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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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经济犯罪辩护、特许和直销经营风险防范专业律师,同时擅长劳动关系协调律师业务的办理。1990年11月开始从事律师服务,1992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1997年取得工商经济专业经济师资格。现为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合伙人。

    在长期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先后任过中国农业银行x支行等数十家机关、企业、团体单位及个人的常年法律顾问,办理了千余起民事、商事、刑事、行政案件并取得了令委托人满意的效果,尤其是注重金融(借款,存单,票据等)、刑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司等案件和律师事务所管理的研究。尤其是积累了丰富的当事人防范法律风险的经验。他在想:

在适当的时候,给你适当的合法建议,解决你烦心的问题,帮助你获取最大的利益,享受平静的生活。

    格言:努力做得更好一些,但要注意适可而止

近期经典案例
1、为徐某(携带凶器抢夺,主犯)辩护,抢劫案,法院从轻判处4年有期徒刑;
2、代理“流行美”特许经销商李某店铺租赁合同纠纷(抗诉再审阶段),法院驳回湖南省检察院抗诉,维持原二审判决(对方应当赔偿包括预期利益等损失。
3、为连某(累犯)辩护,收购赃物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4、代理某改制后成立公司应诉,对方要求撤销终止劳动合同通知,签订无故定期劳动合同补缴社会保险费等劳动争议案(劳动仲裁,民事一审、二审阶段)仲裁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二审裁定维持原审裁定。
5、代理吴某诉某人力资源公司、某外国公司北京代表处劳动派遣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案,该外国公司北京代表处通过上述人力资源公司一次支付16.8万元经济补偿金,和解结案。

 

律师执业证号:W0119961114219   经济师证号:0128745   

Email:qingencai06@126.com                      

手机:13691502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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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文
这事应当怎么办 (2008-09-02 16:51)

           这事应当怎么办?

 

最近遇到一起这样的刑事案例:A因涉嫌挪用单位资金、侵占罪,被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决罪名成立,并判处有期徒刑12年。可是,A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法庭宣判后,A当即表示坚决上诉,并及时通知了自己的辩护律师。辩护律师随即根据一审庭审情况和被告人提供的判决书(传真件)起草了刑事上诉状,并接受被告人近亲属的二审聘请,继续担任其辩护人。在上诉期届满前三天,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被告人签字同意辩护人起草的上诉状。可是,当辩护人到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时,却遇到难题:审判长有病请假,本案书记员外出,联系不上,非本案法官,无人管。本案一位法官同意让另外的书记员收取上诉状,但不同意提供收到上诉状的证据。辩护人害怕法院否认自己提交了上诉状影响当事人的上诉,又到二审法院的立案庭,结果无人负责。这时辩护人遇到一个不大不小的麻烦。可随即我们就找到了既不影响被告人上诉又不和相关人员激化矛盾的方法。问:到底我们的方法是什么?欢迎发电子邮件(至:qingenca

一个律师的奥运感想 (2008-08-26 11:41)

                            一个律师的奥运感想

 

北京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秦根才

 

“无与伦比”的北京奥运会闭幕了,你有何感想?

我作为律师,一个热爱体育而对体育知之甚少的人,感想颇多。除了盛况空前,国力强大,国人的精诚团结和无私奉献,还想到:

一切都没有定势。有的人该拿奖牌的没拿到?不想拿奖牌的人拿到了,没想拿那么多的,居然拿到了8枚金牌。

金字塔中成功的塔尖人物,极其稀少。他们也是付出了比别人更多辛苦,更多血汗甚至伤痛,才到达塔尖的。

在同一

关于劳动合同中服务期规定的咨询


秦律师:
     您好! 冒昧地打扰您,我是在网上看到您的信息,我有一个关于劳动合同方面的问题向您咨询,恳请得到您的指点。
     我2004年7月份至今在一家外企工作,当时签的劳动合同规定:第一年实习,然后工作3年。去年5月份公司付费让我去国外工作学习,出去前,公司要求签了“培训合同”,“合同”规定:从回来上班之日起在本公司服务期限为5年,也就是到2012年9月结束。上个星期公司通知我,我的劳动合同到期了,要续签合同。我的问题是:
1、劳动合同到期后,“我有没有必要签新的劳动合同继续在这份工作? 不签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公司有没有理由要求赔偿“培训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 
2、合同签好后,如果公司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我要不要赔偿或获得赔偿?
非常感谢您的关注和解答,期待您的回复!


