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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2-02 01:18:20
    胡锦涛主持政治局学习强调扩大基层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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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21:20 新华网 
     
      【点击观看新闻视频】
      新华网北京12月1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11月30日下午进行第三十六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他强调,<font color=#FF0066>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必须深刻认识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的重大意义,推动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font>。
      中共中央政治局这次集体学习安排的内容是我国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徐勇教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赵树凯研究员就这个问题进行讲解,并谈了他们对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的看法。
      中共中央政治局各位同志认真听取了他们的讲解,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
      胡锦涛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他指出,<font color=#FF0066>人民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同时在基层实行群众自治等形式的直接民主,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创造,是我国人民民主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font>。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font color=#F70938>有利于坚持和巩固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地位,有利于反映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有利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国家长治久安</font>。
      胡锦涛强调,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font color=#FF0066>最根本的是要依法保证人民群众在基层政权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font>。要从办得到的事情做起,从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事情入手。要加强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的制度建设,重点围绕保证人民依法实行<font color=#F70938>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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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9-14 09:19:26
    从“美丽园事件”看中国“物业管理真空”问题的瓶颈和探讨解决的方法

      按现行的《物业管理条理》,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因此在发生诸如美丽园和以前类似的美然动力街区社区中“物业管理真空”现象时,便凸现了如下的问题。

      因业委会和任何(物业管理)企业、实体签约,需要业主大会的授权。而在紧急情况下人心浮动,召开一个能超过2/3同意某一企业接管物业管理活动的决议的可能性是零。哪怕按北京市政府有关文件中建议的三个月时间,也会非常困难。这就必然造成“物业管理真空”状态的延续和恶性循环状态。当罢免业委会――业主大会召开的主体――的呼声越来越高的时候,“当政”的业委会更害怕做错事,在野的业主,无人愿意竞选业委会委员。这种群龙无首的情况将更无法控制局面。从而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后果无非是罢免那些“唯程序、规定是从的庸才和蠢人”的业委会而产生出“敢承不顾程序但勇于担责任的伟大人民领袖”。……之后的问题,则就取决于这个伟大领袖或者领袖团队的德行和理念了,必然有“愿意交还权利于业主大会”的,也会有“从此就以领袖自居的为业主大会做主”的人或者组织。

      因此,一个办法是在《业主公约》中对“紧急状态”进行界定并授权。但这里面必须考虑几个问题:1.谁有权利发布紧急状态令;2.赋予业委会在紧急状态下哪些(比如包括筹集资金和临时聘请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等);3.紧急状态的应以何种程序解除;4.紧急状态下的资金来源;5.紧急状态下业委会委员表决是否应受到追究。等等。

        这是一个完全自主治理的方案。在人数合适、人群同志化较好的社区可以考虑。

      但对与一般的社区来说。政府的公信力和巨大的资源,远远比业委会的强得多。“指望”政府,也的确是我们应该考虑到的解决方法之一。

      特别是当今社会中,像水、电、(燃)气、暖等维系人民生活的基本供应设备和系统都通过交给业主大会而交给了市场。市场的高风险特性,必然也会影响到这些领域。抛开故意、恶意撤离造成的“真空”状态不说,从理论上,某个企业破产而导致的不得不停止活动也是完全有可能的。事实上,这种现象的发生,早就已经从财产管理的缺失,转移到了使人民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程度,也就是构成了社会问题,即公共管理问题。因此,政府就必须做“善后”工作。

      解决的办法也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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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7-20 14:49:43
    社区在国家中的位置和社区中纠纷解决的办法

    ――就某小区一个案例说起    


      (刚刚收到一个业委会委员的询问,大意是:我们遇到一户业主询问“因公司是做监控业务的,须在自家窗户上安装摄像头,查看监控效果。”该户表示不会影响到邻居的正常生活(摄像头面对小区西侧马路),已征求了整层业主的同意,也向物业公司提提出,物业公司请该户征求业委会的意见。想询问关于这种事情是否物业公司同意即可?)
      
      根据目前中国的法律体系,一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社区这一层,往下有公司、社团组织、家庭等关系形式,往上则为选区(人大代表)和从区县直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是通过这样的组织关系来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直至管理国家内部事务和处理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关系。

      从人和人的关系看,社区下面的公司、社团类组织中的人群,都有其内部的有条件的成员规则维系着人与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家庭则更是依赖于生存这个人类最基本的需求而形成的有血缘关系的特殊小群体。它们靠一些法律认可的、并不平等但合乎人类情理的规则来决定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比如股东权利以出资比例分大小而并不平分;父母必须抚养子女,子女也必须赡养父母;拒不交纳会费的成员可以被除名等)。而从社区开始,人和人之间就不再受法律以外的固定规则的约束,从社区这个层面开始,人和人之间的权利平等关系就更为明显。

      社区中的居民人群和财产、特别是建筑物群的所有权人人群,是中国的法律体系特意明确区分的。这既有在不同人群之间责任分明的好的一面(如业主就必须向居民提供安全的住宅),也有权利交叉、重叠时权利不容易在某一部分人群中划清的一面(居民对物业管理不满时到底应该向房屋所有人即业主主张权利以解决问题呢,还是有权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主张权利)。因此,在社区纠纷中如何界定居民、居民会议(居委会)、业主、业主大会(业委会)、物业管理企业等有关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并在这些主体中建立共识,对提高纠纷解决效率最终实现构建和谐社区就显得尤为重要。

      再让我们先来明确一下民法的一些基本概念,在民法体系中,法律虽然制定了很多原则性甚至十分具体的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文本内容,但在两个公民之间,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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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7-17 09:46:11

    公平的社会才可能是和谐的社会

    ――从美丽园案的再审看业主群体的弱势

     

     

    尽量创造一个平等、至少机会平等的社会环境,才能使得社会中的人、利益团体相互间不再有怨恨,因为他能,你也能,我也能。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人与人之间、利益团体之间的公平的实现,最终实现和谐的社会现实。

     

    美丽园案件的开始,尽管社会和大众媒体都给予了大量的关注,但都仅仅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协商以及协商未果后寻求司法裁决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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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7-12 10:55:26
     
    谁愿意给这样的政府纳税?!


