到11点人体脾经最旺，这时人的消化吸收运化的能力最好，如果这时还不起床，人体胃酸会严重腐蚀胃粘膜，人体在最佳吸收营养时间得不到营养，长期以来会患脾胃疾病，造成营养不良、中气塌陷。所以千万不要赖床，赖床会造成头昏、疲惫不堪、睡眠不足的感觉，而应按时起床，历史上许多伟人都是有三四点钟起床的习惯，比如华盛顿、拿破仑、康熙皇帝、曾国藩等。另外早起能增加工作效益，俗话说：“三天早起，一天工”。<br />

　　<br />
　　　　现代医学证明，早睡早起的人精神压力较小，不易患精神类疾病。早晨不要太早出去锻炼，因为早晨在太阳没有出来之前，地下道的漳气、浊气正往上走（尤其是城市），这些气对人体损伤是很严重的。<br />

　　<br />
　　　　养身三大事，一睡眠，二便利，三饮食，其余起居、服装等皆是辅助。<br />
　　<br />
　　　　三事中睡眠第一。然胃纳不和者，夜眠不安，故以通便利为第二。而饮食无节，饥饱过度者，肠胃必受伤，而营养日减。睡以安神为主，神以心安为主，应配合年龄，壮年至多七小时至八小时，多睡则智昏头晕眼红胀，四肢疲软，童年必睡足八小时，或过九小时勿碍，老或病人至多六小时已足。<br />

　　<br />
　　　　应注意：<br />
　　<br />
　　　　（一）睡眠宜早，勿过十时，老年人以八点为正，勿过九点。凡交十一时，为阳生时，属肾，此时失眠，肾水必亏，心肾相连，水亏则火旺，最易伤神。千万勿以安眠药片助睡。<br />

　　<br />
　　　　（二）枕上切忌思索计算未来事，睡时宜一切不思，鼻息调匀，自己静听其气，由粗而细，由细而微细而息。视此身如无物，或如糖入于水，化为乌有，自然睡着。<br />

　　<br />
　　　　（三）如有思想，不能安着，切勿在枕上转侧思虑，此最耗神，可坐起一时再睡。<br />
　　<br />
　　　　（四）如在午时，即上午十一点至一点，为阴生之时，属心，此时如不能睡，可静坐一刻钟，闭目养神，则心气强。凡有心脏病者切宜注意，每日于此二时注意，则元气日强，无心跳腹泄或小便频速之病。<br />

　　<br />
　　　　（五）夏日起宜早，冬日起宜迟。居北方宜防寒气，如在粤桂等省，早起防山岚瘴气中病。食后勿仰天睡，早起如在寅时三点至五点，此时切忌郁怒，必损肺伤肝，万望注意。</FONT></P>]]></description>
            <author>老赵</author>
            <category>一地鸡毛</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13041c0100cvxy.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Tue, 24 Mar 2009 13:49:29 GMT+8</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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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转】教你几招对付银行里态度恶劣的工作人员</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13041c0100cjke.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font STYLE="FONT-SIZE: 18px" COLOR="#FF0000"><strong><em>一个无名帖，看了后觉得挺有意思，乐一下吧~~</EM></STRONG></FONT></P>
<p>&nbsp;</P>
<p ALIGN="left"><a HREF="http://blog.photo.sina.com.cn/showpic.html#url=http://static11.photo.sina.com.cn/orignal/4c13041c449e75f378dda&amp;000" TARGET="_blank"><img STYLE="DISPLAY: block; MARGIN: 0px auto; WIDTH: 273px; HEIGHT: 203px; TEXT-ALIGN: center" SRC="http://static11.photo.sina.com.cn/middle/4c13041c449e75f378dda&amp;000" /></A></P>
<p>&nbsp;</P>
<p><font COLOR="#0000CC">一、换零钱</FONT></P>
<p><font COLOR="#0000CC">哥哥结婚叫我去换50张20的人民币发小红包用。</FONT></P>
<p><font COLOR="#0000CC">拿了一千去银行换，职员态度极其不好的说“没有，不能换给你”</FONT></P>
<p><font COLOR="#0000CC">态度实在恶劣啊。我十分凶恶的反问“你再说一次”家伙很牛的说“就是没有”</FONT></P>
<p><font COLOR="#0000CC">我说“你等着”</FONT></P>
<p><font COLOR="#0000CC">职员说“你威胁我啊”</FONT></P>
<p><font COLOR="#0000CC">我拿了身份证说“开户，存一千”</FONT></P>
<p><font COLOR="#0000CC">结束了,我说“再提20”连着提了二次20。</FONT></P>
<p><font COLOR="#0000CC">职员说“你啥意思啊？”</FONT></P>
<p><font COLOR="#0000CC">“我提现金，弄50趟再销户不行啊”</FONT></P>
<p><font COLOR="#0000CC">他灰溜溜的换了50张新的20元给我,贱!!!</FONT></P>
<p><font COLOR="#0000CC">二、为什么叫贱行</FONT></P>
<p><font COLOR="#0000CC">刚刚去医院旁边的贱行取钱，门口的取款机人很多，大家都在排队晒太阳.</FONT></P>
<p><font COLOR="#0000CC">但是奇怪的是里面的营业厅却只有一个顾客.，</FONT></P>
