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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西安律师人-老赵！</title>
        <description></description>
        <link>http://blog.sina.com.cn/firstlawyer</link>
        <lastBuildDate>Mon, 13 Oct 2008 18:23:22 GMT+8</lastBuild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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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pyright>Copyright 1996 - 2008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copyright>
        <pubDate>Mon, 13 Oct 2008 10:23:22 GMT+8</pubDate>
        <item>
            <title>遐想“中国商人”</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22f13d010008hr.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DIV>&nbsp;&nbsp;&nbsp;
想了半天也不知道该给现在写的东西起个什么样子的名字，似乎我想写的东西折射性太大了，容易引起国民性的愤恨。所以说文章的名字还是很重要的，但现在我确实是不知道该拿什么做标题。</DIV>
<DIV>&nbsp;&nbsp;&nbsp;
还是先写吧，回头再想标题的事。今天早上坐车上班的途中看到家世界（前几年很火暴的一家大型连锁超市）的牌子被另外一个超市的名牌挡上了，看来是家世界已经把自己的东西卖给别人了，其实这种传闻早就听说了，自己也确确实实的感觉到家世界会这么干的。我开始接触家世界的时候是在2003年，当然是从购物开始的。那会的家世界在西安也算是刚刚起步的阶段，整个西安市的网点不是很多，但是发展却很快，其实现在想想任何做连锁的公司这几年的发展都是很快的，也有市场的原因，大家都看好中国这块大肥肉，当然是先吃肉的人能吃的饱，吃肉的人多了肯定就会有吃不饱的，这到是让我想起了英国早期的圈地运动，虽然性质不同但是做法却很相似，多圈的多得嘛。象最近几年火起来的国美和苏宁在西安是做的很早的，更早的应该算是国美了，他比苏宁要早上一年多吧，在后来就是永乐和大中。中国有句古话是后来者居上，确实不假，永乐在来西安仅仅一年的时间里扩张也是很迅速的，虽然和现在的国美苏宁是没法比，但要是比国美苏宁刚刚进入西安市场时的状况却是不可同日而语的，但不幸的是永乐在完成了基本扩张后却被国美吃掉了，更确切的说应该是自愿送上门的吧，吃肉的人很美，肉也很高兴。这次吞并多国内家电市场产生不小的影响，鼎立的态势更令人琢磨不透了。大中的态势似乎更平稳一些，市场占领速度不是很快，它是比永乐来的稍微迟一些，可能是看见对手太强大了吧，来了没多久就嫁人了，一夜之间永乐和大中的店铺就变成了永乐大中，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店铺。从这些的情况看，大中的这次出嫁并没有得到什么“共同财产”，还被人给甩了，现在的它显的很是低弥。后来网上有传言说大中的东家张大中放出话来：“谁掏30亿大中就卖了”。不少人还猜测苏宁会收购大中电器，以便加大其同国美创立二足鼎立的态势，但到现在苏宁也没有确切表示要收购大中，而大中还是原来的大中，似乎已经把自己摆在了案板上，接下来要做的就是——等待了。</DIV>
<DIV>&nbsp;&nbsp;&nbsp;
言归正传，我们再回过头来看看家世界，其实我一早对家世界的感觉是很好的，应该有很大一部分人和我有同样的感觉。2004年的时候我刚搬家，附近基本没什么大型的超市，去那地方买东西习惯了，没有还挺不习惯的，过了几个月，在附近开了一家家世界，当时真的挺高兴的，有地方去逛了啊，买东西方便，而且本身对家世界也很有好感，没事的时候就去转一圈。就在去年的时候，发现家世界里边的东西越来越少了，很多东西在那儿都找不到，听人说是家世界把钱都投资到别的领域了，超市这里老是不给供货商的钱，所以很多供货商就不再给它供货了，这种解释在我看来是很合理的，真的很合理，它那里确实没什么东西可卖了，偌大个超市人、货两空，给人的感觉就是极大的资源浪费，我再想，它这得赔多少钱啊，这与它前两年的火暴景象反差那是相当大啊！从去年下半年开始一直到现在就再没去过家世界，在我看来那里已经没什么去的必要了，如果我是打算购物的话。</DIV>
<DIV>&nbsp;&nbsp;&nbsp;
前几天本来打算去家世界看看的，因为我老婆前段时间去了一趟，说现在好些了，我当时就想：看来家世界是要回归正途了。但今天看到的景象却让我大失所望，或是说本来就没有什么希望可言，它已经把自己卖了，卖了就不是自己了，永远都不是了。</DIV>
<DIV>&nbsp;&nbsp;&nbsp;
回头再想想前边的事，永乐的卖，大中的要卖，商场真的是变化莫测，东边日出西边雨，道是无晴却有“晴”…………（待续）</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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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西安律师人老赵</author>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22f13d010008hr.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Mon, 26 Mar 2007 05:23:32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22f13d010008hr.html</guid>
        </item>
        <item>
            <title>130个流氓软件名单</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22f13d010006y4.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DIV><FONT SIZE="3"><FONT FACE="宋体">1. 一搜工具条<br/>
2. 完美网译通<br/>
3. CNIC中文上网<br/>
4. 博采网摘<br/>
5. 百度搜霸<br/>
6. 3721上网助手<br/>
7. Dudu下载加速器<br/>
8. 很棒小秘书<br/>
9. 网络猪<br/>
10. 划词搜索<br/>
11. eBay工具条<br/>
12. 娱乐心空<br/>
13. Yahoo助手(原3721)<br/>
14. 搜狗<br/>
15. 彩信通<br/>
16.360搜<br/>
17.多多QQ表情<br/>
18.易趣工具栏<br/>
19.很棒通行证<br/>
20.搜易网弹出广告<br/>
21.天下搜<br/>
22.U88财富快车工具条<br/>
23.唯刊<br/>
24.完美网译通<br/>
25.协和医院弹出广告<br/>
26.YOK工具条<br/>
27.桌面传媒(Desktop media)<br/>
28.酷站导航<br/>
29.中网媒体速递<br/>
30.DIY彩秀<br/>
31.电鹰搜索<br/>
32.SearchNet(中搜地址栏搜索)<br/>
33.New.net<br/>
34.Xbar 图铃随e下<br/>
35.win survey (MSIBM)<br/>
36.ZCOM<br/>
37.搜搜工具条(SOSO)<br/>
38.ShareHelper<br/>
39.播霸猫眼网络电视迷你版<br/>
40.天天搜索<br/>
41.SeAD/DmAD<br/>
42.酷客娱乐平台<br/>
43.Bysoo百搜工具栏<br/>
44.Infofo工具栏<br/>
45.ishare<br/>
46.酷猴<br/>
47.MSser<br/>
48.ZDA WebMisc天网广告软件<br/>
49.Win stdup<br/>
50.网址极限<br/>
51.Copyso 拷贝搜<br/>
52.搜狗直通车<br/>
53.8848购物搜索<br/>
54.IE伴郎<br/>
55.51888彩信助手<br/>
56.青娱乐<br/>
57.虎翼DIY吧<br/>
58.迷你PP<br/>
59.迷你迅雷<br/>
60.Alibaba商机直通车<br/>
61.网易搜霸<br/>
62.搜一搜<br/>
63.17lele网游<br/>
64.新浪iGAME游戏总动园<br/>
65.新浪点点通<br/>
66.miphone小蜜蜂<br/>
67.金山产品下载器<br/>
68.Ibar<br/>
69.DMCast桌面传媒<br/>
70.私人磁盘<br/>
71.极品数字网络电视<br/>
72.NetFish网络钓鱼克星<br/>
73.T2BHO<br/>
74.开心运程速递插件<br/>
75.Xplus<br/>
76.ADDeliverer<br/>
77.TargetAD<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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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ADO<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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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39LOVE<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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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wz101<br/>
91.ADNavihepler(女生宿舍)<br/>
92.自由行中文域名<br/>
93.赢政天下网摘<br/>
94.易搜搜索引擎<br/>
95.迅彩图铃通<br/>
96.新浪VIVI收藏夹<br/>
97.新华快信<br/>
98.网游天使自助远程挂机平台<br/>
99.网易SMS Ppinstall Control<br/>
100.网眼天下WebEye<br/>
101.同花顺工具条<br/>
102.天天在线.黑龙江PortalCom Control2.0<br/>
103.腾讯极速下载控件<br/>
104.闪电搜霸Flashbar<br/>
105.塞我网CyworldChina<br/>
106.亲亲娱乐伴侣<br/>
107.每步直达网址<br/>
108.空中网彩信通<br/>
109.九寻音乐 音乐搜索伴侣软件1.0.0.3<br/>
110.金山安全助手<br/>
111.金盒子MultiUpload<br/>
112.广东互联星空CertInstall Control<br/>
113.恶意网站克星 木马间谍克星<br/>
114.初收获工具条<br/>
115.藏鲸阁<br/>
116.百易汉字域名<br/>
117.百度搜索伴侣<br/>
118.百度超级搜霸<br/>
119.爱美思中文邮址<br/>
120.阿里巴巴智能搜索<br/>
121.Yoday<br/>
122.xintv.com Timer Object<br/>
123.Kincent Q.Audio Control Class<br/>
124.K65.net组件<br/>
127.HarrySou ToolBar<br/>
128.EPSON Web Printer-SelfTest Control Class<br/>
129.ClockSync<br/>
130.668企业通道工具栏</FONT><br/></FONT></DIV>
<A HREF="http://blog.sina.com.cn/u/1260581181"></A></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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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西安律师人老赵</author>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22f13d010006y4.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Fri, 08 Dec 2006 02:31:44 GMT+8</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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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我们是如何为山西省XX外贸公司改制为内部职工持股的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22f13d010006jp.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1998年6月24日，山西成诚律师事务所与山西省XX外贸公司签订了专项法律服务合同，该公司委托我所刘银栋、冀云峰担任将该公司改制为内部职工持股的有限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这是我省首家按照国务院、外经贸部要求进行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工作的公司。
<P ALIGN="justify">
　　一、山西省XX外贸公司简介及在改革和发展中遇到的困难:</P>
<P ALIGN="justify">
　　该公司成立于1995年7月，是山西省外经贸厅直属国有外贸企业。主要经营除国家组织统一经营的16种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2种进出口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矿产品、焦炭、洗精煤的运销。</P>
<P ALIGN="justify">
　　该公司目前经营状况尚可。然而国有公司单一的投资主体决定了其法人治理结构缺乏有效的公众监督机制。公司经营机制难以彻底转换，也难以聚集公司发展所需的社会力量，同时，长期困扰国有公司的职工积极性和对公司发展关切度不高等问题本公司尤为明显，公司内部难以实现资本与劳动的有机结合，国有资产也无法充分地保值增值，这直接影响着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和出口总额连续几年处于徘徊局面，因此，在公司制度上进行创新，吸收本公司职工入股，有效地发挥职工积极性和主动性，是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的必然要求。</P>
<P ALIGN="justify">　　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概况:</P>
<P ALIGN="justify">
　　我所律师刘银栋、冀云峰经培训考试获国家外经贸部、中华律协颁发的“律师从事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工作法律业务资格”。获得从业资格后，我所采取主动出击的办法，印制了比较详尽的宣传资料，主动与山西省外经贸厅、外贸公司联系，宣传改制必要性和专家操作改制的好处，律师的宣传得到了认同。1998年6月24日，我所与山西省XX外贸公司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该公司委托刘银栋、冀云峰律师担任公司改制的主协调律师。律师接受委托后主要做了以下工作：</P>
<P ALIGN="justify">　　（一）了解该公司基本情况；</P>
<P ALIGN="justify">
　　（二）召集“三师”（律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会议，提出了公司改制工作的总体安排；</P>
<P ALIGN="justify">
　　（三）分别对公司领导和公司全体职工进行改制辅导，重点辅导了改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公司法》、《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以及内部职工持股会相关规定，解答了公司领导、职工的咨询；</P>
<P ALIGN="justify">
　　（四）负责起草并审核了试点工作中所有上报材料，主要起草审核了《关于将山西XX外贸公司改制为内部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报告》、《公司章程》、《分立与股务协议》、有关资产评估、企业资产重组、财务审计等方面的文件；</P>
<P ALIGN="justify">
　　（五）负责经办了成立我省首家内部职工持股会的全部事项，包括对会员职工进行改制辅导，拟定持股会章程，办理持股会登记等事项；</P>
<P ALIGN="justify">
　　（六）负责对公司章程，持股会章程和分立与服务协议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了上述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P>
<P ALIGN="justify">
　　（七）负责在国家外经贸部经办了改制审批手续和进出口经营权由改制前公司划转给改制后公司的审批手续；</P>
<P ALIGN="justify">
　　（八）负责经办了改制后公司在山西省工商局注册登记事项。</P>
<P ALIGN="justify">　　1999年底，该公司改制完毕。</P>
<P ALIGN="justify">　　三、律师的作用：</P>
<P ALIGN="justify">
　　在这次改制过程中，通过律师专家操作，有效地保证了公司改制依法规范进行。一方面是程序上规范，即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发起人协议书、公司章程、持股会章程、分立与服务协议等文本的制作规范等等。另一方面公司运作规范，即法人治理结构应当有效运作以形成激励、约束和监督相一致的三权制衡机制。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同时，内部职工持股会作为股东要正确行使权利，维护出资职工的合法权益。</P>
<P ALIGN="justify">　　四、律师点评:</P>
<P ALIGN="justify">
　　在此次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的改制工作中，国家外经贸部率先确立了一项新制度棗主协调律师制度，即将国有外经贸企业改制为内部职工持股的公司制企业过程中选择中介机构，律师在“三师”（律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中起主协调作用。这一制度的建立第一次将中介律师推到了为市场经济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的最前沿，是律师业务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要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改组国有企业。最近，财政部、司法部继外经贸部推出主协调律师制度后，又颁行了《关于律师事务所介入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及《指导意见》，该通知明确在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中，推行律师专家操作，这是政府主管部门从规范自身行为，培育市场中介组织的角度作出的又一英明决策。但是，这种主协调律师介入企业改制、资产重组、资产产权法律事务等非诉讼领域的专家操作做法，在我省推行的不尽如人意。在我省多数企业改制、兼并、资产重组等涉及经济结构调整的领域中，甚至在政府出面组织的情况下，也没有引入或发挥律师的作用，这导致企业改革后发生问题多、诉讼案件多，严重阻碍着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因此，做为律师想讲两句话。第一句：“企业运作，先请律师”；第二句：“产权制度的改革的规范化、法制化呼唤律师的介入。”</P>
<P ALIGN="right">　　　　　　　　　　山西省成诚律师事务所
冀云峰</P>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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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西安律师人老赵</author>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22f13d010006jp.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Thu, 16 Nov 2006 05:55:01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22f13d010006jp.html</guid>
        </item>
        <item>
            <title>车辆失而复得 保险赔偿该退？</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22f13d010006jo.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DIV>案例：　
<P><br/>
　　杨克元、陈洁因被窃车辆失而复得而引出的一宗保险合同纠纷近日由闵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要求上海爱联电器厂返还保险赔偿金的诉请。　</P>
<P>
　　1997年1月31日，上海申通金属型材厂现改称为上海爱联电器厂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一份保&nbsp;<br/>

