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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天上星，亮晶晶。</title>
        <description></description>
        <link>http://blog.sina.com.cn/luningqu</link>
        <lastBuildDate>Wed, 06 Jan 2010 01:57:07 GMT+8</lastBuild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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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nguage>zh-cn</language>
        <copyright>Copyright 1996 - 2009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copyright>
        <pubDate>Tue, 05 Jan 2010 17:57:07 GMT+8</pubDate>
        <item>
            <title>历史，历史！</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c4352b0100dvh2.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中国人有个毛病，那就是要有一个光荣的历史。我是一俗人自然无法免俗，见人早自我介绍的时候就会来上句“鄙人姓屈，屈原的屈。”仿佛，不说这个，我就会失去很多东西。于是，从我的身上，我看到了历史的第一维：虚伪。
<p>
&nbsp;&nbsp;&nbsp;&nbsp;
小时候做过很多坏事，比如最喜欢的还是偷邻居家的枣子。现在想想，每每秋风送爽的童年，白云朵朵飘过，时间打紧的时候，随手拿起一块砖头、瓦片，朝满树的大枣子投去，俗话说有枣没枣来一下子；时间不打紧的时候，便会邀上几个同志，或拿竹杆或顺树爬上，尽情的挥霍老枣树一年的果实。高中时，怀旧，写过一些怀念农村老家的文章，关于偷枣的那篇，被老师当作范文在全班诵读，老师的感慨：语言生动活泼、动作描写细腻，仿佛把大家带回了作者的童年与其一起“行窃”。只是老师不知道，如果我把邻居阿姨写出来，也许就不会有如此优美的评论了……最让人不耻的“偷窃”渐渐成了我的新的骄傲。由此及彼，我对历史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给别人看的，只写一半！</P>
<p>
&nbsp;&nbsp;&nbsp;&nbsp;&nbsp;
朋友的婚宴上，我们争论起了一件事情，到底谁才是村花的心上人。于是各个争论不下，引经据典，旁征博引。摆实事讲道理，有一位说：曾经和村花拉过手，有的就跟上：我和她亲过嘴；新郎忍不住还想说什么，张了张嘴，看到新娘子笑嘻嘻的脸蛋，鳖了回去。其实我们大家知道，村花只和这小子讲过悄悄话。呵呵，一哥们酒后真言：糊里糊涂，各取所需。</P>]]></description>
            <author>道长</author>
            <category>重点记录</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c4352b0100dvh2.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Thu, 09 Jul 2009 04:04:21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c4352b0100dvh2.html</guid>
        </item>
        <item>
            <title>领导说：有理念好，但是理念不能当饭吃</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c4352b0100dscr.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
发现自己还是一个头比脚大的人，想的很多，但是真正可以实施的计划，或者是可以做好的事情其实不多，刨去我的大大的嘴巴，剩下的似乎全市让人伤心的理由，幸好自己比较靠嘴吃饭，不然世界之大还真无以立身了。</P>
<p>
道理都懂，可是怎么样做好确实困难重重，战胜自己比使别人屈服更加苦难！原来最大的、最难对付的、最危险的、最具破坏性的敌人到头来真的是自己。眼看着自己就要被击败，心里不光是失败后的痛苦，而满是绝望了！</P>
<p>领导说，有理念很好，但是理念不能当饭吃！这是在告诉我：不要光说不练啊！加油吧！</P>]]></description>
            <author>道长</author>
            <category>重点记录</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c4352b0100dscr.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Fri, 03 Jul 2009 05:44:32 GMT+8</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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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我回来了，校内不再安全，重新回到博客的怀抱！</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c4352b0100ds4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我回来了，校内不再安全，重新回到博客的怀抱！]]></description>
            <author>道长</author>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c4352b0100ds41.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Thu, 02 Jul 2009 13:28:39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c4352b0100ds4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现在的生活</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c4352b0100avqk.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
&nbsp;最近的生活其实应该叫做工作，十足的工作，时间变成了束缚，睡眠成了奢侈品。很多人问我为什么会做现在的工作？是因为自己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吗？我觉得问这样话的人是很不了解我的。我不是一个现实的人，不是一个功利的人，我有自己的理想，虽然和很多人的不同，和很多不一样的人也不同，我也不知道为甚，总觉得人要有自己的东西，然而自己曾经做的并不好。</P>
<p>
现在总是是在回想两年之前、一年之前的事情，有时候觉得那个时候的自己是非常充实，非常矛盾，这是那个阶段的不断的磨练的痛苦，才使得现在的我有了属于自己的追求。</P>
<p>胡言乱语，别人是很难看懂的，但是今天的文字只写给那些可以看懂的人。</P>
<p>
我是一个有点异想天开的人，同时正义感又不足以让我承担对强权的恐惧，我是个矛盾的集合体，也许是不适合在现在的世界中生存。我是个不拘小节的人，喜欢欠别人的东西很久之后在还，也喜欢别人欠我东西，借给别人东西让我找到存在的价值。表明我是一个没有独立价值观的人。我真的是没有自己的独立的价值观么？也许是没有发现，也许我的埋没在了别人的下面，别人看到自己看不到却始终存在着。</P>
<p>疯掉了！恶心很多事情，很多人，也恶心自己。</P>]]></description>
            <author>道长</author>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c4352b0100avqk.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Sun, 26 Oct 2008 09:37:12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c4352b0100avqk.html</guid>
        </item>
        <item>
            <title>回乡偶的</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c4352b0100a4yn.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STYLE="FONT-SIZE: 16px">爷爷老了</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P>
<p STYLE="TEXT-INDENT: 2em">爷爷老了</P>
<p STYLE="TEXT-INDENT: 2em">他的经历变成了故事</P>
<p STYLE="TEXT-INDENT: 2em">在我耳中传递</P>
<p STYLE="TEXT-INDENT: 2em">爷爷老了他的</P>
<p STYLE="TEXT-INDENT: 2em">经历变成了皱纹</P>
<p STYLE="TEXT-INDENT: 2em">在我眼中闪现</P>
<p STYLE="TEXT-INDENT: 2em">爷爷老人</P>
<p STYLE="TEXT-INDENT: 2em">他的经历即将消失</P>
<p STYLE="TEXT-INDENT: 2em">连同他的白发</P>
<p STYLE="TEXT-INDENT: 2em">没有他</P>
<p STYLE="TEXT-INDENT: 2em">你不会惊觉</P>
<p STYLE="TEXT-INDENT: 2em">生命可以如此苍老</P>
<p STYLE="TEXT-INDENT: 2em">没有他</P>
<p STYLE="TEXT-INDENT: 2em">你将失去</P>
<p STYLE="TEXT-INDENT: 2em">多少快乐</P>
<p STYLE="TEXT-INDENT: 2em">爷爷老了</P>
<p STYLE="TEXT-INDENT: 2em">是我今生</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一笔财富</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P>
<p STYLE="TEXT-INDENT: 2em">兄弟</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P>
<p STYLE="TEXT-INDENT: 2em">手拉手在河边</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一起拉屎的兄弟</P>
<p STYLE="TEXT-INDENT: 2em">结婚了</P>
<p STYLE="TEXT-INDENT: 2em">如今&nbsp; 兄弟</P>
<p STYLE="TEXT-INDENT: 2em">成了别人的丈夫</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不久之后</P>
<p STYLE="TEXT-INDENT: 2em">还将是一个孩子的</P>
<p STYLE="TEXT-INDENT: 2em">父亲</P>
<p STYLE="TEXT-INDENT: 2em">莫名其妙的</P>
<p STYLE="TEXT-INDENT: 2em">我失去了一个兄弟</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三分之二的心</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P>