<p><font COLOR="#0000CC">于是我走到一个窗口，对那个长的人模狗样的职员说取800块。</FONT></P>
<p><font COLOR="#0000CC">那个人竟然说到外面的取款机取，我问他为什么卡不能在柜台上取?</FONT></P>
<p><font COLOR="#0000CC">他说5000以下都到取款机上取，说这是为了节约时间，提高效率、分流，我当时就傻了，分流？</FONT></P>
<p><font COLOR="#0000CC">我问他,现在外面的取款机排队排的老长，这里面一个人都没有，这节约的什么效率？</FONT></P>
<p><font COLOR="#0000CC">有哪个文件规定5000以下的不能在柜台取？其它的银行都可以！那个狗东西说是贱行的文件，我说拿给我看！他拿不出来，反正就是不给取。</FONT></P>
<p><font COLOR="#0000CC">我看着外面在排队晒太阳的人，再看看里面看报纸吹空调的贱人，气不打一处来，于是我决定整一整他。</FONT></P>
<p><font COLOR="#0000CC">我说好，那就取5000！等他办完了，把5000给我了，我拿了一百，说存100！取款机上不能存钱，所以他办了。等他办完这100块，我再拿了100块，说存100!
那个狗东西说你不能一次存完么？</FONT></P>
<p><font COLOR="#0000CC">我说我给我自己发的文件规定了，一次只能存100，怎样，不行么?我就一次存100，一次存100.
慢慢的周围围了很多支持者，大家都说干的好! 旁边马上有人也和我一样干了起来。</FONT></P>
<p><font COLOR="#0000CC">最后他们的领导出来了，很嚣张的说：你们扰乱金融次序，我报警。.</FONT></P>
<p><font COLOR="#0000CC">我说我是存钱啊，银行不就是存钱的地方么?
你有文件规定了一次不能存一百?拿给我看!</FONT></P>
<p><font COLOR="#0000CC">旁边的很多人都支持我，大声的指责他们。</FONT></P>
<p><font COLOR="#0000CC">最后那个什么领导说对不起，我们以后一定会改进工作方法。给大家方便，等等等.......</FONT></P>
<p><font COLOR="#0000CC">我转身走的时候，对他说，我现在知道为什么你们是J行了，因为你们很贱!</FONT></P>
<p><font COLOR="#0000CC">三、z行假币</FONT></P>
<p><font COLOR="#0000CC">前2天我去z行拿钱（替公司取的），结果点抄时发现有张假的100元，因为自己是学财会专业的加上公司以前发生案例（从银行取好钱发的工资，有人发现有假抄），</FONT></P>
<p><font COLOR="#0000CC">所以自己特别注意。之后，我对柜台小姐说：小姐，你这张钱有问题。</FONT></P>
<p><font COLOR="#0000CC">小姐：什么问题？</FONT></P>
<p><font COLOR="#0000CC">我说：假的</FONT></P>
<p><font COLOR="#0000CC">小姐：不可能，你离开过柜台了。</FONT></P>
<p><font COLOR="#0000CC">我当时就火了：你眼睛有问题啊？你哪只眼睛看我离开过柜台啦？</FONT></P>
<p><font COLOR="#0000CC">于是我和她便起了争执，态度可恶劣啦，好象是我故意把钱换似的，对我言辞犀利~</FONT></P>
<p><font COLOR="#0000CC">我说：你们的验抄机难道有问题啊？假抄过去都不报警的啊？这样好了，我们报警处理~
不是说发现假币打110么~！</FONT></P>
<p><font COLOR="#0000CC">这时银行已经吵的沸沸扬扬了~银行行长出来了~事情还没问清楚~</FONT></P>
<p><font COLOR="#0000CC">第一时间甩给了我一句话：你离开柜台了么？离开柜台就不能证明这假抄是我们这发出来的！</FONT></P>
<p><font COLOR="#0000CC">我*!</FONT></P>
<p><font COLOR="#0000CC">我当时就觉得可笑：他是出来解决问题的吗？二话不说就把责任推干净了"</FONT></P>
<p><font COLOR="#0000CC">我说：我有没有离开过柜台，我说的不算~这样我们调监控录象出来看~要不我就报警处理，</FONT></P>
<p><font COLOR="#0000CC">你们自己看怎么办吧~</FONT></P>
<p><font COLOR="#0000CC">这个时候银行行长开始有点"软"了下来，态度也改善了不少，还面带微笑的对我说：</FONT></P>
<p><font COLOR="#0000CC">那您看怎么个解决方法呢？您提个方案。</FONT></P>
<p><font COLOR="#0000CC">我当时也是气了有点晕晕滴，想也没想：1罚10！冲口而出~</FONT></P>
<p><font COLOR="#0000CC">银行行长：1赔10呢，不太可能，要不这样吧，打个对折怎么样？我想了想算了~</FONT></P>
<p><font COLOR="#0000CC">结果最后就取了钱对着行长和那个柜台小姐说：你们以后最好记住这张脸，不要玩什么"花样"</FONT></P>
<p><font COLOR="#0000CC">（很多银行有违规操作，经常把假币发出来，多数都为数字比较大的帐目上不容易发现。)</FONT></P>
<p><font COLOR="#0000CC">最后行长笑嘻嘻的把我迎出了门~</FONT></P>
<p><font COLOR="#0000CC">四、N行的VIP</FONT></P>
<p><font COLOR="#0000CC">从几个月前开始，呼和浩特N行搞个VIP窗口，只办理5W元以上的业务。有一次我想取</FONT></P>
<p><font COLOR="#0000CC">1W块钱，小额窗口的队排的超长，VIP窗口空着，我就去VIP窗口办，工作人员问我取</FONT></P>
<p><font COLOR="#0000CC">多少，我说取1W，她直接说，5W以下的业务去小额窗口排队。我就说，那我取6W，她</FONT></P>