险合同，为该厂的一辆桑塔纳2000型轿车的车辆损失、盗窃、抢险等作了投保。同年10月，被保险车被窃。申通厂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获得支持，于1998年6月得到保险赔偿款13.696万元。同时该厂按保险公司要求，出具机动车保险权益转让书一份：即被窃车辆的一切权益转给保险公司，并授权保险公司以立书人的名义向责任人追偿。　</P>
<P><br/>
　　嗣后，被盗车辆由常州市公安机关截获，并送至闵行区马桥汽车修理厂维修，申通厂闻讯后表示放弃对该车的所有权。保险公司获悉后则认为，申通厂理应返还已赔付的保险金，不然应视为不当得利。为此，保险公司于去年12月1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申通厂向保险公司返还保险赔偿金13.696万元。　</P>
<P><br/>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窃车的所有权已随支付理赔款而转移至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权益转让书，对被盗车辆所造成的损失以申通厂的名义向有关责任方追偿。现保险公司再以车辆失而复得为由要求申通厂返还理赔款，于法无据，故驳回了诉请。<br/>
</P>
</DIV>
]]></description>
            <author>西安律师人老赵</author>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22f13d010006jo.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Thu, 16 Nov 2006 05:47:30 GMT+8</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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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房贷险,究竟是什么?</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22f13d010006ep.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DIV><FONT FACE="宋体">房贷险的目的是什么？</FONT></DIV>
<DIV><FONT FACE="宋体">&nbsp;&nbsp;&nbsp;
房贷险之所以被设计出来，主要的出发点并不是为了化解房屋损失、人身伤亡给购房者带来的风险和损失，而是为了弥补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购房者无力还款，导致银行出现的风险和损失。</FONT></DIV>
<DIV><FONT FACE="宋体">&nbsp;&nbsp;&nbsp;
作为一个保险产品，房贷险的设计理念就要符合这个目的，就必须围绕这个目的，再加上目前的保险法律相对落后、粗放，就造成了房贷险的设计、操作存在很多矛盾，可能造成人们对这种保险险种的不理解和怀疑。<br/>