<p STYLE="TEXT-INDENT: 2em">久别的村庄</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P>
<p STYLE="TEXT-INDENT: 2em">久别的村庄</P>
<p STYLE="TEXT-INDENT: 2em">并不是我想象中的那样</P>
<p STYLE="TEXT-INDENT: 2em">等待我的回归</P>
<p STYLE="TEXT-INDENT: 2em">她甚至拒绝了我</P>
<p STYLE="TEXT-INDENT: 2em">熟悉的记忆</P>
<p STYLE="TEXT-INDENT: 2em">久别的村庄</P>
<p STYLE="TEXT-INDENT: 2em">多年寻我不见</P>
<p STYLE="TEXT-INDENT: 2em">独自改变了模样</P>
<p STYLE="TEXT-INDENT: 2em">闭着眼睛</P>
<p STYLE="TEXT-INDENT: 2em">我，再也难以</P>
<p STYLE="TEXT-INDENT: 2em">听到久违的脚步</P>
<p STYLE="TEXT-INDENT: 2em">久别的村庄啊</P>
<p STYLE="TEXT-INDENT: 2em">请让我等到深夜</P>
<p STYLE="TEXT-INDENT: 2em">和着月光</P>
<p STYLE="TEXT-INDENT: 2em">任眼泪流淌</P>
<p STYLE="TEXT-INDENT: 2em">和你作别</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P>
<p STYLE="TEXT-INDENT: 2em">老树的问侯</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P>
<p STYLE="TEXT-INDENT: 2em">老树啊老树</P>
<p STYLE="TEXT-INDENT: 2em">我知道你在等待</P>
<p STYLE="TEXT-INDENT: 2em">等我回归的问候</P>
<p STYLE="TEXT-INDENT: 2em">你把根扎进了</P>
<p STYLE="TEXT-INDENT: 2em">这里的土壤</P>
<p STYLE="TEXT-INDENT: 2em">却失去了机会</P>
<p STYLE="TEXT-INDENT: 2em">远赴他乡</P>
<p STYLE="TEXT-INDENT: 2em">但你不悲伤</P>
<p STYLE="TEXT-INDENT: 2em">你知道</P>
<p STYLE="TEXT-INDENT: 2em">我会回来</P>
<p STYLE="TEXT-INDENT: 2em">回来向你诉说</P>
<p STYLE="TEXT-INDENT: 2em">（远方的故事）</P>
<p STYLE="TEXT-INDENT: 2em">在你亲切的树荫下</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P>
<p STYLE="TEXT-INDENT: 2em">小美小美</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P>
<p STYLE="TEXT-INDENT: 2em">小美、小美你在哪里</P>
<p STYLE="TEXT-INDENT: 2em">我回来了</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为何不见了你</P>
<p STYLE="TEXT-INDENT: 2em">咱们的小学</P>
<p STYLE="TEXT-INDENT: 2em">早已经废弃</P>
<p STYLE="TEXT-INDENT: 2em">游戏的花园</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不见了游戏</P>
<p STYLE="TEXT-INDENT: 2em">小美、小美你在哪里？</P>
<p STYLE="TEXT-INDENT: 2em">我回来了</P>
<p STYLE="TEXT-INDENT: 2em">却不见了你</P>
<p STYLE="TEXT-INDENT: 2em">曾经的小路</P>
<p STYLE="TEXT-INDENT: 2em">早已废弃</P>
<p STYLE="TEXT-INDENT: 2em">那年冬天的雪人儿</P>
<p STYLE="TEXT-INDENT: 2em">依稀还立在那里</P>
<p STYLE="TEXT-INDENT: 2em">小美、小美</P>
<p STYLE="TEXT-INDENT: 2em">我回来了，没见到你</P>
<p STYLE="TEXT-INDENT: 2em">带着遗憾</P>
<p STYLE="TEXT-INDENT: 2em">又将离去</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P>
<p STYLE="TEXT-INDENT: 2em">鱼，我的朋友</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P>
<p STYLE="TEXT-INDENT: 2em">鱼儿，我幼时的伙伴</P>
<p STYLE="TEXT-INDENT: 2em">我在城里见到了你</P>
<p STYLE="TEXT-INDENT: 2em">城里人很会吃</P>
<p STYLE="TEXT-INDENT: 2em">你死的很惨</P>
<p STYLE="TEXT-INDENT: 2em">在饭店里浑浊的油水</P>
<p STYLE="TEXT-INDENT: 2em">我不敢</P>
<p STYLE="TEXT-INDENT: 2em">纵身跃下</P>
<p STYLE="TEXT-INDENT: 2em">再和你一起嬉戏</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P>]]></description>
            <author>道长</author>
            <category>我的长短句</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c4352b0100a4yn.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Sat, 09 Aug 2008 05:48:48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c4352b0100a4yn.html</guid>
        </item>
        <item>
            <title>放风筝的老人</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c4352b01009wya.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老人在济南一个广场上</P>
<p>把自己的风筝放进蓝天</P>
<p>在城市的森林里</P>
<p>老人曾经是一只自由的鸟</P>
<p>经常站在最高的山头</P>
<p>俯视领地</P>
<p>可是现在</P>
<p>飞翔只是午睡时不小心的梦</P>
<p>在济南的一个广场上</P>
<p>老人放飞了自己的风筝</P>
<p>像是守望着自己的孩子</P>
<p>也是自己的青春</P>
<p>望着这飞翔的纸鸢</P>
<p>老人收放手中的线</P>
<p>在一收一放中</P>
<p>施展着自己的权利</P>
<p>&nbsp;</P>
<p>飞在空中的不是一片纸</P>
<p>是眼睛也是心灵</P>
<p>风筝看得见</P>
<p>西北的黄河</P>
<p>东南的麦田</P>
<p>环绕的群山</P>
<p>汩汩的清泉</P>
<p>老人也看得见。</P>
<p>一个老人</P>
<p>在济南的广场上放风筝</P>
<p>一群人在看</P>
<p>羡慕老人的清闲</P>]]></description>
            <author>道长</author>
            <category>我的长短句</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c4352b01009wya.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Tue, 22 Jul 2008 20:46:12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c4352b01009wya.html</guid>
        </item>
        <item>
            <title>从武侠到玄幻（2）</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c4352b01009tk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
大学里，专业的知识自己学的真是不多，不光不多也不精，整天在学校里混日子，开始的兴奋一下子就没有了，于是开始思考一些莫名其妙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大学生们发生了分化，出现了很多的神仙，各路的都有，基本上分为三类：一；课堂上极少见到的；二；宿舍极少见到的；三；学校范围内很少见到的。当然到哪里都是凡人比较多。虽然没有成为神仙，但是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神仙梦。那梦中的姑娘是这么的开放和有眼光（看上我），梦中的钱是随便的捡，捡到你手疼，却终于发现其实在这里用不着钱这个东西……</P>
<p>
如果说武侠还是有自己的道德标准的，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写，那么玄幻却是地地道道的民间文学。在我们宿舍发生过一件有意思的事件。一日凌晨，某书生大呼，我的天哪，兄弟们均被惊醒，忙问其故。那位仁兄痛苦的说，在网上看了一个月的玄幻，没有想到作者是对门的那个胖子。</P>
<p>
呵呵，前面说我自己喜欢玄幻，并经常在老婆不在或者是在无聊的时候看上一本。老婆就说自己是在没有品味，居然看这些东西。我勃然大怒，质问何为这些东西，是在是高高再上的论调。我相信很多人也我一样，虽然谈不上喜欢，可是始终把他们当成自己这个时代的能够代表自己们的一种文化。</P>
<p>&nbsp;</P>]]></description>
            <author>道长</author>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c4352b01009tk1.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Mon, 14 Jul 2008 11:28:10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c4352b01009tk1.html</guid>
        </item>
        <item>
            <title>第一个工作</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c4352b01009sdc.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第一个工作，就是第一次冒险，差一点回不来啊，就在自己挣扎者逃跑出来的时候，被骗了也不管了，心理对自己说：活着出来就好。<br />
坐在这里，想，真是大姑娘上轿头一次。然而也就是在这个时刻，一阵悲哀袭来。这就是盼望已久的生活么？这就是我今后面对的世界么？<br />
生活第一次让我面对我的无知和脆弱。<br />
今天中午的时候，马给我联系，他们带着电视台的记者去找那个黑心的老板去了，听说之后我很兴奋，虽然，在受害者之中，我根本算不上什么，但是还是很高兴，他们为自己的权益二奋斗。我在学校外面同学租住的房子中，见到一本司法考试的书，找到合同法和劳动法好好的认真的看了一次。学习的动力来自自我的需要。憎恨自己以前没有好好的学习专业课！同时也真丢人！<br />

