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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下午14:54分接85953562号码一王姓警官电话:

说根据调查梁广的行为构不成诈骗,无法立案,建议大家去法院。

王警官态度很nice,听我的申诉也很耐心,but给我的感觉就是法律真的只是定来给守法好公民守的,对于梁广这样的痞烂之流就是被用来钻空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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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搜索了下诈骗罪的相关定义,也给大家普下法:

 一、概念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 以诈骗罪论处。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诈骗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我们认为,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诈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因此,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诈骗罪。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本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l、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二)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三)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处罚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原《刑法》第151条或者第l52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 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 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 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  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 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 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 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 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 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 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 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 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总额的比例 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行为发生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本解释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 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199.10.20 法释[1999]18号)  
     第六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第」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 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5.12 法释〔2000〕12号)
    第九条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经营会话业务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行为人每分钟收取的用户使用费所得的数额。 
    本解释所称“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法律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在合法电信业务中我国应当得到的每分钟国际结算价格所得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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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s Gingerbread Man英文原文参见weliveinbeijing.com报道vivid倒闭(转)
 
中文译文如下(感谢Jane同学):

 

中国的姜饼人(注释1)
作者:Zen Vuong(注释2)
翻译:Jane Zhang(注释3)
原著刊登于weliveinbeijing(http://www.weliveinbeijing.com/GroupNews/news2.rails?Nid=1000000047
 
写在开始
    活力互动英语培训中心(以下简称活力互动)的老师Amanda Roeth说过这样的话:“我们都知道学校倒闭是早晚的事情,我们只是希望这一切能以体面的方式结束,不会像今天这样伤害这么多无辜的人。”
2008年中下旬以来,活力互动的员工,教师及学员渐渐发现,曾经风靡一时的活力互动不知何时起退掉了位于建外SOHO的两层办公间,而仅仅保留SOHO 6号楼的5层,这也许是事态的前兆。
    在最后的几个月里,各种悄然无声或激烈出格的抗议充斥着活力互动。垃圾被丢的到处都是,黑板上、墙上都是学生愤怒的留言,甚至有两个人被揍了。。。而所有的冲突发生时,活力互动的首席执行官梁广,却总是难觅其踪。
    然而,尽管关于活力互动的质疑风生水起,却从未有人想到有朝一日梁广会卷款潜逃,尤其是当学校还在按照正常日程有条不紊的运行的时候。
 
倒计时
    2008年11月28日,周五,活力互动老师连同40多个学生一起参加了一年一度的感恩节聚会,梁广也出席了这一活动,在他微笑的面孔之下,没有人知道一场变故即将给上百人的生活带来灾难。
    2008年11月29日,周六,销售部还刚刚和两个新注册的学生签订了协议,这两个学生并不知道,他们的钱刚刚为梁广的个人基金做了无私的募捐。
    2008年12月1日,周一,活力互动的员工,教师及学员如期来到学校,迎接他们的却是紧缩的大门和一纸通告:活力互动正在申请破产保护,将无限期整改并请各位学员静候通知。事后经证实,这只是活力互动的一纸空文,法院方面从未接到过相关的破产申请。
 
关键日
    据活力互动的教师Jabari Bernstine事后回忆,12月1日那天,当他看到学生陆陆续续的来到学校上课的时候,他把头深深的埋了下去,“我不希望看到这么多受骗和愤怒的面孔,那种感觉就好像我做错了什么事一样。感觉很糟,真的很糟。”
    然而,学生们并没有攻击或诘问教师们。相反,他们安慰着教师并询问他们将如何自我安置,关于签证关于去留,这时候,学生们还不知道这些教师已经被拖欠了2个星期以上的工资。
    梁广自那以后再也未曾露面。
 
