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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吴虹飞 颠倒众生的糊涂</title>
        <description></description>
        <link>http://blog.sina.com.cn/wuhongfei</link>
        <lastBuildDate>Tue, 14 Jul 2009 10:28:42 GMT+8</lastBuild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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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nguage>zh-cn</language>
        <copyright>Copyright 1996 - 2009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copyright>
        <pubDate>Tue, 14 Jul 2009 02:28:42 GMT+8</pubDate>
        <item>
            <title>女儿</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243c80100e03f.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我不知道如何表达我此时感受。</P>
<p>他要回去了，回到发生暴乱的家里。今天下午，他在我的跟前踢毽子，我却没有看过他的脸。</P>
<p>&nbsp;怜悯是永不存在的。我已经尽了力。</P>
<p>我觉得我心里是悲伤的。不知道该去哪里，该做什么的悲伤。死亡的阴影徘徊。</P>
<p>我很快会回到自己的小屋子里，把书写完，把唱片，如果能够的话，做完。</P>
<p>最后一张了吧。</P>
<p>我还是好好和音乐相处，做个好朋友吧。</P>
<p>这样追究下去，处处是伤。而我原本，也只是想做好一个主唱。</P>
<p>
我给大女儿买了一副耳环。现在想起来，陈艳的命运，和1999年我们写的《女儿》，居然惊人一致。我才知道，我一直以为我的歌和现实毫无关系，没想到，无论是《夜》，《女儿》还是《春天的挽歌》，都和现实暗合。我才知道，我歌唱的不只是我内心所想。而是现实在内心的投影，象谶语。</P>
<p>女儿的链接如下：</P>
<p><a HREF="http://m2.bukeqi.com/Music/20080429/musicdata/8427755856.wma" TARGET="_blank">女儿（幸福大街）</A></P>
<p>&nbsp;</P>
<p>我不知道你是谁<br />
我猜你是一个女人<br />
和我一样一个女人<br />
街上的人那么多<br />
我怎么知道谁是你的Father<br />
买上一颗棒棒糖<br />
我们一起 go back home</P>
<p>oH 乖你要快乐你要乖<br />
oh&nbsp;乖你要听话你要乖</P>
<p>DAUGHTER DAUGHTER</P>
<p>&nbsp;&nbsp;—— 《女儿》1999，幸福大街</P>]]></description>
            <author>吴虹飞</author>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243c80100e03f.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Mon, 13 Jul 2009 12:52:57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243c80100e03f.html</guid>
        </item>
        <item>
            <title>为官的权力</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243c80100dzow.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张居正总结说:人们怕那些吏,一定要贿赂那些吏,并不是指望从他们手里捞点好处,而是怕他们祸害自己.</P>
<p>合法地祸害别人的能力,乃是官吏们的看家本领.这是一门真正的艺术.</P>
<p>
警察不知道怎么搞的,抓错了人.打了2个姑娘,人家还在读小学,结果,发现抓错了.最有意思的是,他们那时还不知道有"陈艳"这个人存在.</P>
<p>
刘仕华他不愿意当冤大头,要警察赔偿,媒体其实没错,就是报道了下,同情心使然.结果警察怒了.劳资没把你打死,你就该谢天谢地,你竟然还告诉了媒体,丢了警察的面子,居然还要索赔那么多,警察是真的怒了.</P>
<p>
为什么是陈艳?因为另一个女儿才2岁,不可能把这个抓来说她卖淫.陈艳16岁,还是说得过去的.更何况过去有罚款的记录,虽然那次罚款,更象是一场敲诈勒索.</P>
<p>先抓人,然后安排罪状,然后再组织证据.这很象是警察的一次报复.</P>
<p>
基层民警是怎么办案的,官老爷门其实是不管的.所以,5皓大人,其实从没见过那家人,就听这下面的小官吏说,确实卖了淫,他对家奴,还是有信心的.</P>
<p>一个糊涂案</P>
<p>
其实我想过很久，刘仕华究竟该不该向警方提出那么高的赔偿数额？当时，他有无一个进城农民工的一些经济上的考虑。也许，在警察眼里，2个底层少女的名誉并不值钱，但是，我却觉得，这虽然是一个无法实现的赔偿数额，而它却是合理的。</P>
<p>如果天涯有我的所谓"回应"大家千万不要相信,我没去过天涯.我怕官老爷,我怕胖子们.</P>
<p>
基层警察还是辛苦的.我也不是让大家去恨警察.这里面,只是希望这个案子慎重些,不要随便给人安个罪名,然后再组织证据,补充证据,那是很无耻,很残忍的事情。</P>
<p>
无论是伍大人，还是警方，其实都是有权利在手的。在百姓和官方之间，根本没有对等的权利。我们根本没有能力质疑警方，更何况刘仕华？当拥有权利时，其实是身怀利器，我真心希望伍大人和警方慎用，不然，就是落下了“鱼肉百姓”的口实。这个名声自古有之，百姓当惯了冤大头，确实也是逆来顺受，但是我们毕竟号称是民主国家，还是要把这个幌子做得更像一些。</P>
<p>
而今，张安芬带着5个未成年的孩子，其中一个2岁的女孩子，在青天白日之要下，在国徽之下，下跪喊冤了。可是伍皓们，你们在哪里了呢？5号们，如果你不理解案情，不真的了解，不曾真的参与，年可以促进案情重审，至少逮捕一个人时，要慎重些。你是官，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官，你的母校一直是以民主自由的启蒙著称的，你不可和民一个见识，他们不识一个大字，不可用你手中权势，为难他们，不可以用你手中的舆论工具，给他们泼上终身难以洗清的脏水。</P>
<p>
伍皓大人,其实,你责备我，难为我,我都可以真的不介意,但,请你不要难为那家人,其实，我只是希望你微服私访，去见见那家人，和他们吃吃饭，吹吹牛，感觉下，那个16岁的少女，有没有打算对你进行招嫖。你是一个男人，她是不是卖淫，我相信你会比我清楚得多。现在问题是你从来没见过她，就断定她卖淫，你允许别人将来这么对待你的妹妹和妻子和女儿吗？将心比心。你从来没见过他们,又于心何忍?还有,云南信息报和春城晚报的记者,你也不要难为他们.他们只是被骗而已,被大字不识的两个农民骗了.你已经把这些农民整得差不多了,你何苦难为这些记者,让检察院,不停找他们说话呢?你这么对同行也这样无情,我不知道你的官位坐得久不久,因为你的同行,一样不会放过你.。在躲猫猫和去年的公交爆炸案中，你已经令警方丢尽了脸。你不要以为他们不会怪你。他们会心里怪你的。你不过是一个副部长,这么乱出风头,你可把那正部长,放在哪只眼里,你就不怕,正部长,派人把你给端了?做人不要这么傻啊,既不够善良,也不够聪明.</P>
<p>&nbsp;</P>
<p>&nbsp;</P>
<p>&nbsp;</P>]]></description>
            <author>吴虹飞</author>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243c80100dzow.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Sun, 12 Jul 2009 16:50:08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243c80100dzow.html</guid>
        </item>
        <item>
            <title>5胖子</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243c80100dz77.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
5胖子虽然没几分文才，势力倒不小，一篇逻辑不通的狗屎文章转得到处都是。大半夜地还被推荐。不知道这些编辑怎么也这么势利，无脑，真让人受不了了反正，让人一点说话的欲望都没有。</P>
<p>
5胖子还以为自己是一个什么官,得意洋洋的.在我看来,无非就是一个班干部.他还说他自己出了什么新闻著作,真是太可笑了,&nbsp;我出的拙作比他们祖宗18代出的加起来还要多,我看这5胖子应该打上十大板屁股,然后叫我一声祖奶奶才是.</P>
<p>&nbsp;</P>
<p>
这些官员,为富不仁得很,讨人厌得很,基本上不属于正常人类,我反正知道这些人的逻辑都是些煞笔逻辑,可是有什么办法,人家有的是权势,真不希望被这样的人盯上.将来还不知道怎么倒霉呢,惹上了官.就当我不存在吧.</P>
<p>
我过去不幸认识一个胖子，他觉得自己很善良,很象警察,指手画脚,若是别人不合他意,他叫骂连天.小气的紧!后来他当上了某网站的博客主编,没事两头三天地推荐自己的文章,可见,这胖子行事的自恋程度,都是有相通之处的.</P>
<p>
我有一个博士朋友，赶紧说，你不要骂那谁谁，他是一个自由派，势力很大，而且名声很好。我心里想，这倒提醒我了。我说，我说的不是他。是某某某，博士说，可是那谁谁，也是一个胖子啊。可见这类的胖子到处都是。做的事情也是可以用匪夷所思来形容。比如，他嫌南方人物周刊登了他一个漫画，破口大骂，但是他还是颠颠地跑到南方人物的魅力50人庆典上来，而后一个豪华的豪华航空杂志登了他那打着柔光的玉照。那是给微软做的广告，这回他不骂了。我只是倒抽一口凉气。胖子们为了自己的利益，什么漂亮话都往自己身上贴。一旦他觉得自己的利益和形象被“冒犯”了，就跟泼妇一样骂街起来了。平常，他们太爱结交知识分子了，太喜欢把自己打扮成自由派的知识分子了，那种得意洋洋的姿态。拉帮结派，相互攻击，哪一样是知识分子所为？你想，在古代，一个胖子拿着一支梅花，招摇过市，是多么煞风景！现在，梳着西瓜头的胖子们都举着正义和良心招摇过市了，所以，我看着打着牌坊的胖子，无论是公家的胖子，还是在野的胖子，我都是侧目而过，假装没看到，也希望他们永远不要看到我，然后又叫骂几句，我觉得害臊。</P>
<p>胖子们的心，都是脂肪做的，所以他们的心眼特别小，总之，这年头大家要小心，不要得罪胖子，他会惦记你。</P>
<p>
胖子的坏话，说上三天也说不完。这不，又冒出来一个官胖子。5胖子据说是某大毕业的。某大这样的没有真才实学，却是沽名钓誉的，虚名满天的家伙，多了去了。什么没干过，就是会吹牛！完全是50年来教育制度失败的产物。</P>
<p>
我为什么看不起胖子?良有以也！小学四年纪,我看了一本性爱指南.那本书可是周总理指示过的,说普及性知识,是中华文明的优良传统.书里说,胖子和胖子作爱,可以站着做.我心里想,这不是跟马一样吗?-----从此心里就看不起胖子.</P>
<p>过去有个乐评人,是一个胖子来的.后来我骂了他是个胖子,他纷纷减肥,现在,搞乐评的人很少是胖子了.</P>
<p>
&nbsp;我真是太讨厌胖子了!事实证明，没几个胖子是好鸟。尤其是官胖子，怎是一个讨厌了得。有一个童谣唱得好：</P>
<p>5胖子，官胖子，全家都去吃狗屎。&nbsp;</P>
<p>&nbsp;</P>
<p>
好吧，开个玩笑，也许胖子，也没那么不堪。你们不要当这是一个记者写的，这世界上那么多自由派，却都都比我还懂得摇滚乐，我真惭愧，白干了这10年的，他们用不上你，你就什么也不是。鲁迅当年在世，在厦门大学，夜晚拎着一个夜壶，冲到阳台，把他的小便往下泼。</P>
<p>
那天，一群警察的人猫在一辆车里，呆在我不远处，大约是一个丰田，我看不到他们。他们就怕我是记者。我朋友看到了他们，说警察在跟着你呢。</P>
<p>
我有点生气。看什么看，有什么好看呢。就朝他们撩起了裙子。跟玛丽莲。梦露干过的那样。还冲他们竖了几次中指。我现在觉得自己很不好。可是当时，我就只有这样的反应。</P>
<p>&nbsp;</P>
<p>&nbsp;</P>
<p>&nbsp;</P>
<p>&nbsp;</P>]]></description>
            <author>吴虹飞</author>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243c80100dz77.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Sat, 11 Jul 2009 17:26:39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243c80100dz77.html</guid>
        </item>
        <item>
            <title>许律师说:“小学生卖淫案”    我们忽略了什么</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243c80100dz75.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 ALIGN="center">&nbsp;</P>
<p>这是我从律以来，可以用“一波三折”、“惊涛骇浪”来形容的案子。</P>
<p>
从永善县出差一周回到昆明，我到五华区检察院说明情况，说明我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检察院作了笔录。我签完字后，驱车去刘仕华、张安芬居住的王家桥出租屋，发现大门紧闭，此前听说刘仕华、张安芬涉嫌容留卖淫被警方刑拘，我担心四个孩子（我只知道张安芬有两个亲生女儿以及和刘仕华所生的两个小孩，不知道刘仕华还有一个亲生女儿刘XX）。未见任何人影，心中质疑：可能几个孩子被安置到刘仕华或张安芬亲戚处了。</P>
<p>
出差前，本地媒体天天报道此案，舆论偏向刘家，警方的两次新闻发布会称通过调查警方存在“执法粗暴”行为。我想，这使刘家与警方有了调解的基础，但经几次调解因双方分歧过大，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我准备通过诉讼来解决此事，正要准备进入下一个司法程序时，突闻刘仕华、张安芬涉嫌容留卖淫，使此案变得扑朔迷离。</P>
<p>
根据刘仕华，张安芬和普恩富的陈述以及警方两次新闻发布会的通报，王家桥派出所带走刘仕华一家人在程序上是违法的。本案属于治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可见，王家桥派出所的学员警和联防将刘氏一家带到派出所违反调查程序。在两个小孩撕心裂肺的哭喊声中，将刘氏一家六人拖出巷口，跪在大街上。这些人眼里有没有法律？！有没有人道精神？！试问学员警，你们将来也许会成为公安战线的一员，肩负维护社会治安的重任。面对一个13岁的小孩，怎能忍心抓住她的头发摁倒在地，并将其打成轻微伤？</P>
<p>
到了派出所，应该有正式民警在吧，听到刘仕华、张安芬以及刘娜娜姐妹单方陈述，他们被隔离审问，跪在地上，刘娜娜姐妹也被打耳光，逼其承认卖淫（当然，警方不会为你们泡一杯茶，慢慢了解案情）。张安芬称是一家人，但警方通过户口查询，并不在同一户口，且刘娜娜、刘婷婷系后来入校更名，查不到她们的名字，这增强了警方的判断和信心。据普恩富对我陈述，在派出所警方逼其承认嫖娼，其拒不承认，便遭来一顿暴打，致第七八根肋骨断裂（当然，我现在找不到普恩富了，也许第二次接受调查时，普向警方改变了说法）。我们不能仅凭刘氏一家陈述就认定遭刑讯逼供，但根据刘仕华背部受伤照片，刘氏姐妹多处软组织受伤以及普恩富的肋骨断裂，警方称是在抓捕和控制现场中造成的伤害，如此多人和大面积的伤害是在“控制现场”中造成的，这是否有违常理？根据《治安处罚法》，调查询问不得超过8小时，我们不知道在刘氏一家十六日晚上九点被带进派出所到第二天中午十二点被放出，这15个小时中究竟发生了什么？</P>
<p>
六月十七日早上，张安芬的电话通了，张说：“许律师，我不敢打电话给你，警察说律师、记者全都被抓了。”我说：“警察不会这么讲吧”。于是驱车找到张，从张安芬以及刘氏姐妹的口中我惊讶：她们称被带到五华分局被威胁、诱供。并详细讲了经过，从张安芬反复讲述相同一致的情节里，我试图找到她说谎的陈述，因为谎言经过十遍、二十遍陈述总有矛盾的地方，而张安芬不像讲故事，而是活灵活现、身临其境，我想，对于一个大字不识的农村妇女来说，编造谎言未必如此高明，后反复询问刘氏姐妹以及经会见刘仕华和询问刘仕华的女儿，我和常律师感到事态严重，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慎重批捕刘仕华的意见书。第二天，公安机关新闻发布会称检方确认警方无任何刑讯逼供、威胁、诱供行为。</P>
<p>
也许，警方会认为张安芬、陈X翻供是受律师或他人指使，听张安芬说，有一警察放言，“哪个律师把这个案翻过来，我叫他死得很惨”。我心想，张安芬真有心计，还会“挑拨”律师与警察的关系。</P>
<p>
刘仕华的命运，可能要经过法院审判才能确定是否有罪了。但案件到了法院，法院很少有判无罪的，对于本案警方搜集刘仕华有罪的证据，常律师提醒我慎言，我不敢妄言。我们不能过早透露我们为刘仕华辩护的“家底”，我们的工作是还原案件本身的真相，为刘仕华提供无罪、有罪或罪轻的辩护。</P>
<p>
社会都是在矛盾中发展的，我们不能一味埋怨那些工作在一线的警察，他们为这个社会付出了很多。这个案子也许是个个案，但本案折射出更深层的社会现象。早在2004年，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就公开提出“人性司法”、“人性执法”。在现代社会，人是法律终极关怀的目的，而非实现法律的手段和工具，只有尊重人权，信仰法律，社会才能走向和谐。正如上海新民周刊记者说；本案我们忽视了三个小女孩的权利，辍学在家，谁侵犯了她们受教育的权利。对外宣称卖淫，我们是否忽略了她们的心理感受。</P>
<p>
是的，一个13岁、15岁、16岁的花季少女，正是她们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时期，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是社会的责任。她们生长在这样一个贫困家庭，如果她们接受良好的教育，将来仍是建设祖国的一分子，她们也会热爱祖国、尊重警察，成为一个社会有用的人。别让这些幼小的心灵过早扭曲对这个社会的认识，这是我最初提出为小女孩进行心理辅导的原因。这些孩子，有谁去了解她们的内心世界。</P>
<p>
无论本案结果如何，都应当给警方、媒体、社会公众留下思索的东西。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关心未成年人的成长，为他们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是党和国家义不容辞的职责，是开创国家和民族美好未来的战略工程。</P>
<p>
一个开明的、阳光的、人性化的政府能够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人的道德责任感是一切法律的基础。作为执法者，理应承担比社会普遍公众更高的法律信仰和道德责任感。缺失了道德责任感，又如何能够胜任法律的守护者？！</P>
<p>法律的威严不仅仅来自器物和法条本身，而是社会公众包括手握公权力的官员对法律的遵守、维护和信仰。</P>]]></description>
            <author>吴虹飞</author>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243c80100dz75.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Sat, 11 Jul 2009 17:16:59 GMT+8</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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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下跪的少女</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243c80100dyh0.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a HREF="http://blog.photo.sina.com.cn/showpic.html#url=http://static5.photo.sina.com.cn/orignal/474243c8x6e5bea30e704&amp;690" TARGET="_blank"><img SRC="http://static5.photo.sina.com.cn/bmiddle/474243c8x6e5bea30e704&amp;690" /></A></P>
<p>&nbsp;</P>
<p>昆明是我见过的最好的城市。这里的人，是我见过的最好的人。而所谓＂陈艳＂是我见过的１６岁少女中最甜美的一个。</P>
<p>
当血肉之躯不慎卷入国家机器，当一个国家不再体恤草民的疾苦，我不知道该说些什么。我庆幸我活到现在，毫发未损，但是我知道，当我见到这样的情境时，我的心忧郁难挡,我难以热爱我脚下的土地。我想，当他们失去公正，我们同样也在失去什么。</P>
<p>
是的，我爱你，我爱你的家庭，你的孩子。我爱你我钟爱的音乐，我的秘密都在音乐里了。现在，我爱这个16岁的少女，和她2岁的小妹妹，人生的苦难并不能污染了她。她的哭和闹依然遵从她幼小的，原始的心灵。</P>]]></description>
            <author>吴虹飞</author>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243c80100dyh0.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Fri, 10 Jul 2009 15:47:48 GMT+8</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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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公权力的滥用和政府诚信危机(zt)</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243c80100dy50.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公权力的滥用和政府诚信危机<br />
——从昆明小学生卖淫案说起</P>
<p>文/程西泠</P>
<p>&nbsp;</P>
<p>
备受网友关注的“昆明小学生卖淫案”一波三折，先是警方就执法粗暴进行道歉，接着是警方改口称当事女孩父亲造假欺骗媒体。而后是凤凰卫视、《南方人物周刊》、《新京报》、《新民周刊》几大有公信力的媒体先后质疑警方涉嫌逼供，诱供，和对未成年非法取证的行为，接着是官员伍皓以网民身份，对这些在行业里口碑良好的记者进行“责备”。一波三者的背后到底发生了什么？结合类似案件（比如不久前的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邓玉娇案等），我们能够发现一些规律性的问题，涉及了地方司法与地方权力的普遍困境，以及公权力的滥用导致的政府诚信危机。<br />