<br/>
&nbsp;&nbsp;&nbsp; 一、
房贷险的设计存在缺陷</FONT></DIV>
<DIV><FONT FACE="宋体">&nbsp;&nbsp;&nbsp;
我看了一下这个保险合同条款，感觉设计上存在缺陷。似乎把不同的保险利益混同了，相应的保险金额也设计的不合理。</FONT></DIV>
<DIV><FONT FACE="宋体">&nbsp;&nbsp;&nbsp;
依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FONT></DIV>
<DIV><FONT FACE="宋体">&nbsp;&nbsp;&nbsp;
房贷险中，存在两个保险标的，一个是房屋，一个是投保人的生命与健康。如果房屋遭到毁损、或者投保人的生命健康受到损害，都会出现一种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就是我们所说的保险利益。</FONT></DIV>
<DIV><FONT FACE="宋体">&nbsp;&nbsp;&nbsp;
保险利益的价值就称为保险价值，根据保险价值才能确定保险金额。这么看来，如果对保险利益认识上存在误差，相应地保险价值、保险金额等重要的保险合同条件也肯定存在误差。我认为，现行的房贷险就存在这个问题。</FONT></DIV>
<DIV><FONT FACE="宋体">&nbsp;&nbsp;&nbsp;
一个保险标的上实际存在着多个不同的保险利益。例如房屋，购房者取得房屋所有权，就对房屋具有基于所有权的保险利益；而银行提供贷款，就对购房者具有一种信用保险利益；这个房屋抵押给了银行，那么银行基于抵押权也对房屋享有保险利益；假设这房屋出租给了其他人，那么承租人也基于承租权而对这房屋享有保险利益。不同的保险利益都维系于一套房屋，但是可以并存。</FONT></DIV>
<DIV><FONT FACE="宋体">&nbsp;&nbsp;&nbsp;
如果没有理清楚，就会出现矛盾和问题。</FONT></DIV>
<DIV><FONT FACE="宋体">&nbsp;&nbsp;&nbsp;
比如说房贷险包含了两种保险，一是还贷保证保险，二是财产损失保险。在还贷保证保险中，保险事故是购房者无法归还贷款，这就要求对还款信用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价值是多少？肯定就是购房者所欠银行的贷款本息。而财产损失保险是基于房屋所有权投保的，保险事故是房屋的损坏，保险利益的价值等于房屋的价值。</FONT></DIV>
<DIV><FONT FACE="宋体">&nbsp;&nbsp;&nbsp;
可见，这两个不同险种的保险利益不同，保险利益的价值也就不同，相应地保险金额也应不同，不同才合理。然而，本案中保险合同条款中却把保险金额混同为一个，称：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额确定。</FONT></DIV>
<DIV><FONT FACE="宋体">&nbsp;&nbsp;&nbsp;
问题就出来了，如果我的房屋价值50万，首付15万，贷款35万，按照这个保险合同的规定，原则上我只能投保35万。绝大多数情况下，购房者并不太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我敢说绝大多数的人投保房贷险后，几乎没有人再去为剩下的15万元房屋价值投保。假设房屋被毁损，保险公司会赔偿35万元，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这笔钱会被银行拿走，购房者实际上并没有得到保险保障。<br/>

&nbsp;&nbsp;&nbsp;
这就是没有准确厘定保险利益、保险价值的危害。有关报道称：这样，消费者就可以省下一大笔没有意义的保费。但是这样却也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失去了保险的意义。</FONT></DIV>
<DIV><FONT FACE="宋体">&nbsp;&nbsp;
&nbsp;那么反过来，房贷险完全按照房屋购置价格确定保险金额好不好呢，也并不完全正确。若财产损失保险以房屋购置价格确定保险金额当然合适，购房者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险保障。但是，还贷保证保险就不能采取这个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只能就购房者未还贷款进行赔偿，比如前边例子，如果我不换钱，保险公司最多只能赔偿银行35万元的保险金，要我采取房屋购置价格50万元作为保险金额，除了多收点保费外，毫无疑义。</FONT></DIV>
<DIV><FONT FACE="宋体">&nbsp;&nbsp;&nbsp;
也就是说，不同的险种，应基于不同的保险利益，确定不同保险金额。例如，在汽车保险中，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虽然都是同一张保险单，但是保险金额并不相同。对于房贷险而言，财产损失保险以房屋购置价格确定保险金额，还贷保证保险以借款金额确定保险金额，这样才合理、才公平，否则一定不合理。<br/>

<br/>
&nbsp;&nbsp;&nbsp; 二、
本案不是保证保险纠纷,而是人身意外保险纠纷</FONT></DIV>
<DIV><FONT FACE="宋体">&nbsp;&nbsp;&nbsp;
虽然保险合同中使用了“保证保险”字样，但是我认为其实不是保证保险，而是人身意外险。</FONT></DIV>
<DIV><FONT FACE="宋体">&nbsp;&nbsp;&nbsp;
什么是保证保险，1999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曾经在一件复函中表述认为：“保证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是指由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为作为被保证人的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形式，如果由于被保险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FONT></DIV>
<DIV><FONT FACE="宋体">&nbsp;&nbsp;&nbsp;
实践中，保证保险不以大数法则作为理论基础的，目的只是为了向债权人及时提供归还债务的担保，并不改变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因此免除债务人的责任。因此，无论购房者是故意不还款，或者由于意外身故、残疾、疾病甚至失业、贫困等情形导致不能换款，保险公司都要承担代为给付剩余贷款的义务。从本质上说，我不认为保证保险是一种保险业务，而是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形式开展的保证义务。</FONT></DIV>
<DIV><FONT FACE="宋体">&nbsp;&nbsp;&nbsp;
本案中，保险合同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保险人代为偿还剩余债务。形式上是保证保险，实际上这是意外伤害保险的范畴，设计该保险产品的时候也考虑到了人寿保险的精算规则，把寿险产品转化成了保证保险。</FONT></DIV>
<DIV><FONT FACE="宋体">&nbsp;&nbsp;&nbsp;
有什么差别呢，主要的区别在于保证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不还款的信用风险，只要被保险人不还款，就构成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应该赔偿保险金。而人身意外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的保险，只有当被保险人受到意外伤害时，才构成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才会赔偿保险金。<br/>

