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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戆宝'S 部落格</title>
        <description></description>
        <link>http://blog.sina.com.cn/baobeizy</link>
        <lastBuildDate>Thu, 21 Aug 2008 05:44:02 GMT+8</lastBuild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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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nguage>zh-cn</language>
        <copyright>Copyright 1996 - 2008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copyright>
        <pubDate>Wed, 20 Aug 2008 21:44:02 GMT+8</pubDate>
        <item>
            <title>休整</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00127001008593.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
忙忙碌碌过了一段时间，少报很多流水账，还好有账单为证，知道自己在什么地方做什么事情。</P>
<p>&nbsp;</P>
<p>要考虑的事情有点多，加上个人的思维混乱，有些些的气馁。</P>
<p>&nbsp;</P>
<p>对自己的事情上纲上线，尽力而为。</P>
<p>&nbsp;</P>
<p>
休息期间，好好休整休整，该看的书，该写的东西，有条不紊的进行着。</P>
<p>&nbsp;</P>
<p>
看了华人纵横中李昌钰那一本，激发一点向上的精神，看了一点原则问题，一点小小的精神正在遭受挫败，有点点乏味，与看李昌钰时候半夜看了睡不着截然不同。呵呵，可以体会吧？</P>
<p>&nbsp;</P>
<p>
回到凌晨依旧醒着的日子，想着一个陌生的空间中，无人回应，是一件恐怖的事情，转念一想，何尝不是另外一种感受，陌生，可以更加自由，只是对于个人精神上的一个支柱的倾斜问题，因人而异。</P>
<p>&nbsp;</P>
<p>
司法考试没用过，这一次要好好努力，想着没有几个月了，该是可以启动的时候了。寸金难买寸光阴，时间不等人，想着3年以后的时候，感觉，人，是成熟，是衰老，只是不同的表达，实质是什么，就是时间越来越少。</P>
<p>&nbsp;</P>
<p>
入学，研究生，是成长，还是一种人之间的冷漠，也许，有更多的说法，但是毕竟不像本科生，中学生那样的单纯，人与人之间的相处，转着脑子，要好好思考思考。</P>
<p>&nbsp;</P>
<p>
人与人之间的相处是一门学问，过多的干涉与过度的自制，在不同人的眼中有着不同的看法，不可能人人皆爱之。</P>
<p>&nbsp;</P>
<p>有老人家说：说人一句＝说自己半句</P>
<p>&nbsp;</P>
<p>何尝不是这样？</P>
<p>&nbsp;</P>
<p>呵呵，人长一张嘴，多吃少说，说在该说处，拿捏好尺寸。</P>
<p>&nbsp;</P>
<p>
最近股市狂跌，跌破4500也是近在眼前，是机会，也是一种风险，不过所谓利润与风险同在。</P>
<p>&nbsp;</P>
<p>当一个人渐渐独立起来的时候，幼稚与稍微的成熟总是混杂在一起。</P>
<p>&nbsp;</P>
<p>
给自己点一点香薰，调节一下自己的心情，心情好什么都好，不是吗？</P>
<p>&nbsp;</P>
<p>
要新年了，中国人自己的节日，不过现在这样的节日气氛对我来说越来越淡，刚才与朋友说着，大年三十是不是考虑对着电脑把文章给写了，呵呵。</P>
<p>&nbsp;</P>
<p>新年，念安。希望大家身体健康。</P>
<p>&nbsp;</P>
<p>&nbsp;</P>
]]></description>
            <author>傻宝</author>
            <category>^傻宝^研究生生活</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00127001008593.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Tue, 22 Jan 2008 07:50:07 GMT+8</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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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9。徘徊于传统与现代之间——中国刑事诉讼法现修改研究</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00127001000c8s.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div><img SRC="http://www.teclick.com/images/160/220/73e397376bd345eb917db6a378cea7a1.jpg"></IMG><br/>

<ul>
<li><span CLASS="attribute">作者：　　</SPAN>龙宗智　主编</LI>
<li><span CLASS="attribute">出版社：　</SPAN>法律出版社</LI>
<li><span CLASS="attribute">出版日期：</SPAN>2005-9-1</LI>
<li><span CLASS="attribute">ISBN：&nbsp;　</SPAN>7503657650</LI>
<li><span CLASS="attribute">字数：　　</SPAN>328000</LI>
</UL>
<br/>
<div CLASS="name">内容提要</DIV>
<div CLASS="content">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已经有了很大进步，但无
论在基本构架还是在具体程序方面，都需要继续改革完善。鉴于现行法的过渡性特征，为适应制度整合的需要，也为了推动司法改革，适应对外开放，应该及时修改
现行刑事诉讼法。根据现实的情况与条件，这种修改应当以大改为目标，近期实行宪法框架内的中等程度修改。目前修改的内容包括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改革强制措
施、加强律师功能、完善证据制度以及强化法律执行的保障程序等。修法时应坚持四项原则，即兼顾利益要求，巩固改革成果，协调诉讼机制，实现重点突破。<br/>

<br/>
<div CLASS="name">目录</DIV>
<div CLASS="content">上编<br/>
　第一章 回顾与前瞻—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宏观分析〕<br/>
　　第一节　近年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存在的问题<br/>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意义<br/>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方式与内容<br/>
　　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指导原则及注意要点<br/>
　第二章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及相关制度完善<br/>
　　第一节　怎样理解如何对待“无罪推定”<br/>
　　第二节　“一事不再理”的法理与立法选择<br/>
　第三章 律师辩护制度的问题与对策<br/>
　第四章 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研究<br/>
　　第一节　非法证据排除<br/>
　　第二节　免证权比较研究与立法建议<br/>
　　第三节　口供制度与沉默权<br/>
　　第四节　证明制度完善<br/>
下编<br/>
　第五章 侦查程序的改革和完善<br/>
第一节　比较法和国际人权法视野中的中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br/>
　　第二节　强制侦查的法律控制<br/>
　　第三节　侦讯程序的正当化<br/>
　　第四节　关于监听问题的立法建议<br/>
　第六章 公诉程序改革<br/>
　　第一节　不起诉制度的改革完善<br/>
　　第二节　公诉变更的法律完善<br/>
　　第三节　量刑建议立法探讨<br/>
　　第四节　辩诉交易立法探讨<br/>
　第七章 一审审判程序改革完善<br/>
　　第一节　一审程序改革的基本走向和主要问题<br/>
　　第二节　庭前审查程序改革<br/>
　　第三节　被害人作证与被害人法律地位问题<br/>
　　第四节　证人出庭作证与局面证言的使用<br/>
　　第五节　法院改变罪名探讨<br/>
　第八章 再审判程序的改革与完善<br/>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改革完善<br/>
　　第二节　审判监督程序改革完善<br/>
　　第三节　死刑复核程序改革完善</DIV>
<br/></DIV>
<br/></DIV>
]]></description>
            <author>傻宝</author>
            <category>^傻宝^研究生生活</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00127001000c8s.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Wed, 28 Nov 2007 04:28:02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00127001000c8s.html</guid>
        </item>
        <item>
            <title>8。迈向理性刑事诉讼法学</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00127001000c8r.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div><img SRC="http://images.china-pub.com/ebook425001-430000/429937/zcover.jpg"></IMG><br/>

<br/>
&nbsp;书名：迈向理性刑事诉讼法学(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文选)<br/>

&nbsp;作者：樊崇义<br/>
&nbsp;出版社：人民公安<br/>
&nbsp;出版时间：2006-3-1<br/>
<br/>
内容介绍：<br/>
首先，该书的体例结构较为宏大，除导论部分外，共分上中、
下三篇，下分章，共十一章。导论部分对开展诉讼原理研究的意义和价值进行了阐述，对如何突破传统诉讼法学体系以及对诉讼原理研究的方法论进行了探讨，并以
刑事诉讼法学为例，概括和抽象出刑事诉讼法学的范畴，并从范畴走向理性的序列化、体系化，从法哲学的视角构建出独立的诉讼法学科学体系和风格。该书上篇是
诉讼文化、诉讼价值与人权，该部分以五章的篇幅对诉讼文化、诉讼仪式与诉讼本质、诉讼价值、程序正义以及诉讼人权进行了阐释。中篇两章为诉讼认识和诉讼行
为，分别从认识论角度深入分析了诉讼认识活动的特殊规律和诉讼证明标准，并系统论述诉讼行为的概念、构成要件······<br/>

<br/>
目录：<br/>
刑事诉讼法学的学科体系<br/>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br/>
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br/>
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完善<br/>
刑事审前程序改革<br/>
刑事检察制度<br/>
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br/>
刑事审判制度改革<br/>
刑事证据制度改革<br/>
司法鉴定制度<br/>
国家赔偿制度的理性化改造<br/></DIV>
]]></description>
            <author>傻宝</author>
            <category>^傻宝^研究生生活</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00127001000c8r.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Wed, 28 Nov 2007 04:21:54 GMT+8</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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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7。《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00127001000c8q.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div><img SRC="http://www.law-lib.com/shopping/images/22216.jpg"></IMG><br/>
&nbsp;书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br/>