首先是地方司法的困境，以及一种新的维权模式的兴起。可以说，在具体的地方司法环境中，很多人已经对依靠法院来实现个案正义失去了信心。否则，我们无法解释为什么如此多的人上访。对这样的地方司法困局，体制内的制约和监督几乎无效。因此，体制外的救济模式必然会出现。在最近的若干曝光，引起全国性关注的涉及地方司法腐败的案件中，我们看到，首先是媒体曝光，一些有良知的律师介入，接着网络民意汹涌，最后，形成了不可小觑的网络社会舆论。在个别案件中，甚至有“网友”自费前往出事点调查，取证。他们的行为，在西方社会可称为“公民行动”。接下来，地方冤屈“上达天庭”，中央高层震怒，通过政治管道向地方当局施加压力，要求稳妥处理，平息民意。地方在中央的强大压力下，被迫改变立场，重新审理案件。最后的结果，往往是法律、社会民情、地方政府利益的折中。比如最近的邓玉娇案，一个弱女子面临强奸威胁时奋起抗暴，开始时地方公安当局语焉不详，后来，在媒体记者关注、维权律师行动以及网络民意支持的社会合力作用下，以一个妥协式的防卫过当，但免予刑事处罚的结果告终。一些论者将这一以多个社会自发力量合作联动的维权模式，称之为以民意和职业良知为基础的社会支援模式。尽管有来自法律界的异议，认为所谓民意会干扰司法，妨碍程序正义，但设想，如果没有这样一种社会支援，现在的邓玉娇会身在何处？会受到如何的对待？</P>
<p>
云南的小学生卖淫案同样如此，如果没有类似的社会支援模式，当事人一家会受到怎样的行政对待和司法对待？地方司法会判决怎样的个案结果？可能很不乐观——因为警方已经表现出“冲冠一怒”的非理性状态（所以能够轻易改变所认定的事实），也能够使云南的媒体“千篇一律”。地方司法环境之恶劣，在涉及地方权贵或政府形象问题上难有作为，早已成为有识者的共识。如果任其“独立司法”，就会造成大面积的司法不公，并隐伏下上访潮、群体性事件等。这是司法对地方不独立，以及地方公共生活中缺乏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等宪法权利的长期的结果。</P>
<p>
地方司法为求生存，在长期的挣扎与博弈之中可能已经真正的“地方化”了，与地方各种利益纠结在一起。在此条件下，社会支援模式就是一种突围路径，它以网络平台的民意和关键性职业的良知（主要是律师和记者）为基础，通过媒体记者关注、维权律师行动和网络民意支持实现个案正义。</P>
<p>
在系统的司法改革并未启动，或者未取得初步成效的前提下，这一来自体制外的社会干预，可能就是矫正地方司法腐败的可取之道。就本案来说，我们并非一定要求一个简单的、符合民意的结果，而是开启必要的法律程序，使得当事人在法律面前真正平等。</P>
<p>
关于公权力的诚信问题。这本来是社会最大的一笔资源。比如，在涉及灾难预报或者流行病信息的发布上，我们都曾经因为丧失政府的公信力，而导致不应有的损失。更不用提，最近若干起地方群体性事件，原本是简单的治安事件，当局却遮遮掩掩，致使小道消息流行，民众本着长期对政府有关部门的观感，宁可信其有，结果迅速酿成震荡整个社会的骚乱。本案中警方态度的反复变化，无疑让人对政府公权力的诚信产生质疑。如果警方先前的执法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就不可能出现后续事件。先前程序的缺陷及其执法心态在后续程序中得到了延续，这是公权力滥用，甚至违法行使的典型表现。这种公权力的滥用表面上是个别执法人员的素质或法律意识问题，根本上是执法心态问题。合法的警察力量演化为随时可能滥用的警察暴力，公权力的行使任意地偏离合法的轨道，这种执法心态与行为的长期后果，必然是政治合法性的巨大危机。公权力的诚信关于党与国的命运，切不可放任地方权力加剧透支政治合法性资源，直至无法收拾。</P>
<p>
“小学生卖淫”背后，也潜伏着深刻的道德危机。无论是本案中被警方“指控”的两位六年级女学生，还是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中的女学生，以及其他地方层出不穷的幼女案，都表明这个社会某一部分人群的性消费观念的变态。“小学生卖淫”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因为小学生（幼女）不具有性自由权利的意志能力，对其有意义的只是性健康权利。警方不加区分地等同对待，显示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漠视。而且如果警方是借助“小学生卖淫”来惩罚小学生或其他关联人士，则表明警察思维与嫖宿幼女的一般成年男性并无差别。未成年幼女成为普遍化的被侵害群体，这颇能显示出改革三十年以来，社会道德和良知的巨大滑坡。想想看贵州习水案中，参加嫖宿幼女的几乎包括了地方所有“名望”阶层的人士。可见，“小学生卖淫”背后显示了我们社会深沉的道德危机，显示了对未成年人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生存理性的极端麻木。<br />

小学生卖淫案说明，任由一个执行公务的部门去创收，把正常的公务活动和经济冲动联系起来，真的会成为罪恶之源。一些评论者指出了执法经济的危害：“虽然公安部三令五申，严禁各地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即使按规定需要进行经济处罚的，也必须严格执行罚缴分离。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对金钱的欲望驱使下，各地仍然或明或暗地将罚款与警察的奖金挂钩，或私设小金库暗地分脏，或由财政采用“先征后返
”，将公安部门上缴的罚款以各种名义“返还”。正是因为这种纵容和不作为，促使许多公安机关忙于“创收”，把执法权变成满足贪欲的工具。马克思说，有300%的利润，就有人愿意上断头台。而抓嫖抓赌不仅“无本万利”，且几无风险并可作为政绩。许多公安部门对杀人、抢动等恶性案件兴趣不大，而不得不由上级机关下文督促“命案必破”，反而热衷抓嫖罚款，甚至不惜“诬良为娼”，制造一起起令人发指的“处女嫖娼案”也就不足为奇了。”</P>
<p><br />
&nbsp;“云南小学生卖淫案”很可能又会是一起地方公权暴力造成的冤案，而且本身是很难通过地方司法系统得到矫正的。我们希望在其他事件上得到初步应用的，以民意和职业良知为基础的社会支援模式能够再次被启动。不要诅咒民意的理性联合，因为它要对付的是已经变质的地方权力。</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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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description>
            <author>吴虹飞</author>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243c80100dy50.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Fri, 10 Jul 2009 04:10:47 GMT+8</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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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昆明小学生疑似卖淫案续</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243c80100dxia.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nbsp;&nbsp;&nbsp;
吴虹飞发自昆明</P>
<p>&nbsp;</P>
<p>&nbsp;&nbsp;&nbsp;
警方曾经很诚恳地对本刊记者说：当事人对记者说的80%是谎言，这样的“正义感”和“同情心”虽然是好的，但在真相面前没有意义。<br />
&nbsp;&nbsp;&nbsp;
记者对他说：不管当事人是否卖淫，是否犯罪，我们只关心取证是否合法，是否在监护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有逼供，诱供。不管当事人是否说谎，有罪还是无罪，都有发出声音的权利，而不是只有一个看起来简单的通稿说了算，不能只有警方一方的声音。</P>
<p>&nbsp;&nbsp;&nbsp;
另外我们做出这样报道的原因，是想更多促进警方与民众，与媒体的更多良性沟通，并诚挚希望昆明公安高层对公权力的滥用和政府诚信危机这部分做出反省，不要只是简单地把罪责怪到几个基层民警那里了事。</P>
<p>&nbsp;</P>
<p>&nbsp;&nbsp;&nbsp;
6月28日晚，记者从北京飞往昆明，第一次见到陈艳。在此之前，报道纷纷扰扰，却几乎没有一个记者见过她。<br />
&nbsp;&nbsp;&nbsp;
被昆明警方称为“陈艳”的涉嫌卖淫的未成年少女，身高约一米五，白色T恤，牛仔裤，偶尔穿白球鞋。圆圆鼓鼓的脸，红是红，白是白的，说话声音软软的，细声细气的，笑起来有两个酒窝，很深。眼睛细细的，单眼皮，嘴唇有点厚。黑色的直发柔顺地披在肩上。16岁的她看起来还象一个不谙世事的十三，四岁的女童。6月28日这是她首次接受媒体专访。</P>
<p>&nbsp;&nbsp;&nbsp;
“陈艳”的真名其实不叫“陈艳”。 “陈艳”是在云南警方性她有卖淫行为的时候，在全国通报里给她取的名字。<br />
&nbsp;&nbsp;&nbsp;&nbsp;
在通报里面，警方有意无意地省略了她还未满17岁，其实是一个未成年人的事实。</P>
<p>
&nbsp;&nbsp;&nbsp;&nbsp;
她的两个异父异母的
“妹妹”，15岁的刘芳（化名），13岁的刘莉（化名），看起来反而比她还成熟些，都长着一双往上挑的、狭长的眼睛，个子也比她高出一点。<br />

&nbsp;&nbsp;&nbsp;&nbsp;
6月28日前，昆明小学生疑似卖淫案基本已经定性。根据云南省公安厅第三次通报,刘仕华、张安芬唆使刘的女儿“陈艳”（化名）卖淫，从中牟利；此案系刘仕华等人有意策划、弄虚作假、暴力抗法、欺骗媒体、误导群众，造成的一起影响恶劣的事件。云南市公安厅新闻办的工作人员也告诉记者：这个案子已经收尾了。<br />

&nbsp;&nbsp;&nbsp;
张安芬被保出侯审的第一天，《新京报》记者就赶到了，问她的基本问题之一是陈艳是否卖淫。张安芬对本刊记者说，她当时认为这是派出所派来的人，当时来的人很多，她也分不清哪一拨是哪一拨。为了保住还在里面关着的刘仕华（他是五个孩子的经济支柱），她向新京报记者承认陈艳“卖淫”了。这便是“小学女生卖淫案当事人父母称后悔做假”报道的来由。而凤凰卫视曾子墨主持的《社会能见度》也证实了，张安芬作为一个不识字的农村妇女，“承认卖淫”是面对外界的一个应对。<br />

&nbsp;&nbsp;&nbsp;
《新京报》6月22日的报道“小学女生卖淫案当事人父母称后悔做假”，影响广泛，未成年少女“陈艳”是否卖淫，其父是否涉嫌“容留卖淫”，均挑战社会道德的底限，自此，导致大部分媒体记者都认为“陈艳”确实卖淫，放弃了跟踪报道。同时，云南当地媒体虽然依然想关注，在昆明公安的压力下，被迫禁声。只有本刊记者一直在一线坚持调查、报道，直到一周后，7月5日，《新民周刊》记者也从上海赶到。<br />

&nbsp;&nbsp;&nbsp;
陈艳是否卖淫？在连续一周的反复采访里，“陈艳”本人，她的已经羁押在看守所的父亲刘仕华和以及取保候审的“母亲”张安芬，她的两个妹妹，都否认了陈艳卖淫。而刘仕华也对律师否认了“容留卖淫”。7月5日《新京报》的报道，使得之前的报道出现拐点。<br />

&nbsp;&nbsp;&nbsp;<br />
&nbsp;<font STYLE="FonT-siZe: 22px" COLOR="#000000"><strong>&nbsp; 3.16事件</STRONG></FONT></P>
<p><br />
&nbsp;&nbsp;&nbsp;
事情要从3月16日的晚上说起。<br />
&nbsp;&nbsp;&nbsp;
3月16日，陈艳和一个女友邓敏（化名），以及邓敏的一个男性朋友一起一个小区的小公园里玩。陈艳提出来，请他们两个到家里坐坐。但邓敏说她还有事，于是这名男子与陈艳一起回到家中，一起看电视。当时家里有陈艳的全家人，还有孩子的干爹普恩富。<br />

&nbsp;&nbsp;&nbsp;
陈艳过去也带过陌生人回家，有男有女。张安芬说，她带朋友回来，难道我还说不让来不成？就都一起看电视，吃饭。这样有几次，但次数并不多。<br />

&nbsp;&nbsp;&nbsp;
那天晚上张安芬煮了两个土豆，还没煮饭，当时三个男人，一起坐在沙发上，最小的两个孩子在睡觉，二女儿刘芳和三女儿刘莉打算出去买烧烤。刚出家门口，“一大群男人，闹哄哄的”，冲了上来，揪住了两个女儿的头发，踢倒在地，大声说：你卖淫！<br />

&nbsp;&nbsp;&nbsp;
刘芳痛得叫了一声：妈妈！<br />
&nbsp;&nbsp;&nbsp;
张安芬冲出门，看见2个女儿已经被打跪在地上，有人在骂女儿：你这个小**（骂人话），你卖淫！<br />
&nbsp;&nbsp;&nbsp;
张安芬说，你认错人了吧？她们两个还在读书！她也立刻被打跪在地上。<br />
&nbsp;&nbsp;&nbsp;
孩子的干爹普恩富也出来说，你们有没有认错人呢，只是两个小姑娘。<br />
&nbsp;&nbsp;&nbsp;
对方说，你袭警！普恩富也被打跪在地。同时，刘仕华也被制服了。<br />
&nbsp;&nbsp;&nbsp;
来人把六个人用手铐拷好，跪在地上，继续打。<br />
&nbsp;&nbsp;&nbsp;
张安芬听到来人说：“刚好，抓到三个男的，三个女的。”<br />
&nbsp;&nbsp;&nbsp;
“他们收走了我家的铲、圆凳、两个木棒，说我们袭警。”<br />
&nbsp;&nbsp;&nbsp;
“六个人被拖出了巷口，当街跪着，又打，并且大声说我们卖淫。周围很多人在看。然后两辆警车开过来，把我们都带走了，到了王家桥派出所，大约是晚上八九点。”张安芬回忆说。<br />