公司文化
    Reginald Wang,曾任活力互动员工关系部主任,是这么评价活力互动的企业文化的:无论是外籍员工还是本国员工,都一样从未感受过公司对其的关注。
    曾经在活力互动任职的教师Jim Blackburn 也这么说过:活力互动的第一要务是捞钱,对外宣传以树立其光辉形象,第二第三甚至第四的任务才是学校的教学建设和质量管理。
    尽管表面上,学校管理层也经常“微服私访”试图了解教师和学生的心声,但事实上并未起到实质作用,一切都是表面文章而已。
 
四处求援
    学生和老师都在四处求援希冀把损失减少到最小,可是始终无济于事。有传言说梁广持有加拿大护照,这使得他很有可能已经逃往海外以躲避法律制裁。
    尽管所有的中国员工都已拿到他们应得的薪水,但外籍员工就没这么幸运了。因为他们普遍持有的是不允许在中国境内就业的“F”签证,从法律角度来讲,他们无法获得任何保护。
    Bernstine 认为虽然他能够跑到警察局去报案,但很有可能被一句“滚蛋”打发走,因为他们压根就无权在中国从业。
    学生们组成了在线团队试图团结起来共同声讨梁广,但是还有很多学生迄今为止不知道这一消息。
    有一些学生并不希望自己受骗的事情让家人知道,因为有很多人是背着家里人来报名学习的。据初步统计,学员的人均损失将近1.5万元。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学员称,1.2万元的损失对于她而言是巨大而惨重的,毕竟她单身,这些钱是她好几个月辛苦攒下的积蓄。还有很多学员是借钱来上学的,相比之下后者的处境更为糟糕。
    Roeth and Bernstine 表示,他们并不后悔曾经在活力互动供职,尽管后者至今仍拖欠他们总计1.6万元的工资。Jabari 则有独到的观点:尽管很多教师都因为拖欠工资而愤愤不止,但事实上和学员不同,活力互动并没有从他们手中拿走任何东西,他们只是没有得到他们期望得到的而已,相比于教师的处境,学生们才是真正值得同情的人。
 
零星片段
    尽管梁广已于2008年9月从其他三大股东(张齐,陈奔,江伟)那里购回了他们所持有的股份,但是官方文件仍然显示这三个人与活力互动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只是在3年之久的合作和友谊之后,梁广甩手而去,留下另外3个人面对这满地的狼藉。
    梁广曾经说过这样的话,他早就希望把活力这个烂摊子甩手给他的父母,这样他才能有足够的时间去潇洒快活。事实也确然如此,每当麻烦来临的时候,梁广总是第一个脚底抹油的人。
    大概某种意义上讲,梁广最后的消失带给人们的更多是悲伤,而非意料之外的惊讶。
 
 
注释1:姜饼人的传说起源于西方童话,意指逃跑的人或跑路的人,其后果通常不得好死-_-||| 
             感兴趣的同学可参考这个链接:http://e.3edu.net/tgs/E_67055.html
注释2:Zen Vuong 曾于2007年10月至2008年5月在活力互动就职
注释3:Jane Zhang 曾于2007年12月至2008年11月在活力互动上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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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dingli同学的贡献,同学们可结合自身情况,并附上外媒对此事的详细报道:China's GingerbreadMan修改后发送到http://www.moe.gov.cn/右列点“教育部长信箱”即可。
(新浪博客的过滤字库太黑人了!刚又被放回收站了)

尊敬的教育部.部.长.同.志,您好!
 
今天这封信,主要想向你反映一下标题所示事宜。朝阳区活力互动语言培训中心(以下简称“活力互动”)是一所民办的英语培训学校,位置在建外SOHO六号楼5层,由朝阳区教委核发办学执照,法人是广东籍人梁广。今年12月1日,当活力互动的学员们按正常时间上午10点到校上课时,忽然发现学校大门紧锁,门上贴着盖有活力互动公司公章的公告,称“由于内部整顿,暂停上课,复课时间请等待法院通知”,落款时间为2008年11月30日。
 
