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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王才亮的笔耕园地</title>
        <description></description>
        <link>http://blog.sina.com.cn/cailiang</link>
        <lastBuildDate>Sun, 03 Jan 2010 04:07:55 GMT+8</lastBuild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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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nguage>zh-cn</language>
        <copyright>Copyright 1996 - 2009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copyright>
        <pubDate>Sat, 02 Jan 2010 20:07:55 GMT+8</pubDate>
        <item>
            <title>废止《拆迁条例》的三次浪潮</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858b220100g1kn.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font SIZE="4">&nbsp;&nbsp;
2001<span>年国务院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之前，是以安置为主。这个原则使被拆迁人，尤其是北京．天津等大中城市的市民，充分体会到并感受到房屋拆迁带来的好处。<span>2002</SPAN><span>年建设部在武汉召开全国的房屋拆迁工作会议，会上原副部长讲拆迁条例的修改有两大重点。一是改过去的实物补偿为货币补偿，即按照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的市场估价给予补偿。拆迁条例的第二十三条规定被拆迁人有选择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权利，但第二十五条又规定要结清差价，这样一来就还是市场估价下的货币补偿。第二个改变是过去是老拆迁条例讲要做好工作做好安置的条件下才能拆迁，而在新的条例当中引进了只有中国才有的房屋拆迁裁决制度，在拆迁期间，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拆迁主管机关进行行政裁决，在裁决规定搬迁之日内不搬迁即使申请复议和起诉也可以强制拆迁。正是这两个重大改变导致了社会矛盾激化，使拆迁成了乱世之源。<span>一个县级的拆迁办为了开发商或其政府本身的利益就可以发拆迁令把百姓的房子拆掉，中国在这个问题上面临着巨大的法治上的倒退，从人民的国家倒退到中世纪。于是，矛盾激化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人民运用自己的权利先后掀起了三次废止拆迁条例的浪潮。</SPAN></SPAN></SPAN></FONT></P>
<p><span><span><span><font SIZE="4">一．以宪法修正案为契机的第一次浪潮</FONT></SPAN></SPAN></SPAN></P>
<p><span><span><span><font SIZE="4">&nbsp;&nbsp;
2003年，中国共产党拟提出宪法修正案的消息十分引人注目。人们对拆迁条例的违宪性有了空前的认识，在修宪期间掀起了要求废止拆迁条例的首次浪潮，其高潮的标志是116位公民的上书,其关键词是：“宪法”。</FONT></SPAN></SPAN></SPAN></P>
<p><span><span><span><font SIZE="4">&nbsp;&nbsp;
2003年7月14日，在蔡定剑教授（时任全国办公厅秘书组负责人）支持下，杭州市机械工业学校退休教师刘进成发起、金奎喜律师等116人联名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对拆迁条例进行违宪审查.这一上书经过媒体报道后引起各方面的关注。全国人大、国务院领导都亲自过问。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曾培炎同志批示由建设部邀请法学专家对拆迁条例是否违宪的问题进行论证。十分遗憾的是，专家们的论证结果是不违宪，使得一次极好的纠正错误的机会被丧失了。</FONT></SPAN></SPAN></SPAN></P>
<p><span><span><span><font SIZE="4">&nbsp;&nbsp;
然而，不久后的全国人大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其保障人权和不动产征收的内容入宪实际上从根本上确认了拆迁条例的违宪违法性。宪法<span>作出的新规定，其实是重复了</SPAN><span>2000</SPAN><span>年立法法的观点，对非公有财产的处分要由法律来决定，也就是说对单位个人的房屋，对非国有土地的征收必须依照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才能执行。</SPAN>其后，民间以宪法修正案为依据的有关废止拆迁条例的上书不断。<br />

二．以物权法为旗帜的第二次浪潮</FONT></SPAN></SPAN></SPAN></P>
<p><span><span><span><font SIZE="4">&nbsp;&nbsp;
2005年，全国人大公布了《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全社会的意见。这是一次成本极低却效果极好的普法活动。一个月的时间，1万多份建议汇集于全国人大。其中有关房产权保护的意见占了相当比重。在拆迁活动中开始有被拆迁人以物权法为旗帜来抵制拆迁。</FONT></SPAN></SPAN></SPAN></P>
<p><span><span><span><font SIZE="4">&nbsp;&nbsp;
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物权法》并决定同年的10月1日实施。而在此期间，社会上以物权法为旗帜的第二次浪潮已经形成，其标志性事件是在2007年初网上传播的“重庆钉子户”事件，其关键词是：“物权法”。那幢孤零零的房屋上高高飘扬的国旗让人们无法回避拆迁条例与物权法相抵触的事实。最高层和重庆市委、政府没有简单的采取强硬手段，而是因势利导地将其作为一次宣传《物权法》的机会。该案的协调解决给全国的城市拆迁的当事人各方都是一堂生动的法制课，也推动了废止拆迁条例的工作。</FONT></SPAN></SPAN></SPAN></P>
<p><span><span><span><font SIZE="4">&nbsp;&nbsp;
建设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在“重庆钉子户”事件期间就开始了有关拆迁条例废止的调研工作，组织起草班子完成了替代拆迁条例的法规草案的起草。2007年8月24日，受国务院委托，时任建设部部长的汪光焘先生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就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表示：目前，对于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的征收与拆迁的权限和程序，适用的是国务院2001年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今年十月一日起，物权法施行后，拆迁管理条例因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将停止执行，从而可能导致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工作无法可依。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规范征收与拆迁补偿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建设部拟定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建议依据立法法的规定，在有关征收法律出台前，通过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FONT></SPAN></SPAN></SPAN></P>
<p><span><span><span><font SIZE="4">&nbsp;&nbsp;
2007年8月30日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这一决定使得这一波要求废止拆迁条例的浪潮得以平缓。</FONT></SPAN></SPAN></SPAN></P>
<p><span><span><span><font SIZE="4">三．<span><font COLOR="#406074">拆迁血案频发引起的第三次浪潮</FONT></SPAN></FONT></SPAN></SPAN></SPAN></P>
<p><span><span><span><span><font COLOR="#406074"><font SIZE="4">&nbsp;&nbsp;&nbsp;&nbsp;&nbsp;
事情的发展往往不以人们的意志所转移。<font COLOR="#000000">在全国人大作出上述决定后，人们预期的新法规并没有如期出台。2007年12月的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没有通过建设部和国务院法制办起草的草案。而基层政府又迫不及待地要拆房卖地牟取土地收益。建设部和国务院法制办面对地方政府的强烈要求选择了妥协，而否定拆迁条例停止执行的说法，默许地方继续依据拆迁条例拆迁。</FONT></FONT></FONT></SPAN></SPAN></SPAN></SPAN></P>
<p><span><span><span><font SIZE="4"><span>&nbsp;&nbsp;&nbsp;
法律适用的混乱，引起各地暴力拆迁猖獗，<span><font COLOR="#406074">拆迁血案频发。2008年，发生在辽宁本溪的张剑面对暴力拆迁而自卫致死强拆者，在此期间，各地还发了多起拆迁命案。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以拆违代拆迁，引发了唐福珍自焚的血案，再次引起了全社会对废止拆迁条例的关注。是野蛮拆迁，还是暴力抗法？成都市金牛区官方与民众有着相反的观点。此案的发生引起了人们要求废止拆迁条例的新高潮。其标志是12月7日北大法学院5位教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建议书，提出拆迁条例与《宪法》《物权法》关于保护公民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原则相抵触，提请立法机关对其审查并修改。而引发学者再次上书的深层原因，则是各地不断发生的拆迁血案。所以第三次浪潮的关键词是“拆迁血案”和“五教授上书”。毫无疑问，五教授上书事件将载入历史，算是给当代知识分子留下光彩的一笔。从现实来说，五教授上书使近年来对拆迁条例讨论的禁令被打破，媒体和整个社会可以适度的讨论这一本定为是“敏感性问题”的问题，这是社会民主的进步。</FONT></SPAN></SPAN><br />

