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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业务发展关系,毛家兴律师由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转至陕西长泰律师事务所。

感谢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同仁十余年的对本律师的支持和帮助。

感谢各位朋友的关心。

谢新浪给我各位朋友拜年了!

本律师转所了(2009-02-08 19:42)

 本律师由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转至陕西长泰律师事务所,手机号码不变:13032950059

 

 第三章 接受求爱

 

第十九条 接受求爱是指被爱人在求爱人作出求爱后,承诺给予对方相当爱意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条 被爱人应当在求爱人求爱之日起3日内接受求爱或者拒绝求爱。

第二十一条 被爱人接受求爱的,不得附有条件;接受求爱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求爱。

第二十二条 被爱人拒绝求爱的,应当向求爱人表示拒绝理由。求爱人可依法行使追索权和再追索权。

 

   第四章 失恋

 

第二十三条 失恋是失去所爱的人的爱情,或者自己所爱的人不再爱自己。

第二十四条 恋爱人在失恋后,可以依法作出如下行为:

1)在自己房间里,把门反锁上,用被子盖上头,睡上几天几晚,适合轻度失恋;

2)把头发剃光,出家做尼姑(和尚),适合中度失恋;

3)在瑟瑟的北风中,对着长城抱头痛苦,适合中度失恋;

4)拿一块黑布把眼睛蒙上,从湘江大桥上跳下去╠╠'才饮长沙水,就成武昌鱼' 适合严重失恋;

5)把麻绳的一头套在高高的树上,一头套在颈弓上,以给晨练的人们带来个小的惊喜,适合严重失恋; 

失恋时可以作出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但是不受法律保护。

 

第五章 涉外恋爱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五条 涉外恋爱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前款所称涉外恋爱,是指求爱,拒爱,恋爱,失恋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二十七条 求爱,拒爱,恋爱,失恋等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恋爱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欺诈恋爱,骗取财物的;

      (二)恶意转让爱情的;

      (三)冒用他人恋爱,骗取爱情、财物的;

第二十九条 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恋爱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恋爱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法自2009214日起施行。

日记 [2008年09月19日](2008-09-19 15: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求爱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恋爱行为,保障恋爱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恋爱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恋爱广泛、健康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恋爱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恋爱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本法所称恋爱权利,是指恋爱人爱与被爱的权利。

恋爱人行使恋爱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本法所称恋爱责任,是指恋爱人在恋爱过程中所付出的时间、金钱和精力等。

第五条 可以委托其代理人代理恋爱,并应当在恋爱时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恋爱的,应当由代理人承担恋爱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恋爱责。

第六条 无恋爱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恋爱行为能力人恋爱的,属于早恋,其恋爱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恋爱的效力。

14岁以下公民不具有恋爱行为能力。

第七条 以欺诈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爱情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爱情的,不得享有恋爱权利。  

第八条 被爱人不得以自己与第三人之间的恋爱事由为抗辩事由,对抗求爱人。但是求爱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的除外。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恋爱人根据本法规定拒绝求爱人求爱的行为。

第九条 恋爱双方行使恋爱权利,应当在恋爱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内进行,恋爱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第一章 求  爱

      

第十条 求爱是求爱人向被爱人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作出的,请求被爱人给予相当爱意的意思表示。

第十一条 求爱必须表示事项:'我爱你'

求爱未表示前款规定事项的,求爱无效。

第十二条 求爱时表示'如何爱上你的''爱你多久了''爱你有多深'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求爱上未表示'如何爱上你的',为一见钟情。

求爱上未表示'爱你多久了',以其出生年龄为准。

求爱上未表示'爱你有多深',月亮代表他(她)的心。

第十三条 求爱时可以表示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但是该事项不具有求爱上的效力。

第十四条 求爱人求爱后,即承担的责任。 

第十五条 恋爱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求爱人对被爱人的求爱权利,由爱意产生日起99个月零9天;

   (二)求爱人对被爱人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求爱起44个月零4天;

   (三)求爱人对被爱人的再追索权,自行使追索权被拒绝起11个月零1天。

本法所称追索权是指求爱人对被爱人以各种方式再次求爱的行为。

第十六条 求爱人的求爱日由求爱人依法确定。

 

   第二章 转  让

 

第十七条 恋爱人可以将恋爱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恋爱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被爱人曾表示过'不得转让'的,爱情不得转让。

第十八条 恋爱权利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签约并交付被爱人。

 

  

