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能险,英文称Uni ver sal L i f eInsurance,其严格定义为“提供保费缴付的灵活性与身故给付的可调整性和非套装性的保险产品”。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称之“投资连结保险”,并不是国内
对于此类产品,中国保监会傅安平和朱迎曾撰文《美国的投资连结保险》,发表于《保险研究》2000年9月号。
文章指出,以美国为例,对此类的产品监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证券业有关规定
《1933年证券法》规定,投资连结保单属于证券类产品,保险公司向公众销售该产品必须先向证监会(SEC)注册。
《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销售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公司和代理人必须先向SEC注册成为Broker Dealer,成为全美证券 经纪人协会(NASD)的会员,并遵守NASD的有关交易规定。
《1940年投资公司法》规定,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保险的销售、
(二)保险业方面的规定
美国保险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