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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佳语录

  任何事情,你都要给我一个说法;你不给我说法,我就会给你一个说法。

 当警察就是随时准备死的。

 我没有精神病,有病的是派出所的巡警。

 这些警察之所以敢这样,都是因为他们的背后有你们!

 被这样的警察管理着的国家,一个遵纪守法二十几年的公民最后都会被判刑坐牢。

 我是无罪的,是他们先打人,我一级一级投诉都没有结果,而是警察一级一级地侮辱我的人格,所以后来发生的所有事情也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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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业海案最高法院申诉,支持请回复1

 

   2006年2月26日下午两点半,谭业海送印刷品去青岛,驾车在山东烟台莱山山海路,与一辆夏利车会车,夏利车突然转向冲向谭业海车,情况非常突然,没有丝毫反应避让机会,一场惨烈的车祸瞬间酿成。夏利车司机曲某及同车乘客于某死亡,谭业海重伤,肠断昏迷。

 

消防车队和报社记者最快时间赶到现场,见证了死者司机酒驾的事实。

 

莱山交警随后到达现场,记录现场情况。

 

在无谭业海家属及第三方见证的情况下,死者尸体匆匆火化,并宣称经过血检,查验死者没有饮酒,没有酒驾。

 

现场无任何保护措施,在第二天交警补充拍摄到一块面积为80厘米×125厘米的路面划痕,指称是撞击中心。并以此确定是谭业海竟然驾车在空旷宽敞的马路上跨越了中心双黄线,在对方车

    作为姐姐,我始终不能忘记那天传来的可怕消息,弟弟被一个酒驾司机撞击,重伤送进医院。

 

    2006年2月26日下午两点半,我弟谭业海驾车在山东烟台莱山山海路,与一辆夏利车会车,夏利车突然掉头冲向谭业海的车,情况非常突然,没有丝毫反应避让机会,一场惨烈的车祸瞬间酿成。造成两死一伤。死者分别是夏利车的司机曲某某和乘客于某某。弟弟虽然保住了性命,但在七个多月之内医院先后进行了两次开膛手术,躺了九个月还不能起床,就被烟台莱山法院抓进监狱,致使我弟弟至今留下后遗症,还没有完全恢复。

 

    事后,得知夏利车司机曲某某是酒后驾车。

 

    当时,烟台当地报纸也以“酒后驾车酿惨祸”为题报道了这次车祸。指出夏利车内酒气冲天。

 

    然而,莫名其妙弟弟就突然被告上法庭,说他是肇事者。车祸的重伤还在治疗,又有这种丧尽天理的诬告,不知道有谁能承受

     谭业海交通肇事冤案其实是一起非常简单明了的案件:这是一起因为酒后驾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既没有杨佳杀警案过程中那么多需要保密的情节,又没有央视记者李敏所触及的深层次的机密,这就是一起每一个驾车者都司空见惯的交通事故,本来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为什么居然能演变成一起冤案呢?

 

   2006年2月26日14时30分许,在山东烟台市莱山区山海路上,谭业海驾

   

   后来大姐跟我说了整个事情的经过:交警一开始说是我负全责的时候,大姐他们也是不信,他们拿着报纸去找交警,交警宇警察说:“烟台晚报、胡说八道,……记者的话你怎么能信?记者是一贯的胡说八道的,你还不知道吧?人家死者家属已经把报社告了,法院判报社赔给人家20万呢。”

 

    大姐觉得既然赔了钱就说明是记者真的错了,可是因为当时大姐并没有遭遇过官司,也不可能到报社去落实一下真假,从来没有经历过这种官司的家人也没有想到这个时候车祸才发生了不到十天,连法院立案的时间还不够呢,怎么就会连判决都出来了呢?

 

    遍访烟台的所有律师,很多律师都是一开始很踊跃,但是去莱山公检法一打听之后,也就全体退出了,他们说:“你这个案子不好办,给多少钱我都不敢做。”烟台莱山法院的主审法官给我推荐了几次律师,但是因为他平常对我明显的恶劣态度,我是绝对不敢用。所以最后辗转找到了老家也是烟台的北京赵律师。

   在赵律师答应为我做无罪辩护的同时,我收到了一个好心人寄给我的一张我没有见过的报纸,打开一看,上面有一篇交警宇毅署名的新闻报道如下:

     