作为活力互动的学员之一,我当天亲身经历了这匪夷所思的一幕。包括我在内的所有学员都万万没有想到,一个位于建外SOHO这样白领云集、大公司密布的首善之区、在前一周的周六还在正常运营、并且还在招收新生的学校,居然会在一夜之间人去楼空,并卷走了所有学员预先缴纳的少至上千、多至两、三万的学费,甚至还包括应付外教们的工资。据朝阳教委负责处理此事的邱旭生、慕学锋说,这一事件,涉及学员人数一千多人,金额达近千万。我们吃惊、愤怒,但我们相信,这样明目张胆的金钱诈骗行为绝对为神圣的法律所不容,从梁广踏上卷款逃逸的路程的第一分钟起,正以之剑就已时时对准了他。
 
然而,事件发生后的第12天后,朝阳区教委却出台了一封“告朝阳区活力互动语言培训中心学员的一封公开信”。公开信中,公布了12所(一开始为13所)英语培训学校的名单,让学员们任选一所,将自己在活力互动所剩的学时费用与这些学校的费用相冲抵,并注明,“确定选择新校的学员应与新校……确立新的就学关系,……,学员与“活力互动”的合同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同时终止。”这句话,令所有的同学感到不解、奇怪。教委帮助同学们联系接受学校,原本是一件好事,但教委的做法却是,不付给接收学校一分钱,只是利用手中的权力强令他们接受我们,这些学校迫于教委的压力,极不情愿地接收了我们,给我们的条件却非常苛刻,例如有的规定必须在短时间内(最多3个月)上完所有的课时、有的规定每周只能上两次课,有的学校40元/小时的课对我们则为100元/小时,有的学校干脆告诉我们不要和他们自己的学员接触、交谈。这些学校的做法虽然苛刻,但动机却不难理解,因为教委的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在干扰这些学校的正常经营,他们的自然不会善待我们。而我们,如果接受这些学校的条件,用活力互动欠我们的钱来充抵的话,则亦会损失将近一半的学费。
 
所以,问题就是,原本是梁广卷走了我们的学费,却让那些不相关的学校为梁广担了一部分的债务,又让我们这些学员将自己被打掉的牙又往自己的肚子里咽了几颗,一旦我们与新学校签订了合同,最应受到法律制裁、陪还我们学费的梁广,却由此而能够逍遥法外,不须再承担对我们的任何债务、反而能拿着学员的血汗钱肆意挥霍了!而一旦放弃了我们对梁广的债权,我们将不能再追究梁广的法律、经济责任,公安机关也会因无人具备指控梁广的资格而不再对此事件予以立案调查!而促使这一切成为可能的,居然是我们堂堂的北京政府里、主管教育工作的朝阳教委!
 
对于这封公开信,所有的学生都感到震惊、无奈、疑惑。我们想问一个最基本的法律问题:活力互动与学员的关系,是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关系,如果有人出面全面收购了vivid的债务,并延续vivid原先与学员的合同关系,那么必须经过一系列法律手续,在三方共同确认下,学员与vivid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才有可能结束、并转移到新的接受债务的公司。现在教委提供的12家接收学校,根本不是收购了梁广的债务,因此教委所谓的“学员与活力活动语言培训中心的合同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同时终止。”之结论,到底是依据哪条法律依据得出的?教委作为第三者,有权力让学员放弃其债权吗?教委不是执法机构,它有权力判定他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中止吗?
 
我们也就此咨询过律师,律师的答复是:如果教委说与新学校签订合同,与梁广的合同自动解除的话,是不对的,因为教委不能约束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除非教委是合同的当事人之一。
 
这也正是所有同学看到教委的公开信后的第一感想。朝阳教委这样不遗余力地偏袒梁广,要求学员从此不再追究梁广的债务,替梁广挡箭,到底教委与梁广之间有怎样的关联?难道活力互动的股份里,会有朝阳教委的一份吗?纵使教委与梁广之间,并不存在为大多数人所怀疑的权钱交易关系,教委这样的处理,也只会令人清楚地看到,在这一事件中,朝阳教委是如何想尽快推托抖净自己管理不力的责任的。
 
