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博文
个人资料
阿康
阿康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677
  • 博客访问:5,879
  • 关注人气:10
评论
加载中…
留言
加载中…
图片播放器
友情链接

香港之音

我的法律博客

访客
加载中…
好友
加载中…
博文
标签:

杂谈

许多年前,在英国伦敦有一位男士向法院请求与妻子离婚,理由是他的妻子不浪漫。她每周顶多只和他亲热一次。他向法院投诉:这每周一次的亲热是令人无法接受的。妻子反驳道:当她在学校读书时,修女对她的教导铭记在心,那就是每周多过一次的性生活等同于堕落。

 

您认为丈夫会因此获得离婚判决吗?

 

 

阅读  ┆ 评论  ┆ 转载 ┆ 收藏 
(2012-03-09 11:25)
标签:

杂谈

用火药能治头痛病吗?事实上曾经有不少人试图这样做的,因为在美国犹他州的一个叫Trout Creek的地方曾经有一条法律规定杂货店老板不得为了治疗的目的出售火药。当然,他们可以将火药卖给持枪者或猎人们,作为补充弹药。问题是:杂货店的老板如何才能知道那些购买火药者作何用途呢?看来,杂货店的老板必须总是问顾客将如何使用所购买的火药了。

 

(有时候,法律制定者看上去是如此的随心所欲!他们好像是为了图一时痛快,没有好好地考虑某一规定可能带出的负效应。结果,当某条规定出台后,执行就大打折扣了。您想,立法者一方面规定

阅读  ┆ 评论  ┆ 转载 ┆ 收藏 
(2012-02-08 18:44)
标签:

杂谈

在某个地方,烈酒控制当局试图关闭一家酒吧,因为它上演裸体舞。当地的法律规定,有关提供裸体娱乐的场所必须有至少三种乐器组成的乐队。为此,该家酒吧东主组织了这样一个乐队:三位演奏者均为女性且裸体演奏。问题是,这样做是否真的符合法律规定呢?双方争执不下,只有打官司了。

 

当地的法院审理了此案并判决如下:只要该酒吧有三个演奏者,不管他们是否穿衣服,符合法律规定。

 

 

阅读  ┆ 评论  ┆ 转载 ┆ 收藏 
标签:

杂谈

香港酝酿多年的“共同父母责任模式”咨询文件终于出台。按照法改会的建议,推出“共同父母责任模式”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改变一种传统的观念,即从父母对子女的权利观念转向父母对子女的责任或义务观念。根据这种模式,虽然父母离异,但双方仍然对子女的住屋、教育等问题具有同意权或知情权。从而避免因抚养权的争夺而影响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发展,以及避免不获抚养权的一方难以参与教养事宜。

 

子女利益难保障

 

 

阅读  ┆ 评论  ┆ 转载 ┆ 收藏 
(2011-12-06 11:44)
标签:

杂谈

一个人因盗窃行为上了法庭。他的辩护律师对法官说:“我的当事人仅仅将他的那只胳膊伸入窗户,拿走了几件微不足道的东西”。律师又说:“那只胳膊不是他自己的,您不能因为他的肢体犯罪而处罚其本人”。法官回答:“按照您的逻辑,我判处被告那只胳膊一年的监禁。被告可以决定是否与这只胳膊待在一起”。

您知道会是什么结果吗?

在律师的帮助下,被告人取下了他的假肢,昂首阔步地离开了法庭。

 

(窃以为,法官当时只是想幽一下辩护律师的,却因此陷入了律师的圈套,让被告人得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当然,这肯定是一个极端的案例,不具有代表性。但是,这也反映出律师与法官斗智的过程。也许,这是一个比较早期的案件,装假肢的人不是十分普及,结果碰到了一个不食人间烟火的法官,才会闹出如此的笑话。不过,法官话已出口,能否收回成命,因资料有限,就不得而知了。呵呵!--阿康)

阅读  ┆ 评论  ┆ 转载 ┆ 收藏 
(2011-10-18 16:25)
标签:

杂谈

您能想象曾经在一个刑事案件中,作为被告的律师曾经请了多少位律师帮他辩护吗?如果您说不出,让我来告诉您。在加州雷丁这个地方,有个律师创造了一个记录。他请了19个律师出庭与他坐在一起,抗辩被指控袭击警察员。该警察在搜查律师的当事人的住宅时受到律师的推撞,所以律师被逮捕。当然,人们能够期待的就是19个律师不会同时做开场陈词和结案陈词。

 

(律师多有用吗?这似乎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据说,美国著名的O.J.辛普森谋杀案,因为请了7个律师而打赢了刑事官司;却在民事官司中败诉。又据说,桑兰在美国打官司,聘请的律师团多达9人,人数要比当年震惊全美的辛普森杀妻案还要多。从规模上说,律师队伍大,研究和考虑问题会比较深入和全面,也可给人以理直气壮之感观。从实质意义上说,如果没有好的诉讼理由,律师再多也是白搭,反而浪费钱财。律师请多少,完全应该根据案情来决定的。呵呵!)