        我当时并没有意识到这是一张精选出来的照片,相信所有人看到这张照片都会很容易的相信是几乎燃烧殆尽的那一辆骑在中心双黄线上的标致车肇的事。这是当地唯一一篇对酒后驾车只字未提的新闻报道,包括电视台的新闻也是报道了酒后驾车酿惨祸

(2008-07-20 21:24)

 

谁能从这些照片里看出杨佳是一个天生暴虐的歹徒?!我相信:他本善良。

 

 

杨佳本人酷照:

 

 

 

 

 

 

 

 

    2006年2月27日,烟台《今晨六点》在头版头条醒目的报道了一条新闻:“两车山海路惨烈相撞车内尚有一股酒气 副标题是:两辆轿车山海路猛烈相撞,现场起火两人死亡、车内尚有一股酒气。(点击看报道原文http://www.shm.com.cn/ytcb/2006-02/27/content_1365579.htm

 

(2008-01-30 20:31)
 
   以下这一部分由烟台莱山交警提供的案卷照片,是烟台市莱山检察院在以“过了提交时限”为借口再次拒绝了我们提交的证据和照片之后“特别批准”烟台市莱山法院收下的最后证据。这本案卷里竟然明目张胆的用非事故现场照片混充现场证据以证实标志司机有罪。夏利车底盘的照片拍摄于2008年3月28日。这些底盘照片是在烟台莱山交警用拖车将肇事夏利车经过两次长途拖曳(从事故现场拖至交警队停车场,再从烟台莱山交警队停车场拖至烟台黄海汽车大修厂)之后,才拍摄的,我们很疑惑烟台莱山交警是怎么区分出因为他们拖车造成的挫痕和事故当时的挫痕的。这个鉴定技术的复杂性原本已经大大超出了烟台莱山交警的鉴定能力,比中国公安部鉴定中心的水平还要“高”出很多。烟台人民应该为此说:“好!鼓掌!”
 
 
 
&nb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
                        (2007)烟刑监字第21号
 
谭业海:
    你因交通肇事一案,不服本院(2007)烟刑一终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对方司机酒后驾车、对方越过中心双黄线、本人不应负全部责任等为主要理由,向本案提出申诉。
 
    经本院复查查明,2006年2月26日14时36分,你驾驶鲁Y23041号标志牌小客车,沿烟台市莱山区山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初家街道陈家村附近,因违反交通法规是如对行车道,与沿山海路由北向南烟台市牟平区曲伯明、于在礼驾乘的鲁F90369号夏利牌小客车相撞,致曲伯明、于在礼创伤性休克,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案发后,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对你及曲伯明、于在礼进行了酒精检验,酒精检验报告书正是你与对方的血液均未检出乙醇。经交警部门认定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一审期间,上海司法鉴

 

一。在刑事案件中,法律规定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审查意见不能等同于司法鉴定结论中的司法鉴定结论

     “上海司法鉴定中心”居然出具不合法的“审查意见”,烟台莱山法官因为分不清“审查意见”和“鉴定结论”到底哪一个属于合法证据,因而凭借不合法的“审查意见”公然逮捕标志司机。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样分不清到底什么才是合法证据,因而再次认可“审查意见”维持一审法院的这部分判决。

 

    

 

二。轮胎花纹和现场痕迹无关:

 

公告

   20081126,我再次将名字改为“非常旅程”,因为我们已经走上了杨佳当初最早选择的依法维权、讨要说法之路。

   2008年7月22日,我改名“蛐蛐儿”为“非常地妖”,我们用这个名字纪念杨佳事件,我们也将用这个名字陪伴着我们一起走完所有的司法程序。我们希望这个名字的下一个注解是中国法律关于公平和公正原则的最后胜利。我们也希望用我们的遭遇告诉杨佳他的维权也许可以换一种解决方式。我们不希望用事实告诉杨佳:“我们严格依法维权的结果是失败!”

