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21:20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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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现行的《物业管理条理》,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因此在发生诸如美丽园和以前类似的美然动力街区社区中“物业管理真空”现象时,便凸现了如下的问题。
因业委会和任何(物业管理)企业、实体签约,需要业主大会的授权。而在紧急情况下人心浮动,召开一个能超过2/3同意某一企业接管物业管理活动的决议的可能性是零。哪怕按北京市政府有关文件中建议的三个月时间,也会非常困难。这就必然造成“物业管理真空”状态的延续和恶性循环状态。当罢免业委会――业主大会召开的主体――的呼声越来越高的时候,“当政”的业委会更害怕做错事,在野的业主,无人愿意竞选业委会委员。这种群龙无首的情况将更无法控制局面。从而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后果无非是罢免那些“唯程序、规定是从的庸才和蠢人”的业委会而产生出“敢承不顾程序但勇于担责任的伟大人民领袖”。……之后的问题,则就取决于这个伟大领袖或者领袖团队的德行和理念了,必然有“愿意交还权利于业主大会”的,也会有“从此就以领袖自居的为业主大会做主”的人或者组织。
因此,一个办法是在《业主公约》中对“紧急状态”进行界定并授权。但这里面必须考虑几个问题:1.谁有权利发布紧急状态令;2.赋予业委会在紧急状态下哪些(比如包括筹集资金和临时聘请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等);3.紧急状态的应以何种程序解除;4.紧急状态下的资金来源;5.紧急状态下业委会委员表决是否应受到追究。等等。
这是一个完全自主治理的方案。在人数合适、人群同志化较好的社区可以考虑。
但对与一般的社区来说。政府的公信力和巨大的资源,远远比业委会的强得多。“指望”政府,也的确是我们应该考虑到的解决方法之一。
特别是当今社会中,像水、电、(燃)气、暖等维系人民生活的基本供应设备和系统都通过交给业主大会而交给了市场。市场的高风险特性,必然也会影响到这些领域。抛开故意、恶意撤离造成的“真空”状态不说,从理论上,某个企业破产而导致的不得不停止活动也是完全有可能的。事实上,这种现象的发生,早就已经从财产管理的缺失,转移到了使人民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程度,也就是构成了社会问题,即公共管理问题。因此,政府就必须做“善后”工作。
解决的办法也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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