阅读  ┆ 评论  ┆ 转载 ┆ 收藏 
(2011-09-29 15:25)
标签:

杂谈

一妙龄女在蒲中环夜店时被指主动搭讪一名男子,并涉嫌在跳贴身舞之际偷去男方手机。女子事后被起诉,但她否认控罪,其代表律师更指她在舞池中跳舞时根本不能以反手偷物。法官不接受这种抗辩理由,仍裁定她罪成并判囚15个月。女子不服上诉,上诉法庭推翻裁定,主要是因为原审法官在控辩双方不知情下,私下找人进行示范,并证实根本不需反手也可偷物。上诉法庭认为,原审法官此举有违程序正义,上诉人因此脱罪。

 

(人们常说: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也就是说,当程序出错时,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就无法得到切实保护。本案中,原审法官十分敬业,这是毫无疑问的,为了证实跳舞时能否反手偷手机,他私下找人演示,忙得不亦乐乎。可是,他忘记了一个重要法律原则,这种私下的示范,即便成立,也是缺乏公信力的。道理很简单,因为没有控辩双方人士在场。法官看上去是“好心做坏事”,其实是没有很好地遵循有关法律原则。因此,上诉法庭认定程序失误,并将利益归被告人,是一个非常值得赞赏的判决。呵呵!)

阅读  ┆ 评论  ┆ 转载 ┆ 收藏 
(2011-09-05 20:05)
标签:

杂谈

在美国,有三个纵火犯肯定不会再喜欢搭乘警车。为什么呢?因为他们驾车逃跑至半路,车死火了,也无法修好。此时,正好有个警察开车经过。热心的警察请三人上了警车,准备将他们的车拖去维修站。真是无巧不成书,半途中,警察收到了警局来的呼叫,让他注意三个纵火嫌疑人,其中一个留着长发。警察看了看三个人说:“幸亏你们中没有人留长发”。话音刚落,其中一个迫不及待地回答说他刚理发过,剪去了长发。听完解释,警察立即逮捕了三人。

 

阅读  ┆ 评论  ┆ 转载 ┆ 收藏 
标签:

杂谈

香港曾经发生这样一个案件:7名青年男女将一名智障男子禁锢在公屋单位并虐待他,其中被裁定妨碍司法公正及普通袭击罪的16岁女被告在区院判刑。据媒体报道,这名被告的大律师在为她求情时说:“被告母亲也想仿效孟母三迁,只因她学历不高,才会迟迟未做到”。法官随即质疑﹕“孟子的母亲也没读过很多书吧?”大律师回答道:“也不算少,起码她懂得在儿子的背部刺上‘精忠报国’四个字。”

 

 

阅读  ┆ 评论  ┆ 转载 ┆ 收藏 
标签:

杂谈

前些天,朋友邀请去高等法院观摩其成为香港正式律师的仪式。在香港,所有实习合格的准律师都要经过有关专业团体考核批准,然后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申请,并由法官在一个简单而庄重的仪式中宣布申请人为律师。因为有出庭律师(Barrister)和事务律师(Solicitor)之分,所以英文上的用词也不同:出庭律师的仪式用的是“Call to the Bar”,而事务律师的仪式用的是“Admission”。尽管如此,两者的仪式是合并进行的,而唯一的不同点就是事务律师是需要宣誓成为正式律师的。至于出庭律师为什么不需要宣誓,还有待于进一步询问。

 

仪式的第一个程序就是由每个申请人的事务所合伙人或师傅介绍申请人的人品和事迹。我的第一感觉就是按照所介绍的事迹,这些申请人都可以当选为优秀律师,呵呵!不过,这种介绍,也使得人们了解这些申请人的家庭背景、教育背景和工作态度,对申请人也是一种赞许和鼓励。按照惯例,介绍人会应申请人的要求对他的父母、朋友等致谢。不过,几乎所有申请人会感谢他们的父母、亲戚、朋友和师傅,没有一个人提及要感谢他们法学院的老师,好像他们走到今天这一步,与给他们法学启蒙的老师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咳!今天的老师,无非就是

阅读  ┆ 评论  ┆ 转载 ┆ 收藏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不良信息反馈 电话:4006900000 提示音后按1键(按当地市话标准计费)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