&nbsp;&nbsp;&nbsp;
“在派出所跪到了12点，才开始做笔录。”张安芬说。<br />
&nbsp;&nbsp;&nbsp;
“两个姑娘，一个14岁，一个13岁，他们逼我认（她们卖淫），我没有认。”<br />
&nbsp;&nbsp;&nbsp;
有人拿着装着水的瓶子，照张安芬打了十几下，嘴里乱骂着，“你如果不认，你这姑娘过得是那样吗。”但张安芬不认。警察走了。她跪了一个小时，另一个警察来骂她，“你个臭**，养了两个娃娃卖淫！”<br />

&nbsp;&nbsp;&nbsp;
张安分不说话，低头跪着。“今晚不许你抬头，抬头你要报复！”跪了2个小时后，关在了另一间屋子。夜里约莫三、四点，另一个警察又喊她过去继续审。<br />

&nbsp;&nbsp;&nbsp;
而她的两个女儿也是跪着审讯的。刘芳说，到了王家桥派出所,先是跪了半小时，手反拷在后面，问她是不是“做那事的”，她说不是，就挨了几个巴掌。<br />

&nbsp;&nbsp;&nbsp;
“关到了第二天11点半，放了我家姑娘出来。”<br />
&nbsp;&nbsp;&nbsp;
“警察说，我们已经捉错了。喊我和刘仕华去到办公室，说我袭警，打伤了警察。”<br />
&nbsp;&nbsp;&nbsp;
但其实张安芬个子很瘦小，不到一米五。<br />
&nbsp;&nbsp;&nbsp;
张安芬：我没啥子钱，我老公是肺结核。<br />
&nbsp;&nbsp;&nbsp;
警察：不拿钱就送到拘留所。<br />
&nbsp;&nbsp;&nbsp;
张安芬：你说要多少钱？<br />
&nbsp;&nbsp;&nbsp;
警察：你还讨价还价？<br />
&nbsp;&nbsp;&nbsp;
张安芬：1000可以吗？<br />
&nbsp;&nbsp;&nbsp;
警察：还不够医药费。罚你们3000元。20分钟内交，不然就把你两口子送走。<br />
&nbsp;&nbsp;&nbsp;
于是刘仕华让两个女孩子拿着存折去一个工商银行取了钱，交给警察。<br />
&nbsp;&nbsp;&nbsp;
张安芬问是否能打个收据，对方说，不打。“你快点走，不要在我们王家桥混。”<br />
&nbsp;&nbsp;&nbsp;
从派出所出来后，张安芬的两个女儿和普恩富到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做了法医鉴定。普恩富多处软组织挫伤，左侧第7、8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两个小女孩刘芳、刘莉则是轻微伤。<br />

&nbsp;&nbsp;&nbsp;&nbsp;
关于3。16还有另一个版本，派出所的告诉记者的是：在巷口巡纺队员有人对他说“耍一下”，跟踪到了刘家，张安芬让陈艳和她的亲生大女儿换了衣服，制造事端。而且确实是一大堆人拿着铁棍之类冲出来打联防。而普恩富的轻伤也是事实。警方认为，《云南信息报》的记者，确实断章取义，“小学女生卖淫”是虚假报道，因为警方根本没有定性两个小女孩子卖淫，审查后第二天就放了人，而且也在努力与刘家协商赔偿。王家桥警方确实为此事被上头责难，而且6民民警被停职。如果此事再起，压力还是会由基层民警承担，根本撼动不了“上头”。他们感到委屈：做了那么多好事，根本没人知道，却要为一件“错事”要承担那么多。而且他依然认为：经过侦查，陈艳涉嫌卖淫，其父刘仕华容留卖淫。并且他承认：这是一个“人间悲剧”。</P>
<p>&nbsp;</P>
<p><strong><font STYLE="FonT-siZe: 22px">处女膜鉴定</FONT></STRONG></P>
<p>&nbsp;</P>
<p>&nbsp;&nbsp;&nbsp;
11年前，张安芬在昭通乡下，前夫不喜她生两个女儿，经常虐待她，“拿着喂猪的铲打我，宁肯嫖、赌，也不肯给我饭吃”，后来竟然强迫她抛弃把刚生下的小女儿刘莉。张安芬心一横，“买了一把一块八的挂面，煮了吃了，抱着襁褓里一岁的女儿，抱着三岁的女儿，从乡下里逃了出来，一直逃到昆明马街。先是向昭通老乡借钱，然后到工地“做建筑”、“搬石头”。<br />

&nbsp;&nbsp;&nbsp;
当年这样铤而走险，才得以以命保命，她们长那么大，张安芬从来没对她们说过一句重话，怎么就会别人说卖淫呢？张安芬怎么也想不通。<br />
&nbsp;&nbsp;&nbsp;
刘芳、刘莉不愿再去学校上学，辍学了三个多月。农村出身，大字不识的张安芬到底意难平，把两个女儿送到了医院做处女鉴定。她要给女儿一个清白。<br />

&nbsp;&nbsp;&nbsp;
鉴定结果，二女儿刘莉处女膜完好。但大女儿刘芳却是破裂的。<br />
&nbsp;&nbsp;&nbsp;
她一追问，才知道他们全家在西双版纳的时候，刘芳骑车上学，摔了一跤，痛了一个多礼拜，不敢和妈妈说。<br />
&nbsp;&nbsp;&nbsp;
“六一”儿童节那天，张安芬让小女儿顶替大女儿又做了一次鉴定，以此表明大女儿的清白。这就是昆明检察院后来所说的“造假行为”。<br />
&nbsp;&nbsp;&nbsp;
刘仕华去五华公安分局、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区检察院投诉多次没有结果。5月25日晚，在电视上看到了《云南信息报》的维权电话，他拨通了电话。<br />

&nbsp;&nbsp;&nbsp;
云南信息报的记者来到刘家，看到散发着霉味的家里，几只苍蝇在孩子脸上停飞。这是他第一次见到他们一家。而后，他再没见过这户人家。再后来，事情发生惊人逆转，他被迫“放假”，接受昆明检察院数次审查，有一次长达12小时。<br />

&nbsp;&nbsp;&nbsp;
5月31日，刘仕华与警察有过“私聊”，就此案中被打伤的人与两个女孩的名誉，要求赔偿21万。刘带了“表弟”记者去录了音，后来公布在6月7日的《成都商报》。<br />

&nbsp;&nbsp;&nbsp;
6月1日，《云南信息报》做了整版的报道，“昆明小学生卖淫案”，迅速惊动全国。而此之前，云南警方已经有了“杜培武案”、“蒙自警察杀人案”、“公交爆炸案”，“躲猫猫”的事件，使得云南公安几度陷于诚信危机之中。<br />

&nbsp;&nbsp;&nbsp;&nbsp;
警方分别在6月2日第一次通报，6月4日第二次通报中，承认了在3.16中执法简单、粗暴。<br />
&nbsp;&nbsp;&nbsp;
“五华分局的人叫我们去“私聊”，要赔偿1.7万元。疗伤，误工费是1.5万，名誉赔偿一个女儿1000元，一共2000。<br />
&nbsp;&nbsp;&nbsp;
“我没答应。”张安芬说。<br />
&nbsp;&nbsp;&nbsp;&nbsp;更何况媒体报道，全国都知道了，传得沸沸扬扬。“屋里头，天天有记者在。”<br />

&nbsp;&nbsp;&nbsp;
她对警方说，一个名誉赔偿是6万，两个是12万。而打伤和误工费则另外算。<br />
&nbsp;&nbsp;&nbsp;
警察说，可不可以少？<br />
&nbsp;&nbsp;&nbsp;
张安芬说，不可以。<br />
&nbsp;&nbsp;&nbsp;
警察说，你叫的是天价。</P>
<p>&nbsp;&nbsp;&nbsp;
而后，检察院要求张安芬再带两个再作处女膜鉴定。时评员刘洪波认为这“不可理喻”：难道检察机关也认为处女膜的完整程度与案件有关吗？当事人如此，尚可理解，难道检察机关也分辨不了里面的法律是非，中国需要‘处女膜证据学’吗？”<br />

&nbsp;&nbsp;&nbsp;
警方一边提着水果去和张安芬家去协商赔偿，另一边却去暗中调查刘家，发现曾经刘仕华因为盗窃马匹入狱九年，他们更没想到的是，3月16日，在场的还有刘仕华与前妻所生的大女儿陈艳。在混乱中，她抱着两岁的小妹妹，躲在蚊帐之后，没被抓走。警方还查出，去年11月，陈艳曾被普吉派出所罚款1300元。<br />

从此，此案急转直下。</P>
<p>&nbsp;</P>
<p><strong><font STYLE="FonT-siZe: 22px">不听话的女儿</FONT></STRONG></P>
<p>&nbsp;&nbsp;&nbsp;
陈艳一直知道，别的女孩子相比，自己是早熟的。<br />
&nbsp;&nbsp;&nbsp;
陈艳依然清晰地记得，她三岁时，爸爸妈妈被人带走的那个晚上。<br />
&nbsp;&nbsp;&nbsp;
那时他们住在贵州山区。她与父母还在床上，“玩得多高兴的”，忽然一很多人围着他们，把爸爸妈妈带走了，他们还打了人，有一个打偏了，打到了她的手，她哭了起来。后来奶奶把她抱走了，遗落了一只鞋。父母被抓走后，奶奶很快就去世了，她与爷爷一起生活。<br />

&nbsp;&nbsp;&nbsp;
她听爷爷说，爸爸是偷过马。为了一起担当，妈妈也承认了，和爸爸一起被抓走了。而据刘仕华的姐姐说，那件事刘仕华是被冤枉的。<br />
&nbsp;&nbsp;&nbsp;
陈艳爱漂亮，因为她知道自己的妈妈也爱漂亮。可是她记得妈妈回家的时候，“穿着一身黑衣，头发短短的。”她去外地打工，还把钱带回来给她。但是几年后，她的江苏的号码就再也打不通了。<br />

&nbsp;&nbsp;&nbsp;
父亲服刑回来时，陈艳已经是一名12岁的少女。第一次见到父亲的时候，她觉得她很陌生，她有点想哭，却又不敢哭，偷偷躲在了一旁。<br />
&nbsp;&nbsp;&nbsp;
刘仕华在昆明工地打工，遇到了已经住在昆明七年的张安芬。他告诉他，他偷盗过马匹，服刑过，他还有一个女儿在老家。“他还是可以的”，张安芬说，“他并不介意自己也有两个女儿，他也是当成亲生的看待，从不嫌弃。”张安芬只要谈到刘仕华的对女儿的“好”，黯淡的脸上就会出现欢欣的笑容。他们在一起四年多了。<br />

&nbsp;&nbsp;&nbsp;
刘仕华要接陈艳和爷爷一起到昆明生活，但爷爷不愿意离开家乡。很快，爷爷就得了重病。父亲从昆明往贵州赶，但是没有回到家，爷爷就去世了。<br />

&nbsp;&nbsp;&nbsp;
刘仕华在家里呆了一个月，就带陈艳来到了昆明。她和张安芬的两个女儿一起上学，陈艳年龄偏大，却总也读不进去，经常被老师留下来，关在屋子里写作业或者背书。读了半年，她终于退了学。<br />

&nbsp;&nbsp;&nbsp;
三年前，他们一家人去了老挝，西双版纳，去做“土石方”。在西双版纳，十四岁的陈艳已经是一个害羞的，招人疼的小姑娘，她甚至和一个十八、九岁的，工地上的男孩谈起了恋爱。“他就是对我好，送我东西，把我感动了。”“这个男孩子认识我爸爸，他叔叔也认识我爸爸。”“他婶婶还到我家提过亲。”她有些不好意笑，就微微笑起来。<br />

&nbsp;&nbsp;&nbsp;
这场恋爱无疾而终。虽然在那边土石方“很好做”，也因此攒了些钱，但因为最小的妹妹刘语总是生病，身上起水泡，2008年过了年后，他们又搬回了昆明，先住在牛街庄，去年八月才搬到了王家桥。<br />

&nbsp;&nbsp;&nbsp;
她的心开始有点“野”了，结交了些“小混混”，有男有女，到街上玩，上网、唱KTV，喝酒，吃烧烤，偶尔也会在外过夜。她也喜欢和朋友一起玩，有男的，有女的，但她从不问他们的名字。“有些男的会买衣服送我，说是喜欢我，希望我做他的女朋友。”<br />

&nbsp;&nbsp;&nbsp;
有一天晚上，她没有回家，刘仕华打她电话，开始没接，再打过去，她关机了。到了夜里一点，刘仕华怕她出什么事，和张安芬两人骑了自行车到处找，把单车的笼头都骑掉了。忽然看到一辆摩托车载着陈艳飞驰而过，他们用手去拉她，却没拉到。陈艳穿着白衣服，对他们摇着手，做了一个不让他们说话的手势。<br />

&nbsp;&nbsp;&nbsp;
回到家，刘仕华盘问陈艳去了哪里，陈艳谎称，她认识的人是派出所的人，她要嫁给他。刘仕华盛怒之下，打断了两根棍子。放下棍子，他“呜呜”地哭了起来。<br />

&nbsp;&nbsp;&nbsp;
他发现自己的女儿开始不听话了。<br />
&nbsp;&nbsp;&nbsp;
张安芬也数次提到，只要发现刘艳和小混混在一起，刘仕华就会打她。6月29日，在看守所的刘仕华对律师也这么说。<br />
&nbsp;&nbsp;&nbsp;
陈艳有时就不大愿意和父母一起住。打她她就往外跑。有一次，她骗父亲说在外面找了个工作，需要租房子，就在比较远的日新村里，坐车需要1个小时的地方。然后又骗父亲说工资没发，跟父亲要了房租。张安芬听到陈艳骗了他们，生气得背过身子，对记者说：她就是这样的——她心里想些什么，我们根本都不知道。<br />

&nbsp;&nbsp;&nbsp;
陈艳对记者说：我是太不听话了，爸爸才打我的。“每次打完我，他都会哭”。“平常他教育我做什么事情都要有事业心，在外面做事都要小心，要有一个分辨力，要学会保护自己。”<br />

&nbsp;&nbsp;&nbsp;
她说，她从来没缺过钱花，要是跟家里要个10块，几十块的，家里也都是会给。在她的印象里，自己没有过特别窘迫的时候。<br />
&nbsp;&nbsp;&nbsp;
你爸爸是什么样的人？<br />
&nbsp;&nbsp;
“他人很好，对人从来不分，不会说你穷他就看不起你。他是很正义的人，从来不偷东西，遇到要饭的，还给他5元，10元的。”<br />
&nbsp;&nbsp;&nbsp;
王家桥那一带站街女甚多。“刘仕华总不让那些女的站在字家门口，说家里有娃娃，怕学坏。”张安芬说。</P>
<p>&nbsp;&nbsp;&nbsp;
“他脾气很直，带着工人做工，不偷，不抢。”她数次提到，今年2月份，她在承包的厕所里与当地人发生口角，被人推倒在地，用脚踩着头。派出所和刘仕华赶来，派出所的人说，把你这狗日的拷走。刘仕华向民警伸出双手，说，你把我拷走吧。<br />

“我们家不是做那种事的。”张安芬在工具房的床底下拖出了锄头，铁锹，那是在工地上，给工人们用的。“两个人一起在工地干了几年，存下了3万块钱，因为刘仕华在贵州的草屋被火少了，他在老家就没得屋子住。他家里哥哥死了，侄子也死了。我们就想着，存点钱，回老家盖个房子。但这个钱，因为两个女娃娃的事情，也花光了。”“家里本来有一台电动车，不知道是被警方拿走了，还是被偷走了。”<br />

&nbsp;&nbsp;&nbsp;
许兴华律师说，如果他让两个养女去读书，又怎么会让自己的亲生女儿去卖淫呢？这里有不合情理之处。许律师和刘仕华接触还算多，说他不是“刁钻之徒”。“他本来只是希望两个养女得到一个道歉。但没想到，被媒体报道之后，会是这个样子。”</P>
<p>&nbsp;&nbsp;&nbsp;
根据《2006年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对杨小琴代表〈加强对王家桥片区道路、交通、治安管理〉建议的函复》里写：王家桥片区厂矿与农村交错，下岗改制企业集中，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外来务工人员较多，且大多数缺乏必要的生产技术技能，居住情况复杂，打架斗殴、偷盗抢等案件时常发生，治安状况相当复杂，治安形势严峻。<br />

&nbsp;&nbsp;&nbsp;
王家桥派出所的所长对记者介绍说，王家桥卖淫嫖娼案并不多，多的是入室盗窃、抢劫的案子。<br />
&nbsp;&nbsp;&nbsp;
而记者在王家桥调查期间，在刘仕华家门口，一名年轻女孩因为被一个男人盯梢而向记者求援。<br />
&nbsp;&nbsp;&nbsp;
去年12月的一个晚上，陈艳和一群“混混”一起玩，他们送陈艳回家的路上，期间与另外一群“混混”发生了口角。第二天清晨，陈艳刚在家门口想洗衣服，忽然一个男子进屋要抢她东西，什么也没抢到，反而被刘仕华抓住了。陈艳报了警，做了笔录，而警方如何处理，她没再去问。但在《新京报》6月22日的报道里，这次抢劫就被认为是“嫖客”抢了陈艳。</P>
<p><br />
&nbsp;&nbsp;<strong><font STYLE="FonT-siZe: 22px">对未成年人的非法调查取证</FONT></STRONG><br />
&nbsp;&nbsp;&nbsp;&nbsp;
当时，无论是陈艳，还是刘仕华、张安芬，他们都没想到“3.16”事件会和陈艳有关。而最令人费解的是，不但那位被带回来的“嫖客”消失不见了，而且也找不到当时的重要证人普恩富。据说，普恩富接受了刘家给他的医疗费用六七千元，又接受了警方的赔偿1.5万元（陈艳从警察那听说是2.5万元）。<br />

