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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录音录像证据的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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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信息化、数字化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录音、录像等客观证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法院的庭审中,而且很多录音、录像属于私自录制,那么私自录音、录像证据能否成为定案的依据,它的效力如何?笔者认为,只要符合条件的私自录音录像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新的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重新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将非法证据限定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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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公司法上强制解散的情形之一。公司解散的法律事实发生之后,则必然导致公司的清算。这不仅是公司注销登记的法定步骤要求,同时也是法人有限责任原则之必须。然而,对于被强制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程序如何启动,现行的《公司法》规定得比较模糊,无可操作性,致使有限责任公司被强制解散后,特别是因逾期不参加年度检验而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有限责任公司迟迟无人清算的现象比比皆是。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兑现(哪怕是部分兑现),社会经济关系始终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按照《公司法》第191条的条文表述,其所规定的公司解散事由发生后,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等内容,均是指自愿解散下情形的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等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
【案情】
2007年2月,杨某与胡某某、范某某、余某某、聂某某共同出资股份2%、34%、31%、2%、31%成立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7年2月2日公司召开了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章程并选举了胡某某为董事长、聂某某为总经理、范某某为副总经理、杨某及余某某为监事。但股东间于2007年底即开始产生矛盾,2008年10月27日胡某某、范某某、余某某三人在未通知杨某及聂某某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召开了股东会,会议修改了公司章程、解聘了聂某某的总经理职务、免去了杨某的监事职务选举了胡某某及非出资人洪某某、叶某某、黄某某、邓某某为公司董事。同时,召开了新一届董事会通过了董事会决议选举胡某某为董
一、首次股东会《公司法》第三十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二、定期股东会(年度股东会)《公司法》第四十条: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四条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0日之内举行。
三、临时股东会
《公司法》 第四十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4)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必要时;
(5)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纠纷若干问题研究
作者: 徐力英
(博主注:转载于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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