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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副厅级领导及家属受贿案

黑龙江省最大贩毒案

黑河特大多人强奸幼女案

庆安县四刑刑讯逼供警案

国内首例公安局长殴打检察长案

原哈市中级法院执行庭庭长案

原哈市道外区法院执行庭庭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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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哈尔滨市交警支队队长案

原龙江县公安局局长

原齐市建华区公安局局长案

原木兰县交警大队队长

原木兰县法院院长

原木兰县副县长贪污案

宾县种子公司经理挪用公款案

宾县某派出所所渎职长案

原牡丹江某中院院长贪污虎骨案

原阿城市物价局、计划局局长案

白某某特大诈骗案

李某某特大抢劫杀人案

 

新加坡大酒店标的8.1亿案

人民银行1500万案

太福集团1亿案

满洲里3亿案

邢某某1500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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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主任http://www.hljls.org/2008-1/29/20081293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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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文
徒步游澳门(2009-12-24 18:15)

    由于是圣诞节的缘故,我一定要到澳门看看他们怎样过圣诞节。于是昨天在酒店的商务处办理了去澳门的旅游团过境手续,手续费50元(过关时有人说被骗要了150)。今天睡到9点多起来到酒店水幕西餐厅吃罢早点,什么也不带就直奔澳门。通关的时候有人说要排3个小时,让我去搭他们的车过去。对不起,要的就是通关的感觉。结果,半个小时完毕。

    过关后在两替店兑换100元人民币的澳门币,大约合113.5澳元多,反正觉得挺合适哈哈。在汽车站问去大三巴坐什么车,被告诉坐去普京的车,到车附近又问多少钱票,被告知免费。原来是普京酒店的免费接驳车。后来发现,各大赌场酒店都有自己的接驳车,几分钟一趟。

    本来想徒步澳门了,结果只是为了体验公交才问的车,结果免费坐车了。下了车参观万赌场(十分不感兴趣),径直决定步行寻找大三巴。果然,澳门不大,我凭直觉都找得到。就这样参观完大三八以后,看了澳门博物馆一眼,随后自己穿大街走小巷回关口。期间买了些纪念品,又换了100元澳门币(到处都是两替店),还特地吃了当地有名的小吃猪扒包(其实就是面包夹猪扒),的确不错。后悔买少了(才10元人民币一

珠海渔女与中山同学(2009-12-24 18:07)

    其实这两个人不是一个人,一个是女的,一个是男的。女的站在海里很多年了,男的扎根在孙中山的老家中山市。不过一天之内我两个人都见了,一个肥的流油,一个窈窕好求。晚上的时候,还去了男的家参观一下,南方的城市住宅的确不错,万科在中山的万科建筑面积价格才4000元,折算系数为1.2 。哈尔滨的折算系数是1.5,如此算来核算到哈尔滨的价格才3000多点。可是那小区的建设、管理、环境简直是没法说。人家的非常上档次,幽静典雅。北方人那,没有这福分那。

   

                             同  学  

 

  

中青报为何如此诋毁律师?
中国律师网  2009-12-15 10:02:25  陈有西 
 
   《中国青年报》记者12月14日发表于该报的《重庆打黑惊曝辩护律师造假事件 近20人被捕》的文章,违背基本的新闻原则,将一个事件报道写成时政评

  有报道说,某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市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长刘光磊介绍“打黑除恶,是打了一场真正的人民战争。”我不赞同这种说法,人民战争不应该是某个地方政府所能发动的。发动任何一场战争,都是有严格程序的。

    可是就是在重庆的这场战争中,“敌人”龚刚模突然幡然醒悟举报了为其辩护的律师,一时间成了可以改造的立功人员。假设龚刚模立功成立的话,他是不是应该被从轻处罚呢?

   我们知道,龚刚模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正常来讲他是完全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那么,是不是因为他立功了就不会被判处死刑呢?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法律规定是“可以”从轻处罚,而不是“应当”从轻处罚。

     对于立功问题,有最新司法解释认为“对于具有立功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立功表现所起作用的大小、所破获案件的罪行轻重、所抓获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的法定刑以及

