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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后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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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二十八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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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关于草案内容适用的问题:第二条中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适用本条例”,又在附则第四十条中规定了“本条例关于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协议内容的规定,适用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拆迁的活动”。如此遮遮掩掩着实没有必要。因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补偿协议这几部分正是目前房屋拆迁法律纠纷中的关键部分,如果此条例对这些关键部分都规定的通用,那么真的没有必要大张旗鼓的告诉全国人民这个条例依法确定了“公共利益”的概念和范围。
第二,关于公共利益界定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