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减少和防止医疗纠纷
作者: 李卓凝 来源: 健康网讯 http://www.healthoo.com
不久前,健康报《维权服务》版刊登了《未用担架欠妥三易鉴定终有果》一文,这件事最终被采纳的鉴定结论是由我们作出的。所以,我应邀再谈谈此案的鉴定情况。
该案诉讼因心脏病人由家中急救未使用担架而起。在分析说明中我们详细地描述了医院诊疗行为中存在的诸如用药等多方面不妥,以及这些行为与患者最终死亡的因果关系,客观地强调了患者原发疾病的高风险性及生存几率的不确定性,医院对接诊该患者因故未使用担架不符合诊疗常规。因此,此案虽由“担架”而起,最终影响诊疗结果的并非是这个单纯因素。
通过此事,一个在我心中徘徊了10年的念头又一次萌发,我想站在一个医学专业人员和法律工作者的角度与各位交流,谈谈如何减少和防止医疗纠纷的发生。
遭遇医疗事故,索赔有技巧
任何人都无法保证不去医院看病。由于疾病种类繁多,患者情形各异,医生素质差异也较大,医疗事故的发生在所难免。一旦遭遇医疗事故,受害者及其亲属当如何索赔,方能让受到损害的身体获得到应有的补偿,受到伤害的精神获得应有的慰藉呢?
技巧一:复印封存病历资料要及时
案例:朱某的儿子被狂犬咬伤,到某乡卫生院注射了抗狂犬病毒血清并接种了5针人用狂犬疫苗后,仍因狂犬病发作死亡。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卫生院赔偿损失15万元,但未及时复印封存病历。诉讼过程中,卫生院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朱因怀疑病历资料造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医学会遂终止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院认为,朱某怀疑病历资料造假,但未提供证据证实,终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系朱某的原因造成,视为乡卫生院尽到了举证责任,判决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
用药缺陷与医疗纠纷
广东省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 肖穗春 林碧君 谢镜添
梁穗谷
摘要
用药医嘱的缺陷易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本文将医疗实践、病案质控中发现的情况及搜索有关文献资料记载的种种用药医嘱缺陷和医疗纠纷发生的案例作一总结,以引起大家的重视,杜绝用药医嘱的缺陷,保证病人的用药安全,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关键词 用药;医嘱;缺陷;医疗纠纷
当前,医疗工作中存在的漏洞、缺陷导致的医疗纠纷呈不断上升的趋势,而用药医嘱存在的缺陷也可成
为引发医疗纠纷的隐患。现总结用药医嘱缺陷导致的医疗纠纷的几种情况如下。
1 药物用法不当
我院某位儿科医师给患儿补钾,按规定静脉滴注时,既要注意药物浓度(氯化钾浓度不能超过0.3%),
又要讲究滴注的速度(滴注速度为30滴/分),但该儿科医师却错将氯化钾总量在短时间内一次性静脉推
注。造成患儿立即死亡,纠纷发生医院赔偿5万元。
2 药物用量不当
乳腺癌术后患者长期服用抗肿瘤药物三苯氧胺时
常见的医疗事故分析
景国芳
1.与管理有关的医疗事故
(1)对危重病人片面强调制度、手续、条件,借故推诿和拒收,以致延丧失抢救时机,或不负责任地将危重病员转院、转科,造成不良后果。(2)擅离职守,贻误诊疗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3)不执行卫生法规、医院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明知故钝,查对不严,交接班不甭,或不遵医嘱,护理不当,造成不良后果。(4)医院领导、后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自己职责范围内,不积极领导、组织、配合医疗护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
2.与手术有关的医疗事故
全麻过程中,除可能发生麻醉过敏、心跳骤停、喉头痉挛、肺水肿、心律不齐等各种意外死亡之外,常见引起医疗事故的原因是:麻醉药浓度过量;使用麻醉剂技术上的错误;以及诱导期中呕吐物阻塞呼吸道引起呼吸衰竭等。虽然因局麻而发生的医疗事故较为少见,但将过量麻醉药误注入静脉、应用毒性高的局麻药手、误用高浓度的药物贮存溶液等有时也可以发生事故。
3.与输血、输液有关的医疗事故
输异型血引起致使性溶血反应,多见于血型检验和交叉配血检验时发生差错,以致配错血型。也有化验、血库人员因工
医患起纠纷如何封存病历?
在医患纠纷中,患方通常处于弱势地位,而解决纠纷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要全面掌握病历及相关资料。病历资料对于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起着其他证据难以替代的证明作用。一段时间以来,有的读者因为对如何处理医患纠纷不知所措,甚至不知道该怎样封存病历,丧失了有利时机,合法权益也得不到维护;有的人认为医生为了掩盖自己的过错篡改病历……
医患发生纠纷,患方首先要做的就是封存病历和领取客观病历复印件。这既是为今后正确处理医疗纠纷做证据准备,也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赋予患方的权利。《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㈡项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封存病历的步骤
一、提出封存要求:到医院医务处(科)提出封存病历的要求,如果遭拒,可向该院所在地区的卫生局医政处(科)举报,要求卫生行政机关督促医院履行义务。
二、点清病历页数:病历调来后,由于医院一般会依据条例拒绝患方阅读的要求,而且病历内容多,专业性强,患方也很难在短时间内看明白,所以患方需要注意的是清点病历页数,然后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将全部病历复
患者如何直面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因其极强的专业技术性以及基于行业特性和习惯的信息封闭,使患者的维权行动充满了困难,即算是专职律师,面对复杂的医疗纠纷也一筹莫展。患者往往提心吊胆地就诊,唯恐纠纷发生后难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利。现在就患者如何应对医疗纠纷、最大效率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作一些介绍。
一、患者的诉前准备
在医疗过程中,一旦出现未能预见的损害后果;或虽是已经有预见的后果而患者认为仍是不应出现的;或因医方误诊或“不作为”导致疾病延误加重损害的等上述情形,均会导致医患纠纷的产生,如损害后果足够严重,患者均可能走上维权之路。那么,患者应怎样才能最高效率地维权呢?