      礼!

                                 

一个现代中国律师的心愿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秦根才

 

笔者受一家数码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了一起委托开发计算机软件合同开发费争议案件。目前,该案以非诉方式,收回了受托开发一短信平台综合系统软件开发费。可是,他们在找到本律师以前,一直忧心忡忡。因为他们一直没有拿到对方签署返回的合同,对方也是以此为理由拒付开发费的。想找一个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代理处理。

我所指派我接待了该公司的经办人员A,我看了A携带的事情经过、合同草稿等资料,并询问了书面资料上不清楚、不详细的具体洽谈过程及主要尚无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当即表示:只要A主张的事实及理由有证据证明,或在法庭规定举证期限以前,收集到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A所在公司不仅可以依法向对方主张支付委托开发费,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逾期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损失。之后,和A共同制定了具体的代理步骤和计划:首先,集中精力尽快收集相关主要证据;其次,向对方

未签书面合同,这钱还能收回吗?

             

建议限制非律师代理诉讼或仲裁案件的范围

北京  秦根才律师

 

我的“经济高参”梦 (2008-05-29 14:47)

我的“经济高参”梦

 

                                北京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秦根才

 

在北大听了黄海锋老师《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管理》的精彩演讲以后,我更清晰的知道:做梦是世界上最美的事。其实,人都爱做梦,无非就是有的人做的梦太高远,圆梦过程太艰难或遥遥无期而已。因此,只要你的梦与自己的现实不是太远。只要你努力地执着地认真去争取,就有圆、有实现的那一天。打开大学毕业纪念册的序言,我还清晰的记得:我在1990年就做了一个“经济高参”的梦――要用自己的经济法学专业知识和将来的经济律师的技能,成为企业家经济法律的高级参谋,帮助他们实现利润最大化。

 

 

被派遣的劳动者可以向解聘的用工单位

要求经济补偿金(二)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秦根才

 

 

我作为申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通过仲裁庭调查,结合相关劳动法律规范,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第三人和申诉人协商解除聘用关系必然导致被诉人和申诉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第三人和被诉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首先,第三人提供的第三人与被诉人签订的《聘用员工劳务合同》第三条(三)项规定,第三人有权提出与员工协商解除聘用,但需提前通知乙方,由甲乙双方和员工共同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甲方应按员工在甲方工作的年限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由此还可以说明,本案中第三人应当及时将其与申诉人协商解除聘用关系导致申诉人与被诉人劳动关系协商解除的情况通知被诉人。因为第三人不是中国合法用工主体,不能直接聘用中国员工,需要通过被诉人---人力外事服务机构聘用劳动者。申诉人与第三人聘用关系是申诉人与被诉人劳动关系的前提和基础,第三人要承担或最终承担全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全部义务。如果不是因为申诉人被第三人聘用,被诉人不可

被派遣的劳动者可以向解聘的用工单位

要求经济补偿金(一)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秦根才

经过长期的协商,笔者代理的被派遣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争议案终于协商解决。用工单位通过用人单位已经一次性支付委托人经济补偿金16.8万元。委托人近日主动到笔者所在律所结清了后续代理费。本案的案情是:

委托人自1999年9月1日与某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此后又多次签订劳动合同),并被人力公司派遣到以色列某公司北京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工作,任技术工程师至今。2007年2月第三人决定委托人的工资总额包括:每月人民币21000元整,另外在春节前有另外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春节补助,公司每月提供住房基金:工资的10%,也就是人民币2100元整。2007年8月 1 日代表处提出解除与我的劳务合同,并于8月21日通知我,将于2007年8月10日(解除日期)解除我和代表处的聘用关系。特别表明:委托人在解除日期之前归

刘某咨询:某人参与盗窃人民币10万元,应判多少年。
    解答:
    你好!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等法律规定,我认为,审判机关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判处。因此,如涉及具体案件,请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进一步咨询。本律师愿为你提供更为有效的律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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