&nbsp;&nbsp;然而，人们尚在将目光聚焦于《拆迁条例》废与止之时，又发生了北京海淀区四季青镇被拆迁人席新柱自焚惨剧，将这一高潮得到延续，也使更多的人将眼光投向整个拆迁制度。于是，人大和国务院纷纷表态，废止拆迁条例似乎不是问题了。可我依旧有点担心，树欲静而风不止啊？但愿废止拆迁条例后不要再出现一个比拆迁条例更影响社会和谐的东西，还需来第四次浪潮！</FONT></SPAN></SPAN></SPAN></P>]]></description>
            <author>王才亮</author>
            <category>时政感受</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858b220100g1kn.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Sat, 02 Jan 2010 06:00:52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858b220100g1kn.html</guid>
        </item>
        <item>
            <title>怎一个“拆”字了得？</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858b220100g0fb.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
<b>&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怎一个“拆”字了得？</B></P>
<p>
<b>&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王才亮律师再谈“城市拆迁”及其法律问题</B></P>
<p>
<strong>&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原载于2009年12月28日《民主与法制时报》)</STRONG></P>
<p><b>导语</B></P>
<p>&nbsp;&nbsp;&nbsp;
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的城市化进程逐步推进。但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却不健全，或者相关法律法规严重滞后，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立法之初便偏离了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导致城市化发展与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两者关系被扭曲……12月7日，北大法学院5位教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建议书，提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与《宪法》《物权法》关于保护公民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原则相抵触，提请立法机关对其审查并修改。而引发学者再次上书的深层原因，则是各地不断发生的拆迁血案:
&nbsp;从2003年南京市民翁彪第一次自焚以表达对拆迁的不满之后；朱正亮、潘蓉夫妇、唐福珍以及12月14日刚发生的北京席新柱自焚案……都无一例外地控诉着《拆迁条例》的恶行。</P>
<p>&nbsp;&nbsp;
《拆迁条例》罪在何处？拆迁，何去何从？拆迁血案，能否终止？……也许，并不是一个“拆”字可以解释得了的。为此，本刊记者再次就有关拆迁的现状和法律问题，采访了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才亮。</P>
<p><b>聚焦《条例》</B></P>
<p><b>&nbsp;</B></P>
<p><b>《拆迁条例》罪三宗</B> <b>&nbsp;</B><b>修改迫在眉睫</B></P>
<p ALIGN="left">关于《拆迁条例》罪在何处？王才亮律师着重提出了三点：</P>
<p ALIGN="left"><b>1</B><b>、
政府拆迁滥用自主权，淡化“公共利益</B>”<b>，违宪、违法。</B></P>
<p ALIGN="left">
&nbsp;&nbsp;&nbsp;
不论是2004年3月的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正案，还是2007年3月公布施行的《物权法》，都规定了对土地、房屋的征收、拆迁补偿仅适用于“为公共利益”。即只有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地方政府才能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P>
<p ALIGN="left">
&nbsp;&nbsp;&nbsp;
但修改于2001年的《拆迁条例》规定的拆迁事由,则是城市拆迁必须有利于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改造，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P>
<p ALIGN="left">&nbsp;&nbsp;
《拆迁条例》和《宪法》《物权法》相抵触的地方,就在于没有区别对待“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的征收拆迁和“为商业利益”而进行的协议拆迁：征收拆迁由政府自主权决定，无需征得被拆迁人同意；协议拆迁则应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平等协商,由其决定是否拆迁以及如何补偿,是典型的合同行为。</P>
<p ALIGN="left">
&nbsp;&nbsp;&nbsp;
由于《条例》不加区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的拆迁性质,导致执法过程中拆迁活动“四不像”：首先,地方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利用自主权直接决定拆迁。此环节,看似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征收拆迁；但《拆迁条例》同时又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订立协议——而此时的拆迁人则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而非国家,这里拆迁双方又居于平等地位,看似又像是协议拆迁。然而这种看似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拆迁，却往往徒具民事协议之名而无平等协商之实,开发商被给予高出被拆迁人许多的各种法律保护。主要表现在政府往往利用公权力迫使被拆迁人接受房地产开发商提出的不平等拆迁条款。</P>
<p ALIGN="left">&nbsp;&nbsp;
因此，《拆迁条例》中政府的拆迁自主权被人为扩大，结果侵害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P>
<p ALIGN="left"><b>2</B><b>、 现行拆迁条例中，政府的社会角色错位。</B></P>
<p ALIGN="left">
&nbsp;&nbsp;&nbsp;
王才亮律师提出：1991年，为了与《城市规划法》配套，国务院公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该条例的立法思想，原本是通过旧城改造、房屋拆迁，来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当时的城市建设主体都是国有单位，并且也由政府主导整个拆迁过程，所以政府在拆迁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明确，拆迁性质也单一，并不区分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性质的拆迁。</P>
<p ALIGN="left">&nbsp;&nbsp;
“1994年我国开始第一次‘房改’，当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出台，房地产开始市场化，房地产开发商成为城乡建设的主力军，同年，中国开始推行分税制改革，地方政府开始逐渐倚重土地财政。此时的拆迁模式变成了：拆迁决策主体依旧是政府，具体的拆迁人却是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商。这样，原本简单的政府征收居民房屋并应给予经济补偿的行政行为发生了裂变：政府把自己应当承担的拆迁补偿义务转嫁给了开发商，同时，也把自己独有的带有主权性质的征收权大部分‘让渡’给了以牟取高额利润为目的第三者——房地产开发商。</P>
<p ALIGN="left">&nbsp;
“由于地方政府倚重‘经营土地’拉动当地的GDP来树立自己的政绩，自然要和房地产开放商形成利益共同体。但反过来，政府也通过各种行政权力积极配合开发商的利益最大化。
而开发商为了谋取高额利润自然要极力压缩成本，甚至不惜暴力拆迁，从而引发拆迁血案不断。</P>
<p ALIGN="left">&nbsp;&nbsp;
“探究血案发生的原因，政府对开发商暴力拆迁的纵容和对拆迁户依法求救的漠视，不能不说政府社会角色的错位是原因之一。</P>
<p ALIGN="left">&nbsp;&nbsp;
“依据《宪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依据公共利益需要，在依法补偿的前提下，对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实施征收。因此，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完全是行政法律关系，必须遵守依法行政的要求。
现在，我们现在需要做的是让政府角色归位，拆迁过程中由现在的政府、拆迁人、被拆迁人三者之间的行政关系夹杂民事关系，变成由政府作为国家征收人和被征收人之间的单一行政法律关系。”</P>
<p ALIGN="left"><b>3</B><b>、拆迁补偿程序倒置，被拆迁人处于被动的不平等的法律地位上。</B></P>
<p ALIGN="left">
&nbsp;&nbsp;&nbsp;
在出于公共利益需要进行的征收拆迁中,按照《宪法》和《物权法》的规定,补偿是征收合法有效的构成要件,应当在房屋拆迁之前完成。而在《拆迁条例》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的具体规定中,补偿与征收切割开来,补偿从征收程序的一部分变成了拆迁程序的一部分,这实质上将本应在征收阶段解决的补偿问题拖后到了拆迁阶段。</P>
<p ALIGN="left">
&nbsp;&nbsp;&nbsp;
依照现行《拆迁条例》规定，征收房屋和土地决策由政府做出，而实施拆迁和进行拆迁补偿由商业性企业执行。这种权利义务相分离导致的严重后果，是拆迁决策过程完全由政府和拆迁商人单方面做出，而现有的房屋产权人和土地使用人被排除在外。</P>
<p ALIGN="left">
&nbsp;&nbsp;&nbsp;
而且，由于拆迁决策主体与执行、补偿主体分离，补偿标准的谈判和讨论也被推迟到拆迁决策做出之后、拆迁开始实施阶段进行。而到了这一阶段，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往往处于被置于一旁，执法机关的监管流于形式，被拆迁人往往只能以血肉之躯来和开发商讨价还价了。</P>
<p><b>律师建议：</B></P>
<p><b>完善法律体系，改革相关法律</B></P>
<p ALIGN="left">
&nbsp;&nbsp;&nbsp;
对于修改《拆迁条例》后能否彻底总结拆迁悲剧的不断发生，王才亮仍旧有自己的看法。他提出：“即使将来拆迁条例被废除，地方政府也只是失去了一个以公权力介入民事活动的依据。虽然可能减少悲剧的发生，但要真正维护公民的房产权，终结拆迁悲剧的发生，仅仅修改或废止《拆迁条例》是不够的,
而是应该对整个涉及拆迁的法律制度进行修改。因为，《拆迁条例》的许多谬误是当前拆迁矛盾的源泉之一，但绝非全部——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有违宪和直接侵犯被拆迁人的规定。比如：</P>
<p ALIGN="left">&nbsp;&nbsp;
“《城乡规划法》第31条，将‘旧城区的改建’‘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也列入拆迁的法定事由。该法实质上是规避了宪法和其它法律对‘拆迁范围’的限制，旧房不是危房，它的存在并没有妨碍不特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要拆除旧房，必须在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拆迁和接受补偿标准后才能进行。而危房的修建的权利和义务的第一主体应当是产权人。但事实上，《城乡规划法》第31条被滥用，许多城市的旧城(村)改造成了商业开发，其规模之大，甚至包括开始拆迁本世纪才竣工的小区。</P>
<p ALIGN="left">&nbsp;&nbsp;
“《土地管理法》第58条也违背《宪法》和《物权法》关于只有公共利益需要才能收回单位、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在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的情形之外，又规定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实上，许多地方就是依据这一条款，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而实施大规模的违法拆迁。</P>
<p ALIGN="left">
&nbsp;&nbsp;&nbsp;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这一规定与《物权法》“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的规定明显冲突。但是，一些地方仍然借此与《宪法》《物权法》立法精神相矛盾的条款，将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同时实施拆迁。</P>
<p ALIGN="left">&nbsp;&nbsp;
“至于农村的拆迁更是混乱，越权制订的红头文件比比皆是，且执行力度远远超过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尤其是江苏、浙江的一些城市政府有关“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抗《立法法》第八条和《物权法》42条的规定，群众对此是求助无门，导致上访如潮和血案频发”。</P>
<p ALIGN="left">&nbsp;&nbsp;
&nbsp;“除了上述现行法律、法规、甚至地方文件之间存在违法、违宪情形需要统一立法原则之外，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的良知也是考量拆迁问题能否合法、公平、公正履行的关键。比如，唐福珍自焚事件，就是执法机关人为恶意选择性执法的结果。”王才亮说。</P>
<p ALIGN="left">&nbsp;&nbsp;
“唐福珍渉案房屋，早在《城乡规划法》出台前10多年就已建造，依照当时规定是合法建筑。在执法机关对其做出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罚决定时，《城乡规划法》也尚未生效。但为了获取拆迁中的‘利益’，相关执法机关便选择性地适用《城市规划法》，以此界定唐福珍的农村房屋是违法建筑、不予补偿。</P>
<p ALIGN="left">&nbsp;&nbsp;
“然而依据《城市规划法》，拆迁执行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同样，为了避开司法审查，执法机关在执行唐福珍渉案房屋时又选择性地适用了《城乡规划法》——
因为《城乡规划法》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制执行的授权即可。</P>
<p ALIGN="left">&nbsp;&nbsp;
“合法与违法的标准，不再是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而是任由执法机关自由选择的时候，公平和正义就演变为人的良知的发现或泯灭。法治社会更是无法谈起。”</P>
<p ALIGN="left">
&nbsp;&nbsp;&nbsp;
王才亮律师认为，当前已经不仅仅是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按照学者们的意见修改，而是以对整个拆迁制度进行修改作为突破口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他呼吁：当前尽快要做三件事：</P>
<p ALIGN="left">&nbsp;&nbsp;
“一、废除现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而制订符合《宪法》《物权法》规定的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法律制度，同时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进行修改，彻底消除地方政府通过拆房卖地牟利的渠道。同时，今后的立法要提高操作性。例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违法拆迁的处罚就没有操作性；又如《行政许可法》36、46、47条虽然规定了听证的要求，但并没有规定未经听证的行政许可即为无效，所以规定听证与否没有意义。</P>
<p ALIGN="left">&nbsp;&nbsp;
“二、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民主政治。如果能真正做到让人民在政策和法律的制订、官员选拔的任用上有话语权、监督权，干部们的权力将受到制约，就能减少贪官酷吏产生的土壤，减少拆迁扰民现象的发生。</P>
<p ALIGN="left">&nbsp;&nbsp;
“三、落实科学发展观，联系实际，坚决废止土地财政和‘政府经营城市’的理念。这就需要在‘精兵简政’的同时改革财税制度，使基层政府减少财政压力带来的拆迁冲动，使多数公务员能洁身自好。”</P>]]></description>
            <author>王才亮</author>
            <category>时政感受</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858b220100g0fb.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Thu, 31 Dec 2009 01:46:47 GMT+8</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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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律师“抱团取暖”，决不是是非不分！</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858b220100fyke.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nbsp;&nbsp;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因在重庆被刑拘后，我一直在关注但未公开表态。上周二，有家媒体釆访问我对此事的看法。我想想也该说话了，就拟了个短文给其，估计是不合胃口没有登用。于是，我在周四将这一短文贴上了我的博客和猫眼论坛，就是那篇《&nbsp;我怜悯李庄,但嫌其脏！》。此后挨了不少网友批评，有善意提醒我此时刻律师行业要团结的，也有恶意骂街的。对朋友的善意提醒我表示感谢。对恶意骂街的则予以回击。从此次争论，我得出的一个结论是中国律师内部的分歧公开化了。我认为律师“抱团取暖”，决不应当是是非不分。围绕这一案件的直接后果是中国律师整体形像的恶化，可我们能怪谁呢？我们不能归咎于社会没有全面了解中国律师，还是要从内因上找原因。
<p>&nbsp;&nbsp;&nbsp;
毫无疑问，任何一个行业都会有分歧。每个成员的经历、学历、环境、追求的不同，必然导致其工作方法的不同。多年来，中国律师内部巨大的包容性使这一分歧没有公开于社会。但内部一直没有平息。例如，北京的律师围绕是否直选就有多种意见，几乎白热化。虽然最终是反对直选的得到了全面的胜利，但我坚持认为那些倡议直选的青年律师是热血青年，其主张虽然当前不太适合，而我们不能否认律师组织直选的必然性。事实上，北京律协在选举中较过去也有了一定的进步。</P>
<p>
&nbsp;&nbsp;&nbsp;&nbsp;至于李庄一案，我在文章中认为“其是否构成犯罪尚待法律公判，但眼前的处境与其失去自由前日进斗金的日子无法比较。尤其苦的是家人，平日不一定能与李庄一起潇洒，此刻牵肠挂肚。故我怜悯之”。同时，我对李庄的做法不赞成。一个是做专家论证为名，收了30万元（实际只要几万元）。二是短信：“经组织决定，我们康达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全部从龚案撤出，不再担任辩护人，请转告有关方面。”。如是按李庄以及其辩护人的观点是依法执业又受人之托，为何要“不再担任辩护人”？</P>
<p>&nbsp;&nbsp;
&nbsp;中国律师制度恢复30多年了，无论人们如何评价，这支队伍已经是而立之年。中国律师恢复之时是而立之年的人至今则是花甲之年的人，决无人可说是不成熟。作为一位年近花甲之年的执业律师在深感中国律师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的同时，认为这三十年还是可歌可泣的。</P>
<p>&nbsp; 对中国律师的这三十年，我认为可用8个字、4句话来概括。</P>
<p>&nbsp; 1．包容：争论与竞争。</P>
<p>&nbsp;
中国律师重建的时候正是国家初创市场经济体制之时，对律师的性质、地位、作用、执业理念与方式的争论至今仍未结束。中国律师显示了包容性，允许争论与竞争，允许执业理念与方式的争论。我们回头看中国执业律师队列的构成，是十分广泛。不仅有年创收千万甚至过亿元的律师，更多的是像我这样的刚过温饱线的“穷律师”。不仅有为大商人、大财团、大官提供法律服务，手持高尔夫球杆、开着高档车的大律师;更多的是如我这样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工作在基层，开着低档车或是打的、挤公交的普通律师。然而，绝大多数律师不分贫富，都是中国律师的一员，都应当是为中国的民主为法治而奋斗。</P>
<p>&nbsp; 2．恪守:真实与理性。</P>
<p>&nbsp;
我们的社会是复杂的，灯红酒绿往往会掩盖社会的真实，磨灭人的本性。30年过去，可庆幸的是中国律师大多数没有迷失法律人的方向。我们的社会正处于多事之时，有太多的社会矛盾，贫富分化和腐败日盛，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是任重道远。但中国律师整个行业没有迷惘，也没有丧失方向。中国的和谐社会不是一天建成的，但一定是中国人民一天一天建成的。</P>
<p>&nbsp; 3．维护：公平与正义。</P>
<p>&nbsp;
律师也是人，是生活在社会中。虽然，近些年来，每有法官落马，多少都有个别律师行贿事实的暴露。但是，更多的律师以我们的言行为社会进步在拼搏，而赢得广大民众的信任。吃五谷杂粮，听百家之音没有影响绝大多数中国律师成为维护公平与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力量。我们可以为富人提供法律服务而不为劫贫济富，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而不能沦为“同党”，处理民商事纠纷中决不违背事实与法律，这是我们的底线。&nbsp;</P>
<p>&nbsp;&nbsp; 4．倡导：学习与勤奋。</P>
<p>&nbsp;&nbsp;
而立之年了，中国律师未来的路怎么走？希望何在。前面30年的历程告诉我们，学习与勤奋是绝大多数中国律师的成功之路。与中国的其他法律人相比，我们没有权势，没有铁饭碗，我们的优势在于我们能刻苦学习与勤奋工作。依附权贵，可能会成功于一时，但不可能长远。我所认识中国律师许多热衷于公益者，乃是我们学习的榜样。对此，我们要坚定信念，坚持在我们行业中倡导学习与勤奋之风。</P>
<p>&nbsp;
毫无疑问，如果离了上述8个字、4句话，中国律师虽可成为富人俱乐部，但这个行业就没有希望，也和国家设立这个制度的需要相违背，和民众的期望相违背。</P>]]></description>
            <author>王才亮</author>
            <category>随笔</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858b220100fyke.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Mon, 28 Dec 2009 09:20:25 GMT+8</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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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对&lt;最强拆迁公司调查&gt;的异议的异议</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858b220100fwlz.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财经》杂志2009年第26期发表了记者<strong>朱弢
王真的文章《最强拆迁公司调查》该文被网友贴上猫眼后，有一些异议，为此，我将这一文章转贴如下，并对异议作一点简单的异议。</STRONG></P>
<p><strong><font FACE="楷体_GB2312">一．</FONT><font FACE="宋体">最强拆迁公司调查</FONT></STRONG></P>
<p><strong><font FACE="楷体_GB2312">编者按：</FONT></STRONG></P>
<p>　　当潘蓉成为国内新闻主角时，她避居新西兰已近五个月。</P>
<p>
　　在11月21日中央电视台的新闻影像中，这名43岁的上海女子为捍卫祖产，将自制的燃烧瓶掷向咄咄逼近的挖掘机；身旁的丈夫张龙其，则用野猎的弓弩防备“入侵者”。强制拆迁非但没有终止，张龙其还因妨害公务罪失去八个月人身自由。</P>
<p>
　　47岁的成都女人唐福珍以更激烈的姿态保护私产——当一只绿色的挖掘机长臂伸向她家时，身着迷彩服的强拆人员如特种部队鱼贯而入，节节败退的唐氏三次自浇汽油，现场逾千人目睹了她随后的自焚全景。11月29日晚，唐福珍因抢救无效死亡。</P>
<p>
　　在全国舆论一片声讨中，官方针对唐福珍“暴力抗法”的定义，不仅断掉了其翻版孙志刚收容事件的历史契机，甚至连基本的人格都未予尊重。</P>
<p>
　　无论是举世瞩目的金融中心，还是高歌猛进的西南川府，两幅烈女抵抗图凝固于2009年的岁末寒冬，并反复拷问强制拆迁的制度遗祸。</P>
<p>
　　回溯过往，一系列关乎私产保护、生命权益的强制拆迁事件相继爆发，从湖南嘉禾导致夫妻离婚、父子反目、兄弟成仇的株连拆迁政策，到沈阳市民董国明被拆迁者锁困危房27天；从重庆“最牛钉子户”杨武夫妇，到成都自焚者唐福珍，此消彼长，考验国人的忍耐底线。即使偶有惩戒，但强制拆迁与暴力执法仍然来势汹涌——拆迁恶法已成千夫所指。</P>
<p>
　　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沈岿、王锡锌、钱明星和陈端洪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审查建议，认为国务院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至今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拆迁条例》），与《宪法》《物权法》存在抵触，导致城市发展与私产保护的关系扭曲，应予以撤销或修改。</P>
<p>
　　现行《拆迁条例》将公益拆迁与商业拆迁混做一谈，其运作模式是公权力与开发商联手运作，对个体利益熟视无睹，由此导致了拆迁冲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告诉《财经》记者，已收到经批示的上述审查建议，目前处于前期调研阶段。</P>
<p>
　　12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召集上书专家讨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这份新立的法律草案涉及公共利益界定、争议解决机制、补偿标准等内容。草案须公开征求意见，并经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一旦通过将废止《拆迁条例》。</P>
<p>
　　《财经》两路记者汇集上海，还原潘蓉事件背后的强制拆迁推手，以及三种维权模式的全败惨局，试图为修法工作提供一个鲜活的样本。</P>
<p>&nbsp;&nbsp;&nbsp;
此次选取的观察样本名为：虹桥综合交通枢纽项目（下称虹桥交通项目）。项目位于上海市闵行、长宁两区，总面积26.26平方公里。</P>
<p>&nbsp;</P>
<p>
　　在这个项目横扫一切的拆迁进程中，三类拆迁户的遭遇展现了中国式拆迁的全景：一是华漕镇建设村四组村民顾秀琴；二是著名的“钉子户”潘蓉夫妇；三是东方国贸西郊批发市场（下称东方国贸）数百商户的集体抗争。</P>
<p>
　　当43岁的顾秀琴再次站上自家宅基地，眼前只剩一堆瓦砾。顾的遭遇代表了中国式拆迁的一种普遍现象：拆迁户的孤立无助与投诉无门，衬托出拆迁方的强势；潘蓉夫妇则向推土机投掷燃烧瓶。她的对峙，显示了公民保卫私产的决心。而对待拆迁的迥异态度背后，是两种文化的差异：顾秀琴一直生活在中国式拆迁的语境中，她抗争的实质是尽可能拖延工期；潘蓉在新西兰的生活经历，让她觉得当面对一场不合法的粗暴行径时，她有权利不惜一切代价捍卫家产。</P>
<p>
　　在补偿安置方案未能达成一致后，东方贸易市场的数百名商户拒绝撤离，并与拆迁方发生冲突。这种集体合力的维权路径，很快因五名商户的被捕与四人的获刑而销声匿迹。</P>
<p>
　　今年4月，潘蓉夫妇也因妨害公务罪获刑，两份判决昭示了在政府主导的拆迁过程中，个体与群体抗争的落败走向。无论拆迁户采取何种形式，结果只有一个：房子被拆了。这一切与那家上海最强拆迁公司不无关系。</P>
<p>　　<strong>以公共利益的名义</STRONG></P>
<p>　　虹桥交通项目于2006年底启动，并计划于上海世博会召开前正式运营。</P>
<p>
　　在上海市的发展规划中，该项目被赋予重任，入列2010年世博会的重要配套设施，其功能除了缓解世博会的客流压力，还将扮演带动上海西部发展的重要角色——使之成为继浦东新区、中心城区外的上海第三极。</P>
<p>
　　按照规划，其中85％的建设用地属于闵行区，而闵行又集中在华漕镇——拆迁17.7平方公里，共涉及13村76个村民小组，被征地居民1.1万余人，动迁民房近4000户，搬迁企业1700余家。就单项规模而言，已刷新上海的拆迁纪录。</P>
<p>
　　顾秀琴不幸成为此次拆迁的先行者，她是华漕镇建设村四组村民，因不满补偿标准拒绝签署协议，2007年5月18日，其在自家宅基地建的一幢216平方米住房被强制拆除。原因只是：它坐落于虹桥机场以西，距机场直线不到三公里，属于虹桥交通项目的建设范围内。顾秀琴自称“是这次大拆迁中被强拆的第一户”。</P>
<p>
　　同在华漕镇的潘蓉夫妇，后来成为知名的“钉子户”。潘蓉的家是一幢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四层小楼，位于上海闵行区吴家巷村，潘蓉和丈夫都在此出生。1994年，夫妇二人留学新西兰，之后取得新籍并定居奥克兰市。</P>
<p>　　在顾秀琴家被拆迁的两个月前，潘蓉夫妇匆匆回国，开始了长达两年的“祖屋保卫战”。</P>
<p>　　位于沪青平高速公路旁的东方国贸市场的数百商户，则遭遇了另一种强拆。</P>
<p>
　　这个市场处在动迁范围的边缘。2008年8月31日，该市场发出公告，按照闵行区的安排，所有租赁户在当年11月30日前无条件撤离。</P>
<p>　　上述三起典型事件，几乎构成虹桥交通项目在拆迁中遇到的全部阻力。</P>
<p>　　值得探究的是，虹桥交通项目是上海市重点建设的五个A类交通枢纽项目中最大的一个，拆迁工作则在“公共利益”的口号中推进。</P>
<p>
　　《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均规定，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在中国，无论从立法上，还是学理解释上，公共利益的概念尚无统一的界定。正是这一模糊地带，为地方政府提供了可以滥权的空间。</P>
<p>
　　2007年《物权法》出台后，有关部门已意识到《拆迁条例》与之抵触，即酝酿修改。由于立法者始终找不到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点，故而相关法规的修改与制订迟迟难产。</P>
<p>　　当有关部门试图推动上述法规修改时，虹桥交通枢纽项目于2006年底启动。</P>
<p>
　　据2007年1月公布的《上海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布局规划》，虹桥交通项目将集空港、城铁、高铁、轻轨、磁悬浮等多种换乘方式于一体，建成后将成为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综合交通枢纽。</P>
<p>
　　但是，在整个虹桥交通项目的规划中，真正用于机场建设和铁路客站等交通设施的土地共约10.27平方公里，还不到整个项目面积的一半。对此，华漕镇的村民质疑，以市政项目之名征来的土地，是否被大规模用于商业开发？</P>
<p>
　　如今，虹桥交通项目的各主体结构已基本成型，超豪华的现代化建筑再次添色上海。而顾秀琴、潘蓉等拆迁户艰难维权的身影，隐约其间。</P>
<p>　<strong>阳光动迁？</STRONG></P>
<p>　　2006年八九月间，华漕镇建设村村里贴出拆迁公告，正式宣布了动迁消息。官方语境对此次拆迁以“阳光动迁”冠之。</P>
<p>
　　公告引起村民们空前关注，补偿安置标准却令群情激愤。顾秀琴回忆，“听说以耕地每亩3.4万元、非耕地每亩1.7万元的标准征收土地。村民们普遍认为征地的价格过低，向村委会表示了不满。”9月，村民以堵路的方式抗议。</P>
<p>
　　但是拆迁进度并未受到民意影响，到2006年11月，顾秀琴所在村民组的66户村民中，仅三家没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顾便是其中一户。又过了一个月，另两家也签了协议，顾秀琴成为了该村惟一的“钉子户”。</P>
<p>
　　2007年3月，闵行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向顾秀琴下达了《房屋拆迁裁决书》，要求其接受相关的补偿安置协议，并在接到裁决五日内搬离原址。顾秀琴对裁决不服，于当年4月向闵行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上述裁决。</P>
<p>　　4月29日，顾秀琴接到了强拆通知书。5月5日，村干部再次致电顾秀琴，要求其搬迁，被顾拒绝。</P>
<p>
　　5月18日上午9时许，身在他处的顾秀琴被告知自己房子已拆。等她半小时后再站在自家宅基地上时，眼前只剩一堆瓦砾。目击者告诉她，强拆从上午8点半开始，现场有数十台车，数百号人。</P>
<p>　　据顾秀琴称，她的房子在强拆前的半年间，就被断水断电，多扇门窗不翼而飞，围墙被拆，房屋外墙亦遭破坏。</P>
<p>
　　并非顾秀琴一人有此不幸。闵行区交通建设委员会主任吴仲权介绍，至2008年12月，共有27户居民被强拆，潘蓉正是其中一户。</P>
<p>
　　潘蓉认为，动迁方给出的拆迁补偿，包括每平方米761元的房屋重置补贴和1480元的土地补偿，加上其他补偿共计118万元，是她不可能接受的。</P>
<p>
　　2008年6月11日晚，潘蓉用红酒瓶装满汽油，以墩布条为引线，制成燃烧瓶；丈夫张龙其身背的弓弩则是打野鸭用的。两样简陋的“武器”未能挡住挖掘机，房屋被强拆，潘蓉夫妇被按倒在地。</P>
<p>
　　2009年4月，潘蓉夫妇因妨害公务罪被审判，其中张龙其获刑八个月，潘蓉因要照顾五岁的儿子免予刑事处罚。二审维持原判之后，潘蓉夫妇按警方要求回到了新西兰。</P>
<p>　　相比顾秀琴和潘蓉两家的孤军奋战，东方国贸数百商户采取了集体抗争。</P>
<p>
　　由于补偿安置方案未能达成一致，商户拒绝撤离。2008年10月29日晚，市场方面开始对商铺封门，与商户发生冲突，后有五名商户遭警方拘捕，其中四人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领刑一年。</P>
<p>　　2008年12月11日晚，东方国贸市场被强拆，彼时商户们被阻隔于市场外，其名下诸多货物未能取出。</P>
<p>
　　三种类型的抗争最后都以失败告终，中国式拆迁愈演愈烈。北大五学者在此次上书中建议，对单位、个人房屋进行拆迁，必须先依法对房屋进行征收，而《拆迁条例》却授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没有依法征收的前提下就可给予拆迁人拆迁许可。这是强制拆迁事件频发的祸根。</P>
<p>　　<strong>补偿安置争议</STRONG></P>
<p>
　　补偿安置方案是拆迁事件不可绕开的一环。现行法律规定，补偿应在房屋拆迁之前完成，而《拆迁条例》却将本应在征收阶段完成的补偿问题延至拆迁阶段解决。此举后患无穷。</P>
<p>
　　在闵行区2006年7月公布的虹桥交通项目《闵行地区农村居住房屋拆迁方案》（下称《拆迁方案》）中，对具体的拆迁补偿标准进行了规定，其中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单价+1480元（闵行区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times;被拆除房屋的有证建筑面积。</P>
<p>
　　此外，被拆迁者可得到搬家补助费、家用设施移装费等。《拆迁方案》还规定了相关奖励办法：签约30天内搬迁的，每户可获得速迁奖励费、补贴费和基本奖励共计20.8万元，延期至51天－70天仅奖励5.8万元。</P>
<p>
　　以顾秀琴为例，如果30天内签约并搬迁，最高获得95万元。但如果签约并搬迁的时限超出70天，仅可获得共计58万元的补偿款。</P>
<p>
　　同时，《拆迁方案》还规定了具体的房屋置换方案，闵行区以每平方米3200元的均价向拆迁户提供安置用房。根据顾秀琴的情况，她未拿到手的58万元房款，可购买总面积180平方米的两套安置房。</P>
<p>
　　但顾秀琴认为，同区域内的商品房价格已经达到每平方米1.5万元，补偿款与此相比明显过低。被拆前，她家房子以每月租金4000元出租，另一块1.5亩自留地交由村里统一出租，每年可获得1万元左右的分红，一旦房屋被拆迁，这些收益不复存在。一名拆迁户说，“区里几乎零成本拿走我的土地，每亩一转手就卖数百万甚至上千万，对我们太不公平了。”</P>
<p>　　时至今日，华漕镇政府门前仍有一些村民静坐，要求得到更合理的补偿。</P>
<p>
　　东方国贸市场的商户亦在维权。这个市场于1997年建成，以服装鞋帽批发为主，经过十多年培育和发展，生意兴旺。2004年，市场800多商户与市场所有者——东方国贸公司签订了20年的商铺租赁合同，并一次性缴纳了租金。但在这次拆迁中，东方国贸公司向承租户退还之前缴纳的租金，并按每个商铺10万元的标准给予商户补偿。</P>
<p>
　　一位林姓商户表示，他2004年以210万元受让三个商铺20年使用权，每年以30万元转租，“七年能收回投资，但市场一拆，我只能拿到60多万元补偿。”</P>
<p>
　　与公司多次交涉无果后，商户们去找闵行区政府，得到的答复是此次拆迁中的被拆迁人是东方国贸公司，与商户并无直接关系。但根据《拆迁条例》，“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商户据此认为，闵行区政府亦有责任与自己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P>
<p>&nbsp;<strong>“最强拆迁公司”</STRONG></P>
<p>　　在高歌猛进的强拆进程中，闵行区政府的角色令人玩味。</P>
<p>
　　2006年3月，上海市政府成立虹桥交通项目指挥部，并在同年6月注册上海申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申虹公司），全面负责项目的开发建设。这家注册资本达50亿元的公司，由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机场集团）投资20亿元，拥有40％股权，上海国有独资的久事公司、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各投资15亿元，分占30％股份。申虹公司董事长由上海机场集团董事长吴念组兼任。</P>
<p>
　　工商资料显示，申虹公司由政府授权，负责对项目区域实施专项土地储备及开发，房产开发与经营，以及商业配套建设、开发等经营项目。</P>
<p>
　　2006年7月28日，申虹公司与闵行区政府签署了虹桥交通项目《土地储备动拆包干协议》（下称《协议》）。《协议》约定，受申虹公司的委托，闵行区政府承担拆迁人的主体资格，并全权代表申虹公司作为此次征地动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征地拆迁费用实行总包干。</P>
<p>
　　按市规划局划定的虹桥交通项目用地红线，属于闵行区范围内的土地为821万平方米，实际征地759万平方米，约11393.2亩。闵行区政府需按《协议》要求，如期完成征地动迁，然后移交给申虹公司。其中，综合交通枢纽中心工程、京沪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及磁浮轨道工程等储备用地，共计约2210.9亩，闵行区政府要在2007年1月31日前完成动迁，并办理移交；9182.3亩综合配套工程用地，要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动迁，并办理移交。</P>
<p>　　相对于闵行区政府“出力”实施征地拆迁，申虹公司则扮演了“出资人”的角色。</P>
<p>
　　《协议》明确，规划范围内的征地动迁费用按每亩130万元计算包干，以征用11393.2亩土地计算，总费用共计148亿余元。根据征地拆迁进度，这笔费用分成五次由申虹公司支付给闵行区政府。</P>
<p>
　　实际上，闵行区在与申虹公司签订协议之前，已开始着手准备，2006年7月12日，该区召开动拆迁推进会。会上成立了三家国有拆迁公司，闵行区区长陈靖为三家公司揭牌。协议签订后两个月，闵行区成立“虹桥交通项目闵行区指挥部”，区长陈靖担任总指挥，指挥部成员囊括了闵行区主要政府部门的正职——甚至包括最强势的公安部门，有法律界人士将闵行区政府称为“最强的拆迁公司”。</P>
<p>　　而“包干”征地拆迁费用的做法，难以监督资金的使用。除每亩38元的土地补偿款，其他款项的使用外界无从得知。</P>
<p>
　　2008年5月19日，华漕镇拆迁人员因攻克28个拆迁户，申请给予59.65万元奖励。据华漕镇党委书记高宝金、镇长蔡潇飞的签字批准，“同意发放，请指挥部列入服务管理费科目”。此后，有16名拆迁人员各获得了2500元的奖金，共计4万元。余下的费用没有列明去向。</P>
<p>
　　北大五学者上书时称，征收、补偿主体应是国家，这一行为是行政法律关系，但《拆迁条例》将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将拆迁补偿关系界定成民事法律关系。闵行区的做法，更显混乱。</P>
<p>
　　实际上，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2004）46号”文件亦禁止“大包干”的拆迁方式，“凡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拆迁公司，必须与部门全部脱钩。”</P>
<p>　　<strong>拆零批地谜团</STRONG></P>
<p>
　　2008年4月，国家发改委批准了上海虹桥机场扩建工程项目建议书：机场扩建工程将按照满足2015年旅客吞吐量4000万人次设计，新建一条长3300米跑道，25万平方米新航站楼，以及公用设施等，项目总投资153亿元。</P>
<p>　　但在此两年前，政府已实施虹桥交通项目的土地储备，其中便包括虹桥机场扩建工程用地。</P>
<p>
　　2006年4月20日，上海市规划局向虹桥交通项目前期土地基础性开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用地位置为：东至虹桥机场西侧用地边界，西至规划华翔路，南至沪青平公路，北至规划天山西路，建设用地规划性质为土地储备，用地面积为1334公顷。而此所谓“基础性开发项目”，并非实体项目的建设，其主要内容为居民和企业单位的动拆迁、土地征用和平整，以及市政设施改接和迁移等，意在将大面积的土地圈为“净地”，以方便日后开发。</P>
<p>
　　此后不到一年，闵行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下发三份拆迁许可证，拆迁人为上海机场集团，建设项目皆为“虹桥综合交通枢纽规划土地前期基础性开发项目”。而上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拆迁许可证》已包括未来的虹桥机场扩建用地。</P>
<p>
　　但虹桥机场扩建工程项目在2008年获国家发改委批准后，上海市规划局下发了另一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于办理机场扩建项目的划拨用地手续。</P>
<p>
　　于是，虹桥机场扩建工程在获批之前，便已完成了前期的拆迁工作，绕过了《拆迁条例》的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必须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材料。</P>
<p>
　　此外，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而“虹桥交通项目”用地面积达到1334公倾，如果将其征收并整体转为建设用地的话，根据《土地管理法》必须上报国务报批准。</P>
<p>
　　但在2006年6月至8月，闵行区政府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以“机场扩建工程用地”“交通枢纽中心”“发展用地”等名义，将整个虹桥交通项目用地划分成26块，分别上报上海市政府，申请土地划拨，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手续。</P>
<p>　　2006年6月，上海市政府就此下发26份批复文件，使得上述项目的用地审批成功规避国务院审批，在上海“内部消化”。</P>
<p>
　　这种拆零批地的做法，在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已禁止：“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P>
<p>&nbsp;&nbsp;<strong>二．
对&lt;最强拆迁公司调查&gt;的异议的异议<br /></STRONG>1．一位网友说“根据我的拆迁经历，我觉得政府在任何时候决不会让一个被拆迁的人无家可归流落街头的。试想我们国家对住房标准低的贫困人口，还要提供廉租房呢？怎么可能把被拆迁的人赶到大街上去呢？”</P>
<p>
<strong>异议：</STRONG>的确，人民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但法律要由人来执行的。实际情况是的确有少数的被拆迁人拿到补偿款不足以买到房屋而流落街头的。更多的情况是被拆迁人拿到补偿款不足以买到与原来相似水平的房屋。就如北京，多年来的评估是按照2001年的区位价进行评估，崇文区2007年前门拆迁，评估价才4000多元一平方米，再加奖励5000元，不到1万元一平方米，而当地当时的房价过了2万。</P>
<p><br />
2．这位网友说“潘蓉一家1994年就移居新西兰，在国内早已注销户口，而其父2005年在村宅基地造的房屋，按规定，已注销户口的外籍人是不可以享受宅基地的。所以，他们的拆迁补偿不可能再与当地的农民相同。也就是相当于说政府不能因为要拆迁，就再给一个外国人分配宅基地。而他们家包括一些媒体都炒作他的500米住房，在当地的商品房价格应该是多少多少？咱们都知道农村小产权的房子因为没有产权保障，要比商品房便宜得多。他潘荣的房子连小产权的资格都不够，他的中国农民的身份失去以后，宅基地本来是应该收回的。说句不客气的话，如果当地没有拆迁，让你一个外人花100多万到他们村里买一个500平米的农民房，你敢不敢买？同样的理由，如果不是赶上拆迁，他们家（没有宅基地合法权的）房子连50万恐怕永远也卖不出去。现在国家给他们的实际补偿已经达到了118万（而不是新闻记者们炒作的70万），可是他们还要说自己的利益受损，还要拿燃烧瓶与拆迁工人对抗”。<br />