&nbsp;&nbsp;&nbsp;
本案中，大家争论的焦点并不是被保险人沈先生是否不还款了，而是被保险人沈先生是否构成意外身故，以此确定保险公司是否要赔偿保险金。这也说明，这种保险重点不是“保证”，而是“人身意外”。</FONT></DIV>
<P STYLE="MARGIN-TOP: 4px; MARGIN-BOTTOM: 4px; TEXT-INDENT: 8px; LINE-HEIGHT: 150%" ALIGN="left"><FONT FACE="宋体">&nbsp;
三、不存在受益人的概念</FONT></P>
<P STYLE="MARGIN-TOP: 4px; MARGIN-BOTTOM: 4px; TEXT-INDENT: 8px; LINE-HEIGHT: 150%" ALIGN="left"><FONT FACE="宋体">&nbsp;&nbsp;在房贷险业务中，由于贷款银行担心自己的债权没有保障，所以要求购房人在办理保险的时候，要把贷款银行作为受益人写入保单内，有的写成“第一受益人”。很多情况下，保险公司均是直接在保险单中注明，但并没有其他文字表述，应该说这其中存在风险和麻烦。</FONT></P>
<P STYLE="MARGIN-TOP: 4px; MARGIN-BOTTOM: 4px; TEXT-INDENT: 8px; LINE-HEIGHT: 150%" ALIGN="left"><FONT FACE="宋体">&nbsp;&nbsp;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br/>
&nbsp;&nbsp;&nbsp;
可见，受益人概念只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只有“被保险人”概念，不存在受益人概念，保险金只向被保险人赔偿。而且，保险公司现在使用的房贷险合同条款里面根本没有任何“受益人”字样。</FONT></P>
<P STYLE="MARGIN-TOP: 4px; MARGIN-BOTTOM: 4px; TEXT-INDENT: 8px; LINE-HEIGHT: 150%" ALIGN="left"><FONT FACE="宋体">&nbsp;&nbsp;&nbsp;
贷款银行希望在被保险人（也就是购房人）尚未还清贷款期间，一旦出险，自己对于保险金具有特定的优先权。为了有书面凭据，不得不在保单上特别注明自己对保险金享有的优先权。于是比照着人身保险的做法，有了房贷险“受益人”这个概念。这种意图是合法的，也可以理解，但采用的方法却不太科学，缺乏法律依据。</FONT></P>
<P STYLE="MARGIN-TOP: 4px; MARGIN-BOTTOM: 4px; TEXT-INDENT: 8px; LINE-HEIGHT: 150%" ALIGN="left"><FONT FACE="宋体">&nbsp;&nbsp;&nbsp;财产保险中，“受益人”概念其实没有什么意义，因为被保险人是法定的保险金领受人，不管又跑出来多少个受益人，也没有改变这一点；“第一受益人
”概念
其实也没有什么意义，因为根本就没有第二受益人。这样写，也并不能像人身保险那样，保险金只给第一受益人，不给第二受益人。</FONT></P>
<P STYLE="MARGIN-TOP: 4px; MARGIN-BOTTOM: 4px; TEXT-INDENT: 8px; LINE-HEIGHT: 150%" ALIGN="left"><FONT FACE="宋体">&nbsp;
本案中，购房者作为被保险人有权索赔，贷款银行等作为“受益人”也有权索赔，若都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应该向谁付钱？如果购房者已经支付了70%的借款，出险后“受益人”提出来要拿走100%的保险赔偿金，保险公司敢不敢给？就算敢给，银行不分给购房者，保险公司会不会因此招惹麻烦呢？</FONT></P>
<P STYLE="MARGIN-TOP: 4px; MARGIN-BOTTOM: 4px; TEXT-INDENT: 8px; LINE-HEIGHT: 150%" ALIGN="left"><FONT FACE="宋体">&nbsp;
这些问题，法律上没有也不可能有规定，保险合同中往往又不做约定，因此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很大。一旦出险问题，他们肯定第一位都要找保险公司承担责任。<br/>

应该考虑其他的方案解决问题：例如由贷款银行作为购车者同意的保险金代领取人，将保险金归还欠款后再向购房者进行分配。或者，将贷款银行作为保险金优先权人，通过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其权利和相应的保障。</FONT></P>
<P STYLE="MARGIN-TOP: 4px; MARGIN-BOTTOM: 4px; TEXT-INDENT: 8px; LINE-HEIGHT: 150%" ALIGN="left"><FONT FACE="宋体">北京理格丰律师事务所
郭玉涛律师<br/></FONT></P>
]]></description>
            <author>西安律师人老赵</author>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22f13d010006ep.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Sat, 04 Nov 2006 05:44:11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22f13d010006ep.html</guid>
        </item>
        <item>
            <title>还贷保证保险中被保险人死亡其近亲属有权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22f13d010006eo.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DIV>【案例要旨】&nbsp;<br/>
&nbsp;&nbsp;&nbsp;
本案系一起因被保险人意外摔倒致脑出血死亡后，其近亲属请求保险公司理赔遭拒而引发的还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有三：其一，原告黄华、沈雨晨是否具有诉权；其二，原保单新增的还贷保证保险责任条款是否有效；其三，如何理解保单上有关意外伤害事故条款的规定。由于保证保险在我国出现较晚，现行保险法对之并无具体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解和处理方式存在较大分歧。本案的审理对保证保险所涉及的基本法律问题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以求对今后审理此类案件以及对保险公司规范自己的市场行为有所裨益。&nbsp;<br/>

&nbsp;&nbsp;&nbsp;&nbsp;&nbsp;<br/>

&nbsp;&nbsp;&nbsp;
【案情简介】&nbsp;<br/>
&nbsp;&nbsp;&nbsp;
沈朝柱与黄华系夫妻。2000年4月初，沈朝柱、黄华和沈雨晨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沈朝柱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以下简称“长宁支行”）借款30万元，又与其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合同。同年4月8日，沈朝柱作为被保险人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签订商品住房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项目为上述住宅，“第一受益人”为长宁支行，并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须通知保险人和贷款银行。&nbsp;<br/>

&nbsp;&nbsp;&nbsp;
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发布公告，明确经保监会批准，自该日起在沪统一实施“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条款”，原持有上海各保险公司签发的有关抵押住房的有效保单，自动扩展该条款新增的还贷保证保险责任。各保险公司自扩展相应责任起承担保险责任，原有效保单持有人不必另行办理有关批改和变更手续。根据该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或伤残而丧失还贷能力，由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还贷责任。天安保险后未将相关事宜通知被保险人及利益相关人。&nbsp;<br/>

&nbsp;&nbsp;&nbsp;
2001年1月，沈朝柱两次因跌倒后感到头痛至医院就诊。第一次诊断为“血管畸形可能”，第二次入院诊断为“脑出血”，后于1月29日死亡。2002年3月，黄华知道了上述公告内容，据此向天安保险提出理赔，天安保险以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事故引起脑出血死亡为由拒赔。黄华、沈雨晨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天安保险承担保险责任。&nbsp;<br/>

&nbsp;&nbsp;&nbsp;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保险人患有脑血管畸形，但天安保险不能证明被保险人脑血管畸形的自然发展与其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被保险人的摔倒与其脑血管破裂有因果关系，是导致被保险人死亡之近因。故判决天安保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一审判决后，天安保险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nbsp;<br/>

&nbsp;&nbsp;&nbsp;&nbsp;&nbsp;<br/>

&nbsp;&nbsp;&nbsp;
【审判结论】&nbsp;<br/>
&nbsp;&nbsp;&nbsp;
一审判决：天安保险公司将沈朝柱《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余额277,069.16元交付长宁支行。&nbsp;<br/>

&nbsp;&nbsp;&nbsp;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nbsp;<br/>
&nbsp;&nbsp;&nbsp;&nbsp;&nbsp;<br/>