其实,教委如果真正想帮助受骗学员的话,可以做的事情很多。首先,他们可以以桥梁的身份,帮助我们与新的接收学校确立起真正的教、学合同关系,即:在彼此情愿的前提下,将我们对梁广的债权正式转让给新的接受学校,按接收学校正常的课时费用与我们的学时费用相折抵,一旦抓获梁广,由接收学校负责向梁广追索债务;对于不愿、或无法找到对口学校的学员,应承认、尊重其向梁广追讨债务的权力。其次,朝阳教委是活力互动的上级主管,对学校的运营状况、发展过程、学员信息、以及老板梁广的个人信息等等,应该有第一手的了解。教委应将这些信息全面提供给公安机关,帮助公安机关将梁广及时逮捕归案,查封梁广现有的资产,尽快将学员的血汗钱归还给学员,而不是帮助梁广让学员们在旧痛之上再添新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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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08年12月1日活力互动英语俱乐部倒闭、梁广卷款跑人事件发生以来。
每天都会在不同的场合被问到,我们还能做什么?
我们在第一时间利用了msn群、qq群、sina博客,通知尽可能多的同学去报案;
我们在第一时间联系了在京主要报纸媒体、北京电视台;
我们在第一时间发起了联名信签名;
我们在第一,甚至更早的时间就去找到了区教委社科办......

这里的我们,不知道有没有您?有多少个您?有多少投入的您?

但唯一可以确定的是,
在这里发布的每一条信息、每一个可能解决问题的途径,
都包含了无数具名的、匿名同学的帮助;
感谢这些同学一直不断的努力,
是你们的每一分付出,不仅仅是为自己,
也为更多同学增大了维权惩恶的希望!

转眼已是灯火斑斓的平安夜,
正常情况下,活力互动也会开类似感恩节那样的热闹party的吧?

然而,
我们见到的,
依然是紧闭的教室大门;
依然是公安局迟迟不立案的消息;
依然是教委在发出了13所接收学校后便坦然高枕的漠然;

我们听到的,
多了一些自怨自艾的抱怨;
多了13所培训机构甚至更多家不断打来的咨询电话;
多了一些放弃维权从了教委放过骗子梁广的认命;
......

当我们已然在为金融危机带来了什么都无法预测的震荡而惴惴不安,

当我们仍然不得不应付日复一日的繁重工作、家务琐事
诚然,
我们每一个人都希望平平安安度过这不平常的2008,
可是,
面对骗子梁广逍遥法外,
面对朝阳区公安机关违法不究,
面对朝阳区教委推诿周旋,
我们还能做什么?

一如初衷--做我们该做的,做我们能做的!

如果你要
妥协于任何不公平不合理的条件;
质疑做下去有没有效果,有多大的效果;
张望权势的形色有几多;
比较为什么我做了他没做,
揣测会不会我辛苦做完了观望者直接来享受结果不公平,
Anyway,那是你的选择。

而我只须想,
被骗是我自己的事,是否究责怎样究责更是自己的事;
任何时候,其他同学的帮助都不可以成为我自己懈怠消极的理由;

行动了不肯定立刻有效果,但不行动肯定永远没效果。
That's all for today.

谨以此文纪念2008这并不平安的平安夜。

-----------------------------
无论您是否报案--
1、邮寄挂号投诉信件:到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公安局
2、发送email至:教育部长信箱http://www.moe.gov.cn/ 右列;
                朝阳区教委投诉信箱shekeban@126.com
   内容均可参考致教育.部.部.长.邮箱的信致北京市.教.委.的公开信致朝阳区公.安.局.局.长的公开致梁广的公开信

3、打投诉电话给区教委:致电85851028穆学锋;85851029邱旭生科长,反应13所学校的不合理之处,要求
   退款提议;
   内容可参考:十三所拟接收vivid学员的学校情况汇总北京朝阳区教委的“善后”对拟和13所学校签
   新协议的谨慎建议
4、打电话给媒体:内容及号码可参考致所有新闻媒体单位的公开信新闻热线电话1新闻热线电话2