<strong>异议：第一，截止到1998年修改《土地管理法》之前，国家是鼓励市民到农村建房，华侨回乡建房的。这与近年来形成的小产权房有本质的区别。</STRONG>这位网友说“潘荣的房子连小产权的资格都不够，他的中国农民的身份失去以后，宅基地本来是应该收回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相反，《宪法》《物权法》是明确保护个人的房屋所有权的。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在此使用的是“个人”，并不限于公民、村民。<br />
</P>]]></description>
            <author>王才亮</author>
            <category>时政感受</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858b220100fwlz.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Fri, 25 Dec 2009 03:46:55 GMT+8</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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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我怜悯李庄,但嫌其脏！</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858b220100fw95.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nbsp;&nbsp;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因在重庆被刑拘已经多日，一些朋友问我的看法而我迟迟无话可说。起先是事发突然，不了解情况。后来了解到一些情况而不说，是因为我怜悯李庄,但嫌其脏。</P>
<p>&nbsp;&nbsp;&nbsp;
作为律师，虽然要养家糊口，但做人要诚实和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是底线，决不可逾越。李庄和我一样，均属“北漂”。北漂律师目前占了北京律师的多半，执业方式则是各有特色。分类无非三大块，一是业务“关系型”，讲关系。这类律师虽是少数，富也富了，但活得不一定有意义。李庄属于此类。二是“学生型”，到了京城方知自己才疏学浅，看书爬格子中求快乐，办案则是讲法理。这类律师虽是多数，但多半贫困，赚钱不多，生活与的哥们相似。像我这样侥幸依靠专业有了一块市场的人不多，但这类律师生活还算是有意义。三是“愤青”型，工作有激情，在热衷于公益的同时也常会犯点“左派幼稚病”。很多人虽然敬偑其干劲却不能效彷。这类律师也是少数，我也有时处其边沿。</P>
<p>&nbsp;&nbsp;
我说我“怜悯李庄”,是作为同行，认为其失去自由决不是一件快乐的事。其是否构成犯罪尚待法律公判，但眼前的处境与其失去自由前日进斗金的日子无法比较。尤其苦的是家人，平日不一定能与李庄一起潇洒，此刻牵肠挂肚。故我怜悯之。</P>
<p>&nbsp;&nbsp;&nbsp;
我说“嫌其脏”，是不齿于其的作为。是否犯罪是在司法审查或知道全部案情后方能确认，公检方和李庄的辩护人的话还只是参考。而已经不争的事实有三处不能让人容忍。</P>
<p>&nbsp;
一是李庄收了30万元的专家论证费，我可以肯定其中有诈。我曾作为专家参加过一些专家论证活动，也曾为一些问题组织过专家论证活动。未曾有这么高的开支。</P>
<p>&nbsp;
二是李到京后给重庆法院某官员的短信：“经组织决定，我们康达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全部从龚案撤出，不再担任辩护人，请转告有关方面。”。我不知这个“组织”是谁？是否有？为什么有这一“决定”？如是依法执业又受人之托，为何要“不再担任辩护人”？《律师法》和与委托人的合同的效力何在？李的短信显示出一个鲜活的“甫志高”。</P>
<p>&nbsp;
三．我说“嫌其脏”的第三个理由是，李庄被抓，脏水泼向了整个律师行业。如果是网友的情绪尚可理解，一些媒体和官员加入大合唱就有点不正常了。看看公、检、法三家的干部，违法犯罪的广度和深度远远超过律师，为什么没有人打击公、检、法的“一大片”呢？</P>
<p>&nbsp;&nbsp;&nbsp;
此次唯一让人欣慰的是，换届后的北京律协似乎有了进步。王令律师2006年天津被打，尽管离北京很近，却没有人去过天津调查此事，只是王令律师书面求助后10多天了一个函了解情况，并无实质性的动作。而李庄这次事发没有几天就去了五个人飞到重庆以示关心，让其感受到了组织的温暖。但愿今后无论是穷律师还是富律师，有难之时都能得到律协的关心。</P>]]></description>
            <author>王才亮</author>
            <category>时政感受</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858b220100fw95.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Thu, 24 Dec 2009 07:19:40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858b220100fw95.html</g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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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冬至随想:我比鲁迅幸运</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858b220100fvem.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nbsp;&nbsp;
冬至为中国的农事节气，意为寒冬已到。而对此，南北方的习惯不一样。有的地方是把冬至作为一个节日来过。如北方有的地区有冬至宰羊，吃饺子、吃馄饨的习俗，南方地区在这一天则有吃冬至米团、冬至长线面的习惯。各个地区在冬至这一天还有祭天祭祖，悼念亡去亲友的习俗，江西亦是如此。
<p>&nbsp;&nbsp;&nbsp;
今日是冬至，我匆忙回京送我妻子去江西。同时，这次出差整整一周，有点累，也该回京休息。</P>
<p>&nbsp;&nbsp;&nbsp;
上周三晚从北京飞大庆，次日上午大庆中级法院开庭。其案情并不复杂，是该市大同区的拆迁，被拆迁人所得补偿依评估价所作出的裁决是拆二不能回迁一，被拆迁人当然无法接受。好在拆迁裁决的行政复议承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和建设厅的同志体察民情，撤消了裁决。而对拆迁许可证的撤消因牵涉面广颇难处理。一审是维持了拆迁许可证。二审的法官讲了实话，即使是确认违法也因大部份已经签了合同，依最高法院规定也难撤消。开完庭出来等的士，尝到了零下26度的威力。上车后10多分钟才知道自己有耳朵。</P>
<p>
&nbsp;&nbsp;&nbsp;&nbsp;从大庆飞上海，下机是零上6度，感觉和北京差不多。次日去了趟二中院，与上海的朋友就有关案件碰头费了几个小时。夜间与刘雨修律师小酌，谈起拆迁制度是感想多多。雨修尊我为师多年，在上海市办这方面案子已经是小有名气，但他沮丧的说：在上海他为被拆迁人代理案件竟无胜绩。然而，我认为，正因如此，中国才需要法治，上海为民众讲话的律师才难能可贵。</P>
<p>
&nbsp;&nbsp;&nbsp;&nbsp;周六（19日）飞到福州，调整一日，准备周一的一个听证会。在上海的两个晚上（17－18日），我每晚都过深夜，为应媒体朋友之约备稿，劳心劳力，除一篇未发外，都公开了。今日中国国日报登出的文字最多，18日我已将此贴上我的博客了。我比许多同仁强一点的是除了法庭上、课堂上的呼喊外，还能像鲁迅那样拿起手中的笔。而我比鲁迅幸运的是如果出版社、报馆不用，还有个自己打理的博客可自己作主。</P>
<p>
&nbsp;&nbsp;&nbsp;&nbsp;周一的听证会还不太复杂，但可能是当地的个别官员有些复杂。其征地行为和补偿都存在一些问题，损害了被征地范围内所有人的利益，尤其是福永南花卉公司的苗木培育了五年，居然数量和价值缩水了。而从文件中，可以看到的是政府征地中的百分之千的利益，难怪征地与拆迁规范之难！</P>
<p>
&nbsp;&nbsp;&nbsp;&nbsp;会后赶到厦门，与王令今天上午一起出庭，还是厦门市的城中村改造纠纷。与许多地方一样，美其名曰是城中村改造，其实是借此避开征收批准的限制以3万平方米土地建设的18万平方米的安置房将农民的23万平方米土地和52万平方米的房屋抹去。</P>
<p>
&nbsp;&nbsp;&nbsp;&nbsp;中午开完庭急忙回京。我家的老总为了冬至扫墓，很早让我为她订了票回景德镇，是下午4：55的国航飞机。如我昨天从福州回，送她当没有问题。可为了与王令一起出庭就挑了中午一点半的飞机，四点到首都机场3号楼，正好打个照面。但是今天的飞机还是晚了那么一些，我出来，她已经登机了。如此，我在有点歉疚的同时又有些.羡慕我的那些兵团战友。他们如今多半没有我这么身不由己的东奔西跑了。</P>
<p>&nbsp;&nbsp;&nbsp;
我近年多次去景德镇、上海，来去匆匆，难得与战友们一聚。若非去年搞了个“龙桥知青”40年，许多战友都无缘再见上一面。咱是皮匠的儿子，品味不上档次，棋琴书画不懂，甚至至今都没有摸过高尔夫，比不上北京的许多精英人士。不过我辈虽然不会写诗，且念诗的普通话不准但还是能读懂的。想到此，想起杜甫先生的两首诗，一是与冬至有关。一是与房屋(当然和房价)有关，照录如下，以述我心的同时供朋友们欣赏，也是给故去的人一点纪念。冬天已经来了，春天还会远吗？</P>
<p>
&nbsp;&nbsp;&nbsp;1．&nbsp;邯郸冬至夜<br />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白居易<br />
邯郸驿里逢冬至，抱膝灯前影伴身。<br />
想得家中夜深坐，还应说著远行人。</P>
<p>&nbsp;&nbsp;&nbsp;2．</P>
<h3><a NAME="1_1"></A>茅屋为秋风所破歌</H3>
<p><br />
　　－－－ 杜甫<br /></P>
<p>　　八月秋高风怒号，卷我屋上三重茅。茅飞渡江洒江郊，高者挂罥长林梢，下者飘转沉塘坳。<br /></P>
<p>　　南村群童欺我老无力，忍能对面为盗贼。公然抱茅入竹去，唇焦口燥呼不得，归来倚杖自叹息。<br /></P>
<p>
　　俄顷风定云墨色，秋天漠漠向昏黑。布衾多年冷似铁，娇儿恶卧踏里裂。床头屋漏无干处，雨脚如麻未断绝。自经丧乱少睡眠，长夜沾湿何由彻！<br />
</P>
<p>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风雨不动安如山！呜呼!何时眼前突兀见此屋，吾庐独破受冻死亦足！</P>]]></description>
            <author>王才亮</author>
            <category>随笔</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858b220100fvem.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Tue, 22 Dec 2009 13:22:49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858b220100fvem.html</guid>
        </item>
        <item>
            <title>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858b220100ftxg.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nbsp;&nbsp;
人们都关心国务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的内容是怎么定的，但至今没人敢披露出来。这是因为所有见过这个《条例（草案）》的人都明白文件首页上印有的“秘密”二字的威力。本来按照《立法法》和温总理的要求，早就应该公开的，但有人要当作秘密自然有他的道理。好在湖南的长沙，那里出台了一部《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的政府令，对房屋征收从实体到程序作了十九条规定并自<font FACE="仿宋_GB2312"><span>2009</SPAN>年<span>7</SPAN>月<span>1</SPAN>日起施行。其内A容与人们关心的国务院的房屋征收条例（草案）相似。虽然我孤陋寡闻，没有找到其制订这个政府令的立法依据何在？但是我想这个文件可以帮助人们了解国务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的内容。我把这个文件从长沙市政府的公开网站上下载下来给朋友们研究时参考，应该没有违反《保密法》规定。我这个人胆小，不敢惹事的。</FONT>
<p><font FACE="仿宋_GB2312">附：</FONT>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P>
<p>&nbsp;</P>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BORDER="0">
<tbody>
<tr>
<td ALIGN="right" BGCOLOR="#FFFFFF" HEIGHT="24">日期： 2009-07-29　作者：
来源： 长沙市政府门户网</TD>
<td ALIGN="middle" BGCOLOR="#FFFFFF">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ALIGN="center">
<tbody>
<tr>
<td>&nbsp;</TD>
<td></TD>
</TR>
</TBODY>
</TABLE>
</TD>
</TR>
<tr>
<td VALIGN="center" ALIGN="middle" COLSPAN="2">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BORDER="0">
<tbody>
<tr>
<td VALIGN="top" ALIGN="left">&nbsp;</TD>
</TR>
<tr>
<td VALIGN="top" ALIGN="left">
<p><font SIZE="+0"><font FACE="Calibri"><span STYLE="FonT-siZe: 12pt"><span>第一条</SPAN></SPAN></FONT><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SPAN></FONT></P>
<p><font FACE="Calibri"><span STYLE="FonT-siZe: 12pt"><span>第二条</SPAN></SPAN></FONT><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本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国有土地上符合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工作规定。</SPAN></P>
<p><font FACE="Calibri"><span STYLE="FonT-siZe: 12pt"><span>第三条</SPAN></SPAN></FONT><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区征收实施部门）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font FACE="Calibri"><span>&nbsp;&nbsp;</SPAN>
<span>&nbsp;&nbsp;&nbsp;&nbsp;</SPAN></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SPAN></P>
<p><font FACE="Calibri"><span STYLE="FonT-siZe: 12pt"><span>第四条</SPAN></SPAN></FONT><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区征收实施部门应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租赁、用益物权、抵押、查封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与房产、规划等相关部门予以核实，相关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SPAN></P>
<p><font FACE="Calibri"><span STYLE="FonT-siZe: 12pt"><span>第五条</SPAN></SPAN></FONT><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拟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后，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区征收实施部门提供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资料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实施部门、征收实施期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SPAN></P>
<p><font FACE="Calibri"><span STYLE="FonT-siZe: 12pt"><span>第六条</SPAN></SPAN></FONT><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被征收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SPAN></P>
<p><font FACE="Calibri"><span STYLE="FonT-siZe: 12pt"><span>第七条</SPAN></SPAN></FONT><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在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买卖、析产、租赁、抵押房屋。区征收实施部门应及时通知建设、规划、房产、工商等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SPAN></P>
<p><font FACE="Calibri"><span STYLE="FonT-siZe: 12pt"><span>第八条</SPAN></SPAN> <span STYLE="FonT-siZe: 12pt">&nbsp;</SPAN></FONT><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font FACE="Calibri">&lt;</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font FACE="Calibri">&gt;</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办法》、《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的决定》等规定的方式和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安置。</SPAN></P>
<p><font FACE="Calibri"><span STYLE="FonT-siZe: 12pt"><span>第九条</SPAN></SPAN></FONT><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区征收实施部门应向市拆迁办申请组织项目分类评估，市拆迁办应按《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组织实施。</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房屋征收的估价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SPAN></P>
<p><font FACE="Calibri"><span STYLE="FonT-siZe: 12pt"><span>第十条</SPAN></SPAN></FONT><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区征收实施部门根据分类评估价格和调查核实的情况，拟定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征收范围内发布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征求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的，区征收实施部门应按规定组织听证，市拆迁办应当参加听证。征求意见公告期不少于</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font FACE="Calibri">7</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个工作日。</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区征收实施部门应对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进行研究，确需修改的，应予以修改和完善。</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法律依据，征收范围，征收实施步骤，被征收房屋产权详细情况，具体的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征收补偿资金的落实情况，安置用房及周转用房的情况，征收实施期限等。</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第十一条</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区征收实施部门将修改和完善后的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拆迁办批准，并提供如下资料：</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span><font FACE="Calibri">1、</FONT></SPAN></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及相关资料；</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span><font FACE="Calibri">2、</FONT></SPAN></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采纳情况，举行了听证的还应附加听证笔录；</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span><font FACE="Calibri">3、</FONT></SPAN></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征收补偿安置资金或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证明；</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span><font FACE="Calibri">4、</FONT></SPAN></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征收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资料。</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区征收实施部门根据批准的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发布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组织实施。</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第十二条</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span><font FACE="Calibri">&nbsp;</FONT></SPAN></SPAN> <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在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征收补偿专用账户，专款用于征收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市拆迁办监管。未足额存入的，区征收实施部门不得发布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span><font FACE="Calibri">&nbsp;</FONT></SPAN></SPAN> <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市拆迁办应当根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情况及时监控相应数量的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第十三条</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span><font FACE="Calibri">&nbsp;</FONT></SPAN></SPAN> <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实施期限内，依照经批准的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与区征收实施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font FACE="Calibri">&nbsp;&nbsp;</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区征收实施部门应当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font FACE="Calibri">10</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个工作日内将协议报市拆迁办备案。</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第十四条</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span><font FACE="Calibri">&nbsp;</FONT></SPAN></SPAN> <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征收实施期限届满，对于仍未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需要下达征收补偿安置决定的，区征收实施部门应按如下程序办理：</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span><font FACE="Calibri">1、</FONT></SPAN></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区征收实施部门依照《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规定的程序，申请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分户评估；</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span><font FACE="Calibri">2、</FONT></SPAN></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区征收实施部门根据分户评估结果，拟定分户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span><font FACE="Calibri">3、</FONT></SPAN></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区征收实施部门申请市拆迁调解，并提交拟定的分户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分户评估报告、协商笔录、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安置用房和周转用房权属证明、被征收房屋产权产籍等相关资料；</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span><font FACE="Calibri">4、</FONT></SPAN></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市拆迁办应当在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font FACE="Calibri">7</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区征收实施部门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区人民政府下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第十五条</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span><font FACE="Calibri">&nbsp;</FONT></SPAN></SPAN> <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应包括下列内容：</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span><font FACE="Calibri">1、</FONT></SPAN></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被征收房屋及权利人的基本情况</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span><font FACE="Calibri">2、</FONT></SPAN></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征收的依据和理由</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span><font FACE="Calibri">3、</FONT></SPAN></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征收补偿安置的价格和方式</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span><font FACE="Calibri">4、</FONT></SPAN></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搬迁期限</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span><font FACE="Calibri">5、</FONT></SPAN></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告知当事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途径及期限；</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font FACE="Calibri">15</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个工作日。</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第十六条</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font FACE="Calibri">&nbsp;&nbsp;&nbsp;</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区征收实施部门依照本规定已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征收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征收的执行。</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第十七条</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span><font FACE="Calibri">&nbsp;</FONT></SPAN></SPAN> <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责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强制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font FACE="Calibri"><span>&nbsp;&nbsp;</SPAN>
&nbsp;</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实施强制执行前，区征收实施部门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第十八条</SPAN>
<span STYLE="FonT-siZe: 12pt"><font FACE="Calibri">2007</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年</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font FACE="Calibri">10</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月</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font FACE="Calibri">1</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日至本工作规定执行前已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且属于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尚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按本工作规定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第十九条</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Calibri','sans-serif'">&nbsp;</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本规定自</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Calibri','sans-serif'">2009</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年</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Calibri','sans-serif'">7</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月</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Calibri','sans-serif'">1</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日起施行。</SPAN></P>
</TD>
</TR>
</TBODY>
</TABLE>
</TD>
</TR>
</TBODY>
</TABLE>
<p>&nbsp;</P>]]></description>
            <author>王才亮</author>
            <category>媒体关心</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858b220100ftxg.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Sun, 20 Dec 2009 02:30:01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858b220100ftxg.html</guid>
        </item>
        <item>
            <title>拆迁和谐之路漫漫!</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858b220100fthj.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4.95pt; TexT-inDenT: 30.95pt; Line-HeiGHT: 25pt; TexT-ALiGn: left; mso-para-margin-left: .47gd; mso-char-indent-count: 2.21; mso-line-height-rule: exactly" ALIGN="left"><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ansi-language: en-Us">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拆迁和谐之路漫漫---发表在《中国日报》<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

