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企业文化的思索
“我曾经向许多同事和管理专家请教过这个问题:“对于公司而言,股东和客户是最重要的两类人群。假设在极端情况下,股东的合理利益和客户的合理利益发生冲突,公司应该如何取舍?”很遗憾,我一直没有得到清晰的回答。
……
1963年11月19日,林肯在葛底斯堡提出government 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for the the people(民有、民治、民享),一语流芳千古,成为今人公认的政治道德准则。至于现代的股份制公司,我想,略有不同,应该概括为corporation of the shareholders, by the managers, for the customers。”
——摘选自《万科》513期“致读者”《客户与股东的二选一难题》
彭涛:
“corporation of the shareholders, by the managers”是大鸟巧妙的移用。很多时候,管理层为了大股东利益,以及自己的权益,损害或牺牲了公司和客户利益,这在米国如此成熟的西方企业中,也癫痫般发作,把“for the customers”丢在一边了。
再多点杂乱的联想:林总统的“三民主义”重申了对个人“权利”的尊重,而“权利”这个词也经历了一个法律概念向一个理念演化的过程,就是承认个人自主性是正当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