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会礼仪中能否用吉他伴奏?
这周又遇到以上的问题,难免会问这是否那么重要。首先,让我们重温教宗本笃十六世在《救赎圣事》(Redemptionis
Sacramentum)训令的教诲:
我们不能对流弊保持缄默:它们有些颇为严重,违反礼仪和圣事的本质,与教会的传承和权威背道而驰,且经常在今日不同的教会环境中,危及礼仪庆典。有些地方,在礼仪事宜上的流弊更是无日无之,这显然是不可容许,且要加以遏止的。【§11】
关于上述问题,我们必须首先挖掘到最新教廷的指示文件:宗座劝谕《爱德的圣事》(Sacramentun
Caritatis)。教宗解释了真正的圣乐是什么:「在庆典艺术(Ars
celebandi)中,礼仪歌曲是有它的崇高地位」§126,「歌曲必须先是正好融合於礼仪庆典」。教宗接着说我们应如何选择音乐:「一般性的即时创作或那些失於尊重礼仪意义的音乐类型的引进,都有必要避免.」§128。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解释梵二对圣乐的改革?教宗说:「大公会议所要求的改变,是需要在仪规本身历史发展之整体的一致性来理解的,而不应带进任何人为的断层」§12。
但仍还没不到答案,让我们看看梵二说有什么是有关的。梵二《礼仪宪章》 (Sacrosanctum
Concilium)在第六章《论圣乐》中的《管风琴及其他乐器》:
§120
管风琴在拉丁教会内应极受重视,当作传统的乐器,其音响足以增加教会典礼的奇异光彩,又极能提高心灵,向往天主与天上事物。
不过,依照第二十二节二项.第叁十七节及第四十节的规定,在地区教会主管当局的审断与同意之下,也可以在神圣敬礼中,准用其他乐器,惟必须适合或可以使之适合神圣用途,符合教堂的尊严,又确能使信友获得益处。
只提到管风琴可用于礼仪中,那么,对于其他乐器?我们就要看看教宗圣庇护十世的《在关怀中》(Tra
le sollecitudini)通谕:
§15
虽然恰当教会的音乐是纯声乐,管风琴伴奏的音乐也是允许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在适当范围和适当的保障措施,其他乐器是可以允许的,但不能未经教区主教的特别准许,按照主教专用礼规书(caeremoniale
episcoporum)的指示。
§19
在教堂里禁止钢琴的使用,并且正如那些嘈杂或轻浮的乐器,如鼓,钹,铃等。
§20
严禁有乐队在教堂演奏,并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与教区主教同意才容许有普通管乐器。而且数量应有限,应谨慎使用,和场地大小成比例,乐曲和伴奏是在庄严和适当的风格下写成的条件下,还是在各方面和管风琴的规定相符的。
§21
在教堂外的游行教区主教可以允许个别乐队,在没有任何亵渎乐曲被演奏的条件下。在这种情况下乐队最好限于为歌手及参加游行的善会伴奏一些拉丁文或当地语言的神修圣歌。
上述圣庇护十世的要求和指令仍然有效,因为《礼仪宪章》§42明定:「还有罗马教宗们,尤其以圣比约十世为首的近代教宗们,更阐明了圣乐在敬礼中所有的服务作用。」圣庇护十世还训斥和警示我们圣乐到底是什么:「它必须是神圣的,因此必须不仅排除一切本身的亵渎,还有那些演奏者如何演绎它的方式。」
如果有人试图以下面的故事争辩的吉他在礼仪可能性:
世界各地的大欢迎的圣诞歌“平安夜”(Stille Nacht! Heilige Nacht!),
1818年在奥地利不就是首先以吉他在弥撒伴奏的吗?
我个人认为这种说法是幼稚和无知的。(1)根据这传说,管风琴在平安夜当晚是坏了,而且直到春季雪融化以前不能修好。(2)这是在在非常特殊情况的下。(3)1818年的是古典吉他,根本是另一种乐器。这故事还是不妨把它当作是个浪漫故事吧!