    他叫张治国,男,77年11月初7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南曹乡前张铁村五组。
    因肠粘连疾病,现住在开封市淮河医院住院楼3楼30床
    现在,他的生命快接近终点了。。。。。。
   
    他已经月余没有吃过东西了,维系他生命的是这些药水!
    但这些药水也快没没有了,因为他的家庭再也筹措不到一分钱。。。。。。
 
    每一天,他的父亲张保才都这样陪伴着他。
    他握着他的手,想把力量传给儿子,
    但,儿子知道父亲已经把力量用尽了。。。。。。
 
    爱人无助地看着他,
    每一天。
    他千万不能走呀
   
    他是家里的顶梁柱
    年迈的公公婆婆
    还有十一岁的女儿
    和四岁的儿子
   
    但每一天五百多的治疗费用
    从那里来呢?
 
    现在他留下了遗言,
    他说:
   “ 爸妈好:。。。。。。在我离开人世的时候,请你们不要在奔走招钱了,把我的眼角膜留给那些需要复明的人吧!把我有用之器官留给那些受痛苦折磨的人吧,也让儿为社会做一些微薄之力吧!。。。。。。”
   
   他是我们的兄弟
   请集合我们的爱
   让他的生命尽可能地延续
   他太年轻了。。。。。。
   
和 解 协 议(2007-09-02 17:36)
 

 

甲方:陕西某某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双方因货款纠纷成讼于雁塔区人民法院,经过庭前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第一,             事实确认

1、              双方于2007年1月16日签订桥架订购合同,甲方根据该合同,甲方实际给乙方所供货物的总货款为126224.91元;

2、              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翟在双方合同之外另外给乙方供货的总货款(以下简称为翟货款)暂为18706元(具体价格需与翟对价确认,但不低于);

3、              乙方应翟的要求于2007年4月28日支付货款20000元。该货款存在如下争议,乙方认为该货款系甲方收取,原因是翟宏林系代理人,乙方根据翟的要求将款项支付于陕西某设备有限公司帐户,该款项应系甲方收取;甲方认为,虽然翟系自己的委托代理人,但货款应直接支付于自己,不应当支付给其他人。为了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双方商定暂时搁置该争议。

4、              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存在违约行为,导致乙方向建设方承担近万元的损失,经过协商,甲方愿承担两仟元的损失。

第二,             本协议生效后即日起,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104224.91元;

第三,             争议款项解决方式:

1、              甲方可直接向陕西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或翟索要该款项;

2、              甲方得到陕西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或翟个人的书面授权并取得原始票据,可直接从乙方处收取翟货款;

3、              甲方可通过诉讼或其它方式向陕西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或翟索要该款项,乙方予以证据支持。

第四,             其它

1、   根据本协议第二条的规定,甲方收到货款后,应即向法院撤回对乙方的诉讼,诉讼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甲方不撤回诉讼,乙方有权拒绝支付任何款项,并有权拒绝履行其它义务。

2、   双方互不追究原合同的违约责任。

3、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自驾旅游协议(2007-08-28 11:37)
 

自驾旅游协议

 

立协议人:        (以姓氏笔画排序)

立协议人拟自愿组团自驾旅游,基于团结互助的原则,就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    旅游方式:自带适驾车辆,并自行驾驶所带车辆沿旅游线路旅游;

二、    旅游线路:从北京出发,经石家庄市、     至拉萨市。

三、    聘用人员:立协议人共同聘用   名服务人员随团提供旅游服务,其中包括:医护人员   名;汽车修理养护人员  名;导游   名;厨师    名;驾驶员    员。

四、    人员分工:

1、         调度员:由       担任,主持召开立协议人会议。由该会议决定旅游线路;费用增减、支付及结算;施救方案、赔偿方案及其它有关旅游的方案;人员分工;增减聘用人员等。

2、         财务员:由       担任,保管共同财物;支付小额支出;执行立协议人会议所决定的决定。

3、         后勤员:由       担任,为本次活动管理、调动聘用人员。

4、         外联员:由       担任,线路规划;临聘导游人员。

5、         调解员:由       担任,调解纠纷,化解矛盾。

五、活动费用:

1、每位立协议人首次出资   元做为本次活动的共同费用,立协议人根据立协议人会议的决定支付追加出资。共同费用用于支付聘用人员的报酬及其他公共支出。采取多退少补的原则结算共同费用。

2、每位立协议人自行承担所驾车辆的全部费用(包括汽油费、修理费、车辆损失、及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所有花费)。

3、食宿费用的支付方式为(在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A、自行承担;