</SPAN></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4.95pt; TexT-inDenT: 30.95pt; Line-HeiGHT: 25pt; TexT-ALiGn: left; mso-para-margin-left: .47gd; mso-char-indent-count: 2.21; mso-line-height-rule: exactly" ALIGN="left"><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ansi-language: en-Us">
构建和谐社会是当代中国人的一个追求。然而影响当今中国社会和谐的最大因素却是法律制度中的一个小学科：拆迁制度。拆迁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是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与民争利并严重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引起了社会的不安。据有关部门统计，近五年到北京上访的人群中，被拆迁人一直居其首位，按月计算，没有低于<font FACE="仿宋_GB2312"><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20</SPAN>％的时候。近日，五位知名法学教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要求对《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进行审查的新闻更是将人们的眼球吸引到拆迁条例上。</FONT></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4.95pt; TexT-inDenT: 30.95pt; Line-HeiGHT: 25pt; TexT-ALiGn: left; mso-para-margin-left: .47gd; mso-char-indent-count: 2.21; mso-line-height-rule: exactly" ALIGN="left"><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ansi-language: en-Us" XML:LANG="EN-US">1991</SPAN><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ansi-language: en-Us">年国务院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为《城市规划法》的配套法规，却无意插柳柳成荫，启动了我国近<font FACE="仿宋_GB2312"><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20</SPAN>年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的建设，也迅速推动了房地产业的畸形发展。然而这一制度，从它诞生那天起就存在着争论，而<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2001</SPAN>年对拆迁条例的修改，使这一法律制度进一步偏离了宪法和法律。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在

<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2001</SPAN>年<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6</SPAN>月<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13</SPAN>日（国务院的<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305</SPAN>号令）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后的拆迁，获利的是地方政府与开发商，而被拆迁人绝大多数是拆迁后买不起或得不到与被拆迁房屋相似水平的房屋，而引发众多的社会问题。</FONT></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4.95pt; Line-HeiGHT: 25pt; TexT-ALiGn: left; mso-para-margin-left: .47gd; mso-line-height-rule: exactly" ALIGN="left"><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ansi-language: en-Us">
　　近几年以来人们对这一制度的核心部份<font FACE="仿宋_GB2312"><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的关注度日益高涨的背后便是拆迁血案的频发。翁彪、朱正亮、马雪明、唐蓉、张剑、唐福珍等一个个震憾人心的名字背后是一个个拆迁引起的血案。人们在关心血案本身的同时当然会探究血案的背后的成因。可是人们尚在将目光聚焦于《拆迁条例》废与止之时，又发生了北京海淀区四季青镇被拆迁人席新柱自焚惨剧。</FONT></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4.95pt; TexT-inDenT: 30.95pt; Line-HeiGHT: 25pt; TexT-ALiGn: left; mso-para-margin-left: .47gd; mso-char-indent-count: 2.21; mso-line-height-rule: exactly" ALIGN="left"><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ansi-language: en-Us">
据《京华时报》报道：<font FACE="仿宋_GB2312"><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12</SPAN>月<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14</SPAN>日，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北坞村，面对破门而入的强拆人员，居民席新柱不惜汽油洒身，强拆人员竟“挑逗”其点火，最终席新柱全身多处被烧伤，目前仍未脱离危险期。</FONT></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4.95pt; TexT-inDenT: 30.95pt; Line-HeiGHT: 25pt; TexT-ALiGn: left; mso-para-margin-left: .47gd; mso-char-indent-count: 2.21; mso-line-height-rule: exactly" ALIGN="left"><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ansi-language: en-Us">
无论是朱正亮，还是唐福珍、席新柱自焚的血案，我们看到了人性的两面性。有善良，必有残暴。对于残暴，善良的人们并非只有自焚一种抗争方式，废除恶法便是斩草除根的手段。用一波三折，大致能表达千万个有良知的中国人为抗争这个扰民的制度所作的努力。</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4.95pt; TexT-inDenT: 30.95pt; Line-HeiGHT: 25pt; TexT-ALiGn: left; mso-para-margin-left: .47gd; mso-char-indent-count: 2.21; mso-line-height-rule: exactly" ALIGN="left"><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ansi-language: en-Us">
记得第一波浪潮是<font FACE="仿宋_GB2312"><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2003</SPAN>年<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7</SPAN>月<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14</SPAN>日的杭州市机械工业学校退休教师刘进成发起、金奎喜律师等<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116</SPAN>人联名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对拆迁条例进行违宪审查。</FONT></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4.95pt; TexT-inDenT: 30.95pt; Line-HeiGHT: 25pt; TexT-ALiGn: left; mso-para-margin-left: .47gd; mso-char-indent-count: 2.21; mso-line-height-rule: exactly" ALIGN="left"><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ansi-language: en-Us" XML:LANG="EN-US">2004</SPAN><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ansi-language: en-Us">年<font FACE="仿宋_GB2312"><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3</SPAN>月<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18</SPAN>日</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ansi-language: en-Us">，我在《宪法》修正案被通过后的第三天，通过全国律协上书全国人大、国务院等机关建议制订法律来规范拆迁活动，废除违宪的拆迁条例后，一直关心这个问题。就在跟踪我的这一书面建议时从一位人大工作的朋友处了解到，高层曾十分重视拆迁条例是否违宪的问题。人大将<font FACE="仿宋_GB2312"><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116</SPAN>人的联名上书转到国务院后，国务院领导批示建设部邀请专家论证。遗憾的是专家们的论证意见出人意料。反馈到上层的专家论证意见是认为拆迁条例作为《土地管理法》的配套法规，于法有据不违宪。这让担心拆迁条例违宪的领导松了一口气，他们不可能比法学家更精通法理。但是，本来是一次纠正错误的极好机会，被轻易的浪费了。</FONT></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4.95pt; TexT-inDenT: 30.95pt; Line-HeiGHT: 25pt; TexT-ALiGn: left; mso-para-margin-left: .47gd; mso-char-indent-count: 2.21; mso-line-height-rule: exactly" ALIGN="left"><font FACE="仿宋_GB2312"><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ansi-language: en-Us" XML:LANG="EN-US"><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nbsp;</SPAN></SPAN><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ansi-language: en-Us">如果当时能重视这个问题，之后发生的许多血案就可能避免。不过，历史总是残酷的。一是不能假设，没有后悔药吃。二是它又是不可逆转的。因少数学者的过失，错过了<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2004</SPAN>，我们又看到是五个学者以良知给我们抓住了<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2009</SPAN>。所以，我多次对他们表示敬意！如果换成五位律师，不一定有今天的效果。</SPAN></FONT></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4.95pt; TexT-inDenT: 30.95pt; Line-HeiGHT: 25pt; TexT-ALiGn: left; mso-para-margin-left: .47gd; mso-char-indent-count: 2.21; mso-line-height-rule: exactly" ALIGN="left"><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ansi-language: en-Us">
当然，拆迁条例乃至拆迁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不深奥，我一个兵团知青出身的人都可以被人尊称为专业人士，那些出身名门名校的官员和学者更能胜任对拆迁这一问题的研究。事非不能为，而不为或不屑于为。例如<font FACE="仿宋_GB2312"><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2007</SPAN>年<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8</SPAN>月<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24</SPAN>日，受国务院委托，时任建设部部长的汪光焘先生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就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的讲话就近乎于一针见血地讲到了要害：“目前，对于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的征收与拆迁的权限和程序，适用的是国务院<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2001</SPAN>年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今年十月一日起，物权法施行后，拆迁管理条例因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法规与基本法不一致，当然应当无效。可是这件皇帝的新衣却穿着今天仍然“有效”。君不信？请上国务院法制办和建设部的网站。为了什么会这样呢？还是</FONT>汪先生道破了天机：如“将停止执行，从而可能导致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工作无法可依”。担心拆迁会因没有拆迁条例停下来。这才是问题的要害。</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4.95pt; TexT-inDenT: 30.95pt; Line-HeiGHT: 25pt; TexT-ALiGn: left; mso-para-margin-left: .47gd; mso-char-indent-count: 2.21; mso-line-height-rule: exactly" ALIGN="left"><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ansi-language: en-Us">
拆房子好玩吗？我想一定不如打高尔夫之类的高雅活动好玩。为什么不去玩球却整天忙拆迁呢？是利国利民吗？《循环经济促进法》第<font FACE="仿宋_GB2312"><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25</SPAN>条作出了回答“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土地财政和地产暴利才是热衷拆迁者的动力。</FONT></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4.95pt; TexT-inDenT: 30.95pt; Line-HeiGHT: 25pt; TexT-ALiGn: left; mso-para-margin-left: .47gd; mso-char-indent-count: 2.21; mso-line-height-rule: exactly" ALIGN="left"><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ansi-language: en-Us">
北京大学法学院五位教授以公民名义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或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font FACE="仿宋_GB2312"><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以下简称《拆迁条例》<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SPAN>相关条款，使社会各界废除拆迁条例的呼声达到一个高潮，具有十分积极的效果。这些著名学者关心拆迁这一社会焦点，十分有利于推进民主和法治的进程。只有大家都来关心和呐喊，才能冲破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废除恶法，使法律体现绝大多数人意志。</FONT></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4.95pt; TexT-inDenT: 30.95pt; Line-HeiGHT: 25pt; TexT-ALiGn: left; mso-para-margin-left: .47gd; mso-char-indent-count: 2.21; mso-line-height-rule: exactly" ALIGN="left"><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ansi-language: en-Us">
在这几天人们为拆迁条例的废止感到有希望之时，我也冷静地看到，即使将来拆迁条例被废除，地方政府只是会失去了一个以公权力介入民事活动的依据，也有可能减少悲剧的发生。席新柱事件的发生，为备受争议的拆迁条例再添恶例的同时更进一步证明了我的预言：要真正维护公民的房产权，终结拆迁引起的悲剧，仅修改或废止拆迁条例是不够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许多谬误是当前拆迁矛盾的源泉之一，而非全部。</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4.95pt; TexT-inDenT: 30.95pt; Line-HeiGHT: 25pt; TexT-ALiGn: left; mso-para-margin-left: .47gd; mso-char-indent-count: 2.21; mso-line-height-rule: exactly" ALIGN="left"><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ansi-language: en-Us">
从法理上说，一个法律制度需要多层次的规范构成体系。拆迁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由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多个层面的规范来组成的。虽然拆迁条例作为其中核心的行政法规存在与上位法包括宪法相冲突的问题，但是我们看到的并不仅仅是这个条例在支撑着扰民的拆迁活动。拆迁中被拆迁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并不完全是《条例》的错误规定而发生的。其他的法律法规中也有违宪和不利于被拆迁人的规定。</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4.95pt; TexT-inDenT: 30.95pt; Line-HeiGHT: 25pt; TexT-ALiGn: left; mso-para-margin-left: .47gd; mso-char-indent-count: 2.21; mso-line-height-rule: exactly" ALIGN="left"><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ansi-language: en-Us">
例如，这次引起人们关心的唐福珍自焚事件就是选择性执法的恶果。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农村与城市的建房有不同的规定。</SPAN><span STYLE="FonT-siZe: 14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ansi-language: en-Us">渉案</SPAN><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ansi-language: en-Us">房屋是在这部法律出生前<font FACE="仿宋_GB2312"><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10</SPAN>多年就已经建造，依照当时的规定是合法建筑。在作出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罚决定时，《城乡规划法》尚未生效，他们就适用《城市规划法》来界定农村的房屋是违法建筑，但该《城市规划法》规定执行应当申请人民法院来做。为了避开司法审查，执行时又选择性的适用了《城乡规划法》。，因为《城乡规划法》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制执行的授权。于是，谁反抗就是“暴力抗法”，让“刁民们”不死还不行。</FONT></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4.95pt; TexT-inDenT: 30.95pt; Line-HeiGHT: 25pt; TexT-ALiGn: left; mso-para-margin-left: .47gd; mso-char-indent-count: 2.21; mso-line-height-rule: exactly" ALIGN="left"><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ansi-language: en-Us">
还如，《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这里的要害是将“旧城区的改建”“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亦作为了拆迁的理由，规避了宪法和其它法律的限制，使许多城市的旧城（村）改造的规模越来越大，有的已经拆到了本世纪才竣工的小区。</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4.95pt; TexT-inDenT: 30.95pt; Line-HeiGHT: 25pt; TexT-ALiGn: left; mso-para-margin-left: .47gd; mso-char-indent-count: 2.21; mso-line-height-rule: exactly" ALIGN="left"><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ansi-language: en-Us" XML:LANG="EN-US">&nbsp;</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4.95pt; TexT-inDenT: 30.95pt; Line-HeiGHT: 25pt; TexT-ALiGn: left; mso-para-margin-left: .47gd; mso-char-indent-count: 2.21; mso-line-height-rule: exactly" ALIGN="left"><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ansi-language: en-Us">
又如，《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在“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的情形之外又规定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根据《宪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只有公共利益需要才能收回单位、个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许多地方就是依据这一规定，未经法定的程序擅自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而实施大规模的拆迁。</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4.95pt; Line-HeiGHT: 25pt; TexT-ALiGn: left; mso-para-margin-left: .47gd; mso-line-height-rule: exactly" ALIGN="left"><font FACE="仿宋_GB2312"><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ansi-language: en-Us" XML:LANG="EN-US"><span STYLE="mso-spacerun: yes">&nbsp;&nbsp;&nbsp;</SPAN></SPAN>
<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ansi-language: en-Us">
十八亿亩耕地红线是国土部门高调坚守的阵地，可是我看到多少农民为了土地被侵占去国土部而告状无门。至于农村的拆迁更是混乱，是一些越权制订的比拆迁条例层次还不如红头文件在唱主角。杭州市未经国务院和浙江省批准，擅自将西湖风景区扩大了<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10</SPAN>倍，多少茶园良田变成了达官贵人的别墅、山庄！一些省市自行制订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文件远不如建设部的规章严谨，照样有效。我归纳了一下，只要当地敢于违反《立法法》擅自立法，一定是为了占有其治下的农村（包括城中村）的土地来搞房地产。暴力之下，法治何在？只是苦了百姓！<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2003</SPAN>，是朱正亮。<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2009</SPAN>，是唐福珍、席新柱。<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2010</SPAN>，能太平吗？</SPAN></FONT></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4.95pt; TexT-inDenT: 30.95pt; Line-HeiGHT: 25pt; TexT-ALiGn: left; mso-para-margin-left: .47gd; mso-char-indent-count: 2.21; mso-line-height-rule: exactly" ALIGN="left"><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ansi-language: en-Us">
再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4.95pt; TexT-inDenT: 30.95pt; Line-HeiGHT: 25pt; TexT-ALiGn: left; mso-para-margin-left: .47gd; mso-char-indent-count: 2.21; mso-line-height-rule: exactly" ALIGN="left"><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ansi-language: en-Us">
这一法律在《物权法》公布实施前的<font FACE="仿宋_GB2312"><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2007</SPAN>年<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8</SPAN>月作了修改，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却忘记了修改上述与《物权法》相冲突的条款。于是，一些地方依旧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为由，将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的同时实施拆迁。</FONT></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4.95pt; TexT-inDenT: 30.95pt; Line-HeiGHT: 25pt; TexT-ALiGn: left; mso-para-margin-left: .47gd; mso-char-indent-count: 2.21; mso-line-height-rule: exactly" ALIGN="left"><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ansi-language: en-Us">
最后不能不说湖南的长沙，那里出台了一部《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的政府令，对房屋征收从实体到程序作了十九条规定并自<font FACE="仿宋_GB2312"><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2009</SPAN>年<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7</SPAN>月<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1</SPAN>日起施行。其内容与人们关心的国务院的房屋征收条例（草案）相似。我孤陋寡闻，没有找到其制订这个政府令的立法依据何在？国务院制订房屋征收条例尚知要依《立法法》第九条的规定取得全国人大授权。难道，长沙市政府的立法权大于国务院吗？</FONT></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4.95pt; TexT-inDenT: 30.95pt; Line-HeiGHT: 25pt; TexT-ALiGn: left; mso-para-margin-left: .47gd; mso-char-indent-count: 2.21; mso-line-height-rule: exactly" ALIGN="left"><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ansi-language: en-Us" XML:LANG="EN-US">2004</SPAN><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ansi-language: en-Us">年，我就说过：“违法拆迁，拆的不是房屋，而是拆共产党的党旗，迁共和国大厦的基石”。那一年<font FACE="仿宋_GB2312"><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3</SPAN>月《宪法》修正案被通过到今天已经快<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6</SPAN>年了，《物权法》实施也有<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2</SPAN>年多了，拆迁条例还需等征收条例出才可能被废除。中国的拆迁制度依旧以拆迁条例为核心，依旧在扰民坑民，与我国的民主与法治进程的不合拍。为什么呢？究其原因还是两个方面：</FONT></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4.95pt; TexT-inDenT: 30.95pt; Line-HeiGHT: 25pt; TexT-ALiGn: left; mso-para-margin-left: .47gd; mso-char-indent-count: 2.21; mso-line-height-rule: exactly" ALIGN="left"><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ansi-language: en-Us">
一是“政府经营城市”的错误理念深深地刻在一些官员的脑子里。那些人漠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不是想如何让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分享建设的成果，而是透支政府的公信力搞拆迁，拆房卖地来牟利。为此，他们需要拆迁条例作为支撑。所谓的“依法拆迁”的背后是与民争利，这就是《立法法》《物权法》被花瓶和拆迁条例不能被废除，拆迁制度迟迟不能规范的主要原因。</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4.95pt; TexT-inDenT: 30.95pt; Line-HeiGHT: 25pt; TexT-ALiGn: left; mso-para-margin-left: .47gd; mso-char-indent-count: 2.21; mso-line-height-rule: exactly" ALIGN="left"><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ansi-language: en-Us">
二是这些年房地产制度步入误区，政策和法律的倾斜人为地将房地产业造成了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形成了庞大的利益集团，其话语权十分强大。城市规划成了面团随意捏，不顾大拆大建扰民且浪费资源，其结果完全是为利益集团服务。拆迁造成了房地产市场百分之四十的刚性需求，而拆迁成本必然进入房价又抬高了房价。可以说开发商是现行拆迁制度的最大受益者，是支持政府强拆的主力军和推动者。</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4.95pt; TexT-inDenT: 30.95pt; Line-HeiGHT: 25pt; TexT-ALiGn: left; mso-para-margin-left: .47gd; mso-char-indent-count: 2.21; mso-line-height-rule: exactly" ALIGN="left"><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ansi-language: en-Us">
唐福珍</SPAN><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ansi-language: en-Us">女士之死暴露了祸害社会已有<font FACE="仿宋_GB2312"><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20</SPAN>年的“拆迁”的狰狞一面，给社会带来极大的震动，我曾真诚的希望</FONT>唐福珍女士是拆迁的最后一位受害人，但此后频繁发生的血案告诫了我：树欲静，风不止。为此，我认为当前已经不仅仅是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按照学者们的意见修改，而是以对整个拆迁制度进行修改作为突破口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当前尽快要做的事有三：</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4.95pt; TexT-inDenT: 30.95pt; Line-HeiGHT: 25pt; TexT-ALiGn: left; mso-para-margin-left: .47gd; mso-char-indent-count: 2.21; mso-line-height-rule: exactly" ALIGN="left"><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ansi-language: en-Us">
一、废除现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而制订符合《宪法》规定的不动产征收法律法规。按照《宪法》《物权法》的规定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进行修改，彻底消除地方政府通过拆房卖地牟利的渠道。如果仅仅是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不能改变目前拆迁扰民的状况。今后的立法要提高操作性。例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违法拆迁的处罚就没有操作性，也是暴力和违法拆迁泛滥而无法制止的原因之一。又如《行政许可法》<font FACE="仿宋_GB2312"><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36</SPAN>、<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46</SPAN>、<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47</SPAN>条规定了听证的要求，但没有未经听证的行政许可无效的规定，所以不听证也没有关系，法律规定就没有意义。</FONT></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4.95pt; TexT-inDenT: 30.95pt; Line-HeiGHT: 25pt; TexT-ALiGn: left; mso-para-margin-left: .47gd; mso-char-indent-count: 2.21; mso-line-height-rule: exactly" ALIGN="left"><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ansi-language: en-Us">
二、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民主政治。如果能真正做到让人民在政策和法律制订、官员选拔任用上有话语权、监督权，干部们的权力将受到制约，就能减少贪官酷吏产生的土壤，减少拆迁扰民现象的发生。而执法机关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执法为民，决不允许以所谓的“政府行为”作为损害群众利益的保护</SPAN><span STYLE="FonT-siZe: 14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ansi-language: en-Us">傘</SPAN><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bid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ansi-language: en-Us; mso-hans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依法保护群众的正当防卫的权力，遏止暴力拆迁蔓延的势头</SPAN><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ansi-language: en-Us">。</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4.95pt; TexT-inDenT: 30.95pt; Line-HeiGHT: 25pt; TexT-ALiGn: left; mso-para-margin-left: .47gd; mso-char-indent-count: 2.21; mso-line-height-rule: exactly" ALIGN="left"><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ansi-language: en-Us">
三、落实科学发展观要联系实际，坚决废止土地财政和“政府经营城市”的理念。这就需要在“精兵简政”的同时改革财税制度，使基层政府减少财政压力带来的拆迁冲动，使多数公务员能洁身自好。</SPAN></P>]]></description>
            <author>王才亮</author>
            <category>时政感受</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858b220100fthj.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Fri, 18 Dec 2009 12:29:31 GMT+8</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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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国四条”无法遏制房价上涨！</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858b220100fsq4.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
&nbsp;&nbsp;&nbsp;&nbsp;当社会关注拆迁条例的废或改之时，一个新闻让我心惊：本周一，国务院会议明确提及要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并提出被称为“国四条”的具体措施，包括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给，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全面启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完善土地招拍挂和商品房预售等制度。&nbsp;</P>
<p>&nbsp;&nbsp;
“国四条”的出台给困惑于高房价的民众带来了一丝希望。然而，我与朋友们认真研究的结果是：“国四条”又是给我们抹上的一点砂糖，虽然甜却不饱肚子，不会有好的实际效果。</P>
<p>
&nbsp;&nbsp;&nbsp;人们逐一分析“国四条”的具体措施，就可以得到上述结论。</P>
<p>&nbsp;&nbsp;
一．“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给，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这是一个空洞的口号。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给不能降低眼前的高房价。广大民众当前购买不起的房屋并不是豪宅，正是普通商品住房。而地方政府牟取地价收入的正是这类被开发商垄断的普通商品住房。指望“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给”降低眼前的高房价等于是与虎谋皮。至于“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更是纸上谈兵。如果地方政府能“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又何苦整天拆房卖地来填补财力空洞？</P>
<p>&nbsp;&nbsp;&nbsp;
二．“全面启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则是大规模拆迁，进而推高房价的又一手段，不可能遏制房价上涨。拆迁形成房产市场的刚性需要，是近年来推动房价上涨的主要因素。以北京为例，多年来兴建的保障性住房数量远低于拆迁数量，供求失调是致房价高漲的原因之一。就全国而言，在旧城改造的旗号下（除了少数地方外）多少市民因拆而贫，房产权受到侵害。如再加大“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力量，无非是使商业性的拆迁披上一件可疑的“公共利益”外衣,掀起又一轮大拆大建的浪潮。是谁给国务院领导出了这一“高招”？其必是和谐社会的掘墓人！为害社会，其必断子绝孙！</P>
<p>&nbsp;&nbsp;
三．“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是一个良好的计划。但是，银行也是企业，“嫌贫爱富”无可非议的背后是资金更多的向房地产领域流动，增加这一市场的虚假繁荣。而需要输血的实业依旧无处融资的结果是通货膨胀和房地产泡沫加剧。同样无助于“遏制房价上涨”。</P>
<p>&nbsp;&nbsp;&nbsp;
四．“完善土地招拍挂和商品房预售等制度”是一句空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土地招拍挂形同虚设。我前天在山东泰安中院开庭，在泰安市政府提供的证据里就看到2008年的土地出让契税按每亩491万而土地出让金按每平方米28元余计算（每亩不足2万元）。我相信这类事情在泰安不是特例，在全国也普遍存在。当然，我们可以假设，通过反腐败，招拍挂真的来做，但在产生一个又一个“地王”之后其地价会不进入房价吗？至于商品房预售制度本来是特殊时期为扶持开发商而产生的，早就应该寿终正寝，决不是完善的问题。至今不提废除这一制度，说明政府还在扶持开发商。我们能指望开发商们不去追求暴利，而学雷锋吗？&nbsp;</P>
<p>
&nbsp;&nbsp;&nbsp;&nbsp;我的上述观点是在质疑国务院的决定，曾犹豫是否能说。然而，国家者，人民之国家！社会者，人民之社会。国家兴亡，匹夫有责。作为法律人兼执政党成员，不说是失职。况且“国四条”，只是为了“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其背后的含意：一是仅针对部份城市。二是允许上涨，只是不让过快而已。与人们期盼的房价下调不是一回事。所以我担忧。&nbsp;当房屋为这个社会的主流和精英人土都说买不起的时候，无疑其房地产制度应该改变了！</P>]]></description>
            <author>王才亮</author>
            <category>随笔</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858b220100fsq4.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Wed, 16 Dec 2009 07:51:46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858b220100fsq4.html</guid>
        </item>
        <item>
            <title>健康权应当优先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隐私权</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858b220100fsi9.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ALiGn: center" ALIGN="center"><strong><a><font COLOR="#FF8753">法制日报</FONT></A>: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必须将感染状况告诉他或她？</STRONG></P>
<p>&nbsp;<a HREF="http://www.legaldaily.com.cn/zmbm/content/2009-12/10/content_2003081.htm">http://www.legaldaily.com.cn/zmbm/content/2009-12/10/content_2003081.htm</A></P>
<p>&nbsp;&nbsp;&nbsp;
&#9632;本期主持人：黄希韦</P>
<p>&nbsp;&nbsp;&nbsp;
<span>&#9632;本期嘉宾：&nbsp;</SPAN> 张吕好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P>
<p>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王才亮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执行委员
李树忠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P>
<p>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冯卫国&nbsp;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P>
<p>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张新宝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P>
<center><img TITLE="" STYLE="WiDTH: 247px; HeiGHT: 340px" SRC="http://www.legaldaily.com.cn/zmbm/images/attachement/jpg/site4/20091210/002511f6d6cb0c8a9b5a1d.jpg" BORDER="0" SOURCEDESCRIPTION="编辑提供的本地文件" SOURCENAME="本地文件" NAME="471430" /></CENTER>
<p>&nbsp;&nbsp;&nbsp; 王才亮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配偶及与其有性关系的人的健康权应当优先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隐私权</P>
<p>　　李树忠
甘肃省卫生厅作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其为了执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而设定一个具有建议性质的证明标准且具有指导作用，是有意义的</P>
<p>　　张新宝 因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履行了告知义务而获得次等信息者负有保密义务</P>
<p>　　冯卫国 生活中绝大多数传播病例发生在感染者并不知道自己感染的情况下，对此，不能轻易动用刑罚制裁手段</P>
<p>　　张吕好 政府防艾工作应当是鼓励式、帮助和尊重隐私的，要采取温和干预的手段，提倡服务的理念，而避免实行行政或司法的强制</P>
<p>&nbsp;</P>]]></description>
            <author>王才亮</author>
            <category>媒体关心</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858b220100fsi9.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Tue, 15 Dec 2009 14:28:03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858b220100fsi9.html</guid>
        </item>
        <item>
            <title>拆迁血案频发倒逼拆迁制度改革</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858b220100fqyo.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nbsp;</P>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95%" BORDER="0">
<tbody>
<tr>
<td HEIGHT="19">
<div ALIGN="center"><font COLOR="#FF9900">中国律师网
&nbsp;2009-12-10 10:26:09&nbsp;
王才亮&nbsp;</FONT><br /></DIV>
</TD>
</TR>
<tr>
<td VALIGN="top">&nbsp;</TD>
</TR>
<tr>
<td VALIGN="top" ALIGN="middle">
<table CELLSPACING="4" CELLPADDING="0" ALIGN="center" BORDER="0">
<tbody>
<tr>
<td ALIGN="middle"></TD>
</TR>
</TBODY>
</TABLE>
</TD>
</TR>
<tr>
<td VALIGN="top">
<span>&nbsp;&nbsp;　1991年，国务院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的建立。此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至今已实行了19年，但是这一制度，从它诞生那天起就存在着争论。而2001年对拆迁条例的修改，使这一法律制度进一步偏离了宪法和法律。拆迁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是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与民争利并严重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在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的305号令）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后的拆迁，获利的是地方政府与开发商，而被拆迁人绝大多数是拆迁后买不起或得不到与被拆迁房屋相似水平的房屋，而引发众多的社会问题。<br />

