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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光的重组之路(2009-06-30 22:52)
2009年6月13日凌晨4点  完成第一章节并发表在某论坛
2009年6月13日凌晨5点  完成第二章节并发表在某论坛
2009年6月14日深夜     完成第三章节并发表在某论坛
2009年6月29日齐鲁晚报记者在当天报纸上发表《 *ST华光重组还剩一层窗户纸》一文,其中近1/3的篇幅抄袭自本文
 
 
(一)终极武功
 传说在很久以前,一个武林高手教了一票徒弟,其中有个乡下孩子资质愚鲁,不得师傅喜欢。临了师傅捡起一条顶门杠,呼呼抡了一圈,大吼一声“去吧”,告诉乡下孩子这个叫“去吧拳”。傻小子乐呵呵的走了,放牛耕田之余,天天练“去吧拳”,然后跟牯牛摔交,力气越来越大,棍子也换成了熟铜的。
 有一天师傅的仇家
今晚,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刚才粗略浏览了一下淘友的发言,似乎有些朋友不太明白这个通知。我冒昧解释几点:

第六条 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

1、这一条界定了范围,本次“转持”是针对的股改后IPO的公司,股改前的公司不受办法影响,对股改形成的存量大小非没有影响。

2、从今以后IPO的公司,需执行此办法。比如某公司发行3000万股,国有股东需要将把自己

 

众多银行理财“零收益”:谁之过错?

http://www.cfi.net.cn/newspage.aspx?id=20080301000488&AspxAutoDetectCookieSupport=1

2008年03月01日 09:50:35 中财网

  插图/刘飞

    在我写过的所有文章中,这篇文章的辐射面也许是最广的。本文最早是应新华社《证券投资》杂志编辑所约,发表在该刊2000年23期上,发表时较原文有一定删节。该文发表后,曾被数家媒体和上百家网站抄袭或非法转载。搞笑的是三大证券报之一的《证券时报》在2000年10月曾经请了一批专家发表系列文章,没想到第一篇便是抄袭的本文,署名是“菲格”,当日的《人民日报》也从《证券时报》上转载了本文,2001年某大师主编的《与牛共舞》一书中也抄袭了本文。

 

新股上市首日的“黄金之点”和“死亡之点”

   
    在新股上市首日的操作中,有五个时间点位置是非常重要的
    无意间翻出几篇旧文,转登于此。这是两年前我针对“2006年中国金融第一案”连续写下的三篇炮轰中国银行的檄文,其中《中国银行MBA赖账学经典教程》还被当天的新浪网首页刊登。在当时那段时间,中国银行(Bank of China)就是银行管理混乱的典型,不过后来和中国银行打交道,某支行的服务态度令我感动。所以,尽管我把当年的几篇文章收集在这里,实际上我现在并不认为中国银行比其他银行差。特向中国银行致歉。

  
中国银行MBA赖账学经典教程
   
    各位赖帐MBA培训班的同学大家好。中行高山案发案至今已经一年有余,受害企业几十户,金
这是我写的一篇戏谑性的文章,并不代表我从道德层面支持许霆的行为。只是,我认为着纯属道德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更不涉及刑法!
 
    “现在俺正开着一家煤炭销售公司,煤炭的售价为每吨400块钱。俺公司的会计是新来的,他把煤炭的价格记成了40块一吨。前天上午一个客户带了4000块钱来买煤,会计发给他100吨煤。客户明知价格不对,下午竟然又借来40000块,从俺公司买走了1000吨煤。这事俺今天才知道!天哪,这不是盗窃吗?这不是诈骗吗?俺得赶紧打110报警抓住那个盗贼、那个诈骗犯。结果您猜怎么着,警察竟然说这事不归他们管,说是民事纠纷,找法院解决。您说,有这样的警察吗?”
  俺给几个伙计讲这个故事的时侯,他们听的直乐。那俺可就不明白了,为什么许霆在ATM上多取款就是刑事犯罪,俺客户低价买我的煤炭就是民事纠纷了呢?
  银行也是企业,是经营货币的金融企业,银行与客户发生的交易属于民法约束的范畴。许霆持双方约定的有效凭证(银行卡)进行交易,给多给少显然是民事纠纷,既然你银行规定即使钱给少了也是“现金离柜,概不负责”,那你

“理财产品零收益”暴露出的中国金融业问题

(马国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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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浦发银行在2006年末推出了一款理财产品,名叫“汇理财2006年第九期F2计划”,这款理财产品最近惹出了不少麻烦。根据合约,该产品与四只港股挂钩,分别是建设银行、中国人寿、中银香港和招商银行,产品到期收益取决于4只股票从2006年12月28日到2007年

“理财产品零收益”暴露出的中国金融业问题(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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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中资银行危机公关的能力亟待加强
  据媒体报道,网上最早关于“零收益理财产品”的帖子发生在北京,浦发银行北京分行面对投资者对收益归零的愤怒,提出以个人名义,进行了各种“补偿”。有的网点提出,投资者可以把理财投资的资金再续存一个月,浦发给予其8%的年利率;有的网点则提出给投资者3000元代金券;有的网点则提出赠送投资者实物礼品。应该肯定的是,浦发银行北京分行对问题出现后的处理态度是积极的,相对于国内多数商业银行对待问题的强硬

“理财产品零收益”暴露出的中国金融业问题(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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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买者自负和卖者有责
  2006年底(时间在浦发银行发行“第九期F2计划”之前),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其中规定:“银监会与商业银行、银行业协会有义务增进公众对金融创新的了解和对买者自负原则的认识,不断提高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中国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在出席当时《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新闻发布会时表示:“买者自负”应该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理念,其基本含义就是“买者在市场上通过你的行为获得收益,同

“理财产品零收益”暴露出的中国金融业问题(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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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收益理财产品”风波背后暴露出国内理财业的无奈

    面对浦发银行总部所在地——上海当地媒体新民网的采放,“浦发银行表示,F2产品也是从国际投行购买的,并不是浦发银行设计的。”浦发银行的这种表态暴露出国内理财业的种种无奈。

    其一、金融市场的落后导致中国难以存在本土化的结构性理财产品

    结构性理财产品,挂钩股票、期货、黄金、汇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