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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宏鹏律师简介
郭宏鹏,中级律师职称,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学位,参与编写由法律出版社2005年7月出版的21世纪中国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国际法学》,参与编写由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司法首案评析》,在业务专长上以房地产、公司、海事海商、金融方面法律服务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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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宏鹏律师对本博客中所有的文章、图片和音像享有著作权,未经授权许可,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不得转载。获取授权请联系郭宏鹏律师,电话:13322221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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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雇员干活受伤,雇主认定为何不同

 

【案例一】

未获房地产经纪人资格索要提成遭败诉

 

【案例】

刘先生被某房地产中介公司雇为员工,职务是经纪人,工资支付方式是每成交一笔房地产中介业务,按中介费的40%提成。他于今年530日、

                      买房人未按约付款 卖房人可否拒绝交房

【案例】[1]

开发商比约定日期晚了440天交房,购房者郭女士一纸诉状要求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近27万元;开发商则反诉郭女士第二笔房款逾期22天才付,要求判令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近1万元。浦东新区法院日前作出判决,被告上海洲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海房产公司)和原告郭女士都要为各自的违约行为“埋单”。

原告郭女士诉称,自己看中位于浦东梅花路上的一处房产,便与开发商洲海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当年9月30日前交房,如开发商未能如

工程项目部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

 

    工程项目部是由工程承包人委派,具体履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部门。在建设工程行业中,实行工程项目部具体履行施工合同这一体制已有较长时间。施工企业根据承包工程的不同情况,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实行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由工程项目部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的履行。工程项目部有组织施工、材料采购、人员安排、资金使用、利益分配等权利。那么工程项目部是否有权对外签订合同?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呢?这要看它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企业法人经过工商登记,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经工商登记,可以办理《营业执照》。工程项目部既没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又没有《营业执照》,其只是企业法人中的一个部门。工程项目部不属于承包人的分支机构,不需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因此,其对外签订的合同如产生民事

新《消防法》对商品房交付的影响

 

    2008年10月28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消防法》有多处亮点,例如: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改变审核范围、鼓励实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加重违法责任等等。此外,《消防法》针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验收、备案等规定对商品房的交付影响比较大。

    商品房必须经过验收才能交付给购房人。开发商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通知交房,购房人以消防未经验收而拒绝受领,并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的纠纷越来越多。商品房验收是否包含消防验收争议比较大。争议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1998年9月1日起施行的《消防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

在建工程抵押效力是否及于将来建成的房屋

 

【案例】:

     2006年6月12日,原告王先生与被告大连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王先生购买被告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并于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付清房款49万元,被告于当日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原告,并在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同时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该房屋买卖的前提是原告购买房屋后将该房屋委托大连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原告每年收取收益金。在房屋交付使用180日后,被告不能办理产权证。原告向有关部门查询,发现其所购房屋已在2004年抵押给大连市某银行,而被告却在与原告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了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2007年11月20日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49万元购房款及利息,同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一倍的购房款49万元。

 

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数额纠纷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案例】

    周某系大连市某村村民,其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2007年,周某承包的土地被国家征收,由大连市某房地产公司购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国家相关部门已对被征用的土地作出了相应的补偿,并已将补偿款发放到村委会。但周某以分配的补偿数额过少为由拒绝领取其土地补偿款而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赔偿11万余元。一审法院于2008年3月26日裁定驳回周某的起诉,周某不服,上诉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案件的范围包括,承包合同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等,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当

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案例】

    2006年7月31日,王先生向张先生转让位于大连市某高校内的餐厅经营权及餐厅内所有设施和物品,转让费为人民币80000元。2007年8月25日,张先生将其经营了一年的餐厅经营权转让给杨先生,转让费为75000元。双方约定:协议签订之日支付20000元,待杨先生与校方签订房屋承租合同之日起支付剩余的55000元。张先生于2007年8月30日向杨先生交付了餐厅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凭证和餐厅钥匙。杨先生实际开始经营该餐厅之后,剩余的转让费55000元却一直没有支付给张先生。经多次催要,杨先生仍拒绝支付转让费。张先生无奈将杨先生起诉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要求杨先生支付转让费550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杨先生辩称:首先,原告在转让餐厅前承诺该餐厅可经营三年,但校方只同意一年一签房屋租赁合同,无法保证餐厅可经营三年;其次,原告与校方的合同到期之后并未履行其负责校方

房屋查封期间的逾期交房责任

 

【案例】:

    2006年9月26日,王先生与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小区房屋。双方约定:合同签订15日内交房款30%,余款在商品房交付日交纳;房屋交付日期为2007年6月30日。王先生交付了30%的购房款,另70%房款通过银行贷款交纳。开发商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房屋登记备案时,发现该房屋因公司债务纠纷已被法院查封。王先生的另70%房款因房屋被查封而无法办理银行贷款。开发商解决了债务纠纷,法院解除了查封。王先生办理了银行贷款并交清了余款,开发商于2008年5月7日将房屋交付。王先生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9000多元人民币。

    开发商辩称:1、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并不知道房屋被法院查封的事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的房屋不得转让。《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在法院解除查封之前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相应的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律师调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

 

    在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工作中,律师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庭审前为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使双方答成调解协议,既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也节约了国家宝贵的诉讼资源。

    2004年9月,王先生与大连市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先生购买该开发商开发的某小区房屋一处。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发商应于2005年12月31日前交房,而开发商却于2006年2月26日才与王先生正式办理交房手续。王先生多次找到开发商要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未果,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开发商找到辽宁邦德信律师事务所郭宏鹏律师,双方办理了委托手续。郭律师先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从而在尽量短的时间内查明事实,明确案情,最后决定可以通过双方调解解决此纠纷。原来,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王先生在领取钥匙联络单上签了字。在收房当天,王先生发现了几处漏点。开发商及时找到施工单位进行维修,五十五天后重新向王先生交付了房屋。开发商认为,王先生在第一次交房时先签了领取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