&nbsp;&nbsp;&nbsp;
这是一个由两个残缺的家庭组建起来的“家庭”。刘仕华、张安芬；刘仕华与前妻生的陈艳、张安芬与其前夫生的二女儿刘芳（14岁），三女儿刘莉（13岁）；因为张安芬没有与前夫离婚，她与刘仕华在一起将近5年却没有领证。他们生下小儿子刘丁（3岁），小女儿刘语（2岁）。6月6日，这个成分颇为复杂的家庭，全部被昆明警方拘留一周以上。<br />

&nbsp;&nbsp;&nbsp;
6月6日下午，陈艳从日新村自己租房子出来吃饭，被带到了普吉派出所。就在当天上午她还给爸爸打过电话，那时刘仕华已经在公安分局，陈艳没想到的是，自己也会被带到派出所。7月7日，陈艳对记者说，警方在搜查她的屋子时，在她的衣物袋里放入了避孕套。她说，她自己是没有避孕套的。<br />

&nbsp;&nbsp;&nbsp;
6月6日在普吉派出所坐了三天。她害怕，没睡觉。她被带去了一个王家桥的屋子里，“他们要我承认是爸爸租来让我卖淫，但我说，那是租给帮他们家干活的小工的。他们还说我也在日新村那里的房子卖淫，但是根本就没有。”而后一个警察打了她一个耳光。“他们用手机拍了爸爸妈妈的照片给我看，说我只要承认卖淫了爸爸就会放出来，如果不承认的话爸爸妈妈要被送去坐牢，还要把两个妹妹和我一起送走。”<br />

“晚上坐在普及派出所的值班室里，特别冷。我只穿了一件小褂子和外衣，薄薄的。进去几天一直都在凳子上坐着，直到最后几天，才在凳子上打瞌睡过。”<br />

&nbsp;&nbsp;&nbsp;
6月6日被带到派出所，一直到6月11日夜里两点，陈艳在去厕所的时候看到了“妈妈”，她心头一惊，不敢叫出声。<br />
&nbsp;&nbsp;&nbsp;
记者问，你看到妈妈是什么样子？陈艳艰难地回答：我不知道怎么描述，我只知道妈妈很难看，我从来没见过她这么难看过。<br />
&nbsp;&nbsp;&nbsp;
6月8日之后，张安芬第二次被关进王家桥派出所，她坐在铁板凳上三天半，没有睡，也吃不下饭。三天后转到了普吉派出所。“警察天天逼我承认三个姑娘卖淫。”<br />

&nbsp;&nbsp;&nbsp;
警方的一个证据之一是去年11月，陈艳在普吉派出所，有过一次罚款1300元的记录。<br />
&nbsp;那一次，父母回贵州老家了，陈艳和一个20多岁的“朋友”坐在自家的屋子里“吹牛皮”，“我们没有发生什么关系”，忽然被带到了普吉派出所。那时陈艳还差一个月满16岁。当警察说“你卖淫”时，陈艳就立刻哭起来了。“从来没人对我说过重话。”她被打了几个耳光，鼻子出血了，还有人对她说：如果你不承认，就把你拿去关两年。<br />

&nbsp;&nbsp;&nbsp;&nbsp;
陈艳被罚款1300元。她还被抽了血，说“没什么病”。然后要交费。“先交了800给他，是抽血的费用，还是没被放出来，500是在外面交的，说是罚款。”“没有收据。”<br />

&nbsp;&nbsp;&nbsp;&nbsp;记者问：“你知道什么是卖淫吗？”<br />

&nbsp; “我那时不知道，但是我知道那是很侮辱人的说法。”<br />
&nbsp; “你知道什么是站街吗？你站过街吗？”<br />
&nbsp;&nbsp;&nbsp;
“我站过。我等朋友。有时我们不能同时到，我就在街上等他们。有时我们也在街上走，一大帮人，一起吃烧烤的时候，也是站在街上吃的。”她低下头，对记者的反复问的同样问题，似乎感到很不好意思。<br />

&nbsp;&nbsp;&nbsp;
——你有没有和别人发生过关系？<br />
&nbsp;&nbsp;&nbsp;
“会和社会上的朋友一起玩，吃烧烤，唱KTV，玩得特别开心，印象特别好的时候，有和人发生过关系。但没收钱。”</P>
<p>&nbsp;&nbsp;&nbsp;
6月6日后，陈艳第二次在普吉派出所一直呆到了一个礼拜还多。其间警察天天都要审问陈艳是否卖淫，“没有一天不问的，很烦。”开始的几天都问她是否卖淫，刚开始，陈艳一直回答没有，而在之后的几天里，“他们让我照着他们说的，承认了卖淫，以及父亲让我卖淫。”他们说，不这么说我一家人就会被关着。。<br />

&nbsp;&nbsp;&nbsp;
与此同时张安芬在派出所已经几天没有睡觉，觉得天旋地转。得知自己的3岁的小儿子和
2岁的小女儿也被带进了派出所，她又担心刘仕华，审讯人员拿着陈艳承认卖淫的口供来审讯张安芬，她终于承认了陈艳卖淫。而“自己说过哪样话，都已经记不大清楚。”<br />

&nbsp;&nbsp;&nbsp;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律师认为，警方对而陈艳、张安芬在派出所均被羁留一周以上，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br />

6月15日，陈艳被指派去五华区政府打扫卫生，一直没能回王家桥。“我很想回家，但很害怕一回家，他们就一直把爸爸关着不放了。”在这段时间内，大量媒体赶到，但都没见过陈艳本人。<br />

&nbsp;&nbsp;&nbsp;
在记者连续一周以上的反复采访里，“陈艳”本人，她的已经羁押在看守所的父亲刘仕华和以及取保候审的“母亲”张安芬，她的两个妹妹，都向律师和记者否认了陈艳“卖淫”。他们说，之前向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是在“胁迫、引诱”下不得已而作出。他们之所以感觉被骗了，是因为按照警方所说承认了一切，刘仕华却没有被放回来。</P>
<p><br />
&nbsp;&nbsp;&nbsp;
直到6月29日上午，记者陪同两名律师去西山看守所见到了刘仕华。他已经在看守所里关了三个星期，见到律师时，“手激动得发抖”。他向律师否认了“容留卖淫”。他在公安机关所做的有罪供述，是在胁迫的情况下做出的。他说，警方说，只要承认自己容留女儿卖淫，一家人就可以被放出去。<br />

&nbsp;&nbsp;&nbsp;
刘仕华和律师的对话如下：<br />
&nbsp;&nbsp;&nbsp;
你有没有容留女儿租房子卖淫？<br />
&nbsp;&nbsp;&nbsp; 没有。<br />
&nbsp;&nbsp;&nbsp;
你知道女儿卖淫吗？<br />
&nbsp;&nbsp;&nbsp;
原来不知道，现在听警方说的。<br />
&nbsp;&nbsp;&nbsp;
你平常怎么管教女儿？<br />
&nbsp;&nbsp;&nbsp;
她和不三不四的人来往，我也会打她。<br />
&nbsp;&nbsp;&nbsp;
你有没有租房子给她？<br />
&nbsp;&nbsp;&nbsp;
我租房子给帮我干活的小工。有时他们不做了，女儿偶尔也会过去住。<br />
（记者发现，刘家人只有一个主屋，一个小屋，大家偶尔换着睡。他们承包了一个公共厕所，有时，他们也会在公共厕所的收费屋里睡觉。）<br />

&nbsp;&nbsp;&nbsp;
有没有向警方承认你掉包？<br />
&nbsp;&nbsp;&nbsp; 承认了。<br />
&nbsp;&nbsp;&nbsp; 有没有打你？<br />
&nbsp;&nbsp;&nbsp;
没有，但是有威胁。<br />
&nbsp;&nbsp;&nbsp;
3月16日有没有袭警？<br />
&nbsp;&nbsp;&nbsp;
没有。他们没穿警服，开始也没说他们是警察，后来才说的。我也没拿武器。<br />
&nbsp;&nbsp;&nbsp;
你为什么承认你大女儿卖淫？<br />
&nbsp;&nbsp;&nbsp;
如果不承认，全家都会被关进去，我不想家里人受罪。<br />
&nbsp;&nbsp;&nbsp;
他还对律师说，我知道这个罪，判不了死刑，只要我们家能出去，几年后我放出来，我再到北京去上告。<br />
&nbsp;&nbsp;
“3．16”事件中，是否真的如昆明警方所公布的，张安芬让陈艳和一个女儿换了衣服，“调包”了？<br />
&nbsp;&nbsp;&nbsp;
“我们没有调包，其实她们经常换衣服穿。”<br />
&nbsp;&nbsp;&nbsp;
张安芬个子不高。她和养女陈艳，两个女儿的衣服型号，确实差不多。<br />
&nbsp;&nbsp;&nbsp;
“我们经常换衣服穿。”一家人混居在一起，哪件衣服干净了，就穿，反正个子都差不多高，有时候，刘芳放学回来，看见姐姐陈艳穿了件新的白衣服，她就会和姐姐换。<br />

&nbsp;&nbsp;&nbsp;&nbsp;
“她们经常换衣服穿。”6月29日上午，羁押在看守所的刘仕华对律师也这么说。<br />
&nbsp;&nbsp;&nbsp;
昆明警方在第三次通报的时候说，刘仕华“调包”，让大女儿和其他女儿换了衣服，让换了衣服的女儿出门，故意让联防队员“误抓”，制造事端。这就是“调包”的来由。如果他们青春期的女儿不是因为个子差不多高，也许就不会有这样的“调包”了。至于“袭警”，如果来抓他们的是联防队员，何来“袭警”呢？常伯阳律师认为，警方在袭警这个事情上，很可能撒谎了。<br />

&nbsp;&nbsp;&nbsp;
两名律师都认为：即便陈艳真的涉嫌卖淫，其父也不一定就是“容留卖淫”。<br />
&nbsp;&nbsp;&nbsp;&nbsp;
7月5日早上，许兴华律师向昆明市五华区检察院递交了常伯阳与他一起起草的《关于刘仕华涉嫌容留卖淫一案的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此案“存在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问题，存在连续询问证人达一星期之久，对证人非法拘禁的问题，存在监护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非法调查取证的问题。”<br />

&nbsp;&nbsp;
7月3日，4日，“陈艳”连续两天被昆明警方带到普吉派出所。在没有监护人的陪同下，她在笔录上签字。<br />
&nbsp;&nbsp;&nbsp;
3日那天，陈艳的眼睛都哭肿了。她说，“他们问我什么我都不回答，可是他们还是让我在纸上签字了。纸上写了些什么，用手写的，我看不懂。”<br />

&nbsp;&nbsp;&nbsp;
而6月6日后，她在公安机关被连续讯问达一个星期，审讯人员说只要她承认卖淫，公安机关就放了她爸爸。陈艳也是在没有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在承认卖淫的口供上签字的。<br />

&nbsp;&nbsp;&nbsp;
7月4日晚上，陈艳对记者说，
“警察说，是我爸爸让我卖淫，并且用本子记帐，我说他没有。他们就说，那个本子肯定是被我和妈妈收掉了。”<br />
&nbsp;&nbsp;&nbsp;
“警察对我说，你一定要这么说（你爸爸让你卖淫），不然你爸爸出不来，不然你就害了你们一家人。你妈妈不识字，不懂道理，要相信我们，不要相信记者。”“记者和律师对你们都没有好处。”<br />

而警方7月4日对张安芬说：“没有哪个律师可以搞翻转，如果这个事情翻过来，分分钟把你们搞死。”<br />
&nbsp;&nbsp;&nbsp;
三鹿婴幼儿奶粉结石事件维权的发起人之一常伯阳律师因此认为，“陈艳”的证词，刘仕华的供述，都是非法取得，不能作为对刘仕华是否应当批捕的证据。<br />

&nbsp;&nbsp;&nbsp;
“我过去很喜欢出去找朋友玩，现在我根本不想出去玩。”陈艳只要一进派出所就会头疼，几个小时后回家，她总要跟张安芬要止痛片吃。<br />
&nbsp;&nbsp;&nbsp;&nbsp;
“我以前总觉得警察是好人，是保护我们的，但现在我不这么认为了。”7月7日晚上，陈艳说，“长这么大，除了爸爸，没有别的外人打过我。”<br />

&nbsp;&nbsp;&nbsp;<br />
<strong><font STYLE="FonT-siZe: 22px">本案疑点重重</FONT></STRONG></P>
<p>&nbsp;&nbsp;&nbsp;
“嫖客在哪里？3.月16日被抓的王某为什么至今没有出现？他究竟是不是嫖客，是不是刑讯逼供后承认是嫖客？如果当天没有发生性行为，如何认定陈艳卖淫？去年11月份陈艳被罚1300元是否因为卖淫，是否有立案，记录？而3月16日同时被抓走的普恩富，作为重要证人，为什么在接受警方的1.5万（也有警察对陈艳说是2.5万）的赔偿后，消失不见？对未成年人进行诱供和逼供所得的证据是否合法？陈艳卖淫，其父就一定是容留卖淫吗？而且容留卖淫的证据是什么？”由于在刑侦过程中，办案程序不透明，而通稿看起来有过于简单，驾凌于人的气质，导致本案留给大家许多疑点。<br />

&nbsp;&nbsp;&nbsp;
为此，记者询问了云南省公安厅的赵勇。<br />
&nbsp;&nbsp;&nbsp;
赵勇说，关于嫖客，目前还处于刑侦阶段，不便告之。他还说，治安案件不需要经过律师和法庭，一般的妇女卖淫案，只要以嫖客、当事人在，人赃俱获就行了。<br />

&nbsp;&nbsp;&nbsp;
“我们有充分的证据，同时对未成年人是保护的，对群众是负责的。”赵勇说。他建议记者去找公安部发言人郭处长，并给了记者一个北京的号码。<br />

&nbsp;&nbsp;&nbsp;
记者则到了昆明市公安局新闻办，一名姓韩的工作人员说，你还是去看网上通报好了。韩说，“外地记者采访，都是要去公安部申请的，然后公安部会把任务发给我们，让我们接受采访。”接着，韩建议记者去找省委宣传部的伍皓，并且说，打114可以查到电话。<br />

&nbsp;&nbsp;&nbsp;
普吉派出所所长张云伟冷淡地对记者说：我们没有义务为你们提供信息。<br />
&nbsp;&nbsp;&nbsp;
7月6日早上，新京报报道“昆明小学女生‘卖淫’案父母翻口供。”当时是周一的早上，昆明市公安局新闻办副主任昝辉和云南省而云南省宣传部的伍皓都表示他们在藏区，三日后才回昆明。而实际上，伍皓第二日赶回昆明。<br />

&nbsp;&nbsp;&nbsp;
7月6日早上，刘仕华的代理律师许兴华表示把《关于刘仕华涉嫌容留卖淫一案的法律意见书》送达昆明市五华区检察院。他们认为此案存在诸多问题，特向检察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希望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对刘仕华是否做出批捕决定时慎重考虑。</P>
<p><br />
<strong><font STYLE="FonT-siZe: 22px">一个女人和五个未成年孩子</FONT></STRONG><br />
&nbsp;<br />
&nbsp;&nbsp;&nbsp;
7月7日下午四点，全国各媒体发出昆明警方通报，以回应《新京报》7月6日早上发表的“当事父母称遭威胁诱供”的报道。通告表示，小学女生“卖淫”案，不存在威胁与诱供，3·16”事件的调查取证过程，公安机关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根据刘仕华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已于7月6日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br />

&nbsp;&nbsp;&nbsp;
对于某记者提问的“嫖客究竟是谁？”公安机关在五华分局在见面会中说，“嫖客虽是违法行为人，但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但是，第一个版本的通告里公开了“陈艳”的真名。<br />

&nbsp;&nbsp;&nbsp;
许兴华律师说，《新京报》6日报道才出，7日检察机关的调查通报就出来了，这调查1天就结束了，“效率确实很高。”而重要当事人“陈艳”7日并未接受检察院的调查，她一天都在接受记者的采访。<br />

&nbsp;&nbsp;&nbsp;
昆明有些当地人，对外来人口中的“贵州毕节”人和“昭通”人普遍有歧视。对于这“外来”的一家人，周围的邻居都表示“不知道”、“没见过”、“不熟”、“不了解”。住在陈艳一家楼上的老大爷是新搬来的住户，他说：“我是相信警方的。你们记者也不要报了。我们年纪大了，也管不了这些事。”<br />

&nbsp;&nbsp;&nbsp;
7月4日中午，警方押着刘仕华回家“搜查物证”，不知道是有意还是无意，张安芬和陈艳事先都被带去了派出所分别笔录口供。所以他们相互没有见到。<br />

