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企业填写后报出口退税部门
相关外贸企业参阅相关文件
请各位纳税人下载并升级税率库
请出口企业下载后,按照时间要求,及时报送退税部门
外贸企业下载安装使用
生产企业下载安装使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下载安装使用
出口企业下载后打印封皮装订资料。
请下载后,将自查结果在4月22日前报相关窗口
生产企业当期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明细表按月报主管税务机关
生产企业在市局未变更名称前(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表申请审批表)前,暂使用此表.
外贸企业在市局未变更为(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审批表)前,暂使用此表.
各位光临本博客人士您好:
欢迎您的到来。进出口税收工作需要税务部门和社会各界尤其是纳税人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互相理解、配合,才能将出口退税政策落实到位。为此,市南国税局进出口税收部门工作人员建立本博客,做为一个与广大纳税人沟通有关进出口税收信息的互动平台。让您足不出户就可通过本博客及时了解到有关进出口税收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最新通知、退税操作实务等文章,同时,您对进出口税收工作方面特别是对本博客有何建议和意见可通过评论、留言、纸条等方式与税税通沟通。让我们共同努力,又好、又快地做好进出口税收工作。
谢谢,敬请再次光临。
免 责 声 明
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9]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单位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设备,申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按如下方式办理手续:
一、对于附件1所列贷款项目单位可以按相关规定到海关直接办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手续。
二、对于附件1所列的贷款项目单位以外的其他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单位,首先需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地(市)级国税主管机关认定其购置设备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因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该项目项下
研发机构采购哪些设备可退免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规定,2010年12月31日前,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包括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但研发机构采购的科研设备要享受免退税的优惠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一是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研发费用标准为:对新设立不足两年的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对设立两年及以上的外资研发中心,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同时满足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二是对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研发费用标准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陆续实行了90日申报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对于提高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质量、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起到了积极作用。近来,部分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反映目前的90日申报抵扣期限较短,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申报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为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问题,加强税收征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62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人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9〕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发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经国务院批准,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具体明确如下:
一、外资研发中心适用《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免征进口税收,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一)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1)对新设立不足两年的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2)对设立两年及以上的外资研发中心,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l000万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
因对外承包工程而出口食品免税吗
湖北某工程有限公司 吴会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8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而出口的货物,凡属于现有税收政策规定的特准退税范围,且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账务处理的,无论是自产货物还是非自产货物,均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凡属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按现行规定予以征税;不属于上述两类货物范围的,如生活用品等,实行免税办法。你公司因对外承包工程而出口的方便面和速冻饺子属生活用品,可以免税。
湖北省荆门市国税局 李鹏洲
摘自:中国税务报
加工贸易企业如何办理出口退税
江西省国税局12366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工贸易纸质手册电子化有关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449号)规定,实行加工贸易电子化手册的出口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加工贸易登记备案、核销业务时,如果无法提供纸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应用H2000电子化手册系统的通知》(署加发〔2008〕57号)和《加贸司关于明确电子化手册纸面单证打印有关问题的通知》(加贸函〔2009〕6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可提供经海关盖章确认的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税务机关可据此办理有关加工贸易出口退税事宜。
摘自:中国税务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53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9〕1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而出口的货物,凡属于现有税收政策规定的特准退税范围,且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账务处理的,无论是自产货物还是非自产货物,均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凡属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按现行规定予以征税;不属于上述两类货物范围的,如生活用品等,实行免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最近,部分地区反映《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国内采购入区退税原材料清单”中列名的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后以及海关商品编码变更后,适用退税率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根据财税[2008]10号文件的规定,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国内采购入区退税原材料清单”中列名的产品,进区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是指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上述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调整后,应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二、财税[2008]10号文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国内采购入区退税原材料清单”列名产品,如因海关商品编码发生变更,而产品特性描述按海关规定仍在列名产品范围的,按原规定的适用退税率执行。
关于2009年10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友情提示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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