&nbsp;作者：陈光中<br/>
&nbsp;出版社：人民公安<br/>
&nbsp;出版时间：2006-1-1<br/>
<br/>
&nbsp;目录<br/>
上编综合研究<br/>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申预防理念的解析(程荥斌陶扬)<br/>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陈<br/>
光中胡铭)<br/>
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义务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之完善<br/>
——兼论检察在诉讼制度中的配置与完善(徐汉明等)<br/>
从法律冲突的因素考察：追诉跨国(境)贪污贿赂犯罪的几<br/>
个问题(陈东)<br/>
人权视野下：特别刑事程序法研究论纲<br/>
—惩治腐败与保障人权二元价值分析(张旭)<br/>
彰显程序价值提高反腐效能<br/>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启示<br/>
(姚莉邱飞)<br/>
《刑事诉讼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协调的若干问题探讨<br/>
(樊学勇林铁军)<br/>
鼓励合作：提升刑事司法效率的重要途径<br/>
——《联台国反腐败公约》第37条内容的启示(李建明)<br/>
启示与调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br/>
(詹建缸)<br/>
以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契机再修改刑事诉讼法<br/>
(周国均)<br/>
中编刑事诉讼程序研究<br/>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特工行动”的借鉴<br/>
与吸收(黄豹)<br/>
论控制下交付在反腐败案件中的应用(陈晓辉)<br/>
构建我国对外逃贪官缺席审判制度的研讨(刘根菊李秀娟)<br/>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刑事被告人缺席审判制度的改进<br/>
(严本道刘加良)<br/>
论刑事诉讼中的缺席审判制度<br/>
～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资产返还机制为视角(郭小燕)<br/>
携款外逃案资产追回机制探析<br/>
——以《联台国反腐败公约》为研览视角(吴高庆)<br/>
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看建立我国的刑事缺席追诉制度<br/>
(王圣扬)<br/>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br/>
(殷磊余立进)<br/>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独立<br/>
——以《联台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宋丹)<br/>
惩治外逃贪官程序立法问题研究(王艳)<br/>
<br/>
下编刑事诉讼证据研究<br/>
试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要求<br/>
(李玉萍)<br/>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证人保护制度(胡小平叶晓欣)<br/>
贪污贿赂案件污点证人诉讼地位与权利保护研究<br/>
——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周国均刘 蕾)<br/>
论构建我国“污点证人”制度<br/>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37条之评(姚莉郭倍倍)<br/>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21条的规定与我国相关规定之较评<br/>
(朱立恒)<br/>
附录<br/>
附一：<br/>
(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研<br/>
讨会”综述(陈光中周国均姚莉郭倍倍)<br/>
(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构建<br/>
(周国均姚莉倪爱静)<br/>
(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br/>
(宁杰)<br/>
附二：<br/>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br/>
&nbsp;<br/></DIV>
]]></description>
            <author>傻宝</author>
            <category>^傻宝^研究生生活</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00127001000c8q.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Wed, 28 Nov 2007 04:17:32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00127001000c8q.html</guid>
        </item>
        <item>
            <title>6。法律人的思维方式</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00127001000c8p.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div><img SRC="http://www.tushucheng.com/image/book/1818806/150_200.jpg"></IMG><br/>
<table>
<tbody>
<tr>
<td>
<div CLASS="stitle">作者:</DIV>
</TD>
<td>
<div CLASS="scontent">陈瑞华 著</DIV>
</TD>
</TR>
<tr>
<td>
<div CLASS="stitle">ISBN:</DIV>
</TD>
<td>
<div CLASS="scontent">10位［7503671726］
13位［9787503671722］</DIV>
</TD>
</TR>
<tr>
<td>
<div CLASS="stitle">出版社:</DIV>
</TD>
<td>
<div CLASS="scontent">法律出版社</DIV>
</TD>
</TR>
<tr>
<td>
<div CLASS="stitle">出版日期:</DIV>
</TD>
<td>
<div CLASS="scontent">2007-4-1</DIV>
</TD>
</TR>
</TBODY>
</TABLE>
<br/>
<div CLASS="title">内容提要 ：</DIV>
<div CLASS="content">
法学家的讲演，强调秩序与和谐、自由与权利、公平与正义，其理念之创新，精神之卓越，或使民主更趋进步，促进社会更尊民权，其意义在于国家更显强盛，人民更为幸福。<br/>

　　本社推出此“法学家讲演录”，殷殷之情，端在于增进建设社会秩序之共识，端在于为和谐发展增利器，为建制助其力。当此，我们也向勇敢且智慧的法学家致敬，向年轻的法律人致敬，向关心民主法治的公民致敬。这一群作者和读者，是此社会中的理性发光体。<br/>

　　本书是一部学术演讲稿，记载了作者十年来在全国各地所做讲座的精华：既有为初涉法律之门人士准备的法律入门知识，为法律实务人士准备的职业技能训练，也有为法学研究人员准备的前沿问题研究。<br/>

　　这些演讲从不同角度涉及了“法律人的思维方式”问题。我们相信，对于初入法律之门的学生、从事法律实务的人士以及站在法律理论最前沿的研究人员，都需要对一些法律理念进行深刻的理解，对法律实施问题加以深入的反思，对法学研究的前沿课题进行总体的把握。</DIV>
<div CLASS="title">编辑推荐 ：</DIV>
<div CLASS="content">
　　本书是一部学术演讲稿，记载的是我十年来在全国各地所做讲座的实录。之所以将本书命名为“法律人的思维方
式”，是因为我曾为多所大学的法律本科生作过同名的讲座，取得了较好的反响。随着国家司法考试制度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要通过统一的
“国家司法考试”，才能取得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这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迈出了重要一步。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同为法律人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经
常对一些法律价值理念、逻辑推理方式和分析法律问题的角度产生各种分歧，甚至还出现一定程度的冲突和对立。这些从事不同法律职业的法律人，竟然在一些基本
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这无疑是中国法律人今天所要面对的最大挑战之一。不仅如此，一些社会公众基于对中国法治状况和个人处遇的反思，对于这一套来自西方的
法律思维方式也渐渐产生了怀疑，甚至还会因为不接受一些个案的裁决结果，而对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提出质疑，对法律人提出批评，并进而对“来自西方的法律体
系”提出挑战。对这些问题的深深感触，成为我近年来很多次讲座的灵感之源。<br/>

　　由于演讲的对象既有从事法律学习的本科学生、从事法律研究的研究生甚至高教教师，也涵盖了从事法律实务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因此，这些讲
座的内容和角度也有明显的差异。有的讲座属于为初入法律之门的人士所讲的法律入门课(如“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人权视野下的刑事诉讼”等)，有的属于为
法律实务人士所讲的职业训练课程(如“刑事辩护的三种形态”、“什么是程序正义”、“程序法的制裁方式”等)，还有的讲座则涉及法学研究的前沿领域(如
“刑事证据法的理论体系”、“社会科学对法学方法的影响”、“刑事诉讼的几个前沿问题”等)。表面看起来，这些演讲稿具有一定的松散性，缺乏前后一致、贯
穿始终的理论线索。但实际上，这些演讲都从不同角度涉及了“法律人的思维方式”问题。其实，不论是初入法律之门的学生，从事法律实务的人士，还是站在法律
理论最前沿的研究人员，都需要对一些法律理念进行深刻的理解，对法律实施问题加以深入的反思，对法学研究的前沿课题进行总体的把握。或许，任何一种将本演
讲稿的读者仅仅限定为初学者、实务人士或者研究人员的企图，都将是徒劳无益的。事实上，即使是一个初入法律之门的本科学生，迟早也会成为从事法律职业的实
务人士，或者会成为从事法学研究的专业人员；一个从事法律实务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也同样需要重新思考那些最基本的法律理念，并对法学前沿问题有一定的
了解；而一个从事法学研究的学者，也需要了解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所面临的一些挑战，对司法实务状况有准确的把握。</DIV>
<div CLASS="title">目录 ：</DIV>
<div CLASS="content">序<br/>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br/>
社会科学对法学方法的影响<br/>
刑事辩护的三种形态<br/>
刑事证据法的理论体系<br/>
什么是程序正义<br/>
程序法的制裁方式<br/>
人权法视野下的刑事诉讼<br/>
刑事诉讼的几个前沿问题</DIV>
<br/></DIV>
]]></description>
            <author>傻宝</author>
            <category>^傻宝^研究生生活</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00127001000c8p.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Wed, 28 Nov 2007 04:12:59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00127001000c8p.html</guid>
        </item>
        <item>
            <title>一个段落的回顾。</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00127001000c88.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div><a HREF="http://album.sina.com.cn/pic/4000127006cc493a2f0fe" TARGET="_blank"><img SRC="http://album.sina.com.cn/pic_3/4000127006cc493a2f0fe" WIDTH="500" BORDER="0"></IMG></A></DIV>
<div>开学到现在三个月不到。<br/>
发生很多事情。<br/>
<br/>
经历了一场司法考试，<br/>
在今年这场司法考试中总结一点经验。<br/>
等待明年的司法考试。<br/>
心态还好，毕竟多少付出多少回报。<br/>
有人说，<br/>
司考成绩出来后，班级人物的地位会有着变化，<br/>
也许是我的神经粗，<br/>
对于这方面的事情，还没有什么看法。<br/>
<br/>
人家都说研一会有比较多的活动，<br/>
果不其然，<br/>
各种大赛小赛，<br/>
加上班级活动，<br/>
班级竞选，<br/>
荣升党员前的推优，<br/>
但是老实说，<br/>
我已经尽量的少参加这样的活动。<br/>
第一，最重要的当然是没有那个实力。<br/>
第二，因为尝试着生活上的逐渐独立，没有时间。<br/>
第三，确实，在HZ的四年，养成了这样的一种习惯。在班级中除了非到不可，一般予以忽略。其实，这样的生活规律，全看个人心态。<br/>

<br/>
去听了一些比较著名人的讲座。<br/>
讲座一般放在周一、周三、周五。<br/>
HZ，常常会遇到讲座冲突的情况。<br/>
本周周四，樊崇义来HZ讲“刑事诉讼法最新修改”的一个动态，我归纳一下，刑诉修改的进程中，要贯彻一七大的精神，贯彻和谐，SO，这非常难。认真地做了一场讲座的笔记。<br/>

周五，日本一著名民诉法教授，一个小时讲“日本的民诉法修改的几个方面”，有日语翻译，领略一种别样的“严谨”。<br/>

<br/>
刚入学时等待导师分配时候的紧张，<br/>
到知道自己的导师，<br/>
直到导师的见面我缺席，<br/>
直到本周四，自己的导师来代课，<br/>
回到大四时的感觉，我无意中去听他的课的感觉，<br/>
不一样的上课风格，<br/>
导师来邮，布置2000字的读书体会。<br/>
<br/>
诉讼法班级，<br/>
有刑诉、民诉、侦查、鉴定，<br/>
有不一样的导师带着，<br/>
现在想着，那时应该报侦查。<br/>
私底下，每个导师都有自己门派名称，<br/>
不知道这样私下的别称，<br/>
是否会影响到一些其他的。<br/>
不过，我感觉着或多或少会有着一些明显的影响。<br/>
其实，对于这些别称没有什么大的感觉，<br/>
最多感觉着一种归属感，<br/>
当然，用社会学的角度理解，一种归属感是非常重要的。<br/>
我时常回避着一些背后的故事，<br/>
总感觉知道太多，背负太多，<br/>
也是一种伤心往事的开始。<br/>
知愁，也是长大了之后的事了。<br/>
<br/>
关于学习，<br/>
有不断更新的书，<br/>
纪录我一些小努力，<br/>
但是这一些是远远不够的，<br/>
还有很多，<br/>
来不及更新的，<br/>
放在桌上的，<br/>
放在床头的，<br/>
只要是我看的，<br/>
一定会有读书笔记，<br/>
这是对自己的要求。<br/>
阅读量的要求，<br/>
在最近生活上的调整之后，<br/>
有了更多的时间和安排，<br/>
所以上网时间的挤压，<br/>
将会比较少更新。<br/>
<br/>
其实，我一直觉得自己蛮有适应能力的，<br/>
一般不喜事先的打听，<br/>
迟早要知道的事情，<br/>
也就不会主动去打听。<br/>
生活上的琐事，<br/>
很多。<br/>
生活中遇到的人，<br/>
很多。<br/>
但是，感情都是需要时间来培养的。<br/>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交流过程中的真诚，及态度。<br/>
我一般不喜那种墙头草的人，<br/>
也对那种面面俱到，<br/>
或者是处处圆滑的人，<br/>
近而远之。<br/>
虽然我知道我需要向他们学习，<br/>
但是一种习惯上的回避，<br/>
总是难以自控。<br/>
成长上的事情有待加强的有太多，<br/>
也许真的只有到了发生事情时见到真感情时，才会有所长进。<br/>
<br/>
生日过了，<br/>
又长大一岁。<br/>
年年岁岁，<br/>
时间过的快，还不等人，<br/>
乘着有求知欲还旺盛的时候，<br/>
好好的学一些是真。<br/>
<br/>
祝诸位好，安。<br/></DIV>
]]></description>
            <author>傻宝</author>
            <category>^傻宝^研究生生活</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00127001000c88.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Sat, 24 Nov 2007 14:00:53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00127001000c88.html</guid>
        </item>
        <item>
            <title>&quot;看&quot;了上海市诉讼法年会</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00127001000c7h.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div>上个星期四,上海市的诉讼法年会在华东政法大学召开。<br/>
没有拍任何照片。<br/>
好像有点可惜。<br/>
<br/>
照例，星期四上午的刑事诉讼法原理课肯定是不会上的了。因为领导要去准备这些会议。<br/>