相对这次的遭遇，那么上次的又算得了什么呢？？？<br />]]></description>
            <author>道长</author>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c4352b01009sdc.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Fri, 11 Jul 2008 08:23:12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c4352b01009sdc.html</guid>
        </item>
        <item>
            <title>放手去爱不要逃</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c4352b01009c33.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CLASS="archiver_postbody">
<h2>放手去爱不要逃</H2>
你独自站在街角<br/>
脸上的伤痕没消<br/>
你哭着对我微笑<br/>
这画面像一把刀<br/>
我跪着向天祈祷<br/>
给我勇气面对一切好不好<br/>
我却懦弱地让你转身走掉<br/>
错过你一切已不再重要<br/>
放手去爱不要逃<br/>
爱不是想要得到就能得到<br/>
谁赢谁输已不再重要<br/>
能痛痛快快一场就好<br/>
放手去爱不要逃<br/>
一辈子能有几次机会寻找<br/>
有多少辛苦值得去炫耀<br/>
能看你一生幸福到老<br/>
这样就好～</DIV>]]></description>
            <author>道长</author>
            <category>寂寞</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c4352b01009c33.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Wed, 28 May 2008 14:17:16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c4352b01009c33.html</guid>
        </item>
        <item>
            <title>谁应该反思？——给城管送水因何遭致口诛笔伐(转）</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c4352b010093u2.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 ALIGN="center"><font STYLE="FONT-SIZE: 24px" COLOR="#3300CC"><u><strong>&nbsp;给城管送水因何遭致口诛笔伐？</STRONG></U></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
“柳的妞”是一家公司的管理人员。五一节前，她和几个同事通过在网上发帖的形式召集网友参与名为“我为交警送瓶水”的大型公益活动，活动得到了十几名网友的支持，30多名同事及网友参与了这次行动。但因网站转载的关于此次活动报道的标题里突出了“城管”二字，于是，讨伐声不断传来。面对网上铺天盖地的评论的压力，“柳的妞”无心工作，精神压力大导致嗓子嘶哑无法说话，相恋七年的男友也因此分手。（5月6日，南方网）<br/>