<p><font COLOR="#0000CC">说，6W可以，给我提出6W现金之后，我取了一W，把剩下的5W又塞回去，说：给我存</FONT></P>
<p><font COLOR="#0000CC">5W.工作人员直接晕倒。</FONT></P>
<p><font COLOR="#0000CC">五、全部提现</FONT></P>
<p><font COLOR="#0000CC">还有一次在某G行，甲方一笔140W的拔款到账之后，我去G行办款。因为没有G行</FONT></P>
<p><font COLOR="#0000CC">卡，我就打算办张卡把钱转存上去，结果工作人员居然说，办卡要复印身份证，他们</FONT></P>
<p><font COLOR="#0000CC">的复印机坏了，要我自己去复印。我暴怒，说，算了，不存了，140W全部提现！</FONT></P>
<p><font COLOR="#0000CC">今天晚上你们报计划吧，明天我来取！银行的业务部主任当时脸色就变了，然后，</FONT></P>
<p><font COLOR="#0000CC">一个小姑娘满脸笑容的说：您把身份证拿来，我去给您复印，您稍等一会儿。。。</FONT></P>
<p><font COLOR="#0000CC">嗯，当时感觉心理就平衡了。。。</FONT></P>
<p><font COLOR="#0000CC">六、销户</FONT></P>
<p><font COLOR="#0000CC">星期天,我去N行取点儿钱花,当我来到柜员机边上的时候,看到很多人在排队,然后我就去里面的窗口去取钱,因为那边一个人也没有.我走到窗口对一个正在聊天的服务员说:“小姐给我取五百块钱。”她看也不看我一眼说:这里不受理ATM卡，到外面去．　</FONT></P>
<p><font COLOR="#0000CC">　　我说：外面排很长的队，　就麻烦你一下吧．</FONT></P>
<p><font COLOR="#0000CC">　　她说：不行就是不行．</FONT></P>
<p><font COLOR="#0000CC">　　我说：你们什么时候规定ＡＴＭ卡不能在窗口取钱呀．</FONT></P>
<p><font COLOR="#0000CC">　　她瞅了我一眼，继续和另外一个小姐在说笑．一口海宁话，我一句也听不懂．看得出她们再笑话我．</FONT></P>
<p><font COLOR="#0000CC">　　我情急之下对那个小姐说：你给我消户好了．</FONT></P>
<p><font COLOR="#0000CC">　　这下她没有办法了．我递给了她我的卡．　她让我输入密码，我照办了．两万多块一下子全取出来了．她脸上一点儿笑容也没有．我倒是乐了，因为我看到了我攒了半年多才攒到的两万多块钱．</FONT></P>
<p><font COLOR="#0000CC">　　我从那些钱里面拿同了五百，　然后拿一千对那个小姐说请给我开个户．　她没有办法只好照办．开好了，我数了五百对那个小姐说：把这五百块钱给我存到新帐户上面．她照办了，我又数了五百．她没有办法只好照办了．就这样我一次五百，五百的存．当我存到五千的时候她终于开口了．脸上没有了先前的狰狞．</FONT></P>
<p><font COLOR="#0000CC">　　微笑着对我说，余下的钱你一下子存好吗？</FONT></P>
<p><font COLOR="#0000CC">　　我苦笑着说：我怕我数错了，只想一次五百的存，这是我的自由．</FONT></P>
<p><font COLOR="#0000CC">　　她脸红了，一句话也没有说．只好照办．</FONT></P>
<p><font COLOR="#0000CC">　　我知道我做的有点儿过份了，但是我是很理智的对她在先呀，她没有理由那样对我，我是一个打工仔．看上去很寒酸，但是我有取存的自由，她没有理由看不起我．</FONT></P>]]></description>
            <author>老赵</author>
            <category>一地鸡毛</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13041c0100cjke.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Wed, 04 Mar 2009 04:40:35 GMT+8</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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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Just some words (1)</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13041c0100cgwe.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 ALIGN="center"><a HREF="http://blog.photo.sina.com.cn/showpic.html#url=http://static7.photo.sina.com.cn/orignal/4c13041c44b23ddf81c86&amp;000" TARGET="_blank"><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00CC"><img STYLE="TexT-ALiGn: center; MArGin: 0px auto; WiDTH: 515px; DispLAY: block; HeiGHT: 129px" SRC="http://static7.photo.sina.com.cn/middle/4c13041c44b23ddf81c86&amp;000" WIDTH="500" HEIGHT="139" /></FONT></A></P>
<p ALIGN="left">&nbsp;</P>
<p ALIGN="left"><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00CC">&nbsp;&nbsp;&nbsp;
