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
2012年01月20日之前,单位应为未参加生育保险的非京籍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人力社保局提醒,若不及时办理,将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执行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劳资双方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劳动者认为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协调企业进行整改或者向劳动者做出说明。
劳动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委员会向企业提出其他合理诉求。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企业转达,并向劳动者反馈情况。
第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关心劳动者的诉求,关注劳动者的心理健康,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
行政机关强制停水断电式强制执行将被禁止、公民领取身份证应录入指纹信息……2012年新年第一天,行政强制法、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等一批法律法规开始施行,多项新规定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
大中型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调解工作有章可循
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劳动争议易发、多发,劳动争议总量呈高发态势。
在此背景下,人社部出台的《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今起施行,该规定要求大中型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该规定首先明确要建立企业内部劳资双方沟通协商机制,对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提出了要求。
该规定同时着力解决争议处理中最为薄弱的协商问题,对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的原则、方式、参加人、时限及和解协议效力等作出明确规定。
规定明确,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可以根
据需要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推动建立小额简单案件由分支机构调解委员会处理,疑难复杂
新浪12.30报道,韩国因信息屡遭泄漏将取消网络实名制,据韩国国际广播电台12月29日报道,韩国将推进在网络上限制使用“居民登录证”(身份证)号码的方案,以防止个人信息泄露。
据报道,韩国广播通信委员会29日向李明博提交了包括上述内容的报告。广播通信委员会计划首先修改有关法律,从2012年起,日均访问者超过1万名的网站全面限制收集和使用“居民登陆证”号码,2013年将其范围扩大到所有网站。
12月29日CCTV新闻频道播出以上视频内容。
详情参见http://video.sina.com.cn/p/news/w/v/2011-12-30/092461627795.html?opsubject_id=top1
我自2008年开始,即公开反对网络实名制,至今期间曾公开方式发表3篇反对网络实名制的文章。但社会和政府层面,针对网络实名制的呼声此起彼伏,我甚不解。韩国作为世界上第一个也是唯一个推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此次予以停止,不知目前国内主张网络实名制的人作何感想?
无论怎样,此次韩国停止推行网络实名制的举动,应该值得我们思考!
专业,实用性很强的参考资料,学习了~
案件评析: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吗?
作者:贾伏双
众所周知,民事纠纷中,总是原告、被告两方当事人,原告诉起被告后,可以在法律规定下就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追加为案件的被告,在实践操作中,这样的做法也可以得到法官的支持和认可。但是,同样作为案件当事人的被告,却在实践中很少有追加其他被告的机会,是法律的明确禁止还是司法实践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1日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八条)。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提高法规审查工作质量,现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女职工
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短信,飞信等电子数据是否能够作为证据?
这个问题随着近几年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而频繁出现在诉讼实务中.到目前为止,各法院在诉讼实务中认定的结论不尽相同,这也使得该问题成为近年来诉讼实务中一直备受争议的问题.
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希望能够解决这个问题.详情请看下面的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颁布以来,至今已经
“20岁”了。其间,只有2007年进行过一次修正,当时仅就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等问题作了不到20处改动,与整部法律近270条的篇幅比起来,只能
算一次局部修改。现在,民诉法终于迎来了一次大修——民诉法修正案(草案)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民意。为了更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浙江省律师协会昨天特别进行
了一次修改研讨会,研讨会上,浙江律师力挺公民“诉讼权”。
如果你今天在QQ聊天的窗口对某位网友说:“你借给我的2万元钱,我1个月内归还。”那么,万一起了纠纷,这句话可以作为呈堂证供。
“现实中电子证据已经被运用。 ”律师说,这次修订内容中增加了这个证据种类,也得到律师们的普遍认可。
这就好比毛脚女婿领了结婚证,正了大名。
进入网络时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劳动报酬中支付给个人,由劳动者本人按照规定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
秦先生认为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故在离职后申请仲裁,裁决获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2.2万元和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但公司不服,诉至法院称无须支付、无须补缴。因双方已签订了劳动合同,且秦先生为小时工的原因,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上海集英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无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2万元和无须为秦先生补缴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1万余元,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1510元由秦先生负担的一审判决。
1984年出生的上海青年秦先生于2008年10月9日到集英公司工作,任网络管理员。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8年10月9日起至2009年10月8日止的《兼职员工协议书》,双方约定,秦先生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工资每2周结算一次。后秦先生在集英公司实际工作至2009年10月13日。
秦先生认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交纳社会保险费,故于离职后的次日申请仲裁,去年3月,仲裁会作出裁决,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