最后,教宗们已经说得很清楚。请立即在教会礼仪中停止使用弹吉他和摇滚鼓。聖多瑪斯曾寫道:「凡以教會的名義,卻以相反教會藉神權所制定的方式和習例去崇拜天主,就是犯下擅自篡改之罪」。亚孟。

1969年的11月30日是为将临期第一主日,也随着另一个教会礼仪年的开始,在这天教宗保禄六世的新礼弥撒(Novus
Ordo)正式生效。今年正是其40周年。
让我们详细地研究回顾其40年的过去,并展望礼仪改革的未来。
【我会逐步粘贴和更新内容】
咏唱弥撒而不仅是在弥撒中歌唱
上周有主内兄弟和我争论一个问题:
国内的唱经班/信友一直自由选择圣歌在弥撒中咏唱,只要歌曲通过神父核准适合弥撒即可。甚至有港澳台教区的礼仪专家也同出一辙,因为他们都已经这样做了几十年,且鉴于罗马弥撒经书总论(GIRM)87:
领主咏可选用《罗马升阶经集(Graduale
Romanum)内的对经及其圣咏,或只唱对经;也可选用《简要升阶经集》内的对经及其圣咏;或选用主教团批准的其它合适圣歌。可由歌咏团独唱,也可由歌咏团或唱经员与会众同唱。
若不唱领主咏,则由信友全体或当中几位,或由读经员,诵念《弥撒经书》所提供的对经。否则,主祭在领主后,给信友分送共融的圣事前,诵念领主咏。
我指出这是错误的,因为:
罗马弥撒经书总论已解释非常清楚。弥撒专用经文(Proper of the
Mass)的当日弥撒领主咏的对经或其圣咏必须公开用额我略调咏唱(罗马升阶经集与简要升阶经集匀为额我略调,也可用圣咏),或诵读。但“或选用主教团批准的其它合适圣歌”这句话竟然被引用为信友圣歌可取代弥撒专用经文的借口。自1970年新礼弥撒(Novus
Ordo)经书颁布至今,中国主教团(包括台湾地区主教团的礼仪委员会)尚未批准任何歌书代替弥撒专用经文。再者,每位地方教区主教只仅仅是他本教區的禮儀協調者:《禮儀憲章》22節:「管理聖教禮儀,只屬於教會權力之下:就是屬於宗座,及依法律規定,屬於主教權下。」新礼弥撒的实践礼仪宪章委员会(Consilium
ad exsequendam Constitutionem de Sacra
Liturgia)早已明文否定这种做法。因为这根本是在“欺骗会众”!
实践礼仪宪章委员会 释疑覆文 5 (1969) 406:
咏唱弥撒不只而是在弥撒中歌唱
查询:很多人询问出现在1958年9月3日的《圣乐及礼仪教学指引》,第33的规则是否仍然适用:
“在小弥撒中,会众可以唱信友的宗教歌曲,但是要在不损害此原则下:他们是完全一致符合弥撒的每个特定部分。”
回复:这项规则已被取代。要唱的是弥撒,弥撒的常用经文和专用经文,而不是其他“东西”,无论有多么一致,这是必须在弥撒施行的。因为礼仪服务是教会的一个共同声音:它只有一个表情,一个主题,一个声音。继续以恭敬和虔诚的赞美歌代替弥撒经文,然而与当天的弥撒经文不一(例如,在圣人瞻礼唱《熙雍!请吟咏歌唱》)相当于继续这个不能接受的模棱两可:这是在欺骗会众。
礼仪歌曲涉及不仅仅是旋律,还有文字,文字,思想和诗歌和音乐包含的感情。因此,必须是弥撒经文,而不是别的,因为歌唱的本意是咏唱弥撒而不仅是在弥撒中歌唱。
CONSILIUM
NOTITIAE 5 (1969) 406:
CANTARE LA MESSA, DUNQUE, E NON SOLO CANTARE
DURANTE LA MESSA
Da più parti è stato chiesto se è ancora valida la
formula della Istruzione sulla Musica sacra e la Sacra Liturgia,
del 3 sett. 1958, al n. 33: “In Missis lectis cantus populares
religiosi a fidelibus cantari possunt, servata tamen hac lege ut
singulis Missae partibus plane congruant.”
La formula è superata.
È la Messa, Ordinario e Proprio, che si deve
cantare, e non “qualcosa,” anche se plane congruit, che si
sovrappone alla Messa. Perché l’azione è unica, ha un solo volto,
un solo accento, una sola voce: la voce della Chiesa. Continuare a
cantare mottetti, sia pure devoti e pii (come il Lauda Sion
all’offertorio nella festa di un santo), ma estranei alla Messa, in
luogo dei testi della Messa che si celebra, significa continuare
un’ambiguita inammissibile: dare crusca invece di buon frumento,
vinello annacquato invece di vine generoso.
Perché non solo la melodia ci interessa nel canto
liturgico, ma le parole, il testo, il pensiero, i sentimenti
rivestiti di poesia e di melodia. Ora, questi testi devono essere
quelli della Messa, non altri. Cantare la Messa, dunque, e non solo
cantare durante la Messa.