<br />
　　近几年以来人们对这一制度的核心部份--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的关注度日益高涨的背后便是拆迁血案的频发。从2003年的翁彪事件到2008年的上海闵行区唐蓉一家以汽油瓶抵抗强拆再到今年的成都金牛区的强拆中的唐福珍自焚事件，人们在关心案件本身的同时都将目光聚焦于《拆迁条例》。<br />

<br />
　　2003年8月22日中午12点，南京市玄武区邓府巷同庆里28号居民翁彪在拆迁办公室用汽油自焚，并烧伤了拆迁办的其他6名人员，其本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这是国内最早公开的因为拆迁而自焚的血案，与之后的安徽青阳县农民朱正亮在天安门自焚事件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2003年9月19日，也就是朱正亮自焚后的第四天，国务院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发出了《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适度调整了拆迁政策，对扼制当时的野蛮拆迁起了重要作用。<br />

<br />
　　6年后的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以拆违代拆迁，引发了唐福珍自焚的血案，再次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是野蛮拆迁，还是暴力抗法？成都市金牛区政府与民众有着相反的观点。然而，我们在为死者痛惜之时，不能不看到这些拆迁血案都是可以避免的。作为学者和执业律师，我们在研究这一惨案发生的原因时，看到除了地方政府工作不到位之外，更大的问题出在2001年修改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上。这一《条例》的许多谬误成了当前拆迁矛盾之源。<br />

<br />
　　比如“按房屋市场估价补偿”的原则看起来很合理，但却让许多像翁彪这样的人一旦拆迁将无家可归。所以《物权法》42条规定因公共利益才能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我将《物权法》42条规定理解为8个字：“拆一还一，住房保障”。如果当时有《物权法》42条规定并得到落实，翁彪能得到至少75平方米的房屋还会死吗？<br />

<br />
　　相比较之下唐福珍之死的发生虽然现场官员的胡作非为是主要原因，但也是《拆迁条例》规定惹的祸。唐家的房屋是经过当地批准建于1996年，符合当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10多年相安无事，拆迁来了为什么就成了违法建筑呢？还是源于拆迁条例的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这一规定。此规定是与法律相冲突的，缺少上位法的支持但能最大限度的降低拆迁成本，便成为一些地区以拆除违章建筑作为推进拆迁的杀手锏而被滥用。唐福珍和因此受到处理的其他人员都是这一错误规定的牺牲品。<br />

<br />
　　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由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多个层面的规范来组成的。其中核心的行政法规存在与上位法包括宪法相冲突的问题，在绝大多数尚有良知并有起码的法律常识的人中看法是一致的。人们对此一直在呼吁要进行违宪审查和修改，其中中国律师一直在起重要作用，只是宣传不够而鲜为人知。记得首先提出这一建议的是2003年7月14日，在蔡定剑教授（时任全国办公厅秘书组负责人，也是律师）支持下，杭州市机械工业学校退休教师刘进成发起、金奎喜律师等116人联名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对拆迁条例进行违宪审查。<br />

<br />
　　2004年3月18日，也就是《宪法》修正案被通过后的第三天，我通过全国律协上书全国人大、国务院等机关建议制订法律来规范拆迁活动，废除违宪的拆迁条例。这一书面建议在相应的领导圈内进行了传阅。<br />

<br />
　　2007年3月26日，在重庆“钉子户”事件期间，我再次公开表明我的观点：为什么违法拆迁屡禁不止，原因就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违法违宪。《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不加区分是否是公共利益，均由政府的公权力来推进拆迁。依据开发商的申请，便可发布拆迁许可证;若是拆迁当事人达不成协议，则有政府来裁决被拆迁人搬迁;若是不搬，或法院．或政府强制搬迁。非公共利益的拆迁，本是平等主体间的买卖关系，政府凭何强制被拆迁人订立城下之盟呢？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如是仅适用于公共利益的项目，尚属可行，其实质是征收，叫拆迁多此一举。因此，修改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迫在眉睫！<br />

<br />
　　在我之后，律师上书提出这一问题是此起彼伏。如2007年4月4日，上海律师张黔林即“上书”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拆迁条例》。律师们的这些上书一般没有官方的正式回映，但也有例外，那就是王令律师的上书。<br />

<br />
　　2006年12月21日，王令以中共党员，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拆迁法律专业律师的名义实名给温总理写信，直言：“我国现有的拆迁制度存有较多较大的缺陷，是引发拆迁矛盾的重要原因”。之后，这封信由总理办公厅转到了建设部，该部给予了一定的重视，一位副部长专门为此约见王令律师作了交谈。<br />

<br />
　　2007年8月24日，受国务院委托，时任建设部部长的汪光焘先生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就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表示：目前，对于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的征收与拆迁的权限和程序，适用的是国务院2001年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今年十月一日起，物权法施行后，拆迁管理条例因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将停止执行，从而可能导致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工作无法可依。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规范征收与拆迁补偿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建设部拟定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建议依据立法法的规定，在有关征收法律出台前，通过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2007年8月30日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br />

<br />
　　汪光焘的说明有两个积极意义，一是官方虽然没有说拆迁条例违法违宪，但首次公开承认“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二是虽然没有说拆迁条例废除但公示拆迁条例“将停止执行”。而一直我认为，拆迁条例既然与宪法和法律相冲突，其被废除的是可能性本无争议，只是时间问题。令人遗憾的是，这个关系到社会和谐的重大问题至今并无具体的的时间表。<br />

<br />
　　北京大学法学院五位教授以公民名义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或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相关条款，使社会各界废除拆迁条例的呼声达到一个高潮，具有十分积极的效果。只有大家都来关心和呐喊，才能冲破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废除恶法，使法律体现绝大多数人意志。这些著名学者关心拆迁这一社会焦点，十分有利于推进民主和法治的进程。我对此举表示支持和敬意。<br />

<br />
　　在五位教授的意见之外，我还有我的看法。我认为如果拆迁条例被废除，地方政府失去了一个以公权力介入民事活动的依据，无疑将减少像唐福珍之死这类的悲剧的发生。<br />

<br />
　　然而，我们从唐福珍之死发现，致死唐福珍的“恶法”并非仅仅只有拆迁条例。拆迁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但拆迁中被拆迁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并不完全是违反《条例》的规定。其他的法律法规中也有违宪和不利于被拆迁人的规定，所以有一些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并不是依据《条例》而产生的。<br />

<br />
　　例如，这次引起人们关心的唐福珍自焚事件就是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而房屋却是在这部法律出生前10多年就已经建造。当地政府在选择性的使用相关规定。在作出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罚决定时，《城乡规划法》尚未生效，他们就适用《城市规划法》，但该法规定执行应当申请人民法院来做。为了避开司法审查，执行时又选择性的适用了《城乡规划法》。<br />

<br />
　　还如，《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这里将“旧城区的改建”“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亦作为了拆迁的理由，许多城市的旧城（村）改造的规模越来越大，有的已经拆到了本世纪才竣工的小区。<br />

<br />
　　又如，《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在“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的情形之外又规定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根据《宪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只有公共利益需要才能收回单位、个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许多地方就是依据这一规定，未经法定的程序擅自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而实施大规模的拆迁。<br />

<br />
　　再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br />

<br />
　　这一法律在《物权法》公布实施前的2007年8月作了修改，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却忘记了修改上述与《物权法》相冲突的条款。于是，一些地方依旧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为由，将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的同时实施拆迁。<br />

<br />
　　2004年，我就说过：“违法拆迁，拆的不是房屋，而是拆共产党的党旗，迁共和国大厦的基石”。那一年3月《宪法》修正案被通过到今天已经快6年了，拆迁条例依旧不能被废除，拆迁制度依旧以其为核心，依旧在扰民坑民，究其原因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br />

<br />
　　一是“政府经营城市”的错误理念深深地刻在一些官员的脑子里。那些人漠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不是想如何让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分享建设的成果，而是透支政府的公信力搞拆迁，拆房卖地来牟利。为此，他们需要拆迁条例作为支撑。所谓的“依法拆迁”的背后是与民争利，这就是《立法法》《物权法》被花瓶和拆迁条例不能被废除，拆迁制度迟迟不能规范的主要原因。<br />

<br />
　　二是这些年房地产制度步入误区，政策和法律的倾斜人为地将房地产业造成了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形成了庞大的利益集团，其话语权十分强大。城市规划成了面团随意捏，不顾大拆大建扰民且浪费资源，其结果完全是为利益集团服务。拆迁造成了房地产市场百分之四十的刚性需求，而拆迁成本必然进入房价又抬高了房价。可以说开发商是现行拆迁制度的最大受益者，是支持政府强拆的主力军和推动者。<br />

<br />
　　唐福珍女士之死暴露了祸害社会已有20年的“拆迁”的狰狞一面，给社会带来极大的震动，我真诚的希望唐福珍女士是拆迁的最后一位受害人。<br />

<br />
　　为此，我认为当前已经不仅仅是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按照学者们的意见修改，而是对整个拆迁制度进行修改。<br />
<br />
　　一、废除现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而制订符合《宪法》规定的不动产征收法律法规。<br />
<br />
　　二、按照《宪法》《物权法》的规定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进行修改，彻底消除地方政府通过拆房卖地牟利的渠道。如果仅仅是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不能改变目前拆迁扰民的状况。<br />

　　<br />
　　三、今后立法要提高操作性。例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违法拆迁的处罚就没有操作性，也是暴力和违法拆迁泛滥而无法制止的原因之一。又如《行政许可法》36、46、47条规定了听证的要求，但没有未经听证的行政许可无效的规定，所以不听证也没有关系，法律规定就没有意义。<br />

<br />
　　当务之急的是要在调整整个不动产征收和现有的房屋拆迁制度，立法上要有大动作外，我想还需要从三个方面做好工作：<br />
<br />
　　第一、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民主政治。如果能真正做到让人民在政策和法律制订、官员选拔任用上有话语权、监督权，干部们的权力将受到制约，就能减少贪官酷吏产生的土壤，减少拆迁扰民现象的发生。<br />