&nbsp;&nbsp;&nbsp;
记者看到了穿着黄色囚服的刘仕华，背后写着“西山看守所。”邻居打开了门，探了下头，把门关上了。<br />
&nbsp;&nbsp;&nbsp;
一个穿着便衣的警察对记者说，他们要对群众，对网民一个交代，他说，现在的网民素质很高。<br />
&nbsp;&nbsp;&nbsp;
三岁的小男孩子要回家看爸爸。但警察和刘仕华已经走了。门已经锁上。他爬上窗户看家里。屋子里空无一人。他沉默了一小会，咕哝着说，灯亮。原来是警察搜查离开时，忘了关灯。</P>
<p>&nbsp;&nbsp;&nbsp;
目前，一个母亲和五个孩子的张安芬带着五个孩子。16岁，14岁，13岁的女孩子，3岁的男孩，还有一个2岁的小女孩。小孩子的私语，笑声，呢喃，撒娇，嗔怒，萦绕于耳。他们的唯一经济来源是承包的一个公共厕所，经济来源是承包了一个收费的公厕，除去水费，电费，一个月也许会有两百块。<br />

&nbsp;&nbsp;&nbsp;
公厕前有一个收费的屋子，特别小，只能容下一张单人床，一个小电视。窗口放了一个纸盒子，是别人放的一角两角的零钱。<br />
&nbsp;&nbsp;&nbsp;
那里是孩子们的乐园。在那里，两岁的妹妹光着身子，在姐姐怀里扭来扭去，她长得很象刘仕华。陈艳和二妹有时跟着电视里的VCD一起轻声哼歌。陈艳问歌是谁的，刘莉说，是张杰的。陈艳却听成了“周杰伦”的，两个人小声讨论了一下。二妹身上穿的白T恤，上面写着“Beijing
2008”。陈艳戴耳环——有一次她戴了一对很大的圆形金属耳环——她是姐妹当中最爱美的。<br />
&nbsp;&nbsp;&nbsp;
“这段时间做梦都是梦见爸爸家了。”陈艳说，“有好多好多人来我家。他的朋友，我的朋友，还有我妹妹的老师，他们都来了。爸爸一个人坐在沙发上，不和任何人说话。”<br />

&nbsp;&nbsp;&nbsp;
7月8日，刘仕华已经在看守所里羁押满一个月。</P>
<p>&nbsp;</P>
<p>&nbsp;</P>
<p>相关文章如下</P>
<p><a HREF="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243c80100duvb.html" TARGET="_blank">调查手记1：呼吁法律援助和媒体关注</A></P>
<p><a HREF="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243c80100dvgf.html" TARGET="_blank">调查手记2：他们走了，忘了关灯</A></P>
<p><a HREF="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243c80100dwts.html" TARGET="_blank">调查手记3：警察你们也嫖娼吗？</A></P>
<p><a HREF="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243c80100dy50.html" TARGET="_blank">公权力的滥用和政府诚信危机</A><br />
&nbsp;&nbsp;&nbsp;</P>
<p>&nbsp;</P>
<p><br />
&nbsp;</P>]]></description>
            <author>吴虹飞</author>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243c80100dxia.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Thu, 09 Jul 2009 02:40:23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243c80100dxia.html</guid>
        </item>
        <item>
            <title>警察，你们也嫖娼吗？</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243c80100dwts.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nbsp;&nbsp;&nbsp;
7月6日早上，新京报报道“昆明小学女生‘卖淫’案父母翻口供。”昨天，云南省宣传部的伍皓在电话里对记者表示，他目前正在藏区，三日后才回昆明。昆明市公安局新闻办副主任昝辉告诉记者，他在西藏林芝，三天后才回昆明。不是很明白，在星期一的大早上，他们去西藏难道也要去抓嫖娼案吗？结果，《新京报》的报道一出来，他就赶紧回昆明和五毛党配合了。他忘记了躲猫猫是怎么出来的了？这个时候，他还好意思出来混？还质疑我是不是他的学校毕业的，我怎么读得起他那所学校呢，和他一样不学无术一身官腔好大喜功？他怎么不问胡锦涛是哪个学校毕业的呢？这些人真是狗眼看人低。我平生最恨胖子，尤其是煞风景的官老爷胖子，我就不明白，他这样一身肥肉怎么好意思上网发贴呢，还不会沉下去吗？我倒建议把他送到“非人类研究中心”的“死胖子”科，或者“官老爷”科，解剖下，观察下，这样的脑满肠肥的人怎么好意思不化个妆就出来混呢？</P>
<p>&nbsp;&nbsp;&nbsp;
我从来没有在网上张贴过我的职务文章，因为记者的文章是先要在《南方人物周刊》上发表的，《南方人物周刊》周四才出刊，打死我也不敢在此之前，在博客上发表“记者”文章。</P>
<p>&nbsp;&nbsp;&nbsp;
一点说明：调查日期为10天。6月28日晚到7月7日晚。能找的警方，新闻处的人全部找过了。他们的官腔，推搪我也是领教了。当年我采访的再牛比的文化人物，都没这些官老爷们更有架子。采访主体当然不止是律师，而是所有当事人，包含刘仕华、张安芬，陈艳以及所有的孩子全部找到。<br />

&nbsp;&nbsp;&nbsp;
自从3。16以来，“陈艳”是首次接受媒体记者采访，并且数天、的长时间采访。直到今天，她还接受了我一整天的采访。<br />
&nbsp;&nbsp;&nbsp;
在采访过程中，为了保证更准确些，相同的问题，关键性问题，多次采访，反复提问。</P>
<p>&nbsp;&nbsp;&nbsp;
辅助采访：与新京报记者、云南信息报记者，辩护律师长时间沟通，核对信息的真伪。</P>
<p>&nbsp;&nbsp;
《昆明少女疑似卖淫案》稿子11000字，写了3天。主要由录音、笔录构成，句子简短，全部由采访笔录构成。出于一种保守，稿子最后删减到5400字。</P>
<p>&nbsp;</P>
<p>&nbsp;&nbsp;&nbsp;
到明天为止，刘仕华在看守所里已经一个月了，似乎只等着逮捕和宣判了。<br />
&nbsp;&nbsp;&nbsp;</P>
<p>
&nbsp;&nbsp;&nbsp;&nbsp;
“嫖客在哪里？3.月16日被抓的王某为什么至今没有出现？他究竟是不是嫖客，是不是刑讯逼供后承认是嫖客？如果当天没有发生性行为，如何认定陈艳卖淫？去年11月份陈艳被罚1300元是否因为卖淫，是否有立案，记录？而3月16日同时被抓走的普恩富，作为重要证人，为什么在接受警方的1.5万（也有警察对陈艳说是2.5万）的赔偿后，消失不见？对未成年人陈艳进行诱供和逼供所得的证据是否合法？陈艳卖淫，其父就一定是容留卖淫吗？而且容留卖淫的证据是什么？”</P>
<p>&nbsp;&nbsp;&nbsp;
云南省公安厅的赵勇说，关于嫖客，目前还处于刑侦阶段，不便告之。他还说，
“我们对未成年人是保护的，你们看，我们处心积虑地为陈艳安排了个工作。”赵勇说，网民对未成年人才不会保护。他建议我去找公安部发言人郭处长，并给了我一个北京的号码。</P>
<p>&nbsp;&nbsp;&nbsp;
王家桥派出所聂所长表示他不便接受采访，建议记者去找市公安局找王宇副局长。而秘书则告诉记者，王宇局长出去了。而周一再打电话，他一直在开会，两个小时后，王宇表示，最近很多“莫名其妙”的人在给他打电话。<br />

&nbsp;&nbsp;&nbsp;
记者则到了昆明市公安局新闻办，但是一名姓李的领导几次都不在。记者说，大女儿卖淫，他父亲是否容留卖淫也是值得商榷的，这是两个法律上的事实。一名姓韩的工作人员说，你还是去看网上通报好了，省检察院都做出结论了。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政治处副主任冯云辉也这么对记者说，检察院介入了，我们肯定是回避的。新闻办说，外地记者采访，都是要去公安部申请的，然后公安部会把任务发给我们，让我们接受采访。”接着，韩建议记者去找省委宣传部的伍皓，并且说，打114可以查到电话。<br />