&nbsp;&nbsp;&nbsp;&nbsp;善良的“柳的妞”压根儿没有料想到她和同事、网友们组织的这次爱心活动会给她带来如此意想不到的麻烦，更不会想到一次平常无奇的送水活动竟能断送她和男友七年的恋情。送水活动非但没有得到人们的交口称赞，相反却“领教”了网友们的“谩骂侮辱、人身攻击及对她的家人的指责”，真诚的爱心之举遭致如此结果实是出人意料。<br/>

&nbsp;&nbsp;&nbsp;&nbsp;一直以来，城管人员在人们的眼中总是与“执法、管理”扯有相当关系，当属典型的强势群体，便是从他们的具体工作来看，也多是对服务对象带有一定的管制性、教育性或惩罚性。由于许多城市在城管人员的入口关上疏于管理，致使许多不具备任职资格和条件者也混迹其中。他们对工作的理解仅限于“处罚、惩戒”，忽视或忽略了“服务”这一根本目的，因此简单粗暴已成了他们固有不变的代名词，甚至一些地方的群众将城管与土匪划归一类。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才直接导致城管队伍个人素质不高、执法手段有限、执法方式单一等问题的大量存在。这些有着各种各样不足和问题的执法人员在自身问题已是多不胜数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又如何能设身处地想工作对象之所想，急工作对象之所急？他们中的不少人工作时态度恶劣、语言生硬、作风粗暴、行为野蛮，但因他们处于强势群体，因此所有问题或毛病并不因为人们的指责而销声匿迹或有所收敛，相反一些越来越背离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弊端更是变本加厉有增无减。</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20px">&nbsp;&nbsp;&nbsp;
在许多人眼里，城管代表的不是和谐与公平，而是残忍与无情。曾在生活的小城的一条街上看过城管人员执法时的情形：几名城管因一馒头店占道经营而将所有馒头倒在街上任由行人车辆乱踩乱碾；一名老人为躲避城管人员的追赶脚下出错将担中挑的苹果洒落街头惹得城管人员大笑不止。这些刺痛每个人的眼睛的现象在我们生活的城市多不胜数屡见不鲜，加之城管人员在处理公务或维护城市秩序时经常与普通群众短兵相接大动干戈，甚至因个别小摊贩不服从管理而将其殴打致死的恶性事件也时有发生。强势群体在强权思想的支配下，以强权手段对弱势群体实施打压和刁难，从本质上来讲已触及到长久以来植根于人们思想深处朴素的善恶观念和善恶标准的底线。在这样一种社会经营管理状态下，又有几人会对在老百姓看来多少带有一些凶恶作派、霸道气息者心存好感，便是热情善良的“柳的妞”正常的送水活动也因人们对城管的印象不佳而被网友群体而攻之。他们认为给环卫工人送水当属高尚之举，城管则不具有接受送水的资历，并且无一例外地将对城管的不满和痛恨转移到给他们送水的人身上。在网友们看来，给&nbsp;“野蛮执法者”送水只能不断纵容他们对老百姓的“恶行”，送水者虽不是直接为虎作伥，却也难脱助纣为虐的干系。虽然这些看法和观点有失公允和偏颇，但我们也能从这样“善恶分明”的是非观念中感受到社会各界对城管工作长期以来存在的各种问题的另一处形式的拷问和诘责。如果说城管队伍在执行公务时，能时时处处以老百姓的最大利益为工作的出发点，以为群众服好务为工作的最高境界，那么“柳的妞”便是送整车的饮料给他们，怕是也会得到人们的普遍赞誉和一致好评！<br/>

&nbsp;&nbsp;&nbsp;&nbsp;且不说“柳的妞”的男朋友因为无形的压力离她而去品格有什么样缺陷，也不说网友们的过火责骂有什么样的目的，对于“柳的妞”的真诚和善良之举我们还是要大加赞扬，我们不希望这个世界的可贵爱心因为阴霾的存在而失去她原有的光华，更不希望一场爱心活动会给组织者留下无法抹去的心灵阴影。但愿有一天“柳的妞”给城管送水时不但听不到辱骂的声音，而且还能得到来自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但愿这样的但愿不只是但愿</FONT></P>]]></description>
            <author>道长</author>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c4352b010093u2.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Thu, 08 May 2008 07:03:13 GMT+8</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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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1234</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c4352b01008wkq.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nbsp;今天看自己的博客,点击居然是1234,很好的,很值得纪念的数字!</DIV>
<div>最近很忙了,估计以后会越来越忙!</DIV>
]]></description>
            <author>道长</author>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c4352b01008wkq.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Sat, 19 Apr 2008 06:04:46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c4352b01008wkq.html</guid>
        </item>
        <item>
            <title>从武侠到玄幻（1）</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c4352b01008vtg.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nbsp;从小，因为是男孩子的缘故，就比较喜欢舞刀弄剑，即使自己身体很差，可是并不影响我的兴趣。小学的时候，第一次接触武狭小说，最喜欢印象最深的是里面的漫画，尤其是里面的好看的刀啊，剑啊，尤其是剑，往往被画的非常非常的漂亮，少不了，放学后街上多了几个向我一样的男孩子，手里每人一把木头的宝剑！耀武扬威，谁的要是上面再有一些花纹，那可是真的千斤也不换的宝贝了！</DIV>
<div>
真正看武狭小说是在上高中的时候，也是奇怪，自己在初中的三年究竟都做了什么，基本上没有一贯的记忆。而到了高中，离开了家，手里面有些钱，就把不多的零花钱都用在这个上面了！</DIV>
<div>
那个时候，功课很紧张，但是读武狭小说的速度也是非常的惊人，基本上，一个上午可以搞定一本古龙，两天就可以看完一部金庸！</DIV>
<div>
也是在高中的时候，阅读武狭，成了自己和自己的朋友逃离残酷的高考的最有效的方式！那个时候我们最最期待的就是有小说里的奇遇出现，让自己在饱受磨难之后，可以一举成名。或者保证自己高考成功！</DIV>
<div>
后来，好说歹说上了大学，目标的实现让我有了和家更远的距离和更多的可以支配的钱。书却看的不多了。</DIV>
<div>
到底为什么，自己也不清楚，仿佛自己看书，尤其是武狭，与面对的压力成正比，平时无聊的时候很难想起这个老朋友来！</DIV>
<div>
后来也就是现在，开始很认真的很平和的看书架上已然成灾的玄幻（修真啊，反古啊……），忍耐着看完了一些，真的呀要说出这样的话来：好看吗？不！喜欢看吗？不。为什么要看？因为我认为写这些无聊故事的人就在我身边，也许就是我！自己的故事，自然自己喜欢！</DIV>
]]></description>
            <author>道长</author>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c4352b01008vtg.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Wed, 16 Apr 2008 18:05:28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c4352b01008vtg.html</guid>
        </item>
        <item>
            <title>总结与发泄，</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c4352b01008vtc.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nbsp;就要毕业了，一直以为自己准备的很好了，可是事到如今，才发现，这样的想法不但欺骗了自己，也欺骗了别人。</DIV>
<div>
就要毕业了，离开了学校的庇护，一切的一切都要重新开始定位。这是个缓慢的而又无法逆转的过程吧，记得曾经嘈笑别人面对现实的软弱，但是现在的自己，做的有别人好吗？<br/>

