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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福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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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蛙泳(2009-09-14 20:20)

       最近狂迷游泳,听朋友说,“蛙泳”好学。下定决心学习,但前提是自学,下面是网上整理的一些动作要领,有错误之处,还请朋友指点:

一、分解动作

1、换气步骤:

 

 

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第65条规定了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计算方法,该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法释[2009]11号,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
       最近,笔者承接一起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由于大量的工作、材料的整理等工作原因,博客没有及时整理更新,首先对关心本博客的网友表示歉意。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笔者对于该类型的案件感触颇深,借此谈谈自己的心得。

       目前,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采取的是“个案认定、被动认定”的方式。其途径主要有两种:一、行政认定。即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进行认定。其主要负责部门为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二、司法认定。由省级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进行认定。

       办理该案件的前期准备工作就是选择认定途径。但在选择的同时,笔者通过各方面的打听,了解到目前许多地方对于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不予承认,当地工商局不予授牌,也不给予特殊的保护。这使笔者感到不解,究其原因:一、司法认定结果并没有通知当地工商部门;二、司法认定数量超过了行政认定,认为达到了泛滥成灾的地步。不论其原因何在,但从法律上来说,实践中区别对待等同于抹煞司法认定的效力,值得商榷:

 

北京颐和园(2009-06-15 19:13)

游颐和园,风景美丽,共同欣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该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学习该司法解释、正确理解本解释,本站律师特对本解释做以下剖析:
1、明确了《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的含义。
根据本解释的规定,业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人:第一,依法登记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第二,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主要是指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继承、合法建造等)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第三,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
端午节游野三坡(2009-05-30 18:07)

端午去了一趟野三坡-百里峡,景区拍了几张图片,和大家一起欣赏:

1、一线天:

2、怡心瀑

3、回首观音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本解释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其被誉为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应对金融危机的重大举措之一。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该解释,呈现如下亮点:

1、该解释规定了公开悬赏应兑现:即如果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悬赏人应当支付。

2、规定了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等同于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这一民间的摁印做法得到了法律确认。

3、对格式条款(霸王条款)的认定作出了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可以认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已尽合理提示义务。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4、规定了一种缔约过错责任:需要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在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索赔费用其中包括误工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费用,这些费用是人身损害案件中索赔费用比较高的项目,正确把握上述费用的计算标准就显得特别重要,在这些费用的赔偿标准中都涉及一个指标数据,即“上一年度”。在实践中如何把握和运用“上一年度”才能使受害者获得最大限度的赔偿呢?带着此问题,笔者叙述以下,以此启示读者。

我们先来看一则案例:2006年10月1日,在A市某交通要道,康某某驾驶自家宝马轿车将行人王某某撞倒在地,致王某某当场“驾鹤西去”。后经A市交管局某支队责任认定:康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06年12月12日,张某某(王某某之妻)、小王某某(王某某与张某某之子,14岁)将康某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300000元、丧葬费6000元、小王某某生活费20000元等各种费用,2007年1月20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了便于大家清楚计算公式,对上述案例中的赔偿费用做简单说明:

1、死亡赔偿金300000元:根据《人赔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

(法释〔2009〕3号,200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7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4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为在审理侵犯商标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依法保护驰名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第二条 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

   (二)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