差不多一点多开始，照例也是一大串的开幕词，感谢词，欢迎词。<br/>
看到一复旦大学的教授，当然教授之前肯定还有其他的称呼，我忘记了。坐在主席台最旁边猛打电话。<br/>

当书记致辞结束，下台，手拿一HZ的袋子走出会堂，我也走了。<br/>
<br/>
下午二点半左右，在寝室收到俺们班班长大人短信：三点开始的另一议程还是需要去参加，这样参加的会议当作是今天老师的课程。<br/>

然后收收东西，三点我又回到了那个豪华的会议室。<br/>
上面的人刚介绍完自己的论文，下面的人还在鼓掌。<br/>
我看到主席台最边上的那位教授依旧在打电话。<br/>
<br/>
觉得自己还真是没出息。<br/>
毕竟寝室和会议室还是有点距离的。有这点时间看看书晒晒太阳不是挺好。<br/>

意念催促下，听完三个人的报告，我又走了。<br/>
回来听说俺导师坐我正前方的位置，突发无语。<br/>
<br/>
书要看，脑子还要继续转，英语还是要坚持。<br/>
<br/>
在象牙塔中，但愿少一点杂念，在这个物欲横流的城市，但愿少一点欲望。<br/>
</DIV>
]]></description>
            <author>傻宝</author>
            <category>^傻宝^研究生生活</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00127001000c7h.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Wed, 21 Nov 2007 03:27:01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00127001000c7h.html</guid>
        </item>
        <item>
            <title>看一篇在《中国反腐网》上的文章</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00127001000c1e.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DIV>地址如下<br/>
http://www.zgff.cn/news/2007-07-23/content_6105.htm<br/>
<br/>
为了避免被删除，不转帖文章<br/>
<br/>
关于海南椰子大王的事情<br/>
<br/>
让我想到：<br/>
有如此人生经历的人为什么会走上这样的一条道路？<br/>
是什么原因促成了这样的一个结果？<br/>
如果说海南没有他孟家搞不定的事情，那么这个连环的诈骗之中，是不是存在其他的势力在左右？<br/>

竟然有人这样利用媒体造势，看来我们的媒体在利用与被利用之中，还是非常的危险。<br/>

连儿子被杀的事情也可以被他利用来炒作，当作是他反腐被报复的一个炒作，真的是人性上的丧失。<br/>

<br/>
昨天看完那本反腐策略<br/>
其实反腐中，除了法律规范来约束腐败之外，其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这个社会的大众觉悟或者说是大众水平。<br/>

<br/>
当然其中最重要的，我想说的，还是关于我们的刑事诉讼法的问题<br/>
也让我联想到，为什么这一次17我们没有通过刑事诉讼法？并且可能在这一届执政期间都不太可能通过。除了政治上的因素，想不出有其他的理由，因为这一次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真的是妥协再妥协的一个产物。<br/>

<br/>
事件中没有看到过多的程序上的问题，只看到调研组查到的事实。<br/>
<br/>
一个案件拖了太久，而且让他取保候审期间，他制造了那么多事端，为什么还在外面？<br/>
</DIV>
]]></description>
            <author>傻宝</author>
            <category>^傻宝^研究生生活</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00127001000c1e.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Tue, 30 Oct 2007 03:24:46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00127001000c1e.html</guid>
        </item>
        <item>
            <title>5。反腐策略：来自透明国际的报告</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00127001000c13.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DIV>&nbsp;<IMG STYLE="FLOAT: left; MARGIN: 4px" SRC="http://images.dangdang.com/images/8658818_b.jpg"></DIV>
<DIV><STRONG><FONT STYLE="FONT-SIZE: 20px">#
作者：（新西兰）杰里米·波普 编著，王淼洋 等译<br/>
# 出版社：上海译文出版社<br/>
# ISBN：9787532723232<br/>
# 出版时间：2000-4-1<br/>
# 版次：1<br/>
# 页数：223<br/>
# 字数：183000<br/>
# 纸张：胶版纸</FONT></STRONG></DIV>
<DIV>&nbsp;</DIV>
<DIV>&nbsp;</DIV>
<DIV>&nbsp;</DIV>
<DIV>看时间，这是出在《联合国反腐公约》之前的一本书</DIV>
<DIV>所以，看起来，放在那个时代的背景下看</DIV>
<DIV>看到一些例子，注释，还是觉得比较新奇与开拓视野的</DIV>
<DIV>&nbsp;</DIV>
<DIV>&nbsp;</DIV>
<DIV CLASS="right_title1">内容提要</DIV>
<DIV CLASS="right_content">
反腐廉政是现代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在全球范围内人们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由杰里米·波普编著的《反腐策略——来自透明国际的报告》一书是“透明国际”关于这一问题研究的最新成果。它汇集了目前国际上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一些情况和经验。本书共两大部分（第一部分：理论分析、第二部分：实际运用）16章。主要内容包括：为国家的廉政制度设置舞台，腐败何以猖獗，重组政府？去掉腐败动因，国家廉政制度的构成，民主进程，市民社会，行政改革，调查官，司法制度，总审计师，政府采办行为：政府和私营部门在何处成交，独立的廉政机构，国际行动者与行动机制等。该书内容丰富、层次分明，它的翻译出版，对我国的反腐斗争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DIV>
<P>&nbsp;</P>
<P>&nbsp;</P>
<DIV CLASS="right_title1">目录</DIV>
<DIV CLASS="right_content">前言<br/>
序<br/>
执行要点<br/>
介绍国民廉政体制<br/>
第一部分 理论分析<br/>
第一章 为国家的廉政制度设置舞台<br/>
第二章 腐败何以猖獗<br/>
第三章 重组政府?去除腐败动因<br/>
第四章 国家廉政制度的构成<br/>
第二部分 实际应用<br/>
第五章 民主进程<br/>
第六章 市民社会<br/>
第七章 行政改革<br/>
第八章 行政法<br/>
第九章 调查官<br/>
第十章 司法制度<br/>
第十一章 总审计师<br/>
第十二章 政府采办行为：政府和私营部门在何处成交<br/>
第十三章 私营公司<br/>
第十四章 信息与公众意识<br/>
第十五章 独立的廉政机构<br/>
第十六章 国际行动者与行动机制<br/>
译后语</DIV>
<DIV>&nbsp;</DIV>
]]></description>
            <author>傻宝</author>
            <category>^傻宝^研究生生活</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00127001000c13.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Mon, 29 Oct 2007 13:47:29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00127001000c13.html</guid>
        </item>
        <item>
            <title>4。陪审员的内心世界：陪审员裁决过程的心理分析</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00127001000by9.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DIV><IMG ALT="" SRC="file:///C:/DOCUME%7E1/sony/LOCALS%7E1/Temp/moz-screenshot.jpg"><br/>

作者：（美）黑斯蒂 主编，刘威，李恒 译<br/>
丛书名：世界法译丛<br/>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br/>
ISBN：9787301108864<br/>
出版时间：2006-8-1<br/>
版次：1<br/>
<br/>
其实借这本书看也只是好奇心作祟<br/>
结果，刚开始还蛮容易理解的<br/>
<br/>
看到后面就是结合心理的，然后还有很多深奥的东西<br/>
数据，图线，<br/>
晕了<br/>
<br/>
不过以后有空可以再仔细看看，好好学学<br/>
说不定等到做律师的适合可以好好研究<br/>
但是，估计在中国是用不太上的啦<br/>
<br/>
也是我看《JUSTICE》才会对这个书比较有好奇感的。<br/>
<br/>
里面有一句话很深刻的，<br/>
将探寻陪审团的心理，类似于外国人喜欢的香肠<br/>
不要去知道香肠的生产过程。<br/>
<br/>
<DIV CLASS="right_title1">内容提要</DIV>
<DIV CLASS="right_content">
与其他任何裁决任务相比，尽管陪审员裁决或许吸引了心理学、经济学、哲学、数学等方面学者更多的注意力，但得到实证支持证明其作为描述执行裁决任务心理过程模型的价值的，却寥寥无几。本书各章涵盖了所有关于陪审员裁决的重要模型，并一一予以精辟阐释。书中前半部分介绍了各种模型以及用来阐明和评估模型价值的相关研究，后半部分汇集了对各种模型及研究陪审员裁决的行为科学本身的评析。如许多其他汇编一样，本书是学术会议成果的结集。但与许多会议论文集不同的是，本书论文并非仓促而就。事实上，从作出决定到最终成书，写作修改的过程长达五年之久。承蒙出资办会的美国国家科学基金和西北大学的支持，研究报告得以从容完成。在陪审员裁决理论课题上，写出有所裨益甚或经久不衰的作品来，这正是与会学者作出的决定。<br/>

本书的编撰，缘起1986年在美国西北大学举办的“陪审员裁决模型”学术会议(由国家科学基金会根据SES-8600069和西北大学提供资金)。迨至闭幕时，会议的主要发言和有关论已显然足以构成研究陪审员裁决的科学方法的全面评述。此后四年间，与会者着手撰写各章，其间几易其稿，比至1991年最终定稿。数年来，本书编者先后得到西北大学、行为科学高级研究中心(斯坦福，加利福尼亚)以及美国律师基金会(芝加哥，伊利诺伊)的支持。上述机构尤其是斯坦福研究中心和美国律师基金会的支持，提供了慷慨和至关重要的支持。本书写作最后阶段的工作，包括大量的誊稿打字、参考文献著录核对以及大部分图表绘制，均由无与伦比的玛丽·路林(Mary
Luhring，判断与政策研究中心)完成。本书的最终改定和编辑，多承罗纳德·艾伦(RonaldJ．Allen，西北大学法学院)、约翰·卡罗尔
(Johns．Carroll，麻省理工学院斯隆管理学院)及罗伯特·麦考恩(RobertJ．MacCoun，兰德公司行为科学部)深刻犀利的赐教。<br/>