    看了何平教授对李庄被抓的观点,不知道是代表央视的观点还是代表他个人观点。但是何平教授能够发出这样中立的声音,说明何平教授是个公正的人。只不过,随后的媒体报道中有记者又搬出更权威的学者观点。所以,我在担心何平教授的观点恐怕会受到打击。网络果然是强大的,媒体果然具有巨大作用。我们只能一方面喊着,一方面做着该做的一切。法制在不断进步中,也是在博弈中进行的。博弈的结果没有到来之前,我们谁也不知道。识时务者为俊杰,我们究竟是作俊杰呢?适者生存,我们难道不需要生存吗?我们可以不作俊杰,但是我们需要生存。所以我们应当适应这个社会,应当与国家和社会同步,否则我们可能会被社会抛弃。所以,我们应该怎样去工作,恐怕需要重新考虑。

    尽管刑事辩护率一再下降,可是那关我们什么事?国家的、公、检法三家办案还能办错吗?律师的辩护难道不是对公、检、法三家的不信任吗?话当然不能这么说,但是律师的确应该扩大自己的办案范围,不应当只局限于刑事辩护。其实,在社会主义法制的今天,除了刑事辩护业务以外,律师还有更多的业务可以办理。

    在网上见到了媒体对何平教授在

    不知道再该说些什么,可能也不会说什么,于是看到搜狐网上的同行文章,有些不解之处,更不知道衡阳律师协会是不是真的做出过这样的通知,真的还是假的?我们的会费也不少交,如果交保险公司每年获得的保障也不少。

 

 

转自:http://chaiqian.blog.sohu.com/139655611.html

 北京律协不应当对李庄律师被抓保持沉默 该日志已被收录

    法律为什么要赋予律师的权利?中国为什么要重新建立律师 制 度?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可以直接会见当事人以后会见更难呢?其实,有的时候真的认为可以取消律师制度。如果取消,我可能是第一个拥护的。否则,现在这样让律师在夹缝中生存,给了权 利却又得不到执行,律师还需要继 续 存在下去吗?

    所以,我在考虑是否还要继续作律师,甚至建议是否应该取消 我 国律 师制度。如果律师仅仅是花瓶,我强烈建议砸碎她!

关于“律师造假门”

    从来没有兴趣和某个谁搞论战。但今天我是要说两句的。

    重庆打黑,律师依法参与,维护司法公正,好事情。

    北京康达所李庄律师被批捕,重庆官员究北京律师之一粟而大放厥词,扩大抨击对象,坏事情。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重庆政法干部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重庆打黑除恶一系列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到重庆代理涉黑诉讼”一时成律师界热门。许多北京律师如赶场般云集重庆,寻找开展“业务”和施行“潜规则”的机会。

http://news.sina.com.cn/c/2009-12-14/061319253524.shtml

    什么叫“如赶场一般”?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司法公正,却被贬低的像赶场一样。以这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重庆政法干部”话来说,北京律师到重庆承接辩护业务,就是寻找实施“潜规则”的机会。这种厥词的依据从何而来?这明摆着是对北京律师的侮辱,是对律师依法辩护的挑衅。

 

以下是转载《中国青年报》的文章,没有侵犯著作权之意,只是想留作“纪念”:

http://zqb.cyol.com/content/2009-12/14/content_2980416.htm

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

——律师李庄、马晓军重庆“捞人”被捕记
本报记者 郑琳 庄庆鸿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12-14    [打印] [关闭]

    核心调查

    2009年6月3日凌晨,龚刚模、樊奇杭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争夺“龙头”地位、扩展势力范围,在重庆江北区爱丁堡小

    昨夜乘坐火车赶往建三江准备明天参加一起黑龙江省农垦系统打黑第一案,早晨打开手机阅读新闻的时候,为涉黑犯罪嫌疑人的律师被抓的消息令我十分震惊。自从重庆涉黑案件开始以来,我就一直担心为他们辩护的律师会不会出事,会不会也被作为打击对象。事情果然发生了,其实,这是律师的黑暗一天。

    可能跟很多人一样,我们十分崇拜重庆打黑的某领导。可是,这样的事情也发生在重庆,律师终于被绞尽案中付出如此惨重的代价。是律师应该痛定思痛呢,还是应该为律师喊冤呢?我不知道,没有人知道。一切我们都在等待真相的出台,仅仅媒体的报道是不足以确定律师有罪的。可是,又是什么让律师这样呢?难道真的是律师太过分了吗?

    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但是权利的行使也是一门艺术,行使的不好可能祸及自己。刚好看过中央电视台直播的嘉宾访谈,嘉宾是法律专家何平。我很支持他的观点,何平老师讲的非常有道理,也反映出刑事辩护律师目前面临的尴尬局面。

    北京律师究竟应不应该组团去重庆辩护呢?亦或是律师都应该组团拒绝为重庆辩护呢?案件进展程度究竟会如何呢?我想李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