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用型人身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团体人身保险是以单位团体作为投保人,以其全部或部分成员作为被保险人,由保险人签发一份总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向其团体中的成员提供保障的一种人身保险。投保团体并非为购买人身保险而形成的团体,保险公司不得为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承保团体人身保险。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法部分作了重点修订,增加了许多内容,更加侧重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其中,主要有以下两个新增条款对团体人身保险的发展影响深远:
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因猝死导致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案例一】《男子凌晨猝死 保险公司拒赔》
在意外伤害保险的合同条款上,标注“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2005年1月23日凌晨,叶某的妻子忽然被叶某急促的呼吸声吵醒,她发现叶某的脸色变黑,急忙拨打120电话,20分钟后,急救车赶到,但抢救无效,叶某死亡。
叶某死亡后,郑某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仅要求郑某书写了死亡经过说明,并没有进行取证,也没有要求做法医鉴定。几天后,叶某的尸体被火化。
2005年3月,郑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不予给付“意外伤害险”60000元。
多次协调无果,郑某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
法院一审时
新保险法司法解释评析
————与人身保险合同有关的评析
新保险法亮点解读
————与人身保险合同有关的保护投保人、被保
险人、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保险法亮点解读
未获房地产经纪人资格索要提成遭败诉
【案例】
刘先生被某房地产中介公司雇为员工,职务是经纪人,工资支付方式是每成交一笔房地产中介业务,按中介费的40%提成。他于今年5月30日、
【案例】[1]
开发商比约定日期晚了440天交房,购房者郭女士一纸诉状要求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近27万元;开发商则反诉郭女士第二笔房款逾期22天才付,要求判令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近1万元。浦东新区法院日前作出判决,被告上海洲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海房产公司)和原告郭女士都要为各自的违约行为“埋单”。
原告郭女士诉称,自己看中位于浦东梅花路上的一处房产,便与开发商洲海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当年9月30日前交房,如开发商未能如
工程项目部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
新《消防法》对商品房交付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