&nbsp;&nbsp;&nbsp;
【评析意见】&nbsp;<br/>
&nbsp;&nbsp;&nbsp;
本案系一起倍受保险业界关注的还贷保证保险纠纷案件。争议焦点有三：其一，黄华、沈雨晨是否具有本案诉权；其二，原保单新增的还贷保证保险责任条款是否生效；其三，如何理解保单上有关意外伤害事故条款的规定。由于这三个问题之间呈层层递进关系，本案在对前两个争议焦点审理的基础上，运用格式条款的“反作者解释原则”审结本案。&nbsp;<br/>

&nbsp;&nbsp;&nbsp;
一、黄华、沈雨晨具有本案诉权&nbsp;<br/>
&nbsp;&nbsp;&nbsp;
天安保险认为，系争保险合同约定“第一受益人”为长宁支行，只有保险受益人才可主张权利，其他人不具有本案诉权。本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而本案系争保险合同属财产保险合同，故该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之概念与上述法定受益人之概念不可等同，此“受益人”即长宁支行不享有法定的保险金请求权。此外，系争合同也并未约定移转保险金请求权给受益人，故系争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请求权仍应由被保险人享有。鉴于被保险人已死亡，故该请求权应由继承该项财产权利的人来行使。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认定黄华、沈雨晨具有本案诉权。&nbsp;<br/>

&nbsp;&nbsp;&nbsp;
二、原保单新增的还贷保证保险责任条款对双方当事人有效&nbsp;<br/>

&nbsp;&nbsp;&nbsp;
天安保险称因被保险人生前不知该公告，故双方对此条款尚未达成合意，原合同尚未变更。本院认为，该诉称缺乏说服力，理由如下：&nbsp;<br/>

&nbsp;&nbsp;&nbsp;
1、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系保险行业的行业自律机构，其公告扩展保险责任的行为，系代表其会员单位作出，应视为其会员单位的意思表示。对此，天安保险也一直无异议。&nbsp;<br/>

&nbsp;&nbsp;&nbsp;
2、保险同业公会的公告明确表示自公告之日零时起，原有效保单自动扩展保险责任，且被保险人不必办理批改及变更手续。可见，其并不要求被保险人作出相应意思表示。&nbsp;<br/>

&nbsp;&nbsp;&nbsp;
3、上述变更行为系天安保险自愿加重保险责任之行为，并不要求被保险人给付相应对价，故有理由相信被保险人通常对上述变更行为不会提出异议。因此，除非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异议，否则即使其不知晓上述公告内容，该变更行为亦应自上述公告发出之日起生效。&nbsp;<br/>

&nbsp;&nbsp;&nbsp;
4、通过公告扩展原保单约定的保险责任系天安保险单方行为，并非合同约定的变更方式。天安保险作为主动变更合同的一方，应采取及时、有效的方式使对方知晓其意思表示。现其仅通过公告告知，未进一步充分履行通知义务，致被保险人未能及时知晓，自应承担相应责任。&nbsp;<br/>

&nbsp;&nbsp;&nbsp;
综上，我们认为新增的还贷保证保险责任条款已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效力。&nbsp;<br/>

&nbsp;&nbsp;&nbsp;
三、天安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还贷保证保险责任&nbsp;<br/>
&nbsp;&nbsp;&nbsp;
《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还贷能力，保险人承担相应还贷责任。可见，保险人应否承担还贷保证保险责任，关键要看被保险人的死因是否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对此，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天安保险认为被保险人死因系自身脑血管畸形致脑出血，而黄华、沈雨晨则认为被保险人死因系意外摔倒致脑出血。&nbsp;<br/>

&nbsp;&nbsp;&nbsp;
本院认为，系争保险合同条款规定，意外伤害系指由于外来的、明显的、不可预料的、突然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其并未明确意外事故必须为导致身体伤害的直接且单独原因。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故该条款规定的意外伤害既包括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直接伤害，也包括间接伤害。本案中，沈朝柱生前的病历资料系有关其摔倒后接受医生诊治（包括其死亡原因及过程）的书面记载。该记载表明，沈朝柱脑出血系因摔倒所致。天安保险在二审期间虽然提供了有关鉴定结论，但该鉴定结论仅能证明被保险人系因畸形血管破裂导致脑出血而死亡，并不能证明死亡系因畸形血管的自然发展所致。综合病历资料和鉴定结论，可以认定沈朝柱系由于摔倒导致其畸形血管破裂，从而造成脑出血。故本院认为，沈朝柱的死亡符合《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条款》对意外事故的规定天安保险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nbsp;<br/>