因此,请立即停止以下相关的礼仪弊病行为:
1.每天/每主日唱着同一首专用经文咏,因为甚至每天弥撒的专用经文都是随节庆或礼仪周期而变动的。
2.擅自以圣歌取代专用经文或修改经文内容在弥撒中咏唱。
专用经文包括:
「进堂咏」」、「继抒咏」、「亚肋路亚」、「奉献咏」、和「领主咏」。
之前有关专用经文的文章:
究竟应如何对待弥撒专用经文?

Dies
Iræ 震怒之日

【1、震怒之日】
那日子才是天主震怒之日,
尘寰将在烈火中熔化,
达味和希比拉作证;
审判者未来驾临时,
一切都要详加盘问,严格清算,
我将如何战栗!
【2、号角响彻四方】
号角响彻四方,
墓穴中的已死众生,
都将被逼走向主的台前。
受造的都要复苏。
答复主的审讯,
死亡和万象都要惊惶失措。
展开记录功过的簿册,
罪无巨细,无一或遗,
举世人类都将据此裁判。
当审判者坐定后,
一切隐秘都将暴露,
无一罪行可逃遣罚。
可怜的我,那时将说什么呢?
义人不能安心自保,
我还向谁去求庇护?
【3、威严赫赫的君主】
威严赫赫的君主,
你救了你所预简的,
完全出于你白白的恩赐!
仁慈的源泉,请你救我。
【4、慈悲的耶稣】
慈悲的耶稣,请你怀念,
你曾为我降来人间,
到了那天,勿殄灭我。
你为觅我,受尽辛劳;
又为救我,被钉死于十字架上。
但愿这些苦难,并不付诸东流。
报应的审判者是公正的,
愿在清算的期限前,
恩赐宽恕我的罪愆。
我如囚犯,声声长叹,
因我有罪,满面羞惭;
天主!恳求你,饶恕我吧!
你曾赦免了玛利亚-玛达雷娜,
你又怜恤了右盗,
求你也给我一线希望。
我的祷告固不足取;
但你是慈善的,请你包涵,
勿使我堕入永火。
请你使我厕身绵羊群内,
使我能脱离山羊,
请将我列于你右翼之中。
【5、羞惭无地】
你使该受指责的人羞惭无地,
又将他们投入烈火,
请你招我,与应受祝福的人为伍。
我五体投地向你哀求,
我痛心懊悔,心如死灰。
求你照顾我的生死关头。
【6、痛哭之日】
这是可痛哭的日子,
死人要从尘埃中复活,
罪人要被判处。
然而天主啊!求你予以宽赦。
主!仁慈耶稣!
求你赐他们以安息。阿门。

宪章 Constitutiones:
《礼仪宪章》
Sacrosanctum Concilium
《万民之光》(即《教会宪章》) Lumen Gentium
《天主的启示教义宪章》
Dei Verbum
《喜乐与期望》(即《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 Gaudium et Spes
宣言 Declarationes:
《教会对非基督宗教态度宣言》 Nostra Aetate
《天主教教育宣言》 Gravissimum Educationis
《教会对非基督宗教态度宣言》 Nostra Aetate
法令
Decreta:
《大众传播工具法令》 Inter Mirifica
《大公主义法令》 Unitatis Redintegratia
《东方公教会法令》 Orientalium Ecclesiarum
《主教在教会内牧灵职务法令》 Christus Dominus
《司铎之培养法令》 Optatam Totius
《修会革新法令》 Perfectae Caritatis
《天主教教育宣言》 Gravissimum Educationis
《教友传教法令》 Apostolicam Actuositatem
《司铎职务与生活法令》 Presbyterorum Ordinis
《教会传教工作法令》 Ad Gentes Divinitus
《信仰自由宣言》 Dignitatis Humanae
正如当今教宗本笃十六告诫我们:所谓的“梵二精神”并不存在,梵二的成果为“真实”的文献-4项宪章,3项宣言,11项法令。当细读完这些文献后,梵二教父们的远见和现在的所谓梵二结果,精神云云实有为天壤之别。难怪教宗常强调教会当前的问题大都出于梵二的“阐释”问题也。
试问我国又有多少神长们在执行梵二的革新前,曾细致审视梵二的“真实成果”呢?再者,中文翻译只能供个参考,其真正表达的含义在拉丁原文中,
看来我国的神长不下点苦工是不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