<br />
　　第二、坚决废止土地财政和“政府经营城市”的理念。这就需要在“精兵简政”的同时改革财税制度，使基层政府减少财政压力带来的拆迁冲动。<br />

<br />
　　第三、执法机关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执法为民，决不允许以所谓的“政府行为”作为损害群众利益的保护傘。依法保护群众的正当防卫的权力，遏止暴力拆迁蔓延的势头。<br />

<br /></SPAN></TD>
</TR>
</TBODY>
</TABLE>
<p>&nbsp;</P>]]></description>
            <author>王才亮</author>
            <category>媒体关心</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858b220100fqyo.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Fri, 11 Dec 2009 07:32:52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858b220100fqyo.html</guid>
        </item>
        <item>
            <title>写在北大五教授致信全国人大建言废改《拆迁条例》之后</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858b220100fpiu.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STYLE="pADDinG-LeFT: 30px; pADDinG-Top: 5px">
关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五位教授以公民名义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或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相关条款，我对此举表示支持。但是，我还有我的看法，供朋友们参考。</DIV>
<div STYLE="pADDinG-LeFT: 30px; pADDinG-Top: 5px">
<p><font COLOR="#FF0000">1．拆迁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但拆迁中被拆迁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并不完全是违反《条例》的规定。这里有两个方面的情况：一是《条例》本身存在许多违宪和不利于被拆迁人的规定，所以按照《条例》执行，同样会违法和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二是其他的法律法规中也有违宪和不利于被拆迁人的规定，所以有一些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并不是依据《条例》。例如，这次引起人们关心的唐福珍自焚事件就是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FONT></P>
<p><font COLOR="#FF0000">2．学者们提出修改《条例》的意见，应当肯定其积极的一面。虽然他们的意见我在2004年《宪法》修正后就已经通过全国律协书面提出，王令在前年又上书温总理再次提出，但我对学者走出书斋，关注社会和民生的举动深表敬意。只有大家都来关心和呐喊，才能冲破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废除恶法，使法律体现绝大多数人意志。</FONT></P>
<p><font COLOR="#FF0000">&nbsp;&nbsp;&nbsp;
然而，</FONT><font COLOR="#FF0000">我认为当前已经不是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按照学者们的意见修改，而是对整个拆迁制度进行修改。一是废除现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而制订符合《宪法》规定的不动产征收法律法规。二是按照《宪法》《物权法》的规定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进行修改，彻底消除地方政府通过拆房卖地牟利的渠道。如果仅仅是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不能改变目前拆迁扰民的状况。三是今后立法要提高操作性。例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违法拆迁的处罚就没有操作性，也是暴力和违法拆迁泛滥而无法制止的原因之一。又如《行政许可法》36、46、47条规定了听证的要求，但没有未经听证的行政许可无效的规定，所以不听证也没有关系，法律规定就没有意义。</FONT></P>
<p><font COLOR="#FF0000">拆迁普遍的地方政府与开发商与民争利并严重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在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的305号令）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后的拆迁，获利的是地方政府与开发商，而被拆迁人绝大多数是拆迁后买不起或得不到与被拆迁房屋相似水平的房屋，而引发众多的社会问题。</FONT></P>
<p><font COLOR="#FF0000"><font COLOR="#000000"><font COLOR="#FF0000">&nbsp;&nbsp;&nbsp;</FONT>
3、有的教授认为“现在应当抓紧的是制定征收补偿方面的法律，拆迁其实只是一个征收后的后续措施”，有其正确的一面</FONT>．但我认为当务之急还是要调整整个不动产征收和现有的房屋拆迁制度。</FONT></P>
<p><font COLOR="#FF0000">&nbsp;当然，除了立法上要有大动作外，我想还需要从三个方面做好工作：</FONT></P>
<p><font COLOR="#FF0000">&nbsp;&nbsp;&nbsp;&nbsp;&nbsp;
第一．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民主政治。如果能真正做到让人民在政策和法律制订、官员选拔任用上有话语权、监督权，干部们的权力将受到制约，就能减少贪官酷吏产生的土壤，减少拆迁扰民现象的发生。</FONT></P>
<p><font COLOR="#FF0000">&nbsp;&nbsp;&nbsp;&nbsp;
第二，坚决废止土地财政和“政府经营城市”的理念。这就需要在“精兵简政”的同时</FONT><font COLOR="#FF0000">改革财税制度，使基层政府减少财政压力带来的拆迁冲动。</FONT></P>
<p><font COLOR="#FF0000">&nbsp;&nbsp;&nbsp;&nbsp;
第三，执法机关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执法为民，决不允许以所谓的“政府行为”作为损害群众利益的保护傘。依法保护群众的正当防卫的权力，遏止暴力拆迁蔓延的势头。</FONT></P>
</DIV>
<div STYLE="pADDinG-LeFT: 30px; pADDinG-Top: 5px">附：<img HEIGHT="19" SRC="http://gcontent.nddaily.com/Public/Images/isPublic.gif" WIDTH="147" BORDER="0" /></DIV>
<div>
<div>
<h1><font SIZE="4">北大五教授致信全国人大建言废改《拆迁条例》</FONT></H1>
</DIV>
<div>类别：<a HREF="http://g.nddaily.com/index.php?m=News&amp;a=index&amp;cid=4"><font COLOR="#3C96AE" SIZE="2">国内新闻</FONT></A> 作者：<a HREF="http://g2.nddaily.com/index.php?m=Space&amp;a=index&amp;uid=1089"><font COLOR="#3C96AE" SIZE="2">陈宝成</FONT></A>&nbsp;原创 浏览量：
<div STYLE="DispLAY: inline">1533</DIV>
　　发布时间：2009-12-08 <a STYLE="CoLor: red" HREF="http://3g.nddaily.com/3gnd/" TARGET="_blank"><font SIZE="2">手机看新闻</FONT></A><br />
版次：<a HREF="http://g.nddaily.com/index.php?m=News&amp;a=pub&amp;pub=%E6%97%B6%E5%B1%80" TARGET="_blank"><font COLOR="#3C96AE" SIZE="2">AA16</FONT></A>
版名：<a HREF="http://g.nddaily.com/index.php?m=News&amp;a=pub&amp;pub=%E6%97%B6%E5%B1%80" TARGET="_blank"><font COLOR="#3C96AE" SIZE="2">时局</FONT></A>
稿源：南方都市报</DIV>
<div>
摘要：昨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五位教授以公民名义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或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相关条款，此举获得从事拆迁法律服务的知名律师王才亮的支持。</DIV>
<div>
<p>
&nbsp;&nbsp;&nbsp;&nbsp;本报讯&nbsp;昨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五位教授以公民名义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或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相关条款，此举获得从事拆迁法律服务的知名律师王才亮的支持。</P>
<p>
&nbsp;&nbsp;&nbsp;&nbsp;共同起草并签署这份建议书的北大法学院五教授中，宪法和行政法学者四人：沈岿、王锡锌、陈端洪、姜明安；民商法学者一人：钱明星。在这份建议书的最后，五位教授写上了各自的公民身份证号码。</P>
<p>
&nbsp;&nbsp;&nbsp;&nbsp;据悉，《拆迁条例》此次被质疑的内容共有18条，分别是第4、7、13、15、16条，第3章(共13条)。</P>
<p>
&nbsp;&nbsp;&nbsp;&nbsp;据沈岿教授介绍，这份建议书已于昨日通过特快专递和传真两种方式发往全国人大常委会。</P>
<p>
&nbsp;&nbsp;&nbsp;&nbsp;《拆迁条例》被指违法且过时</P>
<p>
&nbsp;&nbsp;&nbsp;&nbsp;“《拆迁条例》与《宪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保护公民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存在抵触，这导致了城市发展与私有财产权保护两者间关系的扭曲。”五位教授建议，立法机关应以法制协调统一原则为基础，对《拆迁条例》进行审查，以建立合法、公平、公正的房屋拆迁法律关系。</P>
<p>
&nbsp;&nbsp;&nbsp;&nbsp;五位教授一致认为：“(修改后的)《拆迁条例》自2001年颁布施行起，历经8年，其原有框架已经不再适应宪法、法律以及经济、社会的巨大发展。”</P>
<p>
&nbsp;&nbsp;&nbsp;&nbsp;法律规定补偿完才能拆</P>
<p>
&nbsp;&nbsp;&nbsp;&nbsp;五教授认为，依据《宪法》、《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要通过征收获得公民房屋的所有权，必须具备三个法定条件：“为了公共利益”、“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给予补偿”；“补偿是征收的构成要件之一，未依法补偿，对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征收程序就没有完成；而征收没有完成，就不能进行拆迁。”</P>
<p>
&nbsp;&nbsp;&nbsp;&nbsp;律师建议完整修改涉拆迁法律制度</P>
<p>
&nbsp;&nbsp;&nbsp;&nbsp;“地方政府、开发商联手与民争利的现象在拆迁过程中普遍存在。”长期从事拆迁法律业务的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昨晚在接受本报记者书面采访时指出，在2001年6月修改《拆迁条例》后进行的拆迁中，获利的多是地方政府与开发商，而被拆迁人绝大多数是拆迁后买不起或得不到与被拆迁房屋相似水平的房屋，从而引发众多社会问题。</P>
<p>
&nbsp;&nbsp;&nbsp;&nbsp;对学者们的建议，王才亮表示认同，并更深一层认为，当前应该对整个涉及拆迁的法律制度进行修改。</P>
<p>
&nbsp;&nbsp;&nbsp;&nbsp;“仅修改《拆迁条例》并不能改变目前拆迁扰民的状况。”王才亮认为，应制定符合《宪法》规定的不动产征收法律法规，取代《拆迁条例》；按照《宪法》、《物权法》规定，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彻底消除地方政府通过拆房卖地牟利的渠道；并且在上述立法中提高可操作性，重点规范对违法拆迁和听证环节规定罚则，遏制暴力违法拆迁。</P>
<p>
&nbsp;&nbsp;&nbsp;&nbsp;《拆迁条例》三问题</P>
<p>
&nbsp;&nbsp;&nbsp;&nbsp;&#9679;将本应在征收阶段完成的补偿问题延至拆迁阶段解决；</P>
<p>
&nbsp;&nbsp;&nbsp;&nbsp;&#9679;将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将拆迁补偿关系界定成民事法律关系；</P>
<p>
&nbsp;&nbsp;&nbsp;&nbsp;&#9679;授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没有依法征收的前提下就可给予拆迁人拆迁许可。</P>
<p>
&nbsp;&nbsp;&nbsp;&nbsp;学者上书摘录</P>
<p>
&nbsp;&nbsp;&nbsp;&nbsp;实际执行中顺序如何被打乱</P>
<p>
&nbsp;&nbsp;&nbsp;&nbsp;五教授认为，依据《宪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征收、补偿的主体都是国家，征收与补偿应该在同一阶段由国家来完成；国家依据公共利益需要，在依法补偿的前提下，对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实施征收。</P>
<p>
&nbsp;&nbsp;&nbsp;&nbsp;“因此，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完全是行政法律关系，必须遵守依法行政的要求。”五教授指出，《条例》规定的补偿主体为“拆迁人”，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而不是代表国家实施征收的主体；基于这样的定位，把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界定成民事法律关系。</P>
<p>
&nbsp;&nbsp;&nbsp;&nbsp;五教授强调，“正是由于这些规定对征收补偿法律关系的界定错误，致使一些地方政府在实际运作中只征收、不补偿，而把补偿这一核心问题和矛盾推到拆迁阶段，从而引发了大量的暴力拆迁、强制拆迁。”</P>
<p>
&nbsp;&nbsp;&nbsp;&nbsp;五教授建议，要解决当前拆迁引发的严重社会矛盾，必须废止或修改《条例》关于拆迁主体、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与《宪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抵触的上述条款。</P>
<p>
&nbsp;&nbsp;&nbsp;&nbsp;【法律法规互相抵触的地方】</P>
<p>
&nbsp;&nbsp;&nbsp;&nbsp;&#9679;谁来补偿？</P>
<p>
&nbsp;&nbsp;&nbsp;&nbsp;《宪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代表国家实施征收的主体</P>
<p>
&nbsp;&nbsp;&nbsp;&nbsp;《拆迁条例》：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P>
<p>
&nbsp;&nbsp;&nbsp;&nbsp;&#9679;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关系</P>
<p>
&nbsp;&nbsp;&nbsp;&nbsp;《宪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政法律关系</P>
<p>
&nbsp;&nbsp;&nbsp;&nbsp;《拆迁条例》：民事法律关系</P>
<p>
&nbsp;&nbsp;&nbsp;&nbsp;【被打乱的顺序】</P>
<p>
&nbsp;&nbsp;&nbsp;&nbsp;国家法律规定：先补偿，完成补偿才能完成征收，征收完成才能开始拆迁</P>
<p>
&nbsp;&nbsp;&nbsp;&nbsp;地方实际操作：引发矛盾的案例多是先征收(不含补偿)，然后边拆迁边补偿</P>
<p>
&nbsp;&nbsp;&nbsp;&nbsp;来龙去脉</P>
<p>
&nbsp;&nbsp;&nbsp;&nbsp;互相打架的法律法规</P>
<p>
&nbsp;&nbsp;&nbsp;&nbsp;1991年3月22日，为了与《城市规划法》相配套，国务院公布了《拆迁条例》。</P>
<p>
&nbsp;&nbsp;&nbsp;&nbsp;当时城市建设的主体多是国有单位，以政府为主导的拆迁行为，较少涉及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的区别；但在1994年，随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出台，开发商逐渐走上前台；同年推行的分税制改革，被视为地方政府逐渐倚重土地财政的因素之一。</P>
<p>
&nbsp;&nbsp;&nbsp;&nbsp;10年之后的2001年6月，修改后的《拆迁条例》公布并沿用至今，但仍未区分公益和商业拆迁，其运作模式依然沿袭了建设单位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实施拆迁、发生纠纷由政府裁决、被拆迁人拒绝拆迁的实行强制拆迁等做法。</P>
<p>
&nbsp;&nbsp;&nbsp;&nbsp;2004年3月，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正案增加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等内容。</P>
<p>
&nbsp;&nbsp;&nbsp;&nbsp;2007年3月，《物权法》公布施行。该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P>
<p>
&nbsp;&nbsp;&nbsp;&nbsp;《立法法》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次是法律，再次是行政法规；按照一般法理原则，新法效力高于旧法。《拆迁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五位教授认为“其相关内容已经与新法发生抵触或冲突”。</P>
<p>
&nbsp;&nbsp;&nbsp;&nbsp;本版采写：驻京记者　陈宝成</P>
</DIV>
</DIV>]]></description>
            <author>王才亮</author>
            <category>随笔</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858b220100fpiu.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Tue, 08 Dec 2009 09:07:56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858b220100fpiu.html</guid>
        </item>
        <item>
            <title>阳光卫视:王才亮—拆迁之痛</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858b220100fp43.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strong>&nbsp;&nbsp;</STRONG></P>
<div>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王才亮—拆迁之痛</DIV>
<div><a HREF="http://www.chinasuntv.com/pro/lyz/?c=524&amp;n=1769">http://www.chinasuntv.com/pro/lyz/?c=524&amp;n=1769</A></DIV>
<div>
<div>本期概要</DIV>
<div><img HEIGHT="4" SRC="http://www.chinasuntv.com/image/lm/zdsjgd/lm_left_features_line_img.jpg" WIDTH="30" /></DIV>
<div>
　　王才亮，国内知名的拆迁法律专家，长期从事《房地产法》和拆迁问题的研究，参与了国内多起重大拆迁纠纷案件的处理，被誉为“为钉子户维权的人”。<br />

　　2008年5月，辽宁本溪人张剑因反抗非法强拆，争执中杀死了一名拆迁人员。王才亮组成5人律师团为张剑提供法律援助，做无罪辩护。2009年9月4日，本溪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剑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因具有“自首”情节，并系“防卫过当”，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这在拆迁史上实属罕见。</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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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NAME="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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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节目导视</DIV>
<div><img HEIGHT="4" SRC="http://www.chinasuntv.com/image/lm/zdsjgd/lm_left_features_line_img.jpg" WIDTH="30" /></DIV>
<div>　　画面：开发公司人员强闯被拆迁户家<br />
　　<strong>被拆迁户：突然间就是，黑压压地，直接就冲着我们家来了。<br /></STRONG>　　画面：现场发生争执<br />

　　<strong>被拆迁户：拍我的房子，抢我的财产，但是我却无能为力。<br /></STRONG>　　画面：房屋被拆现场<br />

　　<strong>被拆迁户：我们始终认为法律是公平的，没想到最终，不但房子没有给我们，连我们所有的财产，都一点都不给我们剩，逼得我爸我妈都不想活了。<br />
</STRONG>　　房屋拆迁是近些年中国大陆城市化发展进程中的一个普遍现象。房产是一个家庭的命脉，房产变动让老百姓变得极为敏感，而粗暴拆迁导致的恶性事件却频频发生。<br />

<center><img HEIGHT="282" ALT="" SRC="http://www.chinasuntv.com/catefile/200911271651294.jpg" WIDTH="383" />&nbsp;<br />
王才亮接受采访<br /></CENTER>
　　<strong>王才亮：城市建设的成果，要优先让市民分享，但是我们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们出现了一个错误的口号，叫做招商，兴商，富商，引商，
商人捧得很高，而把老百姓压得很低。<br /></STRONG>&nbsp;王才亮，国内知名的拆迁法律专家，长期从事《房地产法》和拆迁问题的研究，参与了国内多起重大拆迁纠纷案件的处理，被誉为“为钉子户维权的人”。<br />

　　2008年5月，辽宁本溪人张剑因反抗非法强拆，争执中杀死了一名拆迁人员。王才亮组成5人律师团为张剑提供法律援助，做无罪辩护。2009年9月4日，本溪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剑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因具有“自首”情节，并系“防卫过当”，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这在拆迁史上实属罕见。<a NAME="l"></A></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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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节目导视</STRONG></DIV>
<div><strong><img HEIGHT="4" SRC="http://www.chinasuntv.com/image/lm/zdsjgd/lm_left_features_line_img.jpg" WIDTH="30" /></STRONG></DIV>
<div>
<p>&nbsp;</P>
<strong>　　王才亮，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是中国大陆拆迁法实务专家，长期从事《房地产法》和拆迁问题的研究，参与了中国大陆多起重大拆迁纠纷案件的处理。<br />
</STRONG>
<center><strong><img ALT="" SRC="http://www.chinasuntv.com/catefile/200911271651486.jpg" />&nbsp;<br />

王才亮工作中</STRONG><br />
　　<strong>王才亮：我们过去讲官商勾结，官商勾结，拆迁当中的官商勾结，是最严重的。<br /></STRONG>　　每年，王才亮和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要办理一百多起拆迁案件，涉及当事人一千多名。城市拆迁本来是为了改善城市环境和市民的居住条件，是一项利民工程。然而，当老百姓的私权被粗暴野蛮地侵犯时，拆迁就偏离了它原来的轨道，成了拆迁户的噩梦。<br />

　　<strong>被拆迁户：砸了俺家两次，堵俺家烟囱，
他们晚上就开始往俺家砸玻璃的时候，俺们晚上就戴上工作帽睡觉。<br /></STRONG>　　<strong>被拆迁户：即使是在床上，或者在凳子上靠的人，他的鞋也不脱，衣服也不脱那样的，就在那地方盯着，一有事呢，好第一时间往外冲嘛。<br />
</STRONG>　　<strong>王才亮：捍卫权力，第一道防线，最重要的防线，首先是权利人，你要自己起来捍卫，政府呢应该是起一种引导、支持、规范的作用。而张剑这个案子，恰恰有这个案子的特点。</STRONG><br />

　　照片上的新郎就是张剑，辽宁本溪人。2008年5月，开发商在没达成协议之前强制拆迁他家住房盖别墅，争执中张剑杀死了一个强拆者。事发后张剑和母亲前往北京找到了王才亮，并按王才亮的提议向北京警方自首。<br />
</CENTER>
</DIV>
</DIV>
<p>&nbsp;&nbsp;&nbsp;
<strong>张剑母亲：我一看这事发生这么大，也没办法了，我就寻思上北京，把王才亮的书拿出来。</STRONG></P>
<p>&nbsp;&nbsp;&nbsp;
王才亮除了办理案件，一直潜心从事法学研究，每天都坚持写作，把自己多年来代理的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梳理著书。这本《房屋拆迁实务》是国内第一本从法律服务的角度研究拆迁问题的专著，在辽宁本溪，许多像张剑家一样的被拆迁户人手一本。<br />

　　辽宁省本溪市东兴村青山环抱风景如画，张剑家世代就居住在这。
一块2200平方米的自留地是张剑一家的经济来源，一年能带给他们一万元左右的收入。<br />
　　<strong>张剑母亲：全家人就靠这生活，因为我们是农村户口，都是菜农，我们没有工作，一年到头，就指着这点地维持生活。<br />
</STRONG>　　随着城市的发展，工业老城本溪市在逐渐扩容，郊区农村不断被纳入到城市规划中。2005年4月，本溪政府发出一个通知，把张剑家在内的东兴村列为采煤沉陷区治理择址建设用地，要求村民限时腾空房屋。<br />