<FONT COLOR="#999999">转自：</FONT><FONT COLOR="#CC0000">goodlawyer法律论坛<FONT COLOR="#000000">&nbsp;
作者：李盛，民三庭书记员</FONT></FONT></DIV>
]]></description>
            <author>西安律师人老赵</author>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22f13d010006eo.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Sat, 04 Nov 2006 05:15:11 GMT+8</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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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益民制革厂保险合同纠纷案</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22f13d010006en.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P>[案情]</P>
<P>&nbsp;&nbsp;&nbsp;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P>
<P>&nbsp;&nbsp;&nbsp;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益民制革厂</P>
<P>&nbsp;&nbsp;&nbsp;
1995年1月1日、1996年1月1日，被上诉人上海益民制革厂(下简称制革厂)分别向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简称太保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保单号分别为3058、95F77，保险期限分别为一年，保费每年分别分四次支付，合计总保费为212475.90元。在保险人出具的保险单背面附有《企业财产保险条款》，该条款第十四条规定投保方应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该条款第十八条规定，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四条(应付保险费)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合同签订后，制革厂仅支付1995年第一、第二季度的保险费68368.32元，尚欠144107.58元未交。嗣后，制革厂在太保公司出具的1995年第3季度、第4季度以及1996年第1至第4季度共计六份企业财产保险费《结算凭证》上加盖其单位财务专用章，对上述每一季度应付保险费予以确认。另，1996年1月1日，制革厂与太保公司又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由制革厂投保12辆机动车，保单号为95B562，保险费32476元，保险期限为一年。在保险人出具的保险单背面附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该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该条款第二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第二十一条(即付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签约后，制革厂未按约在双方订立《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的当日一次性付清保险费。同年6月14日制革厂提出退保8辆车辆，应退保费12717.46元，尚欠19758.54元未付。因制革厂实欠太保公司保险费163866.12元，久拖不付，太保公司经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诸法院。</P>
<P>&nbsp;&nbsp;&nbsp;
上诉人太保公司诉称，制革厂于1995年1月1日、1996年1月1日分别向太保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和机动车辆险。保险合同生效后，制革厂未依约支付保险费163866.12元，1997年7月15日太保公司向制革厂发出的《应收保费催收函》中制革厂确认上述欠款，经太保公司催讨无果而诉诸法院，请求判令制革厂支付欠款和承担本案受理费。</P>
<P>&nbsp;&nbsp;&nbsp;
被上诉人制革厂辩称，既然保险公司在保费未收情况下有权拒绝赔偿，则保险合同可视同无效。</P>
<P>[审判]</P>
<P>&nbsp;&nbsp;&nbsp;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太保公司与制革厂签订的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单背面附之保险条款应属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根据该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交清保险费，如不履行该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此条款表明保险人将收取保险费作为履行保险责任义务的前提，既然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未履行交付保险费义务时，可不承担保险责任这一义务，那么在保险期间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能以保险合同系射幸合同为由而索取保险费，太保公司之请求既缺乏合同依据，亦有失公平，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要求上海益民制革厂支付保险费163866.12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P>
<P>&nbsp;&nbsp;&nbsp;
一审判决后，太保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P>
<P>&nbsp;&nbsp;&nbsp;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太保公司与制革厂之间签署了《企业财产保险投保单》、《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表明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保险合同成立后，制革厂应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太保公司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就企业财产保险险种而言，双方约定保险期限二年，每年保险费分四季支付，制革厂付了二季后未再支付，但其在太保公司出具的《结算凭证》上均加盖公章确认欠款，应视为制革厂明知双方保险关系保持至双方约定的期限，其理应按约支付保险费，现制革厂以对方在保费未收情况下可拒绝赔偿，则保险合同可视为无效为由抗辩，显与事实、法律相悖，本院不予采信。就机动车辆保险险种而言，双方约定保险期限一年，制革厂亦未按约于订立投保单当日一次性付清保险费，其却在同年6月退保了8辆机动车，太保公司按照制革厂要求办妥退保手续，表明制革厂对于就该险种的关系仍属存续期间亦是明知的，即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并未因制革厂未及时付款而失效。而被上诉人仍以上述同样理由抗辩，与事实、法律相悖，本院同样不予采信。制革厂在本案中实施的在《结算凭证》上加盖公章，退保其中保险标的等行为，证实制革厂明知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直处于存续状态，双方保险合同始终有效，制革厂仍有一旦出险，享有向对方索赔的权利，同时亦应承担按约给付保险费的义务；而太保公司亦有收取保险费之权利，以及负有一旦出险，向对方作出理赔的义务。一审法院所作判决与事实不符，应予纠正。太保公司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1998）宝经初字第1742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上海益民制革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费人民币163866.12元。</P>
<P><br/>
[评析]</P>
<P>&nbsp;&nbsp;&nbsp;
本案审理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争议焦点的处理：</P>
<P>&nbsp;&nbsp;&nbsp;
(一)投保人交纳保险费是否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P>
<P>&nbsp;&nbsp;&nbsp;
依据我国保险法有关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显见，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诺成性合同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而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因此本案中的保险合同无须因投保人制革厂交付保险费的实践行为而生效，只要该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其成立时即生效。在保险合同有效成立的基础上，投保人与保险人均负有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各自义务的责任，否则即构成违约。本案制革厂以太保公司在保费未收情况下有权拒绝赔偿为由，主张保险合同视同无效，是完全错误的观点。</P>
<P>&nbsp;&nbsp;&nbsp;
(二)保险人没有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就不能收取保险费。</P>
<P>&nbsp;&nbsp;&nbsp;
实践中，有人认为保险人承担责任是以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为前提的。而本案一审法院亦采取类似观点，认为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既然保险人在被保人未履行交付保险费义务时，可不承担保险责任，那么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在保险期间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能以保险合同系射幸合同为由而索取保险费。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对有关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曲解。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即在合同有效期间，倘若发生保险标的的损失，则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金额可能远远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险费；反之，如无损失发生，则被保险人只付出保险费而无任何收入。保险人的情况则与此相反，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所赔偿金额可能大于所收保险费，如无保险事故发生时，则只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而无赔偿的责任。由此可见，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偶然的、意外的。即使投保人按约交纳了保险费，如果保险期间内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无需承担赔偿义务。保险合同的这一特殊性决定了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公平原则并不意味着每一份保险合同都完全“等价”。本案中，由于未发生保险事故，故太保公司客观上没有承担赔偿责任，但这并不等于投保人制革厂没有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P>
<P>&nbsp;&nbsp;&nbsp;
(三)保险合同签订后，投保人不支付保险费，是否意味保险合同可自行解除。</P>
<P>&nbsp;&nbsp;&nbsp;
二审审理中，投保人制革厂提出其签订保险合同后一直未付保险费，是一种退保行为，保险合同应自行解除。笔者认为，本案中，投保人制革厂一直未明确告知太保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相反，在太保公司向其催讨保险费时，制革厂在六个季度的企业财产保险费《结算凭证》上加盖了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另，制革厂在投保机动车辆保险后一直未交保险费，却在保险期限内又实施了退保部分机动车辆的行为，并对太保公司1997年“催交保险费函”中的欠数金额亦予以确认。根据制革厂的上述行为，可以认定其与太保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一直是处于存续状态的。同时值得指出的是，太保公司在每季度的结算凭证中均未与制革厂约定最后交费日，交费期可认为是整个保险责任期间，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太保公司并不能免除保险责任，制革厂仍享有向太保公司索赔的权利。通观本案，制革厂与太保公司的保险合同是始终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均应切实履行合同。投保人制革厂不按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br/>
</P>
</DIV>
]]></description>
            <author>西安律师人老赵</author>
            <category>法律经典案例分析</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22f13d010006en.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Sat, 04 Nov 2006 04:42:41 GMT+8</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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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摩托罗拉手机/索尼爱立信手机行水差价列表</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22f13d010006el.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DIV><A HREF="http://mobile.ea3w.com/2006/1104/63671.shtml" TARGET="_blank">差价列表</A></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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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西安律师人老赵</author>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22f13d010006el.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Sat, 04 Nov 2006 02:18:55 GMT+8</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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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东下半年暂停招录公务员 省人事厅未解释原因</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22f13d010006ek.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P STYLE="TEXT-INDENT: 2em">