<br/>
<DIV CLASS="right_title1">目录</DIV>
<DIV CLASS="right_content">撰稿人名单<br/>
编者序<br/>
致谢<br/>
第一篇 陪审员裁决模式<br/>
第一章 引论<br/>
第二章 态度与判决之间的步骤<br/>
第三章 在搜查逮捕案例中结果信息和态度对陪审员裁决的影响<br/>
第四章 陪审员裁决过程的代数模型<br/>
第五章 陪审员裁决的随机模型<br/>
第六章 关于法理学阶式推论的规范和实证研究<br/>
第七章 辩论结构安排与证据评估<br/>
第八章 陪审员裁决的故事模型<br/>
第二篇 评析<br/>
第九章 对陪审员裁决过程研究中的刺激案件取样及反应量度的说明<br/>
第十章 香肠与法律：更广义司法体系中的陪审员裁决<br/>
第十一章 分析法律和犯罪抉择的理性博弈论框架<br/>
第十二章 为什么进行陪审团研究?<br/>
第十三章 关于陪审员裁决的两种构想<br/>
第十四章 对陪审员裁决模式的数学解析<br/>
主题索引</DIV>
<br/></DIV>
<br/></DIV>
]]></description>
            <author>傻宝</author>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00127001000by9.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Tue, 23 Oct 2007 03:18:57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00127001000by9.html</guid>
        </item>
        <item>
            <title>傻宝天马行空之一：现在我们有多少人把红绿灯、斑马线当成是法律？</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00127001000bwh.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DIV><IMG SRC="http://www.pref.aichi.jp/chiiki-anzen/koutu/gaikoku/img/01_r3_c1.jpg"><br/>

<FONT STYLE="font-weight: bold;" SIZE="4"><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问题：有人穿马路的时候，看到红绿灯、斑马线的时候，把红绿灯、斑马线当成是我们的法律？<br/>

<br/></SPAN></FONT>
在GOOGLE中输入“把红绿灯当成是法律”，结果没有一个完整的句子。<br/>

只有诸如“把红绿灯当作一面镜子”，大多站在一种道德的层面在讲我们遵守红绿灯这样的规范。<br/>

<br/>
其实这个问题是法理课上，老师探讨了两节课，差不多5个小时的一个问题。<br/>

问题是“闯红绿灯能够得到治理吗？”<br/>
当然，“根治”这个现象，只是能够在社会上出现控制，人们能够自觉的遵守这一法律，不再是一个社会的普遍现象。<br/>

<br/>
前言：七不规范<br/>
1。只有上海才会有“七不规范”吗？<br/>
2。“七不”只是一种社会道德吗？<br/>
3。“七不”能否在我们的社会中有效贯彻？<br/>
4。在其他国家，是否有这样的法律存在？他们是如何做到的呢？<br/>
<br/>
1。不是只有上海才有“七不”。<br/>
2。不仅仅只是道德，它是我们的法律。<br/>
3。“七不”可以在我们的社会中有效贯彻。<br/>
4。关于其他国家同样有这样的规定，并且在一些国家，可以做的很好。像日本，为什么他们的道路上一般是看不到警察的？为什么我们的道路上除了交警，还需要协管员，有时候还有一些志愿者？（题外话：像在日本，它们的警察都不会在马路上乱兜的，一般都会在办公的地方坐着，老师是这样解释的：纳税人交了钱，不是让他们在马路上乱兜的，是来为纳税人服务的，有事儿了，就出动。——这是老师在解释他的“控权理论”。在日本的市政府，是没有保安的，也没有大门，不像上海市政府，门在哪里也找不到，纳税人可以随便进去倒水，歇脚。）——是不是和我们的状况差很多？！！<br/>

<br/>
<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下面是一则通知：</SPAN><br/>

<br/>
市交通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城市交通行业诚信体系管理规定》的通知<br/>
<br/>
<P ALIGN="center">沪交法[2007]7号</P>
<P ALIGN="left">
局机关有关处室，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执法总队、市交通受理中心、市交通考试中心，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各城市交通行业协会：</P>
<P>
　　根据建立本市城市交通行业诚信体系的要求，为规范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发布，保证诚信评价的客观、公正、准确，促进行业分类管理，遵照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及行业实际，局制定了《上海市城市交通行业诚信体系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请认真执行。</P>
<P>
　　各有关部门应将诚信体系建设作为管理创新的重要抓手，充分发挥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作用，并与行风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有机结合，避免对相同事项反复考核。同时将相应的奖惩措施落到实处，促进整个行业尽快形成守信受益、失信惩诫的良好氛围。</P>
<P>　　附件：<A HREF="http://www.jt.sh.cn/attach/node23/att121683_0.doc" TARGET="_blank">《上海市城市交通行业诚信体系管理规定》</A></P>
<P ALIGN="right">上海城市交通管理局<br/>
2007年1月15日</P>
<br/>
<P ALIGN="right"><br/></P>
<P STYLE="text-align: left;">
附件的内容：主要的看了一下，还是规定交通行业的企业的诚信问题。</P>
<P STYLE="text-align: left;">
但是这应该是下一步实行对于个人交通纳入诚信系统的一个前奏而已。</P>
<br/>
<P STYLE="text-align: left;">相关法律条文搜索：<br/></P>
<P STYLE="text-align: left;">&nbsp;</P>
<DIV ALIGN="center">
<H3><SPAN STYLE="font-size: 14.9px;">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SPAN></H3>
<H3>&nbsp;　　２００３年１０月２８日</H3>
</DIV>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br/>
<br/>
　　第八号<br/>
<br/>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２００３年１０月２８日通过，现予公布，自２００４年５月１日起施行。
　<br/>
<br/>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br/>
<br/>
<P STYLE="text-align: left;"><SPAN STYLE="font-size: 14.9px;"><br/></SPAN></P>
<P STYLE="text-align: left;"><SPAN STYLE="font-size: 14.9px;">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br/>
</SPAN></P>
<P STYLE="text-align: left;"><SPAN STYLE="font-size: 14.9px;">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br/>
</SPAN></P>
<P STYLE="text-align: left;"><br/></P>
<P STYLE="text-align: left;">&nbsp;</P>
<DIV ALIGN="center">
<H3><SPAN STYLE="font-size: 14.9px;">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SPAN></H3>
</DIV>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br/>
第４０５号<br/>
<br/>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２００４年４月２８日国务院第４９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２００４年５月１日起施行。<br/>

<br/>
总理 温家宝<br/>
<br/>
二零零四年四月三十日<br/>
<P STYLE="text-align: left;"><br/></P>
<P STYLE="text-align: left;"><SPAN STYLE="font-size: 14.9px;">第三十九条 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br/>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br/>
　　(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SPAN></P>
<P STYLE="text-align: left;"><br/></P>
<P STYLE="text-align: left;"><SPAN STYLE="font-size: 14.9px;">所以，说红绿灯和斑马线就是一种法律条文的体现。</SPAN></P>
<P STYLE="text-align: left;"><SPAN STYLE="font-size: 14.9px;">遵守它们，就是遵守法律。</SPAN></P>
<P STYLE="text-align: left;"><SPAN STYLE="font-size: 14.9px;">所以，有了法律的现实标志，为什么我们还有那么多的交警，那么多的协管员，但是我们的交通状况还是JUST
SO SO 呢？</SPAN></P>
<P STYLE="text-align: left;"><br/></P>
<P STYLE="text-align: left;"><SPAN STYLE="font-size: 14.9px;">有人说，我们国家那么多人，那么多农民，有时候称为“农民城市”。但是，现在的农村也有红绿灯，人们的素质，还没有达到意识到这种一种法律问题的层面上罢了。</SPAN></P>
<P STYLE="text-align: left;"><SPAN STYLE="font-size: 14.9px;">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普法工作还是一项重大的工程。</SPAN></P>
<P STYLE="text-align: left;"><br/></P>
<P STYLE="text-align: left;"><SPAN STYLE="font-size: 14.9px;">老师的观点是说：未来可能会将闯红灯的纪录纳入个人的诚信系统，会影响个人的一些信用问题，或者是一段时间内的就业问题。</SPAN></P>
<P STYLE="text-align: left;"><br/></P>
<P STYLE="text-align: left;"><SPAN STYLE="font-size: 14.9px;">看来还是蛮严重的。在中国，这样的一套诚信系统的建立，有待时日。</SPAN></P>
<P STYLE="text-align: left;"><br/></P>
<P STYLE="text-align: left;"><SPAN STYLE="font-size: 14.9px;">但是，在欧洲已经在试行取消红绿灯制度，这个又是为了什么？</SPAN></P>
<P STYLE="text-align: left;"><SPAN STYLE="font-size: 14.9px;">来自2006年11月的新闻，环球日报上说，在欧洲已经开始试行取消红绿灯，</SPAN></P>
<br/>
<P STYLE="text-align: left;"><IMG SRC="http://img1.qq.com/news/pics/2245/2245268.jpg"></P>
<P STYLE="text-align: left;">
这是一个学校下课的情景，边上的车子都在等行人通过。据说，这样的试行效果，只有交通状况好了。</P>
<br/>
<P STYLE="text-align: left;"><br/></P>
<P STYLE="text-align: left;">那么我们还需要来搞现在的这一套吗？</P>
<P STYLE="text-align: left;"><br/></P>
<P STYLE="text-align: left;">
红绿灯一个个的设立，还是需要花费很多成本的，而且对于时间来说，也是有一点浪费的。</P>
<P STYLE="text-align: left;">
关于路上的协管员，和交警，都可以撤掉，这是一个行政机构不断膨胀的后果，而且根本上没有得到控制，而且使得各方都管，但是却管不好的局面。</P>
<P STYLE="text-align: left;">
到最后，还不是让普通的人受苦。红绿灯多，管的人多，还管不好。</P>
<P STYLE="text-align: left;">
这不是我们现在的状况吗？劳民伤财。<br/></P>
<br/>
<P STYLE="text-align: left;">
最重要，最核心的一个问题是，对待路上的这一些标志，红绿灯、斑马线、还有对于机动车来说的各种各样的线，我们要将它们视为法律，必须遵守。</P>
<P STYLE="text-align: left;"><br/></P>
<P STYLE="text-align: left;">
（突然想到，就写了一点，有错请指正。）<br/></P>
<P STYLE="text-align: left;">&nbsp;</P>
</DIV>
]]></description>
            <author>傻宝</author>
            <category>^傻宝^研究生生活</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00127001000bwh.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Sat, 20 Oct 2007 05:21:41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00127001000bwh.html</guid>
        </item>
        <item>
            <title>3。刑事证据法原理与适用</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00127001000bv2.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DIV>网上找不到这书的图片，但是与下面这本应该只是版本问题。</DIV>
<DIV>
这本书读起来还算是轻松，算是比较薄的一本，还有在一般的概念之后会有案例，可以帮助理解。</DIV>
<DIV>&nbsp;</DIV>
<DIV><IMG STYLE="FLOAT: left; MARGIN: 4px" SRC="http://www.law-lib.com/shopping/images/7281.gif"></DIV>
<DIV>
<P>樊崇义、锁正杰、牛学理、吴宏耀、苏凌 著</P>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nbsp; 2003年1月 第1版</DIV>
<DIV>&nbsp;</DIV>
<DIV><FONT FACE="宋体">前 言</FONT></DIV>
<P><FONT FACE="宋体">现在，证据问题在诉讼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日益受到重视，这是建设法治国家基本方略在诉公领域中的必然要求和体现。为了能够对当前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增益，我们编写了这本(刑事证据法原理与适用)。这本书试图在如下几个方面有所突破：</FONT></P>
<P><FONT FACE="宋体"><br/>
第一，建立一种新的证据法基本理论。本书认为，刑事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仅仅具有真理性是不够的，还应当具有正当性。以此为基础，我们提出了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体系，分别从真理性和正当性的角度对每一原则进行了论述，对每一种刑事证据，分别从真理性(证明能力)和正当性(证据能力)的角度作了探讨；对证明制度，尤其是证明标准，也从这两个方面作了富有建设性的思考和阐发。总之，本书试图在我国现有证据理论的基础上，吸收国外征据理论中的积极因素，建立一种“法律事实现”主导的证据理论。</FONT></P>
<P><FONT FACE="宋体"><br/>
第三，建立一套富有操作性的证据法实践模式。在对各种证据的论述中，我们将证据的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分开，并分别论述其判断标准，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说明具体的操作方法。对证明制度尤其是证明标准的论述，也作了详细的论述，使得对通过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这一操作程序和方法变得清晰、具体。另外，为了更加有效地指导司法实践，本书特地精选了20多个真实的案例，对疑难问题作深入讨论。本书的理论论述．也主要是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出发的，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力图做到“来自现实，高于现实，回到现实”，不但要解决当前情况下怎么做的问题，也要解决为什么这样做的问题。</FONT></P>
<P><br/>
第三，探讨一种可行的证据法立法思路。不管用何种形式，我国肯定要制定有关刑事证据方面的法律。但是，当前提出的证据法立法建议，主要集中在如何审查判断证据(如对每种证据证明力的判断、通过证据认定案情等)和诉讼程序(如证据调查程序、沉默权等)两个方面。但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例以及相关的研究成果来看，证据立法主要解决的是证据的合法性问题，证据的真实性以及如何通过证据认定案情主要是靠法官的经验来判断的，不可能完全在立法中解决；相关的程序问题应当是刑事诉讼法的立法问题，不应当渗透到到证据法领域中来，甚至“喧宾夺主”。当然，本书对证据法理论体系的探讨，也考虑了当前我国证据法理论的现状，力图作出合乎实际情况的理论解释。<br/>