　　包括张剑一家在内，村民们所有的自留地，性质上变成了国有土地。张家只有被房产证确定的72平方米住房可以得到补偿，按照每平方米960元标准补偿拿钱走人，或者换成安置楼里的一套72平方米的房子。<br />

　　有部分村民搬进了安置楼，这些原本以种地卖菜为生的农民，现在要买菜过日子。<br />
　　而在他们世代生活的土地上盖起的是每平米7800元的别墅，这是当地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开发项目，并非公共事业。<br />
　　包括张剑家在内的多户人家拒绝搬离老宅，成为所谓的“钉子户”。<br />
　　<strong>王才亮：钉子户本身，不是个贬义词。如果不是公共利益拆迁的情况下，你可以容许开发商去拆迁人去，很低的钱，收购老百姓的房子，拆迁老百姓的房子，那为什么没有，换一个角度来讲，为什么限制老百姓，你就不能要高价。<br />
</STRONG>　　2008年5月14日上午，开发公司拆迁人员强行进入张剑家中，张剑妻子抱着十个月大的孩子准备出去躲避，却被阻拦。</P>
<p>
　　　<strong>张剑母亲：一个男的穿个白上衣，过来了，给媳妇三个嘴巴子，那媳妇哇哇地哭，那孩子就哭，那时候那心情就不用提了。</STRONG>　</P>
<p>&nbsp;&nbsp;&nbsp;
张剑要冲过去保护妻子，但被拦住，按倒在炕上。反抗中，张剑从床上抄起一把水果刀，向离他最近的人猛刺，然后跑进山后林子。<br />
　　<strong>王才亮：在维权的问题上，在房屋拆迁的问题上，需要有一个拐点。公民对自己的住宅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对吧，能够行使自卫权。<br />
</STRONG>　　与拆迁户频繁打交道的王才亮被誉为“为钉子户维权的人”，这一次，王才亮组成5人律师团，为张剑提供法律援助。<br />

　　<strong>张剑母亲：不要俺们拿钱，打张剑的官司，那高兴的真的，俺吃了两盒方便面，那心情，那高兴劲，就不用说了。<br /></STRONG>　　王才亮，1954年出生于江西景德镇，曾在一家国有企业担任管理职务。1987年，在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进修法律之后，34岁的王才亮开始了他的律师生涯。<br />

　　<strong>王才亮：企业，多我这个科长，哪怕将来我当厂长，多我一个厂长不多，那么当律师来讲，我们赶上了呢，国家在朝着依法治国的方向前进，所以我们就能够出成绩。<br />
</STRONG>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矛盾急剧增加，从2004年开始，王才亮以征地与拆迁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br />
　　在拆迁中因为保护私有财产而发生的伤害案越来越多，而被拆迁人的维权明显存在力量不对等的弱势。王才亮希望张剑案有新的突破。<br />
　　2009年3月9日，本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张剑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br />
　　但是，王才亮认为张剑的刺杀发生在暴力侵害之后，他是为保护私人财产免受破坏和自己及亲人免受人身侵害，应该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应免于刑事处罚。王才亮要为张剑做无罪辩护。<br />

　　<strong>张剑案辩护律师之一
王令：张剑这个案子，以及千千万万的拆迁的案子，它本身在法律上，并不复杂，复杂的无非是背后的背景的问题。<br /></STRONG>　　2009年3月和8月，张剑杀人案两次开庭，庭审交锋异常激烈。<br />

　　<strong>王才亮：怎么激烈冲撞呢，公诉人讲那段话，讲得我特不高兴，他讲什么呢，这个山水人家工程，是我们本溪市的重点工程，是一个惠民工程，你们这些被拆迁人，不要漫天要价。我就讲，我感觉到对面坐的不是公诉人了，而是开发商的代言人。<br />
</STRONG></P>
<p>&nbsp;&nbsp;&nbsp;
张剑案在法律界也引起广泛关注。被称为“中国律师界的良心”的著名法学家张思之亲自在该案的辩护词上做出了283处批改。<br />
　　同时东兴村数百村民向本溪市法院提交了一份联名信，要求公正审判张剑。<br />
　　<strong>王才亮：法律需要案例来诠释，让老百姓知道呢，我还是有这个权利的，我有这个自卫权。我想更重要的，是给很多拆迁人，给他们一个警示。<br />
</STRONG>　　2009年9月4日，本溪中院判张剑犯故意伤害罪，但认定张剑是面临不法侵害，不得不采取自卫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杀人后又有自首行为，判处张剑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br />

　　<strong>张剑母亲：那心情，当时像开一扇窗户似的，老百姓鼓掌，那声音那个响亮劲，那真的，怎那么齐呢，哗哗就开始鼓掌。<br />
</STRONG>　　截至9月15日，本溪检察院未予抗诉，法院对张剑的判决正式生效。张剑回到了寄居的亲戚家。<br />
　　<strong>张剑：都没有想到能出，我在看守所里，把我到监狱用的被和褥子都做好了，还有那些衣服什么，我都洗完了，就准备到监狱里。</STRONG></P>
<p><strong>&nbsp;&nbsp;&nbsp;
张剑案辩护律师之一
王令：出现这种有利于被拆迁人的这种判决，有利于公民，或者有利于民众的这个判决，本身就是不容易。在张建案之前，被拆迁人，从没有获得过这样的判决。<br />

　　张剑邻居：帮助我们老百姓，这解决多大问题，还有多少家没解决呢。<br />
　　邻居老太太：替老百姓伸冤。<br />
　　张剑邻居：这小孩从扒房子开始，就一直看到的。<br />
　　邻居小孩：咱们刚走，他就拿挖土机，给咱们那个房子扒了。<br />
　　王才亮：现在的拆迁，不是在拆房子，而是在拆共产党的党旗，在迁共和国大厦的基石。这种伤害是深深地给他们的心理，造成了创伤。我都倒希望，在他长大以后，能看到社会是个和谐的局面，他把这种仇恨，把它遗忘掉。<br />
</STRONG>　　这些年，围绕拆迁，在中国大陆上演过太多的人间悲情。张剑被视为一名幸运者，有评论称，这个判决结果至少在司法实践的层面，有效破解了被拆迁户自力救济方式和程度的司法难题，敲响了当下中国各地暴力掠夺式拆迁的警钟。</P>]]></description>
            <author>王才亮</author>
            <category>转贴</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858b220100fp43.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Mon, 07 Dec 2009 11:24:36 GMT+8</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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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理性与良知——写在江平老师八十寿辰</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858b220100fnxa.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a href="http://blog.photo.sina.com.cn/showpic.html#url=http://static15.photo.sina.com.cn/orignal/49858b22g79fb4456fdce" TARGET="_blank"><img SRC="http://static15.photo.sina.com.cn/middle/49858b22g79fb4456fdce&amp;690" /></A><br />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理性与良知——写在江平老师八十寿辰&nbsp;&nbsp;&nbsp;</P>
<p>
&nbsp;&nbsp;&nbsp;&nbsp;那天在《律师文摘》的年会上，又见到了江平老师。据国栋介绍，江平老师前段时间因感冒而身体欠安，而到会时气色已好多了。《律师文摘》在风雨中艰难走来，而江平老师的每次与会都给到会者莫大的鼓励。<br />

&nbsp;&nbsp;
看着老师略显疲惫的神态，我想起了二十二年前与老师的初遇。1987年3月，我参加为期半年的由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主办的全国法律顾问第五期培训班。那个班是在丰台区七里庄路甲15号的部队大院进行。学员有400多人，上课是大礼堂。按照课程表，江平老师讲民法总则，一连三天。作为一名半途改行自学法律的人，我是听得十分解渴。最后一天的课上完后，尽管有点唐突，我还是上台请教了老师一个问题：“民事权利与行政管理的关系”。老师反问我：“您从哪里来？过去是做什么的？为什么会关心这个问题？”<br />

&nbsp;&nbsp;&nbsp;
我告诉老师，“我从江西景德镇来，在企业搞管理，半路出家学法律。但工作中总感到企业的权利很多时候受制于政府的管理行为，所以提这个问题。”老师笑了：“景德镇是个好地方，我知道。你问的是一个实际问题。中国的国情和立法进程决定了无论企业还是个人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其权利都将受制于行政权力。这是法律工作者必须面对的实际情况，也是我们需要理性认识的问题。你半路出家也好，有其他工作经验，这也是财富”。<br />

&nbsp;&nbsp;&nbsp;
作为一个小城市来的青年人，是首次如此直接倾听大师的教诲。那天晚上我失眠了。也就是那天晚上，我在工作了18年后下决心从头再来，离开当时较为稳定的企业管理工作，改行当了律师。从此，中国千万个国企少了我一个管理人员，而多了一个还算是勤奋和认真的律师。<br />

&nbsp;&nbsp;&nbsp;
一晃二十二年过去，我无论是在江西，还是到京城执业，那一幕永远刻在我心里，最难忘。<br />
&nbsp;&nbsp;&nbsp;
二十二年间，我关注着老师的声音，老师关心我的成长。2000年北京，我和老师相聚于全国律师的盛会上。老师的声音再一次让我，也让中国律师感受到了真理的震撼。老师说，二十一世纪中国律师走向政治，有人理解是去参政、去当官。而我理解老师的本意是告诉我们法律人不能也不可能远离政治，参政仅仅是律师走向政治的方式之一。政治不清明，法治只会是恶治。也就是这次会议上，老师提醒我在偏远的小城市执业，虽然也能做一个好律师，但舞台毕竟太小，局限性不言而喻。<br />

&nbsp;&nbsp;&nbsp;
会后，我一直回味老师的提醒，思考离开瓷都景德镇来京发展。几经周折，我终于通过先设立江西才亮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作为跳板，2004年开办了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年过半百之际举家入京，二次创业的标杆定在为国家的民主和法治尽微薄之力。这期间，亦多次倾听老师的教诲。<br />

&nbsp;&nbsp;&nbsp;
2007年，同为江老师弟子的龙卫球教授就任北航法学院院长，我亦在北航法学院设立了首份“才良奖学金”。北航法学院举行了隆重的仪式，老师亲临会场鼓励并发表了十分精彩的演讲。从老师的言语中，我再一次感受到老师对我人生的影响，我想我决不会辜负老师的期望，坚守理性与良知，做一个真正的律师。<br />

&nbsp;&nbsp;&nbsp;
作为知名学者，被人误解也是常事。</P>
<p>
&nbsp;&nbsp;&nbsp;&nbsp;前年初春，“重庆钉子户”事件让世人瞩目。这是一起难得的公开报道的拆迁纠纷。各方力量对此展开博弈，法学家难以置身世外。我在吉林讲课时应邀发表了意见，而老师也接受了记者采访。然而有的媒体记者出于某种考虑，报出来的有关老师的观点却成了支持强拆，引起人们对老师的非议。而我闻讯后认为媒体的报道显然与老师的一贯理念不符。当好几位媒体的朋友向我求证这个问题时，我当即肯定那篇文章没有完整地表达老师的观点，建议再核实。没过几天，与江老师相遇在一个案件的论证会上，我向老师汇报了这件事，果然如我所料，老师是接受电话采访，本意是法律人应当尊重生效的法律文书。至于对生效法律文书有异议，可以申诉但应依法执行。看着老师如此无奈的表情，我有些后悔将此事告诉他而增加了他的烦恼。然而从老师的受误解的过程中，我受到了教育和启发。捍卫真理，不仅是要面对前面的艰难险阻，同样要正确应对来自身后的误解或攻击。任劳易，任劳且又任怨难。老师作为法大的终身教授，本可以颐养天年的，可他依然像战士一样在第一线为中国的民主与法治呐喊。<br />

&nbsp;&nbsp;
这一次《律师文摘》年会，听着老师的讲话，同时准备自己发言的腹稿，归纳老师这些年的教诲，不就是“理性”与“良知”两个词吗？面对复杂的社会，我们需要理性的认识，理性的言行。面对各种诱惑，我们一定恪守自己的良知，决不做伤天害理的事情。老师这样教育我们，我也以此来要求自己和同事。</P>
<p><br />
&nbsp;</P>]]></description>
            <author>王才亮</author>
            <category>随笔</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858b220100fnxa.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Sat, 05 Dec 2009 13:32:26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858b220100fnxa.html</guid>
        </item>
        <item>
            <title>翁彪、唐福珍等拆迁血案，本来都是可以避免的</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858b220100fnfk.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font STYLE="FonT-siZe: 14px">&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翁彪、唐福珍等拆迁血案，本来都是可以避免的!</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4px">&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王 才 亮</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4px">&nbsp;&nbsp;&nbsp;<font STYLE="FonT-siZe: 14px" SIZE="3">&nbsp;&nbsp;今年以来，人们对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的关注度日益高涨。从上海闵行区到成都金牛区的强拆，人们都发现当地政府违法行政的依据是这个《拆迁条例》。</FONT></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4px"><font STYLE="FonT-siZe: 14px" SIZE="3">&nbsp;&nbsp;&nbsp;
我想到</FONT>2003年8月22日中午12点，南京市玄武区邓府巷同庆里28号居民翁彪在拆迁办公室用汽油自焚，并烧伤了拆迁办的其他6名人员，其本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这是国内最早公开的因为拆迁而自焚的血案，与之后的安徽的青阳县农民朱正亮在天安门自焚事件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二00三年九月十九日，也就是朱正亮自焚后的第四天，国务院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发出了《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gt;&gt;，对扼制当时的野蛮拆迁起了重要作用。</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4px">&nbsp;&nbsp;&nbsp;
6年后的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以拆违代拆迁，引发了唐福珍自焚的血案，再次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是野蛮拆迁，还是暴力抗法？成都市金牛区官方与民众有着相反的观点。然而，我们在为死者痛惜之时，不能不看到这些拆迁血案都是可以避免的。即使是“依法强拆”，在唐福珍自焚点火之前，强拆者能停止强拆，待“人房分离”后再恢复执行，就能防止悲剧的发生。所以，在可能发生人身伤亡的情况下仍然“依法强拆”的实际上是漠视人的生命和健康权。这类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予以授权，故无授权即为越权，是一种违法行政，当无争论。</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4px">有人会说，当年的翁彪自焚是按照了“人房分离”原则的（翁在拆迁办协商，其家人被拆迁人推出了家门），为何还是发生了悲剧呢？的确，南京市玄武区拆迁办公室的做法从程序上似无不当。但是，仔细分析还是工作没有到位。翁彪腿有残疾，房屋的建筑面积20多个平方米，拆迁办给出的拆迁费是8．5万元，但翁彪一直在与拆迁办协商，试图将这个数字争取到10万元，他认为8．5万过低，无法重新购置房屋，因此一旦拆迁将无家可归。</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4px">&nbsp;&nbsp;&nbsp;
翁彪之死的发生除了工作不到位之外，最大的问题出在2001年修改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上。这一《条例》的许多谬误成了矛盾之源。</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4px">&nbsp;&nbsp;&nbsp;
比如“按房屋市场估价补偿”的原则看起来很合理，但却让许多像翁彪这样的人一旦拆迁将无家可归。所以《物权法》42条规定因公共利益才能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并保障被征收人条件。我将《物权法》42条规定理解为8个字：“拆一还一，住房保障”。如果当时有《物权法》42条规定并得到落实，翁彪能得到至少75平方米的房屋还会死吗？</FONT></P>
<p ALIGN="left"><font STYLE="FonT-siZe: 14px">&nbsp;&nbsp;
又如唐福珍之死的发生除了工作不到位之外，最大的问题也是拆迁条例规定惹得祸。唐家的房屋是经过当地批准建于1996年。10多年相安无事，拆迁来了为什么就成了违法建筑呢？还是源于拆迁条例的这一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此规定是与法律相冲突的，缺少上位法的支持但能最大限度的降低拆迁成本，便成为一些地区以拆除违章建筑作为推进拆迁的杀手锏而被滥用。<br />

&nbsp;&nbsp;
&nbsp;对于拆迁条例与宪法和法律相冲突的问题，在绝大多数尚有良知并有起码的法律常识的人中间是没有争议的。记得在2004年3月18日，也就是《宪法》修正案被通过后的第三天，我就上书建议制订法律来规范拆迁活动，废除违宪的拆迁条例。在我之前提出这一问题还有蔡定剑教授和杭州市的百余市民。</FONT></P>
<p ALIGN="left"><font STYLE="FonT-siZe: 14px">&nbsp;&nbsp;&nbsp;
2007年3月26日，在重庆“钉子户”事件期间，我再次公开表明我的观点：为什么违法拆迁屡禁不止，原因就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违法违宪。《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不加区分是否是公共利益，均由政府的公权力来推进拆迁。依据开发商的申请，便可发布拆迁许可证;若是拆迁当事人达不成协议，则有政府来裁决被拆迁人搬迁;若是不搬，或法院．或政府强制搬迁。</FONT></P>
<p ALIGN="left"><font STYLE="FonT-siZe: 14px">&nbsp;&nbsp;&nbsp;
非公共利益的拆迁，本是平等主体间的买卖关系，政府凭何强制被拆迁人订立城下之盟呢？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如是仅适用于公共利益的项目，尚属可行，其实质是征收，叫拆迁多此一举。因此，废除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迫在眉睫！</FONT></P>
<p ALIGN="left"><font STYLE="FonT-siZe: 14px">&nbsp;&nbsp;
&nbsp;2007年8月24日，受国务院委托，时任建设部部长的汪光焘先生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就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表示：目前，对于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的征收与拆迁的权限和程序，适用的是国务院二00一年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今年十月一日起，物权法施行后，拆迁管理条例因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将停止执行，从而可能导致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工作无法可依。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规范征收与拆迁补偿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建设部拟定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建议依据立法法的规定，在有关征收法律出台前，通过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2007年8月３０日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FONT></P>
<p ALIGN="left"><font STYLE="FonT-siZe: 14px">&nbsp;&nbsp;&nbsp;
&nbsp;&nbsp;汪光焘先生的说明有两个积极意义，一是官方虽然没有说拆迁条例违法违宪，但首次公开承认“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二是虽然没有说拆迁条例废除但公示拆迁条例“将停止执行”。而一直我认为，拆迁条例既然与宪法和法律相冲突，其被废除的是可能性本无争议，只是时间问题。令人遗憾的是，这个关系到社会和谐的重大问题至今并无具体的的时间表。</FONT></P>
<p ALIGN="left"><font STYLE="FonT-siZe: 14px">&nbsp;&nbsp;&nbsp;
如果拆迁条例被废除，地方政府就失去了以公权力介入民事活动的依据，将减少像唐福珍之死这类的悲剧的发生，“钉子户”或许会成为成语。2004年，我就说过：“违法拆迁，拆的不是房屋，而是拆共产党的党旗，迁共和国大厦的基石”。违法拆迁失去地方政府的强拆作为支持，开发商就难以普遍地实施暴力拆迁。公平交易将多起来，其结果是对价原则下的合理补偿，眼前的拆迁矛盾将能最大限度的减少,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之梦或许能够早日实现，而党和群众的关系将大大改善。从这个角度，很多人说的《物权法》和拆迁条例打架是一个伪命题，因为《立法法》有立法和法律适用的明确规定。即使是按汪光焘先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说明，也是停止执行了，为何还成祸害社会的东西呢？</FONT></P>
<p ALIGN="left"><font STYLE="FonT-siZe: 14px">&nbsp;&nbsp;&nbsp;
从2004年3月《宪法》修正案被通过到今天已经快6年了，拆迁条例依旧不能被废除还继续成为违法行政的依据，主要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FONT></P>
<p ALIGN="left"><font STYLE="FonT-siZe: 14px">&nbsp;&nbsp;&nbsp;
一是“政府经营城市”的错误理念深深地刻在一些官员的脑子里。那些人漠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不是想如何让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分享建设的成果，而是透支政府的公信力搞拆迁，拆房卖地来牟利。为此，他们需要拆迁条例作为支撑。所谓的“依法拆迁”的背后是与民争利，这就是《立法法》《物权法》被花瓶化和拆迁条例不能被废除的主要原因。</FONT></P>
<p ALIGN="left"><font STYLE="FonT-siZe: 14px">&nbsp;&nbsp;&nbsp;
二是这些年房地产制度步入误区，政策和法律的倾斜人为地将房地产业造成了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形成了庞大的利益集团，其话语权十分强大。城市规划成了面团随意捏，不顾大拆大建扰民且浪费资源，其结果完全是为利益集团服务。拆迁造成了房地产市场百分之四十的刚性需求，而拆迁成本必然进入房价又抬高了房价。可以说开发商是现行拆迁制度的最大受益者，是支持政府强拆的主力军和推动者。</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4px">（作者系：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执行委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建设管理与房地产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FONT></P>]]></description>
            <author>王才亮</author>
            <category>时政感受</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858b220100fnfk.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Fri, 04 Dec 2009 09:48:43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858b220100fnfk.html</guid>
        </item>
        <item>
            <title>通知</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858b220100fn7o.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
&nbsp;无言！&nbsp;&nbsp;&nbsp;</P>
<p><span><strong>通知</STRONG></SPAN>
：您的文章《唐福珍女士是拆迁的最后一位受害人吗？》中因含有不适当内容，已被设置为私密博文。</P>]]></description>
            <author>王才亮</author>
            <category>随笔</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858b220100fn7o.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Fri, 04 Dec 2009 04:27:43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858b220100fn7o.html</guid>
        </item>
        <item>
            <title>我被新浪博客编辑“私密”</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858b220100fm0n.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
&nbsp;&nbsp;&nbsp;&nbsp;&nbsp;昨天晚上回京后获息，唐福珍女士之死。悲痛与震惊之余，给xxx同志写了封公开信。然而读到新浪博客编辑的通知：</P>
<p>&nbsp;
“您的文章《因唐福珍女士之死给xx同志的公开信》中因含有不适当内容，已被设置为私密博文”。&nbsp;</P>
<p>&nbsp;&nbsp;&nbsp;
对此，我深为遗憾。因为我在我的公开信中说的是实话，仅仅是尽一点应尽的义务，完全符合宪法与党章，并无“不适当内容”。</P>
<p>&nbsp;&nbsp;
朋友们本可去我的搜狐博客读此文章，但知道那边也会被隐藏的。各有各的难处，理解万岁！</P>
<p>&nbsp;&nbsp; 苦啊！普通党员连给官员写封公开信也难。</P>
<p>&nbsp;&nbsp;
是邮路的问题，还是邮检的问题？还是收信人的问题？</P>
<p>&nbsp;&nbsp; 历史啊，你由谁撰写？谁对你负责?</P>
<p>&nbsp;&nbsp; 我理解编辑的用心。</P>
<p>
&nbsp;&nbsp;&nbsp;&nbsp;<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ffe1">我的公开信只是说：</FONT></P>
<p>
&nbsp;&nbsp;&nbsp;&nbsp;李xx同志：<br />