&nbsp;&nbsp;&nbsp;
普吉派出所所长张云伟冷淡地对记者说：我们没有义务为你们提供信息。</P>
<p>&nbsp;&nbsp;&nbsp;
其实，我并不厌恶警察。我希望警察和民众和媒体之间，能够良好沟通，而不是煽动起对立。这不是我目的，我厌恶那些官老爷一样的推搪，我也厌恶基层民警的跋扈。但是，我还是由衷地赞赏，优秀的警察。如
7月7日中午，我见到的王家桥派出所所长态度很诚恳，我认为他是一个坦诚，聪明的人，如果警察都象他那样，那昆明会是很好的。而实际上，他为王家桥还是做出了贡献的。但是他下面的民警是怎么执法的，我想他大概也是不知道，而我也认为他承担了许多不该是他承担的压力。他告诉我说，对于此案他问心无愧。我想，如果陈艳、刘仕华案件是他从头到尾来审，而不是其他煞笔警察，也许结果会好得多。他不希望自己成为众矢之的，也希望大家不要太多去骚扰他。他还说，王家桥其实卖淫嫖娼的案子并不多。我就奇怪既然不多为什么刘仕华家的就那么那么被重视，非整成铁案不可呢？我觉得问题不在于是否陈艳是否卖淫，而在于，政府的诚信危机已经到了一个顶点了，而警察不信任媒体，公众不信任警察，这并非是个体警察的过失，而是整个体制造成的信任流失。</P>
<p>&nbsp;&nbsp;&nbsp;
昆明警方、公安局新闻办对所有的消息都是缄口不谈，并把嫖客的信息都屏蔽了，而记者从昆明方得到一个消息，就是3月16日的姓王的“嫖客”，是宁波人，而且传说，警方曾经从宁波把人带回。但是，3月16日，警方在一个容纳9人的房间里抓到了嫖客，意味着其实没有抓到现形。</P>
<p><br />
&nbsp;&nbsp;&nbsp;
今天的所谓的警方的新闻发布会，确实是一个谎言。云南法制报的一个记者电话要求参加，对方说，我们只针对新京报等几家媒体做。但新京报的记者根本没到场！我在赶往五华分局的路上，感谢仇和，昆明的路堵得很。明明知道外地记者只有一个，我想请他们把会稍微迟一些开。但是，公安局的韩姓工作人员，在通知完后，在4点后，他的手机就出人意料地停机了。等4点40分赶到五华分局时，发布会已经结束了。更有趣的是，同时，新闻通稿已经发出去了。更令人发指的是：他们居然公布了“陈艳”的真名！更令人恶心的是，真名里面，居然还写了错别字！而且，竟然声称检察院已经核实过了，没有诱供，等等。其实他们根本没有核实！因为，大女儿陈艳一直和我在一起，接受采访，并且接受了《中国日报》的电话采访。警察和检察方根本没有找到她，更别提去核实了！派出所，包括所长一直在打电话找她，要求她回去。但是陈艳本身是一个自由的人，凭什么派出所，想带人走就带人走，而且根本没有监护人在旁边！陈艳有自己的人身权利，她是自由的，不是你们召之即来，挥之即去的提线木偶！</P>
<p>&nbsp;</P>
<p>
他们还在通稿里说说，网民“吵作”，部分媒体“吵作”（他们居然写成了“吵作”，警察的素质之高，真是令人叹服！）今儿个，我算是见识了警察的公然说谎了。要不是《新民周刊》记者对我说，现场当地媒体依然全部禁声。外地媒体只有上海的《新民周刊》记者提出尖锐的问题。警方偶尔会说，无可奉告，但在通稿里，外地记者的提问没一个提到，不管记者问什么，他们其实都已经写好了答案。他们自己唱的是独角戏，继续把民众当傻子对待！看吧，这些成年傻逼公布的他们的玉照，他们可真不知道害臊啊！<img SRC="http://i0.sinaimg.cn/dy/c/2009-07-07/U2418P1T1D18172656F21DT20090707164704.jpg" /></P>
<p>&nbsp;&nbsp; 你看看这些通稿吧，这些政客文人写出来的什么东西</P>
<p>
5、关于网民要求公布“3.16”事件嫖客个人具体情况的问题。该问题公安机关已在通稿中说明，嫖客虽是违法行为人，但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P>
<p>&nbsp;&nbsp;&nbsp;
昆明公安机关，你们实在太仁慈了！你们从来没保护过刘仕华一家的隐私和尊严，连“陈艳”这样的未成年少女进行逼供诱供，却对嫖客保护起来了，我最想问的问题是：<strong><font STYLE="FonT-siZe: 22px">警察，你们也嫖娼吗？<br />
</FONT></STRONG>&nbsp;&nbsp;
如果这些人想继续说谎，那么到这个周四，请大家就去看《新民周刊》、《南方人物周刊》的联合报道，那里有最详尽的细节,大家可以看看昆明警察是怎么仁慈地对待刘仕华一家的。<br />
</P>]]></description>
            <author>吴虹飞</author>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243c80100dwts.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Tue, 07 Jul 2009 11:37:52 GMT+8</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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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新京报报道：昆明小学生被指卖淫案当事父母翻供称被胁</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243c80100dw9t.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p>
　　曾在“昆明小学生‘卖淫’案”中公开“认罪”的刘仕华、张安芬，近日否认容留女儿陈艳卖淫，陈艳也否认自己卖淫。他们向代理律师称，之前向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系遭“胁迫、引诱”不得已而作出。</P>
<p>　　刘仕华的代理律师许兴华表示，他们已在《关于刘仕华涉嫌容留卖淫</P>
<p>　　一案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意见书）上签字，打算今日送达昆明市五华区检察院。</P>
<p>
　　代理刘仕华涉嫌容留卖淫案的常伯阳律师表示，经过初步了解，他们认为此案存在诸多问题，特向检察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希望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对刘仕华是否做出批捕决定时慎重考虑。</P>
<p>　　到本月8日，刘仕华被刑拘将满一个月。</P>
<p>　　<strong>意见书 审问时或有威胁诱供</STRONG></P>
<p>
　　根据委托协议，刘仕华涉嫌容留卖淫案的刑事部分，由常伯阳律师负责。张安芬的两个女儿被误以为卖淫女并被殴打致轻伤的民事赔偿，也就是申请国家赔偿，由许兴华律师负责。</P>
<p>　　意见书显示，常伯阳、许兴华在警方人员在场的前提下见到了刘仕华。</P>
<p>
　　意见书记录了律师和刘仕华的问答。律师问刘仕华是否容留女儿卖淫，刘仕华否认。对于“为何当公安机关询问时要承认容留女儿卖淫”，刘仕华说，他受到审讯人员威胁，威胁如果不承认，就不会放他的家人。</P>
<p>　　刘仕华说，当时他的5位家人都被警方讯问。他不想让家里人吃苦受罪。不过，刘仕华说没有受到刑讯逼供。</P>
<p>　　意见书还表示，刘仕华的女儿陈艳（因系未成年人，化名）遭遇诱供和非法拘禁，并且在接受讯问时没有监护人在场。</P>
<p>
　　意见书显示，陈艳否认自己卖淫，并称“不知道什么是卖淫”。她说在被公安机关连续讯问一个星期后，有审讯人员引诱她“只要承认卖淫，公安机关就放了她爸爸，于是她承认了卖淫”。</P>
<p>
　　常、许两律师认为，“刘仕华的口供和陈艳的证言都是非法获取的，不能作为是否批捕刘仕华的证据”。警方对未成年人讯问长达一周时间，违反了法律和人道精神。“在这种情况下获取的证据也不能被采信。”</P>
<p>　　<strong>涉案者 翻供是因被警方骗了</STRONG></P>
<p>
　　昨天下午，陈艳在电话中告诉记者，“3?16”事件后，她在日新村被抓到公安局的一个房间，六七个民警轮番审问，其中一名女警察还扇了她一耳光。“六七天没有睡觉”。之后，警方对她讲只要承认卖淫，并按照警方提供的说法对外讲，就放掉她和家人。于是，她在一份材料上签名并摁了手印。</P>
<p>　　出来后，陈艳被安排在一镇政府打扫过卫生，但不能私自外出。</P>
<p>
　　对于“为何现在推翻之前承认卖淫”？陈艳6月23日曾向新京报记者表示，父亲现在病得厉害，警方还不放人，感觉警方骗了他们家，所以不想再隐瞒事实。</P>
<p>
　　昨天，张安芬告诉记者，陈艳和自己、刘仕华在王家桥租住期间没有卖淫，否定了早前向新京报表达的“卖淫”的说法。她解释，新京报记者是她在被放出来后第一个去她家采访的人，“担心还是警方安排的人，就只有按警方要求的话说”。</P>
<p>
　　张安芬表示，“3?16”事件后，警方以“放了家人”诱供。6月22日，听说刘仕华仍被警察每天审问，肺结核也发作了。觉得警察说话不算数，就不想再瞒此事。</P>
<p>　　<strong>警方说法 不可能，办案有证据</STRONG></P>
<p>　　昨晚，记者未能联系到云南警方对此置评。</P>
<p>
　　6月22日，在得知张安芬、陈艳否认卖淫一说后，新京报当晚联系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政治处副主任冯云辉。他表示，不知道张安芬所说的事情，也觉得不可能像张说的那样的。他说，当天他还去过王家桥和普吉两个派出所，也没有听说张安芬反映此事。</P>
<p>
　　记者随后联系昆明市公安局新闻办副主任昝辉。他表示，有关此案以三个新闻通报为准，别的不想多说。而云南省公安厅政治部新闻处赵姓处长则表示，具体情况不清楚。但公安应该不会那么做，公安办案是有证据的。（记者
吕宗恕）</P>
<p>&nbsp;</P>
<p>
呵呵，《关于刘仕华涉嫌容留卖淫一案的法律意见书》，就是我让许律师一定拿给我，我拍了照传给新京报的。我的柯达真管用啊，我还拍了很多他们家的照片，准备发表在《南方人物周刊》作为摄影记者的阿飞诞生啦。</P>
</DIV>]]></description>
            <author>吴虹飞</author>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243c80100dw9t.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Mon, 06 Jul 2009 03:59:19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243c80100dw9t.html</guid>
        </item>
        <item>
            <title>请用法律回答（zt)</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243c80100dw5f.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文/<u><font COLOR="#800080">sdzzok</FONT></U></P>
<p><a HREF="http://sdzzoktan.blog.163.com/blog/static/867708492009661482039/">http://sdzzoktan.blog.163.com/blog/static/867708492009661482039/</A></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span STYLE="FonT-siZe: 16pt; CoLor: red;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Arial; mso-hansi-font-family: Arial; mso-bidi-font-family: Arial">
一、刘仕华犯了什么罪？</SPAN></P>
<p><font SIZE="3"><b STYLE="mso-bidi-font-weight: normal"><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XML:LANG="EN-US">1</SPAN></B><font FACE="宋体"><b STYLE="mso-bidi-font-weight: normal"><span STYLE="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容留卖淫罪是否成立？</SPAN></B></FONT></FONT></P>
<p><span STYLE="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font FACE="宋体" SIZE="3">新京报报道称：</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pt; FonT-FAMiLY: 楷体_GB2312">王家桥数名站街女称，陈艳曾在离家<font SIZE="2"><font FACE="楷体_GB2312"><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500</SPAN>米外的一处出租房买淫。有一次被普吉派出所当场抓住，罚了<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1300</SPAN>元。还有一次，被嫖客抢了。后来，陈搬回到现在的租住地，在西边小屋继续卖淫。</FONT></FONT></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这里出现了关键证据，即陈搬回到现在的出租地，继续卖淫。这也就意味着刘仕华可能提供卖淫场所，即可能触犯了刑法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CoLor: windowtext;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bid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bidi-font-size: 12.0pt; mso-font-kerning: 1.0pt">
<font FACE="宋体">按照刑法规定分析，</FONT></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0.5pt; CoLor: windowtex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bidi-font-size: 12.0pt; mso-font-kerning: 1.0pt" XML:LANG="EN-US">1</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CoLor: windowtext;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bid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bidi-font-size: 12.0pt; mso-font-kerning: 1.0pt"><font FACE="宋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FONT></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0.5pt; CoLor: windowtex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bidi-font-size: 12.0pt; mso-font-kerning: 1.0pt" XML:LANG="EN-US">2</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CoLor: windowtext;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bid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bidi-font-size: 12.0pt; mso-font-kerning: 1.0pt"><font FACE="宋体">，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FONT></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0.5pt; CoLor: windowtex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bidi-font-size: 12.0pt; mso-font-kerning: 1.0pt" XML:LANG="EN-US">3</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CoLor: windowtext;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bid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bidi-font-size: 12.0pt; mso-font-kerning: 1.0pt"><font FACE="宋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FONT></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0.5pt; CoLor: windowtext;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bidi-font-size: 12.0pt; mso-font-kerning: 1.0pt" XML:LANG="EN-US">4</SPAN><font FACE="宋体"><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CoLor: windowtext;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bid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bidi-font-size: 12.0pt; mso-font-kerning: 1.0pt">，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SPAN></FONT></P>
<p><font FACE="宋体"><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CoLor: windowtext;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bid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bidi-font-size: 12.0pt; mso-font-kerning: 1.0pt">
这个罪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卖淫，也即陈艳卖淫。问题是，即使据站街女的说法，陈的卖淫地点以前并不在此，被抓现行（存疑）那次，也是在其他地点。而在此地点，她那天晚上并没有卖淫，那么也就是卖淫的事实不成立。既然卖淫的事实不能从法律上成立，那么何来“容留卖淫”罪呢？</SPAN></FONT></P>
<p><font FACE="宋体"><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CoLor: windowtext;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bid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bidi-font-size: 12.0pt; mso-font-kerning: 1.0pt">
其次，四个构成要件，本罪必须是主观故意。显然，这一要件按常理推定不成立，因为很简单，父亲怎么会有主观故意让自己的女儿卖淫呢？报道多处也表明，父亲多次打陈艳，显然他没有主观上为女儿卖淫提供便利的故意。</SPAN></FONT></P>
<p><font FACE="宋体"><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CoLor: windowtext;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bid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bidi-font-size: 12.0pt; mso-font-kerning: 1.0pt">
再次，从证据分析来看，既然该地区卖淫如此猖獗，房东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他们出租屋合同说没有专门规避该项责任的话。</SPAN></FONT></P>
<p STYLE="TexT-inDenT: 5.25pt; mso-char-indent-count: .5">
<font FACE="宋体"><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CoLor: windowtext;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bid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bidi-font-size: 12.0pt; mso-font-kerning: 1.0pt">
而且，按新京报的报道，</SPAN><font SIZE="3">“</FONT></FONT><span STYLE="FonT-siZe: 10pt; FonT-FAMiLY: 楷体_GB2312">张安芬找到了房东李慧明。李慧明回忆，当时张说要租间房给两个读书的女儿住。李慧明说，觉得张安芬人老实，要了最低价，<font SIZE="2"><font FACE="楷体_GB2312"><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90</SPAN>元一个月。”</FONT></FONT></SPAN><font FACE="宋体"><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CoLor: windowtext;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bid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bidi-font-size: 12.0pt; mso-font-kerning: 1.0pt">张安分才是出租屋的承租人，根本不是刘仕华，即使有容留卖淫罪的嫌疑，也是张安分，而不是刘仕华，那么为什么两人均被拘？</SPAN></FONT></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b STYLE="mso-bidi-font-weight: normal"><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二、唆使情节是否成立？</SPAN></B></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新京报报道引用材料称：</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0pt; mso-fareast-font-family: 楷体_GB2312" XML:LANG="EN-U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pt; FonT-FAMiLY: 楷体_GB2312">通报称，已查明，<font SIZE="2"><font FACE="楷体_GB2312"><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2008</SPAN>年<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10</SPAN>月，刘仕华、张安芬唆使刘仕华大女儿“陈艳”（化名）卖淫，从中牟利，并将居住的出租房作为陈的卖淫场所。</FONT></FONT></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0.25pt"><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注意，这比以上分析的刘仕华的罪名上又加了一等，不仅仅“留容”卖淫，而且“唆使”，同时还提供了清晰的时间指向。</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0.25pt"><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对此有两种可能，一是，在有关报道已提及陈艳有卖淫史，而且被抓过现行（暂不论该事是否属实）。而那次被抓的地点显然不是现在的住处，而可能是站街女说的离现住处</SPAN><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500</FONT></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米</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的住处，那么“留容”的说法显然不成立，因为那时房子根本不是刘和张的。</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0.25pt"><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故，要给刘仕华定罪，只能从另外一个角度，即“唆使”，显然这是荒唐的。无论是新京报的报道，还是其他媒体的报道，都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这位父亲教唆女儿卖淫。</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0.25pt"><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如果按刑法分析，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意图的犯罪分子。即自己并不亲自参加某种犯罪，而是以自己的言行去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通过他人去实施犯罪。但卖淫不是刑事犯罪。</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b STYLE="mso-bidi-font-weight: normal"><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FONT></SPAN></B></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b STYLE="mso-bidi-font-weight: normal"><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三、组织卖淫罪是如何规定的？</SPAN></B></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0.25pt"><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根据《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几个人，也可以是一个人，关键要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0.25pt"><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这一罪的量刑非常重，按刑法规定，第三百五十八条</SPAN>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0.25pt"><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SPAN><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008</FONT></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年</SPAN><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0</FONT></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月”时间指向说明了什么？因为据报道陈艳之前因卖淫被抓过一次，而这次没有被抓，那么公安部门要给刘定罪就非常难，因为没有卖淫，何来容留。所以，很可能，将上次抓人的帐重新算起来。</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0.25pt"><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然而，上次卖淫被抓是不是事实呢？上次被抓的地点是不是就是现在刘的出租屋内呢？</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FONT></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span STYLE="FonT-siZe: 16pt; CoLor: red;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Arial; mso-hansi-font-family: Arial; mso-bidi-font-family: Arial">
