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股权登记托管制度
实现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战略目标
任胜利
进入新世纪第二个十年的产权市场迎来新的发展机遇。2009年9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提出要“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产权和股权交易提供服务”。2010年5月,《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第21条明确“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最近,国务院提出进一步推动交易所市场和场外市场建设,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环境。2011年1月,江西省政府出台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1]2号)中明确提出了:“鼓励各地方性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跨地区金融业务,构筑适应我省民营企业发展需要的地方金融体系。积极推进设立江西省股权交易所,开拓中小企业融资新渠道”。
显然,如何正确理解政策导向的内涵,正确把握产权市场发展的方向,在产权市场的制度建设方面有所突破,是当前我们全国产权
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总裁 任胜利
一、当前全国产权市场发展的新动向值得关注
当前,我国产权市场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容忽视的新动向,应当加以关注。它们主要表现是:
各种各样的新品种进入产权市场。近期,我国产权市场出现的新动向不同于以往,其主要特点是产权市场和产权交易机构吸纳了产权(股权)以外的各种各样的交易品种。随着各地交易机构国有产权交易量的逐年下降,不少产权交易机构积极吸纳新的交易品种进场交易,标的物从矿权、知识产权和版权、文化动漫、林权到农村土地经营权等等。不仅如此,还有名目繁多的各类实物资产,机器设备、机动车等成为不少产权交易机构的主要交易品种。一些地方的产权市场成为一个“超级卖场”,什么都可以交易。
各种各样的产权交易机构纷纷设立。一些地方在产权市场的基础上延伸或派生出了林权、文化、版权和知识产权、农村土地承包权等新的交易机构,还出现了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取代产权市场的做法,令人困惑和担忧。面对形形色色的产权交易机构,产权市场正处在“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的境地。
——省产权交易所总裁任胜利就《江西省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资本是企业生存发展的血液,自从有了股市,一些企业可以通过上市实现直接融资,获得企业生存发展的新鲜血液。事实上,能在股市融资的企业毕竟不多,绝大多数企业只能通过银行间接融资,而很多中小企业,由于缺乏房产、地产、设备等不动产抵押,很难获得贷款。近几年在我省悄然兴起的股权质押融资,为中小企业打开了一扇融资大门,为企业注入新鲜血液。
股权,是一种动产,似乎看不见、摸不着,如何换取贷款?股权质押融资给中小企业带来哪些好处?金融企业如何有效防范股权质押融资风险?今年6月5日,我省出台的《江西省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中都有明确阐述,记者带着这些问题采访省产权交易所总裁任胜利,希望给广大读者带去权威的解读。
问:我省于6月5日出台《江西省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中小企业是我省经济的主力军。2008年,我省中小企业创造的经济价值占全省GDP的55%以上,缴纳的税金占全省财政收入的49.6%,安置就业人员占全省就业人数75%以上。然而,长期以来,资金短缺让我省中小企业普遍患上“贫血症
一、法律没有对产权市场中的“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的场所”做出明确规定。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4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但从条文理解,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场所是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而不是除此以外的其他场所,应当是一个排他性的法律概念。据此,我们可以推论,产权交易市场应当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专业资本市场,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法人实体。当前,一些地方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政府招投标中心不能取代产权交易
一、企业国有资产是所有者(出资人)拥有的权益性资产
如何正确理解现有法律法规对国有资产的定义?国家涉及国有资产的重要的法律法规对国有资产的定义主要有:《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条:“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一、“企业国有产权”不是“公共资源”
可能有人觉得,企业国有产权既然是“国有”的,就应该是“公共资源”。但实际上这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
什么是“公共资源”呢?为了找到答案,本人阅读了《公司法》”、《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在三部国家经济大法中,没有“公共资源”这个词,后来,在学习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时
也没有看到“公共资源”这个概念。
这样看来“公共资源”既不是国家法律概念,只能理解成“能够为公众所使用并为公众服务的一种资源”。照这种理解,类似公共设施、公共物品、公共信息、公共水源等,直观的看,像阳光、空气、公海等应当属于公共资源的范畴。
本人认为,企业国有产权不属于公共资源范畴。企业国有产权是产权的一种特别存在形式,具有产权的一般属性。产权的基本属性:第一是排他性,“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是产权排他性的典型诠释。第二是独立性,产权关系一经确立,就不允许其他产权主体的随意干扰。产权一经界定,就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公司法》、《
一、通钢增资扩股项目被迫中止
2009年7月24日,中国国企改革重组出现了一幕悲剧。中国著名民企建龙集团通过增资扩股重组通化钢铁集团时,遭到职工反对,委派到通化钢铁厂的总经理陈国军被围殴致死。通化钢铁停产11小时。当晚,吉林省政府宣布,建龙将永不参与通钢重组。国有控股企业通化钢铁厂改革重组被迫停止。
二、通过产权市场实现国有企业增资扩股有成功的做法
与通钢增资扩股改制不同,我国很多省市的国企增资扩股改制,走的是市场化道路,即通过产权市场公开信息,择优引进战略投资者。
增资扩股与产权转让一样,都是国企改制的方式之一。国企通过增资扩股改制,有的可能是参股改制,有的可能是转让控股权的改制。在国企改制的过程中,由于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健全,对于可能失去控股权的增资扩股,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一样,同样涉及债权债务接续,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和维护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特
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第54号令,以下简称“54号令”)即将实施。54号令规定金融国有资产应当在省级产权交易进行,是产权市场制度的突破。
一、我国产权市场存在制度缺陷。长期以来,我国产权市场一直没有解决“依法设立产权交易机构”的基本制度问题。本来,《企业国有资产法》应当对“设立产权交易机构”做出相关法律规定,否则
——学习《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的体会
《企业国有资产法》通过不久,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第54号令,以下简称“54号令”),规定了金融国有资产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笔者认为,54号令规定金融国有资产应当在省级产权交易进行,是产权市场制度的突破。把《企业国有资产法》和54号令贯穿起来学习,感到产权交易同行应当具有一双慧眼,逐步看清国有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