<br />
&nbsp;&nbsp;&nbsp;&nbsp;刚刚获悉，在xx强制拆迁中自焚的唐福珍女士去世了。死前当地政府定性是“暴力抗法”，而没有官员说这是非法强拆的惨剧，至今未见检察机关的介入。我记得四年前，我应省建设厅之邀给四川全省拆迁管理人员讲课时反复强调了要慎用强制拆迁手段。即使是万不得已要强制拆除时，一定要坚持“人房分离”原则，防止人身伤亡。可是，在11月13日xx市金牛区的强拆现场，唐福珍一遍遍喊话，两次朝自己身上浇汽油，现场指挥人员本应果断下令暂停使惨案得以避免。无疑，现场指挥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至于这种行为是过于自信还是疏忽大意？是放任还是希望结果的发生？有待于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刑法为准绳去查明。<br />

<br />
&nbsp;&nbsp;&nbsp;我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和研究拆迁问题的学者，作为一名老共产党员，对此感到痛惜的同时，不能不对您的属下漠视公民生命的行为感到愤怒！xx是一座古老而又美丽的城市，是改革试验区。发生如此惨案显然有损于这个城市的形像，也不符合党的十六大以来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您作为xxxx应当对此负责。作为党内同志，我建议如下：<br />

<br />
一．请您向省委、中央自请处分。<br />
<br />
二．在您还是xx市委书记时，负起责任。立即指示检察机关介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br />
<br />
三．立即作好善后工作，并立即恢复已经拘押的唐家人员的人身自由。<br />
<br />
&nbsp;&nbsp;&nbsp;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我由衷的希望您和您的同事能尽快消除这一惨案给我们党和政府带来的负面影响，希望唐福珍女士是拆迁的最后一位受害人。<br />

<br />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此致<br />

<br />
敬礼！<br />
<br />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王才亮<br />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nbsp;2009年12月1日</P>]]></description>
            <author>王才亮</author>
            <category>随笔</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858b220100fm0n.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Wed, 02 Dec 2009 01:27:41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858b220100fm0n.html</guid>
        </item>
        <item>
            <title>拆迁：公民行使防卫权，依然任重而道远！</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858b220100flfs.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nbsp;&nbsp;&nbsp;
张剑一案有一个法律上的“刑三缓五”的结果，让国民们了解到法律有一个公民在“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下，为保护自身权利不受侵害”有防卫的权利的规定。为此，张剑的行为和结果被认定是防卫行为有着标志性的法律意义，得到社会的肯定。</P>
<p>
&nbsp;&nbsp;&nbsp;&nbsp;&nbsp;
然而，对公民自卫（正当防卫）的权利，国内虽然有规定，但至今尚未深入人心，形成共识。自张剑事件前后，拆迁血案频繁发生，而相关的执法机关并不能公开、公正处理，舆论监督也被禁声。例如：</P>
<p>&nbsp;&nbsp;&nbsp;
苏州白洋湾民主路拆迁户马雪明把三名入室的拆迁动员工作人员砍了,致两死一伤.马当场被抓，至今未见公开审判的报道。</P>
<p>
&nbsp;&nbsp;&nbsp;5月30日上午，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锦绣江南小区被拆迁户王春勇在姐姐家中，与上门的8名拆迁人员发生冲突。据当地政府部门通报称，有1人被当场砍死，1人被砍成重伤，其余人等不同程度受伤。被拆迁户家多人被控制，至今未见公开审判的报道。</P>
<p>&nbsp;&nbsp;
再如，大连市西岗区某开发商在政府裁决并在法院审查执行阶段，擅自组织民工强拆民房而产生争执，当地警方以伤害为罪名抓了被拆迁人之子，已经起诉到法院，而非法拆房和赔偿无人受理。</P>
<p>&nbsp;&nbsp;
还如11月13日早晨，在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发生一起恶性“拆迁”事件，女主人以死相争未能阻止政府组织的破拆队伍，最后“自焚”于楼顶天台，烧得面目全非。数人被拘，数人受伤住院，政府部门将其定性为暴力抗法，被拆户控诉政府暴力“拆迁”。</P>
<p>&nbsp;&nbsp;&nbsp;
至于被央视嚗光的上海虹桥交通枢纽工程拆迁案，已经造成多起血案，而被拆迁人方被捕和判刑多人。而这个项目的<font STYLE="FonT-siZe: 14px">征地问题是众所周知的。上海市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权限最大限于<font STYLE="FonT-siZe: 14px" SIZE="2">七十公顷，即<font STYLE="FonT-siZe: 16px"><span STYLE="FonT-siZe: 14pt"><font STYLE="FonT-siZe: 14px">1050</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font STYLE="FonT-siZe: 14px">亩。而此次征地上万亩。上海市政府属于国家严令禁止的拆零批地行为。更让人担心的是，这万亩土地真的都是用于虹桥交通枢纽工程吗？问题还在于发生争议后，闵行区政府不是努力做说服工作，而是动用了公权力强行拆迁，每次动用数百警力抓百姓，却关闭法律救济的最后渠道，不让法院受理诉讼，让所有老百姓丧失了沟通的最后平台。其目的是逼迫被拆迁人反抗或越级上访，再巧设罪名镇压之</FONT>。</SPAN></FONT></FONT></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4px" SIZE="2"><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font STYLE="FonT-siZe: 14px">&nbsp;&nbsp;
够了！当我在网上点击“拆迁血案”，就会不断出现新的案例。可我清楚，更多的“拆迁血案”被隐藏，没有公开。
其实，公民自卫（正当防卫）的权利，国内外的法律大多都有规定。我国的刑法也有“正当防卫”的规定，其条款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FONT></SPAN></FONT></P>
<p><font STYLE="FonT-siZe: 14px" SIZE="2"><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font STYLE="FonT-siZe: 14px">&nbsp;&nbsp;&nbsp;
国内外对此作出有关防卫权的相似规定是基于同样一个客观背景：在当前的社会，国家作为强力机器，并不能完全有效的保障公民不受侵害。对不受侵害的第一道防线应当是广大民众。为什么会如此滥用公权力呢？</FONT></SPAN>究其原因，是我们国家几千年的封建传统和意识，至今影响着国家的民主与法治</FONT>进程，再加上利益的诱惑，宪法和法律是那么的不堪一击。草菅人命和轻视公民物权的情况每天都在发生，房屋拆迁更是广泛的损害群众利益。</P>
<p>&nbsp;&nbsp;
实践中，当不法侵害发生时，执法机关并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公民的防卫权利。而当公民的防卫行为出现时，人们往往会忽略正当防卫权利的存在，并百般苛求自卫行为，使公民的防卫权受挫。当一个又一个的“张剑”案件发生时，我们希望能不断复制类似的讲法治的判决。当然，我更希望“拆迁血案”不再发生，但我清楚这是我的梦想！所以，公民行使防卫权，依然任重而道远！我们需要百倍的努力。</P>]]></description>
            <author>王才亮</author>
            <category>时政感受</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858b220100flfs.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Tue, 01 Dec 2009 02:48:05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858b220100flfs.html</guid>
        </item>
        <item>
            <title>谁动了三峡移民的奶酪？--“楼裂裂”背后的交易</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858b220100fk5t.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nbsp;&nbsp;&nbsp;
今天我休息。</P>
<p>&nbsp;&nbsp;&nbsp;
前一段日子出差频频，有点疲惫故想调整一下。上午不开手机“掩耳”不闻窗外事的确效果不错。而中午一开机就收到央视一位朋友电话，谈及重庆市奉节县将三峡移民安置用地改为房产开发的情况深为之忧虑和愤概。为了三峡这个有争议的工程，多少人离乡背景，付出了极大的牺牲。然而，有人将这些本来是三峡移民安置用地出让给开发商改为商品房开发，未经规划和施工许可就已经建造商品房已经预售并建成了危房。</P>
<p>&nbsp;&nbsp;
闻后我再也无法平静，难道我们这么大的国家对那点三峡移民安置用地就不能保证，真的是一定要雁过拔毛？是谁动了三峡移民安置用地的奶酪？同时我想到当事的官员及其法律顾问们面对社会的质问可能也会是振振有词，故预备相关的法律意见如下，供央视和关心此事的朋友们参考。</P>
<p>如您所述，这个项目我的分析是存在如下违法事实：<br />
一．这个项目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违法用地。<br />
&nbsp;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P>
<p>&nbsp; “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br />

&nbsp;&nbsp;
&nbsp;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P>
<p>&nbsp;&nbsp;
而根据国务院2001年3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的下述规定，县政府是超越职权非法出让土地。<br />
　1．《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九条规定：“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应当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br />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长江三峡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以下简称《规划大纲》)，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审批。<br />

　　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大纲》，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编制并批准有关市、县、区的移民安置规划，并分别汇总编制本省、直辖市的移民安置规划，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备案。<br />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br />
&nbsp;&nbsp;&nbsp;
这条规定明确移民安置规划分两个层次，一是“《规划大纲》”由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审批。二是规定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划大纲》，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编制并批准有关市、县、区的移民安置规划，并分别汇总编制本省、直辖市的移民安置规划，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只有编制权，无批准权。<br />

　　2．《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十条规定：“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无调整或者修改的权力。<br />

　　3．《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三峡工程建设用地按照批准的规划，一次审批，分期划拨，并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br />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迁建用地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逐级上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手续。移民迁建用地不得转让，不得用于非移民项目”。&nbsp;</P>
<p>&nbsp;&nbsp;&nbsp;
商品房开发显然不是移民安置，而县政府是无权作出修改和许可的（我暂且相信上级政府是不知此事的）。所以该县的行为属于擅自将移民迁建用地的使用权转让或者用于非移民项目的行为,《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是有处理的明确原则的，即"擅自将移民迁建用地的使用权转让或者用于非移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移民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收缴的罚款，全部纳入移民资金，用于移民迁建"。</P>
<p>二．这个项目违反了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下述规定，县政府和开发商的行为是违法建设.<br />
&nbsp;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br />

&nbsp;&nbsp;
很显然,该开发地块是移民安置规划的调整范围,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如果要改变规划则应在报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备案后才能改变规划将移民迁建用地改为非移民项目的规划。然后,依据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也应该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br />

&nbsp;&nbsp;&nbsp;&nbsp;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该项目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无效的.<br />

&nbsp;
该法六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br />

&nbsp;&nbsp;&nbsp;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br />
&nbsp;&nbsp;&nbsp;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br />
&nbsp;&nbsp;&nbsp;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br />
&nbsp;&nbsp;&nbsp;
&nbsp;因此,该项目不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而且有关官员还需承担法律责任.<br />
&nbsp;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br />

&nbsp;&nbsp;
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属于违法建设,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P>
<p>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br />

三.这个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是违法建筑.<br />
&nbsp;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而该项目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是违法建筑.<br />

&nbsp;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而该项目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所以无法领取施工许可证.</P>
<p>&nbs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我想当事者对于这一规定是不陌生的，可为什么无人说呢？</P>
<p>四.这个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是在违法销售.<br />
&nbsp;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该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违法.<br />

&nbsp;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二&#9675;&#9675;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国土资源部发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其中第四条的规定是"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而该项目属于协议出让,违反了前述规定.<br />

&nbsp;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br />
&nbsp;(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br />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br />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br />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br />
&nbsp;&nbsp;&nbsp;
很显然,该项目不具备上述条件,是违法销售.我更担心的是尚不知这个项目对三峡移民的利益伤害有多大。</P>
<p>五．这个违法项目的背后是以牺牲政府诚信实现对宪法和法律的漠视。</P>
<p>&nbsp;&nbsp;
2004年宪法修正案被通过，随后的《物权法》《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征地与拆迁都必须以公共利益需要为前提。我们可以分析得到这块土地的征收与拆迁一定是以三峡建设移民安置这个公共利益为由进行的。而如今变成了商业开发，这是漠视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而且这种漠视是以牺牲政府公信力为代价，是一种典型的挂羊头卖狗肉。只是不能确定是征地拆迁之初就准备违法还是征地拆迁后起了歪念头？</P>
<p>
&nbsp;&nbsp;&nbsp;这么一个违法建筑在众多的行政官员和法律人面前居然进入销售，非一日之功可见当地的政治和法治氛围显然是不正常的。鉴于该县政府是上述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我想自行纠正的可能性很少，只有希望其上级政府在社会的广泛关心下能依法处理。<br />

（央视《焦点访谈》2009．11．29播出--“楼裂裂”背后的交易）</P>]]></description>
            <author>王才亮</author>
            <category>时政感受</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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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28 Nov 2009 11:24:44 GMT+8</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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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强拆泛滥与宪法和法律相违背！</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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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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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的央视“经济半小时”节目报道了半年前就有平面媒体详细报道过我也评论过上海闵行区的强拆案件，使2008年的这起违法强拆事件再度成为舆论焦点。在这次节目的制作过程中，央视“经济半小时”节目的制作人员亦对我进行了长时间的电话咨询。上上周末张思之老师的寿辰时，我们一群后辈为老师庆贺的席间，该案的辩护人夏霖律师还告诉我，“经济半小时”的记者为此案还要采访我，然而至节目播出没有消息，我担心这个节目被“和谐”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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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运的是11月22日这个节目播出了。此后，好几个朋友都希望我谈点看法，我拖了几天没写的原因有二：一是我的一贯观点可能有些敏感，不被一些人喜欢而引起没有必要的争论。二是我在这件事情发生后，与上海市闵行区有过几次非正式交锋，从同一地块违法拆除“东方国贸”市场使几百业主血本无归到莲花小区的倒楼事件的善后处理，意见相左的同时使我对这个地区的法治状态十分担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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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作为拆迁法律与实务的专业人士，对人们关心的这一案件不说又有失责之嫌，故还是老调重弹。&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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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强拆引起的纠纷，人们认为一些地方政府官员手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强拆依据似乎合法，而对被拆迁人则拿着《物权法》与政府官员争辩论理也感到有理。从而将这起事件看成是仅仅是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及闵行区政府之间的激烈冲突，看成是行政法规与法律之间的冲突。例如征收与拆迁的主体、强制手段等等，法律与法规的规定的确不一样。&nbsp;而我想，如果仅仅是个案和行政法规与法律之间的冲突那一定是十分简单的事情，很容易通过立法解决。而事实是这一纷争并不是简单是个案和行政法规与法律之间的冲突，而是强拆泛滥。从法律的角度，在行政法规与法律之间的冲突的背后是执政党人在治国方略上存在严重的误区，也就是我们是否要坚持依法治国？是否要真正的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最终的问题是我们为谁而执政？</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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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显然，立法法规定法律优于行政法规是一般常识。既然“条例”与《物权法》相冲突，原建设部部长代表国务院在2007年的8月24日也说了因为“条例”与《物权法》相冲突将停止执行的“立法解释”，为何还有人手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为强拆依据呢？很显然“依法治国”的理念在执政党内没有形成共识，在社会也没有成为最低的做人标准和道德底线。所以，这个与宪法和法律相违背的行政法规成了“臭豆腐”，虽臭犹香的背后是利益所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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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再来看看相关于立法进程和规定，会有更深的体会。根据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立法法》的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的规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行政机关无权以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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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在《立法法》施行后的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以305号令发布了修改后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除去《条例》立法程序本身违反《立法法》规定外，其内容对老条例有三处重大的也是引起当前民愤的改变。一是不区分是否公共利益而将拆迁作为行政许可，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全，使宪法和刑法的“公民住宅未经许可非依法不能进入”成了空话。二是修改后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过去的安置(即产权调换)变成了按市场估价补偿，于是被拆迁人的房屋被严重贬值，这是被拆迁人最受伤害之处。三是强化了“行政复议和诉讼”不影响裁决的执行，强拆泛滥的恶果是断了老百姓依法守住房屋的可能性，导致矛盾激化。</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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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宪法》修正案得以通过给我们国家带来了新的光明。其中，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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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P>
<p>　 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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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确认了国家保护公民的人权和合法的私有财产是很让人高兴的。我当时读到这些条款，真的是感到我们国家法治有望。</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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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我们没有想到我们党到底是否依法治国这一显见的原则在实践中竞成了一个重大的争论。而且，这一争论的事实就十分清楚的展现在我们的面前。之后的立法进程很是不平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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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围绕《物权法》的立法，似乎依法治国占了上风。《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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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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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P>
<p>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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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物权法》依照宪法原则的制定到实施都与其它低层次的法律法规，规章甚至是红头文件打架。首先是众多的官员不承认原建设部部长代表国务院在2007年的8月24日全国人大会上所说《条例》停止执行，而是大会小会否认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停止执行，依然依《条例》的一些规定来否认和架空被拆迁人的私有房屋产权，上海市闵行区的违法违宪强拆的决策便源于此。其次是各地的土地财政问题，中央有关机关没有拿出解决的办法，成为地方上坚持土地储备为名拆房卖地为实的理由。</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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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这个案件让我十分关心的另一原因是执法者不仅存在法律意识差的问题，还存在人性上的缺陷。视频显示强拆进行时，不仅被拆迁人的成人在楼上“反抗”（行为对否我不作评价），还有才5岁的小孩在房间内，可是挖掘机依旧无情的向房屋挖去，万幸的是无人员伤亡。我为此感到十分的不安。在我所有的有关拆迁法律的培训、讲座的讲课中，对于强制拆除的程序我都会讲一个“人房分离”原则。因为所有强拆的决策和参加者都是人之子女或父母、兄弟姐妹，人性是我们的基础。所以我对这次强拆行动的指挥者的人性产生了质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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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还有一个不争的现实，我们的纪检和执法机关对违法拆迁包括违法强拆、暴力拆迁打击不力。往往一句“政府行为”就不受理民众的报案，即使受案也是出工不出力，使众多罪犯逍遥法外。除了辽宁本溪强拆命案有个还算是符合宪法原则的结果外，国内因拆迁发生的血案很少是依法处理的，其结果是助长了一些腐败官员和黑社会的气焰,各地违法拆迁甚至暴力拆迁泛滥成灾。</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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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违法拆迁面前，我们能否坚持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是决定我们国家前途和命运的问题，是关系到每个中国人切身利益的事情。</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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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落实到我们关心的上海市闵行区的这一强制拆迁纠纷的症结正在于：宪法和法律原则应被行政法规贯彻，更应被包括执法人员在内的全社会成员所敬畏。显而易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合宪性与合法性问题是一个普法层面的问题。而这一常识成了问题的背后是我们是否要依法治国，是否要真正的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而不是代表极少数即得利益者的利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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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nbsp;&nbsp;&nbsp;&nbsp;也许那些强拆的组织者会说，强制拆迁是为了建设和经济发展，是为了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尊严和行政命令的严肃性。可是这些人却忘记党章与宪法当中所说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忘记了建设和经济发展的成果首先是让人民分享，让人民满意。曾几何时，人民群众与政府是血肉相连，是鱼水之情。即使那荒诞的“文革”，人民群众何曾有过如此广泛和激烈的对抗基层政府和法院的行为。作为基层组织，不能号召群众主动的支持政府的决策，而引起大面积的反对，除了程序是否合法的情况之外，那么还有两个可能：或者这个决策是损害群众利益的祸国殃民之举，或者是执行者无能，使群众不能理解和支持政府的正确决策。</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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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我们的官员能思考之。</P>
<p>附我去年有关此事的文章：</P>
<p><span><a TITLE="面对拆迁，上海战友啊，我悲哀！" HREF="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858b220100azgg.html" TARGET="_blank"><font COLOR="#6D5887">面对拆迁，上海战友啊，我悲哀！</FONT></A></SPAN></P>
<p><a HREF="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858b220100azgg.html">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858b220100azgg.html</A></P>
<p>&nbsp;</P>]]></description>
            <author>王才亮</author>
            <category>随笔</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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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24 Nov 2009 11:47:00 GMT+8</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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