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文物保护法》如何遏制“法人犯法”
3月9日,全国政协委员、国家文物局副局长宋新潮在政协分组讨论会上表示,文物保护到了关键时期,文物破坏很严重,“最严重的问题是法人违法。”他透露我国有望在2013年再次修订《文物保护法》。
面对“我们的历史文化名城严格意义上说已名存实亡”的严峻局面,新《文物保护法》如何用更强有力的手段,遏制“法人犯法”,确实是当务之急。
要遏制法人犯法,首先需要根据《刑法》引入“双罚制”,对法人单位犯罪,既要处罚单位,又要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所谓“法人犯法”,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在法人意志支配下,以法人名义组织实施的,以为法人牟取利益为目的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诸多案例早已表明,对个体犯罪来说,“法人犯法”尤其是政府法人犯法的破坏性极强,在行政指令和商业利益的左右下,文物往往会遭到毁灭性的破坏。
要遏制法人犯法,当然需要从“行政处罚”角度提高处罚额度。2002年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但“尚不构成犯罪”
新华网北京3月8日电(记者 岳瑞芳)中国大文豪鲁迅曾居住过的北京西城区砖塔胡同84号院正面临被拆,引发社会热议。
砖塔胡同是北京最早的胡同之一,被称为“胡同之根”,曾居住过不少名人,除鲁迅外,新中国开国元勋刘少奇和鸳鸯蝴蝶派作家张恨水也都曾是这里的住户。据了解,1923年夏到1924年5月,鲁迅在此居住期间,曾创作了《祝福》《在酒楼上》等一系列作品。
砖塔胡同84号院即将被拆除的消息传出后,引起各界关注。不少网友表示反对拆除旧居,他们认为,鲁迅是中国一代文人的代表,其旧居有一定的历史文化价值,应该受到保护。但也有部分网友支持拆迁,他们认为,不必把所有名人住过的地方都保留起来,这样“既不美观,也影响城市建设”。
据鲁迅文学院研究员王彬介绍,鲁迅在北京生活期间,先后在北京绍兴会馆、新街口公用库八道湾11号、西四砖塔胡同61号和阜成门内宫门口三条21号(原地址)居住过,目前其他
保护性拆除”既不合理更不合法
文 姚远
近日,媒体报道有
“保护性拆除”何时停止
中国文化报 2012年2月23日 本报记者 吕天璐
梁思成、林徽因故居被“维修性拆除”余音尚未了,蒋介石抗战时期的重庆行营也被“保护性拆除”。尽管当地文管部门回应,将尽量保留精华,在原址原貌复建行营,但这种解释仍然遭到了专家、民众和媒体的强烈质疑。2月16日,国家文物局新闻发言人在接受《中国文物报》采访时表示,所谓“维修性拆除”“保护性拆除”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违背了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他说,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各类建设性活动和保护维修项目等,都必须严格遵循文物工作方针,依法报批。对于违法损毁或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的行为,必须依法处理。
2月19日,媒体上又看到广州一800年古村落面临“保护性迁建”的报道。其实,“维修性拆除”“保护性拆除”这类字眼无非是开发商、政府有关部门自欺欺人的把戏。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怎么回事儿。瞧瞧老外对于“维修性拆除”的翻译就知道了,英国《每日电讯报》说:“the
hou
故居被拆案续:公安正在取证 专家驳“保护维修”说
2012年02月17日 人民公安报-中国警察网
网址:http://www.cpd.com.cn/n2403712/n2572253/n2572282/c10926101/content_1.html
中国警察网讯
17日,北京“梁林故居”被拆事件发生一周后,蒋介石抗战时期的“重庆行营”也被“保护性拆除”。这两起拆除行为,官方解释前者是为了“维修”,后者是为了“保护”。对此,法律专家表示,施工单位有可能会被追究刑责。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证实“梁林故居”被拆案正在调查阶段。
名人租房是否可以称为“故居”?
梁林故居是北总布胡同24号院,是梁氏夫妻曾经租住之处,
法律专家、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寇明国表示:梁林故居是否属于文物,与房屋所有权没有太大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文物认定的标准。“梁林故居”的价值在于梁思成和林徽因先生曾
“50万元罚单”能否拯救“梁林故居”?
李
舫
2012年02月17日 《人民日报》
2月9日,对热议多日的“梁林故居案件”,北京市终于开出“罚单”:对违法拆除“梁林故居”的建设单位拟处以50万元罚款,并责令其将所拆除故居建筑恢复原状。
且不说50万元罚款如何执行,不说被拆为碎木瓦砾的建筑如何恢复原状,也不说处罚是否公平、结果是否令人满意,我们不应忽视的是,在事情俨然要画上句号的今天,作为一起具有代表意义、具有标本价值的毁坏文物案件,“梁林故居”还面临着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首先,对“梁林案件”中的相关当事人,政府主管部门如何依法问责?开发商觊觎“梁林”的五年,故居一次次成为“砧上之鱼肉”,最终难逃劫难。而是拆是保这场拉锯战历时的五年,恰是中国文保法律法规建设不断走向完善的五年,《文物法》经历补充,《刑法》得以修改,国家文物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屡次发文,明确要求开发商“实施原址保护修缮,并进一步做好保护工作,确保文物建筑安全”。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法治前进的步伐没能挡住饕餮
(2012-02-16 09:40)
“保护性拆除”考验法律尊严
文/姚远
近日,有网友发现重庆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重庆行营”被拆,而当地文物部门声称这是“保护性拆除”。(2月14日新华网)
“重庆行营”是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笔者查阅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网站,该局对“重庆行营”做出同意“迁建保护”的批复。看来,“保护性拆除”似乎是所谓“迁建保护”的一个步骤。但《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那么,当地“迁建”是否获得国家文物局的迁移许可?
公众对“保护性拆除”、“维修性拆除”的忧虑具有相当的普遍意义。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许多历史遗迹、名人故居最终得以列为不可移动文物,是许多市民、志愿者、专家、媒体奔走呼号的珍贵成果。但如果这些文物在“保护性拆除”、“维修性拆除”的旗号下被夷为平地之后,却不能依法问责,将会产生极其恶劣的全国性示范效应。
遏制“保护性拆除”之风,需要行政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共同介入。对于触犯《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情形,应由文物部门依
规划批后公布见南京市规划局网站:
市政府关于南京老城南历史城区保护规划与城市设计的批复
宁政复〔2011〕126号
市规划局:
你局《关于报请批准〈南京老城南历史城区保护规划与城市设计〉的请示》(宁规字〔2011〕051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请批准的《南京老城南历史城区保护规划与城市设计》(以下简称《规划》)。
二、同意《规划》范围以门东、门西、南捕厅地区为核心,北至秦淮河中支(运渎)、南、东、西方向均至外秦淮河,规划面积约5.56平方公里。
三、要坚持“敬畏历史、敬畏文化、敬畏先人”的保护理念,贯彻“全面保护、应保尽保”的原则,保护好传统街巷体系,尊重传统建筑风貌,整体保护城南
市文物局负责同志:
您好!首先,非常感谢在市文物局的正确领导下,南京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取得丰硕成果,并于2009年8月在全国率先公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新发现目录,极大的推动了南京的古都保护,得到了各界人士和广大市民的积极评价。在三普之外,市文物局还积极推动《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出台和完善,为名城保护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在此,首先向市文物局的同志表示衷心的感谢!
当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由于面临大规模城乡建设的挑战,形势十分严峻,在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这二十年,堪称文物保护最关键的时期。去年10月,中共南京市委下发《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