B、用共同费用支出。

六、损害赔偿

1、本次活动过程中,不管什么原因导致立协议人的人身受到伤害、或所携带的车辆及其财物损失的由立协议人自行承担;

2、聘用人员因本次活动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由立协议人共同赔偿,按份平均分担。

七、其它

1、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各立协议人应向财务员缴纳首次出资,三日内未缴纳首次出资,视为自动退出本次活动。

2、立协议人缴纳首次出资后,无论什么原因导致不能参与本资活动均不得要求退回出资;无论其是否参与本次活动,该费用均为共同费用的组成部分。如果缴纳首次出后未实际参与本次活动,而本次活动结束通过结算,实际人均出资少于首次出资的,差额部分应返还该立协议人,实际人均出资多于首次出资的,差额部分未参与活动的立协议人不再缴纳。

3、立协议人应当自行对其人身、车辆及财物投保商业保险;立协议人应当对所聘用人员及为本次活动所购买、租赁的公共财物投保商业保险。

4、本次活动过程中,如遇到的第三者伤害立协议人及所聘用人员(以下简称为成员),不管将来的法律责任是否会溯及到立协议人的团体或个体,立协议人均应首先救护成员,活动结束,需要立协议人配合进行法律救济活动的,立协议人均应予以配合,因立协议人怠于履行配合义务导致无法进行法律救济,从而影响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该立协议人应按首次出资的三倍赔偿受害成员。

5、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的,活动即告终止:

A、发生地震、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

B、共同费用不能满足本次活动的需要,三名以上立协议人不愿意追加出资,也没有其它立协议人垫付不愿追加出资的立协议人出资的;

C、三名以上立协议人不愿缴纳首资出资的;

D、三名以上立协议人书面声明退出本次活动的;

E、三名以上聘用人员退出本次活动,二日内没有找到合适的聘用人员的;

F、立协议人会议决定本次活动结束的。

八、本协议经各立协议人签订并缴纳首次出资后生效。

立协议人签字:

 

 

年   月   

 
收临时停车费于法无据

http://www.csonline.com.cn  2007年07月18日14时1分   星辰在线

 
 
  本报讯(记者王飞实习生江海峰)“缴了养路费,在路边停车还该不该收临时停车费?”尽管一次停车收费3元,数额不大,但这个问题成了此次公益诉讼的焦点。
  质疑:“缴了养路费凭啥还收停车费?”
  王先生认为,公安交管部门划定停车位有其法律依据,但收取车辆道路停车费的行为却没有法律依据,即法律没有规定此项收费。王先生还专门查看了《立法法》,根据该法规定,此类事项属于法律的相对保留事项,法律既没有此项收费的明确规定,也没有授权行政法规对收停车费进行规定。从公共道路的公共性公益性来看,收费是对一种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对此,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权进行规定。
  “我每次都按时缴着养路费。养路费是用来干啥的?还不是用于道路日常养护的吗?公安交管部门就可以在划定的道路区域内收费吗?”王先生讲,《道路交通安全法》通篇没有关于停车收费的规定,被告收费的行为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上诉人已向国家缴纳不菲的养路费,履行了义务,在道路旁临时停车再收钱,于法无据。
  律师:公安交管城管收停车费于法无据
  “车并不是永远在路上开的,一定是要到达某一个地方停下来;车辆使用道路应包括行驶和停驶两种情况。因此在道路上‘停驶’,应当是车辆的一种附随的权利和义务。车辆所有权人缴纳了养路费用,自然就有权利停驶在某个非禁止停驶的路段上。”这是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毛家兴律师的观点。
  毛律师讲,只有现行的养路费,才是车辆所有权人使用道路时,应当缴纳的法定费用,其他任何费用,包括道路停车费或道路占用费,都没有法律依据,都不应该收取。
  毛律师还直指城管部门收取停车费不合理。

 

 今天,有幸参加这个座谈会。

 前几天,应《三秦都市报》记者 赵复生先生之邀,我对陕西阳虎青少年素质拓展中心设立禁闭室并禁闭学员一事发表看法,通过查阅前一天该报报道的内容,并登陆陕西阳虎青少年素质拓展中心的网站,我单就该中心存在的法律问题发表了一些简单的评论。处于慎重的目的,我认为该中心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应属违法,应依法予以限制,请注意,我这里用了一个词:限制。我之所以用这样一个词,是因为我认为王阳虎先生或许在做一件于国于民于家庭有益的事。既然有益,存在某些瑕疵,应当予以原谅,同时,我也相信王阳虎先生闻之会有所改进。

  但通过参加今天这个座谈会,特别听了王阳虎先生的关于该中心的概况,看了王阳虎先生个人的表现及王阳虎先生带来的学员的表现,我想说的是,我之前的评论太过肤浅了!这样肤浅的评论,不但无助于王阳虎先生改正不合法的做法,而且会成为其行凶的武器!现在我要说的是,该中心应依法予以取缔!