本书适合于从事理论研究的学者以及司法和立法部门的同行们阅读，也适合于作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材使用。本书对引用案例的评述仅限于说明本书内容，不代表要对案件本身或者相似案件作出结论性意见。</P>
<P>&nbsp;</P>
<P><FONT FACE="宋体">目 录</FONT></P>
<P><FONT FACE="宋体">第一章 刑事证据法的哲学基础<br/>
第二章 刑事证据法的原则<br/>
第三章 证据与证据规则<br/>
第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br/>
第五章 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br/>
第六章 鉴定结论<br/>
第七章 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br/>
第八章 证明制度<br/>
第九章 证明标准</FONT></P>
<DIV>&nbsp;</DIV>
]]></description>
            <author>傻宝</author>
            <category>^傻宝^研究生生活</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00127001000bv2.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Wed, 17 Oct 2007 00:43:37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00127001000bv2.html</guid>
        </item>
        <item>
            <title>温度。</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00127001000bt9.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DIV>&nbsp;<IMG STYLE="width: 500px; height: 375px;" SRC="http://image.bbs.tom.com/data1/pic/385/72/72985.jpg"><br/>
冷了。<br/>
<br/>
今天GG告诉我，<br/>
睡觉前，给一个人打电话，<br/>
在无聊的时候想起一个人，<br/>
就是那么有点什么的。<br/>
当然他是站在一个成熟男人的角度告诉我他的感受。<br/>
<br/>
在我以前的概念中，<br/>
我一直都排斥在无聊的时候找的人是一个喜欢的人，<br/>
但是仔细想想，<br/>
我应该是赞同GG的概念的。<br/>
<br/>
所以说，<br/>
喜欢，<br/>
是一件幸福的事情，<br/>
以前，<br/>
我告诉过一些人，<br/>
其实喜欢比上爱，<br/>
我还是会选择喜欢，<br/>
留在一个角落，可以继续的做朋友，<br/>
不是很好吗？<br/>
也许这是自私的想法吧？<br/>
<br/>
上海变冷了，<br/>
原来温度对于一个习惯温暖的人来说是那么重要。<br/>
一种温度来自内心，<br/>
来自一举一动，<br/>
来自一个眼神或者一个语气词。<br/>
<br/>
现在应该算是上海的秋吧，<br/>
怀念以前的寝室里的人，<br/>
有人喜欢冬，因为她自诩是胖子，<br/>
有人不喜冬，因为她怕冷，因为冬让人更加没有安全感。<br/>
<br/>
其实，<br/>
对于一个表面随遇而安的人来说，<br/>
真正的内心也许处处惶恐，<br/>
不断的因为害怕伤害与被伤害回避。<br/>
<br/>
跑题了。<br/>
<br/>
冷了，<br/>
只是感慨一下时间过的飞快，<br/>
但愿这个冬不是那么冷。<br/>
<br/>
祝安。<br/></DIV>
]]></description>
            <author>傻宝</author>
            <category>^戆宝^乱涂鸦</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00127001000bt9.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Tue, 09 Oct 2007 13:34:16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00127001000bt9.html</guid>
        </item>
        <item>
            <title>2。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00127001000bs3.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DIV><IMG STYLE="FLOAT: left; MARGIN: 4px" SRC="http://www.llxb.cn/PicBook/pic/6/41565.jpg">
<DIV STYLE="TEXT-ALIGN: left">&nbsp;</DIV>
<DIV STYLE="TEXT-ALIGN: left">
作&nbsp;&nbsp;&nbsp; 者：
陈光中 主编&nbsp; 宋英辉 副主编<br/>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br/>
出版日期： 2000年5月 &nbsp;&nbsp;
&nbsp; 版次： &nbsp;&nbsp;
&nbsp;1<br/>
I S B N：&nbsp; 780083704
&nbsp;&nbsp; &nbsp; 页数：
&nbsp;&nbsp; &nbsp;352<br/>
开&nbsp;&nbsp;&nbsp; 本： 32开
&nbsp;&nbsp;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印张： &nbsp;&nbsp;
&nbsp;1100.00</DIV>
<DIV STYLE="TEXT-ALIGN: left">&nbsp;</DIV>
<DIV STYLE="TEXT-ALIGN: left">&nbsp;</DIV>
<DIV STYLE="TEXT-ALIGN: left">&nbsp;</DIV>
<DIV STYLE="TEXT-ALIGN: left">
这个导师书单中一本比较薄的书。而且也是比较旧的一本书。</DIV>
<DIV STYLE="TEXT-ALIGN: left">
那是97修改3年之后的一本书，现在7年之后又要修改，看一下那个时候的预期到现在有什么改变，再看看这次的修改较之7年前会有多大的改变。</DIV>
<DIV STYLE="TEXT-ALIGN: left">忌讳“穿新鞋走老路”！</DIV>
<DIV STYLE="TEXT-ALIGN: left">看到熟悉的名字。</DIV>
<DIV STYLE="TEXT-ALIGN: left">&nbsp;</DIV>
<DIV STYLE="TEXT-ALIGN: left">
还有诚恳的问，来这里的各位亲爱的朋友，一般读书需要做点什么吗？读书笔记？还是应该怎么样？（急切想知道，多谢！）</DIV>
<DIV STYLE="TEXT-ALIGN: left">&nbsp;</DIV>
<DIV STYLE="TEXT-ALIGN: left">&nbsp;</DIV>
<DIV STYLE="TEXT-ALIGN: left">本书目录：</DIV>
<DIV STYLE="TEXT-ALIGN: left">&nbsp;</DIV>
<DIV STYLE="TEXT-ALIGN: left">
刑事诉讼法实施三年的回顾与展望（代序言）······陈光中</DIV>
<DIV STYLE="TEXT-ALIGN: left">第一题
司法独立·················· 宋英辉</DIV>
<DIV STYLE="TEXT-ALIGN: left">第二题
管辖···················· 洪道德</DIV>
<DIV STYLE="TEXT-ALIGN: left">第三题
辩护与代理················· 熊秋红</DIV>
<DIV STYLE="TEXT-ALIGN: left">第四题
证据················· 崔敏、李佑标</DIV>
<DIV STYLE="TEXT-ALIGN: left">第五题
强制措施·················· 汪建成</DIV>
<DIV STYLE="TEXT-ALIGN: left">第六题
侦查···················· 樊崇义</DIV>
<DIV STYLE="TEXT-ALIGN: left">第七题
提起公诉··············· 卞建林、姚莉</DIV>
<DIV STYLE="TEXT-ALIGN: left">第八题
第一审程序············· 左为民、龙宗智</DIV>
<DIV STYLE="TEXT-ALIGN: left">第九题
第二审程序················· 孙长永</DIV>
<DIV STYLE="TEXT-ALIGN: left">第十题
死刑复核程序············ 岳礼玲、王进喜</DIV>
<DIV STYLE="TEXT-ALIGN: left">第十一题
审判监督程序··············· 陈卫东</DIV>
<DIV STYLE="TEXT-ALIGN: left">第十二题
执行···················· 叶青</DIV>
<DIV STYLE="TEXT-ALIGN: left">&nbsp;</DIV>
<DIV STYLE="TEXT-ALIGN: left">
附录：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座谈会纪要·········王进喜</DIV>
<DIV STYLE="TEXT-ALIGN: left">&nbsp;</DIV>
<DIV STYLE="TEXT-ALIGN: left">书的简介：</DIV>
<DIV STYLE="TEXT-ALIGN: left">&nbsp;
　本书所反映的，便是1999年7月26日至28日大连会议研讨的问题。此次会议由刑事诉讼法教学、科研和司法实务部门的40余名代表参加。与会代表就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关机关的解释及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提出了对策和建议，并形成了会议纪要。座谈会之后，部分与会代表针对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问题，分专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并最终形成本书。本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这次修改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化、民主化。其次，这次修改针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本身存在的缺陷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比较焦集中地解决了一批长期没有解决和难以解决的问题。第三，这次修改在立足国情的同时，吸收了一些外国的成功立法经验，使我们的刑事司法制度与国际通行做法更加协调。</DIV>
</DIV>
]]></description>
            <author>傻宝</author>
            <category>^傻宝^研究生生活</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00127001000bs3.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Sat, 06 Oct 2007 04:57:00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00127001000bs3.html</guid>
        </item>
        <item>
            <title>交错。</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00127001000brs.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ALIGN="center"><A HREF="http://album.sina.com.cn/pic/400012700200144c" TARGET="_blank"><IMG SRC="http://album.sina.com.cn/pic_3/400012700200144c" BORDER="0"></A>&nbsp;</DIV>
<DIV ALIGN="center">生活有点改变，</DIV>
<DIV ALIGN="center">朝着我没有预料的方向，</DIV>
<DIV ALIGN="center">带来的问题，</DIV>
<DIV ALIGN="center">只能暂时的束之高阁。</DIV>
<DIV ALIGN="center">&nbsp;</DIV>
<DIV ALIGN="center">考研的刹那，</DIV>
<DIV ALIGN="center">我是真的没有想那么多。</DIV>
<DIV ALIGN="center">理由也只有简单的如下：</DIV>
<DIV ALIGN="center">第一，真的需要时间去缓冲一下，</DIV>
<DIV ALIGN="center">第二，学习现在的专业是我的兴趣，</DIV>
<DIV ALIGN="center">第三，在象牙塔里也是一种幸福。</DIV>
<DIV ALIGN="center">进来之后，面对现在的错综复杂，</DIV>
<DIV ALIGN="center">有点意外，</DIV>
<DIV ALIGN="center">难道是我一直想的太简单了吗？</DIV>
<DIV ALIGN="center">&nbsp;</DIV>
<DIV ALIGN="center">但是，小宝一直认为这样一个道理：</DIV>
<DIV ALIGN="center">生活原本很简单，</DIV>
<DIV ALIGN="center">只是有一些人为的因素把它变得复杂。</DIV>
<DIV ALIGN="center">所以，回到纯真的原始，</DIV>
<DIV ALIGN="center">虽然难得，</DIV>
<DIV ALIGN="center">虽然不真实，</DIV>
<DIV ALIGN="center">但是尽力。</DIV>
<DIV ALIGN="center">&nbsp;</DIV>
<DIV ALIGN="center">当然，交错的现实中，</DIV>
<DIV ALIGN="center">分不清真实与假相，</DIV>
<DIV ALIGN="center">忠于一些坚持的原则，</DIV>
<DIV ALIGN="center">仍是不可放弃的。</DIV>
<DIV ALIGN="center">&nbsp;</DIV>
<DIV ALIGN="center">学校，班级，导师，同学，</DIV>
<DIV ALIGN="center">虽然我从本校升上来，</DIV>
<DIV ALIGN="center">但是我依旧陌生，</DIV>
<DIV ALIGN="center">原因只可能是在那四年，</DIV>
<DIV ALIGN="center">我依旧活在单纯的校园，</DIV>
<DIV ALIGN="center">抛弃老师，入党，班级关系，</DIV>
<DIV ALIGN="center">生活中只有朋友与玩乐，</DIV>
<DIV ALIGN="center">致使虽然是本校，</DIV>
<DIV ALIGN="center">老师也只是见过，</DIV>
<DIV ALIGN="center">大致知道老师的专业，</DIV>
<DIV ALIGN="center">从来没有与之交谈过，</DIV>
<DIV ALIGN="center">仍然像是中学生般的幼稚。</DIV>
<DIV ALIGN="center">念自己想念的书，</DIV>
<DIV ALIGN="center">放弃去竞争，</DIV>
<DIV ALIGN="center">放弃去攀谈，</DIV>
<DIV ALIGN="center">放弃去交际。</DIV>
<DIV ALIGN="center">&nbsp;</DIV>
<DIV ALIGN="center">也许，真的是性格决定命运。</DIV>
<DIV ALIGN="center">交错的命脉总已经注定这一生的终点。</DIV>
]]></description>
            <author>傻宝</author>
            <category>^戆宝^乱涂鸦</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00127001000brs.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Fri, 05 Oct 2007 05:26:06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00127001000brs.html</guid>
        </item>
        <item>
            <title>读书笔记——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征求意见稿)。</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00127001000bre.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STYLE="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255);">
这是导师发来的阅读材料。先大致看一下，最近的一份动态。9页纸。<br/>
<br/>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br/>
<br/>
&nbsp;&nbsp;&nbsp;
一、修改的总的原则<br/>
&nbsp;&nbsp;&nbsp;
(一)<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宽严相济</SPAN>的刑事政策；<br/>
&nbsp;&nbsp;&nbsp;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注意与我国<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已参加的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相衔接</SPAN>，并在充分考虑我国实际情况的前提下，研究<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借鉴</SPAN>其他国家的有益做法。<br/>