谁卖淫了？</SPAN></P>
<p><span STYLE="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font FACE="宋体" SIZE="3">新京报报道称：</FONT></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pt; FonT-FAMiLY: 楷体_GB2312">王家桥数名站街女称，陈艳曾在离家<font SIZE="2"><font FACE="楷体_GB2312"><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500</SPAN>米外的一处出租房买淫。有一次被普吉派出所当场抓住，罚了<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1300</SPAN>元。还有一次，被嫖客抢了。后来，陈搬回到现在的租住地，在西边小屋继续卖淫。</FONT></FONT>
<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br />
</SPAN>陈艳做“那事”也有钱，并也交钱给她，不过“每次仅<font SIZE="2"><font FACE="楷体_GB2312"><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20</SPAN>到<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50</SPAN>元，而前后只做了几个月”，除去每月“休息”时间，也没有多少钱。</FONT></FONT>
<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br />
</SPAN>有一次被普吉派出所当场抓住，罚了<font SIZE="2"><font FACE="楷体_GB2312"><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1300</SPAN>元。还有一次，被嫖客抢了。后来，陈搬回到现在的租住地，在西边小屋继续卖淫。</FONT></FONT></SPAN></P>
<p><font FACE="宋体"><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CoLor: windowtext;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bid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bidi-font-size: 12.0pt; mso-font-kerning: 1.0pt">
综合分析以上几则材料，有几个疑问：</SPAN></FONT></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一、陈艳以前卖淫，什么时间地点被抓，嫖客是谁？这一点始终没有公布详情，即使保护当事人隐私，但也应当公布部分详情。况且有一说。上次陈艳并没有因卖淫被抓，而是和朋友在一起玩，就被抓了，被强行罚款</SPAN><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300</FONT></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元。那么警方，有何案底表明，上次被抓是卖淫呢？这次抓人，罚了</SPAN><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3000</FONT></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元没有收据，上次留了收据或笔录吗？如果没有，如果找到陈艳卖淫的证据呢？这次，陈艳没有被抓，至今也没有受到任何治安处罚或其他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更没有真名实姓的人指控他卖淫，何来卖淫人呢？</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FONT></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二、错抓的陈艳的两个妹妹，第二天已经释放。没有证据表明卖淫。</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FONT></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三、顺带补充：卖淫并不是犯罪行为。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SPAN>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9pt; FonT-FAMiLY: Arial" XML:LANG="EN-US">&nbsp;</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那么，“容留卖淫罪”，到底容留了谁呢？</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9pt; FonT-FAMiLY: Arial" XML:LANG="EN-US">&nbsp;</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span STYLE="FonT-siZe: 16pt; CoLor: red;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Arial; mso-hansi-font-family: Arial; mso-bidi-font-family: Arial">
卖淫和刘仕华获罪有什么关系？</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警方现在试图找刘仕华的罪名。但两个女儿的卖淫证据不足释放了，陈艳这次没有被抓，上次被罚款，但还没有充分证据表明是卖淫被罚。</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既然，卖淫的事实不能证明，容留卖淫从何而来呢？</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18pt"><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9pt; FonT-FAMiLY: Arial" XML:LANG="EN-US">&nbsp;</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span STYLE="FonT-siZe: 16pt; CoLor: red;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Arial; mso-hansi-font-family: Arial; mso-bidi-font-family: Arial">
刘仕华有可能以诈骗罪或伪证罪被捕吗？</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18pt"><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FONT></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新京报的报道称：</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pt; CoLor: black; FonT-FAMiLY: 楷体_GB2312; mso-hansi-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在警方发现了陈艳曾卖淫，也发现了刘芳“处女”证明有假后，刘仕华被刑拘了。</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这一文字笔法，使读者误以为，刘被抓与陈艳卖淫和刘芳的假证明有关，误导了许多人。但诈骗或伪证罪并不成立，</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分析如下：</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FONT></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第一，陈艳有卖淫史和刘芳的处女证明有假是两件事，他是发生在两个主体身上的事情，两者不相关。就好比说，甲卖淫，乙有假处女证明，不能因为丙为乙办里处女证明就认为丙会牵连到甲的案子中，况且甲即使有卖淫行为，也不是犯罪行为。</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那天晚上，陈艳和刘芳是两件事可以关联起来的点，但是，至少陈艳当晚没有卖淫，够不成协助逃避的“罪”行。故，陈艳卖淫与刘芳的假证根本是两件事。</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以刘芳的假处女证明和陈艳的卖淫史来给刘仕华定罪是不成立的。</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FONT></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第二，辟开陈艳，仅仅分析处女证明有假的问题，那么是否构成诈骗罪呢？</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刑法第</SPAN><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66</FONT></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刘将假证明提供给媒体，媒体本来就有质疑证据的义务，即使没有的话，刘提供假证的对象是媒体，他没有向媒体骗取公私财物的犯罪事实。显然，不构成诈骗罪。</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9pt" XML:LANG="EN-U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FONT></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第三，请注意媒体用词：证据。在一起司法案件中，证据是有特定指向的，而非一般意义上的证明某项事实的材料。如果在刑事案件中举假证是要承担伪证罪的，显然，这又不成立。因为刘芳第二天就被放了，根本不涉刑事案，而且即使确有卖淫，也是治安案件。</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FONT></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而且假证明的出发点并非诈骗，而是证明刘芳与刘莉，警方后来释放她们，也证明了至少没有证据表明她们不清白。所以，刘不会因为假证涉嫌诈骗。</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18pt"><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FONT></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第四，假处女证明，如果存在伪证嫌疑的话，主体是医生，而非刘。证明，不是个人可以出具的，只有医生才能开具，并盖医院公章才具有法律效力的，只不过是给了患者。</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FONT></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FONT></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span STYLE="FonT-siZe: 16pt; CoLor: red;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Arial; mso-hansi-font-family: Arial; mso-bidi-font-family: Arial">
其他法律问题</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font FACE="Times New Roman">&nbsp;</FONT></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b STYLE="mso-bidi-font-weight: normal"><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据新京报报道：</SPAN></B><b STYLE="mso-bidi-font-weight: normal"><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0pt; CoLor: black; FonT-FAMiLY: 楷体_GB2312; mso-hansi-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 XML:LANG="EN-US">2009</SPAN></B><b STYLE="mso-bidi-font-weight: normal"><span STYLE="FonT-siZe: 10pt; CoLor: black; FonT-FAMiLY: 楷体_GB2312; mso-hansi-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年<font SIZE="2"><font FACE="楷体_GB2312"><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3</SPAN>月<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16</SPAN>日晚</FONT></FONT></SPAN></B><b STYLE="mso-bidi-font-weight: normal"><span STYLE="FonT-siZe: 10pt; CoLor: black; FonT-FAMiLY: 楷体_GB2312; mso-hansi-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为了不让巡防队员抓到有卖淫史的陈艳（刘仕华与前妻之女），张安芬让她与自己的女儿刘芳换了装，躲在家里。</SPAN></B></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2312" XML:LANG="EN-US">&nbsp;</SPAN></P>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巡防员是警察，还是保安，他们有没有办案的资格？</SPAN></P>
<a HREF="http://sdzzoktan.blog.163.com/blog/static/867708492009661482039/"></A>]]></description>
            <author>吴虹飞</author>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243c80100dw5f.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Sun, 05 Jul 2009 18:11:23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243c80100dw5f.html</guid>
        </item>
        <item>
            <title>一个糊涂案</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243c80100dvot.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
我并不是有着过度正义感的人，也就是说，我也不是一个什么特别优秀的“记者”准确来说，做这个事情，是出于我个人的一些原因。我只是看到了一个忤逆的青春期的少女，她的命运，她的善良和糊涂，她和世界沟通时，出现的种种不适。当然不可否认那群孩子打动了我，尤其是那个2岁的小女孩，象一个小男孩子，和她爸爸一个样子，倔强，不爱讨好人，脸鼓鼓的，瞪着我，我就想笑。小小年纪就难以收买，我觉得她非常摇滚。</P>
<p>
大女儿从小父亲就去坐牢了，和爷爷奶奶一起长大，亲人过世，等她见到父亲她已经是一名少女。她和父亲难以沟通。然后从乡下来到了城里。在城里遇到了很好玩的朋友，她喜欢朋友，多过喜欢家里，所以有一段时间，她胡乱交了些朋友，还在外面租房子，和父母骗了些钱。</P>
<p>
但她是纯真和善良的人。情商很低。她不大懂事，父母也无法和她沟通。她喜欢带朋友来家里玩，在她心目中，朋友可比父母好玩，有趣，理解她多了。</P>
<p>
她确实没卖淫。这当然不是个人的推断。但是，她小小年纪很早熟。又和些社会青年混在一起，又自己租房子，又和妹妹们明显这么不同，那么象一个妩媚的少女。种种迹象表明，也许她就是和那些孩子们不大一样。很多只是“疑似卖淫”的依据，想当然的推断，和底层生活和一个孤独的少女的生活方式有密切关系。她有卖淫的嫌疑，但是，吊诡的和有趣的就是，她不是大家，警方，想象的那样的一种“卖淫”的逻辑。</P>
<p>
她的父亲，也是一个单纯倔强的人。他为着自己的同居的女人，还得罪过人，可能那个人和派出所又有些关系。他们于是和派出所也有过矛盾。</P>
<p>
他们又住在一个三陪女很多的地方。混居在一起。不知道哪天，谁胡乱告发了。抓了一堆人，结果偏偏没抓到大女儿。抓错了。但是警方办案确实用了刑，于是，那个被大女儿带来的朋友，莫名其妙地被打成了“嫖客”。</P>
<p>这就是为什么警方相信他们家一定有人“卖淫”的原因，因为想当然的“嫖客”一直都存在。</P>
<p>
这是为什么警方一直不肯放弃这个案子。一直这么嘴硬。这么强势的通报，他们太想要回面子了。因为躲猫猫已经丢过人了，他们经不起再丢人。再丢一次，有人会丢乌纱帽。</P>
<p>只能一错再错。</P>
<p>
更何况还有煽风点火的“网民”，让领导们压力很大。既然嫖客这么大的证据，而这家人的大女儿确实也是很蹊跷，她有许多的秘密和事情没有和父母说。父母太冤了，他们完全不知道大女儿的性格，惹来那么多事。</P>
<p>
那么多的巧合，汇在一起，一个少女的孤独成长，疏离的性格，造成了城乡结合处的一系列误解，本来是一个简单的案子，被警方的粗暴，上头的压力，变得越来越复杂。警方是不肯承认错误的。只有一错再错了。铁案因此会形成。</P>
<p>所以我不会把他上升为国家机器和底层的对抗。而我也并非正义和良知的化身。</P>
<p>本来只是一个偶然的滑稽剧，却要演变成悲剧了。</P>
<p>
许多网民建议，我最重要的是，看警方的执法程序上有没有违法。他们说的很对，而我确实也是一直这么做的。在这类事情上，我相当理性。</P>
<p>&nbsp;</P>
<p>
而大部分的警察都相信大女儿卖淫了，他们反而不明白这家“刁民”为什么总在狡辩，不肯承认？他们却没想到的是，他们最初的证据，其实是因为刑讯逼供而成，是不成立的。基于这样的一个证据，加上一系列的巧合，加上一种死不认错的心理。后来一系列的偶然事件，旁支末节，使得简单的事情越来越复杂。</P>
<p>&nbsp;</P>
<p>
张安芬被警察关了7天后不得不被迫承认大女儿卖淫，而她被保出侯审的第一天，新京报记者赶到了，问她的基本问题之一，自然是，陈艳是否卖淫？她想当然认为这是警方派来的人。为了保住还在里面关着的刘仕华（他是五个孩子的经济支柱），她自作聪明地向新京报记者承认陈艳卖淫了。而凤凰卫视曾子墨的节目也证实了，张安芬作为一个不识字的农村妇女，“承认卖淫”是面对外界的一个应对。这个报道流传太广，又具备权威，导致了媒体的误导,陈艳是否卖淫,涉及到道德问题。这样一来，这样的顺势逻辑,
自此导致这一家人失去公众同情.云南当地媒体被禁声后。到目前为止，只有我一个记者，还在这里死守着等待缝隙，不肯放弃。而我在这里，也是为了让更多的同行来关注这个案子。重新来审视这个案子的疑点。而我一开始也是怀疑大女儿卖淫的，自己的疑问，也是在对当事人的反复采访中一点一点地消除的。</P>
<p>
我更相信这是一个体制的问题，一个沟通的问题，父女的沟通，警察和民众，警察和媒体，和网络的沟通，外地人口和本地人的冲撞，惩罚票娼卖淫的制度，一系列问题，在一个少女身上，完全引爆了。</P>
<p>&nbsp;</P>
<p>
PS，我这里写的只是一个普通人写的文章，并非调查文章，为的是引起其他传媒关注本案，希望能够帮助到这个濒临绝望的家庭。而我也相信，对司法的推进，就是由一个又一个微不足道的小案子来构成的。虽然这是一个普通的案子，但是它浮出水面是不容易的，我不能轻易让它再沉下去。</P>
<p>
而作为一个记者行为的职务文章，不日将发表在《南方人物周刊》，在那里，我会详细写清整个过程，因为，这可不是一个博文能够立刻讲清楚的事情，而且，我也不会傻到分析去分析证据，让警方了解更多的漏洞，他们自己去弥补这个漏洞——这样的事情发生以前过。这样律师们都会哭了。</P>
<p>&nbsp;</P>
<p>&nbsp;</P>
<p>&nbsp;</P>]]></description>
            <author>吴虹飞</author>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243c80100dvot.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Sat, 04 Jul 2009 16:36:26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243c80100dvot.html</guid>
        </item>
        <item>
            <title>他们走了，忘了关灯</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243c80100dvgf.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中午12点多，我到刘仕华家的时候，他们家里警察正在搜查。说是要搜查物证。张安分和大女儿已经被带到了派出所。</P>
<p>我看到了刘仕华。他看了一眼我。</P>
<p>我想和他说什么，却没有办法说。</P>
<p>我想进去看，警察不让。我说，你有搜查令吗？一个高一点，壮一点的胖子眼镜便衣，有点不耐烦：我们有也不会给你看。</P>
<p>邻居打开了门，探了下头，把门关上了。</P>
<p>我在门口和一个便衣，深深对视，我就这么看着他，好象要看到他的心一样。我心里有很多问题要问他。</P>
<p>他说，我们要对人民，对网友负责，现在的网友，素质很高。</P>
<p>
我出去找他们的子女。他们呆在一个厕所的收费房子里，两岁的小女孩光着身子，在姐姐怀里扭来扭去。她这一次不缠着妈妈。她要糖吃。</P>
<p>
我试图和二女儿说话，但是她不大想说。每次记者来过，警察都要来。也许她觉得他们是一伙的。而上一次，我还在对她说，要她好好上学，长大后，父母就不会被人欺负了。然后我问他们，想不想去看变形金刚。</P>
<p>三岁的小儿子说，我要回家。</P>
<p>我说，阿姨带你去看你爸爸吧。</P>
<p>他一边吃着冰激凌，一边跟着我走回去。迈着小小的步子。我说，你快点，你爸爸回家了，阿姨带你回去看爸爸。</P>
<p>我们走到了。我说，你快叫爸爸，叫啊，叫爸爸。</P>
<p>但警察和刘仕华已经走了。门已经锁上。</P>
<p>我说，你爸爸走了。</P>
<p>小孩子沉默了下，他对我哼唧了一声，手向上举了下，我听明白了，他要看家里。</P>
<p>我抱着他（他第一次让我抱），让他从窗户看他自己的家。我帮他撩开了窗帘。屋子里空无一人。</P>
<p>他这样看着自己的家，沉默了一小会，咕哝着说，灯亮。</P>
<p>是的，警察们走了。他们忘了关灯。</P>]]></description>
            <author>吴虹飞</author>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243c80100dvgf.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Sat, 04 Jul 2009 07:02:30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243c80100dvgf.html</guid>
        </item>
        <item>
            <title>恳求</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243c80100dva4.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在我的一生中，我几乎从来没有求过人。</P>
<p>我从来没有求过我爱的人他来爱我，因为自尊心。</P>
<p>在乐队最为困顿，几乎要解散的时候，我从来没有求过任何人。</P>
<p>在我被“好人”伤害的时候，我从来没有求过他们，放过我。</P>
<p>&nbsp;</P>
<p>而现在，我恳请你们帮助这个哭泣的，16岁的少女。</P>
<p>即便是退一万步，她卖淫。</P>
<p>&nbsp;</P>
<p>耶稣用手指向那个女人说：<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你们中间谁是没有罪的，谁就可以先拿石头打她”.</SPAN></P>
<p><span LANG="EN-US" XML:LANG="EN-US">更何况，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她卖淫。</SPAN></P>
<p>&nbsp;</P>
<p>
我谈不上是一个有正义感的人，在我的6年的职业生涯里，我一直在做不痛不痒的报道，为那些名流们刷上光亮的漆，我只是一个技术高明的油漆匠。我刷得比别人要好得多。因为某类天份，和苟且偷生的能力。</P>
<p>
我热爱声音，远大于热爱正义和公理。因为我内心不够强大。我无法面对真正的现实。我一直做一只鸵鸟，只愿意面对心灵的波澜。我习惯了风花雪月。我不想被剥夺这样的权利。</P>
<p>&nbsp;</P>
<p>
有一点我清晰地知道，我和这些人混居在城市里。有一天，我们的界限越来越模糊，而他们要承担的，我也会承担。我知道，也许有一天，我遭遇到什么，不会有一个人来替我说一句话。不会有一个人来帮我。</P>
