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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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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恶意返航事件闹大了。事件前后,确实伤害了不少乘客的合法权益,这已无须多议,其间,有人认为恶意返航事件的相关飞行员可能构成劫持航空器罪,却是太过牵强。
    我国刑法中规定,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从本罪的构成特征来看: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航空器飞行安全,也就是说,刑法把劫持航空器犯罪列入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中,并规定了较高的法定刑,是认定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具有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这种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通常可能导致机毁人亡的后果,给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恶意返航事件中,造成这种社会危害性的可能性几乎是没有的,整个过程同一次正常的航行没有多少区别,只不过是降落的地点与飞行计划不同而已(飞行员声明是因为天气原因)。所以说恶意返航尚不能侵犯到航空器的飞行安全。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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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及其构成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危害了旅客人身、财产以及航空器的安全,也破坏了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但主要是前者。

随着航空事业的发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时有发生,己严重危及航空安全。在联合国及国际民航组织和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下,先后制定了三个关于反对空中劫持的国际公约,即1963年9月14日在东京签订的《关于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通过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1971年9月23日在蒙利特尔通过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我国于1978年加入了《东京公约》,尔后又于1980年加入了《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199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通过了《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该决定是严厉打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保护旅客人身、财产以及航空器的安全,维护正常的民用航空秩序,促迸我国民航事业的发展的一项重要法律。

本罪侵犯的对象必须是使用中的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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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这是中国最高司法机关首次以司法文件的形式对公开审判进行全面规范。

    “这是一份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承诺书,是一份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责任书。”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表示。

    在10日进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工作报告中,回顾了5年来落实公开审判制度的措施:“强化和规范对当事人依法告知义务,保障当事人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等各环节对审判权运行过程的知情权。建立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方便当事人了解案件进展信息、查阅裁判文书。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重要审判信息,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借助审判活动,积极开展法治宣传。”

    作为10年来人民法院司法改革12个突破性进展之一,改革和完善审判公开制度是人民法院提高司法透明度的重要举措。

    在《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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