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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十余年后,方知儿子并非亲生;
昔日分手鸳鸯,为讨说法再上公堂;
新视点记者为您讲述——
迟来的真相
■ 张志刚
1993年,黑龙江人吴涛和他的妻子离婚了,一段维系了27年的婚姻就这样画上了句号。可让吴涛怎么也没想到的是,在他们离婚12年后,他竟又意外得知了一件事,而就是因为这件事儿,又让已经离婚十几年的两个人再次对簿公堂。
生活在黑龙江省鸡西市的吴涛今年50多岁,记者通过电话和他取得了联系。
吴涛:这事我真不愿谈,做男人的最不好启齿的一句话,现在都不敢去想。
吴涛不愿谈起的这件事就是他起诉前妻的理由。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1976年,吴涛和一个叫王萍的女子结了婚,并生有两个女儿,在吴涛37岁那年,他们又有了一个儿子。
吴涛:不光我高兴,整个家里人都很高兴。
但好景不长,婚后两人经常吵架,平静的生活出现了裂痕。
王萍:他什么活也不干,全是我干,我在家里就像奴才一样。
吴涛:谁闲着谁干,怎么能用“奴才”的字眼呢?
两人的婚姻在磕磕碰碰中走到了尽头。1993年,王萍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一家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她和吴涛的婚姻关系。
吴涛委托代理人 华吉成:他们通过调解的方式离了婚,按照离婚协议,两个女儿由男方抚养,儿子由女方抚养。
离婚后,王萍带着儿子来到大连生活,而吴涛也渐渐从这段失败的婚姻中走了出来,可12年后的一个消息,再次打破了他平静的生活。
吴涛委托代理人 华吉城:吴涛听说,被他前妻带走的那个男孩并不是他的亲生子。这是吴涛妹妹告诉他的,因为他前妻和吴涛妹妹很熟,就把这事说了,后来吴涛妹妹在2005年回家过年时,把这个消息告诉了吴涛。
吴涛说,他从妹妹那里得知,2002年,王萍曾以儿子监护人的身份,在绥中县法院和一个姓岳的人打了一场抚养费官司,提出这个孩子是她和岳某的非婚生子,要求岳某承担14年的抚养费。
法院后来委托辽宁省公安厅进行了亲子鉴定,结果表明,孩子是王萍和岳某的亲生子,也就是说,这个孩子不是吴涛的亲儿子。
得知这个消息后,吴涛一怒之下把前妻王萍起诉到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吴涛委托代理人 华吉城: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抚慰金五万元,返还抚养费四千元。因为这件事对吴涛造成很大的伤害,事隔这么多年,他才知道真相,抚养了十几年别人的孩子,他能不心寒吗?
王萍:他精神怎么受伤了?他早就知道这个事,我们两家亲属也都知道这事。
王萍说,导致自己婚姻出轨的原因是吴涛一直对她不好,后来他们在1987年曾分居半年,这个期间王萍怀上了岳某的孩子。
王萍:他给我打得鼻青脸肿,后来分开了半年,我父母一直劝我回去,就这样我在1988年2月份就回去了,当时我怀孕五个多月的时候才回去,他怎么能不知道呢?
吴涛委托代理人 华吉城:王萍之所以说吴涛早就知道,就是为了证明吴涛已经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
另外,王萍对吴涛提出的返还抚养费的要求也提出了不同意见。
王萍:他一支笔、一双袜子都没给我儿买过,他怎能说拿我儿当亲儿来养呢?
吴涛委托代理人 华吉城:吴涛没离婚前并不知道儿子不是亲生的,所以他自认为是父亲,肯定会尽相关的抚养义务,我认为王萍提出这些是没有道理的,毕竟她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尊重和忠诚的原则。
对于吴涛在起诉状上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的要求,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也是合理的。
大连理工大学法学研究所所长 王学先:精神抚慰金就是精神损失费,根据《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他人同居的要给予赔偿。按照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人格的损害就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经过审理后法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王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有一子,这种行为存在严重过错,最后判决王萍赔偿吴涛精神抚慰金五万元,并返还抚养费四千余元。
(片中“吴涛”、“王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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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悲剧 三家被告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专题】
记者:张志刚
摄像:杨 宏
石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