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2-14 21:31)

岁月不居,从意气风发的改革年代一路走来的人们,纪念邓小平“南巡讲话”二十周年,难免百感交集。或许是评价的时机未至,或许是这段历史的前因后果不便言说,未见有隆重刻板的官式纪念。眼见这难忘的日子悄然飘过,我怀着复杂的心情作此祭文,浇奠两代人消逝的岁月、理想与激情。
“南巡”在历史上曾是君主专用语,康熙、乾隆祖孙曾各自有六次南巡,均包涵政治意义。历史名画《康熙南巡图》至今传世,乾隆在《御制南巡记》中称:“予临御五十年,凡举二大事,一曰西师,二曰南巡”,将南巡和西征(开拓新疆)视为平生两大功业。
在共和国历史上,“南巡讲话”并非正式名词,官方的说法是“邓小平同志南方讲话”。“南巡讲话”也不是邓小平的创举,毛泽东生前曾多次出京“巡视”
尤其是当他的主张无法贯彻时,便出京沿途宣讲,造舆
(2012-01-15 01:50)
这不是马英九的胜利,也不是台湾的胜利,它是是中国人的胜利!
刘桂明按语:
正如许多人所期望的那样,马英九再次连任。那么,这究竟是谁的胜利?
从来没有哪一次选举像这次一样,从14日上午开始,许多双眼睛将聚焦目光全部转移到台湾选举上来了。而微博则随时随地传递大选中的投票过程、开票结果,最终马英九成功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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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四十二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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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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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
目 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节 个人合伙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企业法人
第三节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节 联营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代理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
财产权
第二节 债权
第三节 知识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十一届第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一、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五十一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
2006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