5、在互联网上多发帖、转贴、顶贴:内容可参考被骗的绝望惨遭诈骗。
6、加入并转告其他同学维权msn群group319606@msnzone.cn,关注并参与最新行动。

如果您还没有报案--
1、把发票/收据/身份证/合同/会员卡的复印件和事情经过(何时报名,所学费用,已学课程,未学课程写
   成书面材料并签字和留下电话号码)所有用a4纸。交到朝阳分局。地址:红领巾桥西北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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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s Gingerbread Man

Facing bankruptcy, Liang Guang, CEO of Vivid English Club (VEC), shut down his school and absconded with about 2 million RMB on Dec 1, 2008.

By Zen Vuang

VEC teacher Amanda Roeth said, “We all knew the school would close sooner or later; I just wish they could have closed it in an honorable way without hurting so many people.”

Over time, faculty, staff and students witnessed Beijing's largest English-language training school (in terms of office space) lose two floors in two buildings in Jianwai SOHO. At the very end, VEC only occupied the 5th floor of Building 6.
 
VEC faced many peaceful protests and extensive student complaints in its final months. Trash was thrown on the floor, angry words were written in dry erase markers on doors, and two people were punched. Each time, Liang was nowhere to be found.

Yet, despite months of suspicious grumbling in the expat community regarding VEC's duplicity (just scan the Beijinger's online forum) no one suspected that he would embezzle the company’s money: especially since the school was running according to schedule.

Countdown

On Friday, Nov 28, VEC teachers hosted a Thanksgiving party for about 40 students. Liang attended the party, smiled at students and teachers and even participated in activities.

On Saturday, the sales department signed up two new students for the school. These students didn’t realize they just donated their money to Liang's personal fund.

On Monday, Dec 1, faculty, staff and students were greeted by a school on lockdown and a homemade notice claiming VEC applied for bankruptcy and classes would be closed until further notice from the court. This notice would never arrive, however, as VEC never applied for bankruptcy.

D-Day

Teacher Jabari Bernstine said that on Dec 1, he saw many Chinese students who came to the school expecting to learn. “Honestly, I kept my head down half the time. I couldn’t look anyone in the eye," Bernstine said. "I felt like I did something wrong. It was a horrible feeling."

Yet, students did not attack teachers with questions or demands. Instead, they empathized with teachers and asked them where they would find employment and what they intended on doing about their visas. This empathy came even before students realized foreign teachers were not paid for their last two weeks of work.

Liang walked off with that, too.

An internal culture of contempt

Foreign staff recruitment specialist and director of the teaching department, Reginald Wang, said Chinese and foreign teachers alike knew that the company didn’t care about its employees.

Former teacher Jim Blackburn chimed in saying, “It seemed as though their first priority was to earn money and present an attractive image, and their second or third, or fourth priority was to make VEC an effective and efficient place to learn and teach.”

Although upper management often accosted teachers and students, and treated students as though they owed the company something, teachers and students have left this situation with a sense of community.

Recourse

 
Students and teachers are both looking for retribution, but that may never come. It is rumored Liang has a Canadian passport, so he may very well be out of China’s criminal jurisdiction by now.  
 
While all Chinese staff were paid for their work, none of the foreign teachers were paid because they were illegally employed with F visas and had no legal protection.
 
Bernstine said he could have gone to the police but he would have “risk[ed] the police saying ‘You shouldn’t have had a job anyway; get the fuck out of our country.'"
 
Online communities have been formed to try to induce criminal recourse against Liang. Many students, however, who were on leave in December still have not been notified about their loss.
 
Some students who are aware of the situation say they do not want their family to know about the incident because they feel duped and don’t want others to know that they lost tens of thousands of RMB. The average sum amounts to about 14,000 RMB per student.
 
A student who prefers anonymity says she can't afford losing 12,000 RMB in tuition because she’s single and the money was hers. Other students borrowed money or have family and financial obligations. She feels sorry for the latter group of students. 
 