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生活方式和理想的权利，所以，不要鄙视任何人的理想，尽管在你看来那是多么的微不足道。</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00CC">&nbsp;&nbsp;&nbsp;
得到时要学会感恩，要知道，机会不是给每一个人的，给了你，要记得感谢给你机会的那个人。</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00CC">&nbsp;&nbsp;&nbsp;
不要故意，甚至恶意地在一个比你贫穷的人面前炫耀你的财富，虽然这样的炫耀可以满足你一时的虚荣心。</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00CC">&nbsp;&nbsp;&nbsp;
不要欺负别人，但谁要是欺负自己，要坚决的还击——选择合适的时机，以一种你可以接受的方式。</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00CC">&nbsp;&nbsp;&nbsp;
不要妄想着可以欺骗别人，圆一个谎言的代价是说更多的谎言，就像是在滚雪球，越滚越大，终究有你控制不住无法收场的时候。</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00CC">&nbsp;&nbsp;&nbsp;
尊重别人，别人才有可能会尊重你，但即便他没有像你对他那般尊重，也不要责怪他——你做到了尊重他，这便足够。</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6px" COLOR="#0000CC">&nbsp;&nbsp;&nbsp;
你不可能让每个人都对你满意，当你发现有人对你不满时，如果对方值得你在意，你就要试图去改变一下自己；如果对方完全不值得你在乎，ok，just
let them go...</FONT></P>
<p>&nbsp;</P>
<p><font COLOR="#0000CC" SIZE="3">&nbsp;&nbsp;&nbsp;
(待续……)</FONT></P>]]></description>
            <author>老赵</author>
            <category>一地鸡毛</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13041c0100cgwe.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Thu, 26 Feb 2009 16:05:20 GMT+8</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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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政府信息为何“不宜对外公开”？</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13041c0100cgg5.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font COLOR="#0000CC">&nbsp;&nbsp;&nbsp;
我们是否有权知道“四万亿”将流向何处？这是个问题。站在一个法律者的角度，这便成了一个重大的法律问题。有人已经做出了行动：今年1月7日，上海律师严义明分别向国家财政部和发改委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其内容主要是申请上述部门将财政预算和决算信息予以公开，这其中也包括广大人民十分关注的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的进展情况。1月21日，财政部向严义明律师做出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在这份2009年第1号回执中，财政部表示，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之前，中央预算、决算草案“不宜对外公开”。严律师遂以公开政府信息是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以及其未依法履行职责等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月16日，财政部以该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详情参见严义明博客：</FONT><a HREF="http://blog.sina.com.cn/yanyimingyym"><font COLOR="#0000CC">http://blog.sina.com.cn/yanyimingyym</FONT></A><font COLOR="#0000CC">）。至此，该事件暂时告一段落。回顾整个事件，笔者想要追问的是，政府信息为何“不宜对外公开”？<br />

&nbsp;&nbsp;&nbsp;
