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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延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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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延兴律师,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毕业于装甲兵工程学院机械工程专业。
业务专长:知识产权、劳动工伤、医疗交通、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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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5-2979219

手机:18663820617

邮箱:yt_quyanxin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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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之我见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进一步发展,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日趋完备,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日益加强,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的知识产权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已趋紧密,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现代企业新的竞争力的主要来源,知识产权问题已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如何正确地制定和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参与市场竞争,以适应知识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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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公司法规范下的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然而,现实生活中,很多创业者在设立公司时,或为了图省事,委托公司登记代理机构代办设立手续,或因为创业伙伴之间非常团结,认为所有问题均能通过协商解决,不需花精力制作公司章程,往往采用工商局提供的公司章程示范文本作为本公司的章程。而目前工部局提供的示范文本通常只是罗列旧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并无针对性的规定,因而导致公司章程不适应公司的实际需求,本来应由公司章程进行规范明确的事项,在具体个案的纠纷中,在公司章程中却没有相应的规定,使得纠纷陷入僵局,阻碍了公司管理运营效率,增加了公司自身解决纠纷的难度和成本。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一改旧《公司法》对公司的过度管制,赋予公司诸多自主权,许多事项允许通过章程来实施自治。因此,设计一份适用性强的公司章程,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自治能力和解决纠纷的效率,降低公司自身解决问题的成本,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公司章程的地位、公司章程的特征、公司章程的性质,论述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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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A公司申请了一项关于轻型干粉灭火棒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授权后,该公司得知B公司也在生产同类型灭火棒,且其产品结构特征与A公司专利完全相同,A公司遂向B公司发出警告信,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B公司回函称被指控的侵权产品仅是该公司一个新产品开发计划中的试制产品,目前正在研制中,因此不构成侵权。半年后,A公司从市场上购得B公司销售的干粉灭火棒,将其分解后得知,原来B公司声称的新产品实际上是将A公司专利的“活塞上的通气孔”改成“活塞边缘与筒壁之间的通气间隙”,从产品整体技术方案来看,这种改进无实质性内容,属于等同替代,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B公司辩称,我公司制造的被控侵权产品与A公司的专利不同,请求法院判令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A公司实用新型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轻型干粉灭火棒,由筒身、喷套、阀体、钢瓶、顶针、后盖塞组成,其特征在于筒身内有一带孔的活塞。B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物的主要结构特征:筒体、顶针、钢瓶、喷套、阀体、后盖塞、活塞,其特点是活塞上不带孔,其与筒体之间属于间隙配合。

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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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商业秘密能够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往往会引起竞争对手的关注,利用各种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从而使企业丧失竞争优势,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本文从商业秘密的概念与构成要件、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及责任、商业秘密的保护进行了探讨,为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提供对策。

关键词:商业秘密  侵权  保护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取得竞争优势,有的企业投入高昂的研究开发费用开发新产品、新工艺,这种无形资产使企业取得了竞争优势,占领了市场,给生产经营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正是因为如此,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私自转让他人商业秘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泛滥,有些企业因此而失去竞争优势,面临停产、歇业;更有甚者,有些企业因此而破产倒闭。因此,如何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成为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必须认真加以研究的问题。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1、商业秘密的概念。依据我国反不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一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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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宣传中的法律问题

广告作为联结生产和消费的重要桥梁,既是一种促销手段,也是一个使消费者获得商品和服务信息的渠道。有些企业一味追求广告效果,不想却掉进了广告纠纷的漩涡。如何使自己的广告既能达到理想的效果,又不至于违法侵权,成为企业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本文从广告的内容、合同的履行和避免广告纠纷三个方面加以论述。

一、广告的内容不能违法

一是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广告中不得使用我国的国旗、国徽、国歌,不准利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来作广告等。

二是不能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如:某地曾在户外设立了一醒目的关于方便面的广告,广告的画面是:一个半裸的女人泡在浴盆里,上面的广告词为:“泡”的就是你。因含有淫秽的内容而被当地有关部门责令取消。