Roeth and Bernstine do not regret working at VEC even though they lost a combined 16,000 RMB. Jabari commented that a lot of the teachers are “angry because [they] didn’t get paid, but the way I look at it, [VEC] didn’t take anything from me. They just didn’t give what they said they would.” He feels bad for students who paid for a service that wasn’t delivered as promised. 
 
Fallout
 
Although the Liang family bought out all partners in September 2008, formal documents still show Zhang Qi, Chen Ben, and Jiang Wei as partners at VEC. After three years of friendship and partnership, Liang left them to deal with the authorities and chaos in his absence. 
 
Liang told Reginald Wang that he just wanted his parents to come solve the problems so he could have fun and relax. “Whenever there was a crisis and students complained, Liang was the first to run,” Wang said. 
 
Perhaps, Liang's final departure isn’t as surprising as it is upsetting.
 
Zen Vuong worked for Vivid English from Oct 2007 to May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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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骚、骂人诚然但解一时之气,如果让该解决问题的人看到,效果会不会......

感谢zhy同学提供了朝阳区教委社办科的邮件地址shebanke@126.com,据说这个邮箱地址他们的各级领导都会查看。建议把牢骚也好、请求也好,都发到该看的人那里去。

如果区教委的人员回信并拿出积极的退费方案,说明人民的公仆们尚且值得信任依赖;

如果他们置之不理,只能徒增同学们的种种负面猜测分析的可能性,同时也是发出了同学们需要加紧上访力度和频次的信号!!

行胜于言!

动必有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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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合群里同学意见和部分跟贴留言,对于正在考虑是否和新学校签订新合同的同学,谨慎建议如下(仅供同学们参考):
----------------------------------------
和教委及其提供的13家学校签定协议的好处:

   1. 有课上了。
   2. 如果刚好剩余课时折合下来的钱刚好能冲抵新学校的课时费,则相对损失较小。
   3. 和梁广这骗子彻底一刀两断了,不用再追究他的任何刑责。

和教委及其提供的13家学校签定协议的弊处:

   1. 上课的效果很难保障。
   2. 用原来vivid的课时来折合新学校的条件非常苛刻,十有八九需要重新补差价。见十三所拟接收vivid学员的学校情况汇总
   3. 按照教委公告的第三条所说“与活力活动语言培训中心的合同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同时终止”,意味着:
      1)教委没有权利强制我们转移债务权益,只能够导向;  
      2)虽然教委没有法律权力这样做,但是如果你在与学校签定的合同里面没有明确写明你不放弃与活力互动的债务权力,那么根据这个通知,表示你默认了。
   4.和当初的Vivid一样,无论现在承诺你的条件有多好,只要你一签字,你就放弃了所有属于自己的权利,最终你还是鱼肉任人宰割。