在笔者看来，财政部“不宜对外公开”的说法于情不合，于理不符，于法无据。理由在于：第一，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要让政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等权利——不难看出，广大公民是享有知情权的，因为如果没有权利，何来保障之说。既如此，财政部的“不宜对外公开”便有了侵害公民知情权的嫌疑。第二，2008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则直接从法律上保障了公民上述这些权利的实现。根据该条例第十条之规定，预、决算信息是政府应当“主动重点”公开其具体内容的。如果不公开，那么相关政府部门一方面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另一方面，也构成了对公民知情权的侵害。第三，对于政府信息，要么是可以公开，要么是由于涉密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不能公开，那么“不宜公开”又当如何解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严义明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既不涉密有没有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为什么“不宜公开”？最后，笔者注意到“对外”二字。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作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如果不是被专政的对象，就理应归入人民的行列，那么对一名中国公民，对“人民”公开政府信息，怎么就成了“对外”公开？<br />

&nbsp;&nbsp;&nbsp;
作为国家部委，在公开政府信息的问题上理应做出表率，而这一次，其做法却让人唏嘘。公民的知情权不应当仅仅是停留在纸面上的权利，而政府的信息公开也不应当成为空谈。仅就该个案而言，作为结果，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政府信息没有公开，或许让我们感到些许失望，但我们也应该看到，要想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变成现实的权利，则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参与和具体行动，用我们自己的力量，推动法治国家的实现。<br />
</FONT></P>
<p>&nbsp;</P>
<p><font COLOR="#FF0000">（本文首发于北大法律信息网，原文地址：</FONT><a HREF="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6157"><font COLOR="#FF0000">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6157</FONT></A><font COLOR="#FF0000">）</FONT></P>]]></description>
            <author>老赵</author>
            <category>一地鸡毛</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13041c0100cgg5.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Thu, 26 Feb 2009 03:05:13 GMT+8</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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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春节过完了，各归各位吧</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13041c0100caez.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 ALIGN="center"><a href="http://blog.photo.sina.com.cn/showpic.html#url=http://static7.photo.sina.com.cn/orignal/4c13041c44b23ddf81c86&amp;000" TARGET="_blank"><font STYLE="FONT-SIZE: 20px" COLOR="#0000CC"><img STYLE="WIDTH: 567px; HEIGHT: 135px" HEIGHT="171" SRC="http://static7.photo.sina.com.cn/middle/4c13041c44b23ddf81c86&amp;000" WIDTH="630" /></FONT></A></P>
<p ALIGN="left"><font STYLE="FONT-SIZE: 20px" COLOR="#0000CC">稀里糊涂的就这么过完了春节，马上开学了……<br />
给自己——“新年新气象”，别把它当作一句空话，读该读的书，写该写的字，盘算着该盘算的明天……</FONT></P>
<p ALIGN="left"><font STYLE="FONT-SIZE: 20px" COLOR="#0000CC">给他们——“新年新气象”，别把它当作一句空话，开开心心，健健康康，少一些抱怨，少一些攀比，知足常乐……</FONT></P>
<p ALIGN="left"><font STYLE="FONT-SIZE: 20px" COLOR="#0000CC">给它——“新年新气象”，别把它当作一句空话，让我能多看到点真话，真新闻，少封一些喉舌，祖宗们留下的道理，你应该知道：防民之口……</FONT></P>]]></description>
            <author>老赵</author>
            <category>完美生活</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13041c0100caez.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Tue, 10 Feb 2009 11:08:06 GMT+8</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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