本报广州11月3日电（记者林洁）“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研究决定：2006年下半年全省（含广州、深圳）各级机关暂停招录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这是记者今天从广东省人事厅官方网站得知的信息，至于暂停招录原因，省人事厅并未作出解释。</P>
</DIV>
]]></description>
            <author>西安律师人老赵</author>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22f13d010006ek.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Sat, 04 Nov 2006 02:14:40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22f13d010006ek.html</guid>
        </item>
        <item>
            <title>肥姐亲笔写感谢信下周出院 获网友支持和祝福</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22f13d010006ej.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肥姐沈殿霞留医约两个月，虽曾数度传病情反覆，昨天终于由女儿郑欣宜在博客上透露母亲康复理想，将于下周出院，同时附上由肥姐亲自写的感谢信，文章上载后迅即得到网友广泛回覆和祝福。
<P>
　　肥姐九月初入院，在深切治疗病房留医，期间病情数度传反覆，令圈中好友大为担心，不停出入医院为肥姐奔波，经过约两个月的治理，昨天凌晨肥姐爱女欣宜在网志上透露肥姐康复理想，获医生批准下周出院。</P>
</DIV>
]]></description>
            <author>西安律师人老赵</author>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22f13d010006ej.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Sat, 04 Nov 2006 02:13:48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22f13d010006ej.html</guid>
        </item>
        <item>
            <title>卡萨诺拒绝道歉肥罗又添乱 皇马内乱不断升级</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22f13d010006ei.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P STYLE="TEXT-INDENT: 2em">
卡萨诺、卡洛斯、罗纳尔多、贝克汉姆，<A HREF="http://sports.163.com/special/000521PA/RealMadrid.html">皇马</A>(<A HREF="http://blog.163.com/merengue_rm@126/">blog</A>)的更衣室里有太多张拉长了的面孔，在这些大牌球员体内储存起来的对卡佩罗的不满情绪随时可能在膨胀到极限的时候爆炸，卡萨诺最先点燃了导火索，接着是罗纳尔多跳出来放炮。</P>
<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卡萨诺拒绝向卡佩罗道歉</STRONG></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你这个不知羞耻的家伙，想想我在<A HREF="http://sports.163.com/special/00051TEO/asroma.html">罗马</A>(<A HREF="http://blog.163.com/asroma_wolf/">blog</A>)的时候怎样为你卖命，现在你就这样报答我？”巴里小子把内心所想不经过滤直接表达出来，换来了两个星期的隔离期。卡佩罗没有想到这个小子会用这样爽快的方式过嘴瘾，先是惊讶，继而是伴随着作为主帅颜面扫地而来的羞辱感——《马卡报》在分析了卡佩罗的心理之后，认为卡萨诺道歉是解决对立的唯一出路，只有这样才能让卡佩罗拾回脸面。</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可是，以“有性格”著称的卡萨诺拒绝这样做。在<A HREF="http://sports.163.com/special/000521PA/RealMadrid.html">皇马</A>(<A HREF="http://blog.163.com/merengue_rm@126/">blog</A>)战败星队之后的第一堂训练课上，全队进行传接球练习的时候，卡萨诺一个人在场边闷声不响地跑步，随后又在助理教练的陪伴下进行传球训练，始终没有往卡佩罗那边看一眼。</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训练场上也失去了平日的欢声笑语，因为近日队中出现的种种不和谐，球队被一种沉闷的气氛笼罩着，每个人都像吃了火药一样不满。范尼因为对劳尔·布拉沃的一次凶狠逼抢非常不满，竟然拔拳相向，幸亏被队友及时分开了。贝克汉姆也在当天的训练中迟到了，这是一向守时和敬业的小贝本赛季第二次无故在训练中迟到，他在消极地抗议着。</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卡佩罗也很不开心，整个训练课都交给助手了，除了与劳尔交流了几句之外，只是默默地看着队员们在训练。竞技总监米亚托维奇也一直站在场面观看训练，他的眉头紧锁，似乎在为如何打破卡佩罗、卡萨诺这两个都很倔强的人之间的僵局而绞尽脑汁。</P>
<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罗纳尔多也向卡佩罗发难</STRONG></P>
<P STYLE="TEXT-INDENT: 2em">
罗纳尔多在训练中也是一言不发，还故意与卡佩罗的“红人”范尼保持着距离。他的这种不满在与星队比赛的当夜就表现出来了，本来他被卡佩罗许诺为首发，可是卡佩罗以他脖子有伤为由临时取消了他的主力资格，只在下半场第32分钟才给大罗上场机会。大罗对此非常不满，他用讽刺的口吻说：“如果说我脖子没病的话，他为什么不让我首发？如果说我的脖子有病的话，他为什么又要让我上场？你们（记者）还是去问问他本人吧！”</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本来罗纳尔多也想接着“卡萨诺事件”的机会发泄一下不满，但是后来听从了劳尔的建议，用闭嘴来换出场资格，没有想到卡佩罗不守信用，这让罗纳尔多非常不满，他也忍不住通过《ABC报》把卡佩罗大骂了一顿，“他把我最喜欢的东西拿走了，那就是足球。我认为卡佩罗并不信任我，他只想封杀我。我只请求得到和其他球员一样的尊重，不需要特别的恩惠与照顾。我到现在也没弄明白要成为他的主力的标准是什么，我觉得自己现在很好，为什么就不给我机会呢？”</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就像劳尔在俱乐部处罚卡萨诺之后宣布支持俱乐部的决定一样，这次是范尼出面支持卡佩罗，他说：“罗纳尔多确实在训练中争头球的时候伤了脖子，卡佩罗作出他的决定是有道理的。”范尼还表达了与罗尼搭档的希望，可是这被部分媒体视为假惺惺的。因为记者经过调查发现罗纳尔多自始至终没有进过队医的伤病名单，范尼在解释为何射失点球的时候竟然把责任推到大罗身上——是他看到大罗已经在场边热身了，影响了他的心情。媒体认为：“这只会增加范尼与罗尼之间的误解。”</P>
</DIV>
]]></description>
            <author>西安律师人老赵</author>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22f13d010006ei.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Sat, 04 Nov 2006 02:11:43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22f13d010006ei.html</guid>
        </item>
        <item>
            <title>王永珀世界波绝杀泰国 国青队三战全胜第一出线</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22f13d010006eh.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在打平便可出线并获得小组第一的情况下，国青队员没有让机会从脚下溜走，凭借替补上场队员王永珀的世界波进球，国青队昨日以1∶0绝杀泰国队，以三战全胜的成绩夺取小组头名，成功避开卫冕冠军韩国队，将与A组第二名约旦队争夺世青赛和亚青赛半决赛的入场券。</DIV>
]]></description>
            <author>西安律师人老赵</author>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22f13d010006eh.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Sat, 04 Nov 2006 02:09:22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22f13d010006eh.html</guid>
        </item>
        <item>
            <title>应对日系车旺销 美汽车巨头推出无息贷款</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22f13d010006eg.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在刚刚过去的10月份，美国车市一片繁荣。不仅省油的日本车销售业绩节节攀升，美国三大本土汽车巨头通用福特戴姆勒克莱斯勒的销量也开始同步回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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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ALIGN="left"><SPAN CLASS="spanForPara" ID="pre_para_ads_pos_2"></SPAN>　　10月份，丰田的销售增长了14%，本田增长4%，日产增长8%。马自达昨天公布的半年度财务报告也显示，销售收入大涨13%。其中，CX-7
在美国市场的销售份额增加了3%。 <SPAN CLASS="spanForPara" ID="post_para_ads_pos_2"></SPAN></P>
<P ALIGN="left"><SPAN CLASS="spanForPara" ID="pre_para_ads_pos_3"></SPAN>　　面对日本车咄咄逼人的势头，美国三大本土汽车巨头通用、福特、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几乎同时选择了零贷款购车的优惠政策。通用昨天宣布，在美国销售的SUV，5年期零贷款购车的优惠期限将延长到12月2号，福特的皮卡、F-系列卡车的零车款优惠也将延长到明年。三大汽车公司的车贷政策主要目的是清空06款车型，为07年推出新车做准备。车贷政策使得通用汽车十月销售同比增长22%，福特增长13%，戴姆勒克莱斯勒的大量积压汽车也陆续出货。
<SPAN CLASS="spanForPara" ID="post_para_ads_pos_3"></SPAN></P>
<P>责编：刘慧</P>
</DIV>
]]></description>
            <author>西安律师人老赵</author>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22f13d010006eg.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Sat, 04 Nov 2006 02:08:04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22f13d010006eg.html</guid>
        </item>
        <item>
            <title>中国建成全球首个4G移动户外试验网</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22f13d010006ef.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新华网上海11月4日电（胡芳）中国首个基于分布式无线网络、具有4Ｇ移动通信基本特征的户外现场试验系统，近日在上海通过科技部专家组的验收。这也是国际上首个4Ｇ移动户外试验网。
<P>
　　这个项目是经过中国十余所大学、企业和研究所历时5年联合攻关完成的。</P>
<P>
　　据介绍，这个移动户外试验系统在高速移动环境下的信息传输速率达100Ｍｂｐｓ，比现有移动通信技术的传输效率提高了近10倍。和以往手机采用的单根天线不同，分布式无线网络采用了多根天线，一旦使用4Ｇ网络，速度将有望快于现在的宽带上网。</P>
<P>
　　这个移动户外试验系统由三个无线覆盖小区、六个无线接入点组成，并具有众多优势。在移动环境下，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与内容提供商和网络提供商进行互动，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内容，音乐、高清电影、游戏等。</P>
<P>
　　由于具有多根天线，这个移动户外试验系统的高频谱利用率将有望使话费显著降低，而低发射功率将大大降低手机的辐射。这些突出特点都代表了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趋势。</P>
<P>　　这个移动户外试验网将于2012年正式投入商用并达到产业化。</P>
</DIV>
]]></description>
            <author>西安律师人老赵</author>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22f13d010006ef.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Sat, 04 Nov 2006 02:04:26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22f13d010006ef.html</guid>
        </item>
        <item>
            <title>西安律师的出路在哪里？？</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22f13d010006be.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DIV>思考题：西安律师的出路在哪里？？</DIV>
]]></description>
            <author>西安律师人老赵</author>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22f13d010006be.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Tue, 31 Oct 2006 12:41:40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22f13d010006be.html</guid>
        </item>
        <item>
            <title>杭州娃哈哈状告珠海巨人公司不正当竞争</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22f13d010006a3.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TABLE CELLSPACING="3" CELLPADDING="3" WIDTH="100%" BORDER="0">
<TBODY>
<TR>
<TD ALIGN="middle">
<TABLE CELLSPACING="3" CELLPADDING="3" WIDTH="100%" BORDER="0">
<TBODY>
<TR>
<TD ALIGN="middle"></TD>
</TR>
<TR>
<TD>原告：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
<P>法定代表人：宗庆后，董事长兼总经理。</P>
<P>委托代理人：胡建淼、李永明，浙江省杭州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P>
<P>被告：珠海巨人高科技集团公司。</P>
<P>法定代表人：史玉柱，董事长兼总经理。</P>
<P>委托代理人：王建，该公司行政总裁。</P>
<P>
原告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娃哈哈集团）以被告珠海巨人高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巨人集团）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P>