也许唯一的值得欣慰的就是自己在最后的一年之中，成功了离开了一些人，没有继续做一些事情，我知道我继续后果会是很不好的。至于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想法，现在的我但是不甚清晰了，可是既然做了这样的选择，就不会后悔，而且是有些幸运的。</DIV>
<div>
昨天在电话中，母亲又在哭诉家庭的责任，无端的从天上砸落，正中我的脑门。</DIV>
<div>
面对现实的时候才想起身边的人和他们的劝告，那才是真正的现实的态度，只可惜，没有经历现实，听不懂别人在说些什么？</DIV>
<div>
即使听懂了，我想我也不会就会象一些人想的那样做别人的选择，做“正确的选择”。我更是一个有意思的白云，不争气的是经常随风转向，但是我也有自己的思想，我不会带来降雨，就不去干旱的地方！</DIV>
<div>
想起最近的一年，脑海中布满了委屈与愤怒，在这个一年中，经历了太多的想都很难想的事情。生命显示了他的无情与变化。英雄与叛徒，成功与失败，朋友到路人……！</DIV>
<div>
累了，没想到做事情这样困难，困难到做了会伤害自己，不做也伤害自己。为什么受伤的总是自己呢？<br/>

因为我是一个喜欢，喜欢让自己的心在手掌上跳舞的人！</DIV>
]]></description>
            <author>道长</author>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c4352b01008vtc.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Wed, 16 Apr 2008 17:40:47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c4352b01008vtc.html</guid>
        </item>
        <item>
            <title>随想</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c4352b01008daj.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nbsp;每一年都会发生一些不容易忘记的事,可是还没有完全展开的08年,将是最特别的一年.当然不是奥运会,这个与我没有关系.众人的狂欢不是所有人的幸福!</DIV>
<div>
在08年的某一天里,我听到这样的消息,一个亲人离开了这个世界.每个时刻这个世界都会消息很多人,之前这些生命都和我没有关系,我甚至不会太关心每一个名字.生命不再是毫无意义的符号.</DIV>
<div>
太多的东西是不能写出来,写出来就不是真正的你要表达的.就象现在的我在想什么,文字是一串一串的,但是我的思想是黑暗中的烛光,文字的世界里没有,也找不到相应的表达.</DIV>
<div>就向在想一个人,怎么可以写出来你是怎么想呢?</DIV>
<div>&nbsp;</DIV>
]]></description>
            <author>道长</author>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c4352b01008daj.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Wed, 20 Feb 2008 21:23:50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c4352b01008daj.html</guid>
        </item>
        <item>
            <title>001</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c4352b0100893a.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div>现在才觉得写东西是很无聊的事情!</DIV>
]]></description>
            <author>道长</author>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c4352b0100893a.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Tue, 05 Feb 2008 12:27:18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c4352b0100893a.html</guid>
        </item>
        <item>
            <title>2008年,一个新的开始</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c4352b01007w8c.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nbsp;2008年,清楚的记得第一个关于这个概念是在,中考的一天,看电视的转播,突然就知道了中国在申办奥运会.以后的日子最直观的记忆就是在以后自己买的和别人的衣服上,看到这几个奇怪的数字.</DIV>
<div>
之前觉得,世界上,有时间这个东西是很不可思忆的.整天都在等待着一个奇怪的时刻.自己就在想,1999年过了之后,该怎么过呢?</DIV>
<div>99年之后的世界是什么样子?</DIV>
<div>
哈哈,但是没有任何变化的,就这样过了.真的没有什么变化,穷人还是没有钱,富人还是在大把的赚钱.</DIV>
<div>想想以前还真的很认真在想,自己长大了钱就自己跟着自己来了.</DIV>
<div>就是在这种欺骗中,我慢慢的,但,也许是很快的生活着.</DIV>
<div>
新的一年的第一天和旧的一年的最后一天,和人生中的每一天有什么样的不同呢?</DIV>
<div>搞不清楚.</DIV>
<div>
每到新年的第一天,我都会给我许下几个愿望:有的成真了,有的忘记了.08年的第一天,应该给自己一个什么样的欺骗呢?</DIV>
<div>
时间真是很奇怪的,我的短短的时间被镶嵌在了历史的长河中.既不被消灭,又不单独的存在.</DIV>
]]></description>
            <author>道长</author>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c4352b01007w8c.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Mon, 31 Dec 2007 21:57:51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c4352b01007w8c.html</guid>
        </item>
        <item>
            <title>我爱巴黎 有时间应该看两遍</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c4352b01007w8b.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div>我爱巴黎&nbsp;<font FACE="宋体">http://v.youku.com/v_playlist/cc00f288369o9p0.html</FONT></DIV>
]]></description>
            <author>道长</author>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c4352b01007w8b.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Mon, 31 Dec 2007 21:55:34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c4352b01007w8b.html</guid>
        </item>
        <item>
            <title>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新劳动合同法</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c4352b01007w5w.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nbsp;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6月29日下午4时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就劳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以下为劳动合同法主要内容的简单介绍。
<p>　　一、关于立法宗旨</P>
<p>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P>
<p>　　二、关于调整范围</P>
<p>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P>
<p>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P>
<p>
　　同时，在附则中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P>
<p>　　三、关于规章制度</P>
<p>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P>
<p>　　四、关于劳动合同关系的建立与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P>
<p>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P>
<p>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
<span CLASS="yqlink"><a CLASS="akey" TITLE="社会保险" HREF="http://www.iask.com/n?k=%C9%E7%BB%E1%B1%A3%CF%D5" TARGET="_blank">社会保险</A></SPAN>；(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同时，在法律责任中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P>
<p>　　五、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P>
<p>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P>
<p>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在法律责任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P>
<p>　　六、关于试用期</P>
<p>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P>
<p>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P>
<p>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不符合录用条件、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同时，在法律责任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P>
<p>　　七、关于劳动合同的履行</P>
<p>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P>
<p>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P>
<p>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P>
<p>八、关于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P>
<p>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P>
<p>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五)因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P>
<p>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P>
<p>　　九、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P>
<p>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劳动者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P>
<p>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P>
<p>　　十、关于经济性裁员</P>
<p>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P>
<p>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P>
<p>　　十一、关于集体合同</P>
<p>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P>
<p>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P>
<p>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P>
<p>　　十二、关于工会</P>
<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P>
<p>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P>