      今天早上看央视,新闻台和CCTV2都播出了同一事件,使得我不得不说几句。

      昨天的北京,上庄水库,因这几天的阴雨天气导致水库中的含氧量下降,使水中放养的鱼群都跑到水面上呼吸空气。一时间“人比鱼多”(主持人语)的景象映在电视屏幕上,有用笊篱涝的,有用手抓的,居然还有撒网的……。主持人说的好:这和抢劫没有什么区别。

      我的心理一震!抢劫,对公私财物的抢劫,为什么政府公共安全部门不出面干预?!

      随后,新闻中表述了这些鱼的所有人,一个王姓的公民。他自己面对这种情况,面露难色,显得十分的无奈。而CCTV2更报道了记者向政府通报,一个穿黑短袖衫的公务员居然说“我们管不了,这是私人承包的鱼”。呜呼哀哉!难道政府部门仅仅保护国有财产而不负责保护私有财产?国有财产又是谁的?

      一个国家的政府,不能保护其纳税人的利益,那谁还愿意纳税呢?承包鱼塘的王先生也不知道自己怎么想的,也可能他仍然觉得卖鱼时上税是迫不得已的吧,可能从来没有想过他因为纳税,有权利要求政府保护他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我习惯说,美国,是所有美国公民私有财产的集合。即便是那些称谓为国有财产,也实际上是美国公民通过议会决定其不允许任何私人单独占有的财产而已。而中国,国家从来都是皇帝他们家的,普天之下莫非皇土;国民,都是皇帝家的财产,率土之滨莫非皇臣。几千年来人民只有进贡的义务却没有任何权利。近代无非是将这种实质上的进贡冠以了“税负”的名称而已。

      税收,实际上是由全民归集的,被议会(在我们国家称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并监督的,由政府负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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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5-18 13:20:36

    物业管市场的现状和政府的作为

     

    就目前物业管理市场化的问题答记者问:

    1、请剖析一下目前的市场条件下,物业管理存在哪些问题,比如在签署购房合同时,先签物业管理合同、比如业委会建立的难度、物业管理很难市场化等等算不算?

    2、存在这些问题的症结分别是?

    3、在已有的市场条件下可以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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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4-24 12:59:47
    对修改《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敬启者,

      首先感谢您让我对建设部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提出我自己的修改建议。

      我以一个业主的身份投入到物业管理领域内已经有7年之久了,我亲眼目睹了北京乃至中国房地产物业建设和房地产物业管理领域中的变化。从政府建房分给百姓到政府和商人联手建房卖给小业主们,使得中国人的财产观念和财产状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离政府监管发展商建房卖给小业主们的市场机制还差得远。

      这些年来社会舆论在房地产这个领域内,视政府如“有权有势的商人”,视发展商为“和政府勾结的奸商”,视物业管理企业为“一头吃发展商残羹剩饭一头吃业主物业管理费的狗腿子”。在这种以传统阶级论划分市场不同阶层的理念主导下,靠政府一方建立公平公正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秩序有意义吗?

      1. 政府本身的公正性,自改革开放以来遭遇到前所未有的质疑。政府除了通过人大确定的预算获得财政经费以外,还靠自己的行政权利以各种“费”、“金”的行使获得现金,土地的审批,更使得在房地产领域中,政府是市场一份子而并非裁判的角色。因此,在社会舆论普遍对政府不信任的氛围下,政府行政权利每次对市场的着力管理,都会被无法参与决策的“消费者”群体指责。

      2. 在整个社会、市场中公平、诚信确实的情况下,无论发展商做得如何公平,小业主们也还是不相信。他们只相信发展商是为了赚钱的。因此,即便国家机关出具书证证明某次招投标行为无瑕疵,小业主们的猜忌心态,也仍然会觉得这是“做秀”和“官商勾结”。

      3. 再公正的招投标程序,也得按招标人的要求进行。如果发展商的标书中明确或隐含要求物业管理企业为其进行物业管理以外的活动(如售后服务、保修期内的维修等)工作,如果不承诺给发展商做这些将来必将得罪小业主的工作,哪个企业又能中标呢?毕竟我们国家的物业管理行业从出生的那天起就不是专业的物业管理工作,而首先是售后服务,然后是社区服务、成品保护,最后才是物业管理本身。物业管理企业这种为“物”而工作的企业,如果不脱离为“发展商”而服务,再公开、公平的招投标,结果都一样:被小业主们所指责。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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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4-15 06:54:56

    业主组织,是抓紧成立为先,还是设计制度为先

     

    有网友问:

     

      请教 舒老师:能否以解决当前小区纠纷为契机,趁热打铁,将业委会先成立起来(哪怕磕磕碰碰,也比没有强),再逐步在今后的运行中不断完善、改进?想一步到位不太现实。以免业主关心的问题由于没有正规的业主组织出面与物业、开发商协调,以至于长期被推诿、搁置。进而造成业主心灰意冷,参与小区事务的热情也会逐渐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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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4-03 12:19:20

    必须保障共有(包括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共有部分)物权的法定多数人决策,

    以维持业主、居民财产利益的稳定和社会安定

     

     

    ――对《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近三年的情况的反思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