  陕西阳虎青少年素质拓展中心所提供的是一种服务,一种什么样的服务呢,是对人的“强制教育”服务。请原谅,我用这个词,因为我确实找不到合适的词来表达该中心的服务种类。该中心首先对一些类型的孩子进行标签化处理,提出了一个“问题孩子”的概念,然后对这类孩子进行封闭式的强制管理教育培训,而迫使这些孩子接受该中心强制教育的基本手段就是这对些孩子的饮食进行限制、强迫锻炼、禁闭等强制措施。根据王阳虎的介绍,他们这样做是有依据的,那就是这些学员的父母的同意,从法律上讲,孩子的父母将监护权暂时转移给该中心。

 众所周知,合法性原则是任何自然人或非自然人经营或提供服务时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原则,不具合法性的经营或者服务,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该中心提供的服务具有合法性吗?我们不妨从形式和内容来分析一下:首先谈一下形式:该中心所提供的服务是对未成年人(也包括对部分成年人)的教育服务,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提供这类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并且具备相应的人员及其他条件,但王阳虎先生在座谈会上讲他们没有这样的的资格,当然也谈不上有什么行政许可了,该中心纯粹是在非法经营。当然,王阳虎先生了讲了,他们所提供的不是教育服务,他们是公司运营,但是我又要问了,什么是公司运营,难道这些孩子是你们中心工作人员吗,如果是这样,你们又触犯了《劳动法》了。再谈一下内容,内容的核心当然是监护及监护权的转让问题,即该中心是否有权接受对孩子的强行监护呢?《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了监护权的外延,并不包括监护人有权利将自己的监护职责转移给他人来承担。相反,该法还规定了对于未尽监护职责的监护人,国家有权重新指定监护人。由此可见,监护权是一种义务,而不是一项权利!既然是义务,那么监护人就没有权利将该职责随便转让他人,他人未经法定程序也没有权利随便可以对被监护人进行监护,更谈不上强行监护或者强行教育了。由此可见,从内容上讲,该中心对这些学员进行强行教育也是违法的。

  座谈会上,我对王阳虎先生讲了,幸亏您在中国,如果在美国,你已经犯罪了,虐待罪,证据确凿!为什么呢,你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强行监管教育未成年人,强行限制他们的饮食数量,强行让他们超负荷地行走或跑步,甚至强行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不是虐待罪是什么呢?!

  现在我要再一次告诉王阳虎先生的是,虽然在中国你可能不会犯虐待罪,但如果进一步发展,会触犯其它条款。重庆行走学校的案例就是您的镜子。

  最后,我想要告诉某些家长的是,王阳虎先生不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相反,他是在吃垃圾桶里的螃蟹腿!说白了,不过是对私塾教育制度中体罚措施的复辟!如果说有所扬弃的话,那么,“弃”的只是不需让这些孩子读八股文,而“扬”的却是花样百出的体罚措施而已。陕西阳虎青少年素质拓展中心也不是你们推卸自己监护责任的好去处,在这里,也许暂时能让你的孩子变的“听话”,但这种听话也许是以泯灭孩子的个性来做为代价的,这才是最大的失败!

    因为爱迪生、爱因斯坦。。。。。都曾是所谓的“问题孩子”!!!

劳动仲裁申诉状(2007-06-08 11:29)
 

劳动仲裁申诉状

 

 

申诉人:张三,女,汉族,45岁,住西安市雁塔区某城街道办事处某村三组

被申诉人:西安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西安市朱雀南路 

申诉请求:

1,判令被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元;

2,判令被申诉人为申诉人补办从2005起至今的养老统筹、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手续并依法缴纳相关费用;

3,申诉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自二零零五年起,被申诉人雇用申诉人承担保洁工作。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被申诉人在既未征得申诉人同意,也未提前告知申诉人情况下,突然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为此,申诉人数次要求被申诉人解释解雇原因并承担经济补偿金,但被申诉人均予以拒绝。

另外,被申诉人未依法为申诉人办理养老统筹、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相关手续,更未缴纳相关费用,这也严重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为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申诉于贵委,请依法判如所请。

 

此 

 

雁塔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