建议的处理意见:
1.教委的处理方式虽然经过精心策划,但是不能解决基本问题,因为如果考虑接收,每个人的个案很复杂没
  有任何学校可以处理所有学生需求。
2.这个事发如果按接受处理,将会超级复杂。如果按照退款处理,则超级简单。我敢说,梁广手里绝对有
  足够资金偿还大家学费,但是他就是故意不这样。教委也是如此,希望按照折中处理。
3.签过名的联名信正在往北京市一级政府递,通过更高一级政府来争取我们合法的权益,一方面要求梁广
  退还我们的学费,同时要让他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中间的时间差刚好会被梁广及其说客们精心利用,不排
  除少数同学会签订新的不平等协议。
但:维权行动一如博弈棋局,虽然继续往上一级上告不能保证得到相应的赔偿;但可以肯定的是每签订一份和新学校的合同,追究梁广赔偿多少和刑事责任大小的可能性就会降低一分。
我们无需为各利益方在此骗局中的得利点审时度势,惟力求自己的利益不受一而再再而三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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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朝阳区教委在日流量不足千次的网站上发布了公告信,默认近千学员可以在12月22日前可以看到公告信并作出选择,so同理推断区教委的官大人们也会在12月22日前可以看到同学们对此公告信的回复,并重新做出认真负责的“善后”处理方案
---------------------------------------------
    什么叫“与活力活动语言培训中心的合同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同时终止”呢?就是说,你没有权利追讨你的权益了,我们问过律师:得到的结论如下:
1、教委没有权利强制我们转移债务权益,只能够导向;
2、虽然教委没有法律权力这样做,但是如果你在与学校签定的合同里面没有明确写明你不放弃与活力互动的债务权力,那么根据这个通知,表示你默认了。
    默认什么意思?就是说虽然教委不逼你这么做,但是你被导向了,法律上就认为你同意不追究了。
路过:当然,教委的工作可能发生了疏漏,在处理这件事情上没有经验,也被某些人和力量误导了,和我们一样也是受害者,甚至有了这个公告以后,教委受害更大!的确,教委给了我们选择,你可以赶紧行动,赶紧到新学校上课,过了这村可没这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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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ole(2008-12-13 22:25:30)
教委的处理方法,根本不能弥补我财务上的损失。
经过了这次事件后,我对所有的学校失去了信心,并且这13家学校的提供的课程,根本不适合我们。
我的目的只有一个:全额退款!!!!!!!
新浪网友(2008-12-14 12:12:12)
怎么给我的感觉教委就是梁广的代言人啊!

路过:这两位童鞋明显是“恨之深,责之切”,可你也不能质疑教委对下属机构的了解程度嘛!教委只是让你接着去上课而已,又没说让你一定要你上什么课,那13家里不有不少提供学韩语日语的嘛,现在欧美经济不好,学不了英语,学点日语韩语岂不是更为了你好
---------------------------------
新浪网友(2008-12-14 20:52:40)
很明显这些机构迫于朝阳区教委的压力才不得已接收Vivid学员的,他们也很无奈。至于教委为什么为Vivid出头做这些事情,大家自己分析判断。不过我劝大家不要对教委报太大希望,我们不会真正为咱们学员考虑的。他们考虑更多的是他们自己的利益,他们的饭碗!

还有,就算有企业出面全面收购了vivid的债务,也不可能跟我们延续合同关系。因为我们的合同是跟活力互动技术培训有限公司或活力互动语言培训中心签的, 因此必须由合同的甲方履行合同提供约定的服务。如果被其他公司收购,那属于合同变更,那也必须由三方同意才可以,否则我们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可能终止!

朝阳区教委给出的方案更是离谱,随便找一个学校接纳我们,这算什么?!合同终止?合同变更?想不通教委的领导们老师们懂不懂法?!明确要告诉你们吧,我们解决不同意!

誓将梁广及其庇护者追查到底!不仅要让梁广及其庇护者承担我们的经济损失,还要让他们承担刑事责任!

新浪网友(2008-12-14 20:56:18)
明显他们象二道贩子,把我们给卖了,而且以国家的名义.拒绝他们,好象还是我们的不对,这个时候我们的组织应该有一个统一的计划和决定,我们坚决支持!请尽快!团结起来吧!

新浪网友(2008-12-15 01:59:50)
实际上那13家学校是迫于教委的压力,他们接受我们并不情愿,所以给的条件很苛刻。教委实际是帮梁广使了个金蝉脱壳计,让那13家学校替梁广买 了一些单,又让我们把被打掉的牙往肚里咽了几颗,从此梁广便与咱们两讫,不欠我们任何东西了。高啊,梁广!高啊,教委!只是一个主管着教育事业的领导机 构,竟然能写出这样法盲水平的“公告”来,到底是他们认为我们这些学员都是任人愚弄的饭桶,还是他们自己实在是太饭桶了?