   2006年12月29日,我被烟台莱山法院投入监牢后,我的八位朋友替我通过这个博客把案件过程记录下来至今。 

  2006年10月12日,我的朋友用蛐蛐儿这个网名帮我注册了这个博客。

   

==================

 

 2006年2月26日在山东烟台莱山区山海路上发生了一场惨烈车祸。一个神秘电话,致使烟台莱山交警紧急行动:伪造现场、伪造证据、颠倒黑白,把酒后驾车、越过中心双黄线造成本次事故的肇事者夏利司机变为被害人,而把无辜受害的标志司机变为肇事者。并以逮捕相威胁迫使标志司机家人赔付47万元。随后莱山检察院以种种借口拒收所有证据,再次串通莱山交警胁迫现场目击证人改变证词,莱山法院竟然按照一张白条将“赔款”提高到56万。在所有的赔款都到位之后,最终莱山法院枉法裁判:判标志司机赔款51万元和四年有期徒刑。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先是于2007年4月9日强行放出了已经被关押了100天的标志司机。标志司机出狱后随即向烟台市中院提起申诉。

   2007年12月5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羞答答的“委托”烟台莱山法院转交了一份“申诉驳回通知书”。

  烟台莱山法院执行庭在拖延至2008年6月19日,直到谭业海及其家人到法院追寻早在一审判决之前就被烟台莱山法院刑庭多要去的那笔五万多元款项时,方被通知那些多出来的款项已经被作为“罚款和滞纳金”被没收。同时就在法院,一审法官高续波竟然再次对当事人的姐姐大打出手。而烟台市莱山法院面对当事人的投诉和信访至今置之不理。

  这是一个旷古未见的离奇案子,很多蹊跷贯穿始终,比如:这是一起刑事案件,但是烟台市的两级人民法院竟然全部违法采信了上海的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出具的“审查意见书”而非法律规定的“司法鉴定结论”。而杨佳一案发生后,有资深人士指出:这同一家“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居然是一个不合法的鉴定单位,最高法也明确批示不能采信他们出具的鉴定。而烟台莱山交警提供出来用以证实标志司机有罪的关键核心证据竟然全部都是伪造的。但是居然能在整个司法程序过程中一路绿灯、畅行无阻。

 详细情况请关注我们的案情报告内容。

 

不知是不是摆设

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

(政法[2006]10号)

  第一条 为了促使各级政法部门进一步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政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政治部门应当健全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把预防和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与本单位的年度重点责任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干警的政绩、工作考核紧密挂钩.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分为: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任作出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党纪、政纪处分

  (五)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责任追究形式即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受到第一款第(一)(二)(三)责任追究的个人,在当年的工作考评中,不得被评为优秀,连续两次受到责任追究的,不得被称为称职;受到第(四)项责任追究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提拔、晋职、晋级.

  单位有关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属于其所在单位主动追究的,该单位在本年度的政法工作考评中应适当加分;

  属于被有关部门责任追究的,该单位在工作考评中应当减分,其中,受到第(四)、(五)项责任追究的,

  该单位在工作考评中不得被评为先进.

  第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对政法部门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诫免谈话、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政法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一) 超越或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 依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 执法不文明,作风粗暴,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政法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诫免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政法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一) 对群众上访,无正当理由不出面接待、不及时协调处理,致使群众冲击、围堵、滞留机关,堵塞交通、

  越级上访,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

  (二) 将上访群众劝返回当地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给予答复或者拒不执行、拖延执行信访处理意见,致使群众再次越级上访,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

  (三) 对重大信访事项,不认真接待处理或者错误处理,导致矛盾激化,发生异常上访行为或者越级上访,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

  (四) 信访事项涉及本部门,不配合、不支持其他部门的处理,致使发生异常上访行为或者越级上访,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政法部门信访机构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诫免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政法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一)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的;

  (二) 未履行应当履行的督办职责的;

  (三) 作风粗暴,激化矛盾,造成恶劣后果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政法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诫免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党纪、政纪处分;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政法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一) 对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者未按规定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二) 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信访事项,因推委、敷衍、拖延而未能办结的;

  (三) 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信访事项未予支持的;

  (四) 对上级交办的的信访事项拒不处理,对上级关于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拒不执行,或者对上级要求限期上报查处情况的重要信访事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限期内不上报结果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政法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信访机构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政法部门进行通报批评(一) 扣压、隐匿、销毁信访材料,或者违反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二) 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信访人或者有关人员贿赂的:

  (三) 打击报复或者非法拘禁、迫害信访人的;

  (四) 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对依照本规定须追究责任的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办理.

  各级政法部门的纪检、监察、信访政工等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进一步明确分工,加强协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制度的贯穿执行.

  各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政法部门对本地、本系统的预防和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及责任追究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条 依照本规定被追究责任的人员,有权想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获知责任追究的事实和依据,有权按照党政纪律处理的规定,进行陈述、申辩、申诉和要求复核.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应当充分保障被追究责任人员的上诉权利.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中央政法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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