<P>
原告诉称："娃哈哈儿童营养液"是本公司研制生产的产品，其广告词"喝了娃哈哈，吃饭就是香"已经家喻户晓。该产品先后获全国最受欢迎的保健产品、国家星火二等奖、中国优质保健品金奖等二十余项大奖，销售额近年来一直保持在全国同类产品的领先地位。原告也由于此产品在海内外享有较高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１９９５年初，被告巨人集团生产了一种与"娃哈哈儿童营养液"类似的产品"巨人吃饭香"投放全国市场，并专门印制了一种《巨人集团健康产品销售书、巨人大行动》的宣传册子，在全国各地的食品、医药等销售单位、消费者中广为散发。该宣传册子中称"据说娃哈哈有激素，造成小孩早熟，产生许多现代儿童病"。为此，全国各地娃哈哈产品的销售商和消费者纷纷要求原告对此作出解释。被告的这一行为，致使娃哈哈儿童营养液在全国各地的销售量下跌，出现了１９８７年投产以来的第一次负增长，就连原告"大本营"杭州市的销售量也难逃厄运。截止到１９９５年１２月３１日，原告由此减少销售收入４４９２．９２万元，直接经济损失达６７３．９３８万元。更为严重的是，原告良好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和企业形象亦因此而受到了极大损害。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损害原告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被告赔偿直接经济损失６７３．９３８万元和名誉损失费３２０万元；并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影响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P>
<P>被告巨人集团未作书面答辩。</P>
<P>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娃哈哈集团的产品"娃哈哈儿童营养液"经鉴定，证明不存在含"有激素，造成小孩早熟，产生许多现代儿童病"的问题。原告举证充分，经查证明所诉属实。</P>
<P>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１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被告巨人集团散布虚伪事实损害原告的商品声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２０条的规定，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并应当承担原告因调查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据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８５条的规定，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主持调解。被告表示要对自己的侵权行为进行反思并引以为戒。被告的态度得到原告的谅解。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于１９９６年１０月７日达成调解协议如下：</P>
<P>
一、被告巨人集团承认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娃哈哈集团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损害，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P>
<P>
二、巨人集团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本案结束后，双方以新闻发布会形式，由巨人集团向娃哈哈集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具体时间与方式双方另行商定。</P>
<P>
三、巨人集团向娃哈哈集团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２００万元，由巨人集团以相等价值的房产折抵。具体手续由双方按有关规定办理。</P>
<P>
四、上述款项由巨人集团在１９９６年１０月１０日支付给娃哈哈集团。巨人集团向娃哈哈集团补偿其他费用１９０３４０元。</P>
<P>五、娃哈哈集团放弃其他诉讼请求。</P>
<P>案件受理费５９６６０元由巨大集团负担。</P>
<P>
１９９７年１月２２日，巨人集团与娃哈哈集团在杭州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巨人集团向娃哈哈集团公开道歉，并履行调解协议中赔偿娃哈哈集团经济损失的义务。</P>
</TD>
</TR>
</TBODY>
</TABLE>
</TD>
</TR>
<TR>
<TD>原告：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
<P>法定代表人：宗庆后，董事长兼总经理。</P>
<P>委托代理人：胡建淼、李永明，浙江省杭州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P>
<P>被告：珠海巨人高科技集团公司。</P>
<P>法定代表人：史玉柱，董事长兼总经理。</P>
<P>委托代理人：王建，该公司行政总裁。</P>
<P>
原告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娃哈哈集团）以被告珠海巨人高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巨人集团）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P>
<P>
原告诉称："娃哈哈儿童营养液"是本公司研制生产的产品，其广告词"喝了娃哈哈，吃饭就是香"已经家喻户晓。该产品先后获全国最受欢迎的保健产品、国家星火二等奖、中国优质保健品金奖等二十余项大奖，销售额近年来一直保持在全国同类产品的领先地位。原告也由于此产品在海内外享有较高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１９９５年初，被告巨人集团生产了一种与"娃哈哈儿童营养液"类似的产品"巨人吃饭香"投放全国市场，并专门印制了一种《巨人集团健康产品销售书、巨人大行动》的宣传册子，在全国各地的食品、医药等销售单位、消费者中广为散发。该宣传册子中称"据说娃哈哈有激素，造成小孩早熟，产生许多现代儿童病"。为此，全国各地娃哈哈产品的销售商和消费者纷纷要求原告对此作出解释。被告的这一行为，致使娃哈哈儿童营养液在全国各地的销售量下跌，出现了１９８７年投产以来的第一次负增长，就连原告"大本营"杭州市的销售量也难逃厄运。截止到１９９５年１２月３１日，原告由此减少销售收入４４９２．９２万元，直接经济损失达６７３．９３８万元。更为严重的是，原告良好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和企业形象亦因此而受到了极大损害。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损害原告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被告赔偿直接经济损失６７３．９３８万元和名誉损失费３２０万元；并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影响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P>
<P>被告巨人集团未作书面答辩。</P>
<P>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娃哈哈集团的产品"娃哈哈儿童营养液"经鉴定，证明不存在含"有激素，造成小孩早熟，产生许多现代儿童病"的问题。原告举证充分，经查证明所诉属实。</P>
<P>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１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被告巨人集团散布虚伪事实损害原告的商品声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２０条的规定，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并应当承担原告因调查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据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８５条的规定，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主持调解。被告表示要对自己的侵权行为进行反思并引以为戒。被告的态度得到原告的谅解。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于１９９６年１０月７日达成调解协议如下：</P>
<P>
一、被告巨人集团承认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娃哈哈集团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损害，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P>
<P>
二、巨人集团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本案结束后，双方以新闻发布会形式，由巨人集团向娃哈哈集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具体时间与方式双方另行商定。</P>
<P>
三、巨人集团向娃哈哈集团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２００万元，由巨人集团以相等价值的房产折抵。具体手续由双方按有关规定办理。</P>
<P>
四、上述款项由巨人集团在１９９６年１０月１０日支付给娃哈哈集团。巨人集团向娃哈哈集团补偿其他费用１９０３４０元。</P>
<P>五、娃哈哈集团放弃其他诉讼请求。</P>
<P>案件受理费５９６６０元由巨大集团负担。</P>
<P>
１９９７年１月２２日，巨人集团与娃哈哈集团在杭州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巨人集团向娃哈哈集团公开道歉，并履行调解协议中赔偿娃哈哈集团经济损失的义务。</P>
</TD>
</TR>
</TBODY>
</TABLE>
</DIV>
]]></description>
            <author>西安律师人老赵</author>
            <category>法律经典案例分析</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22f13d010006a3.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Sun, 29 Oct 2006 02:51:21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22f13d010006a3.html</guid>
        </item>
        <item>
            <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22f13d01000666.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DIV><A HREF="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92" TARGE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A></DIV>
]]></description>
            <author>西安律师人老赵</author>
            <category>常用法律法规</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22f13d01000666.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Sat, 21 Oct 2006 06:24:55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22f13d01000666.html</guid>
        </item>
        <item>
            <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22f13d01000665.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DIV><A HREF="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102905" TARGE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A></DIV>
]]></description>
            <author>西安律师人老赵</author>
            <category>常用法律法规</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22f13d01000665.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Sat, 21 Oct 2006 06:11:14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22f13d01000665.html</guid>
        </item>
        <item>
            <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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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IV><A HREF="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21" TARGE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A></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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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西安律师人老赵</author>
            <category>常用法律法规</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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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21 Oct 2006 06:09:31 GMT+8</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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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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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IV><A HREF="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7535" TARGE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A></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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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西安律师人老赵</author>
            <category>常用法律法规</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22f13d01000663.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Sat, 21 Oct 2006 06:07:29 GMT+8</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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