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该文发表于《中国蔬菜》2007增刊和《北京农业 种业动态》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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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该文发表于《中国蔬菜》2007增刊和《北京农业 种业动态》2007年第3期。)
如何判断植物新品种侵权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认定
武合讲[1]武敏[2]
内容提要: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认定,依靠对植物新品种和被控侵权物的鉴定。植物新品种的鉴定方法包括田间观察检测、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等[1]。田间观察检测准确可靠,基因指纹图谱检测快速高效。本文论证了两种检测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条件和标准。
主题词:植物新品种权 侵权行为认定 田间观察检测 基因指纹图谱检测
在代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时,常常遇到法院委托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采用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的方法对授权品种和被控侵权物进行鉴定,依据电泳图谱的差异性作标准,认定被控侵权物是否侵犯了植物新品种权。这种方法虽然快捷高效,但其合法性、科学性、准确性均值得商榷。以这种检测方法得出的鉴定结论认定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既没有法律依据,又难免出现错案。举个极端的例子:众所周知,同卵生殖的孪生兄弟之间的DNA是100%相同的;如果哥哥实施了强奸幼女的行为,因用基因指纹图谱检测其弟的DNA与实施强奸行为人(即其哥哥)的DNA相同,就对弟弟以强奸罪判处死刑予以枪决,这将是100%的错案。如果由孪生兄弟的亲朋根据他们之间形态特征、生理特性的差别,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据统计,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到2400亿元,同比增长41.2%,网上购物人数达到6329万人,网上支付人数达到5697万人。网民达3.85亿人,中国网商数量超过5000万,预计2012年底将达到l亿。网络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损害企业和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严峻的挑战。互联网投诉比每年上升了12.3%.因此,如何采取措施以保护企业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完善企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一、网络商品交易的形式和特点
网络商品交易,又称电子商务。源于英文ELECTRONIC COM.MERCE,简写为EC.顾名思义,其内容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电子方式,二是商贸活动。是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实现整个商务(买卖过程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人们不再是面对面的、看着实实在在的货物、靠纸介质单据(包括现金)进行买卖交易,而是通过网络,通过网上琳琅满目的商品信息、完善的物流配送系统和方便安全的资金结算系统进行交易。在数字化生存的网络时代,越来越多的贸易主体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数字化通信网络和计算机装置代替传统交易的
利用网络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几个法律问题
杨柏勇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络的发展对传统的法律制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冲击是前所未有的。研究利用互联网络进行不正当竞争所引起的法律问题,对知识产权审判具有积极和现实的意义。
一、域名抢注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特网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加速和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因特网成了经营者从事电子商务必须的媒介。经营者在因特网上进行交易的前提是其必须注册拥有自己的因特网地址——域名。由于域名具有标识性、唯一性和排他性的特点。同时,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域名的价值性体现得越来越明显、越来越重要。它是经营者通过因特网进行经营和进行自身宣传的门户,也是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与其进行经营往来或者对该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了解的必经之路。因此,将知名企业的企业名称、商号、或者企业的商标作为域名进行抢先注册或进行使用,或者是待价而沽,进行转让、出租等行为越来越多。1998年10月12日,广东省科龙(荣声)集团有限公司在海淀区法院起诉吴永安抢注域名纠纷案拉开了抢注域名诉讼的序幕1。由于域名的法律性质尚无明确的界定,
'民商法前沿'系列论坛第五讲
时 间:2000年10月27日
地 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贤进楼501会议室
主讲人:蒋志培(民商法博士、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
主持人:张谷(民商法博士)
主 题:网络条件下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
主持人:
今天我们十分荣幸地邀请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蒋志培庭长。蒋庭长长期从事司法审判工作,在知识产权方面有着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同时进行了很好的理论总结。我相信今晚的演讲肯定会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请蒋庭长开始今晚的讲座。
蒋: 因特网在数十年的时间里风行全球,成为融通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于一体的全球性传播媒体,也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全新课题。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给原有的保护体系带来技术的冲击,引起权利和利益的调整和重新分配,引起了原有的社会关系和利益格局的波动与震荡。因为网络传播的内容可能涉及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商号、专利权,同时域名也是一种民事权益,这都需要法律来调整。1996年我国发生了首起利用电子邮件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案件,虽该案与知识产权保护无关,但该案提醒我们,我国因特网上的侵权行为已经在我国发生,网络技术完全可
汉高乐泰(中国)有限公司与烟台开发区泰盛精化新材料有限公司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烟民三初字第4号
原告汉高乐泰(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90号。
法定代表人Steve Ellis,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国胜,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正松,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开发区泰盛精化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志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学武,该单位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范永禄,山东永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汉高乐泰(中国)有限公司与烟台开发区泰盛精化新材料有限公司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国胜、张正松,被告委托代理人孙学武、范永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成立于1987年,经过17年的发展,经销网络已遍及全国。在中国,原告生产的'LOCTITE'牌胶粘剂、密封剂、清洁剂等系列产品已被广泛地应用于通用工业生产
虚假宣传的法律问题分析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