三是不能有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内容。如:现在香港的电视台播放的Sunday的广告,用肥胖的人做健身,然后再瘦身,说明Sunday的产品可以减少很多费用。这则广告受到香港某些人的批评,认为有歧视肥胖人的倾向。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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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2005年8月 19日14时30分左右,患者刘XX感到恶心,喝了一瓶霍香正气水、两杯茶水,随即呕吐,呕吐物带血,并出现气短、腹部疼痛厉害等症状,即打急救电话去山东省烟台市某知名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胃穿孔,当时患者及其家属反复向医生讲,患者的胃没有问题,是不是诊断错了,让医生再仔细诊断一下,而医生却以他十几年临床经验认为不会诊断错,并于当日18时30分施行剖腹探查手术,术中未发现穿孔,术后转入重症监护室治疗,20日17时左右,医院组织胸外科专家会诊,诊断为自发性食管破裂,于20日21时再次手术,发现食管中下段破裂,时间已达30小时,不能修复,决定二期行结肠代食管术。11月19日9时施行结肠代食管手术,术后出现结肠胃吻合瘘,2006年6月14日9时施行结肠胃吻合瘘修补手术,病情好转,于2006年7月14日出院。患者认为,由于医院的误诊使患者失去了治疗的最好时机,给患者带来了难以弥补的经济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伤害、痛苦,在与医院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损失15万元。

二、双方诉辩:

原告刘XX诉称:2005年8月 19日14时30分左右,原告感到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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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06年5月,被告某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被原告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委托我所律师代理此案,主任将此案安排给我。原告于 2003年9月,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装饰瓦”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8月。被告于2005年底研究开发出合成树脂装饰瓦,于2006年 2月经建设行业科技成果评估属国内领先水平,由于该公司生产工艺及成本控制较好,很快被市场认可并获得了较大市场份额。原告所在的公司由于失去了部分市场,为限制竞争对手,将被告告上了法庭,拟以司法手段将竞争对手赶出市场。

二、案情分析

专利侵权案件,作为被告的抗辩理由一般有两种,即:不侵权抗辩和公知技术抗辩。由于被告生产的产品涵盖了原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所有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不能用不侵权抗辩,我决定把重点放在公知技术抗辩上。本案为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纠纷,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是不需要经过实质审查,很有可能该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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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商业秘密能够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往往会引起竞争对手的关注,利用各种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从而使企业丧失竞争优势,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本文从商业秘密的概念与构成要件、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及责任、商业秘密的保护进行了探讨,为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提供对策。

关键词:商业秘密  侵权  保护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取得竞争优势,有的企业投入高昂的研究开发费用开发新产品、新工艺,这种无形资产使企业取得了竞争优势,占领了市场,给生产经营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正是因为如此,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私自转让他人商业秘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泛滥,有些企业因此而失去竞争优势,面临停产、歇业;更有甚者,有些企业因此而破产倒闭。因此,如何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成为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必须认真加以研究的问题。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1、商业秘密的概念。依据我国反不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一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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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4年3月,某机械维修公司的职工王某在未经自己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经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刘某私下介绍,口头约定以低于市场的价格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帮忙维修机器。2004年7月的一天,王某依约来到某机械有限公司维修机器,在维修过程中,王某不慎被机器挤伤,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及时将王某送到医院治疗并垫付了一切费用。王某治愈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遂诉讼至法院,要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赔偿人身损害。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对本案的法律关系的定性出现了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是雇佣关系,原告提供劳务,被告给付报酬,结合交易习惯,双方行为可以认定是事实雇佣关系。雇员在履行职务中受到损害,应由雇主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为其维修机器,其利用自己掌握的技术自主安排工作,且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属于交付劳动成果,被告按原告交付的劳动成果来给付报酬,是一种加工承揽关系。原告在加工承揽工作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是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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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机制的逐步完善,合同观念深入人心。与之相应,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如何在订立合同时防范合同欺诈,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已成为众多公司经营管理者追求的目标。作为公司经理人,如果你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很好的应用有关对策,那么,在将来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中,就能将风险降低到最低。本文根据对众多合同纠纷案件的分析和研究,提出了在签订合同时应重点注意的几个问题,但愿它们能帮助你签订无可挑剔的合同,让你的公司在交易过程中降低风险。

一、争取合同的起草权

一般来讲,合同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权。起草一方的主动性在于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一条款,斟酌选用对己方有利的措词,更好地考虑和保护自己的利益。

二、认真审查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能力

当前,一些不法单位和个人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犯罪的现象时有发生。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信用情况等。首先要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了解其经营范围,以及对方的资金、信用,经营情况,其项目是否合法。如果他有担保人,也要调查担保人。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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