首先,证据(主要指病历,其它还有相关物证,如药物,血液等)的固定是关键。为了防止医务
肠镜检查致患者死亡,医院被判赔偿
一、 案情简介:
2004年6月份某老年患者因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入住某医院,经治疗病情好转。在患者即将出院前,医生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盲目地为患者作了肠镜检查,检查后患者腹痛剧烈、腹胀、发热,出现腹膜炎症状,但是却没有引起医生的注意,直到第三天才对病情危重的患者进行了腹部探查术,术中发现:患者直肠与乙状结肠交界处穿孔。术后8月5日患者因感染引发的肾衰竭转入了另一家医院就诊,最后患者因肠穿孔引发败血症,进而多脏器衰竭死亡。
二、 纠纷处理经过:
患者死亡后,家属及时委托了我们处理该纠纷。经分析病史资料后我们认为医院存在以下过错:1.进行肠镜检查没有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2.肠镜检查操作违反诊疗常规,导致患者肠穿孔;3、肠镜检查后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延误了诊断和治疗,最终导致患者因肠穿孔感染引发多脏器衰竭而死亡。法庭证据交换中我们又指出了医院在出现问题以后为推卸责任而违规涂改了部分病史,因涂改明显,且不影响本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正常进行,我们在质证意见得到法庭和医学会认
产下畸形儿是否能向医院索赔
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 金尚江律师
案情回放:
2009年6月,徐女士怀孕3个月后开始在云南省XX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医院为其建立了《孕产妇保健手册》。徐女士在随后6个月内到医院进行5次产前B超检查。第一次B超检查时,医院提示“胎儿颜面部显示不清晰,建议复查颜面部”,但第二次、第三次B超检查时,医院在B超检查结论中却没有胎儿颜面部、唇线等描述,第四次和第五次B超检查时,医院的B超检查结论又变成了“颜面部显示清晰,唇线未见明显回声中断”。2009年同年12月,徐女士在该院产下一女婴,发现患有严重的先天性唇腭裂(兔唇)。徐女士夫妇认为医院未经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在B超检查中存在严重的误诊误报的过错行为,逐以医疗损害赔偿为案由将医院诉至法院。
案件进程:
在案件审理中,经原告代理律师申请对本案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法院委托XX司法鉴定中心对医院产前B超检查“未发现患儿腭裂畸形”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结论为:医方给患方5次B超检查过程,已经注意到颜面部有无畸形的情
原告:张小,男,汉族,2000年7月27日生。
法定代理人:李某,女,汉族,干部。
委托代理人:杨征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某医院。
原告诉称:2000年7月27日上午李某怀孕38周去被告门诊检查,诉说有腹疼感,被告值班大夫告诉李某“这两天就会生”,李某提出剖宫产,同时去掉子宫肌瘤,大夫说让原告放心。上午10点多见了一点红,办完住院手续后,做了血尿常规化验,结果均正常,下午2点30分值班大夫叫李某问了一些情况,填写了入院记录,4点多助产士叫李某到待产室检查时,看到了一个银色的长针,说是点破了羊水,中午下班时,李某感到腹部坠痛,胎动频繁,便在一个小房间躺着,陪人去找医护人员,约十分钟后来了一个实习生,看看就走了,陪人发现羊水不好,又不停寻找,医生和助产士都没来,半小时后,护士叫李某进待产室查看,听他们说“娃头一闪一闪的,快上产床”,李某看到护士慌张地跑进跑出,在产床给张某吸氧、输液,一会儿医生进来,十多分钟后听医生说:“赶快侧切上胎吸”,晚7时16分,原告张小出生,在抢救时,儿科大夫进来看了看,这时,李某听到原告的哭声时看表是7点34分,后原告直接被送往儿科,进行吸氧静
案情简介
2002年12月13日,原告王某左肱骨骨折在被告徐州市某医院处住院手术治疗,2002年12月22日,王某要求出院,徐州市某医院认为应在拆线后出院为妥,王某表示出院后后果由自己承担,并办理了出院手续。手术后二周王某拆线,1个半月王某去掉石膏固定,但感到左手无名指、小指麻木,后左手3、4、5指呈畸形,肌肉出现萎缩。2003年4月30日经徐州市第四人民医院肌电图检查,发现左尺神经、正中神经受损,为此原告王某与被告徐州市某医院发生纠纷。
2003年5月27日,由贾汪区卫生局委托对此纠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徐州市医学会于2003年6月27日作出分析意见:1、医疗行为无违规现象,患者左尺、正中神经损害系迟发性神经炎,与瘢痕体质、组织粘连有关。2、医方医疗行为与患者目前人损之间无因果关系。3、医方对患者人身损害无责任。根据此分析意见徐州市医学会结论为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2200元。2003年7月15日,经第四人民医院手术发现原告左尺神经断损。
原告王某不服,于2003年9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徐州市某医院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