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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宏鹏
郭宏鹏,律师,会计师,中国寿险管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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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型人身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所谓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损失补偿原则具有保险保障的功能,主要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利益,预防道德风险的发生。损失补偿原则适用于财产保险没有争议,而医疗费用型人身保险是否适用,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也导致保险界、法学界和司法界争论的这一焦点问题一直没有定论。

    保险人一般倾向主张医疗费用型人身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即保险公司仅对社会保险、公费医疗、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医疗费用后剩余的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认为医疗费用型人身保险不同于人寿保险,其目的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损失,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有些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则希望得到双份补偿。被保险人认为医疗费用型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保险金额,不存在不当得利和补偿损失的问题,被保险人从其他方获得赔偿,不影响从保险人处获得补偿。由于对这一问题的

                         新保险法对团体人身保险的影响

 

团体人身保险是以单位团体作为投保人,以其全部或部分成员作为被保险人,由保险人签发一份总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向其团体中的成员提供保障的一种人身保险。投保团体并非为购买人身保险而形成的团体,保险公司不得为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承保团体人身保险。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法部分作了重点修订,增加了许多内容,更加侧重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其中,主要有以下两个新增条款对团体人身保险的发展影响深远:
    1、新《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员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原保险法中未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保

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因猝死导致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案例一】《男子凌晨猝死 保险公司拒赔

 

    2000年,叶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主险为平台康泰终身保险、附加长期险为附加重疾、附加短期险为意外伤害、意外医疗的保险。其中,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60000元人民币,在保险合同上,叶某指定其妻子郑某为身故受益人。

  在意外伤害保险的合同条款上,标注“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2005年1月23日凌晨,叶某的妻子忽然被叶某急促的呼吸声吵醒,她发现叶某的脸色变黑,急忙拨打120电话,20分钟后,急救车赶到,但抢救无效,叶某死亡。

  叶某死亡后,郑某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仅要求郑某书写了死亡经过说明,并没有进行取证,也没有要求做法医鉴定。几天后,叶某的尸体被火化。

  2005年3月,郑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不予给付“意外伤害险”60000元。

  多次协调无果,郑某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

  法院一审时

新保险法司法解释评析

————与人身保险合同有关的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保险法解释》)已于2009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同时施行。《保险法解释》的颁布实施,一方面大大推动了《保险法》的实施,维护了《保险法》的效力与尊严,另一方面,也为各级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同时,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均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这次的《保险法解释》一共六条,主要解决新、旧《保险法》衔接的问题,适用范围限定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以下对《保险法解释》中与人身保险合同有关的内容进行评析。

    《保险法解释》第一条  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

新保险法亮点解读(2009-07-30 20:29)

新保险法亮点解读

————与人身保险合同有关的保护投保人、被保

险人、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保险法亮点解读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共8章187条,较之原保险法的158条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新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这次新保险法修订的重中之重。下面就与人身保险合同有关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保险法亮点进行解读。

    一、完善保险利益的规定

    保险关系必须有保险利益的存在。新保险法第十二条将保险利益定义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通俗的表述,就是一种合法的经济利益。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前提。原保险法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不符合保险原理,有明显的立法缺陷,导致保险合同时常因不具有保险利益被认定为

同是雇员干活受伤,雇主认定为何不同

 

【案例一】

未获房地产经纪人资格索要提成遭败诉

 

【案例】

刘先生被某房地产中介公司雇为员工,职务是经纪人,工资支付方式是每成交一笔房地产中介业务,按中介费的40%提成。他于今年530日、

                      买房人未按约付款 卖房人可否拒绝交房

【案例】[1]

开发商比约定日期晚了440天交房,购房者郭女士一纸诉状要求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近27万元;开发商则反诉郭女士第二笔房款逾期22天才付,要求判令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近1万元。浦东新区法院日前作出判决,被告上海洲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海房产公司)和原告郭女士都要为各自的违约行为“埋单”。

原告郭女士诉称,自己看中位于浦东梅花路上的一处房产,便与开发商洲海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当年9月30日前交房,如开发商未能如

工程项目部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

 

    工程项目部是由工程承包人委派,具体履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部门。在建设工程行业中,实行工程项目部具体履行施工合同这一体制已有较长时间。施工企业根据承包工程的不同情况,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实行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由工程项目部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的履行。工程项目部有组织施工、材料采购、人员安排、资金使用、利益分配等权利。那么工程项目部是否有权对外签订合同?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呢?这要看它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企业法人经过工商登记,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经工商登记,可以办理《营业执照》。工程项目部既没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又没有《营业执照》,其只是企业法人中的一个部门。工程项目部不属于承包人的分支机构,不需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因此,其对外签订的合同如产生民事

新《消防法》对商品房交付的影响

 

    2008年10月28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消防法》有多处亮点,例如: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改变审核范围、鼓励实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加重违法责任等等。此外,《消防法》针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验收、备案等规定对商品房的交付影响比较大。

    商品房必须经过验收才能交付给购房人。开发商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通知交房,购房人以消防未经验收而拒绝受领,并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的纠纷越来越多。商品房验收是否包含消防验收争议比较大。争议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1998年9月1日起施行的《消防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