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返航事件闹大了。事件前后,确实伤害了不少乘客的合法权益,这已无须多议,其间,有人认为恶意返航事件的相关飞行员可能构成劫持航空器罪,却是太过牵强。
我国刑法中规定,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从本罪的构成特征来看: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航空器飞行安全,也就是说,刑法把劫持航空器犯罪列入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中,并规定了较高的法定刑,是认定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具有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这种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通常可能导致机毁人亡的后果,给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恶意返航事件中,造成这种社会危害性的可能性几乎是没有的,整个过程同一次正常的航行没有多少区别,只不过是降落的地点与飞行计划不同而已(飞行员声明是因为天气原因)。所以说恶意返航尚不能侵犯到航空器的飞行安全。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
一、概念及其构成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危害了旅客人身、财产以及航空器的安全,也破坏了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但主要是前者。
随着航空事业的发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时有发生,己严重危及航空安全。在联合国及国际民航组织和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下,先后制定了三个关于反对空中劫持的国际公约,即1963年9月14日在东京签订的《关于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通过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1971年9月23日在蒙利特尔通过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我国于1978年加入了《东京公约》,尔后又于1980年加入了《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199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通过了《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该决定是严厉打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保护旅客人身、财产以及航空器的安全,维护正常的民用航空秩序,促迸我国民航事业的发展的一项重要法律。
本罪侵犯的对象必须是使用中的航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