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暂行报律》事件为中心
卢家银
(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刊载于《国际新闻界》2009年第3期
[摘要] 《暂行报律》事件是民初报界抵制报律的代表性事件,它集中体现了报界反对报律的普遍要求。在表面上来看,此次事件似乎是《暂行报律》立法程序上存在的漏洞所导致的。但是,如果结合当时的政局变化和报界精英新闻法制、自由观念的发展,就会发现还存在着非常重要的深层原因:绝对的“新闻自由”观和政党斗争的因素。
[关键词] 《暂行报律》事件;抵制报律;新闻法;新闻自由
[中图分类号]
本文已刊发于《浙江传媒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卢家银,崔明伍
(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摘要] 新闻媒体能够增加利益表达的效能和理性,曾在公众利益表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利益表达要求日益强烈和日趋多样的现代社会,新闻媒体仍然面临角色上的“喉舌”之困、环境上的 “市场”之困和权利保障上的法律之困。欲突破该困境,就须尽快出台《新闻法》,并把媒体纳入结构化渠道,创建公共媒体,通过制度创新,努力提高利益表达的法治化水平和制度化程度。
[关键词] 新闻媒体;利益表达;困境;新闻法
——中华网批评《南方都市报》事件简析
卢家银,崔明伍
(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本文刊登于《新闻知识》2009年第2期
[摘要] 通过深入分析中华网批评《南方都市报》事件,就会发现:维护言论自由,也需做到宽容。即在公共讨论中,各方应努力做到宽容异见、容忍错误、允许批评并鼓励讨论,方能有助于言论自由的实现。
[关键词] 南都事件;言论自由;宽容
[中图分类号]
2008年4月3日,《南都周刊》副总编长平在《金融时报》中文网上发表《西藏:真相与民族主义情绪
卢家银
(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此文已发表于《网络传播》2009年第2期,发表时有删减。
[摘要] 新媒体的利益表达虽然得不到法律的充分保障,但是它仍利用技术优势,为普通公众、特别是弱势群体表达利益诉求。在此过程中,新媒体不仅因非理性表达、网络暴力表达等方式多次招惹官司,而且还屡次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表达权等公民基本权利。从而导致新媒体在利益表达中遭遇法律困境。
[关键词] 新媒体;利益表达;法律困境;媒体法
[中图分类号]
北京青年报12月8日报道 12月4日晚7点多钟,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四名干警来京将中央电视台女政法记者李某从住宅中连夜带走,据介绍,该记者曾以涉嫌滥用职权为由采访过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而检方认为该记者涉嫌受贿。
现场回放:谎称地板漏水 检方入户抓人
李某是中央电视台一知名法制栏目的年轻政法记者,其住在东三环某小区。事发时,李某的邻居杨女士在其家中,杨女士和李某是同行,和李某私交甚好。昨天,杨女士夫妇向记者描述了抓人过程。
据杨女士描述,12月4日晚7点多钟,杨女士正在李某家中串门,这时有人按门铃,称地板
与此相似,苏联《出版法令》之后,不仅没有确立新闻法治的传统,反而由于其严苛的内容、查禁标准的模糊性和选择性实施,却开创了一个压制新闻自由、新闻人治的先河,造成了所谓的“恐怖统治”。
当时,列宁仅是以《出版法令》为出发点,逐步将他关于无产阶级出版自由的设想逐步变成现实。在《出版法令》出台的当月,人民委员会又公布了《关于国家对广告实行垄断的布告》,在向原来的广告经营者支付了必要的补偿后,将所有广告企业收归国有,广告只能由政府及各苏维埃的出版物刊载。在同年11月17日的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上,列宁又决定设立一个委员会调查报刊和资本的关系,接收私人印刷所和库存纸张,将其归苏维埃所有,“按照各政党及各团体的现实思想影响、即按其支持者的数目比例,利用技术上的印刷手段”[22]。他开始按照苏维埃政党影响的大小分配出版物,并努力使之变成政策。可见,在《出版法令》被扭曲化为专政工具之后,它已经名存实亡,但是以它为始的报刊查禁才刚刚开始。
(三)争议与命运
作为临时性法律,《暂行报律》和《出版法令》的出台均引起了激烈的争议,但引发争议的原因和争议的重点也各不相同。
首先分析前者。1912
——民国《暂行报律》与苏联《出版法令》之比较
孙旭培,卢家银,崔明伍
(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内容提要】
作者:杨于泽
大连韩伟集团的鸡蛋被香港检出三聚氰胺,紧接着,一种湖北产鸡蛋前天也被香港认定三聚氰胺超标。后果自然严重,相关生产商的产品在香港退市不说,在内地也只能跟着下架。内地监管部门可能低调处理,但消费者不会低调,他们肯定会拒买。
这并不是什么新情况,而是老毛病不时发作:国产食品被境外监管机构查出问题,而其结论被国内“贯彻执行”,继之而起的很可能是一次全国范围的“执法风暴”,相关产品下架,全行业“内部整顿”。有时候,国内有关部门也会表示异议,比如说某种添加剂不致癌、少吃无害,但行动上还是会无奈地跟进,按境外意见办。
现在是全球化时代,它给中国企业带来这样一个现实:对企业的产品质量及其安全性的政府监管,已经跨越国界,在中国企业完成全球化之前率先全球化了。在中国免检的产品,在国外没有免检的待遇。在中国没事的产品,在国外却可能碰到麻烦。我们有我们的产品质量及安全标准,但人家有人家的标准,国内外“立法和方法”不同,在执法上形成冲突。
面对这样的现实,只有两种选择:要么提高国内标准,改进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