<p>　　十三、关于劳务派遣</P>
<p>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P>
<p>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P>
<p>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P>
<p>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P>
<p>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P>
<p>　　十四、关于监督检查</P>
<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
<span CLASS="yqlink"><a CLASS="akey" TITLE="社会保险" HREF="http://www.iask.com/n?k=%C9%E7%BB%E1%B1%A3%CF%D5" TARGET="_blank">社会保险</A></SPAN>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P>
<p>　　十五、关于劳动者的权利救济</P>
<p>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P>
<p>　　十六、关于过渡期规定</P>
<p>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P>
</DIV>
]]></description>
            <author>道长</author>
            <category>重点记录</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c4352b01007w5w.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Mon, 31 Dec 2007 15:53:22 GMT+8</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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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许霆恶意取款17.5万元被判无期 想到的</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c4352b01007uh3.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nbsp;许霆恶意取款17.5万元被判无期”，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网上议论很多，有人认为许霆不构成盗窃，只是不当得利。也有人认为，对许霆盗窃处罚太重。
<p>&nbsp;&nbsp;&nbsp;
我个人认为，法院对许霆一案的判决，不论是从犯罪事实的认定，还是从量刑上来看，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P>
<p>&nbsp;&nbsp;
从事实上来看，许霆第一次取款时，发现从取款机取一千元，帐上只扣一元，此次取款多得到了999元。这次取款多得了999元，属民事法律上的不当得利，不构成盗窃。但是，在他明知取款机出错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去取款，这种“恶意”取款行为，不属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属于盗窃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构成了盗窃犯罪。</P>
<p>&nbsp;&nbsp;&nbsp;
按照《刑法》规定，盗窃金融机构，如数额特别巨大，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直至死刑。依盗窃罪的定罪标准，3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因此，法院判处许霆无期徒刑，也是在《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内。</P>
<p>&nbsp;&nbsp;
<strong>&nbsp;针对许霆一案，从法律上来看，法院的判决没有什么问题。为何还有人为许霆判无期徒刑“鸣不平”呢？引起大家“鸣不平”的深层次的原因又是什么？</STRONG></P>
<p><strong>&nbsp;&nbsp;&nbsp;
要想搞清楚这个问题，还是先来看看《刑法》及司法解释对贪污犯罪与盗窃犯罪处罚规定吧！</STRONG></P>
<p ALIGN="left">&nbsp;&nbsp;
刑法第383条第1款第4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这一规定表明，构成贪污罪的数额起点原则上为5000元。</P>
<p ALIGN="left">&nbsp;&nbsp;
构成为盗窃犯罪的情节，有两个法定标准，一个是数额较大，一个是多次盗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各省、市、自治区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总治安情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一个适当的起点数额。目前，各地都是以500元作为起刑点。</P>
<p ALIGN="left">
&nbsp;&nbsp;&nbsp;
贪污罪与盗窃罪的起刑点，竟然相差十倍。</P>
<p ALIGN="left">
&nbsp;&nbsp;&nbsp;
贪污数额在5000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P>
<p ALIGN="left">&nbsp;&nbsp;
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这属于数额巨大，要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P>
<p ALIGN="left">&nbsp;&nbsp;
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
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P>
<p ALIGN="left">&nbsp;&nbsp;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P>
<p ALIGN="left">
<b>&nbsp;&nbsp;&nbsp;
贪污犯罪社会危害性并不亚于盗窃犯罪，但法律对贪污犯罪的处罚，却比盗窃犯罪处罚要轻很多。</B></P>
<p ALIGN="left">&nbsp;&nbsp;
贪污犯罪，不仅侵犯了相关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同时还侵犯了公务人员进行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犯罪性质并不轻。</P>
<p ALIGN="left">&nbsp;&nbsp;
而盗窃犯罪，仅仅侵犯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P>
<p ALIGN="left">&nbsp;&nbsp;
贪污犯罪的主体，是一群特殊人群，主要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有其它身份的特定人员）为主，他们都有固定工作和职务。他们一边拿着国家的傣禄，一边利用职务之便，用“侵吞、窃取、骗取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单位（绝大多数是国有单位）的财物。</P>
<p ALIGN="left">&nbsp;&nbsp;
盗窃犯罪的主体，是普通人群，虽然其中某些人有职业和工作，但是大部份仍然属于“低级阶层”人员，有的走上盗窃犯罪，是为了解决生存问题。</P>
<p ALIGN="left">&nbsp;&nbsp;
贪污犯罪的手段是“暗地”里，个别是明目张胆地进行；盗窃犯罪是乘人不注意而下手，两者作案手法非常相似。明显的区别在于，一个利用了职务之便，另一个利用别人的粗心大意。</P>
<p ALIGN="left">
&nbsp;&nbsp;&nbsp;
按照我的观点，贪污犯与盗窃犯相比较，前者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P>
<p ALIGN="left">
&nbsp;&nbsp;&nbsp;
那么，根据罪责刑相统一原则，贪污犯罪的量刑，就应比盗窃犯罪重，起码也得基本一致。</P>
<p ALIGN="left">
&nbsp;&nbsp;&nbsp;
贪污犯罪，由于是利用了职务之便，隐蔽性大，防不胜防，这可能是贪污犯罪越来越多的一个重要原因。</P>
<p ALIGN="left">
&nbsp;&nbsp;&nbsp;
而盗窃犯，则利用别人粗心大意，虽然隐蔽性大，但只要警惕性稍为高点，盗者也是难以下手。</P>
<p ALIGN="left">&nbsp;&nbsp;
贪污犯罪不仅侵犯财产所有权，同时还侵犯了公务人员进行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因此，对贪污犯罪处罚，就应当比盗窃犯罪的处罚严厉才合理。但是司法实践中，却恰恰相反，令人不得其解。</P>
<p ALIGN="left">
&nbsp;&nbsp;&nbsp;
从这些年来媒体曝光的贪污受贿案件来看，司法机关对贪官处罚似有越来越“宽容”趋势。</P>
<p>&nbsp;&nbsp;
<strong>贪污受贿犯罪越来越多，涉案官员级别越来越高，而刑事法律对“官硕鼠”处罚，竟比一般“硕鼠”处罚要轻很多。</STRONG></P>
<p><strong>&nbsp;&nbsp;
在司法实践中，官员贪污受贿几十万只判有期徒刑,贪污受贿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判无期徒刑的也大有人在，而盗窃17万元就判了无期徒刑，两者相较明显“不公平”，判刑太重。我想，这就是人们为许霆“鸣不平”的深层次原因。</STRONG></P>
<p><strong>&nbsp;&nbsp;
为许霆的盗窃行为“鸣不平”，其实是在质疑法律对两罪处罚的不公。</STRONG></P>
<p><strong>&nbsp;&nbsp;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STRONG></P>
<p>
<strong>&nbsp;&nbsp;以上是本人在网络上看到的,最近也是比较的关注这个案子.可笑啊,法治的基础是有良法的存在,但是在一个、连平等的法律都还没有的社会,我们的一些人还要高举法制的大旗,其动机本身就令人怀疑.</STRONG></P>
<p><strong>&nbsp;
这个不公平倒是让我想到了一个中国的汉字"群",什么是老百姓呢?"群",大家看好了,这个字是君和养的结合.按照中国古代的造字法则,我们可以解释它:君子可以指挥奴役的象羊群一样的人的集体就是群.</STRONG></P>
<p><strong>&nbsp;
有好的法律尚且还要有配套的"基础设施".何况?</STRONG></P>
<p><strong>&nbsp;
想起了一个那个经典的故事:牧师说:他们杀犹太人的时候我没有阻止,他们杀patry(防止被删)我没有组织,总有一天刀会架到我们自己的脖子上的.</STRONG></P>
</DIV>
]]></description>
            <author>道长</author>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c4352b01007uh3.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Thu, 27 Dec 2007 02:17:40 GMT+8</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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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贺卫方</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c4352b01007r17.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div>贺卫方:<font FACE="宋体">http://v35.blog.sina.com.cn/heweifang</FONT></DIV>
<div>
<h4>杨晓青：贺卫方的“司法独立”是要“抢夺”国家司法权力</H4>
<div CLASS="tpc_content">
2006年5月12日下午全国经济规律研究会在北京东风宾馆举行“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研讨会”，<span STYLE="COLOR: red">老中青三代马克思主义学者与会</SPAN>。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程恩富教授回顾了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论述了马克思主义者是改革的首倡者和支持者。其他与会学者<span STYLE="COLOR: red">辨析并批驳了企图误导我国改革方向的新自由主义观点和政策</SPAN>，并反思了马克思主义被边缘化的自身原因。最后，大家形成共识，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学者要坚持追求真理的原则，本着为国家和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使命感，努力提升发展面向中国当下实践的马克思主义学术水平，与社会公众和媒体建立起良好的互动关系。<br/>

