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港闸区非法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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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7-18 19:54:11

    关于审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的审判质量,维护拆迁当事人,特别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1、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对有关机关作出的拆迁决定、补偿安置裁决或强制拆迁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2、当事人因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达不成协议,应当先向有关机关申请裁决。未经过裁决而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就补偿安置问题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或违约,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行政机关或其组建的非常设机构,以拆迁人的身份实施需要补偿安置的拆迁活动,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安置问题不服,或达成协议后反悔,从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不受前款限制。

     

    3、拆迁人认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依法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被拆迁人认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查处拆迁人挪用安置资金、未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安置房屋等法定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4、行政机关在实施拆迁以及监督、管理、裁决等活动中未制作或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当事人不服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5、一方当事人因相对方违反或反悔补偿安置协议而提起民事诉讼,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以提起诉讼或申请裁决立案的时间先后为界。一方提起民事诉讼已立案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应再受理另一方当事人的裁决申请,也不应再作出裁决。当事人因此诉有关行政机关不履行裁决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样一方当事人已申请拆迁裁决并立案的,另一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也不应受理。

     

    6、当事人对拆迁程序中若干行政审批行为不服,同时分别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并告知起诉人应以最终对其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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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7-17 12:19:43
     改革春风吹满地!!!
     本博主感谢江苏省委书记李源潮同志的关怀!!!
     
     

    李源潮书记,您好:

        我是南通市港闸区永兴乡永兴村8组村民陈秀珍,昨天在电视上看到您在省政协九届五次会议上讲话,听了一遍后重播时又听了一遍,还买了扬子晚报看。讲话中的突出改善民生中用了三个更(更多、更好、更强)说明您心中装的全是百姓、群众,有您这样的好领导,很敬佩!

        今年元月18日在电视上看您在视察淮安农村时,问当地干部:老百姓“搬迁是不是自愿的、离承包田远不远,不要千篇一律。”李书记我抱着试试看给您写信,不知您在百忙中能否看到这封信。我要向省委书记诉说这3个月来拆迁中的非人遭遇。这批大量拆我们老百姓房子是因为耕地都被卖光了,现又来卖老百姓的宅基地(南通市的文件中写明这184亩土地,前期开发后再对社会公开出让其使用权)。2006年10月19日拆迁量房,11月3日下午2点后来人谈价格,当天晚饭后谈了不到1小时,没有达成协议后拆迁组就发火走人,并且对我说以后要谈叫我打电话。李书记,房子是我辛辛苦苦几十年靠种葡萄和做手工打包扣子盖的两幢楼房(产权证281平米)还有5间副业用房等。孩子他爸肝癌去世8年多了,我是个单亲家属有两个儿子,孙女已6岁了,小儿子29岁,而且是合法的两户。楼房四面是围转过来的钢混阳台。这些是我用几十年的血和汗盖的,是劳动所得。但私人拆迁公司和当地政府的官员官商勾结(乡土管员李德宝道德败坏,嫖娼被拘仅被开除党籍,位置照坐),对我的财产很草率,三文不值二文当时就逼我签字。在谈价格中不把我当房子的主人,没有我的话,完全是拆迁组的一言谈。

        第二天11月4日永兴拆迁员席志光就停了我的水(停水14天),后与另几家拆迁户多方奔走才得以恢复。原来是我烧水给他们喝,停水后他们自带矿泉水来,并且也带了我不认识的人来教训我,把我当犯人审,说是把我“洗脑”。李书记我又不是“法轮功”?港闸区要卖土地就强迫我拆迁,我已经违心地同意拆,舍小家为大家,还要“洗什么脑”?天天打恐吓电话上法院要强拆之后先后约了我两次来人和我谈,我和儿子就请了假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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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7-02 20:13: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执行。二○○七年六月四日  

        为进一步落实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公开审判制度的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现就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

     

        1.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审判公开是以公开审理案件为核心内容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各重要环节的依法公开,是对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的具体落实,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本质的重要体现,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到广大人民群众和全社会对不断增强审判工作公开性的高度关注和迫切需要,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在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充分落实审判公开。

     

        2.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迫切需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目标。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加强审判公开。司法公正应当是“看得见的公正”,司法高效应当是“能感受的高效”,司法权威应当是“被认同的权威”。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深化审判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积极接受当事人监督,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正确面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基本原则

     

        3.依法公开。要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职责,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参与审判活动、知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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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6-30 19:33:46
     2007年1月本博主写给南通市港闸区委王平书记(因区长季汉平腐败被刑拘)的信访信!可惜至目前还没有答复!
     

    王平书记:您好!

     

         我是你区永兴街道永兴村8组“钉子户”陈秀珍,向区长您诉说拆迁过程中的非人遭遇。我辛辛苦苦几十年靠种植葡萄和手工制作打包扣子盖了两幛楼房(产权证281平米)还有副业用房等等,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已成家(女儿5岁了),是合法的两户。 

     

         2006年10月19日开始量房拆迁,11月3日下午2点后陆续来人谈价格,当天晚饭后谈了不到1小时,没有达成协议后拆迁组就发火走人,并且对我说以后要谈叫我打电话。王书记,房子是我的劳动所得,是我几十年的血和汗,当时就逼我签字,对我的财产很草率(国有资产以前流失了不少,但我的私人财产不可能)。在谈判的过程中,根本没有我的话,完全是拆迁组的一言堂。 

     

         接下来的11月4日,永兴拆迁公司拆迁员席志光停了我的水(总共停了14天,经过多方奔走才得以恢复),刚一停水时,他们来我家就自带了矿泉水(以前是带茶杯,我家提供开水),并且带来了不认识的人来教训我,把我当犯人审,说是要把我“洗脑”(拆迁=法轮功,还是非法传销?),天天恐吓我,要上法院,要强拆!给我的价格是一天一个价,出尔反尔,我不能接受,对永兴拆迁公司这样的拆迁,我非常气愤,请问王书记这样的做法是否人性化?

