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网上看到一则新闻,“广州禁摩后自行车复出无路行”。乍看来“禁摩”与本文主角“电动自行车”似乎是风马牛不相及,但列位看官稍安勿躁,我们先来看一段历史:
2002年8月1日,北京市发布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禁止所有电动自行车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2003年5月中旬,广西南宁对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商店进行清查,实施了扣车、罚款等强制性处罚措施。
2003年6月1日,福州市政府发出通知,要求在全市各县(市)区禁止销售电动自行车。并由一位副市长带队,组成上百人的联合行动,对全市电动自行车商店强行进行清查或关闭,清查人员砸毁100多家电动车商店招牌,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店中存放或陈列(其间曾爆发肢体冲突)。
2003年8月1日,浙江温州市严禁电动自行车在市区上路行驶。
2003年8月28日,海南海口市禁止电动自行车在海口主要市区内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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