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博文
个人资料
曲延兴律师
曲延兴律师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258
  • 博客访问:15,542
  • 关注人气:626
个人简介
曲延兴律师,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毕业于装甲兵工程学院机械工程专业。
业务专长:知识产权、劳动工伤、医疗交通、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企业等。
联系方式

电话:0535-2979219

手机:18663820617

邮箱:yt_quyanxing@163.com

QQ:906216530

访客
加载中…
好友
加载中…
评论
加载中…
留言
加载中…
博文

                                 如何证明夫妻分居

 

    一、分床不分房,法院难认定是分居

    因为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大多数的夫妻还只拥有一个住处,或者无力负担长期在外单独租房居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后,同房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饭。在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时,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认分居事实,外加夫妻同居是纯属私人事务,他人很难为此作证,因此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二、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有的夫妻因为就业、学习等的原因并不在一个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说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标志。不过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间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是必须要有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书信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来证明。

  

阅读  ┆ 评论  ┆ 转载 ┆ 收藏 

                                  如何聘请婚姻律师

 

   “打官司,找律师”现在早已不是时尚,而是维护自己权益的需要。

  人的一生只有两个追求,爱情和事业。对许多人而言,爱情甚至高于事业。例如,如果面临离婚纠纷,通常当事人会陷入深深的痛苦与烦躁中,不仅要面对与配偶分道扬的残酷,还要面临分割共同财产的无奈。聘请谙知法律经验丰富的律师来帮助处理自己的烦恼,无疑显得尤为重要。

 

阅读  ┆ 评论  ┆ 转载 ┆ 收藏 

办理婚姻案件法律适用总结

上海王森波律师 发布于 2009-4-29

1、无效婚姻的范围:

依婚姻法(2001年修改)第7条、第10条规定:

(1)重婚的;

(2)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愈的;

(4)未达法定婚龄的。

登记时,对(1)、(2)、(4)项应出具证明,因对第(3)项登记时无要求,诉讼时要有医院证明。

当事人申请婚姻无效时,如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人民法院不再宣布无效(解释一第8条)

2、婚姻无效的申请人

除当事人本人外,对因重婚申请无效的,当事人的探亲属与基层组织可申请;其他无效情况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申请。(解释一第7条)


二、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只有一种情况,即因胁迫结婚的。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请求期间为除斥期间,自婚姻登记之日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婚姻法第11条,解释一第12条)

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的,应双方就财产、债务、子女签署声明书,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被拐卖、解救证明或人民法院认定胁迫结婚的判决

阅读  ┆ 评论  ┆ 转载 ┆ 收藏 

妻子为取得丈夫包二奶证据 闯民宅捉奸拍摄裸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02:11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丈夫王勇提出离婚后,妻子吴红为了取得丈夫在外“包二奶”的证据,带人前往“捉奸”,并拍摄了他们的裸照。不料吴红的这一行为却惹来官司,第三者李莉以其行为侮辱人格、侵犯隐私权为由,向法院提起名誉权诉讼,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交出拍摄的全部照片及底片并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昨日,崇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宣判。
              原告:她强拍裸照侵犯隐私

 

 

 

              据李莉称,今年5月17日凌晨1时许,她与男友王勇在租住的房屋内就寝时,吴红与他人一起踢开房门,辱骂她和男友。“我当时没穿衣裤,他们抢我的衣服和铺盖。”李莉

阅读  ┆ 评论  ┆ 转载 ┆ 收藏 

(一)感情破裂的问题和证据。

 

    《婚姻法》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夫妻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又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这种情况其实很少见。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的,只能说明双方

阅读  ┆ 评论  ┆ 转载 ┆ 收藏 

离婚诉讼十大误区

 

      在无法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诉讼离婚成为当事人离婚的唯一合法途径。笔者在多年的司法实践当中接触了大量的婚姻当事人,发现很多当事人对离婚诉讼的相关问题存在误解,这些法律上的误解往往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使当事人不能更好地行使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主要有以下十种情况:
      一大误区:认为先提出离婚会吃亏。有的当事人认为先提出离婚对方会以不离婚为要挟,从而导致自己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尤其在财产分割时会吃亏。这种想法并无法律依据。诉讼中的主动与被动取决于证据的收集,法律的运用以及诉讼技巧和经验。这种误解常常导致双方都不愿主动提起离婚诉讼,长期处于冷战当中,很多感情已经破裂的婚姻处于'植物人'状态,对当事人双方有害,对社会安定不利。
      二大误区:有婚外情就可离婚。有婚外情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的法定条件。这里的同居是指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与婚外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证明有婚外情并不一定会判决离婚。有的婚姻当事人