<p>基于以上理由，如果我，我们能够帮到她，至少这个世上，有人被帮助过。不是我，至少是她。</P>
<p>&nbsp;</P>]]></description>
            <author>吴虹飞</author>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243c80100dva4.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Fri, 03 Jul 2009 18:53:45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243c80100dva4.html</guid>
        </item>
        <item>
            <title>我爱祖国</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243c80100dva1.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今天大女儿又被普吉派出所带走。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未成年的她，又在一个手写的供词上签字。</P>
<p>这已经是第二次，她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签字了。第一次是承认自己卖淫，而且，父亲容留卖淫。</P>
<p>我赶到普吉派出所，门口的人说，没这个人。然后他们建议我打刑侦中队长雷某的电话，那个写在墙上，放在框里的电话，是一个空号。</P>
<p>
于是我给派出所张所长打电话，我说我是她的姐姐，她是未成年人，需要有人在身边。所长带着口音不耐烦地说，你不是她姐姐。我说，我是她姐姐，她身边不能没有监护人。他极不耐烦地说，你不是她姐姐。</P>
<p>我想，我确实不是他姐姐，我是他大爷。</P>
<p>
我也找了云南省公安厅的赵同志.赵同志反复说，我们是经得住法律推敲的。而且你看我们对未成年人是多么保护啊。我说那嫖客是否找到，他说那是刑侦的，不便说。于是他建议我去找公安部发言人郭处长.给了我一个北京的号码。</P>
<p>
我到了王家桥派出所，电话聂所长，所长很抱歉地说，他今天休息，今天不在。他建议我去找市公安厅找王副局长。我于是打车到了昆明市公安局。这是我第一次去公安局，我还是有些刘姥姥的感觉。我兴冲冲地赶到，却发现大门紧紧地关着。我想啊，衙门，青天，你总不能把百姓关在门外吧？</P>
<p>
青天是有眼的。我到了旁边传达室，要求见王局。电话不能接到王局本人，是甜美的秘书接的。领导今天不在，领导今天开会去了。但是你可以去见新闻办的李某。</P>
<p>
于是我真的很高兴的样子说，好，我要见李某。于是开了个条，我进去了，竟然是我平生第一次进公安局，然后鸟语花香，一片和谐之气，我不免心下赞叹了几句：奶奶的啊！</P>
<p>
但是李某也不在(我不知道他的官职).办公室的人接待了我(但是没倒茶,没让座),一个长相还过得去的年轻人陪我聊天。他姓韩，他先问我是哪个媒体的，我如实告之.他说，你去看看云南公安局的通报就好了。我说我看过了。我开始问他问题，我说，陈艳(大女儿)说她没卖淫,他就回答:你还是去看通报好了。我不折不挠地问了几个问题，还说，就算大女儿卖淫,他父亲是否容留卖淫也是值得商榷的，这是2个法律上的事实。他就按照通报上很耐心地回答了几句，说，这个案子已经收尾了,你还是去看通报好了。我说,案子还没有经过律师在法庭上当庭辩论，怎么就定论了呢。他第四次建议我去看通报,我说那好，我们一起在网上找通报,一句一句地对，他说，我们这里是内部网.他说，你是站在哪一方的?我说，我是中立的。接着，韩同志建议我去找省委宣传部.我说，请你告诉我电话，他说，你打114.我说，市新闻办不知道省委宣传部的电话吗?他说，你打114.我说请你告诉我名字，我就听到了一个最初被人说过几次的名字,伍皓.啊，这将是我最后找的人，我能想象出来，他会再让我去找其他人。我们国家的部门确实很多的.我们国家的办事非常严谨.更何况这样的惊天的事情，那就会更严谨了。</P>
<p>
他说，你们外地记者采访，都是要去公安部，申请的，然后公安部会把任务发给我们，让我们接受采访。我一听，有点晕．接着，他说了，这是周常委关注的．我更吃惊了，周常委，什么是常委？他笑了，说政治局常委啊，周勇康啊！我一听，这常委吃饱了撑的，要管地方的事情。我心里想，难道我还要直接去找我的学长胡锦涛不成？胡锦涛总比周常委官大吧？他们怎么不说胡锦涛的名字呢？</P>
<p>
他含笑着说，你把名片留下吧．啊，我真佩服我自己，我心胸实在太坦荡了，我还想着事情完了约着喝茶打麻将呢，欢欣地把名片给了他（５年里我终于派出了有限的几张名片，其中一张就在昆明市公安厅），但是一个小时之后，我才醒悟了过来，我错了。</P>
<p>
我回到宾馆，想着怎么发稿的事情，而我也通知了新京报的记者，继续关注，以及腾讯新闻主编。律师打了个电话过来，我的手机网络忽然就没有了。我移到窗边，依然是没有。我把手机关了，过了一会开机，新京报记者说，你的手机怎么了，打不通．</P>
<p>一会律师电话我，说你电话怎么了，我刚才打，是一个男的接。</P>
<p>我忽然想起了刚才的手机网络信号消失．我说，我被监听了。</P>
<p>我心里想，反正我没有手机做爱的习惯．又想，如果能够通过被监听向他们普及摇滚乐该多好啊。</P>
<p>我就对律师说，听就听吧，难道他还想听我唱歌不成？</P>
<p>律师说，是啊，我前天听说你是一个唱歌的人，你可真行啊。</P>
<p>我说，那好，改日我唱给你和他们一起听吧，大家一起听吧．</P>
<p>律师说，要写一个东西，向检察院提出上诉了。我说好的，我等着你们上诉。</P>
<p>
现在，朋友们，我知道我多么大意把名片留给了公安局．我本来以为我们可以搓麻将的，可是现在却被监听了。幸亏我真的没什么秘密，这么多年，我真惭愧自己没有丝毫秘密，一点也不神秘，一点也不感人。</P>
<p>我浪漫地想，也许有一天，监听我的人会成为我的歌迷。</P>]]></description>
            <author>吴虹飞</author>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243c80100dva1.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Fri, 03 Jul 2009 18:36:12 GMT+8</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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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呼吁法律援助和媒体关注</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243c80100duvb.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
与当事人张安芬，大女儿，二女儿，三女儿以及一家人，采访数次，律师一起到看守所见刘仕华（我也去了），并和律师谈话数次。经过几天的采访，以下是我们认为的事实。（只为博文，并非报道和记者职务文章）</P>
<p>刘士华一家，3月16日被警察拘捕，受到刑讯逼供，被迫承认2个养女卖淫。一个13岁，一个14岁。</P>
<p>张安分不相信自己读小学的女儿卖淫，被迫去医院做了处女鉴定。</P>
<p>云南信息报记者报道此事，引起传媒关注。舆论哗然，偏向刘家。警方道歉，承认自己执法粗暴，并且抓错了人。</P>
<p>
事后刘仕华要求赔偿20万，激怒警方。警方一方面假意和刘的律师商谈赔偿，一方面暗中查出刘曾经有偷盗马匹服刑记录，令警方更为高兴的是，还查出他还有一个亲生的大女儿，曾经有被派出所罚款1300元的记录。</P>
<p>警方到他们屋里强行搜走了被刑讯逼供的证据，如被打破的牛仔裤等。</P>
<p>
6月上旬被警察第二次拘捕，受逼供，诱供7天左右，被迫承认大女儿（16岁）卖淫。此后刘仕华被认为容留女儿卖淫。其大女儿被警方控制。警方发出通告，云南全部媒体采用通告，说刘仕华容留卖淫，掉包，欺骗媒体。</P>
<p>
记者们没有办法接触大女儿。张安分被放出的时候，因为其丈夫还在看守所，她怀疑来的记者是警方的人，对记者说的话，和被迫对警方说的一样，承认大女儿卖淫。</P>
<p>&nbsp;</P>
<p>
大女儿前几日，首次对记者说，她没有卖淫，但是她确实在社会上交友，并且有性行为。她从小没父母，和爷爷奶奶长大。2个老人去世，她十几岁才第一次见到父亲。她是一个早熟的女孩子。</P>
<p>而她的1300元的罚款，也是被迫的。警方有了第一次的罚款，第二次自然就容易了。</P>
<p>刘士华容留亲生女儿卖淫，在情理上，有很大的存疑。他怎么会挣钱让2个养女去读书，反而让亲生女儿卖淫呢？</P>
<p>
刘士华身体不好，所以他做土石方，是他作为小包工头，雇佣工人去干活，他在被拘捕前，有3万元存款，很难相信，他会因为经济问题唆使女儿卖淫。</P>
<p>大女儿因为到昆明不适应，孤独，交了些社会朋友，刘非常反对，还打过女儿。可见他管教女儿，怎么会允许她卖淫呢？</P>
<p>警方在说大女儿卖淫上证据不足。首先，根本没有抓到嫖客。另外，他们分明做错了人，并且逼供。</P>
<p>
目前，刘仕华羁押在看守所，不日即将被逮捕，此案将会作为死案。一旦这样，他被保释就医的可能性就很小。只能坐牢。无辜地坐牢。如果他的肺结核在狱中复发，他将九死一生。就因为他为自己的女儿的尊严，反抗过。就因为警察憎恨这样的“刁民”。</P>
<p>
7月3日，16岁的大女儿被普吉派出所带走，带到了检察院，一个未成年人，在没有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被审问，而且她再次在纸上签字了。（纸上的字是手写的，她说她看不懂）。大女儿只是哭，什么也没说。但还是让她签字了。</P>
<p>
我知道这样的案子很多，性质比这个严重的多的，更黑暗的，还有很多。但是，这个案子浮出了水面，是因为那2个倔强的、大字不识的农民不肯放弃为人的尊严，不肯放弃女儿的尊严！</P>
<p>&nbsp;</P>
<p>
现在警方就是要逮捕刘，并且诱拐舆论，令舆论不再同情刘仕华一家（当地人还歧视贵州毕节和云南昭通人），强制媒体，偏向警方，而且对外地媒体封口，试图让此案永远变成死案！我们不知道这个世上有多少桩死案，但是这个案子幸运地被媒体发现了！被律师关注了！这是一个好的契机，如果我们成功了，意味着，以后警察不会随意欺负性工作者，和未成年人。会有更多的人，女性，儿童得到保护，减少威胁，伤害。</P>
<p>&nbsp;</P>
<p>
因此，呼吁社会上的法律援助参与进来，并且强烈希望其他媒体，如凤凰和央视以及各大网站继续跟进。利用传媒力量，迫使警方不那么嚣张。这个案子涉及到未成年人的保护，对女性名誉的保护，如果它能够翻案，一定会象孙志刚案一样，推动中国司法的进步！</P>
<p>&nbsp;</P>
<p><a HREF="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243c80100du7f.html" TARGET="_blank">昆明小学生疑似卖淫案</A></P>
<p><a HREF="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243c80100du7f.html" TARGET="_blank"></A><a HREF="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243c80100du7f.html"></A><a HREF="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243c80100du7f.html"></A></P>
<p>&nbsp;</P>
<p>&nbsp;</P>
<p>&nbsp;</P>]]></description>
            <author>吴虹飞</author>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243c80100duvb.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Thu, 02 Jul 2009 17:15:44 GMT+8</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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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迁怒于人</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243c80100duep.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我他妈的总也睡不好。而且身体也很不好。最后晚上我又跑去和他们一家人吃饭。单独采访时，小女孩子们轻轻跟着VCD唱歌，我竟然他妈地掉眼泪，一直在笔录，一开始只是沉默，后来我就那样了。</DIV>
<div>
今天我骂了一个党报的。她太恶心了。她竟然不守规则，解职我的一个朋友。我非常愤怒地问她，结果她说，我们媒体同行。。。。我说你妈逼知道什么是媒体吗，你这个党刊也配叫每体？你懂采访吗？</DIV>
<div>她说同学。。。。我说，我可是哪哪哪毕业的，你好意思叫我同学，你疯了吧？啪一声把电话挂了。</DIV>
<div>我承认我太激动了。把党报的人骂了，现在我很害怕。我完全是疯了，才会去闯派出所。</DIV>
<div>&nbsp;</DIV>
<div>我为什么要去试图帮助别人？是因为我知道，我已经帮不了我自己。</DIV>
<div>我努力很久。可是我知道，我的能力太有限了。</DIV>
<div>
我是说，我是一个意志薄弱的人。那么多年，我的热情和激情以及那一点想象力真的被消耗得差不多了。我用了我最好的6年时间去工作，企图换取一个好的做音乐的环境，我失败了，并且几乎是，与虎谋皮，如果我试图去沟通，去述说我对音乐的认识和看法，那几乎是自取其辱。我有时特立独行过了头，不肯认同别人的东西，当然，别人也不会轻易认同我。</DIV>
<div>
不管怎么样，独立精神，并非是中国的主流。而才华，才华永远是我无法确认的那一部分，所以我们这类人，真的很难取得真正的自我认同，永远在游移，反省中．痛苦．</DIV>
<div>
我多少是有些绝望了，才会去干这些根本不适合我的，我几乎以前不愿意面对，一直在刻意回避的工作，，甚至因为我自己不能够做社会调查，５年内，我从来不敢让领导提高我的薪水和待遇。我感到惭愧，所以一直龟缩着做文化报道。
<div>因为目前中国现实，对社会现状的报道，这对意志的摧残，对人的敏感的摧残，应该是一流的。</DIV>
虽然我尽量说了实在的话，但我还是难以接受我的职业，它给我换来的一切的生活费和带给我如灭顶之灾的流言。我说过，我其实是有某类洁癖的。当我因为现实而妥协的时候，我也丧失掉了我的自由和激情。我是一个爱幻想的人，因为我喜欢妥协，以为妥协可以带来一些做音乐的安宁和便利，可是没有。妥协剥夺了我的想象力和激情。我活着，但是不能是一个杰出的音乐人，活着有什么意义呢？问题的关键是不管我如何考问我自己，我依然这样不死不活地活着。我迷恋衣物，是因为我没有什么其他让我特别快乐的欲望了。当然，我的朋友也不多，这样导致我对他们怀着一种无法理解的，感情依赖．这些也是伤害自己的渠道之一。</DIV>
<div>&nbsp;</DIV>]]></description>
            <author>吴虹飞</author>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243c80100duep.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Wed, 01 Jul 2009 17:08:37 GMT+8</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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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小范围捐款给孤苦的母亲张安分</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243c80100du7q.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
我自己捐了些，几个好朋友捐了一些。目前一共有900元。我因为在昆明逗留，可以频繁见到他家。所以7-10日内，还是可以让大家帮助到他们。我不赞成大家捐很多钱，我觉得大约是10-50元就够。因为只是一个心意，不要数量，因为只要你们有心，他们就能度过暂时的难关，等待他们的父亲被律师保外就医（其父有肺结核）。只要大家不要捐太多，不超过我一个月的薪水，我就没有贪污的嫌疑。我能保证的是所有的钱一分不少到他家母亲张安分的手里。</P>
<p>
一个是请知道我手机号码的朋友，因为是熟人，可以把你想捐的数目发到我的手几上（我手几非常烂，我又舍不得换，经常收不到短信，如果你们收不到回信，说明我没收到你们短信！就再发一次）我能保证24-48个小时内，这个钱就到张安分手里。回头你们空了，再把钱给我，你们一定要把钱给我！不然我找你麻烦。我们单线联系。你们不要害羞说少，不少，一点都不少，1000元可以让他们过2个月！2个月他们就会一直等待他们父亲保外就医。</P>
<p>如果你是我不幸失散的朋友，不知道我手机的号码。你可以把钱汇到建行,北京建国门分行：6227 0000 1385 0100 989
吴虹飞，银行可以通知我，我也可以做好记录，发在博客上。及时更新捐款数目。捐款不会维持多久。很快会结束，我很快返回北京待命。</P>
<p>如你愿意写信写到<a HREF="mailto:wuhongfei99@126.com">wuhongfei99@126.com</A>，告诉我你捐了钱。如果你收到回信说，收到。谢谢。那么这个人一定是我。这封信不是自动回复。</P>
<p>
我只是想集资很少很少的钱，2000左右足够。因为我知道帮助人不需要很多很多的钱。如果钱太多，我会考虑请维权的律师来参与处理。而所有捐款都会公布。我本人不拿一分钱。</P>
<p>
谢谢你们！夜扬姑娘就捐了，我想告诉你，一会我就出发，把钱送到他们家里。请你们放心。即便只有50块，但我心里无比感激！５块我也是感激的。因为无数个５块，就是他们家的希望。</P>
<p>当然，我的重心依然是放在调查上。这个请大家放心，我不是慈善大使。我没有基金会。</P>
<p>&nbsp;</P>
<p>&nbsp;</P>
<p>&nbsp;</P>]]></description>
            <author>吴虹飞</author>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243c80100du7q.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Wed, 01 Jul 2009 09:19:05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243c80100du7q.html</guid>
        </item>
        <item>
            <title>昆明警察护国有功，赐名护国公。</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243c80100du7f.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
昆明小学生卖淫案，已经被昆明警方定性为其父刘仕华容留女儿卖淫。昆明警方护国有功，前一阵子号称破获去年8月两起公交爆炸案，说是一个白痴爆炸未遂临死前自己承认自己炸了去年的公交。估计没一个人信，还有那个著名的躲猫猫的案子，也是云南警方干的好事。如果你们愿意相信这样的愚蠢的国家机器，就相信吧。我和律师却是不大信的。那个律师同样不相信三鹿奶粉没有毒死孩子，所以他参与了起诉三鹿奶粉，为孩子维权。不久后我会在报道中告诉大家他的名字。</P>
<p>
刘仕华，张安分一家，曾经在老挝等地做土石方，几年攒下了三万元。他们被2次警方拘捕，被说成是袭警，卖淫，欺骗，被拿走了6000元。而且刘家为了维护女儿名誉，不但身陷囫囵，而且把3万员已经消耗乃尽。而且在刑讯诱供之下（必须说女儿卖淫，一家才可放出，其母心疼2岁孩子，不得不在7日逼供后承认，放出后第二日记者赶到，她是不识字的农村妇女，因此以为记者是警方派来的，按照警方要求的，对记者说同样的话，所以才有了“承认卖淫”的报道。而刘士华本人被关在西山看守所，前日会见律师（我在场），说，他不知道大女儿卖淫，是“听警察说的”。新京报记者前些日子发稿他们一家困顿，而我看到的也如此。</P>
<p>
大女儿不到17岁，看起来依然象幼女，幼稚温顺，乖巧甜蜜，穿白球鞋，白T恤，脸上，我看不到风尘气。没一个记者见到过大女儿，当时她被警方控制。如见到，我相信他们多半不会相信警方的措辞。目前为止，警方虽然没有任何证据，却一口咬定大女儿卖淫。没一个人第一个控诉大女儿卖淫。连街边的站街女，也都是“听说是警方说，说她卖淫。”</P>
<p>
只有警方一方的措辞。并且，没有证据，甚至，没有拘捕令（事后他们补办了）警方勒令云南全境媒体用通告发稿，而第一次报道该事的云南信息报的记者，在一个月内无休止地接受检察院的盘查，有一次长达12小时。幸亏他们没有做错什么不然肯定也是被拘捕的。</P>
<p>最黑暗的是，警方28日夜里，秘密会见律师，要求他为警方提供服务，不让外地律师介入（云南警方无法控制外地律师）。</P>
<p>他们想把这个事情做成铁案。那么我想说，办不到。</P>
<p>人可以入狱，尊严不可丢失，即便是穷人的尊严。</P>
<p>
警方查出其父偷盗。他年轻时偷了什么？他偷过一匹马。原来他就是浪漫小说里写的盗马贼！他服了7-9年刑。感谢政府，我相信开宝马撞死人的那个阔家子弟，他坐牢不会太久。那么我想告诉大家，我和他父亲差不多大时，我还没开始做乐队，我在人民大学偷过几辆自行车，藏匿地点是人大附近的酒吧。它很快倒闭了，人赃俱销。</P>
<p>
我感谢政府没把我查出来。感谢政府，感谢政府让我在清华大学毕业了，继续找你们的碴。现在情话不只是培养留美预备班了，他们还培养我这样的反骨。他们家千错万错，但你们不能安给他们一个更错的罪名。不管他们是哪里人，他们的口碑曾经如何地臭名昭著。警方居然狡猾到利用道德讨伐来定罪。&nbsp;</P>
<p>&nbsp;</P>
<p>&nbsp;</P>
<p>&nbsp;</P>
<p>&nbsp;</P>
<p>&nbsp;</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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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bsp;</P>]]></description>
            <author>吴虹飞</author>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243c80100du7f.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Wed, 01 Jul 2009 08:51:53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243c80100du7f.html</guid>
        </item>
        <item>
            <title>王家桥的晚餐</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243c80100dta7.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我与他们一起吃的晚饭。叫串串香。旁边就是普吉派出所。</P>
<p>一个女人和5个孩子。16岁，14，13，3岁，还有一个2岁的小女孩子。</P>
<p>围着桌子喝汽水，吃饭，说说笑笑。闭上眼睛，听到小孩的说话声，笑声，撒娇，嗔怒，啊，仿佛天使在人间。</P>
<p>
5个孩子，一个是丈夫和前妻的孩子，2个是妻子和前夫的孩子，还有他们共同生下的2个，最小的。他们恩爱，相亲相爱，全无芥蒂。多么美好的孩子，多么美好的孩子。</P>
<p>女孩子都有着一双向上扬的眼睛。妩媚。也许长大了，忘记了阴霾，就是幸福美好的女人。</P>
<p>
大女儿个子却还不高，竟然还象一个孩童，白色T，牛仔裤，白色球鞋，圆脸，白白的，少女肥，她声音软软的，爱笑，笑起来，有2个酒窝，很深。</P>
<p>他们是爱开玩笑的。他们是孩子，再大的愁苦，他们也还是要笑出声的。</P>
<p>
你听过孩子们的私语，呢喃和玩笑吗？如果你们听不到，你们就不会把她们监禁，并且掌掴他们的母亲，脚踢他们，审讯7天，逼他们招认，辱骂他们，说他们的女孩子卖淫了。</P>
<p>
11年前，母亲因为前夫虐待，并逼着她把刚生下的女儿抛弃，她心一横，买了一块多钱的挂面，吃完了，就抱着2个女孩跑了出来。她要跑多远才能到达昆明，那个年轻的女人。为了自己的骨肉。而她的女儿却被人说是卖淫了。</P>
<p>我也怀着无比的耐心，期待他们的父亲，刘士华有一天安全返回家中。</P>
<p>他是一个有个性的人。他相信自己的女儿．他说，只要我不被判死刑，我出来后，我还要到北京去上告．</P>
<p>&nbsp;</P>
<p>啊，北京！你是圣地吗？大家以为它是古代的开封，那里住着一个安徽籍的青天，包公．</P>
<p>穷人家的尊严，这么不值得被维护吗？</P>
<p>如果国家机器，要毁掉一个辛苦支撑的家庭，毁掉人们的美好的信念，我可以永远沉默。但是，你们会不会认为，我也同样有罪过？</P>
<p>
国家机器的罪恶，在于它践踏穷人，把穷人交给穷人，继续践踏。他让兄弟相残．那些普通的人，家有母亲，儿女，但他们一穿上制服，他们就是不眨眼的恶魔．他们难以心存善念．这是人的恶，还是制度的恶？我想起了陀氏的小说：被侮辱和被损害的。</P>
<p>但是悲惨如何能够毁坏尊严呢？</P>
<p>
听他们无邪的笑声吧，你会想到悲惨降临天使吗？如果天使也堕落，那是黑暗人间的福祗了。那些无耻的男性世界，你们应该私下祷告，你们的姊妹为你们承担的所有的污垢和不幸。</P>
<p>&nbsp;</P>
<p>&nbsp;</P>
<p>&nbsp;</P>
<p>&nbsp;</P>]]></description>
            <author>吴虹飞</author>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243c80100dta7.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Tue, 30 Jun 2009 02:28:51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243c80100dta7.html</guid>
        </item>
        <item>
            <title>全球变暖</title>
            <link>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243c80100dsen.html</link>
            <description><![CDATA[<p>半夜醒来。天气闷热。我就想，我已经开了三天风扇了，会不会让全球变暖呢？</P>
<p>&nbsp;</P>
<p>如果迈克.杰克逊可以死，什么人不会死？</P>
<p>
他从未影响过我。但我依然尊重、惋惜作为音乐家和艺术家的他。我知道他的天才和独特之处，我知道他曾经有过天使一样的面容，和病痛的折磨。我现在知道上帝是多么公平，现在他和其他杰出音乐家一样了。&nbsp;我到了现在终于可以慢慢理解他们了。</P>]]></description>
            <author>吴虹飞</author>
            <comments>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243c80100dsen.html#comment</comments>
            <pubDate>Sat, 27 Jun 2009 21:37:24 GMT+8</pubDate>
            <guid>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243c80100dsen.html</g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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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ann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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