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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个非洲文化产业园将落户北京朝阳区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门户网站 www.scio.gov.cn 发布:2012-04-12 来源:新华网 作者:

  11日从2012中非文化产业园建设专家研讨会上获悉,国内首个以非洲文化为主题的中非文化产业园项目将落户北京市朝阳区。
  据项目筹备方中非工业合作发展论坛秘书长程志刚介绍,中非文化产业园选址在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何各庄村,规划用地面积1500亩以上。产业园将以非洲文化中心、非洲商务中心、文化交流演出、美食休闲、艺术藏品等产业为重点,建设项目包括中非国际会议中心、中非友好博物馆、非洲剧院、中非艺术馆、非洲艺术区、非洲美食街等。
  程志刚说,中非文化产业园将搭建覆盖整个中国与非洲文化产品贸易产业链的企业平台,带动一批中非文化企业入区发展,形成中非民族特色文化产业聚集区。该项目得到北京市政府和朝阳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一期计划在2-3年之内投资100亿元,并争取在3年后实现年产值50亿元。
  中国非洲问题研究会名誉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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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录音录像证据的效力认定
www.jsfy.gov.cn 来源: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  作者:卢峥嵘  更新时间:2008-11-12 00:00:00  
    

随着信息化、数字化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录音、录像等客观证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法院的庭审中,而且很多录音、录像属于私自录制,那么私自录音、录像证据能否成为定案的依据,它的效力如何?笔者认为,只要符合条件的私自录音录像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新的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重新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将非法证据限定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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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13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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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杂谈
童趣。
原文地址:paopao作者:ChenHao


泡泡里的小姑娘 上方山 北京 22/05/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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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13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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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境高远。
原文地址:纳木措,天湖作者:ChenHao


因为有严重的高原反应,西藏的很多照片都是在意识模糊的状态下按的快门,回来后主要是靠和别人拍过的对比来寻找记忆,比如这张,我发现其他人拍的这地方都静静的没有一丝波澜,我的咋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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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析 我 国 专 利 法 中 的 职 务 发明
 
  转载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本文中作者通过分析新专利法中有关职务发明规定存在的一些弊端, 
    再结合国外的立法情况,提出了一 些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职务发明;雇员发明;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技术已经成为了经济发展的最大推动力量。现在的竞争是知识的竞争,是技术的竞争。因此,鼓励技术创新,成为了各国经济发展战略的核心部分。作为一国技术创新机制的法律基石,专利法在鼓励发明创造、传播发明创造、应用发明创造,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我国修改后的专利法中,已经把鼓励技术创新为其立法宗旨之一,同时,也加强了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益保护。但是,从目前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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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程序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公司法上强制解散的情形之一。公司解散的法律事实发生之后,则必然导致公司的清算。这不仅是公司注销登记的法定步骤要求,同时也是法人有限责任原则之必须。然而,对于被强制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程序如何启动,现行的《公司法》规定得比较模糊,无可操作性,致使有限责任公司被强制解散后,特别是因逾期不参加年度检验而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有限责任公司迟迟无人清算的现象比比皆是。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兑现(哪怕是部分兑现),社会经济关系始终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按照《公司法》第191条的条文表述,其所规定的公司解散事由发生后,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等内容,均是指自愿解散下情形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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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105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等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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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未通知全体股东属违法?

【案情】
2007年2月,杨某与胡某某、范某某、余某某、聂某某共同出资股份2%、34%、31%、2%、31%成立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7年2月2日公司召开了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章程并选举了胡某某为董事长、聂某某为总经理、范某某为副总经理、杨某及余某某为监事。但股东间于2007年底即开始产生矛盾,2008年10月27日胡某某、范某某、余某某三人在未通知杨某及聂某某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召开了股东会,会议修改了公司章程、解聘了聂某某的总经理职务、免去了杨某的监事职务选举了胡某某及非出资人洪某某、叶某某、黄某某、邓某某为公司董事。同时,召开了新一届董事会通过了董事会决议选举胡某某为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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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首次股东会《公司法》第三十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二、定期股东会(年度股东会)《公司法》第四十条: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四条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0日之内举行。
  三、临时股东会
  《公司法》 第四十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4)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必要时;
  (5)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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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纠纷若干问题研究

作者: 徐力英    发布时间: 2010-06-13 10:05:24

(博主注:转载于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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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民事主体,如同自然人生命体一样,有其产生、成长、衰老、直至终止的自然过程。但公司的终止又与自然人的死亡有着迥然的差异。由于公司作为法律拟制的民事主体,其取得权利能力的方式与自然人有着迥然的差异,这就决定了公司在终止时应当进行与自然人死亡后迥然不同的清算程序。但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清算制度相当简陋,有些条文缺乏刚性和可操作性,无法促使清算主体积极履行清算义务,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机制无法正常、有效运作,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屡屡受到侵犯。公司清算程序是公司有序退市的必经程序,必须予以规范。而且所有的企业退市都应予以规范,法律应针对不同的企业制定不同的企业清算制度。现笔者仅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清算制度作为研究对象,针对当前审判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非破产清算纠纷中存在的问题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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