&nbsp;&nbsp;&nbsp;
(三)坚持正确处理打击犯罪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关系。程序设置应当<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科学、合理，并尽量明确、具体、容易操作</SPAN>。<br/>

&nbsp;&nbsp;&nbsp;
(四)坚持进一步强化制约监督，<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通过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SPAN>。同时又要注意<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SPAN>。<br/>

<br/>
二、修改的几个主要问题<br/>
<br/>
&nbsp;&nbsp;&nbsp;
(一)关于进一步完善证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br/>
&nbsp;&nbsp;&nbsp;
1．拟增加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br/>
&nbsp;&nbsp;&nbsp;
2．拟增加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规定。<br/>
&nbsp;&nbsp;&nbsp;
3．进一步完善讯问程序。为了保证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活动合法进行，拟在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讯问程序：<br/>

一是限制连续讯问的时间，拟规定，在任何二十四小时内，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十二小时。<br/>

二是考虑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规定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拟规定，在讯问重大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在有必要时实行录音录像。<br/>

三是可考虑规定讯问时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有权在场。<br/>
<br/>
&nbsp;&nbsp;&nbsp;
(二)关于进一步完善辩护制度，保障当事人的<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诉讼权利</SPAN><br/>
目前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不够充分，一些地方刑事辩护率下降，有的地方刑事辩护率甚至不到5％：拟在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完善辩护制度：&nbsp;<br/>

一是拟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保障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br/>

二是进一步完善律师会见和通信的规定，拟规定，辩护律师可以直接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不被监听，与辩护律师之间的通信不受检查。<br/>

三是进一步完善律师阅卷制度，拟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笔录，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nbsp;<br/>

四是适当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拟增加规定，对可能判处元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指定辩护律师；将指定辩护律师的做法从审判阶段扩展至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br/>

<br/>
&nbsp;(三)关于进一步<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完善不起诉制度，更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政策</SPAN><br/>

拟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nbsp;
同时属于未成年人，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向被害人赔礼道歉或者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不满二十二周岁初次犯罪，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被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人在考验期内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和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br/>

<br/>
&nbsp;(四)关于进一步完善审判程序，促进审判公正，提高审判质量<br/>

1．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拟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被告人认罪的，人民法院可以活用简易程序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对于认罪，确有悔罪表现的被告人，可以<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从轻或者减轻处罚</SPAN>。<br/>

2．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中央已决定，&nbsp;
自2007年1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对人民法院组织法作了修改，删去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得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死刑核准权的规定。但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程序规定得较为原则，许多方面都建议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以保证案件质量。考虑到死刑复核程序既不能搞成“三审”，也要对被告人权利和案件质量有基本的程序保障。<br/>

为此，拟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对于拟作出不核准裁定的案件，应当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不核准死刑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重新进行审判，没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不得再判处死刑。此外，有意见认为，&nbsp;
目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二审和复核的法院都是高级人民法院，而且死刑缓期执行一般不会执行死刑，建议不再设置对死刑缓期执行的复核程序。<br/>

<br/>
&nbsp;(五)关于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强化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br/>

&nbsp;&nbsp;&nbsp;
拟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追究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由专门的办案人员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强化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作用；严格控制对未成年人适用羁押性的强制措施等。<br/>

在研究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我们还对如何进一步完善强制措施，减少不必要的羁押，防止超期羁押；<br/>

进一步完善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提高审判质量；<br/>
进一步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总结社区矫正试点经验，提高刑罚改造效果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已提出了初步修改意见。<br/>

此外，许多方面还建议，在搜查、扣押、冻结、诱惑侦查、技术侦察和控制下交付等刑事侦查措施方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方面，以及在进一步强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监督作用等方面，对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和补充。<br/>

<br/>
&nbsp;&nbsp;&nbsp;
三、修改的形式<br/>
拟采取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修改。先解决司法实践中反映比较突出，迫切需要解决，且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条件比较成熟的问题；再循序渐进，逐步解决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其他问题。修正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br/>

<br/>
<br/>
<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征求意见稿)</SPAN><br/>

<br/>
&nbsp;&nbsp;&nbsp;
一、关于证据制度<br/>
<br/>
&nbsp;&nbsp;&nbsp;
(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br/>
1．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任何人不得被强迫承认有罪。</SPAN>”<br/>

<br/>
&nbsp;&nbsp; (二)非法证据排除<br/>
2．在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后增加三条，作为第四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三条之二、第四十三条之三：<br/>

“第四十三条之一&nbsp;
以刑讯逼供、威胁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或者以<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暴力、威胁方法</SPAN>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SPAN>。<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其他使用非法的方法</SPAN>收集的证据，严重侵犯<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SPAN>的<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合法权益，或者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SPAN>，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br/>

“第四十三条之二&nbsp; <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在审判过程中</SPAN>，<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法庭</SPAN>对于是否以刑讯逼供等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有疑问的</SPAN>，<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人民检察院</SPAN>可以通过<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提交讯问或者询问笔录、录音录像，通知侦查人员、讯问时在场的律师或者其他在场人员出庭作证等方法</SPAN>，对证据<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取得的合法性</SPAN>加以证明。”<br/>

“第四十三条之三&nbsp; <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人民检察院</SPAN>接到<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SPAN>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或者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的，<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应当进行调查</SPAN>；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应当立案侦查</SPAN>。”&nbsp;<br/>