　　<br/>
<span STYLE="COLOR: blue">下面是中国人民大学杨晓青教授的书面发言稿：</SPAN><br/>

<br/>
贺卫方在“新西山会议”的发言提出，共产党没有注册登记，是“违法”；党、人大、政府等整个权力架构违反宪政，是严重的“违法”；提出中国将来要走到多党制、军队国家化，实行真正的司法独立；整个国家权力建成台湾现在的模式，等观点，<span STYLE="COLOR: red">其矛头直指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全面否定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妄图推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翻党对政府、军队和司法机关的领导。</SPAN>如果按照贺卫方提出的“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就必然彻底改变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用西方所谓的“法制的、宪政的模式”取而代之。这已经不是一般的学术问题、言论自由问题，而是直接违反了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四项基本原则。<br/>

　　<br/>
历史事实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不是靠“登记”得来的，也不是“宪政”赋予的，而是在共产党领导下无数革命先辈流血牺牲奋斗得来的，是先有的无产阶级领导人民取得政权，争得民主的事实，后由宪法加以确认。这个历史事实是不可否认的，这个民主与法制的关系也不可颠倒。<br/>

　　<br/>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社会主义法制与改革开放的关系，邓小平同志早就有精辟的论述：“我们社会主义的国家机器是强有力的。一旦发生偏离社会主义方向的情况，国家机器就会出面干预，把它纠正过来。开放政策是有风险的，会带来一些资本主义的腐朽东西。但是，我们的社会主义政策和国家机器有力量去克服这些东西，所以事情并不可怕。”[1]
也就是说，共产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宪法是改革开放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的保证力量。即使出现一些矛盾，我们也可以把它纠正过来。改革向哪个方向走，邓小平理论是讲得十分清楚的：改革开放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而不是贺卫方所说的改变社会主义制度架构，“建成台湾现在的模式”。<br/>

　　<br/>
贺卫方的发言决不是“没什么力量”的“书生之言”，他的这些观点是到处公开讲的，一贯的，上了高校的各种法学论坛，发表在各种法学期刊（包括一些核心期刊）等公开媒体上。法学界的很多学者也知道他背后有美国的背景，无人能把他怎样。他还被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多次请去演讲（贺卫方等人是“两高”聘请的顾问）。<span STYLE="COLOR: red">所以这些观点对法学专业的学生和国家的司法机关已经产生了广泛的、不可小视的、深刻的影响。</SPAN>　　<br/>

<br/>
例如：<br/>
1、查阅各高校法学专业的学生论文，大多数都正面引用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的观点来论证自己的论点。有的法学博士生公开讲“将来一定要进入立法机关，为民营企业家当立法代言人。”<br/>

　　<br/>
2、司法机关的很多法院的院长、大FA官、检察长纷纷写文章提出和论证“司法独立”的要求。<br/>

　　<br/>
3、各高校正在使用的法的理论和部门法的教材大部分在主张、鼓吹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是“司法独立”，鼓吹资产阶级民主制的合理性，反对所谓“多数人的暴政”（这个概念实际是资产阶级法学者对无产阶级专政的专用代名词），反对提人民民主专政。全国统编教材《法理学》（张文显主编）竟然全书只字不提人民民主专政。<br/>

　　<br/>
4、“司法独立”、司法机关应有“违宪审查权”等资产阶级法学理论观点在法学界已经“深入人心”，甚至大多数人已经认同贺卫方提出的“法学界已经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人利益群体，要有共同的法律价值观”，并以自己是“法律人利益群体”的一员而自豪。<br/>

　　<br/>
上述说明，<span STYLE="COLOR: red">以贺卫方为代表的主张用“司法独立”来反对党的领导，改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政治制度的思想已经成为主流法学思想</SPAN>（当然，对“司法独立”与党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的理解有程度的不同），而人民民主专政的思想、理论反倒完全被边缘化。这样培养的法学专业的学生、司法干部怎么能够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br/>

　　<br/>
“司法独立”的提法是西方“三权分立”理论的一部分，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下资产阶级不同利益集团瓜分国家权力要求的理论反映。<span STYLE="COLOR: red">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中“三权分立”理论既没有政策依据，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SPAN>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他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各级法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法院的机构由人民代表大会确定，法院院长由人民代表大会任免，并定期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由此可见，我国“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与西方“三权分立”“司法独立”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决不是“司法独立”。　<br/>