阅读  ┆ 评论  ┆ 转载 ┆ 收藏 

家庭暴力如何收集证据?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收集、保存哪些证据?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曾进律师为您提供如下建议:
   一旦遭受家庭暴力,作为受害者应当尽早的收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在发生家庭暴力的时候,是收集证据的最佳时机。如果时间过长,没有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就可能导致证据的灭失,这对于事后的权益的保护和救济都会造成不利。
   现提供如下的几点以供参考:
   第一、证人证言。发生家庭暴力时有可能会被其他人员目睹到,比如说小区的保安,比如说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还有保姆或者是邻居等等。如果这些人曾经亲眼目睹过家庭暴力的发生,那么可以尽可能早的和他们做一些沟通工作,可以委托律师以调查笔录的方式向证人进行取证及录音取证的方式进行。
  第二、在家庭暴力发生后,若曾经报过警,那么警方会有出警记录,通常警方对家庭暴力的处理会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会在派出所对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别进行问话,并制作笔录。
  第三、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时到医院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是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的。如果受害人受伤严重,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法医鉴定的介

阅读  ┆ 评论  ┆ 转载 ┆ 收藏 

婚外情取证方法大全

 

  婚外情基本表现形式有三种

 

  第三者的表现形式基本有三种:一是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通奸形式;二是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同居形式;三是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重婚形式。

 

  这三种形式中,重婚是刑事犯罪,要受到刑事处罚;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只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无过错方可以据此要求损害赔偿;如果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因通奸而引起离婚,如果无过错方有充分证据,则对方要承担过错责任,无过错方可适当多分财产。

 

  律师支招:婚外情取证的注意事项

 

  广泛收集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

 

  婚外情案件中,取证是一个让很多当事人为难的问题。一般情况下,要取得“捉奸在床”的证据几乎不可能。所以,就要尽可能多地搜集间接证据,如查看电话通话记录、短信内容、往来书信等,最好能拍摄取得影像资料。如果配偶与情人在外面购房或租房同居,当事人可以注意搜集房产公司买房合同或租房地物业公司有关两人租房、交物业费、水电费等有关证据。还有,如住

阅读  ┆ 评论  ┆ 转载 ┆ 收藏 

来源: 东莞律师网-东莞律师事务所

 

    1.固定易失证据
 

     对于婚姻一方与外遇对象来往的手机短信内容、电子邮件内容、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如果可能应该应当委托公部证门对此类证据作固定处理。条件不允许也应该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一起用数码相机拍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2.收集文字证据
    (1)婚姻一方在外遇行为突然曝光事发初期,碍于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写的“忏悔书”、“认错书”、“保证书”、“协议书”等形式的文字材料;
    (2)婚姻一方有嫖娼宿妓、流虻淫乱、开房约会、非法同居等行为,警方介入处理的笔录材料;
    (3)供职单位发觉婚姻一方嫖娼事件、外遇行为等时可能会有的处理决定文件材料;
    (4)知情人或证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关事件所写的书证材料。
  

     3.采集视听证据
  &nbs

阅读  ┆ 评论  ┆ 转载 ┆ 收藏 

   “婚外情”已成为夫妻感情的最大杀手。据有关资料统计,由于第三者或者婚外性关系而导致的离婚已占到离婚原因的60%以上,是导致婚姻破裂的重要原因。
   
既然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因此“捉奸”在离婚时必然作为重要的证据,一方面是出于心理平衡和心理慰籍,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财产分割权益的最大化。因此,捉奸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一般作为重要的证据而被广泛应用,甚至不忌手段、不惜成本的设法取得,那么捉奸证据的作用到底在那里呢?对于离婚的作用有多大呢?
    一、捉到了“奸”,一定能得到精神赔偿吗?
    就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来看,即使捉到了奸,也即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精神赔偿的支持。为什么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法律

阅读  ┆ 评论  ┆ 转载 ┆ 收藏 
郑重声明
本博客的资料有许多来源于网络,无意用于商业用途,仅为参考而用;如果您认为本博客含有侵犯了您合法权益的内容,或者内容不完整请及时联系本人补充提供相关文件材料(邮箱:yt_quyanxing@163.com)我会在第一时间补充、修改、删除。我尊重他人之任何合法权利(包括知识产权),同时也要求我的使用者也尊重他人之合法权利。
 任何通过本博客网页及其链接所得到的资讯、产品及商业服务,所产生的纠纷和导致的损失,本博客概不负责,亦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本博主认为:凡以任何方式登陆本博客或直接、间接使用博客资料者,视为自愿接受本博客声明的约束。
财经要闻
搜博主文章
精品博文
加载中…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不良信息反馈 电话:4006900000 提示音后按1键(按当地市话标准计费)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