<br/>
&nbsp;&nbsp;&nbsp;
(三)讯问程序<br/>
&nbsp;3．在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任何</SPAN>二十四小时内，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间<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累计不得超过十二小时</SPAN>。”<br/>

&nbsp;4．在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九十三条之一、第九十三条之二：<br/>

“第九十三条之一&nbsp;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对于<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另一方案：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SPAN>，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其他有必要的案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侦查人员<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应当保证录音或者录像的完整性和连续性</SPAN>，不得对录音或者录像进行删改、剪接。<br/>

“录音或者录像<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应当同时制作二份，一份随案移送，一份存档备查</SPAN>。存档备查的录音或者录像，应当<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统一进行保管</SPAN>。”<br/>

“第九十三条之二&nbsp;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犯罪嫌疑人<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要求</SPAN>其辩护律师在场的，<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辩护律师可以在场</SPAN>。<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SPAN>，辩护律师在场<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应当</SPAN>经侦查机关<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批准</SPAN>。<br/>

“在场的辩护律师<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不得干扰讯问</SPAN>，<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不得代替犯罪嫌疑人回答问题</SPAN>，对于讯问的情况<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应当保守秘密</SPAN>。在场的辩护律师对于侦查人员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的，有权向侦查机关<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提出纠正意见</SPAN>，或者代理犯罪嫌疑人<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提出申诉、控告</SPAN>。在每次讯问结束后，在场的辩护律师认为笔录<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没有错误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SPAN>。<br/>

<br/>
&nbsp;&nbsp;&nbsp;
(四)证人、鉴定人出庭<br/>
5．在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一款、第二款：<br/>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应当</SPAN>出庭作证。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该证人提供的有关书面证言和对该证人的有关证言笔录<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SPAN>。<br/>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应当通知证人出庭</SPAN>作证：<br/>
<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一)其证言对定罪量刑有影响，公诉人或者当事人有异议的；</SPAN><br/>

<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二)在重大案件中其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SPAN><br/>

<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三)其他应当出庭作证的。</SPAN><br/>
6．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鉴定人应当</SPAN>出庭作证。鉴定人出庭作证，适用本法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br/>

7．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br/>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可以强制</SPAN>该证人出庭作证；<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SPAN>。”<br/>

8“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一百五十六条之一、第一百五十六条之二：<br/>

“第一百五十六条之一&nbsp; 证人<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作证前应当宣誓</SPAN>，保证如实提供证言。<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未成年人作证，可以不宣誓</SPAN>。”<br/>

“第一百五十六条之二&nbsp;
人民法院对于应当出庭作证但由于<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不可抗力、患有严重疾病、路途遥远或者其他原因</SPAN>无法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可以<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另行确定</SPAN>时间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也可以<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通过视频、音频等方式</SPAN>进行远程作证，或者<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到证人住处</SPAN>等其他地点听取证言。到<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证人住处或者其他地点听取</SPAN>证言的，<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应当通知公诉人和辩护人到场</SPAN>。”<br/>

&nbsp;9．在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律师</SPAN>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当事人的情况<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有权拒绝作证</SPAN>，<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但律师知悉即将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时除外</SPAN>。”<br/>

&nbsp;&nbsp;&nbsp;
(另一方案：再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有权拒绝作证。)<br/>

<br/>
&nbsp;&nbsp;&nbsp;
(五)司法鉴定<br/>
10．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修改为：“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专门性问题</SPAN>的时候，应当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委托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br/>

11、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修改为：“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多人参加鉴定的，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SPAN><br/>

“<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不因鉴定人及其所在鉴定机构的不同而有区别。</SPAN>”<br/>

&nbsp;“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br/>

12、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修改为：“鉴定意见作出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鉴定意见告知当事人。在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应当决定重新鉴定</SPAN>：<br/>

<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一)有充分的理由认为鉴定意见可能存在错误的；</SPAN><br/>

<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二)鉴定意见与案件其他证据存在重大矛盾的；</SPAN><br/>

<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三)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nbsp;</SPAN><br/>

“对于国家队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的鉴定事项，在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对鉴定意见发生争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重新鉴定的，<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SPAN>。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在名册中<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随机抽取</SPAN>确定。”<br/>

13．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修改为：“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末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应当当庭宣读</SPAN>。审判人员<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应当听取</SPAN>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br/>

<br/>
（六）证人保护和补偿<br/>
14．在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四十九条之一、第四十九条之二：<br/>

“第四十九条之一&nbsp; 在办理<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强奸犯罪、走私犯罪、集团犯罪以及证人、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SPAN>时，可以根据需要对<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SPAN>采取以下保护措施：<br/>

(一)不公开证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br/>
(二)由公安机关对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的保护措施；(三)在证人、被害人作证时采取不暴露该证人、被害人外貌、真实声音的措施；(四)在证人、被害人作证后为证人、被害人变更姓名和居住地；<br/>

(五)禁止特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接触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br/>
“第四十九条之二&nbsp;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交通、就餐等费用及误工损失</SPAN>，由<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人民法院给予补助</SPAN>。证人应当享受的补助，<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列入人民法院业务经费</SPAN>，由<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同级政府财政</SPAN>予以保障。<br/>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出庭作证期间，所在单位<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挠，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SPAN>。”<br/>

<br/>
&nbsp;&nbsp; (七)证据定义和种类<br/>
15．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证明案件情况的一切材料，都是证据</SPAN>。”<br/>

“证据有下列八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
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意见；(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七)视听资料；<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八)电子数据</SPAN>。”<br/>

&nbsp; (另一方案：只修改第一款，删去第二款)<br/>
<br/>
&nbsp;&nbsp;&nbsp;
二、关于辩护制度<br/>
&nbsp;&nbsp;&nbsp; <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font-weight: bold;">(一)侦查阶段辩护人身份</SPAN><br/>

16．将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nbsp;&nbsp;<br/>

17．在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保障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br/>

18．将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自<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第一次接受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委托辩护人</SPAN>。<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被告人可以随时委托辩护人</SPAN>。<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在侦查阶段</SPAN>，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律师</SPAN>作为辩护人。<br/>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br/>

19、<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删去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SPAN><FONT CLASS="Content" WIDTH="80%" ID="zoom"><A NAME="96"><FONT CLASS="TiaoNoA">第九十六条</FONT></A>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br/>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FONT><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SPAN><br/>

<br/>
(二)律师会见与通信<br/>
20．将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向看守所出示<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律师证、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SPAN>。看守所应当对会见提供<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便利条件</SPAN>。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许可</SPAN>，也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br/>

“案情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侦查机关应当事先将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况通知看守所，</SPAN>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该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nbsp;<br/>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不被监听</SPAN>。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通信不受检查</SPAN>。”<br/>

<br/>
&nbsp; (三)律师阅卷和告知证据<br/>
&nbsp;21．在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三十六条之一、第三十六条之二：<br/>

“第三十六条之一&nbsp; 辩护律师<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在侦查期间</SPAN>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笔录</SPAN>。<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经侦查人员许可</SPAN>，也可以查阅本案其他材料。<br/>

“辩护律师自<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审查起诉之日</SPAN>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案卷材料</SPAN>。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br/>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为辩护人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提供协助，并保证必要的时间</SPAN>。”<br/>

“第三十六条之二&nbsp;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SPAN>，<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应当及时告知</SPAN>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br/>

<br/>
&nbsp; (四)指定辩护或者法律援助<br/>
22、将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br/>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SPAN>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br/>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SPAN>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br/>

<br/>
&nbsp;&nbsp;&nbsp;
(五)委托辩护人<br/>
23．在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委托辩护人的请求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该项请求，并予以必要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其监护人、亲友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br/>

<br/>
&nbsp; （六）听取律师意见<br/>
&nbsp;24、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八条之一：“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前，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在案卷中注明。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br/>

25．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并在案卷中注明</SPAN>。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应当附卷</SPAN>。”<br/>

“<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SPAN>的，可以就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SPAN>。”<br/>

<br/>
<br/>
<br/>
&nbsp;&nbsp;
三、关于附条件不起诉&nbsp;&nbsp;<br/>
<br/>
26．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后增加三条，作为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二、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三：<br/>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nbsp; 对于依照刑法规定<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SPAN>，犯罪嫌疑人提出<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申请</SPAN>，并具有下列情形<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之一</SPAN>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br/>

<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一)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SPAN><br/>

<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二)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SPAN><br/>

<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三)向被害人赔礼道歉或者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的；</SPAN><br/>

<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四)不满二十二周岁初次犯罪的。</SPAN><br/>

“犯罪嫌疑人<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民检察院不得决定复条件不起诉。</SPAN>”<br/>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二&nbsp; 附条件不起诉的<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SPAN>，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决定之日</SPAN>起计算。<br/>

“被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人，在考验期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决定批关的规定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履行与被害人之间达成的谅解协议；(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决定机关批准。”<br/>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三&nbsp;
被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人，在<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考验期内</SPA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SPAN>：<br/>

<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一)又犯罪的；</SPAN><br/>
<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二)违反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二的规定，情节严重的；</SPAN><br/>

<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三)在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SPAN>。<br/>

“被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人，在考验期内没有前款规定的情形，<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SPAN>。”<br/>

<br/>
&nbsp; 四、审判程序<br/>
<br/>
&nbsp; (一)简易程序<br/>
27．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修改为：“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被告人承认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并且认罪，同意或者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nbsp;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br/>
共同犯罪的案件<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只有部分被告人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的，对全案不得适用简易程序</SPAN>。<br/>

“对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提起公诉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建议，并将<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移送</SPAN>人民法院。”&nbsp;&nbsp;<br/>

28．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应当派员出席</SPAN>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br/>

29．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在公诉人、自诉人提出起诉意见或者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的意见，<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是否了解简易程序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SPAN>。”&nbsp;<br/>

30．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对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在起诉书中提出对被告人<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建议</SPAN>。”<br/>

“人民法院对于认罪，确有悔罪表现的被告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判人员在判决前，可以就<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量刑问题听取</SPAN>公诉人、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br/>

<br/>
&nbsp;&nbsp;&nbsp;
(二)死刑复核程序<br/>
31．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由审判员<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三人至七人</SPAN>组成合议庭进行。”<br/>

32．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后增加四条，作为第二百零二条之一、第二百零二条之二、第二百零二条之三、第二百零二条之四：<br/>

“第二百零二条之一&nbsp;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通过<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直接或者视频、音频</SPAN>的<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远程方式</SPAN>讯问被告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br/>

&nbsp;“第二百零二条之二&nbsp;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SPAN>”<br/>

&nbsp;“对于拟作出不核准裁定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应当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SPAN>。”<br/>