<br/>
以贺卫方为代表的法学观点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的关键时刻，社会上各种矛盾有激化的趋势，各种利益要求日益分化的大背景的反映。<span STYLE="COLOR: red">他们提出的“宪政”中的“司法独立”，就是国际上反共势力和社会上的一部分私有化受益者要向共产党和人民代表大会“抢夺”国家司法权，分割国家权力，搞三权分立。</SPAN>他们妄图以“独立的司法权”对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搞“违宪审查”；以“宪政”、“司法审查”来排除党的领导；以“登记”把共产党由执政党降为普通的社会团体；以“大FA官不可撤换、法官中立性”来对抗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权、撤换权；以“司法体制改革”为突破口，向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发起“政治体制改革”的“战役”！　　<br/>

<br/>
对于贺卫方这样的“司法体制改革”，我们必须坚决反对！<br/>
　　<br/>
当然，他们的“图穷匕首见”是不会成功的。党中央目前已批准了中央政法委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方案，否定了“司法独立”、“三权分立”的要求。这是非常正确、及时的。<br/>

　　<br/>
<span STYLE="COLOR: red">我们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在理论上厘清是非，理直气壮地宣传马克思主义法学观</SPAN>，即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社会主义民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是在党的领导下，完善司法机关的各项制度，公正司法，解决一部分社会矛盾（司法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矛盾，更不是所谓“社会公正的最后屏障”），与其他国家机关相配合，共同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br/>

　　<br/>
如果我们的上层建筑的司法机关不能及时地、坚决地反对贺卫方为代表的“司法体制改革”的西方价值观，共产党在政治斗争的关键时刻就无法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对于贺卫方鼓吹的所谓的“法官的独立性”，马克思早就说过：“法官已失去其表面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只是他们用来掩盖自己向历届政府卑鄙谄媚的假面具，而他们对于这些政府是依次宣誓尽忠，然后又依次背叛的。”[2]
马克思认为，（巴黎）“公社对于法官，也像对其他公务人员一样，今后准备由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并且可以撤换，”以保证法官忠实于人民。<br/>

　　<br/>
贺卫方举着“共产党员”招牌，自称“爱党才这样提意见。”但是，正如89年动乱时方励之向北大学生演讲中说的：同学们，你们要加入共产党，才能改造共产党，不入党，怎样改造共产党？……。<span STYLE="COLOR: red">贺卫方的大量言行可以证明，他正是钻进党内的阶级异己分子，是为了改造共产党而加入共产党，更是为了改造我们的司法机关而加入共产党的。</SPAN>在他的头脑中，根本不知“通过无产阶级专政，消灭私有制、实现共产主义社会制度”为何物！他的思想和行为与共产党员的条件完全背离。这样的人在党内的作用只能是分裂党，搞乱党的思想；在法学界的作用只能是鼓吹资产阶级民主制和资产阶级法学理论，误导高校法学专业的学生和教师，误导司法机关的干部，动摇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动摇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br/>

　　<br/>
<span STYLE="COLOR: red">贺卫方这样的“共产党员”比党外的类似人物更危险。</SPAN>法学界方方面面关注“新西山会议”的人们，都更加关注贺卫方本人和他的法学价值观的“命运”！还能让这样的人继续留在党内吗？还能让资产阶级民主观和资产阶级法学价值观继续泛滥吗？我们拭目以待。<br/>

<br/>
2006.5.15.<br/>
　　<br/>
（发言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br/>
　　<br/>
[1]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39页。<br/>
　　<br/>
[2] 《马恩全集》第17卷，第359页。<br/>
<br/>
<table STYLE="BORDER-TOP-WIDTH: 0px; TABLE-LAYOUT: fixed"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tbody>
<tr CLASS="tr1">
<th CLASS="r_one" STYLE="BORDER-TOP-WIDTH: 0px; PADDING-RIGHT: 15px; PADDING-LEFT: 15px; BORDER-LEFT-WIDTH: 0px; BORDER-BOTTOM-WIDTH: 0px; PADDING-BOTTOM: 0px; OVERFLOW: hidden; WIDTH: 80%; PADDING-TOP: 5px; BORDER-RIGHT-WIDTH: 0px" VALIGN="top" HEIGHT="100%">
<div CLASS="tpc_content"><span STYLE="COLOR: red">附：贺卫方西山会议讲话节录</SPAN><br/>
<br/>
我赞成刚才维迎教授他们提出的有健全的理性的声音，我想我们能不能慢慢的形成小的群体，这和改革的群体人有差距。比如说我个人追求这样的目标，我先不把话说透，不管喜不喜欢听，但是我告诉你，我的几篇演讲在网上传播的比较多。<br/>

<br/>
我明确的说希望共产党形成两派，希望军队国家化的问题，希望解决大是大非的问题，我是建设性的态度，希望新闻自由，包括十三个学者上书，我们提出自己的看法，我们因为侵犯了自由，践踏了法律，而且有一个在法律上没有任何规定的机构——中宣部，不断的行使媒体的生杀与夺之大权，这样的体制是什么样的体制？严重违反了《宪法》说的“任何的活动都是在宪法的基础上活动”，自己打自己的耳光。<br/>

<br/>
我们整个党没有注册登记。一个民主的国家，最基本的要求，团体要有一个资格，才在法律上有被起诉和起诉的权利资格，我们没有，我们参加了这个组织，我在这个组织20多年，但是它没有注册登记，这是很麻烦的事情，那他行使的权利是什么权利？是法外权利，这是严重的违法。<br/>

<br/>
依法治国怎么说？胡锦涛同志说，我们要严格纠正，全国人大和各级人大都要严格的纠正各种违宪的行为，但是他本身就是一个法律之外的机构，怎么违宪呢？无从谈起。我们明确的清晰的表达观点是否更好的形成改革话语的形成，有些人偏向说改革错了，当然这也不见得不正当。<br/>

<br/>
我同意立平说的，有些人在体制类畏畏缩缩、忍辱负重的往前走，别说错话；还有一帮人不是体制的敌人，到底清晰的表达了自己，这样形成了更好的一种平衡。过去我说的第三种人，往往变成敌对集团，现在敌我矛盾非常强烈的存在，很多的人说海外的敌对势力和国内如何地结合起来。我们要和敌人剥离开来，我们不是敌人，是朋友，我们不是朋友，我们非常爱你，爱这个党才有话直说，不爱才不说。所以，我想形成这样的机制。</DIV>
</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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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道长</author>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c4352b01007r17.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Sun, 16 Dec 2007 01:46:53 GMT+8</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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