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A类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应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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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A类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应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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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企业分类管理的实施
对A类企业实行先退后核销和简化审核退税的管理办法。
(一)对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且生产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的A类生产企业,可凭出口合同、银行担保函、销售明细账等资料,按月申报退(免)税。经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可据此办理退(免)税的审核、审批手续。待合同执行完毕货物出口后,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收齐有关退(免)税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电子申报数据和申报表申报核销,纸质凭证按电子申报数据顺序装订成册,存放企业备查。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电子申报数据进行退税核销审核,核销计算税款的差额,按实际审核结果办理核销调整。
(二)其他A类企业货物出口后,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除按照规定提供电子申报数据及申报表等退(免)税申报资料外,免于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纸质凭证。纸质凭证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并按电子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三)对A类外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企业的退(免)税,但须在退税款审核生成后三个月内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对复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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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岛市出口企业退(免)税分类管理的几个问题
一、对出口企业退(免)税实行分类管理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口退(免)税政策,进一步加强和优化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促进我市对外贸易的健康快速发展,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制定了《青岛市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指引(试行)》,按照分类情况实施差别管理。提高出口企业依法办理退税的遵从度。
二、青岛市出口企业退(免)税分类管理共分为几类?分别实行什么管理措施?
答:根据我市出口退(免)税管理状况,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设置A、B、C、D四类。C类企业与目前出口退税进度一致。A类企业不再报送出口退税凭证,由企业自行保管;A类外贸企业实行增值税发票认证信息审核退税,退税后用稽核、协查信息复核。对认定为A类的船舶和大型成套机电设备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的办法审核退税。
三、青岛市出口企业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原则是什么?
答:分类管理等级的评定,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四、什么样的企业可评定为A级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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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友情提示
特此提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12〕2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银监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提高监管针对性、有效性,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现就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可依法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和本通知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
二、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青岛市南出口蔬菜产品企业如何执行国税函〔2012〕61号第二条问题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退税率文库20120201A版的通知
国税函〔2012〕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2年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等规定,税务总局编制了2012年版的出口退税率文库(版本号20120201A)。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及时将出口退税率文库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财税〔2011〕137号文件规定的蔬菜产品,在2012年2月29日(含)前出口的,满足退税条件的,应退税;不满足退税条件的,予以免税。2012年3月1日起,统一执行出口免税政策。上述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三、除第二条规定的情况外,同种产品出口的增值税税率应与其同一时期内销的增值税税率一致。
四、出口退税率文库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未经允许,严禁
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
关于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的指导意见
商贸发〔2012〕48号
一、充分认识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外贸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突出,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约束强化。我国依靠资源能源、劳动力等有形要素投入的传统外贸发展模式已难以为继。要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我国外贸发展方式必须进行适应性转变。
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是主动适应国际经贸格局变革的必然要求。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深远,世界经济更加复杂。发达国家大力推动制造业回归,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产业竞争力增强,国际竞争更加激烈。贸易保护主义明显抬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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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升级2012年2月最新商品代码库的通知
各出口企业办税人员请注意: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