     

         再接下来就更加野蛮,永兴拆迁公司席志光叫拆迁队把我的原厨房、自来水池、自来水管全部拆掉了,白白流掉177.5吨自来水(因为靠河边,平时看不到)。把我的厕所打坏,我庭园经济中的80根2米高水泥柱子(种植葡萄用)全部敲掉,所种的经济果木:水蜜桃树6棵、白沙枇杷树4棵(对径6米)、葡萄树120棵,梨树8棵,柿子树2棵等全部被毁掉。当时我对席志光提出抗议说:“你们简直是文化大革命期间的打砸抢。”永兴拆迁公司席志光竟然说:“我们比那时的打砸抢还要厉害。”确实如此! 

     

         2007年1月5日白天,永兴拆迁公司又安排涉黑人员把我的20年生长的广玉兰市树和年产3百斤的枇杷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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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6-28 20:09:39
    江苏南通陈建仁控告南通市非法拆迁野蛮拆迁侵吞人民土地房屋(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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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6-28 20:03:02
    江苏南通陈建仁控告南通市非法拆迁野蛮拆迁侵吞人民土地房屋!

    尊敬的温家宝总理:

        我是江苏南通崇川区文峰街办五一村村民陈建仁,现年64岁,市少年宫退休。我父母解放前无私掩护地下党,原南通市委书记刘光就是其中之一,我舅舅1935年参加革命,现离休。回忆六十年代初,父母把我兄弟二人,当时哥哥在校读高二,初中毕业的我被送去参加人民解放军,因为保家卫国是他们对党的一颗忠诚心。

    我曾经是一名合格的军人,在这次拆迁中是直接受害者,但我坚信党中央国务院对拆迁方面的相关政策,对那些目无法制的少数人员,总有盖棺定论的那一天。

    我于2006年5月26日被无理定为“钉子户”。但我始终认为这一定论与我对不上号,理由如下详细提供:

    一.本户持有权属证据:

    1.父母亲继承祖产户口所在地,市政府一九五一年核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自发证日至拆迁政府从未通知更换房产证),93年,在原宅基地翻建楼房,经父母兄长协商,先拆祖产房五间,砖瓦材料用于翻建,待经济好转,原地重建父母养老房,同年6月自行拆除,宅基地保留至开发商进场。

    证据:1.房产证2.证人证词

    2.1964年7月,经村组讨论,集体同意,有当时任村支部书记汤鹤祥执笔立购房契约,村组主要领导柒人签名见证,购得本组韩宗律篱笆墙以内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约530㎡的长期使用权.

    证据:购房契、证人证词

    3.1992年10月申请原地翻建楼房,当时村批准原地翻建面积78.35㎡有误(四代同堂),乡政府土管所周文池在申请报告表上签注同意延期至93年底翻建,后经近一年时间如实向相关部门反映,同年6月村书记同意拆除四间住房109.48㎡放样翻建,94年5月15日,村干部任俊生等人前来验收,楼房占地面积83.6㎡,车库25㎡,确认无超方、无违章后,开具验收证明,本人领取了建房押金1400元,村乡相关部门从未要我补办过任何手续。

    证据:申请建房报告、土地使用证宗地图

    二.市房管局、拆迁人、拆迁实施人违规违法

    事实证据

    1  断水断电断路挖沟   (见照片)

    2  拆迁实施人代替评估机构出具2003年9月30日所谓“通爱评字(2003)第010043号”(见证据1):三无评估报告(无评估师、员、公章)

    3  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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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6-28 19:59:16

    暴力拆迁没人管 !!!

    上周三,北京警方宣布逮捕两起暴力拆迁的嫌疑人,其中一起就是中国经济时报9月24日报道的“北京一户居民深夜遭捆绑蒙面房屋被夷为平地”案件的施行者。此间媒体称,这是北京警方首次对野蛮拆迁行为按照刑事案件处理,也是公安机关近年来第一次严惩此类违法者。记者注意到,检察院是以涉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和故意伤害罪批捕涉案人员的。北

    京市公安局副局长刘绍武表示,警方将严厉打击暴力拆迁的不法行为,涉及严重侵害人身财产权安全的将被列入刑事案件严肃处理。

     

      人们终于从此印证了暴力拆迁或野蛮拆迁不仅违反了《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房地产管理法》等国家民事法律,而且违反了《刑法》;而强制拆迁不可能是文明的,势必导致野蛮手段,野蛮拆迁也往往诉诸暴力,因此强制拆迁势必带来暴力拆迁,也是违反《刑法》的。《刑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十分明确: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中关于“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实施强制拆迁”的规定,不仅恰恰符合《刑法》关于强买强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故意毁坏和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罚规定,也与《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相抵触。

     

      因此,最近一些地方明令禁止或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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