&nbsp;“第二百零二条之三&nbsp;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的，<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高级人民法院</SPAN>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经重新审理后，<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如果没有新的犯罪事实或者证明应当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证据，高级人民法院不得对被告人判处死刑</SPAN>。”<br/>

“第二百零二条之四&nbsp;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程序进行。但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重新审判。(另一方案：不再设置对死刑缓期执行的复核程序。不增加规定第二百零二条之四，并删去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br/>

33．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修改为：“<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br/>
</SPAN>(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br/>
(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br/>
<br/>
&nbsp;&nbsp;&nbsp;
五、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br/>
<br/>
34．在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之一：“追究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SPAN>的原则。”<br/>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SPAN>进行。”<br/>

35．将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应当通知</SPAN>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有困难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年亲属或者所在学校、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代表到场。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br/>

36．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严格限制适用羁押性的强制措施</SPAN>。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br/>

37．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百五十九条之一：法庭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可以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SPAN>。”<br/>

&nbsp;</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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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thor>傻宝</author>
            <category>^傻宝^研究生生活</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00127001000bre.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Tue, 02 Oct 2007 10:50:57 GMT+8</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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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入门惯例。</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00127001000bqx.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DIV><A HREF="http://album.sina.com.cn/pic/40001270020013yc" TARGET="_blank"><IMG SRC="http://album.sina.com.cn/pic_3/40001270020013yc" BORDER="0"></A></DIV>
<DIV>研究生的入门惯例。<br/>
先分配导师。<br/>
当然，在这个分配上会有很多学问。<br/>
当然，这个大多数情况下可以理解为是学校的单向选择。<br/>
既然有了单向，也当然，会有人想要有双向选择的了。<br/>
<br/>
经过事先的个人预测，<br/>
加之，傻宝的“性格孤僻”，<br/>
当然，也就不屑于去“双向”，<br/>
如愿的分配到了“杨门”。<br/>
<br/>
司考之后的一个星期开始，<br/>
就是正式的进入了研究生生活，<br/>
所以，导师抽空与我们研1联系吃饭。<br/>
可惜，我有其他的事情，没有去。<br/>
这里，我的疑问<br/>
——我是不是应该去呀？<br/>
（但是，HZ的风格一般都不会顾及到学生个人的安排，<br/>
这是不是就是所谓的小服从大的意思？<br/>
但是，在HZ的4年我大多还是从自己的意愿。<br/>
所以，这次我还是从了自己的事情。<br/>
事先，和老师请了假。<br/>
因为老师说是纯吃饭，联络感情＝。＝<br/>
之后回学校才知道，原来杨记性那么好！<br/>
就面试过一次，就记得。）<br/>
<br/>
之后的第二天，<br/>
研3的大师兄和JJ们也请我们吃饭。<br/>
说是这是HZ的惯例。<br/>
大请小，<br/>
不过，这个也是这两年才改过来了，<br/>
据说，两年前，还一直都是小请大的咧＝。＝<br/>
<br/>
研究生在不断扩招的趋势，<br/>
在饭桌上有了明显的对比。<br/>
研3，3人，<br/>
研2，5人，<br/>
研1，7人。<br/>
这是“杨门”的情况。<br/>
除了刑诉老大“青门”的弟子，<br/>
一直是以3男1女的形式与比例维持着，<br/>
其他的都在不断的膨胀中。<br/>
<br/>
进师门，<br/>
大师兄和学姐说的第一句重要的话就是，<br/>
跟了杨，啥事靠自己。<br/>
OK，这个话对我来说非常受用，<br/>
我还是比较适合这样的导师。<br/>
给足够的空间自我成长。<br/>
<br/>
生活在继续，<br/>
有一个所谓的“苦恼”，<br/>
但是又不觉得是一个苦恼的问题，<br/>
研究生，到底是去干什么？<br/>
1。搞研究<br/>
2。搞关系<br/>
3。打工<br/>
。。。？<br/></DIV>
]]></description>
            <author>傻宝</author>
            <category>^傻宝^研究生生活</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00127001000bqx.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Mon, 01 Oct 2007 11:29:09 GMT+8</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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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1。《衙门》</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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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IV STYLE="TEXT-INDENT: 2em"><A CLASS="gray12a"><IMG STYLE="FLOAT: right; MARGIN: 4px" ALT="衙门" SRC="http://images.china-pub.com/ebook380001-385000/382355/zcover.jpg" BORDER="0" S="1" MYSRC="/ebook380001-385000/382355" N="-1"></A></DIV>
<DIV><FONT STYLE="TEXT-INDENT: 2em" FACE="宋体"><br/>
【作　　者】郭君臣 [同作者作品]&nbsp;<br/>
【出 版 社】 重庆出版社【书 号】 9787536681873<br/>
【出版日期】 2006年12月【开 本】
16开&nbsp;&nbsp;【版
次】1-1&nbsp;<br/>
<FONT FACE="宋体">【内容简介】<br/>
衙门是中国民间对于官府的称呼。事实上却并没有哪个政府部门以“衙门”为名，直到清末“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出现。总理衙门也是中国几千年历史里唯一一个把衙门放进正式名称的——所以衙门一词更多的是一种习惯和心理上的称谓，却并不是实际的名称。它隐藏着人们对于官府的敬畏、羡慕和厌恶，而后者经历了历代的沿革，在人们口中却依然顶着“衙门”这个名字。
衙门的出现是和国家的产生同步的。有衙必有官，它是处于皇帝和百姓之间的官僚机构，为整个帝国的运转服务，却一直使得百姓和有理想的官员很不舒服，并且使官员规律性地走向腐化。这究竟是为什么昵?关于衙门，除了惊心无奈于它的黑暗之外，我们还需要知道更多。
雅俗中国丛书以中国的人物、阶层、古迹、风物、世俗生活等人文现象为选题，在高度视觉化的图文形式中再现中国悠久的历史文化信息和传统文化因子，无论是内容还是表述，都力求打破雅俗的限界，在吸纳最高等学术研究成果的同时，力求保持阅读的趣味性，全面解读中国文化，可谓是雅俗共赏的经典图文读本。&nbsp;</FONT></FONT></DIV>
<DIV>
<HR></DIV>
<DIV>进学校，除了英语外，第一本看的书就是这本书。</DIV>
<DIV>
学校的图书证可以借15本书，在专业书库淘了几本感兴趣的书回来。第一本看的，当作消遣，而且里面还是彩页。</DIV>
<DIV>
好奇着衙门——牙门，以及之后的发展，直至现在人们心中的政府。</DIV>
<DIV>
其实一种心理，对于中国普遍老百姓来说，古时的衙门，和现今的人民政府，还是无所太大差异。</DIV>
<DIV>关于历史，一直感兴趣，但是为什么老是记不住？</DIV>
<DIV>
好奇自己的思维能力，是不是只有不断的重复，才可以印象深刻？</DIV>
<DIV>&nbsp;</DIV>
<DIV>&nbsp;&nbsp;&nbsp;
导师，第一次把阅读书目发到邮箱，</DIV>
<DIV>&nbsp;&nbsp;&nbsp;
9本书，还是比较基础的。有些以前看过。</DIV>
<DIV>&nbsp;&nbsp;&nbsp;
期待未来的研究生生活。</DIV>
]]></description>
            <author>傻宝</author>
            <category>^傻宝^研究生生活</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00127001000bor.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Wed, 26 Sep 2007 07:08:16 GMT+8</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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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压力。</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00127001000bnl.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DIV><A HREF="http://album.sina.com.cn/pic/40001270020013ac" TARGET="_blank"><IMG SRC="http://album.sina.com.cn/pic_3/40001270020013ac" BORDER="0"></A></DIV>
<DIV>&nbsp;</DIV>
<DIV>看到签名上的“压力”。<br/>
心里甚是沉重。<br/>
但愿我不是这“压力”中的一份。<br/>
<br/>
但是事情也总是事与愿违的，不是吗？<br/>
<br/>
来去匆匆的学校，<br/>
身边来去匆匆的人，<br/>
感觉自己的步伐明显的有点拖沓与不安。<br/>
<br/>
我在不安什么？<br/>
我在迟缓犹豫吗？<br/>
我思考着要用什么方式去继续。<br/>
<br/>
所谓“经济”是决定上层建筑的“基础”，<br/>
有多少人会败在这个所谓的“基础”之上。<br/>
<br/>
抛弃爱情，抛弃家人，抛弃所谓的“尊严”，<br/>
不过这些“抛弃”的背后的心酸，<br/>
也是我有时候无法去真正衡量的重要因素。<br/>
我无法说清，到底尊严重要还是“基础”重要。<br/>
<br/>
压力，<br/>
来自各方。<br/>
不想给别人压力，<br/>
但是无形中还是给了。<br/>
不想承受压力，<br/>
无形中，这就是一种压力。<br/>
<br/>
压力，转化成动力，<br/>
是一种最好的方式。<br/>
压力，转为恶性循环，<br/>
那是最不想要的结果。<br/>
<br/>
新的，刚开始，<br/>
总是有所混乱，<br/>
但愿我不要老是用这个借口去搪塞。<br/>
<br/>
正在，努力中。<br/></DIV>
]]></description>
            <author>傻宝</author>
            <category>^戆宝^乱涂鸦</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00127001000bnl.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Sun, 23 Sep 2007 07:08:47 GMT+8</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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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中点。</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00127001000blf.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DIV>司法考试，两天。<br/>
空虚的结束了。<br/>
<br/>
关于答案这回事，<br/>
没有啥兴趣。<br/>
也许，可能，也是我进取的比较慢的原因之一。<br/>
我缺乏探索一些“问题”的可贵精神。<br/>
<br/>
华政研究生三年生活也开始了哦。<br/>
但愿会有我想要的“精彩”。<br/>
但是据说，所在的“刑事诉讼法”还是没有啥地位哦！<br/>
导师杨老师，还没有见过面。<br/>
但是是我心中最理想的，<br/>
也是比较适合我这样的学生的老师。<br/>
但愿啊但愿啊，老师，对俺好点啊！<br/>
复试时候还对我说：你还是需要一个保姆带着来上学的。<br/>
是不是理解是一位风趣的老师呢？<br/>
<br/>
路在脚下，<br/>
已经开始咯。<br/>
应该期待，<br/>
所以没有急切的心情，<br/>
想去知道未来的可能或者是一定。<br/>
<br/>
期待，<br/>
期待未来有闪烁，<br/>
也期待未来的可能，<br/>
即使可能是不是我所愿，<br/>
但是这何尝不是另一种神奇。<br/>
<UL>
<LI>未来应该很精彩吧？</LI>
</UL>
<br/>
&nbsp;</DIV>
]]></description>
            <author>傻宝</author>
            <category>^戆宝^乱涂鸦</category>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00127001000blf.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Mon, 17 Sep 2007 13:09:55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000127001000blf.html</g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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