教委发的公告,实在是一个败笔。要求学员从此不再追究梁广的债务,如此明显地偏袒梁广,替梁广挡箭,不由让人产生种种联想。任何一个正常的人,看到这样的公告,第一句话就会 问,“到底教委收了梁广多少好处”?教委与梁广之间的“水”,到底有多“深”?纵然事情并非人们想象的那样黑暗,教委的这个公告,起码也算是“决策失当 ”。

教委如果真正想帮助受骗学员的话,可以做的事情很多。首先他们是VIVID的上级主管,对学校的运营状况、发展过程、学员信息、以及 VIVID的老板梁广的个人信息等等,应该有第一手的了解。教委应将这些信息全面提供给公安机关,帮助公安机关将梁广及时逮捕归案,查封梁广现有的资产, 尽快将学员的血汗钱归还给学员,而不是帮助梁广让学员们在旧痛之上再添新伤!

新浪网友
(2008-12-15 08:36:14)
这个结果根本不能接受,这等于我们当初买大餐的钱,给骗走了,然后给我们个二分钱的馒头说,吃吧,这也是饭。
路过:这几位同学绝对没有穿“皇帝的新装”,鉴定完毕!

新浪网友(2008-12-16 00:45:27)
这种举措明显是敷衍了事,想分化我们的力量。现在我们就只能为鱼肉了吗?我觉得大家还是谨慎选择学校为好,我们现在根本就没有跟他们谈判的筹码。商业机构又不是慈善机构。不管怎样,我们也要把事情弄个明白,不能就这样不明不白的算了!

路过:窦娥虽然是冤死的,不过那场六月雪也是很雷人的!看这架势,您也打算来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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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08年12月9日《法制晚报》-收拾残局教委出面“善后”
图为学员在请愿书上签字,有的学员还写上了 “还我血汗钱”的字样 摄/记者张颖川   
《俱乐部唱空城计学员吃闭门羹》追踪———

  本报讯 本报12月2日报道了活力互动英语俱乐部突然停课消失的消息。昨晚开始,学员再次在俱乐部门口收集证据,朝阳区教委的相关人员也来到现场了解情况。

昨晚6时许,记者来到位于建外SOHO的俱乐部门口看到,几名朝阳区教委的工作人员正在向俱乐部员工了解情况。

  社办科一位姓邱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准备进到俱乐部里,查阅相关的资料,统计学员人数,查看未授课时等情况。

  当主管门锁的工作人员到来时,一名自称是俱乐部员工的小姐以取自己物品为由,非要一同进入房间。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教委人员最终取消了进房的行动。

  据教委工作人员透露,俱乐部法定代表人梁广在事发后已经消失,并且其父母(曾经在俱乐部主管财政事务)也已经联系不上。

  教委工作人员表示,目前他们已经开始着手安排,希望能找到合适的英语培训学校,安置学员继续把未完成的课时上完。

  昨晚7时许,陆续有学员来到俱乐部前台,将自己的材料交给组织者,并在现场悬挂的“请愿书”上签字。

  此外,学员们还成立了自己的维权网站:
http://vivid.sharego.com,随时发布最新消息。

  对于此事,警方仍在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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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DING同学提供的宝贵信息。
未经核实,仅供参考,愿能为公安机关尽快破案做出贡献。

--------------------
梁广
:1975/9/23出生
民族:汉 
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洲康宁路 31号2单元204房
发证机关:珠海市公安局
身份证号:440402197509236138
联系电话:13501163238
--------------------
以下是梁广11月23日和11月24日 北京珠海的往返机票。。
 
DETR:TN/999-3184024807                                                       
ISSUED BY: AIR CHINA                 ORG/DST: BJS/ZUH                 BSP-D    
E/R: 不得签转改期退票                                                          
TOUR CODE:                                                                     
PASSENGER: 梁广         
EXCH:                               CONJ TKT:                                  
O FM:1PEK CA    1323  Q 23NOV 1200 OK E/CA1T8179 23NOV8/23NOV8 20K USED/FLOWN  
     T3-- RL:                                                                  
  TO: ZUH                                                                      
FC: 23NOV08PEK CA ZUH580.00CNY580.00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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